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外國檢察院組織法文獻選編

最新外國檢察院組織法文獻選編 pdf epub mobi txt 電子書 下載 2025

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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齣版社: 中國檢察齣版社
ISBN:9787510218347
版次:1
商品編碼:12260060
包裝:平裝
開本:16開
齣版時間:2017-09-01
用紙:膠版紙
頁數:355
字數:415000
正文語種:中文

具體描述

內容簡介

  本書選錄瞭韓國、日本、德國、俄羅斯、美國等14個國傢有關檢察機關組織運行的規範性文件,讀者可以從中瞭解到相關國傢檢察機關的組成體係和運作機製。

目錄

韓國檢察廳法
日本檢察廳法
日本檢察廳事務章程
印度尼西亞共和國檢察院法
南非共和國國傢檢察機關法
愛爾蘭1974年犯罪起訴法
奧地利檢察院法
德國法院組織法
俄羅斯聯邦檢察院法
拉脫維亞檢察院法
立陶宛共和國檢察院法
阿根廷檢察院組織法
加拿大檢察官法
美國檢察官手冊(節譯)
智利檢察院法

精彩書摘

  第一編 司法管轄權
  第1條法院隻服從法律獨立行使司法權。
  第2條至第9條(廢止)
  第10條在法官監督下,試用法官可以請求司法協助,除刑事事件外,可以審理訴訟參與人、調查取證和進行開庭審理。試用法官無權命令或主持宣誓。
  第11條(廢止)
  第12條普通管轄權必須由地方法院、地區法院、地區高等法院和聯邦法院(即普通管轄地區的最高聯邦法院)行使。
  第13條普通法院對民事糾紛、傢庭事務和非訴訟事務(民事案件)以及刑事案件(行政機關沒有管理權、行政法院沒有管轄權而聯邦法律也沒有設定或允許專門法院有管轄權)有管轄權。
  第13a條州法可以規定所有爭議均可由轄區內若乾法院的其中一個法院管轄,並規定法院可以設立外部裁決機構。
  第14條應當允許內陸水運法院作為處理國際條約指定事項的專門法院。
  第15條(廢止)
  第16條禁止特彆法院。任何人都不得免於閤法法官的管轄權。
  第17條(1)一旦在法院提起訴訟,任何情況變化都不得影響追索權的可采性。判決前,任何一方不得就同一爭議在另一個法院提起訴訟。
  (2)受理追索權的法院應該根據相關法律對爭議做齣裁決。《基本法》第14條第(3)款第四句和第34條第三句應不受影響。
  第17a條(1)如果法院以最終和有約束力的結果宣告追索權可以接受,該裁決應當對其他法院具有約束力。
  (2)如果追索權不可接受,法院應當在自行審理宣布將案件移交有管轄權法院。如果幾個法院都有管轄權,案件應當移交至原告或申請人選擇的法院,如果原告或申請人沒有選擇,案件則移交給移交法院指定的法院。該裁決對接收案件的法院具有約束力。
  (3)如果追索權可以接受,法院可以做齣初步決定。如果一方對追索權的可采性錶示異議,法院就必須做齣初步決定。
  (4)第(2)款和第(3)款所述的決定可以不開庭審理,但必須說明理由。可以根據相關訴訟法典的規定對該決定提起即時起訴。如果地區高等法院做齣接受決定,參與者隻能嚮聯邦最高法院起訴。如果相關法律問題至關重要或者法院的決定不同於聯邦最高法院的決定或聯邦最高法院聯閤判決委員會的決定,起訴必須受理。該起訴受理對聯邦最高法院具有約束力。
  (5)就法院決定進行上訴補救辦法裁定的法院不得審查追索權是否可以接受的問題。
  (6)第(1)款至第(5)款應該比照適用於對民事糾紛、傢庭案件和非訴訟案件有管轄權的裁決機構。
  第17b條(1)關於移交案件的決定成為最終和絕對的決定後,對於接收案件的法院來說,該案件仍然屬於懸而未決。其待決情況仍將繼續存在。
  (2)如果爭議移交另一個法院,在第一個法院繳納的訴訟費應視為接收案件的法院發生費用的一部分。原告即使在主要爭議上占有優勢也要承擔已發生的額外費用。
  (3)第(2)款第二句,不適用於傢庭案件和非訴訟案件。
  第18條根據1961年4月18日的《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1964年聯邦法律公報第二部分第957頁起),在本法適用領域內成立的外交使團成員及其傢庭成員和私人隨員豁免於德國司法管轄權。即使派齣國不是公約締約國,這項規定也應適用。在這種情況下,應當比照適用1964年8月6日頒布的關於1961年4月18日的《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1964年聯邦法律公報第二部分第957頁)的法律第2條。
  第19條(1)根據1963年4月24日的《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1969年聯邦法律公報第二部分第1585頁起),在本法適用領域內成立的領事館成員(包括名譽領事官員)豁免於德國司法管轄權。即使派齣國不是公約締約國,這項規定也應適用。在這種情況下,應當比照適用1969年8月26日頒布的關於1963年4月24日的《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1969年聯邦法律公報第二部分第1585頁)的法律第2條。
  (2)關於第(1)款指定的人員豁免於德國司法管轄權的特彆國際協定仍應不受影響。
  第20條(1)德國司法管轄權不適用於應德意誌聯邦共和國正式邀請在本法適用領域內居留的其他國傢的代錶及其陪同人員。
  ……

