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版 規製 治理與法律 前沿問題研究(法學精義)【英】科林 斯科特 著規製與治理法的力作

正版 規製 治理與法律 前沿問題研究(法學精義)【英】科林 斯科特 著規製與治理法的力作 pdf epub mobi txt 電子書 下載 2025

【英】科林·斯科特著安永康譯宋華琳校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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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鋪: 恒久圖書專營店
齣版社: 清華大學齣版社
ISBN:9787302498100
商品編碼:27762731641
包裝:平裝-膠訂
開本:16
齣版時間:2018-03-01
頁數:366
字數:414

具體描述



商品參數
規製、治理與法律:前沿問題研究(法學精義)
定價 89.00
齣版社 清華大學齣版社
齣版時間 2018年03月
開本 16開
作者 【英】科林·斯科特 著 安永康 譯 宋華琳 校
頁數 366
ISBN編碼 9787302498100


內容介紹
在現代中國社會,政府規製和公共治理無所不在。本書作者是國際上規製與治理研究的巨擘。本書作為規製與治理法的力作,把握規製與治理的學術精義,關注規製與治理的實務進展,探求公法學與公共政策研究的水乳交融,關注國內規製與全球規製的互動,將在極大程度上推進我國規製法、治理法學術框架的形成,推進我國行政法學的革新。本書適用於法學院校和研究機構的師生,也適閤從事法學、公共管理、政治學、經濟學、社會學等相關領域的研究者閱讀。對於中國政府部門、研究機構、決策谘詢機構,以及跨國公司、行業協會、媒體等實務界人士,乃至所有關注公共事務的有識之士,本書也是一本極好的參考書。

關聯推薦
★本書直麵監管改革的時代課題,通過對規製、治理、規製空間、規製國等學術脈絡的爬梳,對標準製定、公私閤作、規製改革、迴應性規製、規製問責的探討,對反身治理、全球規製、元規製的剖析,以及對規製與治理中可問責性的探討,為我們初步摹繪齣瞭規製與治理的法律藍圖。    ★本書將在極大程度上推進我國規製法、治理法學術框架的形成,推進中國行政法學的革新。通過對本書的閱讀,有助於思考中國的監管型國傢建設與治理轉型,思考如何通過踐行閤作治理、自我規製、規製責任、全球規製,推進規製和治理改革,來推進全麵深化改革,推進中國的國傢治理能力和治理體係現代化。    ★本書適用於法學院校和研究機構的師生,也適閤從事法學、公共管理、政治學、經濟學、社會學等相關領域的研究者閱讀。對於中國政府部門、研究機構、決策谘詢機構,以及跨國公司、行業協會、媒體等實務界人士,乃至所有關注公共事務的有識之士,本書也是一本極好的參考書。 
目錄
第*部分規製之語境 第*章導論: 規製、治理與法律所麵臨的挑戰1 一、背景2 二、規製治理、規製體係與規製資本主義3 三、規製治理中的發展趨勢與挑戰11 四、規製中的法律: 正當性與可問責性17 五、結語21 參考文獻21 第*章分析規製空間: 碎片化的資源與製度設計29 一、空間中的規製32 二、碎片化的資源36 三、規製的起源與改革41 四、標準製定44 五、監督與執行46

第*部分規製之語境

第*章導論: 規製、治理與法律所麵臨的挑戰1

一、 背景2

二、 規製治理、規製體係與規製資本主義3

三、 規製治理中的發展趨勢與挑戰11

四、 規製中的法律: 正當性與可問責性17

五、 結語21

參考文獻21

第*章分析規製空間: 碎片化的資源與製度設計29

一、 空間中的規製32

二、 碎片化的資源36

三、 規製的起源與改革41

四、 標準製定44

五、 監督與執行46

六、 製裁49

七、 規製空間分析對製度設計的意義51

八、 結語: 規製空間分析的局限與潛能57

參考文獻58

 

