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法肄言:漫话西方法律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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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爱国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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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
ISBN:9787301156568
版次:1
商品编码:10272214
包装:平装
开本:16开
出版时间:2009-09-01
用纸:胶版纸
页数:235
正文语种:中文

具体描述

内容简介

《西法肄言:漫话西方法律史》以简短的篇幅和简约的文字简明地勾勒出西方法律史。作者在写作的过程中力图达到如下四个方面的结合:其一,法律制度与法律思想的结合,其二,法律规则与实际案例的结合,其三,发展脉络与历史掌故的结合;其四,文字与图片的结合。《西法肄言:漫话西方法律史》所设定的阅读目标在于:让法学中人了解一些历史,让史学之人知道一些法律。

作者简介

徐爱国,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律史学会常务理事,西方法律思想史专业委员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学术专长为西方法律思想史和英美侵权法,代表性的著作有:《思想史视野下的法治现象》、《分析法学》和《名案中的法律智慧》。

内页插图

目录

第一章 西方法与西方法律理论
开篇的话
一、以外国法为参照
二、西方现代法律的精神内核
三、法系、法律理念与西方法律传统

第二章 法律的灵与肉——古希腊的法律思想和古罗马
法律制度
一、城邦与法
二、贝壳放逐法
三、古希腊“三圣”
四、《十二铜表法》
五、罗马法学家
六、市民法与万民法
七、从身份到契约
八、物权与物之本性
九、“父债子还”与“以被继承人遗产为限”
十、“负担履行义务的法锁
十一、侵权与犯罪
十二、小结

第三章 法律的天上与人间——基督教的法律遗产
一、教会与教会法
二、《圣经》是一部律法书
三、法律的神学世界观
四、“双剑论
五、法律制度中的基督教教义
六、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
七、小结

第四章 立法者/法典/逻辑/政治变革——大陆法系传统
一、罗马法与日耳曼法
二、日耳曼之蛮族之法
三、国王与法律
四、罗马法复兴与法律现代化
五、大陆法系传统
六、革命与宪政
七、拿破仑与《法国民法典》
八、德国的兴起与“法治国”的形成
九、萨维尼与《德国民法典》
十、刑事古典学派与刑事实证学派

第五章 法官/判例/经验/历史传统——英美法系传统
一、英国法的缘起
二、柯克与布莱克斯通
三、遵循先例与陪审团
四、美国法律的由来
五、美国法与英国法“血浓于水”的关联性
六、美国法与英国法的断裂
七、宪政:分权、法治和人权
八、占有权、占有时效与不法侵害
九、合同的相对性与约因
十、过错责任与严格责任
十一、对抗制与理性人标准
结语

精彩书摘

按照孟德斯鸠的设计,权力分为三类,一是立法权,一是行政权,一是司法权。立法权比较明确,由议会去掌握,是制定、修改和解释法律的权力。议会由人民的代表所构成,我国称之为人民代表大会,西方称之为议会或国会。人民选出自己的代表,通过自己的代表来制定和解释法律。行政权是执行法律的权力。议会制定出法律之后,就要由行政机关来执行,我们国家称之为国务院,美国是总统,英国是首相。立法机关并不是常设机关,立法之后,议员暂时解散。这就必须要有一个常设的永久性的机关来执行法律,这就是执行法律的政府行政部门。司法权是解决纠纷、裁决争讼的权力,也就是法院掌管的司法权力。司法是通过一种公共权力来解决私人与私人之间的法律纠纷。在孟德斯鸠那里,每种权力的性质、构成和运作方式都是不一样的,权力之间相互制约。
在那个时代,立法权被认为是最高的,因为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法律由人民来制定,制定法律的权力掌握在议会手里,所以议会是最高的。19世纪的英国法学家戴西说,议会除了不能使一个男人变成女人,或者使一个女人变成男人之外,什么都可以做到。议会是至上的,行政权和司法权实际上是立法权之下的权力。拿法律术语来说,这称为“议会至上”。与之相联系,这个时代还有另外一个根深蒂固的观念:一个法官仅仅是在执行法律,而不是创立法律。他只能忠于立法机关所创立的法律,而不能按照自己的意愿随意解释法律和适用法律。拿法律术语来说,这个时代反对“法官造法”,反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不过,这种议会至上的观念,到了20世纪的时候,开始发生变化。议会的权力在减少,行政机关的权力在扩张,法官也不再是消极地处理纠纷,而可以积极地促进经济和社会的繁荣。

