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紧扣廉洁自律主题,重申党的理想信念宗旨、优良传统作风,是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规范全党廉洁自律工作的重要基础性法规,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围绕党纪戒尺要求,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是关于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的一部重要的党内法规。问责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条例贯彻党章,坚持问题导向,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问责。对于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都要严肃追究责任,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追究领导责任。要把责任压给各级党组织,分解到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党的工作部门,释放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
目录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四个必须”的原则要求)
党员廉洁自律规范
第一条(先公后私)
第二条(崇廉拒腐)
第三条(尚俭戒奢)
第四条(先苦后乐)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
第五条(从政)
第六条(用权)
第七条(修身)
第八条(齐家)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制定目的)
第二条(指导思想)
第三条(依据及性质)
第四条(纪律处分工作的五项原则)
第五条(适用对象)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六条(违纪的含义)
第七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第八条(对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第九条(警告和严重警告)
第十条(撤销党内职务)
第十一条(留党察看)
第十二条(开除党籍)
第十三条(终止党代表资格)
第十四条(党组织改组)
第十五条(党组织解散)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六条(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第十七条(中央纪委特批减轻处分)
第十八条(免予处分)
第十九条(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二十条(从重处分的两种情况)
第二十一条(从轻处分与从重处分的概念)
第二十二条(减轻处分与加重处分的概念)
第二十三条(一人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合并处理)
第二十四条(一个行为触犯两个以上条款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两人以上共同故意违纪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违纪的处理)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对涉嫌犯罪的党员的党纪处分)
第二十八条(对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党员的党纪处分)
第二十九条(对违法行为的党纪处分)
第三十条(对涉嫌违法犯罪党员的移送)
第三十一条(对被逮捕党员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对犯罪情节轻微的党员的处理)
第三十三条(因刑事犯罪开除党籍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对受到刑事、行政或其他纪律处分的党员的处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五条(对预备党员违纪的处理)
第三十六条(对违纪后下落不明党员的处理)
第三十七条(对受处分前死亡的违纪党员的处理)
第三十八条(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第三十九条(主动交代与如实坦白)
第四十条(经济损失的计算)
第四十一条(对违纪所获利益的处理)
第四十二条(处分决定的宣布与执行)
第四十三条(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与其他党内法规的关系)
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四十五条(对公开发表反党言论行为的处分)
第四十六条(对公开发表歪曲言论、妄议大政方针、丑化党和国家形象行为的处分)
第四十七条(对制作、贩卖、传播反党读物和视听资料及携带、寄递以上物品出入境行为的处分)
第四十八条(对组织、参加反党活动行为的处分)
第四十九条(对组织、参加反党组织行为的处分)
第五十条(对组织、参加邪教组织行为的处分)
第五十一条(对组织、参加秘密集团或其他分裂党的活动行为的处分)
第五十二条(对搞团团伙伙、捞取政治资本行为的处分)
第五十三条(对抗党和国家政策行为的处分)
第五十四条(对挑拨民族关系或参加民族分裂活动行为的处分)
第五十五条(对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党行为的处分)
第五十六条(对组织、利用宗教势力对抗党和政府行为的处分)
第五十七条(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处分)
第五十八条(对组织、参加迷信活动行为的处分)
第五十九条(对在国(境)外叛逃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言论行为的处分)
第六十条(对在涉外活动中损害党和国家利益行为的处分)
第六十一条(对党员领导干部搞无原则一团和气行为的处分)
第六十二条(对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行为的处分)
第七章 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六十三条(对个人专权行为的处分)
第六十四条(对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上级决定行为的处分)
第六十五条(对拒不执行党组织人事安排决定行为的处分)
第六十六条(对不按规定或工作要求请示报告行为的处分)_
第六十七条(对不如实报告、弄虚作假和隐瞒入党前重大错误行为的处分)
第六十八条(对违规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行为的处分)
第六十九条(对诬告陷害他人行为的处分)
第七十条(对侵害党员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行为的处分)
第七十一条(对侵害党员批评、检举、控告、申辩、辩护、作证等权利行为的处分)
第七十二条(对以非组织活动破坏民主程序行为的处分)
第七十三条(对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的处分)
第七十四条(对借人事工作谋利或靠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荣誉等利益行为的处分)
第七十五条(对违反规定发展党员行为的处分)
第七十六条(对违规获取外国身份行为的处分)
第七十七条(对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或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行为的处分)
第七十八条(对在国(境)外擅自脱离组织或违规与外交往行为的处分)
第七十九条(对脱离或协助他人脱离组织行为的处分)
