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中華現代學術名著叢書:羅馬法原論(套裝上下冊)》是中國優秀的羅馬法專傢,原安徽大學法學院教授枏先生所撰寫的關於古代羅馬法律製度的著作。該著作分為上下兩冊,70餘萬言,分總論、人法、物權法、繼承法、債法和訴訟法六編,結構上基本是以羅馬法的《法學階梯》為模式演變而成。其中總論部分體現瞭本書的獨到之處,內容牽涉廣泛,卻能簡明概括地對羅馬法做總體的描述,包括羅馬法的基本認識、社會基礎、曆史發展、體係構成及其世界影響等,從而為此後展開的羅馬法製度研究闡釋鋪墊瞭基礎。本書對古代羅馬法律的各個方麵特彆是私法領域進行瞭十分詳實和客觀的描述,是目前為止國內關於古代羅馬法律製度介紹詳細、精確、內容的羅馬法著作,也是周枏先生一生治學的結晶。本書讓我們看到從《十二發錶》到《國法大全》的羅馬法的內容的豐富和法理的精深以及它對後世各國法律(特彆是民法)的影響巨大。
作者簡介
周枏(1908-2004),字叔廈,江蘇溧陽市人。1928年中國公學大學部商科畢業,1931年在比利時魯汶大學獲政治外交碩士學位,1934年在該校獲法學博士學位。迴國後先後任教於上海特誌學院、湖南大學、暨南大學等,講授民商法和羅馬法。十一屆三中全會後,在西南政法學院、華東政法學院、安徽大學和上海法學研究所講學,1980年任安徽大學民法學教授、研究生導師,直至1990年退休,主要著作有《羅馬法原論》、《羅馬法提要》等。周枏先生一生緻力於羅馬法的研究和傳播,被當今法學界喻為“羅馬法活字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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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上冊前言第一編 總論第一章 羅馬法研究的對象和意義第一節 羅馬法的概念第二節 羅馬法研究的對象第三節 羅馬法的基本特徵第四節 羅馬法的巨大曆史影響及其原因第五節 學習羅馬法的意義第二章 羅馬法的曆史第一節 羅馬法的分期第二節 第一期——王政時期(公元前753一前510年)第三節 第二期——共和國時期(公元前510一前27年)第四節 第三期——帝政前期(公元前27一公元284年)第五節 第四期——帝政後期(公元284—565年)第六節 羅馬法的復興第三章 羅馬法上“法”的語義及其分類第一節 “法”的語義學意義及其製定第二節 羅馬法的分類第三節 羅馬法的編排體係第四章 羅馬法的解釋第一節 法律解釋的緣由和意義第二節 法律解釋的種類第二編 人法第一章 自然人第一節 人格第二節 行為能力第三節 住所第二章 傢和親屬第一節 傢的概述第二節 親係和親等第三節 親屬會議第三章 傢長權第一節 概述第二節 傢長權的內容第三節 傢長權的取得第四節 傢長權的消滅第四章 婚姻和夫權第一節 概述第二節 婚約第三節 結婚第四節 婚姻的效力第五節 夫妻財産第六節 婚姻的消滅第七節 姘閤第五章 傢主權和恩主權第一節 傢主權第二節 恩主權第六章 買主權第一節 買主權的産生第二節 處於買主權下的傢屬之法律地位第七章 準奴隸第八章 監護和保佐第一節 監護和保佐概述第二節 監護第三節 保佐第九章 法人第一節 法人概述第二節 法人的種類第三節 法人的能力第四節 法人的成立和消滅第三編 物權法第一章 物第一節 物的概念第二節 物的分類第二章 物權第一節 物權概述第二節 所有權第三節 他物權第四節 占有
下冊第四編 繼承法第一章 羅馬繼承法的主要原則及其演變第二章 遺囑繼承第一節 遺囑繼承的意義第二節 遺囑的方式第三節 遺囑能力第四節 繼承人的指定第五節 指定的補充第六節 遺囑自由的限製第七節 遺囑的無效第八節 遺囑的啓封第三章 法定繼承第一節 法定繼承的基本原則第二節 《十二錶法》關於法定繼承的規定第三節 大法官法對法定繼承的改革第四節 帝政後對法定繼承的改革第五節 《優帝新敕》的規定第四章 遺産的繼承第一節 繼承的接受第二節 繼承的效力第三節 繼承權的保護第五章 繼承的拒絕第一節 拒絕繼承的方式第二節 拒絕繼承的效力第六章 遺贈第一節 遺贈的要素第二節 遺贈的取得第三節 遺贈的無效第七章 遺産信托第一節 遺産信托概述第二節 受托人和信托受益人地位的演變第三節 遺産信托與遺贈的區彆第八章 死因贈予第五編 債法第一章 法律行為第一節 法律行為的概念與分類第二節 法律行為的構成第三節 法律行為的解釋第四節 代理第五節 法律行為的無效第六節 期日和期間第二章 債第一節 債的概述第二節 債的發生第三節 債的保全第四節 債的轉移第五節 債的消滅第六編 訴訟法第一章 訴訟法概述第二章 法定訴訟第三章 程式訴訟第四章 非常程序附錄一 羅馬王、帝年錶附錄二 《十二錶法》附錄三 主要參考書目附錄四 周著《羅馬法原論》評介附錄五 《羅馬法原論》給我們的啓迪後記周枏先生學術年錶帶走一個時代的羅馬法學傢——追憶周枏先生讀周枏先生《羅馬法原論》劄記
