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风云录:民事卷(胡祥甫律师论辩案例选集)(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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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祥甫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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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ISBN:9787511802064
版次:2
商品编码:10003001
包装:平装
丛书名: 中国律师辩护词代理词精选系列
开本:16开
出版时间:2010-01-01
用纸:胶版纸
页数:308
正文语种:中文

具体描述

编辑推荐

  “百年奥运”纪念金牌也会生锈吗,拍摄电影《红粉》招来名誉权纠纷,“马家军”状告马家军,新闻真实与法律真实的区别,不和谐的音符。
  这本书的独特之处在于它不是简单的辩护词的收录,而是分析了胡祥甫律师办案的过程,既介绍了案情,又介绍了律师如何分析案子的性质,把握问题的关键,如何运用证据展开法庭辩论。
  ——江平
  当遇到一些法律规定不是十分明确,或是对某个法律条文可以作几种理解的案例时,胡律师能从法理层面旁征博引,从立法的宗旨为背景作深层次的分析,提出有说服力的见解,最终赢得胜利。
  ——海闻
  律师在承办案件时,既要有宏观的思路、整体的方案,也要注意细节、注意变化;既不要使自己的防线因某个细节考虑不够缜密而被对方突破,又要时刻捕捉、决不放弃案子进展过程中对方在某个具体环节中所产生的失误。
  ——胡祥甫

内容简介

  在香港,出庭律师(Bamster)被俗称大律师,而事务律师(Solicitor)被俗称小律师,虽有不确切的地方,但从中可以看出,出庭律师地位的重要,并非任何一个律师都有出庭辩护的资格。在内地,情况越来越逆转,一些著名的律师往往不屑于出庭,而以能办理公司的上市、并购、重组等业务为荣。最近听说律师界内有人更以不办任何具体案子为最高荣誉,最有名的合伙人是靠其名声来拉案子、接案子。自己无需去办案子,其主要收入也不是靠具体案子,而是靠其合伙人的地位。律师竞以能成为其他律师的“老板”而自诩,这真是律师行业的悲哀!
  诉讼是律师尽情发挥其才智的主要舞台。在这个舞台上,他比大学讲台上的教授更能深入地理解法律条文和规则。大学教授往往是以案例来说明如何理解一个法律条文和规则,而律师则要通过具体案子来说服法官应当适用哪一个法律条文和规则。在这个舞台上,他比法官更能深入地阐述和发挥他的法律知识和能力,法官只是客观地听取原告、被告双方的意见,他的作用是判断,而律师的作用则是说服,他应当以敏锐的洞察力和严谨的辩才去说服法官,使法官能信服律师的分析和主张。在这个意义上,律师的辩护词就像教授在讲台上的一堂讲课,就像法官笔下的一纸判决书。

作者简介

  胡祥甫,浙江绍兴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复旦大学法学硕士,一级律师。曾任第六届浙江省律师协会副会长,现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浙江省人大地方立法专家委员、杭州市律师协会会长、杭州市政协委员、浙江工商大学法律硕士兼职导师、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主任。
曾荣获杭州市十佳律师、浙江省律师事业突出贡献奖、全国优秀律师等荣誉称号,并荣立三等功一次。
曾成功办理全国首例弃婴状告父母遗弃案、中国股市第一案、“马家军”名誉权案、杭州“张小泉”状告南京“张小泉”字号商标侵权案、浙江省人民政府为被告的民事纠纷案、全国首例因低价倾销、高价收购(空调器)引发的不正当竞争案、《大明宫词》电视剧音乐作品著作权侵权案、以金华某银行为被告的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案(标的两亿多元,为银行减损一亿多元)、最高法院判决的温州某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案、惊动江泽民同志的金华中学生徐力杀母案、某上市公司涉嫌走私近一亿美元货物终被法院宣告无罪案、吴某某中介西门子技术过程中涉嫌合同诈骗终被法院宣告无罪案以及原湖州市委书记徐福宁受贿案等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曾在《中国法学》、《复旦学报》、《中国律师》等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法人所有权》、《论新税制的公平性》等论文30余篇.出版过《新编经济法学》等专著两本和个人案例集《法庭风云录》(第一卷金融案)与{第二卷民事案)。近年来,胡祥甫律师作为浙江省法律讲师团成员.曾为杭州市、金华市、丽水市、义乌市、温岭市、海宁市、萧山区、龙泉市等三十多个市、县党委、政府等四套班子领导做“物权法”、“用法律手段化解金融危机”等课题的讲座。