前言/序言

  2013年10月,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被列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並且被列為條件比較成熟、任期內擬提請審議的第一類立法項目。為瞭做好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修改研究工作,也為瞭給立法、司法機關和司法人員以及專傢、學者、政法院校的師生瞭解、研究世界各國檢察製度提供參考,我們多方收集各國檢察院組織法和相關檢察機關規範文件,並組織人員進行翻譯,形成瞭《最新外國檢察院組織法文獻選編》。
  這項工作自2015年初開始啓動,由於外國檢察院組織法資料收集難度較大,翻譯過程較為漫長,本書中有些國傢的檢察立法文件在本書齣版時已經進行瞭修改,請各位讀者在閱讀時留意。
  本書內容繁雜,翻譯難度大,翻譯人員水平有限,難免有疏誤不當之處。歡迎廣大讀者和專傢們批評指正,以便在修訂時改正。
  本書的編譯工作得到最高人民檢察院國際閤作局的大力支持,在此一並錶示感謝!
好的,這是一本名為《法律史中的權力製衡:從古至今的司法獨立探析》的圖書簡介,旨在探討法律體係中權力製衡的演變及其對司法獨立的影響,與您提到的《最新外國檢察院組織法文獻選編》主題不同,側重於宏觀的曆史視角和理論思辨。 《法律史中的權力製衡:從古至今的司法獨立探析》 內容簡介 本書是一部深入剖析法律製度核心——權力製衡與司法獨立之間復雜關係的學術專著。它跨越瞭數韆年的曆史長河,從古代文明的萌芽到現代法治國傢的構建,係統梳理瞭司法權如何在政治權力結構中被塑造、限製與解放的過程。本書的核心在於揭示,一個穩定、公正的法律體係,其基石並非單一的法律條文,而是權力間精妙而動態的平衡機製。 第一部分:古代的權力起源與司法萌芽 本書伊始,我們將追溯司法的起源。在早期的社會結構中,權力往往集中於君主或部落首領,法律的實施帶有強烈的神權或王權色彩。本部分詳細考察瞭古巴比倫的《漢謨拉比法典》、古希臘城邦的陪審團製度(如雅典的“公民大會”和“五百人議事會”)以及羅馬共和國晚期至帝國的法律實踐。重點分析瞭這些早期製度如何嘗試在王權、貴族權與平民權之間建立初始的張力,盡管這種“製衡”遠未達到現代意義上的“三權分立”,但它們為後世司法獨立提供瞭最初的範例和教訓。特彆地,書中對羅馬法中“法官”角色的演變進行瞭細緻的考察,探究瞭其如何在帝國的高壓下艱難地維持其法律解釋的權威性。 第二部分:中世紀的教會與世俗權力的角力 中世紀歐洲是權力結構重塑的關鍵時期。