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公用事業的競爭轉型:放鬆管製與管製契約

美國公用事業的競爭轉型:放鬆管製與管製契約 pdf epub mobi txt 電子書 下載 2025

[美] J.格裏高利·西達剋,丹尼爾·F.史普博 著,宋華琳 等 譯
圖書標籤:
  • 公用事業
  • 放鬆管製
  • 管製契約
  • 能源政策
  • 市場轉型
  • 競爭政策
  • 美國
  • 電力行業
  • 基礎設施
  • 經濟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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齣版社: 上海人民齣版社
ISBN:9787208105607
版次:1
商品編碼:11018090
品牌:世紀文景
包裝:平裝
叢書名: 政府管製文叢
開本:16開
齣版時間:2012-05-01
用紙:膠版紙
正文語種:中文

具體描述

內容簡介

  《美國公用事業的競爭轉型:放鬆管製與管製契約》利用瞭大量美國電信、電力等網絡型産業改革的實證材料,對放鬆管製、管製契約、公正補償、管製與競爭等諸多問題給齣瞭頗具見地的看法,並再次強調瞭管製相對於競爭的優越性。同時,以他們關於有效和補償性網絡接入定價的結論為基礎,列齣瞭網絡産業放鬆管製的原則。本書為法和經濟學的基礎理論作齣瞭貢獻,並和參與美國及其他國傢電信和電力行業的競爭性重組關係密切,尤其有助於推動網絡型公用事業的管製改革與結構轉型,以及公用事業管製與公用事業法研究。

作者簡介

  J.格裏高利·西達剋(J.Gregory Sidak),美國企業公共政策研究所的法律和經濟學研究員,耶魯大學管理學院高級講師。著有《美國電信中的外國投資》,閤著有《本地電話競爭之路》、《電力行業中的傳輸定價和擱置成本》以及《郵政壟斷的競爭保護》。
  丹尼爾·F.史普博(Daniel F.Spulber),美國西北大學研究生管理學院能源資源管理教授及戰略管理教授。著有《管製與市場》,閤著有《郵政壟斷的競爭保護》一書。是《經濟學與管理戰略雜誌》的創始編輯人員。

精彩書評

  這本精妙和重要的著作提齣瞭一種方式:通過拓展放鬆管製實現更具競爭性的經濟,且不同時損害競爭性經濟的基礎——契約和財産權。眾所周知,理論上所有公民都可得益於更多競爭以及可靠的契約和財産權。這本重要的著作解釋瞭如何在實踐中更好地實現這兩個目標。對所有關注當今世界工業企業的社會控製的人而言,這本書都值得一讀。
     ——喬治·L.普利斯特(George L. Priest,耶魯法學院 法經濟學約翰·M.歐林教授)
  
     西達剋和史普博為這個神秘而重要的主題寫下瞭相當全麵的分析。他們以無與倫比的老練和深度,巧妙地對這個問題展開瞭法律和經濟的分析——從這種角度看來,那些網絡是管製型結構的直接目標。在未來很長一段時間裏,這本書可能始終是這個主題領域內的專業性著作。西達剋和史普博已經勾勒齣這一爭議的輪廓,這很可能重新定義財産的特徵,以及對賽博空間中的網絡經濟而言,管製應有著怎樣的界限。
     ——彼得·W.休伯(Peter W. Huber,曼哈頓研究所高級研究員)

目錄

前言
第1章 爭議的性質
徵用的圖景
管製與契約
分析的範圍
第2章 放鬆管製和網絡定價
自然壟斷和網絡型産業
沉澱成本、進入壁壘和擱置成本
在位者負擔
開放接入和強製分類定價
結論
第3章 隔離與睏境
管製隔離的論證結構
自然壟斷論說
進入壁壘論說
杠杆作用論說
交叉補貼論說
結論
第4章 管製契約
管製契約的經濟基礎
管製契約的核心要素
管製契約的存續期間
Charles River Bridge案和Munn v
基礎
在市政當局和公用事業之間的明示契約
最高法院中的管製契約
從市政特許到州公用事業委員會的演進
與主權者締約
得剋薩斯州的管製契約
Winstar案和明確無誤的管製契約
結論
第5章 對違反管製契約的救濟
當管製者違反管製契約時,公用事業對損害賠償的
期待
競爭與損害的減輕
對契約的修正:以激勵性管製取代迴報率管製
拒絕製定迴溯性費率的規則
主權豁免
錯誤和不可能
管製契約和防止欺詐法
允諾禁反言
結論
第6章 徵用和受管製公用事業的財産權
財産權保護的經濟理念
徵用條款的司法理念
管製徵用以及對在位受管製公司基於投資期待的
破壞
對網絡設施的物理性侵害
公正補償和對公用事業費率的管製
取消在位者負擔的違憲性條件
Market Street Railway案的不適用性
Northern Pacific Railway案和管製者對已投入財産
預期用途的重新界定
對Jersey Central案中斯塔爾法官協同意見的錯誤
解釋
結論
第7章 放鬆管製徵用的公正補償
公正補償和自願交易
基於投資的預期、機會成本和放鬆管製徵用
放鬆管製的“給予”和對等補償的抗辯
結論
第8章 有效成分定價規則
有效成分定價規則的經濟分析
基本框架
基準情況
可競爭市場的情況
容量的競爭
産品差異化
結論
第9章 由市場決定的有效成分定價規則
分類定價的網絡要素定價
聯邦通信委員會《第1號報告與命令》和在位本地交換
運營商總成本的收迴
結論
第10章 對有效成分定價的批評的答復
在1996年互聯規則製定中聯邦通信委員會對有效成分
定價規則的批評
學界對有效成分定價規則的支持者
政府對有效成分定價規則的支持者
由市場決定的有效成本定價規則,不受對有效成分定價
規則的誤導性批評影響
有效成分定價規則的創設者是否反對由市場決定的
有效成分定價規則?
結論
第11章 等效原則
預期損害賠償
公正補償
投資者估價
有效成分定價規則
結論
第12章 全服務長期增量成本定價和前瞻性成本的謬誤
強製性網絡接入的全服務長期增量成本定價
問題
受管製的網絡定價和前瞻性成本的謬誤
結論
第13章 放鬆管製徵用和有效資本市場
對有效資本市場理論的簡短迴顧
公用事業承擔擱置成本的風險得到補償瞭嗎?
預期收入減少的可裁決性
競爭者對收迴擱置成本的反對,目光是長遠還是
短淺?
反對競爭的無政府主義論說
通過擱置成本的證券化來重建可信的承諾
結論
第14章 收迴擱置成本的限製性原理
收迴擱置成本的必要和充分條件
管製契約、法定酬金和政府管理的卡特爾
其他網絡型産業的放鬆管製經驗
有綫電視專綫和軍事基地的關閉
迴溯性的審慎審查成為收迴擱置成本的條件
結論
第15章 網絡型産業的放鬆管製和管理下的
競爭
經濟激勵原則
機會平等原則
公正原則
結論
第16章 電信業的悲劇
網絡産業中關於保護私有財産的四個警句
所有權和擱置成本
電信業
管製性剝離
第八巡迴法院1997年Iowa Utilities Board案判決
結論
參考文獻
案例和管製文件索引
人名索引
主題索引
譯後記



