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实用版 单行本系列司法解释法条法律法规行诉法法条 法律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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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出版社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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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ISBN:9787509386477
商品编码:13896727660
包装:平装-胶订
开本:32
出版时间:2017-07-01
页数:208
字数:180000

具体描述



商品参数
【2017年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用版)
定价 18.00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版次 1
出版时间 2017年07月
开本 32开
作者 中国法制出版社
装帧 平装-胶订
页数 208
字数 180000
ISBN编码 9787509386477


内容介绍
  通过认真总结多年来的行政审判经验,着力解决“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从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以及完善管辖、诉讼参与人、诉讼程序等方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于2014年对《行政诉讼法》进行了修改。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行政诉讼法》作出了修正,在第25条增加了一款作为第4款,对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作出了规定。   本书以《行政诉讼法》为主体法,辅以注释、案例等,帮助广大读者学法用法。

作者介绍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隶属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出版物主要包括:1、法律法规的国家标准版本;2、法律、法规的威性中外文对照文本;3、中外法学著作;4、研究生、大学本科、专科法学教科书;5、法律工具书;6、解释、宣传、介绍法律、法规的普及性读物。7、法律、法规中文及中外文对照文本的电子出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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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狈�律文本规范。法律条文利用了本社法律单行本的资源,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正式版本完全一致,确保条文准确、威。

  3�碧跷慕舛磷ㄒ怠⑼�。本书中的【理解与适用】均是从庞杂的相互关联的法律条文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等对条文的威解读中精选、提炼而来;【典型案例指引】来自*人民法院公报、各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等,点出适用要点,展示解决法律问题的实例。

  4�备铰际涤谩J槟┦章季�提炼的法律流程图、诉讼文书、办案常用数据(如损害赔偿金额标准)等内容,帮助提高处理法律纠纷的效率。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一章总则

   一条【立法目的】

  [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

  第二条【诉权】

  第三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意义]

  第四条【独立行使审判权】

  第五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六条【合法性审查原则】

  第七条【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

  [合议制度]

  [回避制度]

  [公开审判制度]

  [两审终审制度]

  第八条【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第九条【本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第十条【辩论原则】

  [维护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辩论权]

  第十一条【法律监督原则】

  第二章受案范围

  第十二条【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行政处罚案件]

  [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案件]

  [行政许可案件]

  [对行政机关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案件]

  [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案件]

  [对不履行法定职责不服的案件]

  [认为侵犯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案件]

  [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案件]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

  [认为行政机关没有支付抚恤金、 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案件]

  [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案件]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案件]

  第十三条【受案范围的排除】

  [国家行为]

  第三章管辖

  第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 一审行政案件】

  [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六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 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七条【 高人民法院管辖的 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八条【一般地域管辖和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

  第十九条【限制人身自由行政案件的管辖】

  [原告所在地]

  第二十条【不动产行政案件的管辖】

  [不动产行政案件管辖]

  第二十一条【选择管辖】

  第二十二条【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

  [移送案件的裁定程序法上的效力]

  第二十三条【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

  第二十四条【管辖权转移】

  第四章诉讼参加人

  第二十五条【原告资格】

  第二十六条【被告资格】

  第二十七条【共同诉讼】

  [因同一行政行为引起的共同诉讼]

  [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共同诉讼]

  第二十八条【代表人诉讼】

  第二十九条【诉讼第三人】

  第三十条【法定代理人】

  第三十一条【委托代理人】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权利】

  [律师的权利]

  第五章证据

  第三十三条【证据种类】

  [书证]

  [物证]

  [视听资料]

  [电子数据]

  [证人证言]

  [当事人的陈述]

  [鉴定意见]

  [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第三十四条【被告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

  [证据失权]

  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收集证据的限制】

  第三十六条【被告延期提供证据和补充证据】

  [延期提供证据]

  [补充证据]

  第三十七条【原告可以提供证据】

  第三十八条【原告举证责任】

  第三十九条【法院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第四十条【法院调取证据】

  [法院调取证据]

  第四十一条【申请法院调取证据】

  第四十二条【证据保全】

  [诉讼证据保全]