精彩书评

  这本书的独特之处在于它不是简单的辩护词的收录,而是分析了胡祥甫律师办案的过程,既介绍了案情,又介绍了律师如何分析案子的性质,把握问题的关键,如何运用证据展开法庭辩论。
  ——江平
  当遇到一些法律规定不是十分明确,或是对某个法律条文可以作几种理解的案例时,胡律师能从法理层面旁征博引,从立法的宗旨为背景作深层次的分析,提出有说服力的见解,最终赢得胜利。
  ——海闻
  律师在承办案件时,既要有宏观的思路、整体的方案,也要注意细节、注意变化;既不要使自己的防线因某个细节考虑不够缜密而被对方突破,又要时刻捕捉、决不放弃案子进展过程中对方在某个具体环节中所产生的失误。
  ——胡祥甫

目录

第1篇 中国首例“压价与收购式”不正当竞争案办案纪实
东阳市中心马路对面的两个商家,一方打出广告中超低价销售空调,一方则针锋相对,刊登广告从购买者手中悉数“高价”收购;一方称自己商品正宗便宜,请消费者货比三家;一方则称自己货丰价实,提醒公众谨防商家不讲信誉。究竟是谁在不正当竞争,全国首例“压价与收购式不正当竞争案”在木雕之乡东阳发生。

第2篇 不和谐的音符
电视连续剧《大明宫词》因擅自使用他人音乐作品作为背景音乐而被告上法庭,首开影视剧背景音乐侵犯著作权案件之先河。公开出版的音乐作品著作权如何界定,电视剧使用已公开出版的音乐作品是否构成侵权?国家一级作曲家钱兆熹与中央电视台无锡太湖影视中心等单位展开一场著作权之争。

第3篇 杭州“张小泉”状告“南京张小泉”
合作伙伴南京剪刀厂将合同约定只能提供给杭州张小泉剪刀厂的产品自行销售,且质量不符合要求,停止供货后又将自己的企业字号改为“张小泉”,声称自己是历史上的南京张小泉的延续,并在产品上突出使用“张小泉”标记,从而引发了一场联营合同及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纠纷。商标与字号两种知识产权发生冲突,侵权责任如何界定?

第4篇 新闻真实与法律真实的区别
杭州三株营销有限公司在报纸上刊登对霍乱有治疗效用的违规广告,记者以此为由头并收集了三株公司在全国许多城市发布虚假广告被处罚的事例,以“三株公司屡屡发布虚假广告”为题撰文报道,三株总公司以子公司为独立法人,而总公司没有发布虚假广告为由将记者告上法庭。新闻真实与法律真实是否应同等要求,报道究竟是否失实,子公司发布涉及总公司产品虚假广告的行为,总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第5篇 中国环保名誉权第一案
跨国集团金光集团APP公司要在云南“荒山造林”2750亩,建造“林浆纸”一体化项目。然而,据绿色和平组织实地调查,云南省的荒山只有518万亩,而且金光集团已在云南大量毁林。调查报告一经公布,就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浙江省饭店业协会发出通知,要求全体会员宾馆拒绝APP纸产品。金光集团声称自己是最环保的纸产品生产企业,协会的通知毫无事实依据,一纸诉状将协会告上了法庭。协会律师五上北京反映情况,调查取证,国家林业局深度调查,中国环保联合会公开声援协会“一定要把保护环境的人保护好!”

第6篇 科学家的名誉不容侵犯
著名科学家谈家桢一天忽然得知自己成了某保健品的“总设计师”,自己与毛泽东主席几次见面的经历也成为该保健品宣传资料的一部分,感到莫名其妙,继而将侵权者告上法庭。原告律师几经调查,据理力争,被告终感理亏。最后,双方通过调解化解了纠纷,科学家将所获赔偿全部捐赠。

第7篇 “马家军”状告马家军
保健品贯名“马家军”,一炮打响,利润滚滚而来。田径马家军发表声明澄清事实,“划清界限”,却被保健品厂诉其侵犯名誉权。保健品厂以“马家军黄龙”作为商标是否给消费者造成误认,田径马家军的声明是否有正当理由,究竟谁在损害谁的名誉?