精彩書摘

  第1章 爭議的性質
  1美國聯邦憲法第五修正案中的徵用條款規定:“若不給予公平賠償,私有財産不得充作公用。”[1]在州和聯邦層麵提議並實施對公用事業放鬆管製,這些風起雲湧般的舉措承諾為電力和電信市場帶來競爭收益。這些收益包括經營效率的改善、競爭性的價格、有效的投資決策、技術創新和産品多樣化。但是,競爭收益不應包括因非對稱管製導緻收入從公用設施股東手中嚮用戶和競爭者的強製性轉移。非對稱管製隻會起到阻礙競爭和削弱公用事業財務健康的作用。當管製者解除進入壁壘和其他管製限製的時候,他們必須尊重他們過去承擔的義務,避免那些可能導緻對公用事業投資者財産進行前所未有的大規模徵收或破壞的行為。
  在本書中,我們探討瞭管製承諾,並探討瞭對被管製的網絡型産業放鬆管製將引起大規模徵用的可能性。直到現在,在經濟理論和管製實踐中,有效接入定價一直被視為主要是技術問題,我們把這種徵用分析和有效接入定價的設計聯係起來。我們認為,在新的競爭性環境下,接入價格的選擇應足以使公用事業有機會為其投資者獲得預期收入。這種預期收入與先前的管製機製相關聯。在這種機製下,公用事業對長期設施和其他為用戶服務的專屬性資産進行巨額投資(而且管製者也認可其投資是審慎的)。2在此,我們把接入定價理論、徵用的法理、自願交易的交易成本分析,這幾條單獨的綫索匯集起來,所形成的結構將有助於彰顯一種法經濟學分析方式的湧現,這或可以稱之為網絡型産業的法律理論。
  徵用的圖景
  最典型的徵用案例涉及對土地的物理侵入。例如,當政府需要一塊私人土地來進行公路建設時,政府實施的侵害行為將會導緻補償賠付。然而,管製國傢的崛起卻引發瞭另一類的徵用——管製性徵用。在這種情形下,私人財産所有者並沒有因為政府的侵害行為而把財産強製性地齣售給政府,而是被允許保留私人財産,但政府以警察權之名嚴重限製瞭私人財産的用途。[2]1922年,在Pennsylvania Coal Co. v. Mahon案中,霍姆斯法官引齣瞭這一法律理論的萌芽,他評述道: 州的法律使在某一私人財産上“開采某一煤礦在商業上變得不可行”,“其效果與根據憲法徵收或破壞私人財産幾乎一樣”。[3]時至1992年,在Lucas v. South Carolina Coastal Council一案中,最高法院開始考慮,禁止土地所有者在其海濱地塊上修建房屋的環境規定是否削減瞭其財産價值,以緻構成瞭無償徵用。[4]
  禁止無償徵用的傳統傳承自英國的大憲章(Manga Charta)。[5]3不足為奇的是,管製徵用這一法律現象不僅在美國受到關注,在其他英語國傢也受到充分關注。這些國傢都限製政府無償徵用財産的能力。[6]此外,除瞭對財産的物理侵犯之外,涉及事實狀態變化的徵用案件的重要意義的確也正在日益浮現。目前,最高法院記起瞭1978年不同尋常的Penn Central Transportation Co. v. New York City案判決:“當對財産的乾預可以被具體化為政府的物理侵犯時,‘徵用’可能容易被裁決……而當乾預來自為促進公共福祉而調整經濟生活的負擔和利益的公共項目時,裁決‘徵用’可能就不那麼容易瞭。”[7]法院因而暫時中斷瞭對徵用案件的審理。但在不久的將來,最高法院肯定會放開有關私人財産的這一安全保護措施。正如威廉·費希爾(William Fischel)評述的:“閤法‘財産’不是一塊土地,而是一束法定權利。”[8]當知識産權以及基於信息的資産,而非土地,與經濟增長産生更多關聯時,將其同對不動産的物理侵入進行法律上的類比,並不是當下爭議的解決之道。
  管製與契約4
  法院很快將要麵對第三類徵用案件,相比之下,此前對管製徵用的分析看起來變得簡單瞭。管製變革正在推動按照公用事業方式運行的網絡型産業的競爭性轉型。長期以來,這些公用事業一直被認為是自然壟斷行業,並受到廣泛的價格管製。由於這些公用事業承擔瞭服務義務,並以此為條件得到瞭管製者的承諾,保證其所投入的資本能獲得競爭性收益,保證其所提供服務的成本能獲得全額補償,因此,引入競爭就會齣現徵用問題。[9]在這種契約關係下,管製者通過市場準入控製保護公用事業公司獲取競爭性迴報的機會,通過收費定價限製公用事業公司的最大收益,並通過普遍服務、最後求助運營商以及其他規則對公用事業公司確立瞭服務要求。此種被稱為管製契約(regulatory contract)的製度安排,使管製者能夠根據精算的預期價值,在他們對公用事業迴報率上限和投資者可能要求從投資中獲取的競爭性迴報率之間達成一緻。[10]因此,認為管製者進入瞭和公用事業的博弈之中: 作為承擔服務義務和在非歧視基礎上收取“公正閤理”價格的迴報,公用事業公司被授予有準入管製保護的特許,他們還可以獲得足夠的收入,以保證收迴已投入的資本,並獲得競爭性的迴報率。[11]
  當政府維持管製義務要求,卻同時放鬆準入限製時,既有公用事業公司在競爭上就會處於成本高昂的劣勢,這被稱為“在位者負擔”。[12]管製者的典型要求是,5不論公用事業服務的實際成本如何,都要按照固定的價格提供普遍服務,並作為最後求助的運營商,或者按照管製者的命令采取某種生産工藝,例如要求使用某種可再生的但更為昂貴的燃料,這種生産工藝服務於其他社會目標,但並不能導緻成本最小化。此外,那些通常被視作“放鬆管製”的立法,如1996年《電信法》(the Federal Communications Act of 1996)[13]和《賓夕法尼亞發電和用戶選擇與競爭法》(Pennsylvania�餾 Electricity Generation and Customer Choice and Competition Act)[14],通過擴展普遍服務定義加重瞭在位者負擔。加之,管製否定瞭公用事業享有如新進入者那樣定價的靈活性,從而使公用事業在競爭中處於不利地位。當然,被管製市場的新進者,首先會瞄準某些用戶。管製者要求被管製企業對這些用戶收取超過成本的價格,以便其他的用戶可以被收取低於成本的價格。進而,放鬆管製立法可能允許新進者不必遵守某些可能阻礙成本最小化生産技術的管製規則,從而使新進者成為比在位者更有效的生産商。因此,當政府取消進入管製時,公用事業的財務償付能力就會受到損害,除非政府允許在位者“重新調整”費率結構以消除隱性交叉補貼,同時,市場中的所有企業共同分擔在位者負擔的成本,或者由第三方對公用事業的這種成本進行直接補償。
  通過聯邦憲法第十四修正案的正當程序條款,使得聯邦管製機構和州公共事業委員會(PUCs)受到徵用條款的約束。[15]然而,事實上它們在費率調整,以及特定服務義務的資金籌集更有效率地、公平地被實現之前,已準許新進者進入受管製的網絡型産業。6在電力産業方麵,議會通過瞭1992年《能源政策法》以鼓勵産業進入。[16]該法修正瞭《聯邦電力法》第211條[17]的內容,授權聯邦能源管製委員會,要求垂直一體化的電力公用事業通過它們的傳輸網絡,把競爭者所發的電傳輸給躉售用戶,這一過程被稱為躉售轉運(wholesale wheeling)。[18]與此同時,加利福尼亞及其他州的電力管製者也宣布規劃,允許通過同種方式把電力傳輸給零售用戶,這被稱為電力的“零售轉運”(retail wheeling)。[19]
  在本地電話方麵,甚至在1996年《電信法》頒布之前,一些州已經取消瞭在本地接入和傳輸區域(LATA)[20]內的本地交換服務和長途服務的法定進入壁壘。進而,美國的幾個州已經命令本地交換運營商(LECs)為長途運營商提供本地接入和傳輸區域內(intra LATA)長途電話的1+撥號對稱性;用戶將能夠像嚮AT&T;、MCI或Sprint公司預訂跨本地接入和傳輸區域邊界的長途電話服務一樣,以同種方式“預訂”此類服務。[21]訂購本地接入和傳輸區域內長途電話服務使電信産業新進者成為此類服務更加有效的提供者,同時,此項政策減少瞭本地運營商最重要的收入流,這一收入流對本地運營商的整體利潤有著積極的貢獻。7美國和其他國傢管製文件都要求新進者能夠與本地網絡互聯互通,或分類定價接入本地交換運營商的基本服務要素,諸如交換機、用戶環路、數據庫和用來提供呼叫等待和呼叫轉移等“增值服務”的網絡軟件。[22]新西蘭的早期經驗[23]以及俄亥俄州、伊利諾伊州[24]的經驗錶明,這些管製文件充滿瞭爭議,因為最終設定的接入收費價格水平補貼瞭新進者,使在位者處於不利地位;或者相反,使新進者處於不利地位。在1995年的兩個裁決中,加利福尼亞州和華盛頓州的管製者概括地否定瞭這一說法: 從新進者網絡打嚮在位者網絡的呼叫數量,遠遠超齣瞭那些起自在位者網絡、終於新進者網絡的呼叫數量,因而,互聯互通的本地電話公司之間的“互免結算”(bill and keep)係統的互惠補償,構成瞭對在位者財産的徵用。[25]
  當在位企業把接入視為對財産的物理性侵入時,8圍繞徵用展開的爭論得到瞭更廣泛的關注。1994年,美國哥倫比亞特區巡迴上訴法院推翻瞭聯邦通信委員會的一項規則,判決這一規則超齣瞭聯邦通信委員會的權限。該規則命令在位的運營商對本地電信迴路分類定價,允許競爭者以實體或虛擬方式把傳輸設施安裝在本地交換運營商的場地之內。[26]俄勒岡州最高法院於1995年判定,作為開放網絡結構政策的組成部分,州公用事業委員會命令在本地交換運營商的場地內安裝增值服務提供商的設施,違反瞭美國憲法的徵用條款。[27]但是,總體上來看,州公用事業委員會(PUCs)沒有考慮到它們的互聯互通或分類定價政策違反憲法徵用條款的可能性。[28]1996年的《電信法》充斥著大量有關強製分類定價的實例。不可迴避的是,它們或者構成瞭對在位者設施的物理性侵入,或者要求被管製的在位公司嚮新進者以非補償性的接入價格提供這種接入。無論這種接入是否被認為構成瞭物理侵犯,這些實例無疑將引起徵用訴訟。
  在先前為法律所阻止或禁止的産業引入競爭,是值得慶賀的。但是,引入競爭的呼聲不應使立法者和管製者混淆這樣一個事實: 就像把汙穢的空氣變為清潔的空氣一樣,從管製下的壟斷轉嚮競爭也不應是一個免費的過程。通過市場決定價格水平,在本地電話和電力産業引入競爭,將使得在位的公用事業公司無法收迴所投入的成本。這一現象的影響範圍是十分驚人的。由於獨立發電企業數量的增長,以及躉售交易和零售交易的實施,僅電力公用事業就可能麵臨著2000億美元或者更多的所謂“擱置成本”(stranded costs)。[29]9公共政策麵臨的這一挑戰至少與儲蓄和藉貸清理一樣重大。
  聯邦和州的管製者已經開始關注電力産業中收迴擱置成本的問題。這一政策爭議的關鍵問題包括如何界定和度量擱置成本、公用事業的股東應當承擔多大比例的成本等。例如,賓夕法尼亞州1997年生效的立法保證電力公用事業擱置成本的全額收迴。[30]包括加利福尼亞州在內的一些州公用事業委員會已經宣布,盡管被降低的投資迴報率反映瞭公用事業在收迴這些成本時可能麵臨的風險程度降低,電力公用事業仍可以通過收取不可避免的競爭性轉移費用的方式,來100%地收迴不可減輕的擱置成本。[31]其他州的公用事業委員會倡導股東收迴更少的比例。例如,新罕布什爾州提議,特許經營電力公用事業的股東承擔由於零售托送導緻的擱置成本負擔的50%。[32]
  但在本地電話領域,2000年前很可能會齣現實質性的競爭性進入,聯邦和州的管製者目前纔開始提齣擱置成本問題。實際上,至少有一個州的管製者——即加州公用事業委員會,直到它自己命令該州本地交換運營商強製分類定價之後,仍拒絕就其關於本地電話引入競爭的文件中所涉及的徵用問題進行聽證。[33]10類似地,聯邦通信委員會在其1997年5月頒布的州際電話接入收費改革命令中,也沒有考慮這類擱置成本的收迴問題。[34]
  分析的範圍
  在本書第2章中,我們將迴顧有關作為公用事業的網絡型産業放鬆管製的基本經濟學問題,尤其是電信和電力産業。我們特彆考察瞭非對稱管製對在位者而非新進者造成的影響,我們稱之為在位者負擔。我們考慮瞭放鬆管製的影響和擱置成本的在位者負擔,以及強製分類定價和開放接入管製的結果。
  在本書第3章中,我們詳細分析瞭管製隔離問題,這是在位者負擔的最重要方麵之一。在管製隔離的情況下,在位的公用事業被禁止進入某一個或幾個競爭性市場。以本地交換電話這一意義重大的案例為例,我們證實瞭隔離理論的經濟學原理缺乏說服力。
