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版法规专辑:借款担保(新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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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出版社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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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ISBN:9787509389782
版次:5
商品编码:12378350
包装:平装
开本:32开
出版时间:2018-05-01
用纸:胶版纸

具体描述

产品特色

编辑推荐

出版权*、内容全面、注释精炼、附录实用

内容简介

法律文本规范。法律条文利用了我社法律单行本的资源,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正式版本完全一致,确保条文准确性。

条文注释专业。本书中的注释都是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等对法律条文解读中精选、提炼而来,简单明了、通俗易懂,涵盖百姓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的纠纷与难题。

案例典型指引。本书收录数件典型案例,均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公报案例、各地方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等,点出适用要点,展示解决法律问题的实例。

附录实用。书末收录经提炼的单位参保流程图、社会保险登记表等内容,帮助读者大大提高处理法律纠纷的效率。


作者简介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文本的权*出版机构。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节录)
(1999年3月15日)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2016年8月1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
(2011年12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5年8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节录)
(2007年3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16年2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1995年6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12月8日)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
(2016年7月5日)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2014年11月24日)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2001年8月15日)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
(2007年7月3日)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2007年7月3日)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
(2017年10月25日)
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
(2010年11月25日)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
(2010年8月26日)
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程序规定
(2009年9月10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
(2016年4月29日)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2010年3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
(2005年12月14日)
实用附录
保证合同(参考文本)
抵押合同(参考文本)
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参考文本)
房产买卖抵押借款合同(参考文本)
动产质押合同(参考文本)

精彩书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节录)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9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则

  第一章一 般 规 定

  第一条【立法目的】条文主旨为编者所加,下同。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合同的定义】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双方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注释

  本条规定的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是宪法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其含义主要包括: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主体资格平等;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合同当事人之间平等地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平等的法律保护。本原则强调的是一种程序意义上的平等,即过程和机会上的平等,而不是实际结果的均等。

  第四条【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注释

  本条的含义主要是:(1)在订立合同时,合同当事人依法所达成的约定的效力高于法律规定中任意性规范的效力;(2)合同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愿订立合同,不受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3)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内容与方式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范的前提下,由合同当事人自愿协商确定。

  第五条【公平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注释

  本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合同当事人行使民事权利,与他人订立、履行合同以及合同终止后,均应当诚实守信,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首先在订立合同时,合同当事人应当诚信,不作假,不欺诈;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合同当事人双方应当相互协作,全面适当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合同终止后,合同当事人应当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七条【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九条【订立合同的能力】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注释

  [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有如下几个方面的特征:(1)统一性。即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不仅包括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也包括自然人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权利能力的统一性决定了自然人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例如,自然人有自主订立合同的权利,也负有不得干涉他人自主订立合同的义务。(2)平等性。(3)广泛性。指自然人享有广泛的民事权利能力,其内容涉及自然人生存和发展的一切方面,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两大领域。

  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不同的概念:(1)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是自然人取得民事权利的前提,而非民事权利本身。而民事权利是自然人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实际取得的,是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得以实现的结果。(2)民事权利能力不仅指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而且还指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而民事权利则不包括民事义务的内容。(3)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的,它的内容和范围是法律确定的。民事权利则是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产生的,一般说来,它的内容和范围直接取决于民事主体的意志。

  [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我国《民法总则》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按照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类。十八周岁以上的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未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参见《民法通则》第11条至第13条;《民法总则》第17条至第24条]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参见《民法通则》第36条第2款)

  [代理]

  当事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我国法律上的代理分为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参见《民法总则》第七章)

  第十条【合同的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1.本条中的“其他形式”是指除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之外的订立合同的其他形式,主要包括:(1)视听资料形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65条规定,当事人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形式实施的民事行为,如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作为证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该民事行为符合《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可以认定有效。(2)默示形式。默示形式是指表意人没有直接使用明示形式进行意思表示,而是通过实施某种特定行为来进行意思表示。其实际上就是通过行为人实施的积极作为,推定出行为人已作出某种欲实现民事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这类合同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例如租房合同的期限届满后,出租人未提出让承租人退房,承租人也未表示退房而是继续交房租,出租人也接受了租金。根据双方的行为,可以推定租赁合同继续有效。需要注意的是,沉默(不作为的默示)原则上不具有意思表示的价值,只有在当事人约定、有法律规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参见《民法总则》第140条)