第8篇 惹官司的“家春秋”
名演员“提携”当导演的丈夫,导演则挑选自己的妻子演电影,记者批评说这是影视圈里的“夫妻店”。记者的报道是否特指、内容是否属实,是否构成名誉侵权,庭审论辩见分晓。

第9篇 拍摄电影《红楼》招来名誉权纠纷
电影《红粉》的导演关于拍摄场地租金过高的谈论被报道后,出租方以名誉权被侵犯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出租方有没有开出过50万元的高价,“敲竹杠”的事实是否存在,侵权是否构成,成为案件的焦点。苏州某茶厂与著名导演李少红及《银幕天地》杂志,展开了一场拍摄电影引发的名誉权纠纷。

第10篇 国民党将军的名誉
一段过去的历史,留下了一个个不为人知的故事。一篇报道,勾起一段尘封的往事。历史事实究竟如何,名誉侵权是否构成,《方振武将军三次遇难汜》引发了一场国民党将军的名誉权纠纷。

第11篇 “红头苍蝇”出庭作证
西湖国际烟花节的晚上,消费者在杭州某大饭店称就餐时发现“红头苍蝇”,消协调解不成,消费者将店家告上法庭,可“红头苍蝇”已经被吃掉了。盘中异物是否确是“红头苍蝇”,饭店经理为何吞下这个“红头苍蝇”,双方律师你争我辩,旁听观众仿佛陷入云雾之中,此时,只见律师一招妙计让“红头苍蝇”出庭作证,于是,云雾散去,真相显现。

第12篇 “百年奥运”纪念金牌也会生锈吗?
俗话说,真金不怕火炼。但标明“9999”的“百年奥运”纪念金牌却发生了锈蚀。六十多名消费者将生产者上海金店、销售者周鑫鑫金行、发行者国家奥委会告上法庭。本案究竟是合同之诉还是违约之诉,黄金生锈是质量问题还是世界性的技术难题,消费者购买的是金牌的黄金价值还是其纪念意义?

第13篇 知名酒店遭遇巨额索赔
王女士入住某高级酒店(五星级宾馆)后,在洗澡时不慎摔伤,她认为是酒店防滑设施存在质量问题,于是将酒店告上法庭,并提出巨额索赔。这样的起诉有没有依据,酒店的设施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法院判决见分晓。

第14篇 假作真时真亦假
合作方利用联营关系进行商标侵权,“张小泉”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代理律师通过对法律关系的分析理清了头绪,成功调解保护了驰名商标。

第15篇 买卖合同中所有权保留条款的效力
买卖合同规定了所有权保留条款,卖方保留买方付清货款前对交易货物的所有权,买方的付款义务又有保证人提供保证。买方在付清货款前处理了货物,卖方在未征得保证人同意的情况下与买方签订了分期还款协议。所有权保留条款的性质如何界定。出卖人怠于行使所有权保留权利的行为能否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第16篇 斗智斗勇 为调解打下基础
第17篇 未经批准的外资合同能否请求继续履行
第18篇 锲而不舍 为了法律的尊严
第19篇 诉讼时效定乾坤
第20篇 约定不明埋隐患 一波三折显公正
第21篇 摩托车厂的转制风波
第22篇 如何界定“分公司”的法人资格
第23篇 一起国际货款索赔案纪实
第24篇 定金,还是预付款
第25篇 房屋优先购买权之争
第26篇 谁动了我的绿茵
第27篇 最高法院判决 六千农民胜诉
第28篇 大厦建成纠纷起
第29篇 股东与公司的土地租赁纠纷
第30篇 上市公司转让股权引发的纠纷
第31篇 “杭州第一高楼”背后的博弈
第32篇 “一女二嫁”惹争端
第33篇 维护政府权威 化解社会矛盾
第34篇 是失实报道还是求证澄清
第35篇 是借款还是合作开发