前言/序言

  那年圣诞日,给法学院学生讲授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最后一课。我身穿羊毛里红缎面的坎肩,坎肩上绣有大大的“福”“寿”字样,头戴一顶红体白边的圣诞老人帽。我对学生说,本学期所讲的西方法律思想史,如同我今天的扮相,中式一半,西式一半,换言之,以一个中国人的理解讲解西方法律的理论。本书的特点也不外乎如此,一个中国人写一本关于外国法的书,多少有点不伦不类,一则我们不能够回到历史,亲历西方法律史的变迁;二则我们不能够周游各国,考据西方法律的原始文献。好在有老祖宗的鼓励:知其不可为而为之。一直认为,中国法律现代化的实践,应该追溯到西方法律史;不探索西方法律的精神,我们无从理解现行法。
  本书的资料源于北大远程教育“外国法制史”和“西方法律思想史”授课时所搜集的文献材料,后哲学系开设“西学教室”,在给学员讲授“罗马法、大陆法和英美法”系列时,拮其精华以成本书的概要。现应出版社之约,“以简约的文字,紧凑的篇幅,图文并茂地介绍外国法”,于是有了这部《西法肄言——漫话西方法律史》。历史资料的考据是烦琐的,历史观点的表达是神伤的,艰难之时,心如死灰形同枯槁不在少数。明辉与孙卓同学搜集了漂亮的图片,这里特表示感谢。
  本书的写作和出版,得到了“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08SFB2010)”的扶持,特表示感谢。



