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要义与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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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立新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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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ISBN:9787509383391
版次:1
商品编码:12059375
包装:平装
开本:16
出版时间:2017-03-01
用纸:胶版纸

具体描述

产品特色


内容简介

  本书分为上下两篇。上篇为“《民法总则》总体说明”,作者结合自己多年研究及参与立法的情况,对民法总则的立法背景、过程,其在我国民法典中的地位及其通过的重大意义,民法总则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等进行总体性说明。下篇为“《民法总则》逐条释义”,从立法背景和目的、条文含义、适用要点、法理基础等方面对民法总则逐条进行深入解读。同时,选取司法实践中的200余个经典案例附于相关法条之下,结合民法总则及相关法律规范进行点评分析,为民法总则条文的具体适用提供指导。此外,附有《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2017年3月8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和《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等相关条文对照表》。


作者简介

杨立新,天津大学法学院教授,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全国人大法工委立法专家委员会立法专家,龙图教育法律研究院名誉院长、首席研究员。《民法总则》主要起草人之一。研究领域为民法总则、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债与合同法、人格权法、家事法、消费者保护法。参加了中国《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十余部法律的立法工作。出版民法专著、教材数十部,发表民法论文数百篇,部分作品被翻译成英文、日文、韩文和意大利文在海外发表。

目录

  上篇《民法总则》总体说明

  第一节《民法总则》制定完成标志着民法典总纲的形成

  一、三次民法典立法的艰难曲折的过程

  二、编纂民法典第一步任务顺利完成

  三、对完成民法典编纂的下一步任务充满期待

  第二节《民法总则》在民法典中的重要地位

  一、民法典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二、《民法总则》在我国民法典中的重要地位

  三、民法总则的任务是规定民事法律关系的抽象规则

  第三节《民法总则》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基本规定一章规定的主要内容

  二、自然人一章规定的主要内容

  三、对法人一章规定的主要内容

  四、关于非法人组织一章规定的主要内容

  五、民事权利一章规定的主要内容

  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规定的主要内容

  七、关于代理的主要内容

  八、关于民事责任的主要内容

  九、关于诉讼时效

  十、关于期间计算的主要内容

  下篇《民法总则》逐条释义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一条【立法宗旨和立法根据】

  第二条【调整对象】

  第三条【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第四条【平等原则】

  第五条【意思自治原则】

  第六条【公平原则】

  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

  第八条【公序良俗原则】

  第九条【绿色原则】

  第十条【民法法源】

  第十一条【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

  第十二条【民法适用范围】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

  第十四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第十五条【自然人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的确定】

  第十六条【胎儿利益的保护】

  第十七条【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的年龄界限】

  第十八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未成年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二十条【未成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二十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法律行为的实施】

  第二十二条【成年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二十三条【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条【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和恢复】

  第二十五条【自然人的住所】

  第二节 监护

  第二十六条【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及其监护顺序】

  第二十八条【成年人监护制度】

  第二十九条【遗嘱指定监护】

  第三十条【协议监护】

  第三十一条【监护人的指定、临时监护人】

  第三十二条【公职监护人】

  第三十三条【意定监护】

  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

  第三十五条【监护职责履行的要求】

  第三十六条【监护人资格的撤销】

  第三十七条【监护资格被撤销不免除其身份权义务】

  第三十八条【监护人资格的恢复】

  第三十九条【监护关系的终止】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十条【宣告失踪】

  第四十一条【下落不明时间的起算】

  第四十二条【失踪人的财产代管】

  第四十三条【财产代管人的职责】

  第四十四条【财产代管人的变更】

  第四十五条【宣告失踪的撤销】

  第四十六条【宣告死亡的条件】

  第四十七条【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适用顺序】

  第四十八条【宣告死亡的死亡日期确定】

  第四十九条【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行为的效力】

  第五十条【死亡宣告的撤销】

  第五十一条【宣告死亡人的婚姻关系】

  第五十二条【死亡宣告人的亲子关系】

  第五十三条【死亡宣告被撤销后的财产返还】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十四条【个体工商户】

