发表于2024-12-13
中国法院2013年度案例:买卖合同纠纷 pdf epub mobi txt 电子书 下载
1、作者:
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持续20年编辑了享誉海内外的《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丛书,自2012年起推出《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旨在探索编辑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弥补当前各种案例书的不足。
2、强大的规模:
今年推出15本,含传统和新近的所有热点纠纷,这些案例是从全国各地法院收集到的上一年度审结的近万件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具有广泛的选编基础和较强的代表性。
3、独特的内容:
不再有繁杂的案情,高度提炼案情和裁判要旨,突出争议焦点问题。
不再有冗长的分析,主审法官撰写“法官后语”,展现裁判思路方法。
《中国法院2012年度案例系列》、《中国法院2013年度案例系列》包含分册:1.婚姻家庭与继承纠纷;2.物权纠纷;3.土地纠纷;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5.合同纠纷;6.买卖合同纠纷;7.借款担保纠纷;8.民间借贷纠纷;9.侵权赔偿纠纷;10.道路交通纠纷;11.雇员受害赔偿纠纷(含帮工损害赔偿纠纷);12.人格权纠纷(含生命、健康、身体、姓名、肖像、名誉权纠纷);13.劳动纠纷(含社会保险纠纷);14.公司纠纷;15.保险纠纷。
《中国法院2013年度案例6·买卖合同纠纷》所选案例均是国家法官学院从各地2012年上报的有关买卖合同纠纷的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精品案例,全面涵盖标的物质量、合同解除、合同履行瑕疵、合同效力认定、合同欠款、违约责任承担、买卖合同执行等纠纷内容,由主审法官精心撰写裁判要旨与法官后语,并且案情凝练,可读性、适用性很强,能帮助读者大限度地节约查找和阅读案例的时间,获得真正有用的信息,为法官、律师办理相关案件以及案件当事人处理纠纷必备参考书。
一、标的物质量
1�本�过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大于被告提供的证人证言
——海南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海口豫力重型起重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2�蔽尴喙丶�定机构的硅片质量如何鉴定
——安徽中科太阳能有限公司诉北京哈博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3�碧岢龌跷镏柿恳煲榈氖奔浣缦�
——合肥塔星石材有限公司诉建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4�奔�定结论在产品质量认定中的作用
——科斯特(厦门)节水设备有限公司诉潮州市奥米斯卫浴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5�鄙�产厂家与约定不符,出卖人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
——重庆南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忠县聚融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6�敝柿考煅楹侠砥诩溆Ω�据具体案情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法裁量
——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诉乔丰良买卖合同案
7�甭蚴苋宋丛谠级ɑ蚝侠淼募煅槠谀诮�标的物不符通知出卖人时的损失风险负担
——河北华信锅炉集团有限公司诉东营市力化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案
二、合同解除
8�被跷锫蚵艉贤�的法定解除条件及合同解除后当事人的后合同义务
——新疆西部合盛硅业公司诉德州鑫星衡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9�甭蚵艉贤�解除后如何恢复原状
——杨军诉周泽星等买卖合同案
10�碧厥馇榭鱿潞贤�权利义务的辩证关系
——时朝阳诉孔领军买卖合同案
11�蹦戏前展な巧桃捣缦栈故遣豢煽沽�
——钦州鑫鑫矿业有限公司诉广西宝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12�比绾闻卸ń獬�合同通知是否有效
——陈明军诉徐光碧买卖合同案
13�焙贤�订立过程中的要约、承诺及新要约如何具体认定
——美卡诺元器件(上海)有限公司诉厦门诺亚克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三、合同履行瑕疵
14�笨谕仿蚵艉贤�中表见代理行为的认定
——厦门春宇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诉厦门白鹭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15�背雎羧巳ɡ�瑕疵担保责任
——厦门茂泽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漳州市鹭江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16�弊栽附邮鼙怀�权承兑汇票的行为对其前手是否有约束力
——上海钧能实业有限公司诉江阴市正恒钢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17�蓖�购合同中出卖人交货义务的确定
——代珊珊诉聂朝富买卖合同案
18�甭蚵艉贤�的情势变更
——邵丽娃诉杨溢房屋买卖合同案
19�蓖�时履行抗辩权不具有否定对方请求权的效力
