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2017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必备法律法规汇编(关联记忆版)(万国司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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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万国学校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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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铺: 天智图书专营店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ISBN:9787454785522
商品编码:13539327300
套装数量:5

具体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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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简介

本书全面收录涵盖了司法考试必考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根据历年司法考试真题出题规律和特点,对重要法条进行加工解读,帮助考生更快更好更深刻地理解法条,让考生在整体把握法条同时,有的放矢,对于重点法条着重掌握,以节省备考时间,提高备考效率。

作者简介

北京万国学校是目前中国*的法律教育培训基地,在全国拥有34所直属学校,累计培训学员20余万人,帮助8余万人通过了司法考试,被誉为中国法律界的“黄埔军校”。万国追求专业化的发展道路,不断创造着行业的标准。万国的系列课程、师资与图书已成为行业内的标杆。作为社会办学的知名品牌,万国在国内高端法律培训市场迅速崛起,成为司法考试培训领域的卓越品牌。

目 录

刑法卷

民法卷

宪法。行政法卷

国际法。商经法卷

诉讼法。司法制度卷

民法卷目录

民法学科思维导图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009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007年3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999年3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0年10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1995年6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001年4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1985年4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1998年11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2009年12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2010年2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2013年8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2008年12月27日)

在线试读部分章节

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基本原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第二条【调整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三条【平等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第四条【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合法原则】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第七条【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八条【本法的空间效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命题点拨

司法考试对于民法的基本原则一般不会直接考查,而是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内容等其他知识点相结合,多出现在卷三第1题或第51题。

第二章公民(自然人)〖1〗

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九条【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相关法条

《民通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1988年4月2日发布施行,法(办)发〔1988〕6号。

1�惫�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继承法》

第二十八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精神损害赔偿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损害赔偿解释》),200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1次会议通过,2001年3月8日公布,自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法释〔2001〕7号。

第三条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 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二) 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三) 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命题点拨

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但是存在以下问题值得注意:

(1)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是民事主体,但是法律在特定情形下保护胎儿的利益,如在遗产分割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继承法》第28条);

(2)自然人死亡后,其民事权利能力消灭,不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但是在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利益仍受法律保护(《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3条)。

第十条【公民民事权利能力平等】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命题点拨

1�弊匀蝗说拿袷氯ɡ�能力具有两个特征:(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2)不得转让、放弃或被剥夺。

2�比魏巫匀蝗私杂忻袷氯ɡ�能力,但不一定有民事行为能力。因为任何自然人皆有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可能性。但是,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受到年龄、精神健康状况的影响,所以,不是每个自然人都能通过自己的行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十一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相关法条

《民通意见》

☆2��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命题点拨

1�迸卸ㄒ桓鋈耸欠窬哂邢嘤Ψ�律行为能力,需要考虑两点:①年龄因素;②精神状况。

2�蓖耆�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的法律行为,并不一定都有效。法律行为有效尚需满足其他条件,如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

3�泵袷滦形�能力是通过法律行为创设权利义务的能力。当自然人为法律行为时,需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当自然人为事实行为时,不需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4�弊⒁馇�分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任何自然人都有民事权利能力,但不一定都有民事行为能力。

活学活用

甲出身名门,现年14周岁,其通过遗嘱继承其祖父价值千万的财产,年纪轻轻便过上衣食无忧的生活。一天,甲去观看慈善义演,触景生情,当场宣布捐赠给某山区希望小学100万元。此捐赠行为的效力如何?答案:效力待定。甲虽然有千万财产但并不是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而且甲仅有14周岁,甲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所为的赠与行为效力待定。

☆第十二条【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相关法条

《民通意见》

○3��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

☆第十三条【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相关法条

《民通意见》

4�辈荒芡耆�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精神健康状态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精神状态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

5�本�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如果没有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不知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对于比较复杂的事物或者比较重大的行为缺乏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并且不能预见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

○6�蔽廾袷滦形�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7�钡笔氯耸欠窕加芯�神病,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或者参照医院的诊断、鉴定确认。在不具备诊断、鉴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参照群众公认的当事人的精神状态认定,但应以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为限。

