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澳門司法製度新論》主要對澳門迴歸祖國以來的司法製度進行係統梳理和論述,同時對近年來澳門司法改革的熱點問題及最新進展做瞭重點說明,具體內容包括審判製度、檢察製度、警察製度、廉政公署及財産利益申報製度、律師製度、司法援助製度、執行製度、仲裁製度、調解製度、登記公證製度、特區賠償製度等。作者在介紹和分析相關製度的基礎上,就目前立法和實踐中存在的若乾問題提齣瞭自己的見解和完善建議。
作者簡介
趙琳琳,法學博士,現為澳門科技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課程主任、仲裁與爭議解決研究中心秘書長。1998至2008年間先後取得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學士、碩士及博士學位。博士畢業後在澳門特區從事高等教育和法學研究工作,主講刑事訴訟法、刑事證據法、刑事政策學、民事訴訟法、替代的糾紛解決方法等課程,主要研究領域為訴訟法、證據法、司法製度、區際司法等。
目錄
第一章 審判製度/1
第一節 法院的組織體係及運作機製/2
第二節 法官製度/15
第三節 審判的基本原則/24
第四節 審判製度存在的問題/30
第五節 審判製度的改革設想/35
第二章 檢察製度/63
第一節 檢察院的組織體係/63
第二節 檢察官製度/68
第三節 檢察工作的基本原則/70
第四節 檢察工作的具體內容/75
第五節 檢察改革/87
第三章 警察製度/103
第一節 警察部門的架構及職能/103
第二節 警察的條件和權利義務/114
第三節 警方服務和執法/119
第四節 警察製度存在的主要問題/124
第五節 警務改革/126
第四章 廉政公署及財産利益申報製度/134
第一節 廉政公署的職能/134
第二節 廉政公署的組織架構/138
第三節 廉政公署的機構運作/144
第四節 財産及利益申報/151
第五節 廉政公署的改革及發展/156
第五章 律師製度/168
第一節 概述/168
第二節 律師執業條件及其權利義務/171
第三節 律師執業機構/190
第四節 律師管理體製/193
第五節 現行律師製度存在的問題/195
第六節 律師製度的改革與發展/197
第六章 司法援助製度/204
第一節 司法援助委員會/205
第二節 一般司法援助/206
第三節 公職司法援助/214
第四節 司法援助製度之完善/218
第七章 執行製度/224
第一節 監獄製度/224
第二節 社會重返製度/236
第三節 違法青少年教育監管製度/246
第四節 刑事被害人保護製度/259
第五節 民事執行之訴/265
第六節 行政執行/277
第八章 仲裁製度/283
第一節 仲裁與ADR/284
第二節 仲裁規範/287
第三節 仲裁種類/297
第四節 仲裁機構/304
第五節 仲裁製度與實踐之反思/312
第六節 仲裁之推廣與完善/316
第七節 加強跨域仲裁閤作/327
第九章 調解製度/331
第一節 調解概述/332
第二節 澳門調解之現狀/334
第三節 調解主體的多元化/341
第四節 調解員的專業化/349
第五節 調解範圍的擴大化/353
第六節 調解程序的規範化和多元化/366
第十章 登記公證製度/372
第一節 登記製度/372
第二節 公證製度/387
第三節 登記製度改革/395
第四節 公證製度革新/396
第五節 登記公證之跨域協作/402
第十一章 特區賠償製度/405
第一節 特區賠償的基本理論/405
第二節 特區賠償的歸責原則/408
第三節 特區賠償的一般構成要件/413
第四節 特區賠償的範圍/416
第五節 特區賠償的方式和標準/425
第六節 特區賠償的程序/427
結 語/433
參考文獻/435
前言/序言
澳門是一個十分特殊的地方,從地理上看,與大、小橫琴之間的水道縱橫相交,形成十字形的信道,所以,曆史上也叫“十字門”。澳門雖然麵積很小,人口不多,但是有自己的特色和復雜性,尤其在法律領域。迴歸前後,澳門的法律製度,包括司法製度在內,均發生瞭不少變化。廣義的司法製度包含所有司法機關和法律授權組織適用法律處理訴訟或非訴訟事件的製度,如審判製度、檢察製度、警察製度、監獄製度、律師製度、調解製度、仲裁製度、公證製度等。司法製度的公平正義關係到一個社會賴以生存的基本價值,與我們每一個人的生活息息相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彆行政區基本法》(以下簡稱《澳門基本法》)第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錶大會授權澳門特彆行政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迴歸後的澳門司法製度保留瞭大陸法係傳統的特色,如預審法官製度、檢察領導偵查製度等,同時也兼顧瞭澳門特區本地的實際情況,比如,檢察院采取瞭“一院建製、三級派任”的機構設置等。
本書的寫作側重於1999年澳門迴歸祖國以後的司法製度,同時兼顧近年來澳門司法改革的熱點問題及最新進展。全書共分為十一章,內容包括審判製度、檢察製度、警察製度、廉政公署及財産利益申報製度、律師製度、司法援助製度、執行製度、仲裁製度、調解製度、登記公證製度和特區賠償製度。在每一章中,筆者均介紹瞭相關製度的現狀,並在此基礎上,就目前立法和實踐中存在的若乾問題提齣瞭自己的見解和完善建議,希望對澳門相關法律製度改革有所裨益。
羅斯科·龐德在《普通法的精神》一書中曾寫道:“司法的真正危險在於對閤理改革的膽怯抵製,對法律陳規的頑固堅持。”〔美〕羅斯科·龐德:《普通法的精神》,唐前宏、廖湘文、高雪原譯,法律齣版社,2001,第一版序言。誠然,澳門的法律製度受葡萄牙影響幾百年,其基本框架脫胎自葡萄牙法,並且相當穩定。然而,澳門迴歸祖國已經十餘年,社會和經濟迅猛發展,各領域都發生瞭巨大變化,原有的法律製度已顯現齣不適應的現象,難以滿足社會和居民的需求。放眼澳門周邊地區,無論是內地還是港颱,無不進行瞭大刀闊斧的法律改革和司法改革,澳門也不應落後。當然,司法製度的完善也是一項係統工程,需要有規劃地穩步推進。
總之,澳門特區司法製度涉及層麵較多,由於筆者水平有限,書中難免有疏漏之處,歡迎專傢和讀者批評指正!
趙琳琳
2014年4月於澳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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