——朱宁诉李淑敏等房屋买卖合同案
20�辈坏奔踝实墓啥�应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无锡市久安砼业有限公司诉无锡昊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案
21�毕允Ч�平构成要件之适用
——国一制纸(张家港)有限公司诉苏州全程化工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22�蔽シ创痈�付义务的责任承担
——梁忠诉广西桂之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23�闭型侗旯�程中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与承担
——南宁市振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广西南宁高级技工学校买卖合同案
24�币源�表人身份与案外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不能作为构成表见代理的权利外观
——曾金龙诉浙江宁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25�闭加懈亩ㄔ级ū匦朊魇�
——浙江万盛铁道商贸有限公司诉浙江康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26�奔颖杜獬サ那疤崾谴嬖谄壅┬形�
——董康乐诉北京中进道达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27�辈�品安装瑕疵及其损害赔偿责任
——苏锦裕诉厦门澳阳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28�北砑�代理成立与否,关键在于相对人是否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薛叶瑞诉福清冠业房地产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案
29�币院戏ㄐ问窖诟欠欠�目的的合同无效
——昆明宇泰药品有限责任公司诉昆明制药滇西药品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30�狈ǘù�表人代表行为的认定
——赵永强诉常文乐买卖合同案
31�币话惚Vと讼人呖贡缛ǖ男惺褂牒蠊�
——淄博东晨绝缘材料有限公司诉保定市南市区宏源变压器油品厂等买卖合同案
32�痹谙�费者权益保护纠纷中应注意区分欺诈与错误
——孙垚诉芬迪(上海)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33�闭�权人同意债务人向其转让提货单的性质认定
——上海嘉森化工有限公司诉江阴威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34�苯纬导幼芭浼�销售是否构成欺诈
——林玉祥诉莆田市九牧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四、合同效力认定
35�辈煽笕ㄗ�让合同未经批准是否发生法律效力
——赵荣诉甘平安买卖合同案
36�弊鹬睾贤�相对性原则
——东莞市国和机械五金有限公司诉厦门鹭渊阁贸易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案
37�笨谕沸�议的效力认定
——王成云诉武胜县邮政局买卖合同案
38�迸┐宸课萋蚵艉贤�效力认定问题
——刘承满诉李和房屋买卖合同案
39�迸┐宸课萋蚵艉贤�无效后城镇居民买受人的损失如何补偿
——张伟忠等诉沈岳建等房屋买卖合同案
40�鄙唐贩吭な酆贤�备案登记不属于物权法规定的预告登记,不发生相应物权效力
——向建华诉重庆市长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案
41�钡盅何镒�让行为的法律效力
——唐基强诉海南省洋浦农贸开发总公司买卖合同案
42�蔽淳�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未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是否有效
——赵小孬诉李平联房屋买卖合同案
43�庇媒ㄉ韫こ碳际踝ㄓ谜虑┒┙ㄉ枋┕ず贤�的效力
——俞新法诉慈溪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44�辈握沟ノ还ぷ魅嗽痹谡瓜�会场订立合同有效
——敖占柱诉厦门泰成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案
45�蔽扌Ш贤�的诉讼时效认定问题
——宣中亚诉北京博雅汇童幼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46�焙贤�约定开具发票加价并不当然无效
——利津宏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诉浙江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五、合同欠款
47�闭�务人履行混同对多笔到期债权诉讼时效的影响
——厦门市维勤纺织工贸有限公司诉厦门奋发(FUN)企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48�苯ㄖ�工程采购过程中职务行为的认定
——吴阿都诉北京金丰环球远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49�闭�权转让行为该如何通知债务人
——石家庄市矿区金宇工贸有限公司诉北京大唐永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50�倍苑ǘǖ窒�与约定抵销的理解
——北京燕兴隆有机果品产销专业合作社诉周素玲买卖合同案
51�痹鲋邓胺⑵辈荒艿ザ雷魑�债权债务认定依据
——曹树荣诉福建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52�惫扇ㄗ�让协议是否能够免除合同义务