《西方法律史漫谈:从古至今的演变与思潮》 书籍简介 本书旨在为读者描绘一幅宏大而精微的西方法律发展画卷。它并非仅仅是枯燥的法条梳理或制度沿革的罗列,而是深入探讨了支撑这些法律体系的社会结构、哲学思想以及历史的偶然与必然。我们将追溯法律思想的源头,审视其如何在不同历史阶段被塑造、挑战与重塑,最终构建出现代西方社会的基础框架。 第一部分:法律的黎明——古代世界的秩序构建 本书的开篇将带读者回到文明的摇篮——古代美索不达米亚。我们将首先聚焦于《汉谟拉比法典》,探究这部早期成文法典的社会意义。它标志着法律从习惯与神谕向理性化、国家意志的过渡。法典中的“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复仇原则,实则体现了早期国家试图通过限制私力救济来维护公共秩序的努力。我们会分析其阶级色彩如何渗透到量刑标准中,并讨论其对后世法律思维的隐性影响。 紧接着,我们将进入古希腊的法律智慧。雅典的民主实践是西方政治思想的基石,其法律制度自然也与之紧密相连。本书会详细阐述梭伦的改革,特别是其对债务奴隶制的废除,以及雅典陪审团制度(Heliaea)的运作机制。我们将深入剖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至少在公民范围内)的理念是如何在实践中萌芽和演变的。与雅典的民主诉讼相对,我们会简要对比斯巴达的寡头统治下的军事化法律规范,以展示古代城邦法律形态的多样性。 随后,我们将笔锋转向古罗马法的辉煌。罗马法被誉为西方法律的“不朽遗产”,其贡献不仅在于具体条文,更在于其发展出了一套精密的法律技术和概念体系。我们将系统梳理罗马法的发展脉络:从早期的《十二铜表法》(标志着成文法对贵族特权的初步限制),到共和晚期和帝国时期,“法学家”(iurisprudentes)的兴起。本书将重点解析那些定义了现代民法的核心概念——如所有权、合同、侵权(dela)——是如何在盖尤斯、乌尔比安等大学者的著述中被精炼和系统化的。最后,我们不会忽略查士丁尼大帝编纂的《法学汇纂》(Digesta)的重大意义,它是罗马法知识得以保存并影响中世纪乃至近代的关键桥梁。 第二部分:信仰与理性交织——中世纪的法律转型 罗马帝国衰亡后,西方法律进入了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过渡期。本书将探讨日耳曼习惯法的特点,它们通常是口头的、地方性的,并且强调人身责任而非财产责任。我们将分析这些习惯法如何与残存的罗马法因素相互渗透,为地方性的法律多元主义奠定基础。 中世纪的法律生活由两个核心力量主导:教会法和封建习惯法。教会法,作为一股强大的普世性力量,在道德规范、婚姻、继承等领域产生了深远影响,并发展出一套独立的诉讼程序。本书将阐述教会法如何通过大学的兴起,促进了对罗马法的重新发现和系统化研究,为后来的民法复兴埋下伏笔。 本书的重中之重将是罗马法的复兴与大学的兴起。博洛尼亚大学作为早期法学研究中心,对《查士丁尼法典》的重新发掘和注释(注疏法学派),标志着法律从地方习惯中抽离,开始向一种具有普适性的学术科学转型。我们将探讨“法学解释的技艺”是如何在此时期臻于成熟,并如何为近代法律科学奠定了方法论基础。 第三部分:主权国家的崛起与法律的统一化 近代早期,随着民族国家的形成,法律发展的核心议题转向了主权与法律的统一性。本书将深入分析重商主义思潮下,各国君主如何试图打破地方和教会的法律壁垒,建立中央集权的、由国家颁布的统一法律体系。 我们将详细考察普通法(Common Law)在英格兰的发展轨迹。与其他欧洲大陆国家不同,英国的法律发展更依赖于法官的判例积累和“衡平法”的补充。本书将剖析普通法的“遵循先例”原则的运作机制,以及它如何体现出一种更加实用主义和经验主义的法律哲学,并与其对个人自由的强调形成对比。 而在欧洲大陆,自然法思想的复兴成为推动法律改革的关键动力。从格老秀斯到洛克,自然法理论将法律的合法性基础从神启或君主权力转向了人类理性。这种理性化的法律观,为后来的启蒙运动和革命思潮提供了理论武器。 第四部分:革命与编纂——现代法律体系的奠基 18世纪末的资产阶级革命(如法国大革命)对西方法律产生了颠覆性的影响。本书将重点分析革命如何摧毁了旧的等级特权,并将自然法理念付诸实践。《人权与公民权宣言》被视为现代法律原则的里程碑,它确立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等核心信条。 随后,我们将探讨19世纪的法典化运动。以《拿破仑法典》(《法国民法典》)为代表,各国致力于将分散、复杂的习惯法和判例法整合成结构严谨、逻辑自洽的成文法典。我们将分析《拿破仑法典》的结构、核心原则,以及它如何作为“法律的拉丁文”,被输出到世界各地,成为大陆法系现代民法的典范。 同时,本书也将关注德国的法学革命。与法国的革命式编纂不同,德国在19世纪发展出更加精密的“法律科学”。我们将介绍萨维尼和“历史学派”的观点,他们强调法律应植根于民族精神(Volksgeist),而非仅仅是理性的抽象建构。随后,我们将分析《德意志民法典》(BGB)如何体现了高度的抽象性和技术性,代表了19世纪末期法律科学的巅峰成就。 第五部分:20世纪的挑战与现代法律的展望 进入20世纪,两次世界大战、工业化带来的社会矛盾以及新的社会思潮,对既有的法律框架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本书将探讨社会法观念的兴起,即法律不再仅仅是保障个体自由和私有财产的工具,更需要承担起调节社会不平等、保障劳动者权益的社会正义职能。 我们将分析法律实证主义(如凯尔森的纯粹法理论)与法律现实主义(强调法官在司法实践中的能动作用)之间的论辩,这些思潮深刻影响了20世纪的宪法解释和司法实践。 最后,本书将展望当代西方法律的几个重要趋势:宪政主义的深化(特别是违宪审查制度的成熟)、全球化背景下的法律趋同与冲突(如国际私法和人权法的发展),以及信息技术对传统法律概念(如隐私权、知识产权)带来的冲击。本书力图使读者认识到,西方法律史是一个持续演进、不断适应社会变迁的动态过程。