第八章 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八十条(对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及亲属等相关人员借影响力收受财物行为的处分)
第八十一条(对权权交易行为的处分)
第八十二条(对纵容、默许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谋利行为的处分)
第八十三条(对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行为的处分)
第八十四条(对违规送礼行为的处分)
第八十五条(对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行为的处分)
第八十六条(对违规接受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行为的处分)
第八十七条(对违规取得、持有、实际使用消费卡或出入私人会所行为的处分)
第八十八条(对违规从事营利活动、为关系人经营活动谋利益及违规兼职行为的处分)
第八十九条(对离退休干部违规任职或从事营利活动行为的处分)
第九十条(对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经营或者任职行为的处分)
第九十一条(对党和国家机关违规经商办企业行为的处分)
第九十二条(对党员领导干部违规为本人、亲属和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行为的处分)
第九十三条(对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行为的处分)
第九十四条(对侵占公私财物及违规报销行为的处分)
第九十五条(对违规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或进行营利活动行为的处分)
第九十六条(对组织、参加公款宴请和高消费活动及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行为的处分)
第九十七条(对违规发放薪酬、津补贴和奖金等行为的处分)
第九十八条(对公款旅游等行为的处分)
第九十九条(对违规接待或借机大吃大喝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条(对违规配备、购买、更换、装饰及使用公车等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零一条(对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零二条(对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零三条(对权色交易、钱色交易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对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的行为的处分)
第九章 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零五条(对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零六条(对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对在保障、扶持及救灾事项中优亲厚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零八条(对其他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零九条(对盲目搞工程致使国家、集体或群众利益受损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对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见危不救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对侵犯群众知情权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一十二条(对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的行为的处分)
第十章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一十三条(对党组负责人不负责任或疏于管理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一十四条(对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等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一十五条(对党组织违规处理党员违纪情况等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一十六条(对因渎职致使所管理人员叛逃或出走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对瞒报和不如实汇报工作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对党员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一十九条(对党员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司法活动,插手资金分配、项目评审、政府表彰等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二十条(对泄露、扩散、窃取党组织秘密或私自留存党组织资料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对违反考试、录取工作规定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对不当谋求本人或他人用公款出国(境)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二十三条(对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变更路线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二十四条(对驻外机构或党员触犯当地法律或不尊重当地宗教习俗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二十五条(对在纪律检查、统一战线等工作中不履职或不正确履职行为的处分)
第十一章 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对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二十七条(对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二十八条(对违背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对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处分)
第三编 附则
第一百三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据此制定单项实施规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央军委可据此制定补充或单项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解释机关)
第一百三十三条(生效时间及溯及力)
……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精彩书摘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大字条旨版)》: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一条 (留党察看)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二条 (开除党籍)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人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人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三条 (终止党代表资格)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十四条 (党组织改组)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