  第五十五条【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十六条【债务承担规则】

  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五十七条【法人】

  第五十八条【法人的成立】

  第五十九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六十条【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第六十一条【法定代表人】

  第六十二条【法定代表人职务行为的责任承担】

  第六十三条【法人的住所】

  第六十四条【变更登记】

  第六十五条【实际情况与登记事项不一致的法律后果】

  第六十六条【登记信息的公示】

  第六十七条【法人合并、分立的责任承担】

  第六十八条【法人终止】

  第六十九条【法人解散】

  第七十条【法人清算】

  第七十一条【法人清算的法律适用】

  第七十二条【清算法人】

  第七十三条【破产清算】

  第七十四条【法人分支机构】

  第七十五条【设立中的法人】

  第二节 营 利 法 人

  第七十六条【营利法人的概念】

  第七十七条【营利法人的成立】

  第七十八条【营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七十九条【营利法人章程】

  第八十条【营利法人权力机构】

  第八十一条【营利法人执行机构】

  第八十二条【营利法人监督机构】

  第八十三条【出资人权利不得滥用及法人人格否认】

  第八十四条【不得进行关联交易】

  第八十五条【营利法人决议瑕疵】

  第八十六条【营利法人社会责任】

  第三节 非营利法人

  第八十七条【非营利法人的概念】

  第八十八条【事业单位法人】

  第八十九条【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

  第九十条【社会团体法人】

  第九十一条【社会团体法人治理结构】

  第九十二条【捐助法人】

  第九十三条【捐助法人治理结构】

  第九十四条【捐助人的权利】

  第九十五条【非营利法人终止时剩余财产的分配】

  第四节 特 别 法 人

  第九十六条【特别法人】

  第九十七条【机关法人】

  第九十八条【机关法人的终止和责任承担】

  第九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第一百条【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第一百零一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

  第一百零二条【非法人组织的界定】

  第一百零三条【非法人组织的设立和登记】

  第一百零四条【非法人组织的责任承担】

  第一百零五条【非法人组织的代表人】

  第一百零六条【非法人组织的解散】

  第一百零七条【非法人组织的清算】

  第一百零八条【非法人组织的法律准用】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一百零九条【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第一百一十条【具体人格权】

  第一百一十一条【个人信息权】

  第一百一十二条【身份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财产权利的平等保护】

  第一百一十四条【物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物权客体】

  第一百一十六条【物权法定原则】

  第一百一十七条【物的征收与征用】

  第一百一十八条【债权】

  第一百一十九条【合同之债】

  第一百二十条【侵权之债】

  第一百二十一条【无因管理】

  第一百二十二条【不当得利】

  第一百二十三条【知识产权及其客体】

  第一百二十四条【继承权及其客体】

  第一百二十五条【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

  第一百二十六条【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

  第一百二十七条【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

  第一百二十八条【单行权利保护法的准用】

  第一百二十九条【民事权利的取得方式】

  第一百三十条【民事权利的行使】

  第一百三十一条【民事权利与义务相一致】

  第一百三十二条【禁止权利滥用】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概念】

  第一百三十四条【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第一百三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第一百三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及对当事人拘束力】

  第二节 意 思 表 示

  第一百三十七条【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

  第一百三十九条【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

  第一百四十条【意思表示的形式】

  第一百四十一条【意思表示的撤回】

  第一百四十二条【意思表示的解释】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

  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六条【虚假行为和隐藏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七条【重大误解及其效力】

  第一百四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欺诈行为及其效力】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欺诈行为及其效力】

  第一百五十条【胁迫】

  第一百五十一条【显失公平】

  第一百五十二条【撤销权的除斥期间和消灭事由】

  第一百五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事由】

  第一百五十四条【恶意串通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

  第一百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财产返还责任】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第一百五十八条【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五十九条【附条件法律行为条件的拟制】