用户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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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的视角非常独特,它没有拘泥于某个特定国家或时期的法律细节,而是以一种宏观的、全局性的眼光,展现了西方法律思想的整体发展轨迹。作者仿佛是一位艺术家,用文字为我们描绘了一幅波澜壮阔的画卷,其中包含了从古代的习惯法到近代的成文法,从神圣的教权法到世俗的王权法,以及启蒙运动带来的理性主义法律观的演进。我特别欣赏作者在分析不同法律思想之间的张力与融合时所展现出的深刻功力。例如,他如何在罗马法的基础上,分析中世纪教会法如何吸收和创新,又如何在近代民族国家的崛起过程中,重新确立世俗法律的权威。读这本书,我不再觉得法律只是冰冷的规则,而是充满了人性的考量、社会的需求和历史的智慧。作者在解释那些重要的法律原则时,总能辅以生动的历史事件或人物故事,比如在讲述合同法时,会提及那些在中世纪出现的商业契约的演变,让我感受到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它与人类活动的紧密联系。这本书为我打开了一扇了解西方文明精神内核的大门,让我看到了法律在塑造现代社会中扮演的不可或缺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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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个对历史和哲学都颇感兴趣的读者,这本书简直是为我量身定做的!它并没有满足于简单地介绍法律制度,而是深入挖掘了支撑这些制度背后的哲学思想和伦理观念。作者在讲述自然法理论时,那种从古希腊哲学家对“普适正义”的探讨,到近代启蒙思想家对人权和自由的强调,再到法学理论家们对法律的道德基础的辩论,层层递进,逻辑严密,让人叹为观止。我最喜欢的是作者在探讨洛克、卢梭等人的政治哲学与法律思想之间的联系时,那种分析的透彻和引述的精准。让我意识到,我们今天习以为常的法律原则,都经历了一个漫长而曲折的哲学思辨过程。这本书就像是一场思想的盛宴,让我得以在轻松阅读的同时,与历史上那些伟大的思想家进行一次跨越时空的对话。它不仅让我了解了西方法律的“是什么”,更让我思考了西方法律“为什么是这样”。它鼓励我去质疑、去探究,去理解法律背后那些更深层次的价值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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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这本书的过程,就像是在一次充满惊喜的考古挖掘。我原本以为法律史就是关于法律的变迁,但这本书却揭示了法律背后更广阔的图景。作者巧妙地将法律与当时的社会经济结构、政治权力斗争、宗教信仰的变迁,甚至是科技的进步联系起来,让我看到了法律是如何在复杂的社会互动中产生、发展和演化的。我特别喜欢作者在分析法国大革命对法律的影响时,那种既有宏观的制度变革描述,又有微观的法律条文解读。他没有简单地将革命视为一次激进的政治运动,而是深入剖析了革命如何推动了法律的现代化,比如《拿破仑法典》的诞生,如何标志着一套以个人权利和自由为核心的法律体系的形成。读到这里,我才真正理解了为什么现代法治国家会如此强调法律的统一性和明确性。这本书的叙述风格非常引人入胜,它避免了学术术语的堆砌,而是用清晰、流畅的语言,将那些沉重的历史细节呈现得生动有趣。我感到自己不仅仅是在阅读一本书,更像是在参与一场关于人类文明发展历程的深刻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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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简直是我近几年来读过的最令人着迷的学术普及读物了!一开始我只是被它那个有些神秘又充满学究气的名字所吸引,但当我真正翻开它,就被作者笔下那条绵延数千年的西方法律史长河深深吸引。我原本以为法律史会是枯燥乏味的条文和案例堆砌,没想到这本书却像一位技艺高超的导游,带领我穿越时空,在古希腊的城邦广场上聆听苏格拉底关于正义的辩论,感受罗马法学家们严谨而富有远见的智慧,甚至在纷繁复杂的欧洲中世纪,也能清晰地辨析出那些影响深远的法律思想是如何萌芽和演变的。