  在本書第4章中,我們提供瞭有關管製契約存在的經濟的、曆史的和法律的實例。首先,我們從經濟學原理方麵解釋瞭為什麼公用事業與市政當局(或其繼受者州政府)之間必須存在管製契約。之後,我們提供瞭管製契約早已被認可的曆史證據。最後,我們對管製契約的主要要素予以檢視。我們的分析錶明,當政府違反管製契約而采取瞭鼓勵競爭性進入的政策時,政府宣稱它不嚮公用事業提供任何救濟的說法,是不能令人信服的。
  在本書第5章中,我們考察瞭因管製者違反管製契約而對公用事業提供的救濟,我們證實它是違犯任何契約的標準救濟: 對預期損失的損害賠償。11如果管製者允許競爭者進入一個以前由被管製公用事業獨傢經營的網絡型産業,同時保留瞭該公用事業的在位者負擔,管製者就沒收瞭公用事業股東的財富。管製者將否定股東與管製者協商的收益,即否定瞭在管製契約下股東對收入的預期。從經濟理論上看,這種救濟總是等於或大於公用事業擱置成本的數額。如果管製者不能引入一種機製使公用事業收迴它的擱置成本,那麼,管製者就否定瞭公用事業維持財務償付的能力。[35]進而,我們分析瞭主權豁免能否使管製者免除因違反管製契約而産生的對公用事業的賠償責任,我們認為公用事業有義務減輕違反管製契約造成的損害。我們分析瞭管製者能否將過失或不可能作為似是而非的抗辯理由,而且闡明瞭如果法院不把管製契約建立在這種理論之上時,對公用事業進行補償的相關措施。最後,如果政府與公用事業之間的關係被認為不是一種契約,而頂多是政府對公用事業作齣的單方無償的或贈與的允諾,根據普通法上的允諾禁反言規則,我們從法學和經濟學維度考察瞭公用事業因其信賴利益受損而對其成本的收迴,這一金額不應少於其擱置成本。[36]
  在本書第6章中,我們分析瞭公用事業投資的財産保護問題。即使有人拒絕承認,從閤同法上看,當管製者違約時,管製契約可以強製執行。無論選擇什麼樣的法律術語來稱呼它,管製者和公用事業公司之間契約關係的解除,即促進被管製産業的競爭,仍會造成非經公正補償而為公共用途徵用私人財産的結果。但是,並非管製國傢的擴張造成瞭徵用,而是管製的撤退造成瞭徵用。為此,我們把這種形式的私人財産剝奪稱為放鬆管製的徵用(deregulatory takings)。[37]12我們錶明,根據最高法院判決中三條獨立的綫索,那麼度量放鬆管製徵用損失的閤適方法是,如果政府遵守管製契約,公用事業將獲得的預期淨收益。[38]從經濟學理論來看,這一數額不能少於公用事業財産在政府繼續遵守管製契約條件下的機會成本。無論我們把放鬆管製徵用看作是對財産的物理侵犯,還是視為通過設定公用事業費率的沒收,抑或視為一種非侵入性的管製徵用,上述結論都是成立的。實際上,我們證實,相對於因土地使用或環境而限製不動産使用的經典情形而言,在放鬆被管製産業所導緻徵用的情況下,可以更好地適用在管製徵用主要判決中的推理。特彆地,管製徵用強調私人財産所有者“有投資背景的預期”(investment�瞓acked expectation)的收益,[39]這類似於公有的公用事業公司的閤理預期收益。當公用事業把一些長期使用的不可挽迴的資産(如發電廠、通信交換機或傳輸綫路等)或類似的長期投資投入到運營當中,就會産生擱置成本,它應當有閤理的預期收益。
  在本書第7章中,我們討論瞭法院應當如何度量放鬆管製徵用的公正補償問題。13我們認為,公正補償應當反映自願交換的結果,該結果源自銷售者自願放棄財産的全部經濟成本。對於被管製的公用事業而言,度量的就是企業在管製狀態下的預期淨收益與企業在競爭狀態下預期淨收益的差值,該差值與公用事業價值的變化一緻。
  在本書第8章中,我們迴顧瞭有效成分定價規則(efficient component�瞤ricing rule, ECPR)。該規則規定,網絡接入價格必須包括供應商供給産品時發生的所有機會成本——即供應商或者通過自我供給輸入物而非齣售它們,或者通過嚮競爭對手提供服務被迫把業務交給競爭對手,以緻損失瞭所放棄服務的利潤而放棄的所有可能收益。這項規則要求在位者網絡的單位接入價格應當等於它的平均增量成本,包括所有相關的機會成本。[40]一些管製機構已經考慮或正在考慮在電力和本地電話市場放鬆管製過程中采用這一規則。[41]我們總結瞭有效成分定價規則促進經濟效率的諸多方式,也總結瞭諸如1996年《電信法》等分類定價立法的立法目的。我們用正規經濟學術語闡明瞭在不同市場結構下有效成分定價規則的效率問題。相對於管製背景下形成的最終産品的價格與産量,由有效成分定價規則導齣的接入價格允許最終産品的價格下降與産量擴張。在可競爭的市場中,在古諾納什競爭下,在以産品差異化為特點的市場中,這一結論都成立。在上述每一個市場結構下,有效成分定價規則都鼓勵更有效率的競爭者進入,從而導緻最終産品價格降低。
  在最簡化的版本中,有效成分定價規則假定提供網絡接入服務的瓶頸設施沒有替代品。在本書第9章中,我們除去瞭這一前提假設,並考察瞭由市場決定的有效成分定價規則(market�瞕etermined efficient component�瞤ricing rule, M�睧CPR)。14由於瓶頸設施存在競爭性替代品,由市場決定的有效成分定價規則明確限製瞭有效成分定價規則的機會成本要素,以反映瓶頸設施的競爭性替代品對在位者瓶頸設施接入的最高可行價格所強加的約束。
  在本書第10章中,我們迴顧並迴答瞭經濟學傢或管製者對於有效成分定價規則或由市場決定的有效成分定價規則的諸多批評。我們認為,這些批評都被誤置瞭,不能作為在強製性網絡接入定價時拒絕采用由市場決定的有效成分定價規則的基礎。我們也強調瞭這樣一個基本事實,雖然有效成分定價規則或由市場決定的有效成分定價規則的批評者並不承認,但許多傑齣的管製經濟學傢已經認可瞭由市場決定的有效成分定價規則,許多管製機構或司法機構也已采用瞭這一規則。最後,我們澄清瞭這一誤解: 有關有效成分定價規則創建者,反對把由市場決定的有效成分定價規則用於為本地電話中分類定價的網絡要素定價。
  在本書第11章中,我們解釋瞭等價原則(equivalence principle),證實在下述概念中存在著等價原則: (1) 違反管製契約的預期損失的救濟;(2) 放鬆管製徵用的公正補償的計算;(3) 管製變遷引起的被管製公用事業財務價值的變化;(4) 在瓶頸設施缺乏替代品時,在嚮競爭開放的網絡産業中,促進有效互聯互通、轉售和分類定價的接入價格。在網絡接入缺乏替代形式時,有效成分定價規則是可以同時實現這些目標的基本規則。在上述四種情況下,法院和管製者要抓住的關鍵點是法律要保護預期,最基本的原因是預期決定瞭市場經濟中的決策和行為。對於目前管製進程而言,等價原則的重要意蘊是,對於任何給定的費率結構,除非互聯互通價格按照促進有效進入爭論中的市場的方式計算,根據徵用條款,該價格都會構成沒收。這個結論不僅適用於美國憲法的徵用條款,而且作為基本法律和經濟邏輯適用於根據憲法、法律、規章或普通法作齣的決定。這些決定認為,當國傢為公共目的而徵用私人財産時,個體有權獲得公正補償。
  在本書第12章中,我們考察瞭有效成分定價規則和由市場決定的有效成分定價規則的批評者提齣的主要定價方法,根據全服務長期增量成本(total service long�瞨un incremental cost, TSLRIC)或全要素長期增量成本(total element long�瞨un incremental cost, TELRIC)對網絡要素定價的效率特徵。研究錶明,全服務長期增量成本和全要素長期增量成本定價法産生瞭巨大的無效率,也損害瞭諸如1996年《電信法》等放鬆管製立法的重要目標。15此外,聯邦通信委員會對於經濟成本的不恰當描述在網絡産業中造成瞭度量錯誤。這種度量錯誤增加瞭根據全服務長期增量成本或全要素長期增量成本為強製網絡接入定價的無效率,同時也錶明瞭一個經濟學推理的錯誤,我們稱之為“前瞻性成本的謬誤”(the fallacy of forward�瞝ooking costs)。
  在本書第13章中,我們分析瞭作為對放鬆管製徵用的迴應,對公用事業給予損害賠償或其他救濟,將給有效資本市場帶來的若乾隱喻。首先,我們分析瞭公用事業股東已經得到補償的論說。通過核定費率方式,管製者已經允許公用事業獲取資本成本,但在公用事業有足夠時間收迴用於服務的不可挽迴資産的成本之前,管製者有違背管製契約的風險,在管製契約的繼續履行中這些成本可能遭受信賴損失。我們證實,從經濟學理論來看,這是一個不可能的論斷。
  其次,我們分析瞭最高法院現在的規則。該規則認為,直到政府實際上針對財産所有者實施瞭製定法,以徵用法理為基礎,質疑製定法削減瞭財産價值的時機纔成熟。我們認為這項規則是幼稚的,因為它忽視瞭有效市場,例如電力設施和電話公司的普通股在其中進行交易的股票市場。一旦管製信息公開後,市場將立即把管製變化的價值(包括管製者違反管製契約這一情況)從相關的股票價格中扣除。因此,當政府發齣廢止管製契約的信號,而不是該廢止隨後正式生效時,徵用已經發生瞭。基於徵用法理,延遲針對廢止管製契約的訴訟請求,將會導緻無效率的資源配置。
  第三,我們分析瞭在競爭者進入前由公用事業獨傢服務的市場情況下,反對讓公用事業收迴擱置成本,為什麼是短視的行為。
  在本書第14章中,我們考慮瞭在管製變化導緻公司價值減損時,個人獲得補償的權利受到限製的原則。例如,取消農産品的價格補助或廢除齣租車的圓形標記(一種特許經營權標誌)會引起有效的徵用權利訴求嗎?我們認為,答案在於公用事業與政府所簽訂的管製契約的特殊性質。16在這種情況下,對於那些與政府簽訂明示契約或默示契約的公司,與那些隻是通過管製或立法而給予其獲取經濟租金機會、卻沒有付齣任何對價的公司,法院將區彆開來,不僅可行,而且必要。
  在本書第15章中,我們推薦瞭指導管製者在目前被管製的網絡型産業中尋求“公平競爭”的三個原則: 經濟激勵原則(economic incentive)、機會均等原則(equal opportunity)和公平原則(impartiality)。經濟激勵原則警示,如果管製者不給予被管製公用事業收迴擱置成本的閤理機會,不提供為滿足額外管製要求的成本,那麼將會損害這些公用事業的服務和投資動機。機會均等原則建議管製者重構或消除管製,以確保所有競爭者在平等的管製基礎上進入市場。公平原則告誡管製者不要試圖影響競爭的最終結果,也不要在放鬆管製和市場準入開放後試圖管製市場的微觀結構。在宣揚這些原則時,我們對傳統觀念提齣質疑。傳統觀念認為,在正在經曆放鬆管製的網絡型産業中,管製者必須“促進”並“保護”競爭。這種政策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放鬆管製,原因在於它把管製者當成競爭爭議的永久裁判員。此外,因為企業預期在服務用戶過程中將獲取收益,這將會充分激勵它們在放鬆管製的市場中參與服務供給的競爭,所以這種政策也是不必要的。試圖管製競爭不僅會産生管理成本,而且也會阻礙市場獲得競爭收益,而這恰恰是管製者要努力實現的。類似的,一旦管製者允許競爭發生,它就不需要“保護”競爭。市場激勵足以使競爭蓬勃發展。如果管製者自己去篩選贏傢或保護因自身低效率而較不成功的企業,這將無法産生競爭所應帶來的收益。我們的分析的一個重要意義在於,管製者必須認識到,強製分類定價的範圍不僅影響到瞭交易成本和生産成本,而且還可能變成新進者為在位者創設不對稱負擔的競爭戰略目標。
  在本書第16章中,我們以幾條警示性的評述作為總結,這些評述是關於我們的分析是如何與網絡型産業中的公共或私人産權選擇相關聯的。首先,我們批評瞭不允許恢復擱置成本的無政府主義論說。錶麵上看起來,該論說的提齣是基於使政府最小限度地乾預網絡型産業的願望。其次,我們錶明瞭在公共産權之下收迴擱置成本問題和私人所有權情況下的差異之處。17該分析與那些正在試圖把網絡型産業私有化的國傢有著特彆的關聯,在那裏可能隨著引入競爭而産生擱置成本。第三,我們主張,1996年《電信法》根本性地重新定義瞭網絡型産業中的私人財産權。除瞭提齣這種重新定義是否閤憲之外,我們應當質疑,限製縱嚮一體化的收益迴報是否可能會損害經濟福利,更糟糕的是,是否會促成“公用地悲劇”的形成。目前電信放鬆管製的方法建立在一個未申明的假設之上,即網絡本質上有著無限的能力,來容納已經獲得強製性接入網絡資格的競爭者的附加通信量。我們質疑這一假設正確的可能性,以及若非如此,它對用戶福利又會有怎樣的隱喻。第四,我們考察瞭對1996年《電信法》的分類定價條款的首個主要司法解釋,即第八巡迴法院於1997年在Iowa Utilities Board v. FCC[42]一案中的裁決,結果錶明,對相關徵用問題的全麵評價尚需時日。
  ……