精彩书摘

  3.何况,引起本案纠纷的协会《通知》,其内容不仅涉及金光集团在中国设立的企业圈地毁林的事实,还有金光集团在世界其他国家设立的子公司破坏森林,损害环境,而遭到英、美、德、意、日等许多国家的公司、组织抵制其产品的事实,对这些在其他国家发生的行为你原告也能代表吗?
  理由三:金光集团及其子公司在中国、在其他国家确有毁林、破坏生态的行为
  原告自己的证据——澜沧县林业局的证明(原告补充证据4)称,金光集团所属思茅金澜沧丰产林有限公司在澜沧县“实施的速生丰产林基地建设项目于2003年启动,到目前为止,已造林40.6万亩,在所营造的林地面积中,涉及少部分低产林地及疏林地,总蓄积量约2万立方米。涉及的有林地、疏林地面积都为低产(效)林林地改造,所采伐的林木蓄积都已纳入我县2003、2004年森林采伐限额。”
  有八个方面的证据可以证明金光集团的毁林事实:
  (一)绿色和平组织所作《金光集团APP云南圈地毁林事件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
  这份《调查报告》是在新浪网上公开发布的,《调查报告》的前言部分就开宗明义地指出:“从2002年8月开始短短一年的时间,金光集团APP在云南南部圈定了2750万亩庞大的林浆纸基地,开始了所谓的‘荒山造林’,但是根据统计分析,在其圈定的2750亩的基地中仅有518.3万亩的宜林荒山,仅占其规划面积的20%。2004年7月和9月,在绿色和平的两次现场调查中,发现其砍伐天然林的事实确实存在。”
  《调查报告》还显示了金光集团APP在印尼、柬埔寨、马来西亚及俄罗斯等国毁林的事实。毁林的面积不是几百亩、几千亩或几万亩,仅仅在印尼,毁林的面积就达到几十万公顷。尊敬的法官,这是一个什么样的数字概念?