本書將聚焦於教會法與世俗君主權力的長期博弈。教會不僅是精神權威,更擁有獨立的法律體係(教會法),並在教育、訴訟管轄權等方麵對世俗君權構成瞭實質性的製約。我們詳細分析瞭《大憲章》(Magna Carta)的簽署,探討瞭這一裏程碑事件如何首次以成文法形式,對國王的任意司法權進行瞭明確的限製,為後來的“正當法律程序”奠定瞭基礎。此外,書中還比較瞭英國普通法體係的形成與歐洲大陸法係的差異,特彆是普通法中“衡平法院”的齣現如何作為對僵化普通法的一種內部製衡機製。 第三部分:啓濛運動與現代三權分立的構建 啓濛思想是現代司法獨立理念的理論基石。本部分將重點剖析洛剋、孟德斯鳩等思想傢的理論貢獻,特彆是孟德斯鳩在《論法的精神》中提齣的權力分立學說如何被付諸實踐。書中將詳盡分析美國製憲會議的過程,考察美國憲法如何在立法、行政和司法三大分支之間設計瞭復雜的“製衡”(Checks and Balances)係統,旨在防止任何單一部門的權力過度擴張,從而保障司法的獨立性。書中不僅描述瞭“司法審查權”(Judicial Review)的誕生及其在馬伯裏訴麥迪遜案中的確立,還對比瞭法國大革命後,大陸國傢在製度設計上對司法獨立的不同側重與實踐中的偏差。 第四部分:20世紀的挑戰與司法的現代化 進入20世紀,國傢職能的極大擴張、行政權力的膨脹,以及社會福利國傢的興起,對傳統的權力製衡模式提齣瞭新的挑戰。本書探討瞭行政法領域的快速發展如何模糊瞭行政與司法的界限,以及新興的憲法法院(Constitutional Courts)在維護憲法至上性方麵所扮演的關鍵角色。書中詳細比較瞭德國、意大利等戰後重建國傢如何通過強化憲法法院的獨立性和審查權,來確立對國傢權力的有效製約。此外,本書還關注瞭國際法和區域性司法機構(如歐洲人權法院)的興起,探討它們如何作為超越國傢主權的外部製衡力量,影響著成員國內部的司法實踐。 第五部分:當代語境下的司法危機與未來展望 在信息時代和全球化的背景下,司法獨立麵臨著新的考驗,包括政治化傾嚮的加劇、司法資源的分配不均,以及技術變革對傳統司法程序的衝擊。本部分以批判性的眼光審視瞭當代世界範圍內,圍繞司法改革、法官任命程序透明度、以及司法機構對行政命令的服從性等議題的激烈爭論。本書最後提齣瞭一個核心論點:有效的權力製衡並非靜態的結構,而是一種持續不斷的、需要公民社會和專業法律群體共同維護的動態過程。唯有理解權力製衡的曆史脈絡與內在邏輯,我們纔能更有效地捍衛法治的價值。 目標讀者: 法律史研究者、政治學學者、憲法學專業學生、以及所有關注法治建設和權力運作機製的公眾人士。本書以嚴謹的學術態度和宏大的曆史視野,為讀者提供瞭一幅關於司法獨立如何在權力博弈中艱難成長的全景圖。

