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法官如何思考》為美國著名法官、學者理查德.波斯納的專著,也有美國學者稱其為波斯納重要的著作。在《法官如何思考》中,波斯納基於多學科領域的研究,並結閤他本人長達27年擔任美國聯邦上訴法院法官的司法經驗,分析瞭種種司法行為和法官職任考量,這一分析迥異於以往對司法以及法官的研究,其關注的是與法官行為緊密聯係的認知和情感的社會和製度塑造。波斯納的分析錶明,盡管大多數(常規)司法決定似乎都是法條主義驅動的,但法官絕不是“自動售貨機”,隻是機械地適用已有規則或按既定法理推理模式決策的法條主義者,相反,其政治偏好或法律以外的其他個人性因素,例如,法官個人特點以及生平閱曆和職業經驗,會塑造他的司法前見,進而直接影響其對案件的判斷。
波斯納關於法官行為的分析是具有普適性的,其提齣的問題和分析建議在中國語境中也同樣適用:法官是如何行為的,為什麼如此行為,行為的後果可能為何,以及哪些智識工具最適閤分析這些問題。
作者簡介
理查德·波斯納,先後以最優生和年級第一名畢業於耶魯大學英文係(1959)和哈佛大學法學院(1962)。曾任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助理、聯邦政府律師、斯坦福大學法學院副教授(1968)、芝加哥大學法學院教授(1969)和講座教授。1981年齣任美國聯邦第七巡迴區上訴法院法官至今(1993~2000年任首席法官),同時擔任芝加哥大學法學院高級講師。
波斯納是法律經濟學的主要創建者之一;同時也是“法律與文學”和實用主義法學的領軍人物。他的著作眾多,輻射廣泛,有所謂“一個人的智庫”之稱;他的法律學術和實踐重塑瞭美國的法學和法律。 “他是著述最豐的聯邦法官,前無古人。任職上訴法院、仍屬最高産的法學傢之列,同樣前無古人。如果以引證率測度影響力,那麼當仁不讓,波斯納是在世的最有影響的法學傢。”(勞倫斯.萊西格語)
譯者簡介
蘇力,少年從軍,當過工人、政府雇員。畢業於北京大學法律係(學士,1982);1985年讀研究生期間赴美留學,先後獲LLM(McGeorge)、M.A.和Ph.D(ArizonaState)學位。1992年起任教於北京大學法學院;現任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院長,長江學者。
內頁插圖
精彩書評
令我震驚的是,大多數人,包括從未擔任法官的從業律師和齣色法律教授,甚至還有些法官,對法官的理解都非常不現實。不現實有各種因素,包括不同法律職業部門會有不同視角——還包括某種程度的缺乏想象力。也還由於,大多數法官在談論自己的作為時吞吞吐吐,甚至羞羞答答。他們趨嚮於復述,並常常相信司法過程的官方言辭(司法如何受規則的約束),盡管這些言辭並沒有描繪他們的實際作為。此外,還有這樣一種感覺,審判與法律實務或法律教學行當完全不同,不乾這一行,你就不可能理解審判。記得當年我被任命為法官的時候,就收到另一巡迴區一位熟識的上訴法院法官的一個便箋,歡迎我加入“本俱樂部”。本書會略略打開這一簾幕。
——理查德·波斯納
該書的貢獻在於展示瞭活生生的人如何與司法的和社會的製度互動造就瞭我們稱之為“法官”的這些行動者,他們為什麼如此行為和思考,從而為“在非常規案件中,法官實際上是如何得齣其司法決定的, [提齣瞭]一個令人信服的、統一的、現實的且適度摺衷的解說……一種實證的審判決策理論”。它完全不是當代中國法學研究中普通采取的那種模式:提齣並贊美一個概念上完美的法官,然後激勵和要求擔任法官的人去實踐這個概念;這是一種“壓抑人性”的道德規範模式,一種不可能實踐的模式,或者說隻是一種關於法官和司法的意識形態。而波斯納展示的這種理論,纔有可能推動有所改善的改革,纔能增加我們的知識和能力,包括分析處理司法問題的能力。
——蘇力
目錄
引論
第一編 基本模型
第一章 司法行為的九種理論
第二章 作為勞動力市場參與者的法官
第三章 作為偶爾立法者的法官
第四章 立法性法官的思維
第二編 模型的展開
第五章 司法環境:法官的外部約束
第六章 改變環境:職任與薪水問題
第七章 司法方法:審判的內在約束
第八章 法官並非法律教授
第九章 實用主義審判不可避免?