  第四十三条【证据适用规则】

  [证据出示和质证]

  [证据审查核实]

  [非法证据排除]

  第六章起诉和受理

  第四十四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第四十五条【经行政复议的起诉期限】

  第四十六条【起诉期限】

  第四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起诉期限】

  [不履行法定职责]

  第四十八条【起诉期限的扣除和延长】

  第四十九条【起诉条件】

  第五十条【起诉方式】

  [起诉状的内容]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情形]

  第五十一条【登记立案】

  第五十二条【法院不立案的救济】

  第五十三条【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

  [对哪些规定可以提出审查请求]

  第七章审理和判决

   一节一般规定

  第五十四条【公开审理原则】

  [法定不公开审理的例外情形]

  [依申请不公开审理的例外情形]

  第五十五条【回避】

  [回避]

  [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

  第五十六条【诉讼不停止执行】

  第五十七条【先予执行】

  [先予执行]

  [抚恤金]

  [ 低生活保障金]

  [工伤社会保险金]

  [医疗社会保险金]

  第五十八条【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的法律后果】

  第五十九条【妨害行政诉讼强制措施】

  [妨害行政诉讼的行为]

  [构成妨害行政诉讼的行为应具备的条件]

  第六十条【调解】

  [适用调解的行政案件类型]

  [适用调解的原则]

  [适用调解的程序]

  第六十一条【民事争议和行政争议交叉】

  [在行政诉讼中一并审理民事争议,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六十二条【撤诉】

  第六十三条【审理依据】

  第六十四条【规范性文件审查和处理】

  第六十五条【裁判文书公开】

  [人民法院公开生效裁判文书供公众查阅的意义]

  第六十六条【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被告的处理】

  第二节 一审普通程序

  第六十七条【发送起诉状和提出答辩状】

  第六十八条【审判组织形式】

  第六十九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

  第七十条【撤销判决和重作判决】

  第七十一条【重作判决对被告的限制】

  第七十二条【履行判决】

  [履行职责判决的适用情形]

  第七十三条【给付判决】

  第七十四条【确认违法判决】

  第七十五条【确认无效判决】

  第七十六条【确认违法和无效判决的补充规定】

  第七十七条【变更判决】

  第七十八条【行政协议履行及补偿判决】

  第七十九条【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一并裁判】

  第八十条【公开宣判】

  第八十一条【 一审审限】

  第三节简易程序

  第八十二条【简易程序适用情形】

  [简易程序的适用主体]

  [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标准]

  第八十三条【简易程序的审判组织形式和审限】

  第八十四条【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转换】

  [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要转为普通程序的情形]

  第四节第二审程序

  第八十五条【上诉】

  第八十六条【二审审理方式】

  第八十七条【二审审查范围】

  第八十八条【二审审限】

  第八十九条【二审裁判】

  第五节审判监督程序

  第九十条【当事人申请再审】

  第九十一条【再审事由】

  [新证据]

  第九十二条【人民法院依职权再审】

  第九十三条【抗诉和检察建议】

  [检察建议]

  第八章执行

  第九十四条【生效裁判和调解书的执行】

  第九十五条【申请强制执行和执行管辖】

  第九十六条【对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执行措施】

  第九十七条【非诉执行】

  第九章涉外行政诉讼

  第九十八条【涉外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原则】

  [涉外行政诉讼]

  第九十九条【同等与对等原则】

  [同等原则]

  [对等原则]

   一百条【中国律师代理】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及其代表从事的活动]

  第十章附则

   一百零一条【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

   一百零二条【诉讼费用】

  [诉讼费用的负担方式]

  [诉讼费用的交纳]

   一百零三条【施行日期】

  实用核心法规

  综合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5年4月22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3月8日)

   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审判办案指南(一)》的通知

  (2014年2月24日)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2016年4月15日)

  立案和管辖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5年4月15日)

   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行政机关撤销或者变更已经作出的协助执行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请示问题的答复

  (2014年10月31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不履行人民法院协助执行义务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答复

  (2013年7月29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出具的《电梯验收检验报告》是否属于可诉行政行为问题的答复

