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中华现代学术名著丛书:罗马法原论(套装上下册)》是中国优秀的罗马法专家,原安徽大学法学院教授枏先生所撰写的关于古代罗马法律制度的著作。该著作分为上下两册,70余万言,分总论、人法、物权法、继承法、债法和诉讼法六编,结构上基本是以罗马法的《法学阶梯》为模式演变而成。其中总论部分体现了本书的独到之处,内容牵涉广泛,却能简明概括地对罗马法做总体的描述,包括罗马法的基本认识、社会基础、历史发展、体系构成及其世界影响等,从而为此后展开的罗马法制度研究阐释铺垫了基础。本书对古代罗马法律的各个方面特别是私法领域进行了十分详实和客观的描述,是目前为止国内关于古代罗马法律制度介绍详细、精确、内容的罗马法著作,也是周枏先生一生治学的结晶。本书让我们看到从《十二发表》到《国法大全》的罗马法的内容的丰富和法理的精深以及它对后世各国法律(特别是民法)的影响巨大。
作者简介
周枏(1908-2004),字叔厦,江苏溧阳市人。1928年中国公学大学部商科毕业,1931年在比利时鲁汶大学获政治外交硕士学位,1934年在该校获法学博士学位。回国后先后任教于上海特志学院、湖南大学、暨南大学等,讲授民商法和罗马法。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在西南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安徽大学和上海法学研究所讲学,1980年任安徽大学民法学教授、研究生导师,直至1990年退休,主要著作有《罗马法原论》、《罗马法提要》等。周枏先生一生致力于罗马法的研究和传播,被当今法学界喻为“罗马法活字典”。
内页插图
目录
上册前言第一编 总论第一章 罗马法研究的对象和意义第一节 罗马法的概念第二节 罗马法研究的对象第三节 罗马法的基本特征第四节 罗马法的巨大历史影响及其原因第五节 学习罗马法的意义第二章 罗马法的历史第一节 罗马法的分期第二节 第一期——王政时期(公元前753一前510年)第三节 第二期——共和国时期(公元前510一前27年)第四节 第三期——帝政前期(公元前27一公元284年)第五节 第四期——帝政后期(公元284—565年)第六节 罗马法的复兴第三章 罗马法上“法”的语义及其分类第一节 “法”的语义学意义及其制定第二节 罗马法的分类第三节 罗马法的编排体系第四章 罗马法的解释第一节 法律解释的缘由和意义第二节 法律解释的种类第二编 人法第一章 自然人第一节 人格第二节 行为能力第三节 住所第二章 家和亲属第一节 家的概述第二节 亲系和亲等第三节 亲属会议第三章 家长权第一节 概述第二节 家长权的内容第三节 家长权的取得第四节 家长权的消灭第四章 婚姻和夫权第一节 概述第二节 婚约第三节 结婚第四节 婚姻的效力第五节 夫妻财产第六节 婚姻的消灭第七节 姘合第五章 家主权和恩主权第一节 家主权第二节 恩主权第六章 买主权第一节 买主权的产生第二节 处于买主权下的家属之法律地位第七章 准奴隶第八章 监护和保佐第一节 监护和保佐概述第二节 监护第三节 保佐第九章 法人第一节 法人概述第二节 法人的种类第三节 法人的能力第四节 法人的成立和消灭第三编 物权法第一章 物第一节 物的概念第二节 物的分类第二章 物权第一节 物权概述第二节 所有权第三节 他物权第四节 占有
下册第四编 继承法第一章 罗马继承法的主要原则及其演变第二章 遗嘱继承第一节 遗嘱继承的意义第二节 遗嘱的方式第三节 遗嘱能力第四节 继承人的指定第五节 指定的补充第六节 遗嘱自由的限制第七节 遗嘱的无效第八节 遗嘱的启封第三章 法定继承第一节 法定继承的基本原则第二节 《十二表法》关于法定继承的规定第三节 大法官法对法定继承的改革第四节 帝政后对法定继承的改革第五节 《优帝新敕》的规定第四章 遗产的继承第一节 继承的接受第二节 继承的效力第三节 继承权的保护第五章 继承的拒绝第一节 拒绝继承的方式第二节 拒绝继承的效力第六章 遗赠第一节 遗赠的要素第二节 遗赠的取得第三节 遗赠的无效第七章 遗产信托第一节 遗产信托概述第二节 受托人和信托受益人地位的演变第三节 遗产信托与遗赠的区别第八章 死因赠予第五编 债法第一章 法律行为第一节 法律行为的概念与分类第二节 法律行为的构成第三节 法律行为的解释第四节 代理第五节 法律行为的无效第六节 期日和期间第二章 债第一节 债的概述第二节 债的发生第三节 债的保全第四节 债的转移第五节 债的消灭第六编 诉讼法第一章 诉讼法概述第二章 法定诉讼第三章 程式诉讼第四章 非常程序附录一 罗马王、帝年表附录二 《十二表法》附录三 主要参考书目附录四 周著《罗马法原论》评介附录五 《罗马法原论》给我们的启迪后记周枏先生学术年表带走一个时代的罗马法学家——追忆周枏先生读周枏先生《罗马法原论》札记
