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中國的破産重整製度自《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産法》(2006年)頒布以來已實施近10年,所以有必要檢討其近10年的運行情況、問題,以及對某些疑問進行追根溯源,以期為未來的立法積纍學理資源。
本書圍繞五個問題展開思考:(1)重整製度在今天是否還有存在和發展的必要?(2)為什麼根植於相同法律傳統和社會經濟條件的破産重整製度,其設計理念、旨趣、成形同其最終的實際運行卻可能大相徑庭,相去甚遠?(3)這些理論和現實層麵的差異真的那麼巨大嗎?(4)在破産重整領域,哪些關鍵的設計元素是普世性的?(5)對於中國的破産重整製度,在過去的10年中,學到瞭什麼,又欠缺瞭什麼?
在係統梳理和比較瞭美國、英國、中國三個國傢的破産重整體係之後,本書嘗試為這些問題提齣一些初步的結論;並揭示,目前立法及司法中的“問題”,有些是純粹中國特色的,有些原本就是在引進該製度時的一廂情願與霧裏看花所緻。
作者簡介
齊礪傑,1976年生。英國曼徹斯特大學碩士、博士,師從英國公司法及破産法專傢Gerard McCormack和David Milman教授。現為深圳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執業律師。主要研究破産法、公司法、金融法和法理經濟學。在International Insolvency Review、The Company Lawyer和Insolvency Intelligence等國際著名專業期刊上發錶學術論文多篇。主持、參與國傢以及省部級課題4項。
目錄
第一章 導論
第一節 全書主旨
一 清算和重整的區彆
二 國際協調的努力和本書的研究目的
第二節 結構與方法
一 本書結構
二 研究方法
第二章 公司破産重整法的理論基礎
第一節 英美兩國公司破産重整法的主要特徵和目標
一 英國破産拯救體係
二 美國《破産法》
第11章
三 製度差異
四 不同的傾嚮性
第二節 “繼續經營的價值”之謎
一 企業財務睏境(financial distress)和經濟睏境(economic distress)的不同
二 隻有經濟上有生存能力的公司纔值得拯救,纔是“繼續經營的價值剩餘”的真正源泉
第三節 關於破産重整法目的的諸多理論及其分歧
一 債權人協商理論
二 破産重整意義的價值解說
三 英國學者的處理方法
四 破産選擇和真實同意理論
五 公司利益相關人(stakeholder)模式和破産重整的團隊産品(team production)理論
六 沃倫(warren)教授關於破産重整程序的研究及其探索“重整真相”的努力
第四節 破産法的風險分攤(risk-sharing)功能(或者叫再分配效果)是破産法的應有目標之一嗎?
第三章 英國的公司拯救程序
第一節 英國的破産管理程序
一 破産管理程序流程
二 破産管理程序的法律特徵
三 實踐中越來越多地把破産管理程序當作破産清算程序的替代品使用
第二節 英國的公司自願安排程序
一 CVA 1986模式
二 CVA的2003模式以及2000年《破産法》所帶來的變化
三 CVA與1985年《公司法》第425條規定的和解/償債協議安排之異同
四 CVA程序偏低的利用率及其原因
第四章 美國《破産法》
第11章的重整程序
第一節
第11章程序的特徵
一 債務人在位
二 托管人、調查員和各類委員會
三 重整計劃
第二節 睏擾
第11章程序的各種問題以及2005年BAPCPA通過前的種種改革建議
一 關於“高管層不良動機”的假設以及破産重整的直接和間接成本問題
二 對
第11章重整程序的改革建議
三 支持法庭監督的重整程序的一些證據
第三節 2005年頒布的《防止濫用破産及消費者保護法案》與專門適用於小型公司的重整程序
第五章 英國、美國破産重整製度比較
第一節 債務人在位vs.管理人在位
一 分散持股公司中高管層行為的雙重可能性
二 集中持股的公司
三 管理行為如何影響重整結果
第二節 重整期間的繼續融資
一 美國《破産法》
第11章中的繼續融資機製
二 英國破産管理程序中繼續融資的可能性
第三節 私下重整和預裝式重整的崛起
一 私下重整如何可行?
二 預裝式的重整
三 英國預裝式的破産管理程序
四 美國公司破産的“私下解決”現象
五 英國的“倫敦方式”(the London Approach)
第六章 中國企業破産重整製度的實行情況、問題及改進建議
第一節 新《破産法》實施以來破産案件的數量、真實情況及其原因
第二節 重整案件的真實麵目
一 重整的主要適用者、受益者和受損者
二 普通債權人權益與股東權益之間的博弈
第三節 《破産法》條文之外的原因對重整製度的重大影響
一 會計製度的原因導緻“齣局”債權人無法分享重整成功的收益
二 中國股票市場的特殊機製問題及其對重整程序的影響
三 地方政府的參與
四 破産重整中的“管理人中心主義”真的可行嗎?
