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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改革最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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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4-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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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人民出版社
ISBN:9787010133379
版次:1
商品编码:11440302
包装:平装
开本:16开
出版时间:2014-04-01
页数: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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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编辑推荐

  

  问题是时代的声音,也是改革的缘起和进一步推进的动力。历经30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又走到了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面对深水区的问题,面对前进路上的险滩急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吹响了全面深化改革的号角,今年“两会”进一步从各方面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的部署。本书坚持以问题为导向,遴选出社会公众广泛关注的改革热点难点问题,通过对十八届三中全会及“两会”精神的全面准确系统的解读,深入浅出地对各方面重大改革问题做出了有说服力的解答。在众声喧哗中,拨开误解误读的疑云,汇聚同行前进的正能量,是社会各界了解和领会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两会”新精神的通俗读本。

内容简介

  《中国改革最话题》由中宣部理论局组织编写。全书用通俗的语言将十八届三中全会、2014“两会”的十余项重大改革政策阐释得清清楚楚。为了便于广大群众理解党的重要改革方针、政策内容,书稿采用了问答式的形式。将民众关切的热点问题讲述得条理清晰,层层深入。
  书中阐述的十几个热点问题都是老百姓牵肠挂肚的现实问题。如:“二孩”政策是否能放开的问题;招考制度改革的问题;劳教制度废止的问题;户籍制度将如何改革的问题;延迟退休如何实施的问题;房产税能否抑制高房价的问题;小产房能否“转正”的问题;养老金双轨制能否并轨等问题。全书有来自基层的生动图片、有相关专家实地考察后列出的图表,全书约10万字。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召开,给全面深化改革传递了正能量,彰显了党中央改革的决心和信心。 在历经了35年的改革开放后,中国又到了抉择的时刻。“深水区”的改革,注定是一场深刻的革命、艰难的博弈。越是这个时候,越需要全国人民“攻坚克难”的决心、“统筹兼顾”的智慧。越需要有“心往一处想”的共识、“劲往一处使”的行动。 改革开放无止境,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习总书记表示“中国坚持改革开放不动摇”,李克强总理用“壮 士断腕”形容改革的决心,媒体热议的“383”改革方案,诸多举措,汇集成一个清晰的信号:十八届三中全会、“两会”后,将开启全面深化改革的新时代。

目录

话题一 政府与市场关系如何摆正 /1
◎ 对政府与市场关系认识是逐步深化的 /2
◎ 从“基础性”到“决定性”意义何在? /4
◎ “决定性作用”如何理解? /6
◎ “决定性作用”如何实现? /8
◎ “有形之手”如何更好发挥作用? /10


话题二◎ 收入差距过大社会持续关注 /15
◎ 收入分配改革难在哪里? /17
◎ 劳动所得如何保护? /20
◎ 财产性收入怎样提高? /22
◎ 再分配机制如何完善? /24
◎ 分配秩序如何规范? /25


话题三
◎ 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历史背景 /28
◎ 为何出台“单独二孩”政策? /30
◎ “单独二孩”政策是要改变计划生育国策吗? /33
◎ “单独二孩”等同于“单独二胎”吗? /36
◎ “单独二孩”政策会造成人口大增吗? /37
◎ 为什么不全面放开二孩政策? /39


话题四 落户城市是否更容易 /41
◎ 我国户籍制度是怎么来的? /42
◎ 为什么要推进户籍制度改革? /43
◎ 户籍制度改革的重点难点在哪里? /45
◎ 户籍制度改革争议何在? /48
◎ 下一步户籍制度会怎么改? /51


话题五 劳动教养制度为何废止 /55
◎ 劳动教养制度的创立 /56
◎ 劳动教养制度是如何实施的? /58
◎ 为何要废止劳动教养制度? /60
◎ 如何看待劳动教养制度的历史功过? /61
◎ 如何健全社区矫正制度? /65


