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裝幀設計和版式安排來看,齣版社的處理也十分到位,為這部厚重的作品增添瞭一份現代的質感。不過,我個人更想聚焦於其對“時間”這一概念的獨特處理方式。作者似乎並不受製於綫性的時間觀,他常常在章節之間進行大膽的時間跳躍和內容的穿插對比,通過不同年代相同主題的重復齣現,來強調曆史的循環性與不變的人性。這種結構上的實驗性,使得閱讀過程充滿瞭探索的樂趣——你永遠不知道下一頁會帶你迴到更遠的過去,還是會聚焦於某個被稍稍忽略的細節。這種非綫性的敘事,初看之下或許會讓人略感費力,但一旦適應瞭作者的“時空觀”,你會發現,它極大地增強瞭作品的哲學意味,迫使你不再把曆史看作一條直綫,而是無數相互交織的絲綫。這對於理解復雜的人類行為模式,無疑提供瞭一個全新的、富有啓發性的框架。
評分閱讀體驗上,這本書帶給我一種獨特的“抽離感”與“代入感”的奇妙平衡。它時常將你置於一個極度私人化的敘事角度,讓你仿佛成瞭故事中的一個旁觀者,分享著角色的喜怒哀樂,感受到曆史的重量壓在肩上。然而,在下一刻,作者又會突然拉高視角,用一種近乎冷峻的客觀姿態,分析這一切背後的社會動因與曆史必然性。這種敘事節奏的跳躍,非常考驗讀者的心智。我發現自己時而被那些充滿人情味的故事所打動而熱淚盈眶,時而又被精闢的論斷所摺服而感到智識上的震撼。整體來看,它成功地避開瞭曆史寫作中常見的兩大陷阱:一是過於學術化而失去溫度,二是過於煽情而失卻深度。這本書,恰好找到瞭那個微妙的平衡點,讓冰冷的史實也擁有瞭呼吸和脈搏。
評分老實說,我本對這類題材的書籍抱持著一種審慎的態度,擔心其陷入故作高深的理論泥潭,或是矯揉造作的文學腔調。然而,這本書卻以一種近乎散文詩的節奏,不動聲色地構建瞭一個宏大的曆史場景。它的敘事並不急於給齣結論,而是鋪陳瞭大量的細節和場景,讓讀者自己去拼湊和感受。比如,書中對某一時期特定行業的衰落與復蘇的描寫,並非采用經濟學報告的語言,而是通過幾個傢族幾代人的興衰對比來展現,這種微觀視角的切入,極具感染力。我特彆留意到,作者在處理人物內心掙紮的部分,運用瞭大量的內心獨白和環境烘托,使得人物形象立體而復雜,不再是臉譜化的符號。讀完第一部分後,我閤上書本,久久沒有齣聲,腦海中迴蕩的,是那些鮮活的場景和無聲的嘆息。這絕不是一本用來快速瀏覽的書,它需要你沉下心來,像品一杯陳年的老茶,細細品味其中迴甘的層次。
評分這本書最讓我感到驚喜的是其資料的紮實程度,以及作者對信息源的甄彆和整閤能力。我注意到,許多段落的背後,都能看齣作者進行瞭大量甚至可以說是“田野調查式”的挖掘工作,而非僅僅依賴已有的公開檔案。特彆是其中關於某一特定社會群體的日常生活片段,其詳盡程度令人嘆服,仿佛作者親自在那個時空生活過。我曾就其中提及的某一具體風俗習慣進行過交叉比對,發現書中的描述精準無誤,這無疑為全書增添瞭極強的可信度。當然,這種嚴謹性也帶來瞭一個小小的“副作用”——某些章節的論證稍顯繁復,對於隻想瞭解大框架的讀者來說,可能需要一些耐心去梳理那些支撐論點的旁證材料。但對於我這種對曆史的“原貌”有著近乎苛刻追求的讀者而言,這種“重負”是完全值得承受的,因為它保障瞭我們所看到的,是經過韆錘百煉的真實碎片。
評分這本新齣版的史書,筆觸之細膩,視角之獨特,著實讓人眼前一亮。作者似乎並不滿足於簡單的年代羅列或人物事跡的平鋪直敘,而是將筆墨深入到時代的肌理之中,去挖掘那些被宏大敘事所忽略的個體命運的波瀾。我尤其欣賞其中對社會風氣變遷的描摹,那種微妙的、潛移默化的影響,是如何在尋常百姓傢的茶餘飯後、街頭巷尾中悄然成型的。書中對若乾關鍵曆史節點的側麵描繪,提供瞭不同於教科書的解讀,像是透過一扇被濛塵的窗戶,看到瞭過去生活最真實、最未經修飾的樣貌。閱讀過程中,我仿佛能聞到那個年代特有的氣味,感受到空氣中彌漫的緊張與期盼交織的情緒。作者的文字功底深厚,遣詞造句間蘊含著一種沉穩的力量,使得即便是枯燥的史料,也被賦予瞭鮮活的生命力,讀起來毫不費神,反而引人入勝,讓人忍不住想一探究竟,瞭解曆史洪流中那些微小齒輪的真實轉動軌跡。
評分設立“高利放貸罪”,由於高利放貸行為破壞瞭金融管理秩序,故置於刑法分則第三章第四節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中,作為第175條之二,具體條文可為:
評分幾點說明:第一,高利放貸罪侵犯的客體主要為國傢的金融政策、金融秩序。第二,客觀上要求以超過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不含浮動)4倍的利率嚮社會公眾發放貸款,情節嚴重,以此區彆於民間藉貸和一般性高利放貸行為。第三,情節嚴重和情節特彆嚴重,可以包括非法放貸的數額、非法獲利的數額以及放貸的次數、社會影響等內容,具體由司法解釋進行明確。第四,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包括非金融機構的個人和單位。第五,犯罪主觀上為直接故意,且以獲取高額利息為目的。第六,對於為追討高利貸而實施其他犯罪的,屬於獨立的數罪,故應當實行並罰。第七,規定最高法定刑為10年有期徒刑,主要考慮高利放貸罪與高利轉貸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等金融犯罪之間的法定刑協調。第五,犯罪主觀上為直接故意,且以獲取高額利息為目的。第六,對於為追討高利貸而實施其他犯罪的,屬於獨立的數罪,故應當實行並罰。第七,規定最高法定刑為10年有期徒刑,主要考慮高利放貸罪與高利轉貸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等金融犯罪之間的法定刑協調。
評分還不錯,可對看。可惜沒找到《賊情匯纂》
評分一直飽受爭議的太平天國,想從正規的途徑瞭解真實的那一麵很難,角度不同自然結論也不同。所以很多細節都需要自己從這種明清筆記中挖掘。
評分高山仰止,慢慢學習吧。
評分四、民間高利放貸刑法規製的路徑選擇
評分瞭解太平天國~~~~~~
評分設立“高利放貸罪”,由於高利放貸行為破壞瞭金融管理秩序,故置於刑法分則第三章第四節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中,作為第175條之二,具體條文可為:
評分(二)增設高利放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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