第四節 新投資人(重組方)
一 新投資人在重整過程中的法律權利問題
二 新投資人的齣資問題
第五節 《破産法》與其他法律在銜接方麵的各種問題
第六節 重整程序中的其他問題
一 《破産法》第85條規定股東進行錶決的條件為“重整計劃草案涉及齣資人權益調整事項”該如何理解?
二 對《破産法》第87條該如何理解
三 齣資人組決議通過的標準:普通決議還是特彆決議?
結論
英文縮寫錶
後記
精彩書摘
《破産重整製度的比較研究:英美視野與中國圖景》:
建議書中所提齣的啓動該程序所希望實現的目標將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上被討論通過,之後破産管理人無權擅自改變該目標,除非改動意見被另一次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建議書通常也確實是包括瞭啓動一個伴隨進行的CVA或1985年《公司法》第425條規定的和解/償債協議安排的計劃。如果要啓動一個CVA,需要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而且要獲得齣席會議的3/4以上債權的同意。如果不需要啓動一個CVA,則齣席會議債權的簡單多數就可以錶決通過該建議書。如果債權人會議否決瞭建議書,甚至其修改之後的版本,那法庭就可以裁定終結破産管理程序,將案件轉入破産清算,或做齣法庭認為閤適的其他裁定。跟美國《破産法》第11章中法庭擁有強裁權不同,英國的法庭沒有權力強製通過一個破産管理建議書。
根據是否需要法庭做齣裁定,終結破産管理程序有兩大類方式。
一是不需要法庭裁定的終結方式。(1)根據Sch.B1第76段,因為超時而自動終止;(2)根據Sch.B1第80段,由QFCH或公司或其董事在法庭之外指定的破産管理人在達到所建議的程序目標之後,書麵通知法庭而自動終止;(3)根據Sch.Bl第83段,從破産管理程序轉入自願清算程序(CVL),由管理人書麵通知法庭而自動終止;(4)公司根據Sch.B1第84段解散,破産管理人書麵通知法庭而自動終止。
……
破産重整製度的比較研究:英美視野與中國圖景 本書並非直接闡述中國破産重整製度的現有具體規定或操作細節,而是緻力於提供一個宏觀的、具有前瞻性的視角,旨在通過對英美兩個在破産重整領域擁有悠久曆史和成熟經驗的代錶性司法管轄區的深入考察,提煉齣普適性的原則、先進的理念和行之有效的機製,為中國破産重整製度的未來發展提供藉鑒與啓示。 核心探究:何以重整?理念與實踐的韆年演進 本書將破産重整製度的探究置於一個更為廣闊的哲學與經濟學的框架之下。我們並非僅僅關注“如何”執行重整程序,而是深入追問“為何”重整。重整,作為一種經濟體自我療愈、重新煥發生機的機製,其背後蘊含著對企業生命周期、市場韌性、社會責任以及經濟效率的深刻理解。本書將從曆史的長河中追溯破産製度的演變,特彆是從早期單純的清償債務、懲罰失信,逐步走嚮以挽救企業、保護債權人利益、維持就業、穩定經濟秩序為核心的現代重整理念。 我們將分析不同時代背景下,破産重整製度所承載的社會經濟功能的變化。例如,在工業革命初期,企業破産更多被視為個體經營失敗的後果,法律的關注點在於公平分配剩餘資産。而隨著企業規模的擴大、股權結構的復雜化以及經濟周期的波動,特彆是大型企業破産可能引發的係統性風險,重整的價值便日益凸顯。這種價值的演進,從“末路”走嚮“重生”,是本書理論基石的重要組成部分。 英美範本:精雕細琢的製度智慧 英美法係在破産重整領域積纍瞭寶貴的經驗,為世界各國提供瞭重要的參考。本書將對英美兩個最具代錶性的重整製度進行係統性的梳理與剖析。 美國的“章程”之光: 以《美國破産法典》中的“第十一章”(Chapter 11)為例,我們將深入探究其核心理念、程序設計與實踐運作。本書將重點關注以下幾個方麵: 債務人持續經營(Debtor-in-Possession, DIP)的理念: 剖析為何允許破産企業在重整期間繼續運營,以及這種模式如何平衡瞭債權人利益與企業挽救的可能性。我們將探討DIP融資的機製、審批流程及其在確保企業正常運轉中的作用。 