○8�痹谒咚现校�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提出一方当事人患有精神病(包括痴呆症),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认定的,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特别程序,先作出当事人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

确认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当比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审理。

命题点拨

1�弊匀蝗嗣袷滦形�能力:

类型

判断标准

年龄精神状态独立实施的法律

行为的效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年满18周岁的自然人(16周岁以上,能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精神正常若其实施的法律行为同时符合意思表示真实、标的内容合法,则该法律行为有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在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纯获利益的行为(典型的是接受奖励、赠与、报酬)有效;

与其年龄、精神状况相适应的行为有效;

超出年龄、精神状况所实施的双方行为、多方行为效力待定;

超出年龄、精神状况所实施的单方行为无效,如立遗嘱

续表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不满10周岁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的行为有效(纯获利益的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日常生活中的必需行为,如小型化、定型化交易行为也有效;

其他行为皆无效

2�毕拗泼袷滦形�能力人可以作为代理人。因为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而非归属于作为代理人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该代理行为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言是中性的,不会给其带来损害。

3�倍杂诿袷滦形�能力没有善意第三人保护的问题。此点是说,在直接为法律行为的当事人之间,一方不能以自己善意相信对方为有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主张该法律行为有效。

例如,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甲与乙签订了买卖古董花瓶的合同并交付之,乙又将该花瓶卖给了丙且进行了交付,丙对于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一事实毫不知情。后来,甲的法定代理人主张甲与乙之间的买卖合同以及交付花瓶的行为无效。此时,乙不能基于自己善意信赖甲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主张该买卖合同以及交付花瓶的行为有效,否则法律保护民事行为能力欠缺者的目的就会落空。但是,在此之前花瓶已经转让并交付给丙,丙作为善意第三人应当受到保护,丙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获得花瓶的所有权,甲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要求丙返还花瓶。此时,甲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要求乙返还不当得利或者在乙有过错时要求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活学活用

甲从小就显示出很高的文学天赋,九岁时写了一部小说,并将该小说的网络传播权转让给某网站。则网络传播权转让合同效力如何认定?答案:该合同无效。甲虽基于事实行为取得小说的著作权,但其属于十周岁以下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行为主体欠缺民事行为能力,所以甲实施的合同行为不能生效。

○第十四条【法定代理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命题点拨

行为能力欠缺者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与法定代理人的范围是一致的,也就是说监护人就是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公民的住所】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相关法条

《民通意见》

○9�惫�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疗的除外。

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第二节监护

☆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 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 兄、姐;

(三)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相关法条

《民通意见》

11�比隙�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

13�蔽�患有精神病的未成年人设定监护人,适用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

○21�狈蚱蘩牖楹螅�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

○23�狈蚱抟环剿劳龊螅�另一方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如收养对子女的健康成长并无不利,又办了合法收养手续的,认定收养关系成立。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不得以收养未经其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命题点拨

1�蔽闯赡耆说母改甘瞧涞比坏姆ǘ�监护人,不受婚姻关系的影响。

2�狈蚱蘩牖楹螅�与子女同住一方与不与子女同住一方承担的责任不同。

3�蔽从胱优�共同生活一方,对该子女具有犯罪、虐待或其他明显不利行为的,经法院判决可撤销其监护资格。

4�狈蚱抟环剿劳觯�另一方具有单方送养权,如收养关系成立,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不得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第十七条【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 配偶;

(二) 父母;

(三) 成年子女;

(四) 其他近亲属;

(五)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相关法条

《民通意见》

○12�泵穹ㄍㄔ蛑泄娑ǖ慕�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14�比嗣穹ㄔ褐付�监护人时,可以将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中的(一)、(二)、(三)项或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一)、(二)、(三)、(四)、(五)项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

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

15�庇屑嗷ぷ矢竦娜酥�间协议确定监护人的,应当由协议确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16�倍杂诘H渭嗷と擞姓�议的,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三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由有关组织予以指定。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7�庇泄刈橹�依照民法通则规定指定监护人,以书面或者口头通知了被指定人的,应当认定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应当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起诉的,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