话题六 小产权房能否“转正” /68
◎ 什么是小产权房 /69
◎ 小产权房是怎么产生的? /70
◎ 买卖小产权房受不受法律保护? /73
◎ 为什么小产权房屡禁不止? /76
◎ 小产权房即将要“转正”吗? /79


话题七 农村宅基地能否自由买卖 /83
◎ 农村宅基地的历史变迁 /84
◎ 为什么说宅基地是农民安身立命之地? /86
◎ 宅基地可以自由买卖吗? /87
◎ 当前宅基地制度存在哪些问题? /90
◎ 宅基地制度会怎样改革完善? /92


话题八 房产税能否抑制高房价 /95
◎ 房产税的具体含义 /96
◎ 房产税有什么样的作用? /97
◎ 房产税是不是要全面推开? /99
◎ 房产税会不会增加群众负担? /102
◎ 房产税能有效抑制高房价吗? /104


话题九 延迟退休如何实施 /107
◎ 延迟退休年龄引起广泛关注 /108
◎ 延迟退休是为了弥补养老金不足吗? /110
◎ 延迟退休会不会加剧就业难? /113
◎ 延迟退休为何争论不休? /115
◎ 延迟退休会一步到位吗? /116


话题十
◎ 养老金双轨制的历史形成 /122
◎ 养老金双轨制区别在哪儿? /123
◎ 其他国家是否存在养老金双轨制? /125
◎ 养老金双轨制有什么弊端? /127
◎ 养老金双轨制如何并轨? /129


话题十一 招考制度改革能否奏效 /132
◎ 我国考试招生制度的来历 /133
◎ 目前考试招生制度存在什么弊病? /136
◎ 招考制度改革的目标和路径是什么? /138
◎ 小升初改革能否破解“择校热”? /140
◎ 中考制度改革如何设计? /142
◎ 高考制度改革如何突破? /144


话题十二 探索实行官邸制能否管用 /148
◎ 什么是官邸制 /148
◎ 国外官邸制是什么样? /150
◎ 为什么要探索实行官邸制? /153
◎ 官邸制实施范围包括哪些? /156
◎ 中国特色官邸制如何落实? /158