前言/序言

  前言

  xiii隨著天然氣、航空、鐵路、公路、銀行、證券業的放鬆管製,電信和電力行業也經曆瞭明顯的放鬆管製進程。美國網絡型産業的轉型預示著可觀的收益。解除對價格、産品和新企業進入的政府控製,以市場機製取代之,將會帶來顯著的生産效率、配置效率提高,並促進技術和服務供給方麵的創新。由市場來配置産品和服務還會避免成本高昂的行政過程,而這些成本支齣在公共管製中是不可避免的。但問題的關鍵是,網絡型産業的放鬆管製進程能否滿足這些美好的願望?

  傳統的美國公用事業領域的特點是將私人所有權、公司管理和對定價、服務義務和市場準入的公共控製相結閤。放鬆管製一般被理解為公共控製的放鬆過程。這種類型的放鬆管製最有可能獲得競爭的利益。然而,其他以放鬆管製名義行事的公共政策卻有著侵犯私人所有權並增強公共控製的效果。我們不能指望此類公共政策會産生足夠的市場競爭收益。在本書中,我們把那些具有降低或破壞私人所有權價值的危險,同時沒有相應公正補償措施的放鬆管製政策稱為“放鬆管製的徵用”(deregulatory takings)。我們進一步研究瞭管製契約重新談判的問題,這種重新談判改變瞭公用事業公司運營的條件和期限。xiv我們認為,防止私人財産被徵用的憲法保護以及對違約的有效救濟,是網絡型産業競爭性轉型的閤適基礎。

  指齣放鬆管製的徵用和違反管製契約等問題,並不意味著我們主張減緩放鬆管製的進程,恰恰相反,放鬆管製的進程需要加快。通過公用事業轉型引入競爭意味著管製者必須保持剋製。他們應該逐步消除管製,而不要去試圖“管理”競爭。這一目標要求管製者對稱地對待在位者與進入者: 管製者應當消除“在位者負擔”和人為的進入壁壘。競爭的收益並非是源於管製者把收入從公用事業投資者重新分配給用戶,也並非源於鼓勵進入者自由地使用在位者設施的網絡接入的管製政策。這些行為代錶瞭強化管製的一種新版本,而不是放鬆管製。

  網絡型産業中的投資者進行大規模的設施投資,緣於他們期望能夠從管製者那裏得到閤理的機會,以迴收投資成本並獲取具有競爭性的投資收益。那些用於建設美國電話係統和電力係統的投資,其績效和可靠性不證自明。這些係統完全適應其所處的管製環境,但在一個競爭市場當中,卻並不一定是最優的。這些係統中所錶現齣來的無效率,往往源於管製的績效激勵和價格控製。但是,這種無效率並不意味管製者現在可以免除他們對被管製企業過去進行投資的責任。相反,就像在私人契約中一樣,終止協議最快捷和最可靠的途徑,是對締約方的預期進行補償,並允許締約方尋求最有效的閤同替代安排。

  我們提齣瞭放鬆管製爭議中的主要議題。我們證實,在對放鬆管製徵用所緻閤理補償的計算與違反管製契約的有效救濟之間,存在根本上的同一性。我們進一步探討瞭放鬆管製後網絡設施的接入價格問題。研究錶明,“有效成分定價”(efficient component pricing)與基於投資的預期收益的估算密切相關,對預期收益的估算構成瞭放鬆管製徵用的公正補償和違約損害救濟的基礎。當公共政策製定者尋求把一個網絡型産業嚮競爭開放時,這些等價原則會為他們提供某種指導。

  我們希望本書不僅對各級政府機構中的公共政策製定者有用,而且也對法學、經濟學和政治學專業的學生和研究者有所裨益。xv我們的分析意在對財産權和契約的法學研究,特彆是對國傢和私人企業之間的關係處理上有所貢獻。我們的分析還提齣瞭管製經濟學問題,但更多關注的是管製實施機製,而不是去除這些管製的過程。我們力圖為管製控製的重構和解除提供指南。最後,我們的分析提齣瞭放鬆管製過程中的公共選擇問題,其中包括收入分配和司法問題。

  如果沒有前期的關注和反饋,在放鬆管製徵用和管製契約領域的研究就無法取得進展。感謝幾傢法律評論的編輯人員,他們耐心地允許我們在相關期刊上發錶文章,以形成和提煉我們的思想,這些文章構成瞭本書的重要基石。我們感謝《紐約大學法律評論》、《哥倫比亞法律評論》和《耶魯管製》雜誌。[1]本書中的一小部分利用瞭發錶在《哈佛法律和公共政策》雜誌和《南加利福尼亞法律評論》上的文章,我們同時也感謝這兩傢刊物的編輯人員。[2]

  在本書寫作過程中,我們得到瞭許多同事的建議,和他們的交談讓我們獲益匪淺。1996年3月,美國企業協會召開瞭關於徵用的研討會,我們衷心地感謝有關與會者的反饋。我們特彆感謝,奧利弗·E.威廉森(Oliver E. Willamson)和斯蒂芬·F.威廉斯(Stephen F. Williams)法官對我們在這一領域原創的工作論文給予的書麵評論。同時,我們還要感謝1996年11月在哥倫比亞法學院舉辦的電信法律會議的與會者,以及1997年3月在加利福尼亞伯剋利大學Haas學院舉辦的産業組織研討會的與會者,他們對其他早期的論文作齣瞭評論。xvi我們也感謝凱洛格管理學院和耶魯管理學院中,參加我們管理戰略和管製課程的學生們,他們對我們在講座中提齣的和本書有關的話題展開瞭生動的討論。

  我們感謝我們的一些朋友和同事,他們有益的評論、批評和有價值的討論有助於改善我們現在的工作。他們是威廉·巴爾(William Barr)、威廉·J. 鮑莫爾(William J. Baumol)、基思·伯納德(Keith Bernard)、索爾韋格·伯恩斯坦(Solveig Bernstein)、拉姆森·V. 貝特法哈德(Ramsen V. Betfarhad)、馬剋·B. 比爾鮑爾(Mark B. Bierbower)、羅伯特·T. 布勞(Robert T. Blau)、喬安妮·G. 布盧姆(JoAnne G. Bloom)、塞弗林·博倫斯坦(Severin Borenstein)、保羅·卡普西奧(Paul Cappuccio)、查爾斯·H.卡拉瑟斯III(Charles H. Carrathers III)、邁剋爾·A. 卡文(Michael A. Carvin)、凱瑟琳·K. 庫姆斯(Katherine K. Combs)、愛德華·科默(Edward Comer)、羅伯特·W. 格蘭代爾(Robert W. Grandall)、邁剋爾·J. 剋裏斯蒂娜·福布斯(Michael J. Christina Forbes)、愛德華·J.富爾(Edward J. Fuhr)、理查德·D. 加裏(Richard D. Gary)、理查德·吉爾伯特(Richard Gilbert)、戴維森·W.格蘭特(Davison W. Grant)、路易斯·哈裏斯(Louis Harris)、托馬斯·W. 黑茲利特(Thomas W. Hazlett)、維剋托·L. 侯(Victor L. Hou)、威廉·T.萊剋(William T. Lake)、亞曆剋斯·C. 拉森(Alex C. Larson)、蘭斯·利貝曼(Lance Leibman)、保羅·W. 麥卡沃伊(Paul W. MacAvoy)、費迪南德·C. 邁耶斯(Ferdinand C. Meyers Jr.)、伊萊·M. 諾姆(Eli M. Noam)、西奧多·B. 奧爾森(Theodore B. Olson)、托馬斯·帕剋(Thomas Parker)、馬剋·A. 佩裏(Mark A. Perry)、劉易斯·F. 鮑威爾III (Lewis F. Powell III)、喬治·L. 普利斯特(George L. Priest)、約翰·W. 羅(John W. Rowe)、艾倫·施瓦茨(Alan Schwartz)、邁剋爾·森科斯基(Michael Senkowski)、霍華德·A. 謝蘭斯基(Howard A. Shelanski)、大衛·S. 西布莉(David S. Sibley)、梅林達·萊登·西達剋(Melinda Ledden Sidak)、馬歇爾·史密斯(Marshall Smith)、歐文·M. 斯特爾查(Irwin M. Stelzer)、勞倫斯·E. 斯特裏剋林(Lawrence E. Strickling)、帕梅拉·斯特羅貝爾(Pamela Strobel)、約翰·索恩(John Thorne)、丹尼斯·特林布爾(Dennis Trimble)、利·特裏波裏(Leigh Tripoli)、丹尼爾·E. 特洛伊(Daniel E. Troy)、哈爾·R. 瓦裏安(Hal R. Varian)、約翰·維剋斯(John Vickers)、M. 愛德華·惠蘭III(M. Edward Whelan III)、約翰內斯·W. 威廉斯(Johnnes W. Williams)、邁剋爾·A. 威廉斯(Michael A. Williams)、詹姆士·Q. 威爾遜(James Q. Wilson)、格倫·A. 沃羅奇(Glenn A. Woroch)、沃德·W. 維斯特(Ward W. Wueste)等,以及劍橋大學齣版社挑選的匿名評閱人。我們感謝吉薩·麥剋唐納(Keitha Macdonald),她為書稿付印準備工作提供瞭有力的幫助。我們也感謝麗貝卡·阿門達裏茲(Rebecca Armendariz)、馬剋·奧本斯坦(Mark Obenstine)和安東尼·約瑟洛夫(Anthony Yoseloff)有價值的輔助研究。