  (2012年6月5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8年1月14日)

  证据

   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2年7月24日)

  诉讼程序

   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通知

  (2010年11月17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8年1月14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应诉若干问题的通知

  (2016年7月28日)

  法律适用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6月18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2年3月26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1年8月7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1年7月29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0年11月5日)

  行政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节录)

  (2012年10月26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11年2月28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6年9月7日)

  实用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正条文前后对照表

  行政诉讼文书式样




在线试读


 

   一条立法目的条文主旨为编者所加,下同。

  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理解与适用

  [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

  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包括:

  1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作为诉讼制度的基本法,主要是确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基本程序性制度,以及诉讼参加人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等,所以制定《行政诉讼法》的首要目的是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所谓公正审理行政案件,是指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法规,作出正确的判决、裁定。这里所说的“正确适用法律、法规”,既包括正确适用《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诉讼制度,也包括正确适用有关实体法律、法规的规定。所谓及时审查行政案件,是指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的各个阶段,都要依照《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期间要求审理案件,避免案件久拖不决,从而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的司法救济,也可以使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得到及时确认。

  2解决行政争议

  解决行政争议这一立法目的是此次修法新增加上去的。行政争议是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中与行政相对人的争议。有效解决行政争议,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解决行政争议的机制,目前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信访等多种途径。行政诉讼是通过司法审判的方式,由人民法院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理,合法的予以维持,不合法的予以撤销、变更等,以此来化解行政争议。在立法目的中增加“解决行政争议”一项,旨在进一步强化通过行政诉讼化解行政纠纷的作用,以法治的方式解决行政争议,有利于增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治意识,形成遇事找法律,依法维权,避免出现信访不信法的现象。

  3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作为对行政相对人进行司法救济的渠道,通过人民法院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监督,来保护行政相对人,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使他们受损害的权益得到救济和恢复,这是《行政诉讼法》的主要立法目的。

  4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原来的《行政诉讼法》对此的相关规定是“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此次修改,将“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这一立法目的删去,只强调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从而强调行政诉讼就是要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控制和监督,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条文参见

  《宪法》第41条

  第二条诉权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理解与适用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意义]

  确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有利于有效化解行政争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体现了对司法审判活动的尊重,也体现了双方诉讼地位的平等。在诉讼中,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负责人直接面对面,有利于行政纠纷的解决;有利于促进双方换位思考,相互理解,打开心结,化解矛盾,解决争议,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双赢。

  二是有利于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法治意识,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通过亲自参加庭审,行政机关负责人可以进一步增加对相关法律知识的了解,认识到本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从而有助于其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更好地做好本机关的依法行政工作。

  三是有利于增强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心,提高全社会的法治观念。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表明了行政机关积极应诉的态度,也表明了行政机关对人民群众和法律、司法机关的尊重。

  条文参见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人民法院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

  第四条独立行使审判权

  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五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理解与适用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以事实为根据,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一切从具体的案件情况出发,使认定的事实完全符合案件的客观真相。在行政案件的审理中,人民法院要查清被诉的行政行为是否真实存在,该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和实施程序,以及该行政行为与原告的权益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事实问题。

  以法律为准绳,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要以法律作为判案的依据。这里的法律,是指与案件相关的法律、法规。可以作为行政诉讼判案依据的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国务院部委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可以作为法院判案的参考。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二者是不可分割的整体,事实是正确运用法律的前提,依法判决是查清事实的目的。只有把两者正确结合起来,才能保证案件得到公正的审判。

  第六条合法性审查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七条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理解与适用

  [合议制度]

  合议制度是指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形式,即由三名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共同进行审判工作并对承办的案件负责的审判制度。《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合议制度在行政诉讼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中均需要贯彻。

  [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具有法定情形,必须回避,不参与案件审理的制度。所谓法定情形,是指法律规定禁止审判人员参加对案件审理的情形。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回避制度包括两种:一是当事人申请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是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二是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公开审判制度]

  公开审判制度是指除不予公开和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审理一律依法公开进行,允许群众旁听,允许记者公开报道;不论是否公开审理的案件,判决结果均一律公开的制度。