精彩书摘
(七)优帝一世对嫁奁返还的改革 “要式口约诉”和“妻财诉”一直通行至帝政后期。但其时历史上设定嫁奁的原因,如抵偿妻子丧失的宗亲继承权,间接地传给子女和便于妇女再嫁等,由于宗亲继承已被血亲继承所取代,基督教反对离婚和再婚等而不复存在,唯一的目的仅在补助家庭的费用。如婚姻关系因离婚或夫妻一方的死亡而解除,则家庭解体,作为补助家庭费用的嫁奁,自应返还于女方。为此,优帝一世对嫁奁返还制度又相继进行了改革,以确保妻子在婚姻解除后能够收回嫁奁,这些改革主要的有: (1)所有嫁奁无论设定时有无归还约定和由谁设定,婚姻关系解除时,除因妻子的过失而离婚外,都应归还给妻子,妻子死亡,则归还给她的继承人。但嫁奁设定时约定日后须返还给设定人的,不在此限。对于“祖赠嫁奁”,除女子已死亡外,家长等非得到女子的协助,不得独自起诉。家长死亡,则嫁奁返还请求权即归女子; (2)原则上嫁奁的所有权仍属于夫,但对嫁奁中的土地不论是在意大利或在外省的,丈夫即使得到妻子的同意也不得出让或抵押,否则,妻子对受让人可行使追诉权,这样,该项土地实际上匕成为不融通物,丈夫对它只享有用益权而已; (3)“妻财诉”与“口约诉”合并成立新的口约诉。新的“口约诉”吸收了“妻财诉”中公平合理的原则,成为诚信诉讼。这样,审判员在审理嫁奁案件时便取得了权衡斟酌之权; (4)丈夫的扣除权已被取消,但丈夫为嫁奁所支出的必需费用仍可扣除,不必另案起诉。对于有益费用,如系丈夫得到妻子的同意而支出的,他可另行提起“委任诉”,未经同意的则可提起“无因管理诉”。至于奢侈费用,非妻子拒绝偿还丈夫的损失,丈夫不得拆除,如妻子有隐匿财产的,丈夫可提起“窃占诉”; (5)关于丈夫返还嫁奁时所享受的“能力利益”,原限于丈夫的清偿能力,此时改为丈夫可保留适当的生活费。但只有丈夫本人能享受,如果丈夫死了,其继承人则不能享受这种优待; (6)关于嫁奁返还时间,不动产依然是立即返还,动产的返还期由过去的三年改为一年。但是,不再区分种类物与特定物,对女子反而不利。如果丈夫失去支付能力,濒于破产,妻子本人可不受时间的限制,而即时请求返还; (7)丈夫在遗嘱中对妻有遗赠的,不再视为是代替嫁奁的返还。因此,妻子于接受遗赠后,仍有权要求返还嫁奁; (8)在保证嫁奁的返还方面,优帝一世在公元529至531年又连续采取措施。先是在公元529年规定,妻在请求返还嫁奁时,可以提起“物件返还诉”和享有对现存嫁奁的优先抵押权。丈夫的其他财产,只能按一般债务清偿顺序用于偿还嫁奁。这是不是说妻子在返还诉和优先抵押权二者中可以任意选择呢?由于规定不够明确,因此引起一些争议.后世学者认为较合理的解释是:“物件返还诉”是使妻子用以追回未经她同意而被丈夫出让的不动产,而现存嫁奁则指未被丈夫处分而仍留在丈夫财产中的嫁奁。 ……
前言/序言
作者自30年代中期起,曾在国內多所高等院校教授罗马法课程,初时承蒙路式导学长的鼓励及给予各种方便,自撰讲义。解放以后,改行迁居,历经风雨,多赖吕生荣、周一煊同志的协助和收藏,除笔记外,大部分有关文献、专著和手稿,幸能保存至今。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迎来了法学界的春风,自1980年起,作者相继应邀到西南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安徽大学和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讲学,在全国率先恢复试讲罗马法,并铅印提要,供同学们参考和内部交流。部分內容有所扩散。1983年,安徽大学法律系举办罗马法学习班,部分兄弟院校选派中青年教师参加,由作者主讲,曾试图与同学们一起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对罗马法做比较全面深入的探讨,遇有疑难问题,即查对资料,共同研究,予以解决。为了使罗马法这一世界性的宝贵文化遗产能在国内重放光彩,为我所用,经同学们倡议,将讲课的录音和笔记分工整理出书,期能抛砖引玉。1987年,安徽大学将该稿报经审批,列入国家教委的科研项目,定名为《罗马法原论》。为了加速本稿的整理工作,成立了由当时法律系主任汪汉卿、民法教研室主任刘书锖(1988年由金天星同志接任)、教师史际春、王源扩等同志和作者参加的五人小组,对工作做了调整和具体部署:陈炯同志负责整理“总论”,肖淑惠同志负责整理“人法”,刘书锖同志负责整理“物权”,龙斯荣同志负责整理“继承”,张和光同志负责整理“法律行为”和“债的消灭”,史际春同志负责整理“债的发生、保全和移转”,王源扩同志负责整理“诉讼法”,并由史际春同志进行全面加工,经作者修改定稿。 