  本書中,我們的一些洞見是在提供專傢證詞的過程中齣現的。在代錶美國科技(Ameritech)、中部與西南部公司(Central & South West Corp.)、新紐約州能源協會(The Energy Association of New York State)、通用電話電子公司(GTE)、香港電信有限公司(Hong Kong Telecommunications Limited)、太平洋貝爾(Pacific Bell)、PECO能源公司(PECO Energy Company)和美國電話協會(United States Telephone Association)等單位進行的管製審議過程中,作為專傢見證人的一些著名學者的反對證明,以及在現場直播的交互訊問,都有助於本書法律和經濟推理過程的明晰。特彆是,那些禮貌地對我們的某些分析提齣異議的學者,他們是威廉·J. 鮑莫爾(William J. Baumol)、尼古拉斯·伊科諾米季斯(Nicholas Economides)、大衛·L. 卡捨曼(David L. Kaserman)、約翰·W. 梅奧(John W. Mayo)、托馬斯·W. 梅裏爾(Thomas W. Merrill)、賈納茲·奧多瓦(Janusz A. Ordover)、弗雷德裏剋·沃倫博爾頓(Frederick Warren�睟oulton)和羅伯特·威利格(Robert D. Willig)。我們希望通過對他們學術批評的反饋來錶達對他們的專業尊重,就像他們對待我們一樣。xvii我們非常高興有這樣一個機會把我們的理論如此迅速地付諸實踐,也非常高興得到著名同行的仔細評閱。我們希望本書有關管製製度的首次披露有助於介紹我們的理論工作,這種理論工作不僅僅是所謂的“黑闆經濟學”,希望我們的分析和結論對管製者、立法者和法學傢都有所裨益。

  最後,我們感謝凱洛格研究生管理學院院長唐納德·P. 雅各布(Donald P. Jacobs)的鼓勵支持。我們特彆感謝美國企業傢協會會長剋裏斯托弗·C. 德穆思(Christopher C. DeMuth)先生對我們這項具有一定爭議的研究的堅定支持。感謝劍橋大學齣版社斯科特·帕裏斯(Scott Parris)的編輯工作,是他的幫助使本項目開花結果。最後,我們特彆感謝妻兒在我們為完成本書而拒絕陪伴他們時錶現齣的耐心和理解。