○18�奔嗷と吮恢付ê螅�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命题点拨

1精神病人没有当然法定监护人。

2监护人无人数限制,可以是数个,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3既是未成年人又是精神病人的,确定监护人时,依未成年人确定监护人的有关规定进行。


洞察法治脉络,掴住律考精髓:一本助你精通中国现行主要法律法规的权威指南 在纷繁复杂的法治洪流中,想要成功跨越司法考试的门槛,掌握核心法律法规的精髓至关重要。本书并非对某一年度司法考试进行简单罗列或套题式讲解,而是深入剖析中国现行主要法律法规的立法精神、条文要义,以及它们之间千丝万缕的内在联系。我们致力于为您构建一个全面、系统、易于理解的法律知识体系,让您在考场上从容应对,洞察法律的本质,掴住律考成功的关键。 一、 精选核心法规,构建知识骨架 本书严格筛选并收录了中国现行最重要、最常考的法律法规,涵盖了国家司法考试的全部核心考试范围。我们深知,法条繁多,但要抓住“骨架”,才能以不变应万变。因此,本书精选的并非所有法律法规,而是那些在司法实践中发挥基础性、引领性作用,在考试中出现频率极高,且彼此之间关联性极强的核心法律。 宪法与国家基本制度: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理解所有法律的基础。本书将重点梳理宪法中关于国家性质、根本任务、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等核心内容,并阐释其在法律体系中的至高地位。 民事法律体系: 涵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各项构成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等核心编章,力求让您清晰掌握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权利的取得与保护、合同履行与违约责任、侵权行为的认定与赔偿等关键知识点。 刑事法律体系: 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展开,重点解析犯罪构成、刑罚制度、常见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刑事责任的承担等。同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结合,阐释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程序,让您深刻理解罪与罚的边界和法律的公正程序。 行政法律体系: 重点梳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帮助您理解行政机关的职权、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救济途径以及国家对违法行政行为的赔偿责任。 经济法律体系: 选取与市场经济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民法典》未完全替代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讲解公司设立、运营、融资、证券市场监管、票据流转等关键经济法律制度。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详细阐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程序性法律,帮助您掌握各类诉讼的启动、审理、判决、执行全过程,以及仲裁、调解等非诉讼争议解决机制。 其他重要法律: 涵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与民生息息相关的重要法律,让您具备更全面的法律视野。 二、 洞悉立法精神,理解条文精髓 法律条文是法律的载体,但仅仅记忆条文是远远不够的。本书更注重对每条法律的立法精神、制定背景、调整对象以及核心概念的深入解读。 溯源立法本意: 对于每一部核心法律,本书都将追溯其颁布或修订的时代背景和立法目的,帮助您理解法律制定的初衷,从而更准确地把握其内在逻辑。 精析核心概念: 法律中充斥着各种专业术语和核心概念,如“法人”、“合同”、“侵权”、“犯罪”、“行政行为”等。本书将对这些概念进行清晰、准确的界定和解释,并结合具体案例进行说明,让您真正理解其含义和应用。 剖析条文要义: 对于重要的法律条文,本书不仅仅是摘录,而是对其进行深入的剖析,阐明其规定了什么权利、承担了什么义务、设立了什么程序、确立了什么原则。我们将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力求将枯燥的法律条文变得生动形象。 辨析易混淆点: 在法律学习过程中,很多概念和条文之间存在细微的差别,容易混淆。