——上海阀门二厂秦皇岛销售处诉辽宁博大民兴集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53�甭蚵艉贤�的买方如何确定
——辽阳胜达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诉辽阳东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案
54�币环降笔氯说シ皆诮杼跎献⒚鞯母郊犹跫�是否有效
——福建省龙岩玉鹭水泥厂诉薛永丰买卖合同案
55�甭蚍较蚵舴椒ǘù�表人还款是否构成对卖方义务的履行
——厦门市港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刘世界买卖合同案
56�闭�务加入的理解和把握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诉博山电机厂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等买卖合同案
57�北还铱空哂牍铱空咭蚬铱坷�害关系对外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房本忠诉山东天海建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案
58�倍陨�效判决书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是否仍需承担举证责任
——上海福集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诉广东韩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案
59�辈⒋娴恼�务承担与保证之司法区分
——应志伟诉杨定炳等买卖合同案
60�狈ㄔ翰荒芙銎驹鲋邓胺⑵比隙ǖ笔氯酥�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交货事实或付款事实
——晟联科讯公司诉北超伺服公司买卖合同案
六、违约责任承担
61�鄙淌律笈杏Φ倍孕幸到灰坠呃�予以尊重和引导,违约金调减应体现合同正义精神
——成都市百顺实业有限公司诉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案
62�倍ń鹩胛ピ冀鸬暮喜⑹视�
——王跃进诉蒙积林房屋买卖合同案
63�蔽ピ妓鸷ε獬シ段У目稍ぜ�规则只要求预见损害的类型而无须预见损害的程度
——江苏宏信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诉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64�彼�方均主张对对方适用定金罚则时举证责任的分配
——雷远思诉黄敏胜买卖合同案
65�蔽ピ冀鸸�高的举证责任分配及其调整
——厦门拓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厦门博昇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66�蔽ピ冀鸬脑级ㄊ欠窆�高的认定
——厦门市理扬消防公司诉南京消防公司买卖合同案
67�惫赜谖ピ冀鸬髡�“适当减少”的界定
——中铁物资集团华南有限公司诉中铁十局集团公司等买卖合同案
68�蔽ピ夹形�的受害方负有减少损失的义务
——周长怀诉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69�蔽ピ荚斐煽傻美�益损失的判定
——合肥广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诉北京瑞德伊格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70�彼鸷�后果是否为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的必要条件
——何丹婵诉北京日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71�笔称废�售者承担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责任的条件
——周悟权诉百盛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72�钡谌�人自愿加入合同履行的应视为合同当事人
——胡广军诉徐州金泰莱水暖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案
七、买卖合同执行
42 未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未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是否有效
——赵小孬诉李平联房屋买卖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辈门惺樽趾�
河南省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济中民三终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
2�卑赣桑悍课萋蚵艉贤�纠纷
3�钡笔氯�
原告(上诉人):赵小孬
被告(被上诉人):李平联
【基本案情】