債權人委員會的功能與權力: 分析債權人委員會在重整程序中的關鍵角色,包括其構成、協商地位、信息獲取權以及在製定重整計劃過程中的影響力。本書將研究不同類彆債權人(如優先債權人、普通債權人、擔保債權人)的權益如何在委員會中得到代錶和協調。 重整計劃的製定與批準: 深入解析重整計劃的核心要素,包括債務減免、股權調整、債權清償方案、未來經營策略等。我們將重點分析“信托類”(Trust)和“分層批準”(Cramdown)等關鍵概念,闡述其如何處理復雜債權結構,並確保重整計劃的公平性和可行性。 法院與行政機構的協同: 探討美國法院在破産重整中的主導作用,以及破産法院的專業化建設、法官的裁量權及其對重整成敗的影響。同時,也將審視破産托管人(Trustee)在特定情況下的介入機製。 跨境破産重整的挑戰與應對: 簡要探討美國在處理跨國企業破産重整方麵的經驗,以及其在國際閤作中的作用。 英國的“重組”之道: 英國的破産重整製度,特彆是其在《2006年公司法》及相關判例法下的發展,同樣具有獨到的價值。本書將側重於: 行政接管(Administration)與清盤(Liquidation)的區分: 明確這兩種程序在目的、啓動條件和法律效果上的根本差異,並重點分析行政接管作為一種重整程序的優勢。 重組計劃(Restructuring Plan)的引入與發展: 探討英國近年來的重大法律改革,特彆是引入《2020年經濟復蘇法》後,重組計劃所展現齣的靈活性和創新性,尤其是在處理“協商不同意”的債權人類彆(Cross-class Cramdown)方麵。 法院的監督與靈活性: 分析英國法院在重整程序中的角色,以及其如何平衡法院監督與商業自由裁量權。我們將探討法院在批準重組計劃時的考量因素,以及其對商業判斷的尊重程度。 獨立行政管理人(Independent Insolvency Practitioner)的角色: 深入研究行政管理人在整個重整過程中的職責、權力以及其獨立性如何保障。 比較視角:融會貫通,啓迪未來 本書並非孤立地研究英美製度,而是將兩者置於一個比較的框架下進行審視。我們將通過對比分析,揭示兩者在核心理念、程序設計、法律淵源、監管模式以及對不同類型企業(如大型上市公司、中小企業)的適應性等方麵的異同。這種比較研究旨在: 識彆共性與差異: 找齣英美製度在應對破産挑戰時所遵循的共同原則,以及由於法律傳統、文化背景和社會經濟結構差異而産生的具體製度設計。 提煉普適性原則: 從英美製度的實踐中,提煉齣具有普遍意義的、能夠跨越司法管轄區限製的破産重整原則,例如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債權人參與的充分性、重整計劃的可行性評估、以及保障公平與效率的平衡機製。 探尋創新機製: 關注英美製度在不斷發展過程中所齣現的創新舉措,例如英國近年來對重組計劃的改革,以及美國在處理復雜金融衍生品破産問題上的經驗。這些創新可能為其他國傢提供解決類似問題的思路。 反思與藉鑒: 通過對英美製度的深入理解,本書將為中國破産重整製度的發展提供審慎的思考。我們並非主張全盤照搬,而是強調在充分理解中國國情、法律環境和社會需求的基礎上,選擇性地吸取、消化和創新。 本書的價值:理論深度與現實意義的結閤 本書旨在為法學研究者、法律實務工作者、經濟學學者、企業經營管理者以及政府決策者提供一個深入理解破産重整製度的理論框架和實踐參考。通過對英美發達破産重整製度的細緻考察,本書希望能夠: 深化理論認識: 幫助讀者建立對破産重整製度更全麵、更深入的理解,超越單純的程序性認知,觸及製度背後的經濟邏輯、法律哲學與社會功能。 提供實踐啓示: 為中國在完善《企業破産法》、健全重整程序、提升重整成功率、化解金融風險、優化營商環境等方麵提供有益的思路與藉鑒。 促進學術對話: 鼓勵對中國破産重整製度未來發展的持續性、前瞻性討論,為構建更具活力和韌性的市場經濟秩序貢獻力量。 本書並非一篇關於中國破産重整製度現狀的“操作手冊”,而是關於“為何”與“何以”的深度探索,是站在巨人的肩膀上,眺望中國破産重整製度未來可能的遠景。它提供的是一套分析工具、一種思維方式,以及一種麵嚮未來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