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中国的破产重整制度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颁布以来已实施近10年,所以有必要检讨其近10年的运行情况、问题,以及对某些疑问进行追根溯源,以期为未来的立法积累学理资源。
本书围绕五个问题展开思考:(1)重整制度在今天是否还有存在和发展的必要?(2)为什么根植于相同法律传统和社会经济条件的破产重整制度,其设计理念、旨趣、成形同其最终的实际运行却可能大相径庭,相去甚远?(3)这些理论和现实层面的差异真的那么巨大吗?(4)在破产重整领域,哪些关键的设计元素是普世性的?(5)对于中国的破产重整制度,在过去的10年中,学到了什么,又欠缺了什么?
在系统梳理和比较了美国、英国、中国三个国家的破产重整体系之后,本书尝试为这些问题提出一些初步的结论;并揭示,目前立法及司法中的“问题”,有些是纯粹中国特色的,有些原本就是在引进该制度时的一厢情愿与雾里看花所致。
作者简介
齐砺杰,1976年生。英国曼彻斯特大学硕士、博士,师从英国公司法及破产法专家Gerard McCormack和David Milman教授。现为深圳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执业律师。主要研究破产法、公司法、金融法和法理经济学。在International Insolvency Review、The Company Lawyer和Insolvency Intelligence等国际著名专业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多篇。主持、参与国家以及省部级课题4项。
目录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全书主旨
一 清算和重整的区别
二 国际协调的努力和本书的研究目的
第二节 结构与方法
一 本书结构
二 研究方法
第二章 公司破产重整法的理论基础
第一节 英美两国公司破产重整法的主要特征和目标
一 英国破产拯救体系
二 美国《破产法》
第11章
三 制度差异
四 不同的倾向性
第二节 “继续经营的价值”之谜
一 企业财务困境(financial distress)和经济困境(economic distress)的不同
二 只有经济上有生存能力的公司才值得拯救,才是“继续经营的价值剩余”的真正源泉
第三节 关于破产重整法目的的诸多理论及其分歧
一 债权人协商理论
二 破产重整意义的价值解说
三 英国学者的处理方法
四 破产选择和真实同意理论
五 公司利益相关人(stakeholder)模式和破产重整的团队产品(team production)理论
六 沃伦(warren)教授关于破产重整程序的研究及其探索“重整真相”的努力
第四节 破产法的风险分摊(risk-sharing)功能(或者叫再分配效果)是破产法的应有目标之一吗?
第三章 英国的公司拯救程序
第一节 英国的破产管理程序
一 破产管理程序流程
二 破产管理程序的法律特征
三 实践中越来越多地把破产管理程序当作破产清算程序的替代品使用
第二节 英国的公司自愿安排程序
一 CVA 1986模式
二 CVA的2003模式以及2000年《破产法》所带来的变化
三 CVA与1985年《公司法》第425条规定的和解/偿债协议安排之异同
四 CVA程序偏低的利用率及其原因
第四章 美国《破产法》
第11章的重整程序
第一节
第11章程序的特征
一 债务人在位
二 托管人、调查员和各类委员会
三 重整计划
第二节 困扰
第11章程序的各种问题以及2005年BAPCPA通过前的种种改革建议
一 关于“高管层不良动机”的假设以及破产重整的直接和间接成本问题
二 对
第11章重整程序的改革建议
三 支持法庭监督的重整程序的一些证据
第三节 2005年颁布的《防止滥用破产及消费者保护法案》与专门适用于小型公司的重整程序
第五章 英国、美国破产重整制度比较
第一节 债务人在位vs.管理人在位
一 分散持股公司中高管层行为的双重可能性
二 集中持股的公司
三 管理行为如何影响重整结果
第二节 重整期间的继续融资
一 美国《破产法》
第11章中的继续融资机制
二 英国破产管理程序中继续融资的可能性
第三节 私下重整和预装式重整的崛起
一 私下重整如何可行?
二 预装式的重整
三 英国预装式的破产管理程序
四 美国公司破产的“私下解决”现象
五 英国的“伦敦方式”(the London Approach)
第六章 中国企业破产重整制度的实行情况、问題及改进建议
第一节 新《破产法》实施以来破产案件的数量、真实情况及其原因
第二节 重整案件的真实面目
一 重整的主要适用者、受益者和受损者
二 普通债权人权益与股东权益之间的博弈
第三节 《破产法》条文之外的原因对重整制度的重大影响
一 会计制度的原因导致“出局”债权人无法分享重整成功的收益
二 中国股票市场的特殊机制问題及其对重整程序的影响
三 地方政府的参与
四 破产重整中的“管理人中心主义”真的可行吗?