  J. 格裏高利·西達剋

  丹尼爾·F. 史普博
目錄 第一章:引言 1.1 研究背景與問題提齣 1.2 研究目的與意義 1.3 研究範圍與內容 1.4 研究方法與框架 第二章:美國公用事業的演進軌跡:從自然壟斷到競爭格局的初步探討 2.1 公用事業的定義與特徵 2.2 早期公用事業的興起與地方性管製 2.3 全國性管製框架的建立:聯邦電力委員會(FERC)的誕生與職能 2.4 垂直整閤的時代:電力行業結構與運營模式 2.5 早期管製的目標:保障供應、公平費率與公共服務 第三章:放鬆管製浪潮的興起:曆史淵源與驅動因素 3.1 經濟學理論的挑戰:芝加哥學派與新古典經濟學對管製反思 3.2 技術進步的影響:發電效率提升、輸電能力的增強 3.3 政治與意識形態的轉嚮:新自由主義思潮的抬頭 3.4 傳統管製模式的局限性:效率低下、創新不足、消費者福利受損 3.5 早期成功的放鬆管製案例及其啓示 第四章:電力行業的直接放鬆管製:關鍵法案與政策演變 4.1 《公共事業監管政策法》(PURPA, 1978)的深遠影響 4.1.1 鼓勵獨立發電商(IPP)的興起 4.1.2 推動能源效率與需求側管理 4.1.3 對傳統公用事業的挑戰與適應 4.2 《能源政策法》(EPAct, 1992)的裏程碑意義 4.2.1 開放輸電網(Open Access)的推行 4.2.2 批發電力市場的形成與發展 4.2.3 鼓勵競爭性發電商的進一步發展 4.3 各州放鬆管製的探索與實踐:差異化與區域性特點 4.3.1 零售市場開放的模式與進展 4.3.2 消費者選擇權與閤同機製 4.3.3 市場運行機構(ISO/RTO)的齣現與演變 第五章:管製契約的演變:適應新格局的策略與機製 5.1 管製契約的內涵與功能:在競爭與管製之間的平衡 5.2 垂直分離與獨立係統運營商(ISOs/RTOs)的建立 5.2.1 輸電網的獨立運營與公平接入 5.2.2 市場設計與電價形成機製 5.2.3 調度的效率與可靠性保障 5.3 激勵性管製:引導企業行為,實現政策目標 5.3.1 資本支齣與運營成本的激勵 5.3.2 服務質量與可靠性的激勵 5.3.3 能源效率與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激勵 5.4 消費者保護機製的重塑 5.4.1 費率保障與價格上限 5.4.2 信息披露與公平競爭環境 5.4.3 弱勢群體的保護 5.5 新型管製工具的探索:性能指標、基準評比等 第六章:競爭轉型中的挑戰與爭議 6.1 市場操縱與價格波動風險 6.1.1 市場集中度與寡頭壟斷的可能性 6.1.2 極端天氣與突發事件下的市場反應 6.1.3 應對策略與監管手段 6.2 輸電網的瓶頸與投資不足 6.2.1 跨州輸電的協調難題 6.2.2 應對可再生能源的間歇性 6.2.3 基礎設施更新與擴容的需求 6.3 可再生能源整閤的挑戰 6.3.1 間歇性與波動性對電網穩定性的影響 6.3.2 儲能技術的作用與發展 6.3.3 政策支持與市場機製的對接 6.4 公共服務義務與公平可及性的權衡 6.4.1 農村地區的服務成本 6.4.2 低收入傢庭的負擔能力 6.4.3 普遍服務基金與補貼機製 6.5 傳統公用事業的轉型睏境與新商業模式的探索 第七章:案例研究:不同州放鬆管製模式的比較分析 7.1 加州的經驗:激進改革與市場波動 7.2 德州的模式:區域市場與強勁增長 7.3 賓夕法尼亞州的探索:循序漸進與持續調整 7.4 紐約州的轉型:政策主導與環境目標 7.5 其他州的經驗與教訓:多元化路徑與政策選擇 第八章:結論與政策啓示 8.1 主要研究發現總結 8.2 對未來公用事業發展趨勢的展望 8.3 對政策製定者的建議 8.3.1 持續優化市場設計與監管框架 8.3.2 加大對基礎設施的投資與更新 8.3.3 促進技術創新與可再生能源發展 8.3.4 強化消費者保護與公平可及性 8.4 未來研究方嚮的探討 --- 正文 第一章:引言 1.1 研究背景與問題提齣 美國公用事業,尤其是電力行業,在過去的數十年中經曆瞭深刻的變革。從最初由政府嚴格管製的自然壟斷模式,逐步走嚮引入競爭、強調市場化運行的轉型,這一過程並非一蹴而就,而是伴隨著經濟理論的演進、技術進步的驅動以及政治意識形態的變遷。傳統上,電力、供水、燃氣等被視為對社會經濟運行至關重要的基礎性服務,其供應的穩定性和價格的閤理性直接關係到民生福祉和産業發展,因此長期處於嚴格的政府管製之下。然而,隨著時間的推移,對傳統管製模式的效率、公平性以及其能否適應不斷變化的市場環境的質疑聲日益增多。 二十世紀後期,以芝加哥學派為代錶的經濟學思潮對政府乾預的必要性和有效性提齣瞭挑戰,認為過度管製可能導緻效率低下、創新停滯,甚至損害消費者利益。與此同時,發電技術的進步降低瞭單位成本,輸電能力的提升也使得區域性甚至全國性的電力交易成為可能,這為打破原有的地域性壟斷格局提供瞭技術基礎。在這樣的背景下,美國開始瞭一場旨在引入競爭、提升效率的公用事業放鬆管製運動。 然而,放鬆管製並非意味著完全放棄管製。電力係統由於其固有的網絡特性、高昂的固定成本以及對社會穩定性的極端重要性,即使在引入競爭的市場環境中,也仍然需要精細而有效的管製來保障其安全、可靠、經濟地運行,並維護公共利益。如何在新一輪的競爭格局下,設計一套既能激發市場活力,又能有效應對潛在風險、保障公平可及性的管製框架,成為擺在美國公用事業改革麵前的核心難題。這涉及到對自然壟斷剩餘部分的有效監管、對新興市場參與者的行為約束、對基礎設施投資的激勵以及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等一係列復雜議題。 1.2 研究目的與意義 本研究旨在深入剖析美國公用事業,特彆是電力行業,在放鬆管製背景下所經曆的轉型過程,並重點探討在此過程中,管製契約(regulatory compact)的內涵、形式以及其如何演變以適應新的競爭與管製格局。具體而言,本研究希望達到以下目的: 梳理公用事業的演進曆程: 迴顧美國公用事業從受高度管製的自然壟斷,到引入競爭要素,再到形成目前混閤型市場的曆史脈絡,理解不同階段的管製邏輯與政策目標。 分析放鬆管製的驅動因素與關鍵政策: 深入研究推動公用事業放鬆管製的經濟學理論、技術進步以及政治因素,並重點分析《公共事業監管政策法》(PURPA)和《能源政策法》(EPAct)等關鍵性法案對行業格局的重塑作用。 闡釋管製契約的內涵與功能演變: 考察在放鬆管製背景下,原有的“管製契約”(公用事業承諾提供普遍服務和公平費率,政府則賦予其特許經營權和一定程度的免責)如何被重新定義、調整與執行,以應對引入競爭後的市場行為。 識彆轉型過程中的挑戰與應對機製: 探討電力市場競爭所帶來的價格波動、市場操縱、輸電瓶頸、可再生能源整閤、公共服務公平性等關鍵挑戰,並分析為應對這些挑戰而發展的各項管製策略和市場機製,如獨立係統運營商(ISOs/RTOs)、激勵性管製等。 總結經驗教訓與提供政策啓示: 通過對不同州放鬆管製實踐的比較分析,提煉齣成功的經驗和失敗的教訓,為未來公用事業的改革與發展提供有價值的政策建議。 本研究的意義在於: 理論層麵: 豐富和深化瞭對公用事業管製理論的認識,尤其是在引入市場化競爭後,管製契約如何動態演變的問題,為理解混閤型管製模式提供理論框架。 實踐層麵: 為各國在推進公用事業改革,特彆是在能源行業麵臨低碳轉型、技術變革等挑戰時,提供寶貴的經驗藉鑒和政策參考,有助於設計齣更具效率、公平與可持續性的改革方案。 政策層麵: 能夠幫助政策製定者更清晰地認識到放鬆管製與強化監管的辯證關係,以及如何在市場機製與公共利益之間取得平衡,從而製定齣更具前瞻性和操作性的政策。 1.3 研究範圍與內容 本研究的研究範圍主要聚焦於美國電力行業的放鬆管製與管製契約的轉型。雖然其他公用事業(如天然氣、供水)也經曆瞭不同程度的放鬆管製,但電力行業由於其規模龐大、技術復雜性高、市場化程度最深,其轉型過程具有代錶性和指示性意義。 具體而言,本研究將涵蓋以下內容: 曆史沿革: 追溯美國電力公用事業從誕生到20世紀末的管製演變,重點分析垂直整閤模式、早期管製的目標和手段。 放鬆管製動力: 探討促使放鬆管製的經濟理論、技術因素、政治環境變化。 關鍵立法與政策: 詳細分析PURPA、EPAct等關鍵法案的內容及其對電力行業結構和市場運作的影響,包括批發市場開放、零售市場競爭的引入等。 管製契約的重塑: 考察在競爭性市場中,管製契約的內涵如何演變,特彆是對基礎設施(如輸電網)的投資、運營模式以及對市場行為的監管方式。 市場化運營機製: 研究獨立係統運營商(ISOs/RTOs)的建立和運作,以及其在調度、市場設計、可靠性保障等方麵的作用。 激勵性管製: 分析為引導企業行為、實現政策目標而設計的各類激勵性管製工具,如效率激勵、服務質量激勵、可再生能源激勵等。 轉型挑戰: 深入探討電力市場競爭帶來的價格波動、市場操縱、輸電網瓶頸、可再生能源整閤、公共服務公平性等一係列挑戰。 案例研究: 選取美國不同州在放鬆管製和市場化改革方麵具有代錶性的案例,進行比較分析,總結不同路徑的優劣。 結論與啓示: 基於以上分析,總結美國電力行業轉型的主要經驗,並為未來的政策製定和發展方嚮提供啓示。 本研究將聚焦於20世紀70年代末至今的這段時期,重點關注政策法規的變化、市場結構的重塑以及管製模式的演進。 1.4 研究方法與框架 本研究將主要采用曆史分析法、比較分析法、文獻研究法和案例研究法相結閤的研究方法。 曆史分析法: 通過梳理美國電力行業自早期發展至今的政策、法規、技術和市場演變,理解其轉型過程的邏輯和階段性特徵。 比較分析法: 選取美國不同州在放鬆管製和市場化改革方麵采取的不同模式和策略,進行橫嚮比較,分析其成功與失敗的因素,總結經驗教訓。 文獻研究法: 廣泛搜集和閱讀與美國公用事業管製、電力市場改革、能源經濟學、管製契約理論等相關的學術專著、期刊論文、政府報告、行業研究等文獻資料,為研究提供理論基礎和實證依據。 案例研究法: 選取若乾具有代錶性的州(如加州、德州、紐約州、賓夕法尼亞州等)作為案例,深入分析其實施的具體政策、市場設計、監管實踐及其成效。 本研究的框架如下: 第一章:引言。 介紹研究背景、問題提齣、研究目的、研究意義、研究範圍與內容、研究方法與框架。 第二章:美國公用事業的演進軌跡:從自然壟斷到競爭格局的初步探討。 描述傳統公用事業的模式、管製邏輯及其麵臨的挑戰。 第三章:放鬆管製浪潮的興起:曆史淵源與驅動因素。 深入分析推動放鬆管製的理論、技術和政治因素。 第四章:電力行業的直接放鬆管製:關鍵法案與政策演變。 詳細解析PURPA、EPAct等關鍵立法及其對行業結構的影響。 第五章:管製契約的演變:適應新格局的策略與機製。 重點探討在競爭環境下,管製契約如何被重塑,以及新型管製工具和市場機製的齣現。 第六章:競爭轉型中的挑戰與爭議。 分析放鬆管製後湧現齣的各種問題和挑戰。 第七章:案例研究:不同州放鬆管製模式的比較分析。 通過具體案例,印證前文的理論分析,總結實踐經驗。 第八章:結論與政策啓示。 總結研究發現,提齣政策建議,並展望未來研究方嚮。 通過上述框架和方法,本研究力求全麵、深入地揭示美國公用事業,特彆是電力行業,在放鬆管製與管製契約互動下的競爭轉型過程,並為相關領域的研究和實踐提供有價值的見解。 第二章:美國公用事業的演進軌跡:從自然壟斷到競爭格局的初步探討 2.1 公用事業的定義與特徵 公用事業(Public Utilities)通常是指那些為公眾提供基本生活必需品或服務的行業,如電力、天然氣、供水、通信、公共交通等。其核心特徵在於: 普遍性與必需性: 這些服務是現代社會運行和居民生活不可或缺的,對社會經濟發展具有基礎性支撐作用。 網絡依賴性: 大多數公用事業,特彆是電力和供水,依賴於復雜的、覆蓋廣泛的物理基礎設施網絡(如電網、管道網),這些網絡具有高昂的建設和維護成本。 規模經濟與自然壟斷: 由於網絡的高度重疊和巨額固定投資,在同一區域內,由多傢企業提供相同服務會造成資源浪費和效率低下。因此,通常情況下,由一傢企業提供服務可以實現最低的平均成本,從而形成“自然壟斷”的局麵。 高進入壁壘: 巨額的前期投資、復雜的審批流程以及對現有網絡的接入依賴,使得新企業進入這些行業非常睏難。 外部性: 公用事業的運營可能産生顯著的外部性,例如環境汙染、供電中斷對經濟活動的巨大影響等,這就要求政府進行乾預以管理這些外部性。 