作者善于将那些抽象的法律概念,通过生动的故事、鲜活的人物,以及恰到好处的时代背景介绍,变得触手可及。那些听起来可能晦涩难懂的法典条文,在作者的阐释下,仿佛有了生命,展现出它们在特定历史时期所扮演的独特角色和所蕴含的深层逻辑。我尤其喜欢作者在讲述罗马法时,那种既强调其技术性又彰显其哲学性的处理方式,让我对“万民法”和“市民法”有了全新的理解。这本书没有让我感到任何学习的压力,反而是一次智识上的愉悦探索,让我对西方文明的另一重要面向有了深刻而系统的认知,感觉脑海中的知识版图被大大拓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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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实说,我一开始对这本书的期待并不高,毕竟“法律史”这几个字放在一起,很容易让人联想到枯燥的教科书。然而,这本书却彻底颠覆了我的刻板印象。作者的文笔极其老练,将复杂的历史脉络和法律思想梳理得清晰明了,而且充满了叙事性。他不是简单地罗列事实,而是巧妙地将法律制度的演变置于宏大的社会、政治和文化背景之中,让我能够深刻理解法律是如何受到时代思潮的影响,又是如何反过来塑造社会结构的。我印象最深的是关于普通法的章节,作者没有流于表面地介绍陪审团制度,而是深入剖析了案例判决的积累是如何构建起一套具有生命力的法律体系,以及这种“法官造法”的模式在英国历史发展中的关键作用。读到这里,我才真正明白为什么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会有如此显著的差异。此外,作者在处理宗教改革对法律思想的影响时,也展现了非凡的洞察力,将那些看似遥远的宗教争论与近代国家法律体系的建立联系起来,让我豁然开朗。这本书的阅读体验是一种沉浸式的,我仿佛置身于那个风云变幻的时代,亲眼见证法律的萌生、发展和革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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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很一般,just so 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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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爱国著写的的书都写得很好,[]还是朋友推荐我看的,后来就非非常喜欢,他的书了。除了他的书,我和我家小孩还喜欢看郑渊洁、杨红樱、黄晓阳、小桥老树、王永杰、杨其铎、晓玲叮当、方洲,他们的书我觉得都写得很好。西法肄言漫话西方法律史,很值得看,价格也非常便宜,比实体店买便宜好多还省车费。书的内容直得一读,阅读了一下,写得很好,西法肄言漫话西方法律史以简短的篇幅和简约的文字简明地勾勒出西方法律史。作者在写作的过程中力图达到如下四个方面的结合其一,法律制度与法律思想的结合,其二,法律规则与实际案例的结合,其三,发展脉络与历史掌故的结合其四,文字与图片的结合。西法肄言漫话西方法律史所设定的阅读目标在于让法学中人了解一些历史,让史学之人知道一些法律。,内容也很丰富。,一本书多读几次,按照孟德斯鸠的设计,权力分为三类,一是立法权,一是行政权,一是司法权。立法权比较明确,由议会去掌握,是制定、修改和解释法律的权力。议会由人民的代表所构成,我国称之为人民代表大会,西方称之为议会或国会。人民选出自己的代表,通过自己的代表来制定和解释法律。行政权是执行法律的权力。议会制定出法律之后,就要由行政机关来执行,我们国家称之为国务院,美国是总统,英国是首相。立法机关并不是常设机关,立法之后,议员暂时解散。这就必须要有一个常设的永久性的机关来执行法律,这就是执行法律的政府行政部门。司法权是解决纠纷、裁决争讼的权力,也就是法院掌管的司法权力。司法是通过一种公共权力来解决私人与私人之间的法律纠纷。在孟德斯鸠那里,每种权力的性质、构成和运作方式都是不一样的,权力之间相互制约。在那个时代,立法权被认为是最高的,因为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法律由人民来制定,制定法律的权力掌握在议会手里,所以议会是最高的。19世纪的英国法学家戴西说,议会除了不能使一个男人变成女人,或者使一个女人变成男人之外,什么都可以做到。