第四节 新投资人(重组方)
一 新投资人在重整过程中的法律权利问题
二 新投资人的出资问题
第五节 《破产法》与其他法律在衔接方面的各种问题
第六节 重整程序中的其他问题
一 《破产法》第85条规定股东进行表决的条件为“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该如何理解?
二 对《破产法》第87条该如何理解
三 出资人组决议通过的标准:普通决议还是特别决议?
结论
英文缩写表
后记
精彩书摘
《破产重整制度的比较研究:英美视野与中国图景》:
建议书中所提出的启动该程序所希望实现的目标将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被讨论通过,之后破产管理人无权擅自改变该目标,除非改动意见被另一次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建议书通常也确实是包括了启动一个伴随进行的CVA或1985年《公司法》第425条规定的和解/偿债协议安排的计划。如果要启动一个CVA,需要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而且要获得出席会议的3/4以上债权的同意。如果不需要启动一个CVA,则出席会议债权的简单多数就可以表决通过该建议书。如果债权人会议否决了建议书,甚至其修改之后的版本,那法庭就可以裁定终结破产管理程序,将案件转入破产清算,或做出法庭认为合适的其他裁定。跟美国《破产法》第11章中法庭拥有强裁权不同,英国的法庭没有权力强制通过一个破产管理建议书。
根据是否需要法庭做出裁定,终结破产管理程序有两大类方式。
一是不需要法庭裁定的终结方式。(1)根据Sch.B1第76段,因为超时而自动终止;(2)根据Sch.B1第80段,由QFCH或公司或其董事在法庭之外指定的破产管理人在达到所建议的程序目标之后,书面通知法庭而自动终止;(3)根据Sch.Bl第83段,从破产管理程序转入自愿清算程序(CVL),由管理人书面通知法庭而自动终止;(4)公司根据Sch.B1第84段解散,破产管理人书面通知法庭而自动终止。
……
破产重整制度的比较研究:英美视野与中国图景 本书并非直接阐述中国破产重整制度的现有具体规定或操作细节,而是致力于提供一个宏观的、具有前瞻性的视角,旨在通过对英美两个在破产重整领域拥有悠久历史和成熟经验的代表性司法管辖区的深入考察,提炼出普适性的原则、先进的理念和行之有效的机制,为中国破产重整制度的未来发展提供借鉴与启示。 核心探究:何以重整?理念与实践的千年演进 本书将破产重整制度的探究置于一个更为广阔的哲学与经济学的框架之下。我们并非仅仅关注“如何”执行重整程序,而是深入追问“为何”重整。重整,作为一种经济体自我疗愈、重新焕发生机的机制,其背后蕴含着对企业生命周期、市场韧性、社会责任以及经济效率的深刻理解。本书将从历史的长河中追溯破产制度的演变,特别是从早期单纯的清偿债务、惩罚失信,逐步走向以挽救企业、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持就业、稳定经济秩序为核心的现代重整理念。 我们将分析不同时代背景下,破产重整制度所承载的社会经济功能的变化。例如,在工业革命初期,企业破产更多被视为个体经营失败的后果,法律的关注点在于公平分配剩余资产。而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股权结构的复杂化以及经济周期的波动,特别是大型企业破产可能引发的系统性风险,重整的价值便日益凸显。这种价值的演进,从“末路”走向“重生”,是本书理论基石的重要组成部分。 英美范本:精雕细琢的制度智慧 英美法系在破产重整领域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为世界各国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本书将对英美两个最具代表性的重整制度进行系统性的梳理与剖析。 美国的“章程”之光: 以《美国破产法典》中的“第十一章”(Chapter 11)为例,我们将深入探究其核心理念、程序设计与实践运作。本书将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债务人持续经营(Debtor-in-Possession, DIP)的理念: 剖析为何允许破产企业在重整期间继续运营,以及这种模式如何平衡了债权人利益与企业挽救的可能性。