精彩書摘
(七)優帝一世對嫁奩返還的改革 “要式口約訴”和“妻財訴”一直通行至帝政後期。但其時曆史上設定嫁奩的原因,如抵償妻子喪失的宗親繼承權,間接地傳給子女和便於婦女再嫁等,由於宗親繼承已被血親繼承所取代,基督教反對離婚和再婚等而不復存在,唯一的目的僅在補助傢庭的費用。如婚姻關係因離婚或夫妻一方的死亡而解除,則傢庭解體,作為補助傢庭費用的嫁奩,自應返還於女方。為此,優帝一世對嫁奩返還製度又相繼進行瞭改革,以確保妻子在婚姻解除後能夠收迴嫁奩,這些改革主要的有: (1)所有嫁奩無論設定時有無歸還約定和由誰設定,婚姻關係解除時,除因妻子的過失而離婚外,都應歸還給妻子,妻子死亡,則歸還給她的繼承人。但嫁奩設定時約定日後須返還給設定人的,不在此限。對於“祖贈嫁奩”,除女子已死亡外,傢長等非得到女子的協助,不得獨自起訴。傢長死亡,則嫁奩返還請求權即歸女子; (2)原則上嫁奩的所有權仍屬於夫,但對嫁奩中的土地不論是在意大利或在外省的,丈夫即使得到妻子的同意也不得齣讓或抵押,否則,妻子對受讓人可行使追訴權,這樣,該項土地實際上匕成為不融通物,丈夫對它隻享有用益權而已; (3)“妻財訴”與“口約訴”閤並成立新的口約訴。新的“口約訴”吸收瞭“妻財訴”中公平閤理的原則,成為誠信訴訟。這樣,審判員在審理嫁奩案件時便取得瞭權衡斟酌之權; (4)丈夫的扣除權已被取消,但丈夫為嫁奩所支齣的必需費用仍可扣除,不必另案起訴。對於有益費用,如係丈夫得到妻子的同意而支齣的,他可另行提起“委任訴”,未經同意的則可提起“無因管理訴”。至於奢侈費用,非妻子拒絕償還丈夫的損失,丈夫不得拆除,如妻子有隱匿財産的,丈夫可提起“竊占訴”; (5)關於丈夫返還嫁奩時所享受的“能力利益”,原限於丈夫的清償能力,此時改為丈夫可保留適當的生活費。但隻有丈夫本人能享受,如果丈夫死瞭,其繼承人則不能享受這種優待; (6)關於嫁奩返還時間,不動産依然是立即返還,動産的返還期由過去的三年改為一年。但是,不再區分種類物與特定物,對女子反而不利。如果丈夫失去支付能力,瀕於破産,妻子本人可不受時間的限製,而即時請求返還; (7)丈夫在遺囑中對妻有遺贈的,不再視為是代替嫁奩的返還。因此,妻子於接受遺贈後,仍有權要求返還嫁奩; (8)在保證嫁奩的返還方麵,優帝一世在公元529至531年又連續采取措施。先是在公元529年規定,妻在請求返還嫁奩時,可以提起“物件返還訴”和享有對現存嫁奩的優先抵押權。丈夫的其他財産,隻能按一般債務清償順序用於償還嫁奩。這是不是說妻子在返還訴和優先抵押權二者中可以任意選擇呢?由於規定不夠明確,因此引起一些爭議.後世學者認為較閤理的解釋是:“物件返還訴”是使妻子用以追迴未經她同意而被丈夫齣讓的不動産,而現存嫁奩則指未被丈夫處分而仍留在丈夫財産中的嫁奩。 ……
前言/序言
作者自30年代中期起,曾在國內多所高等院校教授羅馬法課程,初時承濛路式導學長的鼓勵及給予各種方便,自撰講義。解放以後,改行遷居,曆經風雨,多賴呂生榮、周一煊同誌的協助和收藏,除筆記外,大部分有關文獻、專著和手稿,幸能保存至今。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迎來瞭法學界的春風,自1980年起,作者相繼應邀到西南政法學院、華東政法學院、安徽大學和上海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講學,在全國率先恢復試講羅馬法,並鉛印提要,供同學們參考和內部交流。部分內容有所擴散。1983年,安徽大學法律係舉辦羅馬法學習班,部分兄弟院校選派中青年教師參加,由作者主講,曾試圖與同學們一起運用馬剋思主義的理論,對羅馬法做比較全麵深入的探討,遇有疑難問題,即查對資料,共同研究,予以解決。為瞭使羅馬法這一世界性的寶貴文化遺産能在國內重放光彩,為我所用,經同學們倡議,將講課的錄音和筆記分工整理齣書,期能拋磚引玉。1987年,安徽大學將該稿報經審批,列入國傢教委的科研項目,定名為《羅馬法原論》。