基於上述特徵,公用事業長期以來被視為必須進行政府管製的行業,以確保服務的穩定性、可及性、閤理的價格以及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2.2 早期公用事業的興起與地方性管製 19世紀末至20世紀初,隨著工業化進程的加速和城市人口的增長,電力、煤氣、供水等公用事業的需求迅速增加。這些行業最初大多由私人企業投資興建,但也伴隨著嚴重的市場失靈和對消費者的剝削。例如,在電力領域,多傢公司為爭奪同一區域的客戶而鋪設重復的電纜,造成資源浪費,同時缺乏統一的標準和可靠的供應。為瞭解決這些問題,並確保城市基礎設施的有序發展,地方政府開始介入。 最初的管製主要是地方性的,形式多樣,包括: 特許經營權(Franchises): 地方政府嚮特定企業授予在一定區域內提供服務的專有權利,作為迴報,企業可能需要嚮政府支付費用,或承諾提供免費服務(如為市政建築供電)。 價格管製(Rate Regulation): 地方政府嘗試對公用事業的價格進行限製,但往往缺乏專業的分析能力和有效的執行機製,效果有限。 服務標準(Service Standards): 製定最低的服務質量和可靠性要求。 然而,地方性管製存在明顯的局限性: 碎片化: 各地管製標準不一,難以形成全國性的市場。 專業性不足: 地方政府往往缺乏必要的專業知識和技術能力來有效監管復雜的公用事業。 尋租行為: 特許經營權的發放容易受到政治操縱和腐敗的影響。 效率低下: 缺乏競爭導緻企業缺乏提升效率的動力。 2.3 全國性管製框架的建立:聯邦電力委員會(FERC)的誕生與職能 隨著電力係統規模的擴大和跨州輸電的齣現,地方性管製顯得越來越不足。20世紀30年代,美國聯邦政府開始介入,旨在建立更統一、更有效的管製框架。其中,《公共事業控股公司法》(Public Utility Holding Company Act of 1935, PUHCA)和《聯邦電力法》(Federal Power Act, FPA)是兩個裏程碑式的立法。 PUHCA 主要針對當時電力行業普遍存在的層層控股、缺乏透明度的公用事業控股公司問題,要求這些公司進行“瘦身”,隻保留在地理上和運營上相互關聯的資産,以提高效率和監管的可行性。 FPA 則確立瞭聯邦政府對跨州電力交易、批發電力價格以及水力發電許可的監管權。 《聯邦電力法》的實施催生瞭聯邦電力委員會(Federal Power Commission, FPC),該機構後來在1977年被重組並更名為聯邦能源管理委員會(Federal Energy Regulatory Commission, FERC)。FERC的成立標誌著美國電力行業監管進入瞭一個新的階段,其主要職能包括: 監管跨州電力交易: 確保電力交易的公平性和閤理性。 批準批發電力費率: 確保電力批發價格不被操縱或過高。 管理水力發電許可: 規範水力發電項目的開發。 監督電力可靠性(後期發展): 隨著行業發展,FERC也開始關注電網的整體可靠性。 2.4 垂直整閤的時代:電力行業結構與運營模式 在PUHCA和FPA確立的管製框架下,美國電力行業在很大程度上呈現齣垂直整閤的模式。這意味著,一傢公用事業公司通常會同時擁有和經營: 發電設施(Generation): 生産電力的電廠。 輸電網絡(Transmission): 將電力從發電廠輸送到配電區域的高壓綫路。 配電網絡(Distribution): 將電力從輸電網絡輸送到終端用戶(傢庭、企業)的低壓綫路。 零售銷售(Retail Sales): 直接嚮最終用戶銷售電力。 這種垂直整閤模式在當時有其閤理性: 效率: 內部協調發電、輸電和配電可以提高運營效率,特彆是在滿足高峰需求時。 可靠性: 公司對整個鏈條擁有控製權,可以更好地管理係統的穩定性和可靠性。 財務支持: 盈利能力強的部分(如配電零售)可以為高資本投入的發電和輸電部分提供資金支持。 在這一時期,公用事業公司被賦予瞭“自然壟斷”的地位,即在一個服務區域內,其他公司不得與其競爭。作為交換,公用事業公司必須承擔一係列義務,並接受政府的嚴格管製。 2.5 早期管製的目標:保障供應、公平費率與公共服務 在20世紀大部分時間裏,美國公用事業的管製目標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麵: 保障穩定可靠的供應(Reliability and Security): 確保電力、水等基本服務的持續供應,防止因技術故障、運營失誤或自然災害造成的停供,特彆關注滿足高峰時段的需求。 製定公平閤理的費率(Just and Reasonable Rates): 管製機構審查公用事業公司的成本,並設定允許其獲得的“閤理迴報”(rate of return),以確保消費者支付的價格既能覆蓋公司的運營成本和閤理利潤,又不至於過高,損害消費者利益。費率的設計還應考慮激勵企業提高效率。 提供普遍服務(Universal Service): 要求公用事業公司必須嚮服務區域內的所有用戶提供服務,無論其地理位置或消費能力如何。這意味著即使服務邊際成本很高(如偏遠地區),也必須提供服務。 促進公共利益(Public Interest): 除瞭上述目標,管製還可能涉及環境影響、安全標準、能源效率等方麵,以實現更廣泛的公共利益。 然而,隨著時間的推移,這種高度管製的垂直整閤模式在效率、創新和服務消費者方麵逐漸顯露齣其固有的局限性。這為後來的放鬆管製浪潮埋下瞭伏筆。 第三章:放鬆管製浪潮的興起:曆史淵源與驅動因素 20世紀70年代末開始,美國公用事業領域,尤其是電力行業,開始經曆一場深刻的變革,即放鬆管製(deregulation)的浪潮。這場浪潮並非突如其來,而是多種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包括經濟學理論的挑戰、技術進步的推動、政治和意識形態的轉變,以及傳統管製模式本身顯露齣的弊端。 3.1 經濟學理論的挑戰:芝加哥學派與新古典經濟學對管製反思 在20世紀中期,主流經濟學界對政府管製的態度較為積極,認為管製是糾正市場失靈、實現社會福利最大化的重要手段。然而,20世紀70年代以後,以芝加哥學派為代錶的新古典經濟學思潮開始對政府管製提齣深刻質疑。 信息不對稱與管製俘獲(Information Asymmetry and Regulatory Capture): 理論認為,管製機構在信息上往往處於劣勢,而受監管企業則擁有更多信息。這可能導緻“管製俘獲”現象,即管製機構反而服務於被監管企業的利益,而非公共利益。 激勵機製的扭麯: 傳統的成本加成定價(cost-plus pricing)方式,使得公用事業公司缺乏動力去降低成本,因為成本的增加反而能帶來更高的利潤。這種“X-效率低下”(X-inefficiency)被認為是過度管製的一個主要後果。 動態效率的缺失: 嚴格的管製可能抑製企業的創新和技術進步,因為新技術的引入可能需要復雜的審批程序,並且可能擾亂現有的價格和利潤結構。 競爭的效率優勢: 新古典經濟學強調競爭的效率優勢。雖然電力係統存在自然壟斷的某些特徵,但其産業鏈(發電、輸電、配電)的不同環節並非都具有同等程度的自然壟斷屬性。理論研究錶明,發電環節相對容易引入競爭,其競爭可以帶來更低的生産成本和更多的創新。 這些經濟學理論為放鬆管製提供瞭強有力的論證基礎,認為通過引入競爭,可以打破特許經營的壟斷,激發企業活力,提高效率,並最終使消費者受益。 3.2 技術進步的影響:發電效率提升、輸電能力的增強 技術進步是推動公用事業放鬆管製的關鍵驅動力之一,尤其是在電力行業: 發電技術進步: 聯閤循環燃氣輪機(CCGT)等高效發電技術的齣現,顯著降低瞭燃氣發電的成本和建設周期。同時,燃煤電廠的效率也在不斷提高,以及對環境汙染物排放的控製技術成熟,使得發電的經濟性和靈活性增強。這削弱瞭發電環節的規模經濟效應,使其更容易受到競爭的衝擊。 輸電技術進步: 輸電綫路的容量和效率不斷提升,使得電力可以跨越更遠的距離進行輸送。這為區域性甚至全國性的電力市場提供瞭技術支撐。 通信和控製技術: 先進的通信和監控技術(如SCADA係統)使得對電網的實時監控和調度更加精確,這有助於管理復雜的、多方參與的市場化電網。 可再生能源技術: 盡管在早期階段作用有限,但風能、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技術的成本下降和效率提升,也為電力市場的多元化和分散化發展提供瞭可能,進一步挑戰瞭傳統集中式、垂直整閤的模式。 這些技術進步使得部分環節(特彆是發電)的自然壟斷屬性減弱,為引入競爭創造瞭條件。 3.3 政治與意識形態的轉嚮:新自由主義思潮的抬頭 20世紀70年代末至80年代,全球範圍內興起瞭一股新自由主義思潮,強調市場機製的優越性,主張減少政府乾預,推崇自由市場和私有化。在美國,裏根政府的政策就體現瞭這種轉嚮,其核心理念是“小政府,大市場”。 反對政府過度乾預: 新自由主義者認為,政府的過度乾預是導緻經濟效率低下的根源,放鬆管製、引入市場化是提升國傢競爭力的必由之路。 私有化浪潮: 在許多國傢,國有企業被推嚮私有化,而公用事業作為重要的經濟部門,也成為放鬆管製和私有化的重點關注對象。 消費者選擇權: 強調賦予消費者更多選擇權,認為市場競爭能夠更好地滿足消費者的多樣化需求。 這種政治和意識形態上的轉變,為公用事業放鬆管製提供瞭強大的政治推動力,使得改革議程得以順利推進。 3.4 傳統管製模式的局限性:效率低下、創新不足、消費者福利受損 盡管早期管製的目標是為瞭保障供應和公平費率,但隨著時間的推移,傳統管製模式的弊端日益顯現: 效率低下: 如前所述,成本加成定價和缺乏競爭使得企業缺乏降低成本的動力。公用事業公司傾嚮於過度投資於昂貴的設備和項目,以期獲得更高的“監管資産基礎”(regulatory asset base)和迴報。 創新不足: 嚴格的管製限製瞭企業采用新技術、新模式的意願和能力。當技術進步已經能夠允許更有效率的運營時,管製卻可能成為阻礙。 消費者福利受損: 盡管有費率管製,但效率低下導緻的總成本仍然轉嫁給瞭消費者,消費者支付的價格可能高於市場化的競爭環境。同時,缺乏競爭也意味著消費者在服務質量和選擇上缺乏主動權。 資源配置扭麯: 長期處於保護下的公用事業,可能導緻資源配置的扭麯,未能實現最優的社會福利。 3.5 早期成功的放鬆管製案例及其啓示 在電力行業全麵放鬆管製之前,一些相關的、成功的案例為接下來的改革提供瞭經驗和信心。 航空業的放鬆管製(1978年): 《航空放鬆管製法》取消瞭對航空公司航綫、票價的許多限製,引入瞭激烈的市場競爭。結果是票價顯著下降,航綫增加,消費者選擇多樣化,盡管也帶來瞭一些閤並和市場集中度的問題。 卡車運輸業的放鬆管製(1980年): 類似的改革也帶來瞭運輸成本的下降和效率的提升。 這些早期案例的成功(盡管也存在一些爭議和負麵效應),錶明市場化競爭在某些領域確實能夠帶來效率的提升和消費者福利的增加,這為電力行業全麵放鬆管製提供瞭重要的經驗和信心。 總而言之,美國公用事業放鬆管製浪潮的興起,是經濟學理論反思、技術進步、政治意識形態轉嚮以及傳統管製模式弊端綜閤作用下的必然結果。這場改革的核心在於,如何在新一輪的競爭格局下,重新審視並構建有效的管製框架,以實現效率、公平和可持續發展的多重目標。 第四章:電力行業的直接放鬆管製:關鍵法案與政策演變 美國電力行業放鬆管製的進程並非一蹴而就,而是通過一係列重要的聯邦和州級立法及政策演變逐步推進的。其中,《公共事業監管政策法》(PURPA, 1978)和《能源政策法》(EPAct, 1992)是聯邦層麵的兩大裏程碑,它們為引入競爭、重塑行業結構奠定瞭基礎,並開啓瞭電力市場化改革的新篇章。 4.1 《公共事業監管政策法》(PURPA, 1978)的深遠影響 PURPA的製定背景是20世紀70年代的兩次石油危機,美國麵臨能源短缺和能源價格高企的挑戰。該法案的目標在於提高能源效率,發展可再生能源,以及鼓勵非常規能源(如天然氣)的生産。然而,其對電力行業最深遠的影響,在於間接推動瞭競爭的引入。 4.1.1 鼓勵獨立發電商(IPP)的興起: PURPA首次強製要求公用事業公司必須無歧視地購買符閤特定條件(如使用可再生能源、熱電聯産或CHP,或以“可避免成本”為基礎)的獨立發電商(Independent Power Producers, IPPs)所生産的電力。這打破瞭傳統上公用事業公司壟斷發電的局麵。IPP得以進入市場,通過更靈活、更具成本效益的方式發電,並直接嚮公用事業公司銷售。 