前言/序言

  诉讼应当是律师的主战场。律师的才华和声名应当是在诉讼中得到尽情的发挥和传播。
  在香港,出庭律师(Bamster)被俗称大律师,而事务律师(Solicitor)被俗称小律师,虽有不确切的地方,但从中可以看出,出庭律师地位的重要,并非任何一个律师都有出庭辩护的资格。在内地,情况越来越逆转,一些著名的律师往往不屑于出庭,而以能办理公司的上市、并购、重组等业务为荣。最近听说律师界内有人更以不办任何具体案子为最高荣誉,最有名的合伙人是靠其名声来拉案子、接案子。自己无需去办案子,其主要收入也不是靠具体案子,而是靠其合伙人的地位。律师竞以能成为其他律师的“老板”而自诩,这真是律师行业的悲哀!
  诉讼是律师尽情发挥其才智的主要舞台。在这个舞台上,他比大学讲台上的教授更能深入地理解法律条文和规则。大学教授往往是以案例来说明如何理解一个法律条文和规则,而律师则要通过具体案子来说服法官应当适用哪一个法律条文和规则。在这个舞台上,他比法官更能深入地阐述和发挥他的法律知识和能力,法官只是客观地听取原告、被告双方的意见,他的作用是判断,而律师的作用则是说服,他应当以敏锐的洞察力和严谨的辩才去说服法官,使法官能信服律师的分析和主张。在这个意义上,律师的辩护词就像教授在讲台上的一堂讲课,就像法官笔下的一纸判决书。
刑事实务的深度探索与前沿辩护 《刑事实务精粹:疑难案件的证据规则与辩护策略研究(第三版)》 --- 本书简介: 在复杂多变的现代司法环境中,刑事案件的审理与辩护对律师的专业素养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本书并非对既有法律条文的简单罗列,而是聚焦于刑事实务操作的“无人区”和“高风险区”,旨在为刑事辩护律师、检察官、法官以及法学研究人员提供一套兼具理论深度与实战指导的参考手册。本书凝聚了作者多年来处理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的丰富经验,以案例驱动为核心,深入剖析了当前刑事诉讼法和实体法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核心矛盾与适用难点。 第一部分:证据认定的科学化与法定化 本部分着重探讨了刑事证据在收集、保全、审查和认定过程中的关键技术与法律障碍。我们深知,程序正义是实体公正的基石,而证据的合法性与确实性是刑事认定的生命线。 一、非法证据排除的实操边界: 本书详细分析了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最新司法解释,并结合一系列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例,探讨了“指供诱供”、“疲劳审讯”、“通讯监听”等敏感取证行为的界限。重点剖析了“补强证据”在排除程序后能否重新被采纳的争议焦点,并提供了详尽的补救措施建议清单。 二、电子证据的取证困境与技术对抗: 随着信息化的发展,电子数据成为刑事案件中重要的证据来源。本书用专门章节论述了对智能手机、云存储、即时通讯记录的合法扣押与固定程序。内容涵盖了数据完整性的技术验证(如哈希值比对)、加密数据破解的法律伦理,以及远程取证的跨地域管辖权冲突处理。特别指出,如何论证电子数据的“原始性”和“关联性”,是当前辩护工作的重中之重。 三、鉴定意见的审查与技术性抗辩: 在DNA分析、法医病理、文件鉴定等领域,专业性的鉴定意见往往成为定罪的关键。本书摒弃了对鉴定技术的简单接受,转而提供了一套系统性的“技术性抗辩”思路。这包括对鉴定人资质的审查、检验方法可靠性的质疑,以及在交叉询问(Cross-Examination)中如何有效瓦解对方鉴定意见的策略设计,强调了聘请独立司法顾问(Defense Expert)的重要性。 第二部分:犯罪构成的疑难解析与行为认定 本部分深入探讨了刑法分则中,那些容易在主观罪过、客观行为、以及犯罪形态上产生争议的复杂情形,为界定行为的刑法意义提供清晰的指导。 一、共同犯罪的责任边界与“共犯不实行”问题: 在组织、领导犯罪集团,或涉及传销、网络诈骗等新型共同犯罪中,如何准确认定“教唆犯”与“帮助犯”的教唆程度,以及如何处理“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之间的模糊地带,是本章的重点。我们详细解析了“犯罪工具提供者”在共同犯罪中责任升格的法律风险,并探讨了“非法证据排除”对共犯之间供述关联性的连锁反应。 二、特殊侵财类犯罪的“秘密窃取”与“非法占有”: 针对盗窃、诈骗、侵占等财产犯罪,本书聚焦于行为的“秘密性”与“占有转移”的认定。例如,在利用智能合约漏洞进行数字资产转移的案件中,行为是否构成刑法意义上的“秘密窃取”而非“合同诈骗”,需要对主观故意的细腻区分。同时,探讨了对“代持”、“过桥资金”等金融行为的定性偏差。 三、职务犯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与“利用职权”: 在受贿罪、贪污罪的认定中,对“相对方”的利益是否实际谋取以及权力的“非特定性”使用,是辩护的关键点。本书提供了大量关于“人情往来”与“利益输送”界限的司法判例分析,强调了对“职权”范围的精准界定,以避免将正常的公务交往过度刑罚化。 第三部分:量刑的艺术与程序性救济的运用 刑事辩护的最终目标不仅在于无罪或罪轻,更在于实现量刑的公正与合理。本部分着重于量刑情节的挖掘、抗辩的策略以及特殊程序救济的运用。 一、量刑情节的系统性收集与论证: 本书提供了一套详尽的“量刑证据清单”,指导律师系统性地搜集和组织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前科、坦白、自首、立功、退赃情况、家庭背景、认罪悔罪态度、精神鉴定意见以及被害人的谅解书等。重点阐述了如何通过“情节报告”和“量刑建议书”的专业撰写,影响合议庭的自由裁量权。 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殊考量与教育方针: 针对未成年犯罪,本书详细阐述了“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在司法实践中的落地,强调了社会调查报告的运用,以及对分级干预措施的构建,旨在争取最大程度的附条件不起诉或减轻处罚。 三、抗诉与再审程序的启动条件与技巧: 对于一审或二审判决存在明显事实认定错误或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本书详尽分析了申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刑事监督(抗诉、申请再审)的法定要件和程序流程。内容包括如何针对“明显违反法定程序”、“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法定事由,撰写具有说服力的监督申请书,以及在听证环节中的策略布局。 --- 结语: 《刑事实务精粹:疑难案件的证据规则与辩护策略研究(第三版)》并非一本静态的教科书,而是动态的实战指南。它要求读者不仅要理解法律条文,更要掌握在充满不确定性的法庭环境中,如何运用专业的知识和严谨的逻辑,去捍卫每一个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书内容紧跟司法改革的最新步伐,旨在提升中国刑事辩护的整体专业水平,是每一位致力于刑事法律实务的同仁案头必备的工具书。