前言/序言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大字条旨版)》 导读:铸就忠诚、纯洁、担当的政治品格 新时代的中国共产党,正以前所未有的决心和力度,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在这场深刻的自我革命中,思想引领、制度约束、实践养成环环相扣,共同构建起严密的政治保障体系。本书精选了三部核心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并以方便阅读的大字条旨版形式呈现,旨在帮助广大党员干部深入学习、准确理解、严格执行,切实增强政治定力、纪律定力、道德定力、抵腐定力,努力成为一名忠诚干净担当的合格共产党员。 一、《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立德树人,筑牢思想根基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准则》)是党的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是党章规定的一部分,是党的思想建党、制度治党的重要成果。《准则》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党对自身建设的要求达到了新的高度。它不是对原有廉洁自律规范的简单重申,而是对全体党员提出的政治、道德、纪律、作风等方面的基本要求,体现了新时期党对党员领导干部更高的道德期许和政治担当。 《准则》分为“廉洁自律要求”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要求”两部分,共十二条。 第一部分:“廉洁自律要求”,主要包括“对党忠诚,坚持不忘初心、继续前进”、“清正廉洁,严守党的纪律”两条。这两条是对全体党员最基本、最核心的要求,无论党员身份高低,无论担任何种职务,都必须时刻牢记。 “对党忠诚”是共产党员最根本的政治品格。它要求党员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这意味着要做到心怀“国之大者”,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自觉把个人追求融入党和人民事业之中,做到为党分忧、为国奉献、为民造福。坚持不忘初心,就是要时刻铭记党的性质、宗旨和奋斗目标,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保持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继续前进,则要求党员在新的历史征程中,不畏艰难险阻,勇于担当作为,不断开创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新局面。 “清正廉洁”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道德操守。它要求党员严守党的纪律,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和腐蚀,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这不仅包括经济上的清白,更包括思想上的纯洁,作风上的务实。严守党的纪律,意味着要时刻绷紧纪律之弦,不逾越雷池,不触碰底线。清正廉洁,则要求党员保持高尚的精神境界,做到“名利不争,淡泊明志”,以实际行动践行党的宗旨,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拥护。 第二部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要求”,则进一步细化了对各级领导干部的要求,共十条,涵盖了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方面,并特别强调了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管理。 “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要求领导干部必须具备过硬的政治素质和执政能力,能够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廉洁用权,自觉接受监督”:这是对领导干部最核心的约束。要求领导干部在行使权力时,必须时刻保持警惕,做到“公权为民,廉洁用权”,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防止权力滥用。 “勤奋工作,勇于担当”:强调领导干部要以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勤勉工作,敢于面对困难和挑战,勇于承担责任,不推诿、不扯皮。 “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要求领导干部要始终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深入基层,了解民情,倾听民意,切实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做到“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 “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树立良好家风”:这是防止腐败向家庭和身边延伸的重要举措。要求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严格教育和管理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做到“清白做人,干净做事”。 “反对特权,自觉接受监督”:强调领导干部要时刻保持谦虚谨慎,反对任何形式的特权思想和行为,自觉接受党和人民的监督。 “讲道德,尊道德,守道德”:将道德建设贯穿始终,要求领导干部不仅要在政治上、纪律上过硬,更要在道德层面不断提升自我修养,成为道德的楷模。 “修身律己,廉洁奉公”:这是对领导干部个人品德和公德的综合要求,既要注重个人品德的养成,也要在履行公务时做到廉洁奉公,不谋私利。 “生活俭朴,反对奢靡浪费”:要求领导干部要保持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反对铺张浪费,过简朴的生活。 “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和腐蚀”:这是对领导干部面临的各种风险和挑战的直接告诫,要求他们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坚定理想信念,不被形形色色的诱惑所动摇。 《准则》的条旨清晰,语言精炼,易于理解和记忆。它为全体党员划定了不可逾越的道德底线和行为红线,为党员干部立身、行事、处世提供了清晰的指引,是激励党员干部自觉践行党的宗旨、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思想武器。 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红线划定,强化纪律约束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规范党的纪律建设、严肃党的纪律、加强党的作风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的重要党内法规。《条例》在继承和发展党纪处分工作的优良传统和基本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进行了全面修订和完善,为全党提供了最基本、最核心的纪律规范。 《条例》分为总则、分则、附则三个部分。 总则部分,阐述了《条例》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等。 制定目的:明确《条例》旨在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党的形象。 适用范围:强调《条例》适用于全体中国共产党党员。 