罗马法从《十二表法》到《国法大全》,经过千余年的发展,对后世各国民法曾经无例外地产生并将继续产生着不同程度的影响,因此,多次受到恩格斯的高度评价,恩格斯把它誉为“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①;又说“罗马法是纯粹私有制占统治的社会的生活条件和冲突的十分经典性的法律表现,以致一切后来的法律,都不能对它作任何实质性的修改”②。其内容的丰富、法理的精深,实为世界法制史中所罕见。它的一些法学名词和术语,如公法、私法、民法、人格、住所、条件、善意、恶意、役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代位利益、顺序利益等以及许多原则和制度,如对公共财产和胎儿利益的特别保护、新法优于旧法、一事不再理、行使权利不得以损害他人为目的、过失责任原则、无过失责任的规定,甚至对有意毁损抛弃他人财物而不需负责的“共同海损”以及成年、失踪宣告、信托等制度,仍为当代各国民法所沿袭。 ……
中华现代学术名著丛书:罗马法原论(套装上下册) 丛书精选:思想的交锋与时代的烙印 “中华现代学术名著丛书”旨在汇集二十世纪以来,在中国思想、学术、文化领域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影响深远的经典著作。这套丛书并非简单地罗列旧作,而是精心遴选那些历经时间检验,其理论框架、研究方法或思想价值至今仍能为当代学者提供深刻启示的学术精品。本丛书收录的作品,涵盖了哲学、历史学、社会学、文学批评、法学等多个领域,它们共同构筑了近现代中国知识分子对自身、对世界进行深刻反思与构建的知识图谱。 法学经典:基石的重构与思想的传承 在本丛书的宏大架构中,法学经典占据着至关重要的地位。它们不仅是法制建设的理论依据,更是国家治理理念变迁的晴雨表。本丛书所呈现的法学著作,往往深刻洞察了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局限性,并积极引入、消化和批判性吸收西方,尤其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先进理论。这些著作的研究者们,面对的是一个亟待现代化的法治体系,他们的探索,旨在为构建一个符合时代要求、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的现代法律制度提供坚实的理论支撑。 知识领域的聚焦:超越法律文本的深度探究 “中华现代学术名著丛书”中的每一部作品,都以其独到的视角和严谨的考证,突破了学科壁垒,展现出跨学科研究的视野。例如,丛书中的历史学著作,往往结合了社会结构分析和文化人类学的视角,而非仅仅停留在对史料的简单梳理;哲学著作则致力于在中西哲学对话中寻找新的理论增长点。这些著作的共同特征是,它们都不满足于描述现象,而是致力于探究现象背后的深层逻辑、历史动因与未来趋势。 文本的质量与学术的严谨性 本丛书对选入文本的质量要求极为苛刻。入选的著作,必须是作者毕生心血的结晶,具备扎实的学术功底、原创性的理论贡献以及清晰的论证逻辑。许多选入的作品,其初版曾因时代原因未能得到应有的重视,或在特定历史时期被边缘化。本次重新整理出版,不仅是对这些重要思想遗产的抢救性保护,更是力求呈现其最完备、最准确的版本,以便当代读者能够直接面对原著的力度与深度。 学术视野的拓展:构建中国学派的可能 丛书的出版,意在推动中国学术从“学习模仿”向“独立创造”的转型。所收录的学者们,他们所面对的议题,如“现代化困境”、“传统与变革”、“个体与社会”等,虽然借鉴了西方的理论工具,但最终的落脚点始终是中国本土的经验与现实。因此,阅读这些经典,如同参与一场跨越百年的知识对话,有助于我们理解中国知识分子如何将普适的学术框架熔铸成具有民族特色的学术体系。他们提出的问题、采用的方法、形成的观点,为今天渴望形成具有世界影响力的“中国学派”提供了宝贵的经验与教训。 丛书的结构与展望 “中华现代学术名著丛书”力求在体例上保持一致性,每册书均附有详尽的导读和背景介绍,帮助读者迅速进入文本的语境,理解其历史地位与学术贡献。导读部分会侧重于分析该著作的核心概念、主要论点及其在特定学术谱系中的位置,避免空泛的赞美,直指学术价值的核心。 本丛书的出版,不仅是对过去学术成就的致敬,更是对未来学人的一种期许——期许未来的研究者能够站在巨人的肩膀上,继续深化对人类知识边界的拓展。通过阅读这些经历过时代洗礼的经典,读者可以从中汲取独立思考的力量,理解学术研究的严肃性与艰巨性。丛书的后续收录,将继续以严谨的标准,为构建中国现代学术的知识体系添砖加瓦。 (注:以上简介描述了“中华现代学术名著丛书”这一系列丛书的整体特征、法学经典在其中的地位、丛书的选录标准、学术视野以及出版意图。此描述聚焦于“丛书”而非特指其中某一本的具体内容,以满足“不包含此书内容”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