用户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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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风云录:民事卷(胡祥甫律师论辩案例选集)(修订版)”这个书名,就足以勾起我对法律世界的无限遐想。它不仅仅是一个书名,更像是一扇通往真实法庭的窗户,让我窥见那些充满智慧、策略与情感交织的辩论现场。“民事卷”的指向,让我知道这本书将聚焦于我们生活中最常见的法律纠纷,如合同、侵权、婚姻家庭等,这对于普通读者来说,具有极高的实用价值。而“胡祥甫律师论辩案例选集”的副标题,则如同一张名片,直接向我展示了本书的作者是经验丰富的实务专家,我满心期待能够从他的笔下,学习到如何在复杂的法律环境中,运用精湛的论辩技巧,为当事人争取合法的权益。我希望这本书能像一位经验丰富的法律向导,带领我穿越民事法律的迷宫,理解法律的温度与力量,并从中获得应对生活挑战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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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到这本书的时候,我就被它的厚重感所吸引,不仅仅是纸张的质感,更是它所承载的知识分量。我对法律本身一直抱有浓厚的好奇心,但往往因为专业术语的晦涩而望而却步。而“法庭风云录:民事卷”这个名字,以及“胡祥甫律师论辩案例选集”的标签,让我看到了一个更亲近、更具象化的法律世界。我设想,书中收录的案例,一定不是枯燥乏味的法律条文堆砌,而是充满了真实的情感冲突、复杂的人性纠葛,以及律师们如何运用智慧和勇气,在法庭上为当事人争取权益的生动描绘。我尤其期待“论辩案例”这一部分,因为我知道,一场成功的辩论,背后是扎实的法律功底、敏锐的逻辑思维,以及对人心的洞察。我希望通过阅读这些案例,能够更直观地理解民事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应用,学习到一些应对生活中的法律难题的思路和方法,甚至能够培养更强的思辨能力和理性分析问题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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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我来说,选择一本书,往往是从书名和作者的背景开始的。当看到“法庭风云录:民事卷”时,脑海中立刻浮现出各种戏剧性的法庭场景,充满了紧张、悬念和智慧的碰撞。“胡祥甫律师论辩案例选集”则进一步点燃了我对这本书的好奇心。我曾接触过一些法律相关的书籍,但大多是理论性很强,读起来比较枯燥。而这本书的定位,似乎更偏向于实战和案例分析,这正是我所需要的。我希望通过阅读这本书,能够更深入地了解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学习到资深律师是如何在法庭上进行辩论,如何运用法律条文和证据来构建自己的论点,又如何反驳对方的观点。我尤其期待看到书中对于一些复杂民事纠纷的处理方式,例如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希望能够从中获得一些启发,了解在面对类似问题时,法律是如何发挥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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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的封面设计就充满了故事感,深沉的蓝色基调,搭配着庄重而不失力量感的金色字体,仿佛一下子就将人拉入了一个充满智慧与博弈的审判空间。书名“法庭风云录”本身就极具吸引力,让人好奇其中究竟隐藏着怎样跌宕起伏的案件。而“民事卷”则清晰地指明了内容方向,对于我这样对民事法律领域比较感兴趣的读者来说,无疑是一份珍贵的宝藏。更何况,还有“胡祥甫律师论辩案例选集”的副标题,这不仅是对作者专业度的肯定,更暗示了本书将汇聚大量实操性的案例,能够从中学习到真正的法律智慧和辩论技巧。虽然我还没有正式翻开这本书,但仅从其外在的呈现,我就已经能感受到它蕴含的深度和价值。我相信,这本书不仅仅是一本法律案例集,更是一次对法律精神、正义追求的深刻探讨,是一场智慧与勇气的较量。我迫不及待地想要深入其中,跟随胡祥甫律师的脚步,去体验那些惊心动魄的法庭瞬间,去领略法律的魅力与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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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本书的书名“法庭风云录:民事卷”以及副标题“胡祥甫律师论辩案例选集”来看,我预感这本书将是一部充满智慧与实战价值的法律读物。我一直对法律领域抱有浓厚的兴趣,但又担心过于学术化的内容会让我难以理解。这本书的定位,恰恰满足了我既想了解法律知识,又希望看到真实案例的愿望。我期待在书中能够看到一个个鲜活的案件,它们不仅仅是法律条文的体现,更是现实生活中人情冷暖、利益纠葛的缩影。而“论辩案例”的出现,则意味着我将有机会窥见资深律师的智慧光芒,学习他们如何通过缜密的逻辑、精妙的语言,在法庭上为正义而战。我希望通过阅读这本书,能够对民事诉讼有一个更清晰、更直观的认识,并且能够从中学习到一些应对生活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的思路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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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合法律专业人士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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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的胡祥甫大律师,全国有名,曾经受到张德江和赵洪祝的接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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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还行,好凑合吧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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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的胡祥甫大律师,全国有名,曾经受到张德江和赵洪祝的接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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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版图书,内容丰富,适合刚入门的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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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版图书,内容丰富,适合刚入门的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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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合法律专业人士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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仰慕胡祥甫的大名,买来读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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