本书将专门设置章节或在讲解中突出强调这些易混淆点,并通过对比分析,帮助您准确区分,避免答题失误。 三、 强化关联记忆,构建知识网络 法律知识并非孤立存在,而是构成一个有机整体。本书最核心的特色在于强调法律法规之间的内在联系,运用“关联记忆”的理念,帮助您构建一个全面、立体的法律知识网络。 体系化梳理: 法律体系并非简单的堆砌,而是层层递进、相互依存。本书将不同法律部门、不同法律之间的联系进行系统梳理,例如,民事权利的保护与侵权责任的承担,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与行政诉讼的救济,刑事犯罪的构成与刑事诉讼的程序等,让您看到法律之间的“血脉相连”。 横向与纵向关联: 我们将从横向(同一法律部门内部各法律之间的关系)和纵向(上位法与下位法、基本法与特别法之间的关系)两个维度,揭示法律法规的内在逻辑。例如,在讲解合同法时,我们会将其与民法总则中的基本原则、与合同履行相关的物权法、以及合同不履行时的违约责任制度(侵权责任法)等进行关联。 情景化解析: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践。本书将通过大量实际案例,将抽象的法律条文与具体的法律场景相结合,展示法律在实际生活和司法实践中的应用。通过对案例的分析,您可以更直观地理解法律的适用,并将相关的法律条文和原则自然地联系起来。 “点”与“线”的连接: 学习法律,既要掌握“点”(单个法律条文、概念),也要掌握“线”(法律之间的逻辑关系)。本书通过“关联”的方式,将一个个“点”串联成“线”,再将“线”编织成网,最终形成一个坚固而灵活的法律知识体系。这有助于您在记忆时,能够触类旁通,举一反三。 四、 助力高效备考,提升应试能力 本书的设计初衷,是为您的司法考试之路提供最直接、最有效的助力。 紧扣考试大纲: 虽然本书并非套题,但其内容编排和讲解侧重点,都严格遵循司法考试大纲的要求,确保您所学的内容与考点高度契合。 提炼考试重点: 在讲解过程中,我们会对历年考试中出现频率高、出题角度新、分值比重大的知识点进行重点提示,帮助您将有限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最关键的复习中。 培养法律思维: 司法考试不仅仅是记忆力的考验,更是法律思维的体现。本书通过对法律精神和逻辑关系的深入解析,以及案例分析,致力于培养您的独立思考能力和法律分析能力,让您能够真正“用”法律,而非仅仅“背”法律。 强化记忆效果: 关联记忆法的应用,能够显著提升您的记忆效率和记忆牢固度。当您在一个知识点上遇到困难时,可以通过其相关的其他知识点来辅助记忆,形成良性循环。 本书是一本助您建立扎实法律功底,培养卓越法律思维,最终成功通过司法考试的权威指南。它不是知识的简单搬运,而是智慧的深度传递。我们期待与您一同踏上这条通往法治彼岸的探索之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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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之前一直觉得司法考试的法律法规学习是一个非常头疼的问题,条文太多,而且很多内容都很抽象,很难理解和记忆。这本书的出现,彻底改变了我的看法。“关联记忆版”这个名字确实名副其实,它在编排上非常巧妙地将一些经常混淆、或者有联系的法律条文放在一起讲解,并且用了一些很有趣的类比和口诀来帮助我们记忆。比如,在学习合同法的某些条款时,它会用一个生活中的场景来解释,一下子就让原本枯燥的条文变得生动起来。还有一些法条,它会用一种“填空”或者“匹配”的方式来引导你思考,让你主动去回忆和理解。我最喜欢的是它在每个章节的末尾都附有“巩固练习”和“疑难点解析”,这对于检验我的学习成果,以及解决我遇到的困惑非常有帮助。很多我之前理解不清的地方,通过这些解析一下子就豁然开朗了。而且,这本书的篇幅也恰到好处,既包含了国家司法考试需要掌握的绝大多数必备法律法规,又不会过于冗杂,不会让人产生畏难情绪。总而言之,这本书的设计非常人性化,非常符合我们考生的学习习惯和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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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到这本《司法考试2017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必备法律法规汇编(关联记忆版)》,我最直观的感受就是它的“实用性”。作为一名希望在司法考试中取得好成绩的考生,我最看重的是效率和效果。这本书在这一点上做得非常出色。它不像一些教材那样,只是简单地堆砌法律条文,而是经过了深度的提炼和加工。通过“关联记忆”的设计,它将原本分散、孤立的法律条文整合成了一个有机的整体。