议会是至上的,行政权和司法权实际上是立法权之下的权力。拿法律术语来说,这称为议会至上。与之相联系,这个时代还有另外一个根深蒂固的观念一个法官仅仅是在执行法律,而不是创立法律。他只能忠于立法机关所创立的法律,而不能按照自己的意愿随意解释法律和适用法律。拿法律术语来说,这个时代反对法官造法,反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不过,这种议会至上的观念,到了20世纪的时候,开始发生变化。议会的权力在减少,行政机关的权力在扩张,法官也不再是消极地处理纠纷,而可以积极地促进经济和社会的繁荣。。快递送货也很快。还送货上楼。非常好。西法肄言漫话西方法律史,超值。买书就来来京东商城。价格还比别家便宜,还免邮费不错,速度还真是快而且都是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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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法肄言:漫话西方法律史非常完美的一本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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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过错责任与严格f责任 三、古希腊“三圣” 法律的天上与人间—i—基督教的法律遗i产 四、罗马法复兴与法律现代k化 七、宪政:分权、法治和人权 二、西方现代法律o的精神内核 八、物权与物之本性 六、新教伦理与p资本主义 四、罗马法复兴与法律现代化 一、英国法t的缘起 本书s的写作和出版,得到了“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08SFB2010)”的w扶持,特表示感谢。按照孟德斯x鸠的设计,权力y分为三类,一是立法权,一是行政权,一是司法权。立A法权比较明确,由议会去掌握,是制定、修改和解释D法律的权力。议会由人民的代表所构成,我国称之为人F民代表大会,西方称之为议会或国会。人民选出自己H的代表,通过I自己的代表来制定和解释法律。行政权是执行法律的权力。议会制定出法律之后,就要由行M政机关来执行N,我们国家称之为国务院,是总统,英国是首相。立法机P关并不是常设机关,立法之后,议员暂时解散。这就必须要有一个常S设的永久性的机T关来执行法律,U这就是执行法律的行政部门。司法权是解决纠纷、裁决争讼的权力,也就是法院掌管的司法Y权力。司法是通过一种公共权力来解决私人与私人之a间的法律纠纷。在孟德斯鸠那里,每种权力的性质、c构成和运作方式d都是不一样的,权力之间相互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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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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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的轨迹和发展永远是探知未知领域的捷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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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读此书是在图书馆偶然借到的。当时自己深受宪法老师在西方宪政史的精彩讲解的影响,对西方的法律史产生了浓厚的兴趣。作为一个从非法学跨越的法学专业的读者来说,这本书的最大好处就是它的可读性很强。书中引用了大量的文献资料和图片,把原本在教材中生硬、晦涩、难懂的法律思想和法制历史串联起来,使读者不会觉得内容离实际很遥远,如同读一本讲述历史的小说。本书篇幅有限,适合对法律和历史感兴趣的“外行人”或初学法律者阅读。本书所设定的阅读目标在于————让法学中人了解一些历史,让史学之人知道一些法律。用作专业研究的读者,请绕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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