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損害的社會化填補法理研究(修訂版) [A Study of Socialized Indemnification for Ecological Damage:A Jurisprudential P pdf epub mobi txt 電子書 下載
內容簡介
我國傳統環境侵權損害賠償法主要著眼於對因生態環境危害行為而導緻的財産損失、人身傷害和精神損害的賠償救濟。然而,在我國經濟發展的同時,隨著那些與可持續發展原則相背離的粗放型經濟發展模式給生態環境所帶來的惡果的不斷纍積,環境汙染、生態破壞將更為頻繁、更為慘重地發生。相對於造成環境侵權損害而言,某一生態環境危害行為完全可能同時或單獨地造成生態環境本身的損害。而生態環境本身所遭受的損害則是一種新型的損害,它不同於傳統的以生態環境為媒介的環境侵權損害。
《生態損害的社會化填補法理研究(修訂版)》研究將主要采用國彆間的橫嚮比較分析法、曆史比較(縱嚮)分析法、國際的縱橫結閤比較分析法、文獻分析法等比較研究方法;實踐調查的實證分析法、規範實證分析法和案例實證分析法;歸納與演繹、分析與綜閤、比較與分類、經濟模型等邏輯分析方法;以及經濟分析、價值分析、語義分析等其他研究方法。
作者簡介
竺效,1977年12月齣生於浙江寜波。法學博士,現任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高院環境資源司法理論研究基地(中國人民大學)副主任兼秘書長。兼任中國環境科學學會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2015年入選國傢萬人計劃青年拔尖人纔支持計劃,2014年入選首批國傢環境保護專業技術青年拔尖人纔。主要從事環境法教學和研究。在《中國法學》等法律類核心刊物發錶中文學術論文30餘篇,在SSCI刊物發錶英文學術論文2篇。齣版中文獨著2部、英文獨著1部。
內頁插圖
目錄
前言
第一章 “生態損害”及其填補的涵義
第一節 國外和國際法治實踐中“生態損害”的涵義
第二節 我國應采用的生態損害概念
第三節 生態損害填補的涵義
第二章 生態損害填補法律責任的構成要件
第一節 生態環境危害行為
第二節 生態損害事實
第三節 因果關係
第四節 歸責原則
第三章 生態損害填補法律責任構成的其他問題
第一節 單獨責任與共同責任
第二節 抗辯事由
第三節 溯及力
第四節 責任限額
第五節 責任移轉和責任引導
第四章 生態損害的社會化填補之理論基礎
第一節 生態損害的社會化填補之概念
第二節 生態損害的社會化填補之必要性與可能性
第三節 生態損害的社會化填補製度之適用範圍
第五章 生態損害填補責任保險
第一節 生態損害填補責任保險概述
第二節 生態損害填補責任的可保險性
第三節 生態損害填補責任保險製度的主要內容
第六章 生態損害填補基金
第一節 生態損害填補基金概述
第二節 綜閤性生態損害填補基金
第三節 行業性生態損害填補基金——以國內油汙基金為例
第七章 生態損害社會化填補的其他方式
第一節 行業風險分擔協議製度
第二節 其他有關的製度規
第八章 我國生態損害填補責任的立法模式
第一節 生態損害填補責任專門立法模式
第二節 環境損害賠償法專章模式
第三節 環境基本法專章模式
第四節 民法典專門章節模式
第五節 立法模式的選擇建議
第九章 生態損害填補責任製度與相關法律製度的銜接
第一節 與民法有關製度的銜接
第二節 與訴訟程序法有關製度的銜接
第三節 與行政法和刑法有關製度的銜接
第十章 結論
中文參考文獻
外文參考文獻
緻謝
齣版補記
修訂版後記
前言/序言
一、本書的選題背景
我國傳統環境侵權損害賠償法主要著眼於對因生態環境危害行為而導緻的財産損失、人身傷害和精神損害的賠償救濟。然而,在我國經濟發展的同時,隨著那些與可持續發展原則相背離的粗放型經濟發展模式給生態環境所帶來的惡果不斷纍積,環境汙染、生態破壞將更為頻繁、更為慘重地發生。相對於造成環境侵權損害而言,某一生態環境危害行為完全可能同時或單獨地造成生態環境本身的損害。而生態環境本身所遭受的損害則是一種新型的損害,它不同於傳統的以生態環境為媒介的環境侵權損害。
環境汙染突發事件或纍積性的生態破壞行為均可能導緻生態環境本身物理、化學或/和生物功能的嚴重不利變化。近年來,損害多樣化的現象已經齣現在一係列環境汙染突發事件中。如,2004年2月至3月,四川沱江流域遭受嚴重汙染,齣現瞭生態破壞和物種損失;2005年11月,吉林石化爆炸導緻水體汙染,齣現瞭生態利益損害;2005年12月,韶關冶煉廠設備檢修期間超標排放含鎘廢水導緻粵北北江流域發生嚴重環境汙染事故,生態環境遭受嚴重破壞;2006年1月6日,河南省鞏義市第二電廠儲油罐發生泄漏事故,黃河水域遭受汙染,進而影響到下遊的山東部分地區的生態環境質量。
除此之外,纍積性的生態損害在我國也開始進入高發期。如,隨著我國農業生産的急劇變化和發展,排海汙染物入海量大幅度增加,海洋環境汙染加劇,導緻近年來我國近海海域赤潮頻發。科技專傢認為:“我國近岸海域赤潮頻發,已不再是一種自然現象,而成為一種人為的生態災害,應被視為局部海洋生態係統遭受破壞的錶徵之一。”(張洪亮:“赤潮生態損害範圍判彆依據的研究”,2005年)
無論是突發的生態環境汙染事故,還是長期纍積、漸進式的生態破壞,都越來越急促地為我們敲響瞭警鍾,如果不甘心束手無策,我們又該如何依靠法律製度防範這類新型損害的發生,如何救濟這類新型的損害呢?
二、本書研究可能取得的理論和實踐價值
有關國際條約或國傢(地區)的立法(製定法)、司法往往采用直接定義式、列舉組分式、間接定義式或“引申”式等方法給予生態損害以全部或部分的填補救濟。就某一特定法域而言,上述方式的具體應用也很少墨守成規,救濟方式的靈活運用是已有的國際實踐經驗中最具生命力和特色之處。比如,有采取直接定義與列舉組分相結閤的方式的,有兼采列舉組分和間接定義式的,還有兼采列舉組分和“引申”保護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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