  第一百六十条【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

  第七章 代理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代理】

  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的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条【代理的类型】

  第一百六十四条【不当代理及其责任承担】

  第二节 委 托 代 理

  第一百六十五条【授权委托书的形式要求】

  第一百六十六条【共同代理】

  第一百六十七条【违法代理及其责任承担】

  第一百六十八条【代理人的行为限制】

  第一百六十九条【复代理】

  第一百七十条【职务代理的法律效力】

  第一百七十一条【无权代理及其后果】

  第一百七十二条【表见代理】

  第三节 代 理 终 止

  第一百七十三条【委托代理的终止】

  第一百七十四条【被代理人死亡后委托代理行为有效的情形】

  第一百七十五条【法定代理的终止】

  第八章 民 事 责 任

  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责任】

  第一百七十七条【按份责任】

  第一百七十八条【连带责任】

  第一百七十九条【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第一百八十条【不可抗力】

  第一百八十一条【正当防卫】

  第一百八十二条【紧急避险】

  第一百八十三条【见义勇为的特别请求权】

  第一百八十四条【紧急救助的责任豁免】

  第一百八十五条【英烈人格利益的保护】

  第一百八十六条【民事责任的竞合】

  第一百八十七条【民事责任优先】

  第九章 诉 讼 时 效

  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

  第一百八十九条【诉讼时效分期债务起算时间】

  第一百九十条【对法定代理人请求权诉讼时效起算时间】

  第一百九十一条【未成年人性侵害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起算时间】

  第一百九十二条【自愿履行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一百九十三条【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

  第一百九十四条【诉讼时效中止】

  第一百九十五条【诉讼时效的中断】

  第一百九十六条【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第一百九十七条【诉讼时效法定】

  第一百九十八条【仲裁时效的准用】

  第一百九十九条【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第十章 期 间 计 算

  第二百条【期间的计算标准】

  第二百零一条【期间的起算】

  第二百零二条【期间终止日的确定】

  第二百零三条【期间计算的特殊规定】

  第二百零四条【期间计算的除外规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百零五条【与期间计算有关的术语】

  第二百零六条【施行时间】

  附录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

  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等相关条文对照


前言/序言

序 言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我国编纂民法典的重要立法任务完成了第一步,民法典的编纂有了奠基石。这标志着我国民事立法进入到了民法典时代。下一步,再经过三年的努力,到2020年,我国民法典的编纂任务将全部完成,我国的民法典将屹立在世界民法之林,成为一部优秀的大国民法典。

编纂民法典,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是满足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客观需要,是健全市场经济制度,完善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的必然要求。正因为如此,人们认为民法典是事关全国人民民事权益保护这一根本大事的基本法。而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开篇之作,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的作用,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总纲,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统领民法典的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等各编的编纂,这些分编都必须在民法总则的基础上,对各项民事制度作出具体规定。因此,民法总则必须采取“抽取公因式”的办法,把民事法律制度中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引领性的规定,写进民法总则,在这个基础上去构建全部的民法典体系。

民法总则的基本编制体例,实际上是按照民事法律关系的抽象规则进行的。按照民法总则的主要内容看,就是按照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进行的展开性规定,规定了民法的一般性原则。因此,民法总则的结构体例和内容,是一部非常庞大的、具有新意的、引领时代潮流的一部民法总纲。可以说,民法总则的内容博大精深,包含了我国市民社会的基本生活规则和交易规则,是市民社会的百科全书。

非常有幸的是,我自始至终地参加了民法总则的立法活动。在立法开始之时,就自己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建议稿》,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并报送给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人大法工委”)作为立法参考。在立法开始后,我又被选为全国人大法工委立法专家委员会的立法专家委员,更深层次地参加了民法总则的立法活动,对民法总则的内涵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在民法总则通过之后,我和我的研究团队利用自己参与民法总则立法的优势,抓紧时间,对民法总则的条文进行解释和案例的解读,形成了本书。希望本书能够为民法总则的宣传、理解与适用做出贡献。但是,由于民法总则刚刚公布,笔者也在不断学习之中,尽管笔者竭尽努力,着力地展现民法总则博大精深的内容,但是毕竟个人的民法功力有限,研究还很肤浅,因此还应当进一步深入研究,做到精准地理解民法总则的条文,在今后对本书的修订中不断完善。

