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國傢哲學社會科學成果文庫:中國史前聚落群聚形態研究》主要內容包括:聚落群聚形態研究提齣的曆史背景、聚落群聚形態研究的現實意義、聚落群聚形態研究的科學依據、聚落群聚形態研究的基本內容與特點、關於聚落群聚形態研究的可行性、舊石器時代的遺址群聚形態、舊石器時代遺址的群聚現象與特點、各地舊石器遺址的群聚現象、中國舊石器時代遺址群聚現象的基本特點、舊石器時代遺址群聚形態的基本屬性等。
作者簡介
裴安平,1953年10月4日生於湖南安仁縣,祖籍山西平遙。北京大學77級考古專業本科生,81級碩士研究生,師從蘇秉琦、俞偉超。1985-2002年,在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工作,曾先後主持澧縣彭頭山、澧縣八十壋、安鄉湯傢崗等遺址的發掘。1994年八十壋遺址發掘獲國傢文物局田野考古發掘三等奬,2000年被國傢文化部評為優秀專傢,獲湖南省文化係統一等奬。2002年至今,在南京師範大學文博係工作,任教授、博導,中國社科院考古所文明研究中心專傢委員。1990、2001、2010年先後主持國傢社科基金一般項目二項、重點項目一項。在國內外學術刊物發錶論文數十篇。主要代錶著作有《長江流域的稻作文化》(第一作者,湖北教育齣版社2004年)、《農業·文化·社會》(科學齣版社2006年)、《史前稻作研究文集》(第一作者,科學齣版社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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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緒論
一、聚落群聚形態研究提齣的曆史背景
二、聚落群聚形態研究的現實意義
三、聚落群聚形態研究的科學依據
四、聚落群聚形態研究的基本內容與特點
五、關於聚落群聚形態研究的可行性
第一章 舊石器時代的遺址群聚形態
第一節 舊石器時代遺址的群聚現象與特點
一、各地舊石器遺址的群聚現象
二、中國舊石器時代遺址群聚現象的基本特點
第二節 舊石器時代遺址群聚形態的基本屬性
一、以往研究的簡要迴顧
二、有關問題的討論
本章小結
第二章 新石器時代中期的聚落群聚形態
第一節 各地的聚落組織與群聚現象
一、長江中遊澧陽平原
二、長江下遊錢塘江以南地區
三、黃河中遊環嵩山地區
四、黃河下遊地區
五、北方地區
第二節 聚落群聚與組織形態的基本屬性
一、國內外有關民族學資料
二、關於聚落群聚與組織形態基本屬性的認識
本章小結
第三章 新石器時代晚期長江中遊的聚落群聚形態
第一節 大溪文化時期的聚落組織與群聚形態
一、聚落自然群落的新變化
二、聚落組織與群聚形態的新變化
第二節 屈傢嶺文化時期的聚落組織與群聚形態
一、聚落自然群落的新變化
二、聚落組織與群聚形態的新變化
第三節 石傢河文化時期的聚落組織與群聚形態
一、時代背景
二、聚落組織與群聚形態的新變化
三、聚落自然群落的新變化
本章小結
第四章 新石器時代晚期黃河中遊的聚落群聚形態
第一節 以往研究的檢討
一、已有的研究模式
二、值得商榷的問題
第二節 仰韶文化時期的聚落組織與群聚形態
一、聚落自然群落的新變化
二、聚落組織與群聚形態的新變化
第三節 龍山文化時期的聚落組織與群聚形態
一、聚落自然群落的新變化
二、聚落組織與群聚形態的新變化
本章小結
第五章 新石器晚期黃河下遊的聚落群聚形態
第六章 史前與殷墟聚落群聚形態有關個案的研究
精彩書摘
二、值得商榷的問題
綜閤已有的研究與論述,大緻可以發現在史前聚落形態與社會的研究中,主要有以下幾方麵的問題值得商榷。
1.不能簡單地以麵積大小來區分聚落遺址的等級,並直接將其視為社會等級化、復雜化的結果
以麵積大小來區分聚落遺址等級,可以說,這已是我國學術界聚落形態研究最常見的思想、方法與問題。盡管這也是一個觀察與研究問題的重要視角,但僅此是遠遠不夠的。
遺址是一種曆史遺存的載體,也是聚落的載體;在關注遺址規模大小的同時,也應關注並考察影響規模大小的內在因素和原因。
根據已有的研究,影響聚落遺址規模大小的因素和原因至少有以下五個方麵。
第一,各地不同的環境與特點。
在長江兩岸的平原地區,史前聚落遺址的規模普遍小於黃土地區。因為南方多雨,地下水位高,聚落隻能定居在一些麵積狹小的小崗地或颱地上;而黃河流域,地勢開闊的平原與黃土塬卻能為聚落遺址的發展提供更多、更大、更平坦的空間。
第二,不同的時代與不同的社會發展階段。
聚落遺址存在大小之彆的現象並非隻是史前晚期纔獨有的曆史現象。
新石器時代中期,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口的增加,聚落遺址之間的大小之彆就已經是一種曆史的普遍現象,而且大小差距還在日趨擴大。河南新鄭唐戶,麵積30萬平方米,被學界公認為裴李崗文化麵積最大的聚落遺址,並為鄭洛地區同期聚落遺址平均麵積的6倍①;即使到仰韶與龍山時期,如此麵積也絕不輸於當時的大多數聚落遺址。
顯然,聚落規模麵積的大小差距是一個動態的問題,不同的時代規模大小及其含義各有不同,隻認定史前晚期纔存在聚落遺址的大小之彆,或隻認定史前晚期的大小之彆纔有曆史意義,都明顯與事實不符。
第三,血緣與婚姻關係。
史前一些聚落遺址之所以麵積大,有的就是因為遺址內部為雙聚落的組織結構,為互有“二閤婚姻”關係的一對胞族,所以近距離“望門居”,內濛興隆窪文化白音長汗、陝西仰韶文化西安半坡、湖北大溪文化石首走馬嶺一屯子山等遺址即如此。
第四,圈地。
在長江中遊,史前晚期的城址就普遍存在一種在城內城外圈有大量可耕地的現象,從而也導緻城址規模巨大,如天門石傢河城址就有城內圈地,澧縣雞叫城、石首走馬嶺一屯子山就有城外圈地。在黃河流域,這類現象雖然從未引起人們的關注,但並不由此就意味著沒有圈地存在的可能。實際上,新密新砦城址外壕與中間壕城之間所圈無人居住之地,就很可能也是農耕地。
第五,共同利益。
之所以史前晚期多見多聚落遺址、多聚落城址,除瞭血緣與婚姻關係之外,更主要的還是共同利益的驅動,是利益一體化的産物和結果。如果沒有共同的利益,那些以往獨立平等的聚落又何必一起深挖溝高築牆呢?事實錶明,隻有共同的利益纔會將更多聚落組織的人都捆綁在一起,形成一個人多勢眾的戰鬥堡壘與政治中心。
總之,影響聚落遺址規模大小的原因至少應該包括自然、社會、曆史三個層麵的因素。
因此,確定聚落的社會等級和地位,一是不能簡單依據規模大小,將聚落大小的分級完全置於聚落形態研究的核心地位,以一概全,絕對化;二是不能將史前晚期聚落遺址規模有大有小的原因全都歸結於社會的等級分化,或視為等級的象徵與標誌。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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