位于济源市某小区22号楼东户和22号楼西户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2006年3月5日,赵小孬、李平联签订购房协议,约定:甲方(李平联)同意将该小区两套独院房售给乙方(赵小孬),两套房屋共计价款33万元整,乙方先支付甲方3万元定金,甲方先办理土地使用证,乙方在2006年6月底之前把余款交清,甲方再把土地使用证交给乙方。赵小孬于协议签订当日交给李平联定金3万元。2006年6月30日,赵小孬的弟弟及其他人带着30万元找到李平联,向李平联交款时,李平联称土地使用证正在办理,未办成以前不收取房款。后赵小孬在两个车库上安装了卷闸门。2008年3月3日,赵小孬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平联双倍返还定金60000元、赔偿房屋增值损失300000元、租房损失8000元,同年5月5日开庭时,李平联辩称其妻子欲将该房卖与亲戚,不同意其卖房,其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2008年8月7日开庭时,称该两套房屋是彭彦青、卢素贞的,受其二人委托向赵小孬出售该两套房屋,因其不愿意牵涉朋友及亲戚(彭彦青系李平联姐夫),在原来开庭时作了虚假陈述。原审法院追加卢素贞、彭彦青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卢素贞、彭彦青述称其二人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其从未委托李平联出售房屋。彭彦青、卢素贞分别持有济国用(2007)第F002号、济国用(2007)第F003号土地使用权证(登记日期为2007年4月10日)。在诉讼期间,赵小孬于2009年4月21日收到李平联退还定金3万元。法院委托济源阳光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该公司作出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在鉴定基准日2008年4月,22号楼东、西户房地产的鉴定价值为1225800元,东户、西户鉴定价值均为612900元。赵小孬支出鉴定费10000元。
【案件焦点】
房屋买卖合同订立时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买受人善意购买房屋,后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登记的产权人不是出卖人,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法院裁判要旨】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赵小孬、李平联于2006年3月5日签订协议处分的两套房屋的所有权人分别是彭彦青、卢素贞,李平联对两套房屋不享有所有权,亦无处分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本案中,李平联处分原审第三人彭彦青、卢素贞的财产,事后未得到原审第三人的追认,也未在处分财产后取得处分权,该处分行为无效。因此,赵小孬与李平联签订的购房协议为无效协议。李平联辩称其是受卢素贞、彭彦青的委托出售房屋,卢素贞、彭彦青并不认可,李平联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对其辩称意见不予采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该规定,无效合同双方当事人负有各自返还财产的义务,同时,缔约中有过失的当事人应赔偿无过失当事人的损失。赵小孬、李平联所约定的定金3万元,是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设定的债权担保,定金之债从属于主合同之债,本案中,由于主合同无效,主合同约定的定金不产生法律规定的定金效力,李平联应返还收取赵小孬的定金3万元,但赵小孬要求双倍返还定金,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李平联在并不享有本案所涉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下,与赵小孬签订协议,对房屋所有权进行处分,导致协议无效,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关于李平联承担责任的范围,应限于赵小孬信赖利益的损失,即赵小孬因信赖合同的有效而履行,在订立和履行合同中所支出的各种费用和代价。本案中,应包括赵小孬交付的定金3万元及李平联占有该款项期间(2006年3月5日至2009年4月21日)的利息。赵小孬要求李平联支付房屋差价损失,因该损失并非赵小孬在订立和履行协议时所实际支出的费用,赵小孬的该项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关于赵小孬主张的租金8000元,因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且李平联及卢素贞、彭彦青均不认可,故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庭审中,卢素珍、彭彦青以赵小孬侵犯其财产权为由要求赵小孬拆除卷闸门,该请求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法院不予涉及,卢素贞、彭彦青可另行主张。综上,李平联应返还赵小孬定金3万元并支付利息(从2006年3月5日至2009年4月21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李平联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赵小孬3万元(已履行)及利息,利息从2006年3月5日计算至2009年4月21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赵小孬的其他诉讼请求。
赵小孬持原审起诉意见提起上诉。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平联与赵小孬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时,房屋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李平联也未告知赵小孬其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赵小孬有理由相信李平联有处分房屋的权利,是善意的合同相对人,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后作为合同标的物的两套房屋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使用权人为卢素贞、彭彦青。李平联已不能向赵小孬履行合同,应当双倍返还赵小孬定金6万元,扣除李平联已返还的3万元,应当再返还赵小孬3万元。根据李平联与赵小孬签订买卖协议后房屋市场价格上涨的实际情况,参考本案所涉的两套房屋的鉴定价格等因素,二审法院认为,赵小孬要求李平联赔偿损失30万元,属合理请求,应当予以支持。赵小孬要求李平联支付租金8000元,赵小孬未提供租赁合同、租金收据,仅凭证人证言不足以证明其租赁房屋、支付租金的事实,故对其要求支付租金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处理不当,本院据实予以纠正。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09)济民一初字第1813号民事判决;