本书的条文释义包括三个部分,第一是对民法总则的条文进行解读,第二是选择与特定条文相关的典型案例,第三是就典型案例与民法总则条文之间的对应关系和理论基础进行说明。由于民法总则刚刚公布,现在选取的案例都是民法总则公布之前发生的,因此,有的条文没有直接对应的案例,只是借助案例来解读条文的精神。

本书是笔者和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的研究人员共同努力的结果。敬请广大读者关注本书,并对本书讹误之处提出保护宝贵意见。

杨立新

2017年3月 北京



中国古代哲学思想的演变与核心流派研究 本书致力于深入剖析中国古代哲学思想的漫长发展历程,聚焦于先秦至魏晋时期各个核心流派的形成、演变、主要观点及其对后世中国社会、文化和政治思想产生的深远影响。 本书并非对某一特定法律体系或当代法律概念的解读,而是着眼于哲学思辨的本源,探讨古人如何构建其世界观、伦理观与政治理想。 本书的结构围绕中国思想史上的重大转折点和关键学派展开,旨在提供一个全面而细致的学术梳理。 第一部分:先秦哲学的奠基与百家争鸣 本部分追溯了中国哲学思想的源头,从上古的巫术、神话色彩中如何逐渐提炼出早期的宇宙论和原始伦理观念。重点分析了商周时期的“天命”思想及其在周代礼乐制度中的实践与理论化。 一、儒家思想的源流与发展: 本书详细考察了孔子创立的仁、礼思想的内涵及其对个体修身与社会秩序的构建。重点分析了儒家学派在战国时期的分化与发展: 孟子的性善论与民本思想: 深入探讨了孟子“仁政”理论的逻辑基础,以及他如何通过“尽心知性,知天”来确立道德哲学的最高范畴。分析了其“民贵君轻”思想在古代政治哲学史上的地位,及其对后世王朝更迭的解释体系的影响。 荀子的性恶论与化性起伪: 对比分析了荀子关于人性、教育和礼法制度的观点。重点阐述了其强调后天环境塑造和通过外在的礼法规范来维持社会稳定的理论体系,以及这与孟子学说的根本区别。 董仲舒的新儒学与天人感应: 考察了汉代儒学如何吸收阴阳五行学说,构建起一套宏大的宇宙结构与政治合法性论证体系,分析了“三纲五常”理论的最终确立过程。 二、道家学说的核心机理: 本书侧重于老庄思想的本体论和认识论。 《道德经》的“道”与“无为”: 探讨了“道”作为万物之源、超越一切名相的形而上学意义,以及“无为”并非不作为,而是顺应自然规律的治理方针。对“朴”、“复”等关键概念进行了辨析。 《庄子》的逍遥与齐物: 深入研究庄子如何运用寓言和奇特的想象来解构世俗的价值标准,探讨其对个体精神自由的极致追求,以及“齐物论”对二元对立思维模式的颠覆性意义。 三、法家思想的实践路径: 本书将法家视为先秦时期解决社会动荡的实用主义哲学流派。 韩非子的集大成: 分析了法、术、势三要素如何构筑起一个高效的中央集权统治机器。