  [两审终审制度]

  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案件经过 一审和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审理,即终结诉讼的制度。实行两审终审制有利于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及时纠正错误的判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条文参见

  《宪法》第125条;《人民法院组织法》第7、9、11、15条;《民事诉讼法》第10条;《刑事诉讼法》第10、28、178、183条

  第八条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九条本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理解与适用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1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不论是作为当事人还是作为其他诉讼参与人,各民族公民都有权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参加诉讼活动,包括用本民族的语言回答审判人员的询问,在法庭上发表意见,用本民族语言文字书写起诉书、证人证言等。

  2在少数民族聚居区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

  3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发布法律文书。在少数民族聚居区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发布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开庭通知及其他诉讼文书,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进行发布。

  条文参见

  《宪法》第134条;《人民法院组织法》第6条;《民事诉讼法》第11条;《刑事诉讼法》第9条

  第十条辩论原则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理解与适用

  [维护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辩论权]

  依法维护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辩论权,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辩论的内容涉及的范围比较广泛。双方当事人既可以就案件的事实等实体方面进行辩论,也可以就适用的法律及程序性的问题进行辩论。双方当事人可以就上述范围内的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

  2辩论权的行使要贯穿整个诉讼程序,不限于法庭辩论阶段。在行政诉讼的 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中都要保障当事人对辩论权的充分行使。

  3辩论的形式既有口头形式,也有书面形式。在法庭辩论阶段,通常是采用口头形式进行辩论;在其他阶段,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辩论,如原告提出起诉状后,被告提出答辩状,即属于书面的辩论形式。

  4辩论必须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在诉讼的各个阶段保障当事人辩论权的行使,并耐心听取当事人的辩论意见。同时,对当事人在辩论权行使过程中的一些不当言行,审判人员应当及时予以提醒和制止,对出现的违法行为,如侮辱、诽谤对方当事人,哄闹法庭等依法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以罚款、拘留等。