第*部分規製過程與規製體係

第三章規製體係中的標準製定65

一、 引言66

二、 規製標準67

三、 標準製定74

四、 標準製定中的可問責性78

五、 結語80

參考文獻81

第四章公共部門的私人規製: 被忽視的當代治理維度85

一、 引言86

二、 公與私88

三、 監督89

四、 權力及授權91

五、 製定標準98

六、 監督與執行100

七、 結語102

參考文獻105

目錄規製、治理與法律前沿問題研究

第三部分規製與治理的重要發展

第五章治理時代的規製: 後規製國的興起111

一、 引言112

二、 規製和控製113

三、 規製國115

四、 後規製國理論118

五、 後規製國的藍圖129

六、 結語136

參考文獻139

第六章規製革新與綫上消費者147

一、 引言148

二、 消費者和綫上交易150

三、 規製革新論說154

四、 綫上交易的規製革新160

五、 結語174

參考文獻175第七章無法律之治理抑或無政府之治理?歐盟新型治理與正當性181

一、 引言182

二、 治理與歐盟183

三、 新治理185

四、 正當性193

五、 結語196

參考文獻197

第八章反身治理、規製與元規製: 控製抑或學習?203

一、 引言204

二、 規製與反身治理207

三、 非反身治理與國傢製度的經濟學214

四、 超*政府的反身治理218

五、 規製中的反身式政策製定222

六、 監督與反饋224

七、 行為糾正226

八、 結語: 元規製與反身治理227

參考文獻229

第九章全球體係下的規製237

一、 引言238

二、 全球規製體係的齣現241

三、 全球規製的工具244

四、 全球規製體係與過程中的正當性重構248

五、 結語: 全球規製政治的下一步走嚮251

參考文獻252

第十章事事談規製: 從全能規製到元規製257

一、 引言258

二、 規製機構的擴散260

三、 規製體係: 參與的碎片化與控製多樣性263

四、 對規製設計與改革的啓示275

五、 結語279

參考文獻280

 

第四部分規製與治理中的可問責性

第十一章規製國傢中的可問責性287

一、 引言288

二、 定義與勾勒可問責性290

三、 規製國傢的影響293

四、 延伸的問責298

五、 利用延伸的問責與平衡其規範內容304

六、 結語309

參考文獻310

第十二章評估規製機構的績效與可問責性317

一、 引言318

二、 全球金融危機319

三、 碎片化的規製323

四、 可問責性324

五、 從可問責性到績效326

六、 規製與後代議製民主335

七、 結語337

參考文獻338

第十三章 獨立規製者343

一、 作為問責平颱的獨立規製者344

二、 獨立規製者的擴散345

三、 獨立規製者與可問責治理的強化348

四、 規製權力與設計的多樣性351

五、 作為問責機製的獨立規製者的影響354

六、 規製者的可問責性: 誰來監督監督者?356

七、 研究議程357

參考文獻360 

譯後記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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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綫試讀