重点阐述了其历史进化论的观点,即社会治理必须顺应时代变化,摒弃古代典章制度的束缚。对“不期而会”的法治观念进行了细致考察。 四、墨家与名家的独特贡献: 墨家的“兼爱”与“非攻”: 研究了墨家在伦理学上挑战儒家差等之爱的“兼爱”思想,以及其在军事、科技和组织纪律方面的实践。 名家的逻辑辩证: 重点梳理了公孙龙的“白马非马”等命题,探讨了名家对语言、概念和逻辑关系的早期探索,这些思想对后世逻辑学和认识论的影响。 第二部分:汉代经学、玄学与佛学思潮的交融 本部分探讨了秦朝统一后,思想领域从剧烈压制走向经学独尊,再到魏晋时期对个体生命价值的深刻反思。 一、汉代的经学化与独尊儒术的后果: 分析了董仲舒的理论如何使儒学从“诸子百家”中脱颖而出,成为官方意识形态,并详述了谶纬之学如何渗透到政治合法性论证中。 二、魏晋玄学的兴起与“三玄”的解读: 玄学的出现被视为对汉代僵化、繁缛的经学体系和日益衰微的王朝政治的双重反动。 竹林七贤与名士风度: 探讨了士人阶层对生命本真、自然洒脱的追求,以及这种风度如何成为对当时政治环境的隐性抵抗。 王弼与郭象的注解: 重点分析了他们如何以老庄思想的框架重新诠释《周易》、《老子》、《庄子》,强调“有”与“无”、“本”与“末”的辩证关系,特别是郭象关于“独化”和“齐物”的论述。 三、佛教的东渐与本土化: 本书考察了佛教思想体系(如般若学、涅槃学)传入中国后,如何与本土的儒、道思想进行艰难的对话与融合。分析了“格义”方法如何帮助早期中国信徒理解“空”、“无”等抽象概念,并探讨了其在士大夫阶层中传播的原因。 第三部分:宋明理学的重构与心性论的深化 本书最后一部分聚焦于宋代,探讨在佛教和道教的深刻影响下,儒家思想如何完成一次结构性的自我更新,形成影响深远的理学体系。 一、北宋儒学的早期探索: 周敦颐的太极图说: 分析了其如何试图在儒家框架内构建一个涵盖宇宙生成和伦理实践的完整模型。 邵雍的时空哲学: 探讨了其“元、会、运、世”的历史循环观。 二、程朱理学的集大成: 深入解析朱熹的“存天理,灭人欲”的核心命题,详细阐述了“格物致知”的实践方法论,以及“理”作为实体性和客观性的本体论地位。本书将重点辨析朱熹的“四书”注释体系的结构性特征。 三、陆王心学的兴起与革命性: 对比分析了以陆九渊和王阳明为代表的心学,重点阐述了“心即理”、“致良知”和“知行合一”的学说。探讨心学如何将哲学的重心从外在的“物”转向内在的“心”,极大地激发了后世个体的能动性和道德实践的自觉性,成为影响明清思想和文化的重要力量。 总结而言,本书旨在为读者提供一个关于中国古代哲学思想如何从政治伦理出发,逐渐深化为一套复杂而精妙的宇宙论、认识论和心性论的完整图景。全书以严谨的文献考据和深入的思辨分析,力求展现这些思想传统跨越千年的生命力与内在逻辑的连贯性。