  条文参见

  《民事诉讼法》第12条



《中国公司法前沿问题与最新判例精析》 本书导读: 在瞬息万变的商业环境中,公司法作为规范现代企业组织与运营的基石,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随着经济活动的日益复杂化和司法实践的不断发展,许多公司法领域的前沿问题和疑难适用场景也随之涌现。本书并非对既有法律条文的简单汇编,而是聚焦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实施以来,特别是近五年间,在司法实践中暴露出的核心争议点和创新性裁判思路的深度剖析与系统梳理。 本书旨在为公司法领域的专业人士——包括企业法务、律师、法官、公司治理者以及法学院师生——提供一套前瞻性、实务导向且兼具理论深度的研究工具,帮助读者在面对日益精细化的公司治理挑战时,能够精准把握法律脉络,有效规避法律风险。 核心内容与特色: 本书结构严谨,内容涵盖公司法的核心领域,尤其侧重于那些在立法层面尚不完全清晰或在司法解释层面尚在探索中的热点和难点。 第一部分:公司法人格的重构与延伸——人格否认规则的精细化适用 本部分深入探讨了《公司法》框架下人格否认制度(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的最新发展态势。我们摒弃了以往笼统的“滥用”认定标准,转而聚焦于司法实践中对“法人独立性”的突破口进行细致解构: 1. 揭示“董监高”责任的穿透路径: 详细分析了在关联交易、资金混同、抽逃出资等情形下,法院如何依据新的证据规则,对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特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责任进行认定和追究。特别关注了“影子董事”和“隐名股东”的责任承担边界。 2. “法人人格滥用”的量化考量要素: 收集并分析了近年来各高级法院在适用人格否认规则时采用的“实质重于形式”的判断标准,包括:资本充实状况、财务独立性、决策独立性以及是否存在为规避特定法律义务而设立公司的意图等。 3. 集团公司内部的横向与纵向穿透: 针对大型企业集团的复杂股权结构,本书系统梳理了针对母公司对其子公司的控制权滥用,以及子公司之间相互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最新裁判观点,提出了集团风险隔离的实操建议。 第二部分:股权结构与股东权利的动态平衡 本部分聚焦于股东会、董事会层面的权力制衡机制,以及股权的流转与退出机制在司法实践中的新变化。 1. 股东知情权的司法实践拓展: 详述了在信息时代背景下,股东对公司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知情权的边界。重点分析了股东为行使知情权而提起诉讼(特别程序性诉讼)的要件、证据要求及法院的审查尺度。 2. 股权转让中的优先购买权与外部第三人效力: 结合最新的司法解释,详细论述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优先购买权与外部受让方权益的冲突解决。书中通过图示分析了不同转让合同的效力链条,并探讨了司法实践中对“恶意串通”的认定标准。 3. “僵局公司”的司法干预与退出机制: 针对公司治理僵局(Deadlock)问题,本书深入研究了法院强制解散公司的司法适用条件。分析了“僵局”认定的客观标准(如经营决策长期停滞、管理层无法有效运作等)以及法院在裁决前对和解的可能性评估。 第三部分:董监高责任的边界与勤勉义务的深化 公司治理的核心在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信义义务与勤勉义务的履行。本书对此进行了前所未有的细化分析。 1. “审慎商业判断规则”(BJR)的本土化适用: 详细介绍了美国成熟的BJR原则如何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被引入和适用。重点分析了在涉及重大投资决策、关联交易定价、风险管理失当等案件中,法院如何判断董监高的行为是否符合该规则的保护范畴。 2. 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与范围界定: 区分了董监高对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责任和替代责任。书中特别探讨了在公司陷入财务困境或破产边缘时,董监高对债权人保护义务的触发条件和程度。 3. 薪酬与信息披露中的信义义务: 关注了高管薪酬激励方案的合法性审查,以及董监高在涉及信息披露违规时,如何证明自身已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以规避责任。 第四部分:公司融资与担保的最新法律风险识别 随着资本市场的深化和私募股权投资的活跃,公司融资行为中的法律风险日益凸显。 1. 股东借款的定性与清偿顺序争议: 结合最新的公司法修订草案(或已生效条款),详细辨析了股东向公司借款的法律定性(是债权还是资本投入),特别是在公司破产清算中,其清偿顺序与普通债权、股东出资义务的关系。 2. 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认定: 详尽分析了《民法典》背景下,公司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对外担保的效力认定标准。重点关注了“善意相对人”的认定,以及公司内部决策程序的瑕疵对外效力的影响。 3. 增资扩股中的异议股东权利保护: 探讨了在公司增资过程中,原股东的同比例出资权利受限或被稀释时,其诉讼救济的路径和法院对新股东加入的审查力度。 本书的独特价值: 本书的撰写团队由长期深耕公司法实务的一线资深律师和知名高校法学院教授组成,所有分析均基于对海量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和对立法者意图的精准把握。全书穿插了大量“法条精义—司法观点—实务案例评析—应对策略建议”的模块,确保理论深度与实务操作性的完美结合。本书致力于为读者提供一个清晰、可靠且与时俱进的公司法实践操作指南,助您在复杂的商业法律环境中游刃有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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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2017年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实用版 单行本系列司法解释法条法律法规行诉法法条 法律书籍》,我拿到的版本是在一个阳光明媚的下午,当时正忙于一个棘手的行政诉讼案件,急需一本权威、最新、且条理清晰的法律工具书。