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閤同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錶大會第二次會議於1999年3月15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五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閤同法
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閤同法》若乾問題的解釋(一)(1999年12月19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閤同法》若乾問題的解釋(二)(2009年4月24日)
精彩書摘
中華人民共和國閤同法
總則
第一章一般規定
第一條為瞭保護閤同當事人的閤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製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閤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第三條閤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誌強加給另一方。
第四條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閤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乾預。
第五條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第七條當事人訂立、履行閤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八條依法成立的閤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閤同。依法成立的閤同,受法律保護。
第二章閤同的訂立
第九條當事人訂立閤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訂立閤同。
第十條當事人訂立閤同,有書麵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麵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麵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麵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麵形式。
第十一條書麵形式是指閤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錶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第十二條閤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閤同的示範文本訂立閤同。
第十三條當事人訂立閤同,采取要約、承諾方式。
第十四條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閤同的意思錶示,該意思錶示應當符閤下列規定: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錶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錶示約束。
第十五條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嚮自己發齣要約的意思錶示。寄送的價目錶、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商業廣告的內容符閤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
第十六條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閤同,收件人指定特定係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係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係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係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第十七條要約可以撤迴。撤迴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第十八條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齣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
(一)要約人確定瞭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為履行閤同作瞭準備工作。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
(一)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二)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三)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齣承諾;
(四)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齣實質性變更。
第二十一條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錶示。
第二十二條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齣,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錶明可以通過行為作齣承諾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到達:
(一)要約以對話方式作齣的,應當即時作齣承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齣的,承諾應當在閤理期限內到達。
第二十四條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作齣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之日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要約以電話、傳真等快速通訊方式作齣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
第二十五條承諾生效時閤同成立。
第二十六條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齣承諾的行為時生效。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閤同的,承諾到達的時間適用本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承諾可以撤迴。撤迴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第二十八條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齣承諾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為新要約。
第二十九條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齣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效。
第三十條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緻。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齣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有關閤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第三十一條承諾對要約的內容作齣非實質性變更的,除要約人及時錶示反對或者要約錶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容作齣任何變更的以外,該承諾有效,閤同的內容以承諾的內容為準。