精彩书摘

  话题六:小产权房能否“转正”
  近些年来,随着房价的不断上涨和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小产权房”这个具有中国特色及时代特色的问题越来越突出,媒体上也经常能见到关于小产权房的各种报道。虽然中央有关部门多次对小产权房下禁令,但实际上不少地方仍然明里暗里继续新建扩建小产权房,而较为低廉的价格,也使得小产权房的买卖交易一直暗流涌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后,社会上又出现了小产权房即将“转正”的说法,引发了广大群众特别是普通购房者的高度关注。那么,小产权房究竟合不合法?买了小产权房权益有没有保障?小产权房到底能不能“转正”?这些问题都迫切需要给予清晰明确的解答。
  小产权房,顾名思义,就是指没有完整产权的房产。但是,小产权房这一称呼,并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它只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关于什么是小产权房,目前也没有统一、权威的解释。有学者统计,自我国住房制度改革以来,所谓小产权房主要有以下四种类型:
  一是政府和原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部分产权房”。例如以前铁路系统的房屋、一些大型国企的房屋,只能在铁路和单位内部流通,而且有些单位还要求在流通前经过单位主管部门的批准。二是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房因享有国家补贴政策,购房者不能随意流通和处分,若要处分需要符合购买年限和补交相应费用,如土地出让金、税金等。三是开发商开发建设的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房屋(例如缺少土地使用证或者缺少规划许可证,导致购房者无法取得产权)。四是村委会或乡镇政府建造于农村集体土地上、不是面向本集体成员而是面向城市居民出售的房屋。
  上述四种房屋中,第一种通过房改,已基本实现了“产权化”;第二种经济适用房只要购房者符合相关条件并补交一定税费就可以进行流通和转让;第三种需要开发商补办各种手续、补交各种费用,取得相关许可证后就可以帮助购房者办理产权,而且随着相关政策的完善,这种房屋目前几乎已经不存在了。可以说以上三种房屋虽然原本都是部分产权,但都能够通过合法途径转为完整的产权。只有第四种至今还没有转成大产权的解决办法,而且在实践中产生大量问题的也恰恰是这一类房屋。所以,一般来说,小产权房就是特指那种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兴建的、面向城市居民出售的房屋。由于这类房屋的建设不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相关条例,而且也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等税费,因此没有正规的房产证,购房人通常只能拿到由村委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颁发的、没有法律效力的“房产证”,所以被称为“小产权房”,又叫“乡产权房”、“农民房”。
  小产权房的形成,源于我国城乡二元制的土地结构。我国《宪法》第10 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43 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由此表明城市土地可以进入市场流通,而农村集体土地不能直接进入市场流转。应该说,在城市和农村实行不同土地政策的初衷,是为了保护耕地红线、防止出现“失地农民”,但实际上却导致国家和集体两个产权主体地位的不平等。
  从理论上讲,所有权是权利人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虽然法律规定集体对其土地享有所有权,但太多的限制又使得集体对其土地几乎丧失了处分权和收益权(只能通过农业生产经营或经过批准的兴办乡镇企业用地而获得收益),这就严重损害了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完整,限制了集体土地的权利行使。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集体土地要进入房地产市场必须通过征收,把集体土地变成国有土地,然后由国家向开发商出让土地,收取土地出让金。但在征收土地时,国家是按照所征收土地的用途进行补偿的,农民所得到的征地补偿与土地进入市场后一路高升的地价相比,显得微不足道。根据国研中心课题组的调查,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土地增值部分的收益分配,只有20%到30%留在乡以下,其中,农民的补偿款仅占5%到10% ;地方政府拿走土地增值的20%到30% ;开发商则拿走土地增值收益的大头,占40%到50%。
  在这种情况下,本来就相对不富裕的农村集体和农民个人,逐渐意识到,将农村集体拥有所有权的土地进行出让或者自行进行房地产开发,虽然要冒着违法的风险,但所获得的利益要更多,所以在巨大的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小产权房产生了。
  早在20 世纪90 年代初,就有一些地方的村民为改善生活条件,自建房出租或少量出售。但随着社会经济大潮的推动,这种自建房的性质逐渐发生了改变。比如在1994 年,北京香堂村就开始公开出售200 平米左右的村建别墅,售价当时仅为5 万元一套。当时一些明星、艺术家们为了休闲或养老就到郊区县购买别墅或农家院,由于他们当时购买大多不是作为第一居所使用,所以也并没有引起相关部门的注意和重视。然而到了2003 年左右,由于城市房价普遍偏高,众多工薪阶层也加入购买小产权房的行列,而且他们购买的小产权房大多是作为第一居所甚至永久居所。受利益驱使,小产权房的开发建设