第*部分規製過程與規製體係第*部分規製過程與規製體係  
第三章規製體係中的標準製定原文載於Robert Baldwin, Martin Lodge, Martin Cave編The Oxford Handbook of Regulation(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0)第六章。——譯者注第三章規製體係中的標準製定規製、治理與法律前沿問題研究一、 引言在任何一個規製體係中,各類標準都有著重要地位。從*廣義的角度而言,標準包括規範、目標、任務以及規則,規製體係正是據此得以形成。標準如果不明示規製體係的整體目標,至少也會設定該體係參與者應當遵守的某些行為要素。本章第*部分將詳細闡述規製體係中標準的含義。新近一些與法理學和法學理論緊密相關的研究,關注如何以不同方式來對標準內容加以錶達,關注標準的工具類型與性質。更多內容見Julia Black, “‘Which Arrow?’: Rule Type and Regulatory Policy” [1995] Public Law 94.從這一角度審視規製標準,有助於將標準的錶現形式與規製體係的目標以及標準適用的情境相匹配。第*個迥異的研究主題與政治學更為相關,這類研究關注標準製定中政府與非政府主體的多樣性,以及標準製定和適用的過程。標準的製定具有責任分散的特徵,涉及國傢與超國傢層麵,涉及政府與非政府組織。Virginia Haufler, A Public Role for the Private Sector: Industry Self�睷egulation in a Global Economy (Carnegie Endowment for International Peace 2001); A. C. Cutler, “The Privatisation of Global Governance and the Modern Law Merchant” in Adrienne Windhoff�睭éritier (ed), Common Goods: Reinventing European and International Governance (Rowman & Littlefield 2002).這些研究發現挑戰瞭傳統以政府規製機構為核心的規製治理體係,同時也為重新評判分散化體係的有效性和正當性提供瞭基礎。Dieter Kerwer, “Rules That Many Use: Standards and Global Regulation” (2005) 18 Governance 611.本章*後將討論高度分散化“産業”的齣現,會給規製標準製定中的可問責性帶來怎樣的挑戰。二、 規 製 標 準“規製標準”這一術語常以狹義形式齣現,指代由標準化技術機構製定的標準,如國際標準化組織(ISO)及各領域、區域和國傢類似技術機構製定的標準。廣義的標準則是指“用以鼓勵追求或者實現特定價值、目標或結果的工具,但並不具體規定為此需要開展的舉措”;相比之下,法律規則會具體要求其適用對象必須做齣或不得做齣某種行為。John Braithwaite and Valerie Braithwaite, “The Politics of Legalism: Rules Versus Standards in Nursing Home Regulation” (1995) 4 Social & Legal Studies 307.因此,技術標準隻是更為廣泛的規製標準中一個重要的子集。可將規製體係視為一個涉及許多主體的控製係統,但我們仍能從中識彆齣某種類型的標準、探查偏離標準行為的手段以及糾正這種偏離行為的機製。Christopher Hood, Henry Rothstein and Robert Baldwin, The Government of Risk: Understanding Risk Regulation Regime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1).在規製體係中,關鍵規製能力可能分散於多個政府和非政府主體中,正是這種分散化産生瞭具有不同法律形式的規製標準。Julia Black, “Decentring Regulation: Understanding the Role of Regulation and Self�睷egulation in a ‘Post�瞨egulatory’ World” (2001) 54 Current Legal Problems 103; Colin Scott, “Analysing Regulatory Space: Fragmented Resources and Institutional Design” [2001] Public Law 329.本部分將從兩方麵分析規製標準,首先分析標準的法律形式,然後分析標準自身的結構。結構問題有彆於法律形式,它是指標準的錶達方式及與所欲實現目標之間的關係。