第三十二條當事人采用閤同書形式訂立閤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閤同成立。
第三十三條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閤同的,可以在閤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閤同成立。
第三十四條承諾生效的地點為閤同成立的地點。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閤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閤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閤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第三十五條當事人采用閤同書形式訂立閤同的,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閤同成立的地點。
第三十六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麵形式訂立閤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麵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閤同成立。
第三十七條采用閤同書形式訂立閤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閤同成立。
第三十八條國傢根據需要下達指令性任務或者國傢訂貨任務的,有關法人、其他組織之間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利和義務訂立閤同。
第三十九條采用格式條款訂立閤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采取閤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製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瞭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閤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第四十條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第四十一條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齣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條式款不一緻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第四十二條當事人在訂立閤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一)假藉訂立閤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閤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第四十三條當事人在訂立閤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無論閤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該商業秘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第三章閤同的效力
第四十四條依法成立的閤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十五條當事人對閤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閤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閤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
前言/序言
法律前沿探索:閤同自由與社會責任的時代交響 ——一部聚焦當代經濟法律脈搏的深度研究專著 本書並非對既有法律條文的簡單匯編或注釋,而是以全球化、數字化背景下,中國經濟社會高速發展對閤同法提齣的新挑戰與新要求為核心,進行的一場深刻的理論剖析與前沿探索。我們旨在超越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閤同法》(及其後續法律沿革)文本的字麵解讀,深入挖掘隱藏在商業實踐與司法裁判背後的深層法理邏輯、價值取嚮及其對未來立法的潛在指導意義。 本書的視野開闊,橫跨民商法、經濟法、知識産權法等多個法律領域,著重探討在技術迭代與商業模式革命的浪潮中,傳統閤同概念如何被重塑、界限如何被拓寬,以及法律如何平衡個體意思自治與公共利益的維護。 --- 第一篇:契約精神的現代重構與價值重估 本篇緻力於對閤同法的核心基石——“意思自治原則”進行一次徹底的、批判性的審視。我們不再滿足於將其視為恒久不變的教條,而是探討其在現代社會語境下的限縮、修正與拓展。 一、意思自治的邊界與能動政府的角色: 深入分析瞭國傢在宏觀調控、反壟斷、消費者保護等領域對閤同自由的必然乾預。重點考察瞭《民法典》頒布前後,格式條款、附閤閤同在效率與公平之間進行權衡的司法實踐,揭示瞭“弱者保護”如何在司法判例中轉化為具體的法律規則。探討瞭“情勢變更原則”在應對極端黑天鵝事件(如重大公共衛生危機或地緣政治衝突)時,其適用標準的彈性與剛性之間的張力。 二、契約社會與數字經濟的融閤: 詳細剖析瞭數字平颱經濟中“點擊式閤同”(Click-wrap Agreements)的法律效力認定標準。研究瞭智能閤約(Smart Contracts)的法律定性問題,即代碼是否等同於要約與承諾?區塊鏈技術對閤同履行與證據保全的影響,以及如何適用傳統閤同法原理來規製去中心化自治組織(DAO)的內部協議。 三、社會責任的契約滲透: 探討瞭ESG(環境、社會與治理)理念如何通過閤同條款滲透到商業實踐中。分析瞭在供應鏈閤同、采購協議中嵌入可持續發展、勞工標準和碳排放限製等非傳統經濟條款的法律效力與執行機製,標誌著閤同法從單純的私法規範嚮兼具社會規製功能的轉型。 --- 第二篇:閤同履行與風險分配的新範式 本篇聚焦於閤同生命周期中最為關鍵的環節——風險的識彆、分配與不可抗力/情勢變更的再解釋。 一、商業風險與法律風險的精細化管理: 區彆於傳統風險僅關注履約不能,本書著重分析瞭因監管政策突變(如數據安全法規的升級)、技術路綫被顛覆所導緻的商業模式失效風險。研究瞭“顯失公平”的動態認定標準,尤其是在長期復雜的特許經營閤同和特許權使用費閤同中,如何平衡閤同履行中的“不確定性”與法律介入的“確定性”。 二、不可抗力的概念拓寬與證據責任: 對不可抗力條款的解釋進行瞭跨國比較研究,特彆是與英美法係中“商業上的不能履行”(Impossibility/Impracticability)進行對比。本書認為,在信息高度透明的現代社會,證明“完全不可預見”的難度顯著增加,因此,重點探討瞭閤同中關於“風險分擔預設條款”的效力優先原則,以及舉證責任在主張情勢變更時的分配策略。 三、閤同解釋學的轉嚮:目的性解釋的優先性: 深入探討瞭司法實踐中,解釋閤同應更多地側重於當事人的“共同交易目的”而非單純的字麵含義。通過對一係列復雜金融衍生品閤同、復雜的知識産權許可協議的案例分析,展示瞭如何運用經濟學工具和交易背景分析法,重建當事人在締約時的真實意圖,從而解決閤同條款的模糊性問題。 --- 第三篇:違約責任與救濟機製的現代化 本篇超越瞭簡單的“損害賠償”模式,探討瞭在現代經濟中,如何通過更具懲戒性、威懾性和修復性的救濟手段,來維護市場秩序。 一、懲罰性賠償的引入與限製: 審視瞭在知識産權侵權、嚴重違反信義義務等特定領域,中國法律對懲罰性賠償製度的探索與適用範圍的界定。分析瞭如何在維護閤同嚴守原則的同時,避免懲罰性賠償製度被濫用於普通的商業違約,確保賠償的法定性與必要性。 二、違約金的司法裁量與揚棄: 詳細梳理瞭法院對約定違約金的司法審查標準,關注其從“可預見性損失”到“閤理性”標準的演變。特彆關注瞭在涉及高新技術研發閤作、長期股權激勵等高價值閤同中,如何閤理界定違約金的上限與下限,避免對創新活動的過度抑製。 三、非金錢給付義務的強製履行: 深入研究瞭特定履行請求權的司法實踐,尤其關注在涉及核心技術轉移、特定不動産交付或獨傢代理權等不可替代的閤同標的時,法院在技術上和政治上的執行難度,以及如何通過間接強製、替代履行等手段,保障非金錢給付義務的有效實現。 --- 結語:麵嚮未來閤同法的立法展望 本書最後部分,將目光投嚮正在醞釀中的相關法律修訂方嚮,結閤最新的國際法理思潮(如UNIDROIT原則的藉鑒),提齣對未來閤同法體係構建的結構性建議,旨在推動閤同法從側重於“交易穩定”嚮“促進創新與公平可持續發展”的更高層次邁進。全書論述嚴謹,邏輯鏈條清晰,案例分析深刻,是法律學者、高級管理者以及實務工作者理解當代閤同法復雜性的必備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