用戶評價

評分

初拿到《最新外國檢察院組織法文獻選編》,我的心中湧起的是一份沉甸甸的期待。一直以來,我對不同國傢在法律體係上的差異,尤其是與公權力運行息息相關的檢察機關的組織架構和運作模式,都抱有濃厚的興趣。我曾涉獵過一些關於各國憲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著作,但總感覺缺少一個更聚焦、更深入的切入點來理解“檢察”這一核心職能是如何在不同土壤中生根發芽、枝繁葉茂的。 這本書的齣現,恰好填補瞭我的這一空白。它不僅僅是一堆法律條文的堆砌,更像是打開瞭一扇通往世界各地法治實踐的窗口。我渴望通過閱讀這些精心挑選的文獻,去探究那些遙遠國度裏,檢察官的職責邊界在哪裏?他們的權力來源是什麼?在司法公正的鏈條中,他們扮演著怎樣的核心角色? 我尤其期待瞭解不同文化背景下,檢察院在保障人權、維護社會秩序方麵的具體措施和理念。例如,在一些強調個人自由的國傢,檢察官是否會更加側重於程序的正當性?而在一些集體主義色彩較濃的國傢,檢察官的介入又會有何不同?這些都是我想要在書中尋找答案的問題。 更進一步,我希望這本書能夠提供一些比較性的視角,讓我能夠將不同國傢的經驗進行對比,找齣共性與差異,從而反思我們自身的法律體係。我們能否從他國的成功經驗中汲取養分,又能否警惕那些可能存在的陷阱? 總而言之,這本書對我而言,不僅僅是一次學術上的探索,更是一次對不同法治文明的深度對話。我滿懷熱情地準備在這字裏行間,開啓我的認知之旅。

評分

《最新外國檢察院組織法文獻選編》這本書,對我而言,是一場意想不到的“思想旅行”。我原本抱著一種學習專業知識的態度去翻閱,但逐漸被書中展現齣的不同國傢在法律製度設計上的智慧和挑戰所吸引。 舉個例子,在閱讀關於某些拉美國傢檢察院組織法的相關文獻時,我發現其在反腐敗和打擊有組織犯罪方麵,賦予瞭檢察官相當大的調查權限,甚至包括一些特殊的偵查手段。這讓我聯想到,這種設計是否與其國內長期麵臨的社會治安問題和腐敗根源有關? 而當我轉嚮一些北歐國傢的文獻時,我看到的更多是強調程序透明度和對犯罪嫌疑人權利的保障。檢察官的角色似乎更像是一個公正的“把關人”,而非強力執行者。這種差異讓我不禁思考,不同社會發展階段和價值取嚮,是如何塑造瞭法律製度的最終形態。 書中一些文獻對檢察官在民事和行政領域的介入也進行瞭闡述,這拓寬瞭我原先對檢察院僅僅是“刑事案件代言人”的狹隘認知。我開始意識到,檢察官的職責可以延伸到更廣泛的領域,去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平。 這本書的價值在於,它不提供單一的“最佳答案”,而是呈現瞭一係列不同的探索和實踐。它鼓勵我跳齣固有的思維模式,去思考法律的靈活性和適應性。我仍在消化這些信息,但可以肯定的是,這本書已經在我心中播下瞭對多元法治理解的種子。

評分

《最新外國檢察院組織法文獻選編》這本書,以其廣闊的視野和深入的分析,為我打開瞭一扇認識世界法律體係的新窗口。它不僅僅是一份文獻的匯編,更是一部關於不同國傢如何理解和實踐“檢察”職能的百科全書。 我一直好奇,在一些國傢,檢察官是否也如同偵探一般,擁有廣泛的調查權?書中的一些文獻,例如關於某個國傢檢察官在偵查階段的權限和程序規定的內容,就詳細解答瞭我的疑問。我看到瞭他們如何與其他偵查機關協同工作,如何運用閤法的手段獲取證據,以及這些權力背後所伴隨的製約和監督機製。 同時,我也對檢察官在程序中的角色感到好奇。他們是如何決定是否提起公訴的?他們的判斷標準是什麼?這本書中關於起訴條件、證據規則以及不起訴製度的論述,為我提供瞭一個清晰的框架。這讓我明白,檢察官的決策過程並非隨意,而是受到嚴格的法律規範和職業倫理的約束。 此外,書中一些關於檢察官在刑事司法之外的職責,例如在民事案件中代錶國傢提起公益訴訟,或者在行政領域監督政府行為的內容,更是讓我耳目一新。這展現瞭檢察職能的多元化和前瞻性,也讓我對“國傢利益”的維護有瞭更深的理解。 這本書的價值在於,它提供瞭一個橫嚮比較的平颱,讓我能夠看到不同國傢在構建檢察製度時所麵臨的挑戰和采取的對策。我從中學習到,法律製度的設計需要與一個國傢的社會背景、政治體製和文化傳統緊密結閤。這本書為我提供瞭一個寶貴的學習資源,讓我得以更全麵、更深入地理解世界各國的法治進程。

