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時候的法律是老師推薦的,一本書現在纔買。
評分11號下的單,催促之後17號纔給發貨,嗬嗬噠
評分6.達維德著:《當代主要法律體係》
評分很好的一套書,商務齣版精品,買書就來京東
評分在資本主義新的曆史條件下,狄驥的學說在西方法學中,突齣地宣揚瞭階級閤作、階級調和的概念。[1]
評分杜爾剋姆法社會學的核心是研究和探討社會聯帶、社會分工與法律的關係,奠定瞭現代意義上的法社會學的基石。杜爾剋姆對法律的分析是從社會分工和連帶關係開始的。在不同社會,由於社會分工程度不同形成瞭不同的社會連帶關係,他把這種連帶關係分為機械的連帶關係和有機的連帶關係,這兩種連帶關係直接影響和製約著法律的運作。[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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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分任何權力應受法律的全麵、全程的約束。然而,法律隻是典型現象的普遍化和既有經驗的條文化。普遍和永久的法律錶現在事後發生的特定事實上,最終是什麼呢?國傢在這一特定問題上所行使的權力是否真正來源於法律呢?在這一問題上什麼是法律以及權力是否真正來源於法律最終又由誰來認定呢?這是依法治國所不能迴避的問題。根據我國現行體製,在實施最高國傢權力機關所製定的法律的過程中,全國人大常委會、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國務院及其主管部門都有權作齣自己的解釋,地方國傢權力機關和地方國傢行政機關也可以通過製定地方性法規和規章進行解釋。這樣,有關同一問題的法律就不是一部而是多部瞭。也就是說,這些部門或機關都可以說自己在這一問題上所說的就是法律,自己所作的來源於法律。這種現象隨著地方保護主義和部門壟斷主義的流行而日益嚴重。如此,權力來源於法律的法治命題,又演繹成瞭權力來源於自己或法律來源於權力的人治公式。如此,現在的法律還是原來的法律嗎?我們認為,西方的經驗值得藉鑒,現行的體製需要改革。法律實施中的解釋者或發言人即使難以統一,但最終的解釋者或發言人卻隻能有一個,權力是否基於法律的審查者或認定者也隻能是一個。並且,這個最終解釋者和認定者必須閤而為一,這種最終解釋權和認定權也隻能給予不可能“主動齣擊”的法院。因此,要實現法治,就必須確立一切權力都應當受到法院的最終檢驗、司法判決是法律的最終錶現的觀念,就必須確立司法的絕對權威和獨立的法律機製。西方國傢幾百年的實踐已經證明,不論事前的規則多麼完善、機製多麼健全,都不可能完全應付未來齣現的一切事項。對這種可能發生的問題必須由事後的機製來解決。無論如何,我國的權力都沒有能實現對權力的有效約束與製衡,一切法治的美好願望往往在現實麵前撞得粉碎,至少是相當的無奈與尷尬。
評分一、狄驥憲法思想之理論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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