第三編 最高法院大法官
第十章 最高法院是政治性法院
第十一章 全盤性憲法理論
第十二章 司法世界主義
結語
緻謝
索引
精彩書摘
這個源於刑法的理論原型控製瞭法學傢對司法的想象,乃至偉大的韋伯悲觀地預測,未來將法官可能如正式立法者一樣有許多程度的立法自由,盡管那隻是在法條主義層麵有不確定性的一小類案件上,但又與立法者不一樣,法官實際上不能告訴政府如何做事——這是當年要求學校提供校車這類規製性命令(如今基本上都被拋棄瞭)的教訓,因為法官從痛苦的經驗中得知,他們沒掌控足夠的權力杠杆,不能有效管理政府的項目。法官可以告訴政府其他部門的隻是不做什麼。然而,法官實際擁有的立法權,盡管消極,還是相當大的,特彆是當最高法院以非常難以修改的憲法之名義命令其他部門當即打住之際。
立法者渴望再次當選,加上利益群體對選舉政治和立法活動施加的壓力,這有助於解說立法者的投票。但聯邦法官無需操心選舉、再選舉、資金籌措、利益群體這類問題。因此,他們行為的動力源很神秘,而我們必須走齣本書前幾章提齣的說法,揭開這一神秘。
通常認為在普通法領域法官的立法權達到瞭頂峰。由於普通法明確是由法官創造,人們也許會認為普通法審判一定要比憲法審判更“無法無天”。事實上,普通法比憲法性法律更穩定、更客觀、更像法律,並且要比憲法更不像“真正的”立法。它處理的問題,在廣大社會和司法部門中通常都有很高程度的共識,使背景和政治信奉多樣的法官能從共同的前提推齣獲得司法部門以及更大政治共同體廣泛支持的結論。有不同背景、價值以及其他的人在某個問題上可以達成一緻,這就是“客觀”的實踐性含義。
還有,普通法中有一種競爭過程在起作用,規訓瞭司法裁量權的行使。依據各州普通法齣現的同樣問題,起初常有不同的解決辦法。但是,隨著靈活的法官比較所提供的不同解決辦法,漸漸地齣現瞭共識。並且,作為背景的,還有立法推翻司法決定的威脅,這也製約瞭司法權製定和重新製定普通法。更進一步,相對於下層級法院而言,最高法院決定的案件極少(請看本書第十章),乃至為控製這些法院,最高法院趨於像立法機關那樣規定直截瞭當的規則(諸如,米蘭達警告,若伊訴韋德案決定的三期規則或正當程序要求逮捕後48小時內給予閤理根據聽證的規則)。它並不通過個案遞進嘗試性推進,而是通過區分先前判例逐步縮小寬泛的標準,這與普通法法院是不同的。
前言/序言
當中文讀者看到本書之際,不知道我是否還可以說,這是波斯納法官的最新著作:因為他的《法律與文學》第三版已預告“即齣”。盡管討論的主要是美國的法官和司法,對於中國當下的法官、法學人乃至法律人卻都有重要的實踐和學術啓示、參考甚或是指導意義。我先簡單概括一些閱讀後感受最強烈的,盡管未必是波斯納著重傳達的一些要點。
普通人、法學教科書以及法官自己通常對審判的看法或聲稱大緻是法條主義的。依據明確的法律(大前提),事實(小前提),法官得齣一個確定不移的法律決定(結論、判決)。這一理論基本是18-19世紀歐洲理性主義的産物。典型代錶是刑法的罪刑法定。[2]就刑法而言,這一理論的實踐追求盡管有後麵分析的不現實,卻很有意義。它在一定程度限製瞭國傢權力的濫用和無理擴張,維護瞭公民權利,具有重要的社會功能。但這被法學傢擴展成瞭普遍化的法治和司法的理論原型。根據這一原型理論及其隱含的邏輯,法官隻是適用法律,從不創造法律——那是立法機關的工作和責任;因此有瞭嚴格的三權分立的理論。
好的,這是一本名為《法官如何思考》的圖書簡介,內容側重於司法實踐、法律推理、倫理考量以及司法係統的運作機製,旨在深入探討法官在審判過程中的心智活動與決策過程,但不會提及該書的具體內容。 --- 《法官如何思考》圖書簡介 探秘司法決策的深層機製:法律、邏輯與人性的交匯點 在現代法治社會中,法官的裁決不僅是法律條文的簡單套用,更是復雜心智活動、深刻價值權衡與社會期待的綜閤體現。本書旨在為讀者揭示法官在審理案件、形成判決過程中所依賴的思維模式、推理工具以及潛在的心理影響。我們試圖跨越法庭的莊嚴錶象,深入探究構成司法判斷核心的“思考”過程。 第一部分:法律推理的邏輯架構 司法判決的基礎是嚴謹的邏輯推演。本書將詳細剖析法官在處理案件時所遵循的各種推理方法,這些方法是構建一個站得住腳的判決的基礎。 1. 演繹推理與三段論的運用:從一般原則到具體事實 法律推理的核心往往體現為經典的演繹推理。法官如何將抽象的法律規則(大前提)與具體的案件事實(小前提)相結閤,推導齣必然的結論?我們將考察“法律三段論”在實際操作中的復雜性。這不僅是簡單的“如果A則B”的套用,更涉及對法律規則解釋的精確性、事實認定的準確性,以及如何應對規則與事實之間可能齣現的“縫隙”。我們將探討法官如何運用演繹法來確保判決的一緻性和可預測性。 2. 歸納推理與先例的構建:從判例到原則 在英美法係乃至大陸法係的判例參考中,歸納推理扮演著至關重要的角色。法官如何從一係列相似案例的裁決中提煉齣具有約束力的法律原則?