用户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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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书的那一刻,就被它的厚重感和精美的包装所吸引。我一直对中国的法律体系充满好奇,特别是民法总则,因为它涉及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这本书的优点在于,它并非简单地罗列法条,而是深入地剖析了每一条法条背后的立法精神和价值取向。作者的文笔流畅,结构清晰,即使是复杂的法律概念,也能被解释得条理分明。我尤其赞赏书中对一些特殊情况的处理方式,比如在处理侵权责任时,作者通过几个不同的案例,详细讲解了过错推定、无过错责任等不同责任形态的适用,这让我对法律的灵活性和适用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书中的案例选择非常贴近实际生活,涉及的纠纷类型也多种多样,这让我能够更好地理解法律在解决现实问题中的作用。我发现,通过阅读这本书,我不仅增长了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培养了一种法律思维,能够从法律的角度去分析问题,去解决问题。这本书无疑是我近期阅读过的最富有价值的一本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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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的装帧设计非常有质感,拿在手里沉甸甸的,给人一种可靠的感觉。我一直觉得,法律的学习需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而这本书恰恰做到了这一点。作者不仅对民法总则的各项原则和制度进行了深入的阐述,还穿插了大量精心挑选的案例,这些案例都具有代表性,能够生动地展现法律条文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我特别喜欢书中关于合同法部分的内容,通过几个关于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的案例,我才真正理解了合同的成立、生效、履行以及违约责任等概念,也学会了如何更好地规避合同风险。书中的语言风格比较学术化,但又不会过于晦涩难懂,对于有一定法律基础的读者来说,这本书能够帮助他们深化理解;对于初学者,则可以将其视为一本极具参考价值的入门读物。值得一提的是,书中还对一些最新的立法解释和司法口径进行了梳理,这对于了解最新的法律动态非常有帮助。总的来说,这是一本集理论性、实践性和前瞻性于一体的优秀民法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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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的印刷质量非常出色,纸张白皙,字体清晰,阅读起来非常舒适。我购买这本书主要是想深入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核心内容,并学习如何将其应用于实际生活。作者在这本书中,将晦涩的法律条文与生动的案例相结合,使得原本枯燥的法律知识变得易于理解和消化。我特别欣赏书中对于“人格权”部分的论述,通过几个关于名誉权、隐私权受侵害的案例,我深刻体会到了法律对于个人尊严和隐私的保护力度。作者在分析案例时,不仅指出了法律适用的具体条文,还深入剖析了法官的裁判思路和法律背后的价值判断,这让我能够更全面地理解法律的运行机制。此外,书中还对一些比较复杂的法律关系,比如夫妻共同财产、继承等,进行了详细的解读,并提供了相应的案例分析,这对于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家庭纠纷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总而言之,这是一本集学术价值、实践指导和人文关怀于一体的民法总则解读专著,强烈推荐给所有关心自身权益的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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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的封面设计简洁大气,一眼就能看出其专业性和权威性。我选择购买这本书,主要是想系统地了解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最新精神和核心要义。阅读过程中,我发现作者在梳理法律条文的同时,非常注重结合最新的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成果,这使得内容既具有前沿性,又紧贴实际。尤其令我印象深刻的是,书中对一些模糊地带和争议问题的解读,作者能够引用多方观点,并给出自己的理性分析,这种严谨的态度让我对书中内容深信不疑。我最喜欢的部分是关于权利的界定和保护那一章,通过几个实际发生的案例,我才真正理解了什么是“合法权益”,以及在现实生活中如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书中的案例 selection 也很独到,并非都是教科书式的死板案例,而是包含了许多贴近生活、充满戏剧性的情节,这使得阅读过程更加生动有趣。我个人认为,这本书不仅适合法律从业者,也适合广大普通读者,因为它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法律,更好地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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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的排版和装帧都相当用心,纸张的触感很好,翻阅起来有一种实在感。内容方面,虽然我还没能完全消化,但就目前所读的部分来看,作者的逻辑清晰,叙述深入浅出,对于一些复杂的法律概念,他能够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进行解释,并且辅以生动的案例,这对于我这样非法律专业背景的读者来说,简直是福音。我特别欣赏书中对一些历史沿革和理论基础的探讨,这让我不仅仅是学习了法律条文,更能理解其背后的精神和逻辑,这对于真正掌握和运用法律知识至关重要。例如,在关于法人制度的部分,作者不仅介绍了不同类型的法人,还详细阐述了法人人格否认的原则和实践,通过几个经典的案例,我仿佛置身于庭审现场,深刻体会到法律是如何在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中发挥作用的。而且,书中还对一些前沿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前瞻性的分析,这让我对未来法律的发展方向有了一定的认识,也更加激发了我继续深入学习的兴趣。总而言之,这是一本既有学术深度又不失实践指导意义的佳作,非常值得推荐给所有对民法感兴趣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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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错不错不错不错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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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西不错!!!!值得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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挺厚一本,慢慢读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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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书非常好,值得细细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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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装正版,内容充实,案例很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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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错!好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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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版图书价格太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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