二、李平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赵小孬定金3万元;
三、李平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赵小孬损失30万元;
四、驳回赵小孬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本案主要涉及合同效力争议。
一审法院以李平联出售给赵小孬的房屋属彭彦青、卢素贞所有,李平联无权处分为由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二审法院以合同订立时房屋未依法登记和买受人善意为由认定合同有效。
关于无权处分的人与他人签订的合同(以下简称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进行了如下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对于未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未取得处分权的情况下合同的效力,合同法未做进一步明确规定,目前存在较大争议,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无效说。其理由主要是,《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无权处分行为违反该规定,应为无效。《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无权处分合同有效;反言之,未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未取得处分权的,合同应为无效。第二,有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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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十八大之后,对于中国往何处去,改革应该怎样继续,无论是专家学者、舆论,还是大众,众说纷纭。 从改革史上标志性的莫干山会议开始,周其仁教授就与中国每一步改革密不可分,也因此成为政府、媒体和大众关注的改革焦点人物。从“邓小平做对了什么”到“中国还需要做对什么”,从“如何防止改革变成半拉子工程”,到“怎么避免糟糕的政策组合”,应对更激烈的全球竞争,周其仁教授对中国改革的理念、方法和历程进行严密而逻辑清晰的梳理,系统地从产权改革、土地改革、货币改革等各个方面解读了中国经济改革的来龙去脉和未来走向,既有对过去的回望和梳理,也有对关键问题的深刻解读,同时对未来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周教授长期以来注重实地调研,他对于改革的看法都从实际土壤中产生,是一本非常接地气的改革力作。 周其仁 北京大学国家经济研究院教授,曾获孙冶方经济学奖、中国改革开放30年30名经济人物、2011年第一财经金融价值榜年度公共经济学家等荣誉。 早年在黑龙江下乡,其中在完达山狩猎七年半。 1978年从农村考入中国人民大学经济系。毕业后工作于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研究所和国务院农村发展研究中心发展研究所,在杜润生先生指导下从事农村改革发展的调查研究。 1989年5月后在英国牛津大学、美国科罗拉多大学和芝加哥大学访问学习。1991年秋进入UCLA,后获硕士和博士学位。1996年春季起,回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任教,并应邀为中欧国际工商管理学院、浙江大学经济学院、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和长江商学院开设课程。 研究范围主要包括:产权与合约、经济史、经济制度变迁理论、企业与市场组织、垄断、管制与管制改革等等。自1996年以来,相继开设了有关经济组织和经济制度、发展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等课程。 著作有《城乡中国》、《改革的逻辑》、《竞争与繁荣》、《货币的教训》、《中国做对了什么》、《病有所医当问谁》、《世事胜棋局》、《真实世界的经济学》、《挑灯看剑》、《产权与制度变迁》等。 推荐 (周)其仁不厌其烦地讲述中国改革的故事,用意在于提醒读者关注和思考中国社会未来可能涌现的改革图景。通过其仁的叙述,读者很容易理解,符合改革逻辑的中国未来改革图景,必须涉及政治体制改革。我喜欢更直接的表述:妨碍中国经济继续增长的关键环节将主要是政治的而不再主要是经济的。 ——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教授 汪丁丁 懂得经济学真谛并能用以剖析现实的学者不多,兼具思辨力、洞察力和凌云健笔的学者更少见;具有全球视野又能持续关注本土现实的学者不多,不疏空、不褊狭的学者更少见,周其仁则是其中难得的佼佼者。藉长期孜孜不倦探究“真实世界的经济学”,周其仁近年来多有精辟的经济论说问世,这里呈现的是其精选。读这本书,帮你理解中国改革的逻辑,也帮你了解周其仁的方法论。 ——财新传媒总编辑、中山大学传播与设计学院院长胡舒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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