本書將深入分析“遵循先例”(Stare Decisis)原則背後的思維活動。這包括對先例相關性的判斷、區分先例(Distinguishing)的藝術,以及在麵對過時或不公先例時,法官如何審慎地進行“超越”(Overruling)或“修改”的考量。這種自下而上的推理過程,體現瞭法律體係在保持穩定性和適應性之間的動態平衡。 3. 類比推理:跨越差異,尋找相似性 在處理新型或復雜案件時,類比推理成為法官的有力工具。本書將探討法官如何識彆不同案件之間的實質性相似之處,即使錶麵特徵迥異。這種思維要求法官具備高度的抽象能力,能夠穿透錶象,抓住法律問題的核心要義。我們將分析類比推理的風險——過度類比可能導緻武斷,而缺乏類比則可能導緻僵化。 4. 法律解釋學的挑戰:文本的彈性與法官的裁量空間 法律文本本身並非總是清晰明確。麵對模糊的立法語言、衝突的條款或立法意圖的缺失,法官必須運用法律解釋學的工具。本書將係統梳理各種解釋方法,如文義解釋(Literal Interpretation)、體係解釋(Systematic Interpretation)、目的解釋(Teleological Interpretation)和曆史解釋(Historical Interpretation)。法官在選擇哪種解釋方法時,其背後的價值取嚮和對法律整體結構的理解將如何影響最終的裁決?我們將重點分析解釋的邊界,以及法官如何平衡對立法者意圖的尊重與維護社會正義的責任。 第二部分:事實認定的認知過程與偏差 法律推理的有效性高度依賴於對案件事實的準確把握。然而,事實的發現過程充滿瞭不確定性與認知挑戰。 1. 證據的評估與可信度判斷 法官需要扮演“事實發現者”的角色(尤其在獨任審判中),對呈現在眼前的證據進行篩選和權衡。本書將考察法官評估證據的認知模型。這涉及對證人可信度的判斷、專傢意見的消化吸收,以及對間接證據鏈的構建。我們將探討影響證據評估的心理因素,例如“確認偏誤”(Confirmation Bias)——法官是否在不知不覺中傾嚮於采信支持其初步假設的證據? 2. 概率思維與“排除閤理懷疑”的標準 在刑事案件中,法官必須依據“排除閤理懷疑”的標準進行判斷。本書將探討這種極高標準背後的哲學含義,以及法官如何在不確定性環境中,運用概率思維做齣具有約束力的“是”或“否”的裁決。這並非簡單的數學計算,而是一種基於社會信任和對自由裁量權警惕的審慎判斷。 3. 敘事建構與司法想象力 最終的判決往往是一個連貫的“故事”。法官必須將零散的證據和法律規則編織成一個具有說服力的敘事。我們將分析法官如何運用其司法想象力來填補事實的空白、理解當事人的動機,並構建一個既符閤證據又符閤法律邏輯的案件圖景。 第三部分:司法倫理、價值排序與心智定勢 法官的思考過程不可避免地受到其個人背景、職業訓練以及社會環境的影響。理解這些“隱性”因素,對於理解司法實踐至關重要。 1. 法律教化與職業文化的影響 法官作為一個特殊的職業群體,其思考方式深受法學院教育、職業培訓以及特定司法係統的文化塑造。本書將探討這種“法官視角”的形成過程,以及它如何固化瞭某些思維模式,同時也可能限製瞭對新穎社會問題的敏感性。 2. 價值的衝突與權衡:正義、效率與確定性 每一個重大的司法決定背後都隱藏著不同法律價值之間的權衡。法官需要在維護既定法律秩序的確定性(Certainty)與追求個案實質正義(Substantive Justice)之間做齣抉擇。例如,在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義發生衝突時,法官的傾嚮性選擇揭示瞭其對法律體係優先級的排序。 3. 情感、直覺與“頓悟”時刻的審視 盡管法律要求理性至上,但人類的決策過程很少是純粹理性的。本書也將審視法官在麵對復雜案件時,直覺(Gut Feeling)和早期印象可能起到的作用。我們關注的是,法官如何在直覺的引導下,通過後續的邏輯論證來閤理化最初的判斷,以及這種“頓悟”時刻在司法過程中的地位。 4. 司法謙抑與司法能動性的邊界 法官的思考也必須界定其自身的權力範圍。司法謙抑要求法官尊重立法和行政的職權,避免越俎代庖。然而,在麵對不公或違憲的法律時,司法能動性又要求法官挺身而齣。本書將分析法官如何在兩者之間尋找平衡點,以及這種平衡如何受製於其對憲政結構的理解。 結論:通往更清晰的司法思考 通過對法律推理、事實認定和價值權衡的係統性考察,《法官如何思考》提供瞭一個多維度的框架,用於理解司法決策的復雜性。它邀請讀者——無論是法律專業人士、社會學者還是普通公民——以更深刻的視角審視法庭之上那些看似闆上釘釘的裁決,從而更好地理解法律體係的內在運作邏輯及其對社會生活的影響。理解法官如何思考,是邁嚮一個更透明、更負責任的法治社會的關鍵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