  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本条第1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第2条]

  2.《合同法》分则明确规定需要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有:商业借款合同、六个月以上的长期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委托监理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

  其他法律明确规定需要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主要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劳动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房地产转让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合同、地役权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以动产出质的质权合同、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合同、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合同、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合同、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合同、定金合同;除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之外的著作权转让合同;信托合同;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转让合同;按照招标投标方式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委托拍卖合同;政府采购合同;船舶所有权转让合同、船舶抵押权合同、航次租船合同、船舶租用合同(包括定期租船合同和光船租赁合同)、海上拖航合同;民用航空器所有权转让合同、民用航空器租赁合同(包括融资租赁合同和其他租赁合同)、通用航空企业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合同(紧急情况下的救护或者救灾飞行除外)。

  参见

  《民法总则》第135条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的定义】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注释

  书面形式,是当事人以文字表现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的内容的形式。合同书以及任何记载当事人要约承诺和权利义务内容的文件,都是合同的书面形式的具体体现。(1)合同书。合同书是记载合同主要内容的书面形式,一般要记载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事项。在合同书上要有当事人的签字或者盖章。(2)记载合同内容的信件。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当事人可能会有信件往来,如果这些信件上所记载的内容是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涉及合同内容的事项的,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是书面形式的合同。(3)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电子签名法》第4条规定,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对于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或者合同的某些部分是以数据电文表现的,当事人一般在事后须签订合同确认书,以确认数据电文的内容是合同的内容。当事人可以约定签订确认书是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成立条件,以此排除数据电文在传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传输失误,并可以把分散的协议文件统一起来,使之更加具体和明确,便于双方保管和履行。合同确认书也是合同的书面形式。

  参见

  《电子签名法》第4条;《仲裁法》第16条;《民通意见》第66条

  第十二条【合同条款与文本】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注释

  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合同欠缺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61条、第62条、第125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参见《合同法解释(二)》第1条)