在我学习行政法的时候,书中不仅列出了相关的法律条文,还穿插了对这些条文的解释和它们之间的联系,比如行政处罚法与行政许可法的关系,行政复议法与行政诉讼法的衔接等等。这种关联性的讲解,让我能够更深刻地理解每一条法律背后的逻辑和作用,而不是停留在字面意思的理解上。此外,书中的一些案例分析和提示,也极大地帮助了我理解法律条文在实际中的应用。这使得我在复习过程中,不仅能够掌握法律条文本身,更能理解它们是如何在现实世界中发挥作用的,这对通过司法考试来说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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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的封面设计很朴实,但打开来,那种严谨的排版和清晰的字体立刻就吸引了我。我是一名正在为司法考试奋战的学生,每天都要面对海量的法律条文,很容易感到枯燥和迷失。这本书的“关联记忆版”确实给了我一些惊喜。它不仅仅是简单地罗列法律法规,而是巧妙地将相关联的条文、案例和解释穿插在一起,形成了一个逻辑网络。这种方式比我之前死记硬背要有效得多。特别是对于那些容易混淆的概念,比如合同法里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这本书通过图示和对比,让我一下子就明白了其中的区别和联系。而且,它还附带了一些法条的解读,这些解读不是那种艰涩的学术论文,而是用更加通俗易懂的语言,解释了法条背后的立法精神和实际应用,这对于我这种非法律科班出身的考生来说,简直是雪中送炭。我特别喜欢它在一些关键法条后面标注了“高频考点”和“易错点”,这大大节省了我筛选信息的时间,让我能更专注于最重要的内容。这本书的编排思路非常清晰,目录也很详细,想查找某个具体法规或者知识点时,非常方便。整体来说,这是一本内容翔实、编排用心、并且真正能够帮助考生提高学习效率的实用工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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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在校法学本科生,即将面临司法考试的挑战。在搜集备考资料的过程中,我偶然看到了这本《司法考试2017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必备法律法规汇编(关联记忆版)》。一开始,我对“关联记忆”这个概念持保留态度,担心它会过于强调技巧而忽略了法律本身的严谨性。但实际翻阅后,我的顾虑完全打消了。这本书的编排方式确实独树一帜。它不仅仅是条文的堆砌,而是将同一主题下、不同法律中相关的条文进行了整合和对比。比如,在涉及公民权利保障的部分,它会同时引用宪法、民法典、刑法等相关条文,并详细阐述它们之间的互为补充和制约关系。这种“纵横交错”的知识梳理方式,让我能够清晰地看到法律体系的整体结构,以及各个部分之间的内在联系,这对于建立起一个完整的法律知识框架非常有帮助。书中的一些标注,如“重点”、“难点”、“易错点”,也帮助我快速抓住复习的重点。这本书的“关联记忆”不是为了卖弄技巧,而是真正地将法律知识内化为一种有机的、易于理解和记忆的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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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从事法律实务多年的律师,我时常需要回顾和更新自己的法律知识库。这次偶然翻阅了《司法考试2017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必备法律法规汇编(关联记忆版)》,虽然距离考试年份有些年头,但它所收录的法律法规的系统性和深度依然值得称道。这本书最大的亮点在于其“关联记忆”的设计理念。它不是孤立地呈现每一部法律,而是通过细致的梳理,将不同法律、不同条款之间可能存在的联系和冲突清晰地展示出来。例如,在讲解民事诉讼法时,它会主动提及与证据法、行政诉讼法等相关联的条文,并指出它们之间的逻辑关系和适用界限。这种“网状”的学习方式,能够帮助读者构建一个更加完整和立体的法律知识体系,而不是零散的知识点堆砌。此外,书中对于一些重要法律条文的引用和解释,也显得相当精准和权威,反映了编纂者的专业功底。虽然我已不再需要参加司法考试,但这本书作为一本法律法规的汇编和学习辅助工具,对于任何希望深入理解和掌握中国现行法律体系的人来说,都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它为我提供了一个系统回顾和梳理知识的绝佳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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