隨著2008年重創全球經濟的金融危機的發生,對於公共利益保護而言,標準議題變得格外重要。有主張認為,正是由於將一般原則或寬泛標準作為規製體係的基礎,纔放縱瞭某些行為並*終引發瞭這場危機,而更為詳盡的規則或許能夠阻止這場危機的發生。(一) 工具類型在二十世紀美國發展齣來的經*規製模式中,往往由一個獨立規製機構來負責上述規製體係的三個方麵。規製權力曾經並且仍然錶現為三類活動形式,即製定規則和標準,監督閤規情況,對違法企業或其他違法主體實施法律製裁。因此在美國,由規製機構根據法律授權,依照嚴格的法定程序要求來製定典型的規製標準,並在《聯邦規章匯編》(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中公布。David L Weimer, “The Puzzle of Private Rulemaking: Expertise, Flexibility, and Blame Avoidance in US Regulation” (2006) 66 Public Administration Review 569, 570.在許多規製體係中,創設該規製體係和相應規製機構的法律中也會包含規製標準。這種法律和授權立法同時設定規製標準的情況,在其他國傢和地區也很普遍。但是在許多議會政體中,如在多數歐洲國傢,立法機關愈加不願意將規則製定權授予規製機構。更為常見的是,政府部長掌握著授權立法的權力,來頒布法定條例(statutory instrument)在英國這是一種特定的法律文件,多為政府部門根據議會立法授權製定的條例或規則,為次級立法;少數情況下,樞密院(the Privy Council)也會頒布這類文件。——譯者注或者法令,但實際上這些規則中援引的標準常常由其他主體製定。在歐盟各成員國,之所以要經常授權規製機構製定規則,是因為經常要將歐盟指令轉化為需國內法纔能實施的文件,這使得在授權立法名義下製定的規製標準數量齣現激增。除通過公法手段製定規製標準外,政府還常常利用其財政資源和權力,通過訂立契約的方式來形成標準,這些標準不具有普遍適用性,隻約束與其訂約的主體。Terence Daintith, “Regulation by Contract: The New Prerogative” (1979) 32 Current Legal Problems 41.這種“通過契約的管理”已被用於製定和實施與供方企業雇傭標準相關的原則,有時也被用來實現諸如環境保護之類的其他目標。Christopher McCrudden, “Using Public Procurement to Achieve Social Outcomes” (2004) 28 Natural Resources Forum 257.在此情況下,契約不僅可以為供應方設定其必須遵守的標準,也會設定諸如第三方認證的監督機製,設定相應的執行機製,如雙方可就違約後的救濟措施達成協議。Hugh Collins, Regulating Contract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9).這種標準製定方式與私營部門中的供應鏈閤同並無明顯差異,在買賣閤同中,買方依靠其財富和締約能力來對賣方施加標準約束。類似情況也存在於特許閤同中,特許權人利用閤同為特許經營人設定條件與標準。很多情況下,這些涉及的都是産品標準,例如要求符閤第三方製定的技術標準。但也有越來越多的實踐錶明,締約雙方通過供應鏈閤同與特許閤同的方式,來設定或適用與過程相關的標準,例如有關締約方企業管理的標準,或者要求其符閤特定的環境標準。Matthew Potoski and Aseem Prakash, “Green Clubs and Voluntary Governance: ISO 14001 and Firms�� Regulatory Compliance” (2005) 49 American Journal of Political Science 235.這裏的討論區分産品標準和過程標準,前者關乎産品的特定屬性,後者則與産品的生産過程相關。如果所要規製的危害在生産過程中産生,過程標準就顯得格外重要。一個典型的實例即對環境汙染物排放的規製,這類實踐中,關注於過程往往更能直接控製危害。新近一項對消費者行為展開的研究更加凸顯瞭這種發展趨勢,研究錶明至少有一批消費者高度重視生産過程。在公平交易産品和可持續林業領域的自願性標準體係中,均存在這種現象。有些消費者會支付更高的價格,來購買符閤這些過程標準的産品,無論是在企業社會責任體係的背景下,由單個企業製定這些標準,還是由規模更大的標準製定組織製定的標準,如某些有關公平交易和環境保護的過程標準。Dara O�餜ourke, “Outsourcing Regulation: Analyzing Nongovernmental Systems of Labor Standards and Monitoring” (2003) 31 Policy Studies Journal 1, 4; Douglas A Kysar, “Preferences for Processes: The Process/Product Distinction and the Regulation of Consumer Choice” (2004) 118 Harvard Law Review 525.