  ……



司法实务前沿:合同履行与风险防范全景解析 《司法实务前沿:合同履行与风险防范全景解析》 本书聚焦当前复杂多变的商业环境中,企业与个人在经济活动中最常遇到的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疑难问题及潜在风险,旨在提供一套系统化、实操性强的解决方案与风险管控策略。全书深入剖析了合同法律关系的各个关键环节,从基础的缔约阶段到复杂的履行、变更乃至争议解决,为读者构筑起一道坚实的法律防火墙。 第一部分:合同订立的法律要件与陷阱规避 本部分详尽阐述了合同有效成立的必备要素,并重点剖析了在商业谈判中极易被忽视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与准确性问题。 一、要约与承诺的精准把握: 详细区分了要约、要约邀请、意向书的法律性质与效力边界。特别关注了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在要约承诺过程中的法律地位认定,以及“默认同意”条款的有效性界限。针对电子商务环境下的“自动回复”与“订单确认”流程中的法律风险,给出了详尽的风险识别指南。 二、格式条款的审查与抗辩: 格式条款是当前商业纠纷的重灾区。本书不仅罗列了《民法典》中关于格式条款的限制性规定,更结合大量司法判例,解析了提供方如何设计条款方能避免被认定为“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自身责任”、“排除或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或“显失公平”。同时,指导非提供方如何有效地主张格式条款无效或不予适用的抗辩权。深入探讨了“提示与说明义务”在不同合同类型(如金融服务、物业管理、网络服务)中的具体履行标准。 三、缔约过失责任的界定与量化: 阐述了在合同尚未成立或无效时,因一方当事人的不诚信行为(如恶意磋商、泄露商业秘密、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所应承担的缔约过失责任。针对实践中难以确定的损失范围,提供了计算模型与证据收集建议,确保当事人在进入正式合同前,其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第二部分:合同履行中的动态风险监控与应对 合同的生命力在于履行。本卷将视角从订立阶段转向履约过程,侧重于如何应对履行中的不确定性、环境变化及对方的违约行为。 一、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的实务操作: 细致区分了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在法律构成要件上的细微差别。针对全球供应链中断、宏观政策突变等复杂情境,明确了主张情势变更的启动程序、通知义务以及法院/仲裁机构对此类主张的审查尺度。重点分析了“履行障碍”与“履行成本剧增”之间的临界点判断标准。 二、不安抗辩权的行使策略: 针对先履行方对后履行方的信用风险,系统梳理了不安抗辩权的四大构成要件。本书强调了“通知”的及时性与充分性,并结合案例说明,如何通过合理的证据链证明对方的“履行能力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合法中止履行自身义务,避免自身被认定为先履行抗辩权不成立的违约方。 三、合同变更与权利转让的法律效力: 探讨了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各方合意、法律规定或客观需要而发生变更时的法律后果。尤其关注了“合同概括转让”、“债权债务合并转移”等复杂操作的法律风险点。在涉及第三方介入(如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时,如何确保变更的合法性与可追溯性。 第三部分:违约责任的认定、计算与救济途径的优化 本部分是全书的实操核心,旨在帮助读者精准锁定违约行为,并最大化地通过法律途径获得救济。 一、违约责任形式的综合运用: 全面梳理了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定金罚则等违约责任形式的适用条件。重点解析了“惩罚性违约金”与“法定赔偿金”之间的选择逻辑,以及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约定违约金进行调整的裁量空间与依据。 二、损害赔偿范围的精准界定: 深入探讨了可预见性规则在损害赔偿计算中的应用。对于“可得利益损失”(如合同履行后本应获得的利润)的证明标准,提供了详细的证据准备清单。同时,对精神损害赔偿在合同纠纷中的适用边界进行了审慎的分析。 三、对价履行与抗辩权的平衡: 探讨了在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或“不安抗辩权”时,如何确保其主张的对价履行或中止履行是合法且合理的,避免因抗辩过度而反被认定为违约。 第四部分:合同争议解决的策略选择与证据构建 本部分着眼于合同纠纷的终局解决,强调在诉讼或仲裁前期的证据准备工作。 一、仲裁条款的有效性与管辖冲突: 详细分析了仲裁协议的“可分性”原则,以及在多份合同或补充协议中出现管辖权条款冲突时的处理规则。指导读者如何设置一个明确、无歧义的争议解决条款,以防范地域管辖权带来的程序陷阱。 二、证据保全与电子证据的效力: 针对现代商业活动中大量使用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云存储数据的现状,本书提供了获取和固定电子证据的法律程序指南,并明确了不同类型电子证据在法庭上的证明力等级。强调了书面证据(如会议纪要、往来函件)在证明“默示合意”中的关键作用。 三、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与中断机制: 针对履行期不确定的合同(如分期付款、持续供货合同),明确界定了诉讼时效的起算节点。详述了通过催告、主张权利、对方承认等方式,如何有效中断或延长诉讼时效,为权利主张赢得时间窗口。 本书的撰写风格注重逻辑的严密性与内容的实战性,语言上力求清晰、准确,避免晦涩的学理堆砌。所有法律规则的阐述均紧密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最新司法解释与指导意见,旨在为企业法务、合同管理人员、律师及所有合同参与者提供一本真正能够指导日常业务、有效预防和解决合同纠纷的实用工具书。通过本书,读者将能够构建起一套成熟、系统的合同风险预警与应对体系。