我们将探讨DIP融资的机制、审批流程及其在确保企业正常运转中的作用。 债权人委员会的功能与权力: 分析债权人委员会在重整程序中的关键角色,包括其构成、协商地位、信息获取权以及在制定重整计划过程中的影响力。本书将研究不同类别债权人(如优先债权人、普通债权人、担保债权人)的权益如何在委员会中得到代表和协调。 重整计划的制定与批准: 深入解析重整计划的核心要素,包括债务减免、股权调整、债权清偿方案、未来经营策略等。我们将重点分析“信托类”(Trust)和“分层批准”(Cramdown)等关键概念,阐述其如何处理复杂债权结构,并确保重整计划的公平性和可行性。 法院与行政机构的协同: 探讨美国法院在破产重整中的主导作用,以及破产法院的专业化建设、法官的裁量权及其对重整成败的影响。同时,也将审视破产托管人(Trustee)在特定情况下的介入机制。 跨境破产重整的挑战与应对: 简要探讨美国在处理跨国企业破产重整方面的经验,以及其在国际合作中的作用。 英国的“重组”之道: 英国的破产重整制度,特别是其在《2006年公司法》及相关判例法下的发展,同样具有独到的价值。本书将侧重于: 行政接管(Administration)与清盘(Liquidation)的区分: 明确这两种程序在目的、启动条件和法律效果上的根本差异,并重点分析行政接管作为一种重整程序的优势。 重组计划(Restructuring Plan)的引入与发展: 探讨英国近年来的重大法律改革,特别是引入《2020年经济复苏法》后,重组计划所展现出的灵活性和创新性,尤其是在处理“协商不同意”的债权人类别(Cross-class Cramdown)方面。 法院的监督与灵活性: 分析英国法院在重整程序中的角色,以及其如何平衡法院监督与商业自由裁量权。我们将探讨法院在批准重组计划时的考量因素,以及其对商业判断的尊重程度。 独立行政管理人(Independent Insolvency Practitioner)的角色: 深入研究行政管理人在整个重整过程中的职责、权力以及其独立性如何保障。 比较视角:融会贯通,启迪未来 本书并非孤立地研究英美制度,而是将两者置于一个比较的框架下进行审视。我们将通过对比分析,揭示两者在核心理念、程序设计、法律渊源、监管模式以及对不同类型企业(如大型上市公司、中小企业)的适应性等方面的异同。这种比较研究旨在: 识别共性与差异: 找出英美制度在应对破产挑战时所遵循的共同原则,以及由于法律传统、文化背景和社会经济结构差异而产生的具体制度设计。 提炼普适性原则: 从英美制度的实践中,提炼出具有普遍意义的、能够跨越司法管辖区限制的破产重整原则,例如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债权人参与的充分性、重整计划的可行性评估、以及保障公平与效率的平衡机制。 探寻创新机制: 关注英美制度在不断发展过程中所出现的创新举措,例如英国近年来对重组计划的改革,以及美国在处理复杂金融衍生品破产问题上的经验。这些创新可能为其他国家提供解决类似问题的思路。 反思与借鉴: 通过对英美制度的深入理解,本书将为中国破产重整制度的发展提供审慎的思考。我们并非主张全盘照搬,而是强调在充分理解中国国情、法律环境和社会需求的基础上,选择性地吸取、消化和创新。 本书的价值:理论深度与现实意义的结合 本书旨在为法学研究者、法律实务工作者、经济学学者、企业经营管理者以及政府决策者提供一个深入理解破产重整制度的理论框架和实践参考。通过对英美发达破产重整制度的细致考察,本书希望能够: 深化理论认识: 帮助读者建立对破产重整制度更全面、更深入的理解,超越单纯的程序性认知,触及制度背后的经济逻辑、法律哲学与社会功能。 提供实践启示: 为中国在完善《企业破产法》、健全重整程序、提升重整成功率、化解金融风险、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提供有益的思路与借鉴。 促进学术对话: 鼓励对中国破产重整制度未来发展的持续性、前瞻性讨论,为构建更具活力和韧性的市场经济秩序贡献力量。 本书并非一篇关于中国破产重整制度现状的“操作手册”,而是关于“为何”与“何以”的深度探索,是站在巨人的肩膀上,眺望中国破产重整制度未来可能的远景。它提供的是一套分析工具、一种思维方式,以及一种面向未来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