政府不僅經常利用公法和契約手段來設定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標準,還會運用其管理設定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規製標準。目前軟法已普遍存在,其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會産生實際規範效果,Francis Snyder, “The Effectiveness of European Community Law: Institutions, Processes, Tools and Techniques” (1993) 56 The Modern Law Review 19.這就為政府提供瞭一種手段,使其能夠超*立法授權的範圍來製定標準,同時無須經過立法機關的批準。指導性文件即為一典型例證,政府藉此鼓勵公眾、企業和其他主體以特定方式進行活動,無論在其之上是否存在某種更一般化的立法框架。例如,荷蘭很大程度上通過嚮地方市政發布指導性文件的方式,來實施災害管理體係,這些文件無法律約束力,且較有彈性、可修正。這種方式的明顯優勢在於,可以讓地方主管部門充分利用其掌握的專業知識,由專業人士對指導性文件做齣彈性的解釋。然而這種方式也存在風險,指導性文件有可能趨於僵化,被視作相應體係要求的一部分來實施,這反而會阻礙地方專業人員對其加以解釋的可能性,也會影響到災害管理手段的革新。在這種情況下,軟法實際上成為硬法規製體係的一部分。Taco Brandsen, Marcel Boogers and Pieter Tops, “Soft Governance, Hard Consequences: The Ambiguous Status of Unofficial Guidelines” (2006) 66 Public Administration Review 546.如前文所述,企業能夠通過供應鏈閤同中對規格的要求,以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形式,為他者設定標準或令他者適用相關標準。某種意義上說,締約方接受這種標準約束是自願而非被迫行為,畢竟該過程中標準的適用是企業自願締約的結果。與此類似,選擇加入協會的個人、企業和其他主體,往往也是通過成員之間集體閤同的形式,自願選擇接受協會規則約束。雖然這種協會規製的程度在不同國傢和地區之間有所差異,但協會規則有時在一定程度獲得瞭法定授權,已構成很多職業和行業的規製標準。在歐盟範圍內,協會規製某種意義上構成瞭北歐國傢治理的顯著特色,而在地中海周邊國傢則發展較弱。美國則較為抵觸自我規製,更傾嚮於將規製規則的製定和適用權保留在政府規製機構掌控之下,並以嚴格的程序規則加以約束。如何使自我規製體係的權力得到認可,並提升對自我規製機構的可問責性,對此已有相當可觀的討論,例如有學者從憲法角度考慮,主張將自我規製機構按公共機構對待,對其進行司法審查。Julia Black, “Constitutionalising Self�睷egulation” (1996) 59 The Modern Law Review 24.如前所述,規製標準一詞通常被理解為專門標準化機構製定的標準。這些標準數量龐大,且對很多行業而言具有重要意義,但其本身並不具有法律約束力,而是常被援引於供應鏈閤同和其他閤同之中。有些情況下,遵守特定標準還可能成為基本立法或次級立法明確規定的法定要求。例如,英國《兒童手推車(安全)條例》(SI 1997/2866, r3(1))規定,供應的任何兒童手推車,如摺疊式童車或嬰兒車,當不符閤私營的英國標準協會(BSI)製定的BS7409號標準時,均構成犯罪。此外,立法也可能要求被規製者遵守一項被認可的技術標準,但不具體指明哪一項;立法還可能要求被規製者提供遵守法定要求的證據。例如,歐盟《一般産品安全指令》(2001/95/EC, Art 3(2)(3))規定,隻有安全産品纔可上市銷售。符閤歐盟或歐盟成員國法律規定的産品,或者在無法律規定的情況下符閤國傢自願性標準的産品,即被視為安全産品。(二) 標準性質科林·戴弗(Colin Diver)就行政規則提供瞭一種經*分析模式,他認為透明性(transparency)、可及性(accessibility)和一緻性(congruence)這三個維度,對規則的成功實施具有重要意義。該分析模式同樣適用於規製標準。透明性是指規則應當按照“定義明確且普遍接受的含義”原則來使用詞句,從而能為其受眾理解。Colin S.Diver, “The Optimal Precision of Administrative Rules” (1983) 93 Yale Law Journal 65.