拿到手的那一刻,首先被它扎实的纸质和精良的装帧所吸引,虽然是实用版,但手感却很好,拿在手里沉甸甸的,有一种信赖感。翻开目录,条文清晰,重点突出,还附带了相关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的链接提示,这对于我这样常年在一线工作的法律工作者来说,简直是雪中送炭。我尤其看重的是其“实用性”,究竟如何在实际操作中运用这些条文,是这本书给我带来的最大惊喜。它不像一些理论性太强的学术著作,晦涩难懂,而是语言更加直白,易于理解,并且针对性很强,直接解决了我们在面对具体案件时遇到的那些“卡点”问题。例如,在关于管辖权异议的章节,它不仅仅是罗列了法律条文,更是引用了近期最高法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并对其裁判要旨进行了深入浅出的解读,让我茅塞顿开,找到了处理类似问题的思路。这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式,让我在阅读过程中,不断产生“原来是这样”的顿悟,大大提升了我解决问题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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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对法律有浓厚兴趣的普通公民,虽然不是专业人士,但对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我总是希望能够有所了解。这本《2017年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实用版 单行本系列司法解释法条法律法规行诉法法条 法律书籍》正是我一直在寻找的那种书。它的最大优点在于它的“实用性”和“易读性”。不像有些法律书籍动辄几十万字,让人望而却步,这本书的篇幅适中,而且排版清晰,即使是我这样的非专业人士,也能比较容易地理解其中的内容。它将行政诉讼法的条文一一列出,并且附带了白话的解释,让我能够清楚地明白每一条法律条文的意思。更令我惊喜的是,书中还引用了一些实际的案例,通过这些案例,我能够看到法律条文是如何在现实生活中发挥作用的,这比单纯的理论说教要生动得多。这本书帮助我建立起了一个初步的行政诉讼知识框架,让我对如何应对可能发生的行政争议有了更清晰的认识,不再像以前那样无所适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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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正在备考法考的学生,我对法律书籍的要求是既要有深度,也要有广度,同时还要兼顾时效性。这本《2017年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实用版 单行本系列司法解释法条法律法规行诉法法条 法律书籍》恰好满足了我这些需求。它的内容更新到了2017年,对于行政诉讼法的最新变动和司法解释都覆盖到了,这对于我们这种需要紧跟法律前沿的学习者来说至关重要。我最喜欢的部分是它对于每一条法律条文的解读。不同于一些仅仅是文字罗列的教材,这本书在条文下方会有非常详细的注解,这些注解不仅仅是对条文的字面意思解释,更是结合了大量的案例分析,阐述了该条文在不同情境下的适用情况,以及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的争议点和解决办法。尤其是在一些程序性问题上,比如证据的固定、行政机关的举证责任分配等,书中都有非常详尽的说明,让我对行政诉讼的整体流程有了更清晰的认识。而且,书中的排版设计也非常合理,重点内容使用了加粗或者其他的标识,方便我们快速抓住要点,复习效率大大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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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实话,我当初买这本《2017年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实用版 单行本系列司法解释法条法律法规行诉法法条 法律书籍》是抱着试一试的心态,因为市面上同类书籍太多了,良莠不齐。但当我收到书,翻开第一页,就觉得物超所值。它最大的亮点在于其“实用版”的定位,真正做到了将枯燥的法律条文与生动的实践相结合。书中的案例选取非常典型,而且都是近年来比较有代表性的案件,对于理解抽象的法律条文非常有帮助。它不是简单地堆砌案例,而是通过对案例的分析,提炼出条文的适用规则,让读者能够深刻理解法律背后的逻辑。我尤其喜欢它对一些疑难复杂条文的解读,比如关于行政机关不作为的认定,书中结合了多个案例,分析了不同法院的裁判尺度,让我对这一复杂问题有了更深入的理解。此外,这本书的编排也十分人性化,条文、司法解释、指导案例三者相互呼应,查找起来非常方便,极大地节省了我的时间。这对于需要快速查阅和理解法律条文的普通读者来说,无疑是一本不可多得的好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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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这本书的整体印象非常积极。首先,它非常注重时效性,2017年的新版,意味着它包含了最新的法律修订和相关的司法解释,这对于法律从业者来说是至关重要的。我个人在处理与政府部门相关的事务时,常常会遇到一些行政争议,而这本单行本提供的法律条文和配套的司法解释,能够帮助我更准确地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它将复杂的法律法规条文以一种更加易于理解的方式呈现出来,并且附带了相关的解释,这让我能够更快地把握核心要义,而不需要去查阅大量的参考资料。书中的一些案例分析,更是让我对法律条文的实际应用有了更直观的认识,仿佛我能够亲身参与到这些案件的处理过程中,从而加深对法律的理解。这种“理论与实践并重”的编排方式,使得这本书不仅是一本工具书,更像是一位耐心的法律顾问,随时随地为我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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