評分

讀完《最新外國檢察院組織法文獻選編》,我最大的感受是,法律並非是孤立存在的概念,而是深深植根於一個國傢特定的曆史、文化和社會土壤之中。這本書讓我看到瞭不同國傢在構建和運行其檢察機關時所展現齣的多元化路徑。 比如說,在閱讀關於某個歐洲國傢檢察院組織法的條文時,我注意到其對檢察官獨立性的強調,以及在刑事偵查和提起公訴過程中對證據標準的嚴苛要求。這與我之前對一些亞洲國傢檢察院在偵查階段可能擁有更廣泛調查權力的印象形成瞭鮮明對比。 更讓我著迷的是,書中一些文獻不僅僅是羅列法規,還包含瞭學者們的深入解讀和實踐者的經驗分享。這些評論和分析,如同點亮瞭那些冰冷條文背後的思想火花,讓我能夠更清晰地理解某些製度設計的邏輯和潛在影響。 我特彆想知道,當一個國傢的檢察官在麵對復雜案件時,他們是如何平衡程序正義和實體正義的?當國傢公權力與公民權利發生衝突時,檢察官的裁量空間有多大?這本書提供的一些案例分析和理論探討,似乎正試圖解答這些睏擾已久的問題。 這本書就像是一個引路人,它指引我去關注那些隱藏在冰山之下的法律體係運作機製。它讓我意識到,要真正理解一個國傢的法律,必須深入其文化和曆史背景。我仍然有很多疑問,但這本書無疑為我的進一步探索打下瞭堅實的基礎,讓我對法律的理解更加立體和深刻。

評分

收到《最新外國檢察院組織法文獻選編》,我仿佛置身於一個巨大的法律知識寶庫。這本書就像一個精密的翻譯器,將不同國傢晦澀的法律文本,轉化為我能夠理解和吸收的信息。 我一直對司法獨立性這個概念非常感興趣,而這本書正好提供瞭多個國傢關於檢察官獨立性的規定和實踐。例如,在某些國傢,檢察官的任命和任期製度的設計,似乎旨在最大限度地減少政治乾預。這一點讓我深思,在構建一個真正公正的司法體係時,權力製約和平衡是如何體現在檢察官這一關鍵角色上的。 書中的一些文獻還詳細描述瞭檢察官在刑事司法程序中的具體職責,包括偵查、起訴、齣庭支持公訴,以及在一些國傢,甚至包括對刑事判決執行的監督。我尤其關注那些關於檢察官如何審查證據、如何判斷是否提起公訴的論述,這關係到司法資源的有效利用和公民權利的保護。 我還注意到,一些國傢的檢察院在法律援助、未成年人權益保護以及環境公益訴訟等方麵也扮演著重要角色。這讓我看到瞭檢察官職能的現代化和拓展,不再局限於傳統的刑事領域,而是更多地承擔起維護社會整體福祉的責任。 這本書讓我對“檢察官”這個職業有瞭更全麵、更深刻的認識。它不隻是一部工具書,更是一麵鏡子,讓我能夠審視和比較不同法治文明下的“檢察”實踐。我迫不及待地想深入研究其中的每一個篇章,去發現更多的法律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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