可及性是指將規則適用於目標情形的難易程度,一緻性涉及的則是規則和潛在政策目標之間的關係。Colin S.Diver, “The Optimal Precision of Administrative Rules” (1983) 93 Yale Law Journal 65.一個規則應當能夠適用於決策者預期的所有情形,並且不適用於任何預期之外的情形。若以更為技術化的方式錶述,規則覆蓋麵既不能過窄也不能過寬。我在前文已指齣,過程標準和産品標準關注的是某種活動或産品的規格或者設計特徵。另有一些情況,標準可能並不關注産品或過程的屬性,而是就某種活動的績效或産齣提齣要求,同時又不具體規定實現這種績效的方法。Robert Baldwin and Martin Cave, Understanding Regulation: Theory, Strategy, and Practice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9) 119��120.如前文所引的歐盟《一般産品安全指令》即體現齣這種特徵,根據該指令,隻要實現産品安全即為閤法,而並不具體規定如何生産安全産品。這種一般産齣標準的價值在於,其在很高程度上與規製體係的整體目標相契閤,即確保消費者對歐盟市場上銷售的産品之安全的信心,並使得消費者利益免遭消費品損害。但是,這種一般性標準的不足之處也很明顯,即需要通過進一步詳盡解釋,來明確其要求。參較戴弗前述的規則精確度(rule precision)概念,一般性安全要求的可及性不足,因為它對“安全”的界定非常不明確。諸如汽車、蒸汽熨鬥、刀具之類的許多消費産品,都具有一定的危險性,否則也無法發揮其應有的效用。如果指令要求首先從他處尋找具體要求,就會提高相關主體瞭解標準要求的難度,進而降低標準的透明度。與此相關,模糊的標準也會增加執法乃至守法成本。但這並不意味著我們必須摒棄這種一般性標準,而是應當視情形而定。如果製定一般性標準能夠提升規製過程的開放度,能夠使規製者、被規製者以及規製活動所保護的那些主體參與到標準製定過程中,那麼這一標準就可能算是富有成效,就能生成對標準的“對話式問責”(dialogic accountability)模式,這還要優於通過立法設定詳盡標準的方式。Braithwaite and Braithwaite,前注4,第336頁。例如,歐盟《一般産品安全指令》第1條第2款規定: (b) “安全産品”是指,在符閤正常或者閤理預見的使用條件情況下,包括符閤使用期限以及投入使用、安裝和維護要求,産品不會産生任何風險,或者僅産生與産品用途相匹配的*低限度風險,該風險為可接受風險,且與保護人身安全與健康的高*彆要求相一緻,特彆需要考慮以下因素: (i) 産品特徵,包括組分、包裝、組裝說明以及相關情況下的安裝和維護說明;(ii) 如果能閤理預見該産品將和其他産品被一同使用的話,對其他産品的影響;(iii) 産品外觀、標識、有關使用與處理的警示和說明及其他與産品相關的說明或信息;(iv) 哪些消費者群體使用該産品可能會遭受風險,特彆是兒童和老人。有可能實現更高水準的安全程度,或可獲得其他風險程度相對更低的産品,不構成認為該産品有“危險”的根據。該《指令》雖然指齣瞭確定産品安全時應考慮的因素,但仍未給齣精確說明。因此,在生産者必須遵守標準的情況下,在執法官員質疑産品安全性的情況下,以及法院審判的極少數情況下,這樣的指令為基準的適用創設齣裁量空間。如前文所言,對其他法律規則和標準的援引,能對産品規格作齣進一步的規定。有些情況下這可能會非常精確,比如技術標準能對産品的所有特徵做齣具體規定。鑒於技術標準對於消費品的重要意義,歐盟試圖建立一種前文提及的“對話式問責”機製,例如歐洲委員會提供資金支持,幫助消費者組織同産業界代錶共同參與這些標準製定過程。G. Howells, “‘Soft Law’ in EC Consumer Law” in P. Craig and C. Harlow (eds), Law Making in the European Union (Kluwer 1998).上述分析錶明,當立法設定一般性績效標準時,會通過某種途徑來嵌套更為精確的標準,有些標準可能由該法律文件本身設定;或者通過法律文件援引的方式,指嚮其他法定標準或自願性標準;或通過法律適用者的裁量來實現。通過各種機製將一般性標準加以細化,這種做法實屬常見,但與之相反,並不存在某種慣常的途徑,能對詳細標準的內容進行一般化的概括。因此如果齣現標準過於詳細、過於嚴苛或不適當這類問題,就很難應對。在對澳大利亞和美國的療養院(nursing home)規製開展的研究中,即彰顯瞭這樣的睏境。澳大利亞規製體係采用的是寬泛的績效或産齣標準,一個典型例子即要求療養院應當為居住者提供“像傢一樣的環境”。Braithwaite and Braithwaite,前注4,第310頁。美國的製度則針對所有與居住者關懷相關的事項,製定瞭大量的詳細標準。研究者錶示,他們起初認為,美國的體係在設計上更優,因為檢查人員很容易確定相關療養院的行為是否閤法,這就使得療養院更願意也更容易守法,同時也使得執法更具有可靠性,因為根據這樣的規則,整個體係中不同的檢查人員能夠做齣具有一緻性的評估結果。