  也开始变为各地农村村委会、镇政府的大规模开发行为,走上了成片开发、以商品房形式出售的轨道,加入小产权房开发的房地产商以及楼盘也越来越多。据统计,到2008 年年初,北京市的小产权房占到房地产市场的20% ;2007 年,深圳市的小产权房占全市住房总数的49%,到2009 年6 月,深圳住宅总面积约为2.6 亿平方米,其中小产权房高达1.6 亿平方米,比例已经超过60%。到2010 年年初,据非官方统计,全国的小产权房面积达到60 多亿平方米。
  可见,经过20 多年的发展,小产权房已经在全国遍地开花,虽然由于缺乏完善的销售手续,难以精确统计全国范围内小产权房占住房总量的比例,但其总体规模不可低估。如何妥善处理解决小产权房,已成为一个非常棘手、但又不得不面对的现实问题。
  北京宋庄,由于近些年来有很多艺术家聚居于此,被誉为“画家村”。但是,2006 年的一起案件,却让画家村以另外一种方式吸引了公众的眼球。这就是轰动一时的宋庄小产权房诉讼案:2002 年,画家李某购买了农民马某的小产权房,4 年之后,房价日渐上涨,马某反悔,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并返还房屋。最后,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协议无效,李某腾退返还房屋,但同时马某也需对李某的经济损失进行一定赔偿。这一案例表明,小产权房的买卖并不受法律保护,从某种意义上说,小产权的所谓“产权”其实就是“无产权”。
  要搞清楚小产权房究竟有没有产权,小产权房买卖合不合法,首先要了解我国法律上对于房屋产权究竟是如何界定的。狭义地看,房屋产权就是指房屋所有权,即房屋所有者对该房屋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是,房屋总是建造在一定面积的土地上的,房屋的产权与房屋所在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着密切的关系。在我国,土地是国有或集体所有的,因此,公民个人只可能拥有土地的使用权。我国现行立法采纳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不分离的观点,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必须归属于同一主体,建筑物与土地之间不存在主从之分。即所谓“房随地走,地随房走。”这一制度体现在两个方面。在静态的权属登记方面,遵循房、地主体一致的原则。《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6 条规定:“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在动态的房地产交易方面,房和地必须作为同一交易对象,不能单独对待。《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1 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因此,完整的房屋产权由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两部分组成,房屋所有权的期限为永久,而土地使用权根据有关法规为40、50 年或70年不等。在城市里购房,我们一般常说要看开发商是否“五证齐全”,“五证”中最重要的是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两者分别对应的就是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表明所购房屋属合法交易范畴。
  但是,上面讨论的内容主要是指城市里购买住房的情况,在农村,情况则较为复杂。农村土地是集体所有,农民的土地使用权要通过个人申请、由集体为其分配宅基地来实现,在宅基地上建造自住房屋就自然获得了房屋所有权。因此,对于农村集体中的农民来说,其所居住的房屋产权也是完整的,在集体内部也是可以买卖、抵押、流转的。然而,一旦城市居民要想购买农民的自住房,或者农村集体在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的情况下自行建造房屋向城市居民出售,就会遇到一个法律上的难题:城市居民不属于农村集体的成员,没有宅基地使用权,通过买卖行为,他充其量只能获得房屋所有权,而无法获得土地使用权。但这与“房随地走,地随房走”的法律原则相矛盾,所以,城市居民是无权购买这种房屋的,这样的交易也不受法律保护,“小产权”看似与房屋所有权沾上了边,但最终却是实实在在的“无产权”。
  还要看到,不仅小产权房的买卖不符合法律规定,就连小产权房的建设本身也是违法的。根据目前相关法律规定,建设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只存在四种情况:一是农民的宅基地,二是农村公共设施的用地,三是农村兴办的村办企业或者联营企业,四是根据担保法,使用农村集体用地抵押权实现的时候可以允许。建设面向城市居民出售的小产权房,不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之内,尤其是一些地方甚至占用耕地建造小产权别墅,更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因此,城市居民购买小产权房存在着较大的风险。近些年来,有关部门也通过各种途径反复告诫、提醒购房者不要购买小产权房。一些媒体也经常报道因违法小产权房被拆除而导致购房人血本无归的案例。小产权房因其用地性质,没有办理合法的开发手续,购房者无法获得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因此,没有产权保障,不具有房屋的所有、转让、处分、收益等权利。如果相关部门整顿小产权房的建设项目,可能就会导致部分项目停建甚至被强制拆除。那么,结果只能是购房人找开发商索要购房款,购房人就可能面临既无法取得房屋,又不能及时索回房款的尴尬境地。由于小产权房不在房管部门备案,不在政府机构监管范围内,因此即使买了房,如果在日常使用过程中遇到一些房屋质量问题、公共设施维护问题,其救济途没有国家认可的合法产权,购房人并非合法的产权人,所以其很可能无法得到对产权进行的拆迁补偿,而作为实际使用人所得到的拆迁补偿与产权补偿相比是微乎其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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