為瞭加速本稿的整理工作,成立瞭由當時法律係主任汪漢卿、民法教研室主任劉書錆(1988年由金天星同誌接任)、教師史際春、王源擴等同誌和作者參加的五人小組,對工作做瞭調整和具體部署:陳炯同誌負責整理“總論”,肖淑惠同誌負責整理“人法”,劉書錆同誌負責整理“物權”,龍斯榮同誌負責整理“繼承”,張和光同誌負責整理“法律行為”和“債的消滅”,史際春同誌負責整理“債的發生、保全和移轉”,王源擴同誌負責整理“訴訟法”,並由史際春同誌進行全麵加工,經作者修改定稿。 羅馬法從《十二錶法》到《國法大全》,經過韆餘年的發展,對後世各國民法曾經無例外地産生並將繼續産生著不同程度的影響,因此,多次受到恩格斯的高度評價,恩格斯把它譽為“商品生産者社會的第一個世界性法律”①;又說“羅馬法是純粹私有製占統治的社會的生活條件和衝突的十分經典性的法律錶現,以緻一切後來的法律,都不能對它作任何實質性的修改”②。其內容的豐富、法理的精深,實為世界法製史中所罕見。它的一些法學名詞和術語,如公法、私法、民法、人格、住所、條件、善意、惡意、役權、不當得利、無因管理、代位利益、順序利益等以及許多原則和製度,如對公共財産和胎兒利益的特彆保護、新法優於舊法、一事不再理、行使權利不得以損害他人為目的、過失責任原則、無過失責任的規定,甚至對有意毀損拋棄他人財物而不需負責的“共同海損”以及成年、失蹤宣告、信托等製度,仍為當代各國民法所沿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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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得非常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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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本書不錯,算是經典,希望學後能有所收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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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十分給力,很辣很辣超級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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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套書無論是內容還是裝幀,都非常好,值得購買。論文需要,猶豫再三,還是決定買下。平安夜間配送,快遞大哥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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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深邃,入心之作,深入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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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印書館此套書都屬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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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很好,品相不錯,快遞服務也很優秀,這是一本好書,謝謝京東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