然而研究結果卻與研究者的預想相反。在此情境下,詳盡的具體標準似乎鼓勵瞭這樣一種行為傾嚮,即優先按照標準列舉的項目采取關懷措施,這就使得管理者和雇員喪失瞭創造力,他們不會設法采取高於*低標準要求的舉措。相反,澳大利亞采用的寬泛性、一般化標準卻賦予瞭管理者和雇員較大的裁量空間,使得他們能夠設計齣各種不同措施,來遵守“像傢一樣的”標準要求,在很多情況下,這就會涉及一些在列舉式標準中難以包含的事項。關於檢查,美國那種根據詳細標準進行評估的可靠性反而較低,還不如澳大利亞一般化標準框架下的檢查來得可靠。Braithwaite and Braithwaite,前注4,第311頁。詳細標準激增所帶來的問題部分在於,規製者與被規製者都能夠(甚至被要求)在所要遵守的標準選項之間進行選擇。結果實際上擴大而非縮小瞭裁量空間。同上書,第322頁。二十一世紀初期幾年裏發生的企業醜聞和金融危機給人們留下瞭深刻印象,當討論這類事件的成因時,居於核心地位的,是圍繞一般原則和詳細標準的是非麯直展開討論。其中一個核心論點認為,利用詳細規則進行規製會産生如下風險,即被規製者會照本宣科,卻設法規避這些標準的要旨,並*終損害規製體係整體目標的實現,該觀點與上述療養院規製實踐反映齣的情況具有一緻性。這種現象曾發生於二十世紀八九十年代英國的企業實踐中,被稱為“創造性閤規”(creative compliance)。Doreen McBarnet and Christopher Whelan, “The Elusive Spirit of the Law: Formalism and the Struggle for Legal Control” (1991) 54 The Modern Law Review 848; Doreen J McBarnet and Christopher J Whelan, Creative Accounting and the Cross�睧yed Javelin Thrower (Wiley 1999).這種在以規則為基礎的規製體係中,去尋求規避法律精神的行為,也是曾經導緻美國能源巨頭安然公司在2001年破産的原因之一。該公司常規性地利用離岸子公司來掩蓋其資産負債錶的真實情況,而作為其所聘任的會計師事務所,現已倒閉的安達信會計師事務所,當時未能嚮公司股東如實報告。從安然公司案中引申齣的一個關鍵爭論,即縱容該公司及其所有分支機構行為並*終導緻破産的這一規製體係,其失敗之因究竟在於留有規避空間的規則本身,還是在於承擔監督責任的審計公司和公共規製者的規則實施活動不當。McBarnet and Whelan,同上注; McBarnet and Whelan,同上注.在2007年至2009年的銀行業危機中也有類似爭論。有學者主張,因為基於原則的規製要想發揮實效,有賴於被規製者在內部實踐和自我監督中,製定並細化規製要求,所以要想保證這種規製體係的可靠性與有效性,就要要求有較高的信任程度。Julia Black, “Forms and Paradoxes of Principles�睟ased Regulation” (200) 3 Capital Markets Law Journal 425, 456.硃莉婭·布萊剋(Julia Black)認為,基於原則的規製本身存在多重悖論,這些都會損害到規製體係的有效性,但基於規則的規製體係也同樣存在很多弱點。同上書,第457頁。因此,在規則抑或原則之間進行選擇,這本身即是一個錯誤的兩分法。在規製體係中,無論是適用規則還是原則,兩者均不存在固有的優越性,而是要對其進行精微的調試,設計具體製度,以適於特定的社會與經濟情境。三、 標 準 製 定對於標準的適用及其效果而言,不僅標準自身屬性和內容與其相關,標準製定過程也與此有著密切聯係。該過程的某些特徵能夠影響標準自身的質量及其正當性,這兩者對於標準的實施都至關重要。標準自身的質量受幾方麵因素影響,包括決策者所掌握信息的情況及其專業水準,以及處理信息的能力。從程序維度而言,正當性是指哪些主體在什麼條件下參與。實際上,標準質量和正當性的區分並非一成不變,因為在許多情況下,標準的正當性不僅體現於標準製定的過程,也受到標準*終質量的影響。這一初步闡釋或許能錶明,信息*大化、信息處理能力和過程參與是*佳標準製定過程的特徵,但也有幾點值得注意。首先,利用這種開放過程需要在決策效率與經濟性之間進行權衡。在標準製定實踐中,往往需要作齣一定妥協。其次,這種標準製定過程的設計,要實現信息與專業知識的有效匹配,同時推動過程參與模式,以提升標準製定結果正當性,本身具有極大的挑戰性,但公共政策實踐和學術研究對此的關注卻十分有限。前文已經提到,許多不同類型的組織都被牽涉標準製定之中,這些主體包括立法機構、政府部門與規製機構、協會、私營標準化機構、公共標準化機構及單個 顯示全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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