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法律专家案例与实务指导丛书:商标纠纷案例与实务》将商标纠纷进行分类,将法律条文解读融入大量真实案例中,通过典型案例分析,为读者解答相关的商标法律知识,系统、全面地解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配套法规、司法解释中的相关内容,书中所选案例紧扣法律条文规定,本身具有示范性、指导性的特点,对于读者有很强的参考借鉴价值。
《法律专家案例与实务指导丛书:商标纠纷案例与实务》适合作为各院校法律相关专业的案例教材,也适合作为广大民众咨询日常法律纠纷事务的实用指导书,还适合作为各企事业单位、法律培训机构、法官和律师等法律从业者,以及其他法律爱好者进行法律实践和研究的专业参考书。
目录
第一篇商标确权篇第一章商标驳回一、山东雪花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驳回纠纷案二、(意大利)费列罗有限公司与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驳回行政纠纷案三、柳某某与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驳回行政纠纷案第二章商标撤销吴某某与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中山市华艺灯饰集团有限公司商标撤销行政纠纷案第三章商标异议一、广东新明珠陶瓷集团有限公司与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苏某某商标异议行政纠纷案二、山西省新绛县绛州澄泥砚研制所与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山西省新绛县绛艺苑砚社商标异议行政纠纷案第四章商标争议一、索尼爱立信移动通信产品(中国)有限公司与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刘某某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二、日本特殊陶业株式会社与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智择(香港)有限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
第二篇商标合同篇第五章商标使用许可合同高某某与枣庄市金马自行车车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市捷安达车业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案第六章商标转让合同一、湖南三千里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沙恩特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刘某某商标转让合同纠纷案二、深圳市安德利投资有限公司因与黄某商标转让合同纠纷案三、汶上县金利达糖酒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五州食品有限公司商标转让合同纠纷案四、吉林雪兰山葡萄酒业有限公司与宋某某商标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第三篇商标侵权篇第七章商标侵权案例一、路易威登马利蒂与三亚宝宏实业有限公司宝宏大酒店、三亚宝宏实业有限公司、潘某某商标侵权纠纷案二、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与吴某、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三、华润雪花啤酒(江苏)有限公司与江苏三泰啤酒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案四、福建泉州恒泉化妆品有限公司与相关个人及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五、米其林集团总公司与谈某某、欧某某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六、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广东远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网络域名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附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附录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附录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附录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附录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附录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附录7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附录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附录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附录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参考文献
精彩书摘
一审概况 原告新明珠公司诉称:①原告对被异议商标的标识图案享有在先著作权,第三人以复制模仿方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了原告的在先著作权,第12381号裁定认定被异议商标未损害原告在先著作权属认定事实错误;②原告拥有“萨米特”文字的在先字号权,被异议商标侵犯了原告的在先字号权,第12381号裁定认定被异议商标未损害原告在先字号权属认定事实错误;③被异议商标属于以复制模仿方式将原告的驰名商标申请注册的情形,第12381号裁定认定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所指的情形属认定事实错误。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异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1.被异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 《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本案中,原告认可在评审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中仅有证据3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但仅凭此证据不足以证明新明珠公司的“萨米特SUM—MIT及图”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构成驰名商标,故被异议商标并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 2.被异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1)被异议商标是否损害了原告的在先商号权。本案中,被异议商标由中文“萨米特”、英文“SUMMIT”以及含有字母s的图形组成,并未包含原告的企业字号。原告认为被异议商标损害了引证商标被许可使用人佛山市萨米特陶瓷有限公司的在先商号权,但其在评审过程中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企业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在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上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被异议商标并未损害原告的在先商号权。 (2)被异议商标是否损害了原告的在先著作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本案中,新明珠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引证商标注册证、委托设计证明、盖有公司公章的设计手稿,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上述证据已经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新明珠公司已获得引证商标标识的著作权,并通过商标注册的形式予以公布,社会公众已可接触到引证商标标识。现被异议商标标识与引证商标完全一致,侵犯了新明珠公司的在先著作权。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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