用户评价

评分

我是一名律师,主要从事民商事诉讼业务。在我的执业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与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相关的案件。因此,对相关的法律法规有着非常深入的研究和理解。我之所以关注这本书,是因为我希望它能够为我提供一个系统性的、最新的法规参考。虽然我本身对这些法律有较强的掌握,但法律条文的更新速度非常快,司法解释和判例也在不断涌现。一本能够及时更新的法规专辑,能够帮助我迅速掌握最新的法律动态,并将其应用于案件分析和辩护中。我尤其期待书中能够对一些争议性较大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并引用相关的司法判例,这对于我来说是非常宝贵的参考资料。同时,我也希望这本书在解读法律条文时,能够兼顾理论深度和实践指导性,从而能够为我处理复杂的案件提供有益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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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实说,我买这本书纯粹是出于好奇。我身边有朋友最近在创业,经常会涉及到融资和抵押方面的事情,听他们说起过不少与借款担保相关的法律术语,什么“主债务”、“从债务”、“连带责任”之类的,听得我一头雾水。虽然我本人不是法律专业人士,也不是做生意的大老板,但我觉得了解一些基础的法律常识,尤其是和经济活动密切相关的,总是好的。这本书的标题听起来就挺“接地气”的,像是那种专门写给普通人看的,而不是给律师看的。我希望它能用比较通俗易懂的语言,把那些复杂的法律条文解释清楚,让我明白在借款和担保的过程中,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尤其是关于担保人的责任,我总是担心会承担过重的风险,所以希望书中能有详细的说明,帮助我区分哪些情况是可以接受的,哪些是需要警惕的。如果这本书能像一个经验丰富的长辈,耐心地给我讲解这些道理,那真是太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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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在金融行业工作的基层从业者,每天都要接触大量的借款和担保业务。我们部门的工作非常依赖于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准确理解和运用,任何一点偏差都可能带来巨大的损失。因此,一本权威、全面、实用的法规专辑对我们来说是不可或缺的。我选择这本书,是看中了它“实用版”和“新5版”的特点。我希望这本书能够整合最新的法律条文、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并对它们进行系统性的梳理和解读。更重要的是,我期待书中能够提供大量的实务操作指南,例如合同范本的分析、风险提示、以及在处理不同类型担保纠纷时的法律策略。我希望这本书的编排能够清晰明了,方便我们快速查找所需信息。例如,按照担保方式(抵押、质押、保证等)或者按照借款类型(个人消费贷款、企业经营贷款等)进行分类,能够大大提高我们的工作效率。希望它能成为我们团队日常工作的得力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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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实话,我对借款担保这个概念最初的印象,主要来自于一些影视作品和新闻报道,总感觉有点高高在上,离我的生活很遥远。直到最近,我家里因为一些经济周转需要,也涉及到向银行申请贷款,并且需要由亲戚提供担保。在这个过程中,我才真切地感受到,原来法律法规的细节对我们普通人的生活有这么大的影响。我需要了解作为担保人,我的责任到底有多大?如果借款人无法按时还款,我需要承担哪些后果?我又有哪些权利可以维护自己?而作为借款人,我又需要注意哪些法律上的陷阱?这本书的标题《实用版法规专辑:借款担保(新5版)》让我觉得非常贴切,我希望它能用一种非专业人士也能理解的方式,解释清楚这些与我们息息相关的法律条文。我希望它能像一本“生活指南”,告诉我应该如何做,才能在借款和担保这件事上,保护好自己和他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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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的封面设计简洁大方,标题“实用版法规专辑:借款担保(新5版)”给人的第一感觉就是权威和实用。我一直对借款担保这个领域很感兴趣,尤其是在当前经济形势下,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显得尤为重要。之前接触过一些零散的法律条文,但总觉得不成体系,不够深入。当我看到这本书时,就觉得它或许能填补我知识上的空白。我尤其期待书中能够对借款担保的各个环节进行详细的梳理,例如抵押、质押、保证等不同担保方式的法律规定、适用条件、生效要件以及可能产生的风险。同时,我也希望书中能包含一些最新的司法解释和相关案例,这对于理解抽象的法律条文,将其应用于实际情况至关重要。毕竟,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践,只有通过鲜活的案例,才能真正领会法律的精髓。这本书的“新5版”也让我觉得信息是时效的,能够反映最新的法律动态,这对于我这样追求精确信息的读者来说,是很大的吸引力。我希望它不仅仅是一本理论书籍,更是一本能够指导实践的工具书,能够帮助我规避风险,做出明智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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