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错,实务案件的必备工具书,这套书都买了,非常棒,很开心,纸张也不错,觉得很不错
评分刑法学新派中仅次于张明楷的学者,值得一读
评分周光权,男,汉族,1968年1月出生,重庆市人。1992年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律系,1996年至1999年期间,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师从陈兴良教授学习刑法学,1999年获法学博士学位,先后任清华大学法学院讲师(1999年)、副教授(2000年)、教授(2005年)、博士生导师(2006年)。现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系国内近十家司法机关专家咨询委员,多所大学、研究机构兼职教授或客座研究员。曾兼任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副检察长。2001年2月至2002年3月,在日本名城大学法学部任客座研究员。
评分刑法大家作品,值得购买的
评分不错的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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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周光权老师的书是大师级的著作,值得一看!
评分司法裁判过程的性质决定了司法裁判首先必须严格地根据查明的犯罪事实与适格的刑法规定予以定罪量刑,在此基础上,才能考量犯罪事实与刑法规定以外的影响定罪量刑的政策性因素与社会性因素。简言之,查证的犯罪事实与适格的刑法规定,是定罪量刑之根据,是司法裁判之“体”,而事实与法律之外的政策性与社会性因素是参考,是司法裁判之“用”。离开了犯罪事实与刑法规定之“体”,而政策性因素与社会因素之“用”就成为无“体”之“用” 无用 。在影响定罪量刑的政策性因素与社会性因素中,既有属于犯罪人个人情况的描述性因素,又有超越犯罪人个人情况的评价性因素,前者如犯罪前后用以表明行为人人身危险程度的初犯、偶犯、一贯表现以及认罪悔罪、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被害人的谅解与宽恕等,后者如犯罪发生时由犯罪态势、治安环境等因素决定的刑事政策、民意民愤等。无论如何,司法裁判过程中,决定是否对被告人适用死刑的决定性根据,只能是作为定罪量刑之根据与司法裁判之“体”的犯罪事实与刑法规定本身,犯罪人个人事实的描述性因素,除非属于法定的量刑情节,只能作为法官在由犯罪事实与刑法规定确定的刑罚裁量空间内具体斟酌裁量的情节 超越犯罪人个人的评价性因素
评分很好的 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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