指导思想: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基本原则:如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纪律面前人人平等;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立足情节,综合评价;重在监督,突出重点等。这些原则是理解和适用《条例》的钥匙,体现了党纪的严肃性、教育性和实践性。 分则部分,这是《条例》的核心内容,详细列举了十八个方面的违纪行为,并规定了相应的纪律处分。这十八个方面涵盖了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各个方面,可以说是对党员行为的全面约束。 政治纪律:这是最重要、最根本的纪律。它要求党员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严禁妄议中央、搞山头主义、圈子文化、拉帮结派、搞迷信活动等。 组织纪律:涉及党的组织原则和组织生活。要求党员遵守党的组织制度,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不越级上访,不搞封建迷信等。 廉洁纪律:这是党员干部必须坚守的底线。要求党员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搞权钱交易、权色交易,为亲属牟利等。 群众纪律:强调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要求党员不得损害群众利益,不得刁难群众,不得违背群众意愿等。 工作纪律:要求党员在工作中认真负责,勤勉敬业。不得失职渎职,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违反工作程序等。 生活纪律:规范党员的个人生活行为。要求党员不得生活奢靡,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不得传播低俗信息等。 《条例》对每一类违纪行为都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并根据情节的轻重,规定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处分。这些处分既有惩戒性,也有教育性,旨在通过严明的纪律,使党员干部时刻保持清醒,自觉规范自己的行为。 附则部分,对《条例》的解释权、生效日期等作出了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条文的形式,为全党划定了清晰的纪律红线,让每一位党员都清楚地知道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它既是党规党纪的“警戒线”,也是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防火墙”,更是维护党的肌体健康、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保障。 三、《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责任追究,强化担当作为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问责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理论的最新成果,是强化管党治党责任,发挥党纪鞭策作用的重要制度安排。《问责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党内问责工作进入了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轨道,体现了党中央层层压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的坚定决心。 《问责条例》聚焦于“谁来问责”和“问谁的责”这两个核心问题,构建了自上而下的问责机制。 问责的领导主体:明确规定,党组织有权对本级党委或者纪委(纪工委)管辖的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进行问责。这表明问责是党组织的主体责任,是各级党组织必须履行的职责。 党中央对问责的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纪工委)进行问责。 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进行问责。 党委(党组)对本级纪委(纪工委)和本级党委(党组)成员进行问责。 纪委(纪工委)对同级党委(党组)成员进行问责。 问责的对象:明确了问责的对象是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 党组织:指各级党委(党组)、基层党组织。 党的领导干部:包括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单位的党组(党委)及其成员,以及其他依照规定由党组织管理的干部。 问责的主要情形:列举了十八种问责情形,涵盖了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从严治党不力、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侵害群众利益、选人用人失察、意识形态工作失责、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失职、脱贫攻坚中弄虚作假、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不力、环保督察等领域存在突出问题、扫黑除恶责任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等等。这些情形的界定,既有宏观的战略层面的要求,也有具体的工作实践层面的监督,覆盖面广,针对性强。 政治责任缺失:如对党中央决策部署阳奉阴违,贯彻落实不力,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党的建设缺失:如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不到位,党组织软弱涣散。 从严治党不力:如对党员干部的违纪违法行为查处不力,姑息纵容。 侵害群众利益:如在征地拆迁、社会保障、扶贫济困等领域,不作为、乱作为,损害群众切身利益。 选人用人失察:如对干部考察不严,选拔任用不符合标准,造成不良后果。 问责的种类:规定了六种问责方式,包括通报问责、改组问责、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这些问责方式,既有对党组织和干部的诫勉,也有实质性的组织处理,体现了问责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通报问责:公开通报问责情况,起到警示和教育作用。 改组问责:对问题严重的党组织,进行整顿,甚至进行改组。 纪律处分问责:对相关责任人,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问责条例》的颁布,不仅仅是对违纪行为的追究,更重要的是通过问责,压紧压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局面。它强调“党组织有责任,党员领导干部也有责任”,将责任明确到人、落实到岗,确保党的领导责任不落空,党的各项事业能够得到有效推进。 总结: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这三部核心党内法规,犹如党规党纪的“三位一体”,共同构筑了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坚实基础。 《准则》是“立德树人”的指南,引导全体党员知行合一,提升道德修养,铸就高尚品格。 《条例》是“红线划定”的标尺,为党员划定了行为底线,警示党员知止,严守纪律,不触红线。 《问责条例》是“责任追究”的利器,将党组织的政治责任和党员领导干部的担当作为落到实处,确保党的事业沿着正确方向前进。 本书以大字条旨版形式呈现,力求让每一位读者都能更清晰、更便捷地学习领会这些重要的党内法规。深入学习和严格执行这三部法规,是每一位共产党员的政治自觉和责任担当。唯有如此,才能不断净化党的思想,涵养党的作风,强化党的纪律,才能使我们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才能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征程上,不断创造新的辉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