4.1.2 推動能源效率與需求側管理: PURPA還要求各州公用事業監管機構製定激勵措施,以提高能源效率和促進需求側管理。這包括對用戶采取節能措施給予補償,鼓勵用戶調整用電時間等。雖然這並非直接引入市場競爭,但它挑戰瞭公用事業公司僅僅通過增加供應來滿足需求的傳統模式,促進瞭更精細化的能源管理。 4.1.3 對傳統公用事業的挑戰與適應: PURPA迫使傳統公用事業公司開始麵對來自IPP的競爭。它們不能再隨意關閉效率低下的老舊電廠,而是必須考慮IPP的發電成本,並可能需要調整其自身的運營和投資策略。這也為後續進一步的市場化改革鋪平瞭道路,即讓競爭直接觸及發電環節。 盡管PURPA並非旨在全麵放鬆管製,但它通過鼓勵IPP進入市場,改變瞭電力供應的格局,並為打破傳統垂直整閤模式開啓瞭一個重要的缺口。 4.2 《能源政策法》(EPAct, 1992)的裏程碑意義 EPAct是美國電力行業放鬆管製進程中的一個“重磅炸彈”,它直接緻力於引入批發電力市場的競爭。其核心內容是賦予聯邦能源管理委員會(FERC)新的權力,強製要求輸電公司開放其輸電網絡,允許第三方電力生産商(包括IPP和後來的獨立發電商)接入輸電網,以與公用事業公司進行競爭。 4.2.1 開通輸電網(Open Access)的推行: EPAct的第711和712條,賦予瞭FERC“無歧視性輸電服務”(wheeling)的權力。這意味著,擁有輸電網絡的公用事業公司(通常是區域性電力公司)必須嚮所有閤資格的電力生産商提供輸電服務,允許他們使用自己的輸電綫路將電力輸送到其他市場或消費者手中,價格須按FERC批準的標準收取。這為競爭性發電商提供瞭接入市場的“生命綫”。 4.2.2 批發電力市場的形成與發展: Open Access政策的推行,直接催生瞭競爭性的批發電力市場。原有的垂直整閤公司,其發電部門開始作為一個獨立的“發電商”進入市場,與IPP競爭。同時,區域性市場也開始形成。FERC在後續的多個命令(如Order No. 888, Order No. 889)中,進一步細化瞭Open Access的要求,推動瞭輸電網的獨立運營和市場化規則的建立。 4.2.3 鼓勵競爭性發電商的進一步發展: EPAct以及後續的政策,極大地刺激瞭獨立發電商(IPP)和新的競爭性發電商的發展。這些公司專門從事發電業務,並依靠其成本優勢、技術創新或靈活的運營模式在市場中贏得份額。 EPAct標誌著美國電力行業從管製下的壟斷嚮市場化競爭的重大轉型,其影響深遠,奠定瞭現代電力市場的基礎。 4.3 各州放鬆管製的探索與實踐:差異化與區域性特點 在聯邦層麵的改革之外,各個州也積極探索並實施瞭不同程度的放鬆管製和市場化改革。這些實踐往往更加直接地影響到零售市場,即終端消費者。 4.3.1 零售市場開放的模式與進展: 許多州選擇跟隨EPAct的精神,允許消費者,特彆是大型工業和商業用戶,選擇不同的電力供應商,而不再被綁定於當地的公用事業公司。這種“零售市場開放”(retail access)模式,允許消費者從IPP、新的電力零售商(marketers)那裏購買電力,而傳統的公用事業公司則保留其輸配電網絡和最後供應的責任(provider of last resort)。 4.3.2 消費者選擇權與閤同機製: 零售市場開放的核心在於賦予消費者選擇權。消費者可以通過競價、簽訂長期閤同或在“供應商選擇”平颱(shopping platforms)上購買電力。這使得消費者有機會通過比較價格、服務內容來獲得更優惠的電價和更靈活的閤同條款。 4.3.3 市場運行機構(ISO/RTO)的齣現與演變: 為瞭管理日益復雜的、多方參與的電力市場,特彆是跨區域的電力交易,獨立係統運營商(Independent System Operators, ISOs)和區域輸電組織(Regional Transmission Organizations, RTOs)應運而生。這些機構獨立於公用事業公司,負責輸電網的調度、電力市場的運行、以及電網可靠性的維護。FERC在推動ISO/RTO的建立方麵發揮瞭關鍵作用。ISO/RTO的齣現,是電力市場化改革的關鍵配套措施,它確保瞭輸電網的公平接入和市場的有效運行。 各州在放鬆管製和市場化改革的路徑上存在顯著差異,有的州(如加州、德州、賓夕法尼亞州、紐約州)改革步伐較大,市場化程度較高;有的州則較為謹慎,甚至選擇維持傳統的垂直整閤模式。這種差異化的實踐,也為後續的研究提供瞭豐富的案例。 第五章:管製契約的演變:適應新格局的策略與機製 在電力行業從高度管製的自然壟斷走嚮競爭性市場的過程中,原有的“管製契約”(regulatory compact)——即公用事業公司承諾提供普遍服務和公平費率,以換取特許經營權和免於競爭的保護——並未完全消失,而是發生瞭深刻的演變。新的管製契約必須適應引入競爭後復雜的市場結構和行為模式,並找到效率與公平、創新與可靠性之間的平衡點。 5.1 管製契約的內涵與功能:在競爭與管製之間的平衡 原有的管製契約建立在一個相對簡單的模型上:一個被嚴格管製的、提供全麵服務的壟斷企業。然而,競爭性市場的齣現,以及産業鏈各環節(發電、輸電、配電)的獨立性增強,使得管製契約的內涵發生瞭根本性變化。 功能轉變: 從“保護壟斷免受競爭”轉變為“在競爭環境中保障公共利益”。這意味著,管製不再是為瞭維持單一企業的特許經營,而是為瞭確保市場機製能夠有效運行,防止市場失靈,保護消費者,並實現政策目標。 義務與權利的重塑: 公用事業公司: 傳統公用事業公司(現在通常隻保留其輸配電和最後供應的角色)的義務更多地集中在提供公平接入、可靠的服務、維持電網穩定。它們的收入來源更多地來自於管製資産基礎上的閤理迴報(rate base rate of return),而非直接的銷售利潤。 市場參與者: 新興的發電公司、電力零售商等則承擔起在市場中競爭、提供服務和承擔價格風險的“權利”。 監管機構: 監管機構(FERC和州級公共事業委員會)的角色變得更加復雜,需要同時監管市場運行、製定市場規則、保障輸配電的公平接入、審批費率、以及監控市場行為,以防止操縱和欺詐。 5.2 垂直分離與獨立係統運營商(ISOs/RTOs)的建立 為瞭確保競爭的公平性,特彆是發電市場的競爭,必須將輸電網從發電和銷售業務中分離齣來,並由一個獨立的第三方進行運營和調度。這就是獨立係統運營商(ISOs)和區域輸電組織(RTOs)的齣現。 5.2.1 輸電網的獨立運營與公平接入: ISOs/RTOs負責運營和維護輸電網絡,確保所有閤資格的市場參與者(包括發電公司、零售商)能夠以公平、透明、無歧視的方式使用輸電網絡。它們負責管理電網的潮流、電壓和頻率,以維持電網的穩定運行。 5.2.2 市場設計與電價形成機製: ISOs/RTOs設計並運行電力市場,包括日前市場(day-ahead market)和實時市場(real-time market)。通過這些市場,發電公司報價,負荷服務提供商(如零售商或公用事業公司)申報需求,ISO/RTO根據供需情況撮閤成交,並確定批發電力價格。價格形成機製(如邊際定價、拍賣機製)的設計,是影響市場效率和競爭的關鍵。 5.2.3 調度的效率與可靠性保障: ISOs/RTOs的調度員負責實時監控電網運行,確保發電與用電的實時平衡。它們需要預測負荷變化、發電能力波動(特彆是可再生能源),並進行相應的調度,以防止電網崩潰。可靠性是ISO/RTO的首要任務。 ISOs/RTOs的建立,是電力市場化改革成功的關鍵配套設施,它打破瞭原有垂直整閤公司對輸電網的控製,為發電市場的競爭提供瞭平颱。 5.3 激勵性管製:引導企業行為,實現政策目標 在競爭市場中,直接的價格管製(如成本加成)已經不再普遍適用於發電環節。取而代之的是激勵性管製(Incentive Regulation),其目標是通過設計閤理的激勵機製,引導公用事業公司的行為,使其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時,也能夠有效地服務於公共目標。 5.3.1 資本支齣與運營成本的激勵: 傳統的成本加成定價容易導緻公用事業公司過度投資。激勵性管製則試圖將監管機構批準的潛在成本(price caps)或預期收入與實際績效掛鈎。例如,價格上限機製(Price Cap Regulation)允許企業在一定程度上自主決定如何降低成本,並將節約的部分與股東分享,而價格上限則根據通貨膨脹和生産力增長進行調整,以保證消費者不受影響。 5.3.2 服務質量與可靠性的激勵: 引入服務質量指標(Quality of Service Metrics),並將公用事業公司的收入與這些指標的達成情況掛鈎。例如,如果公司未能達到規定的停電頻率或時長標準,可能會麵臨罰款;如果錶現優異,則可能獲得奬勵。 5.3.3 能源效率與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激勵: 政策製定者越來越多地使用激勵措施來推廣能源效率項目和可再生能源的使用。例如,通過可再生能源配額標準(Renewable Portfolio Standards, RPS),要求電力供應商在一定比例的電力來自可再生能源;或者通過可再生能源證書(RECs)的市場機製,為可再生能源發電提供額外的經濟價值。 5.4 消費者保護機製的重塑 雖然放鬆管製旨在通過競爭降低價格,但對消費者的保護依然是管製契約的重要組成部分。 5.4.1 費率保障與價格上限: 對於輸配電等仍具有自然壟斷性質的環節,州級監管機構繼續執行費率審批。在零售市場開放的州,即使消費者可以選擇供應商,也通常會有價格上限(Price Caps)機製,防止批發價格大幅波動時,零售價格飆升對消費者造成過度的衝擊。 5.4.2 信息披露與公平競爭環境: 監管機構要求電力供應商嚮消費者清晰、準確地披露閤同條款、價格結構、以及發電的能源構成(如碳排放量),以確保消費者能夠做齣明智的選擇,並防止供應商誤導消費者。 5.4.3 弱勢群體的保護: 建立普遍服務基金(Universal Service Funds)或能源援助計劃,為低收入傢庭、老年人等弱勢群體提供電費補貼,確保他們能夠負擔得起基本電力服務。 5.5 新型管製工具的探索:性能指標、基準評比等 為瞭適應復雜多變的電力市場,監管機構不斷探索新的管製工具和方法。 性能基準評比(Performance Benchmarking): 將同一行業的不同公司進行比較,並根據其績效(如成本效率、服務質量)進行排名,然後基於排名來調整其未來的收入或激勵措施。 利潤分享機製(Profit Sharing Mechanisms): 在某些情況下,如果企業超額盈利,監管機構會要求其將一部分超額利潤返還給消費者。 動態管製: 認識到市場和技術在不斷變化,管製也需要保持靈活性,能夠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和優化。 總而言之,在美國電力行業放鬆管製之後,管製契約並未消失,而是演變成一種更加復雜、多層次的協調機製。它需要在市場競爭的活力與保障公共利益的需求之間找到動態平衡,通過垂直分離、獨立市場運營、激勵性管製和消費者保護等多種策略,重塑公用事業的運行模式和監管方式。 第六章:競爭轉型中的挑戰與爭議 美國電力行業在放鬆管製和引入競爭的過程中,雖然帶來瞭效率提升的潛力,但也伴隨著一係列嚴峻的挑戰和持續的爭議。這些挑戰不僅考驗著市場機製的穩健性,也對監管機構的設計和執行能力提齣瞭極高的要求。 6.1 市場操縱與價格波動風險 引入競爭性批發市場,理論上可以使價格由供需決定,反映真實的資源稀缺程度。但實際運行中,市場操縱和劇烈價格波動成為普遍存在的風險。 6.1.1 市場集中度與寡頭壟斷的可能性: 盡管有大量IPP進入市場,但在某些區域,少數大型發電公司可能仍然占據主導地位。這些公司可能利用其市場影響力,通過“囤積”電力、提交虛假報價或在市場波動時限製供應,來操縱價格,獲取超額利潤。這種“尋租”行為與放鬆管製初衷背道而馳。 6.1.2 極端天氣與突發事件下的市場反應: 寒潮、熱浪、颶風等極端天氣事件,或發電設施突發故障,都可能導緻電力需求急劇上升或供應驟減。在缺乏足夠儲備或靈活性的情況下,市場價格可能齣現天文數字般的飆升。例如,2021年德州鼕季風暴期間,電力價格飆升瞭數百倍,導緻瞭大麵積的能源危機和經濟損失。 6.1.3 應對策略與監管手段: 為瞭應對市場操縱,FERC和各州監管機構加強瞭對市場行為的監控,實施瞭價格上限、反操縱規則、以及要求市場參與者提供更多透明信息的規定。對於極端價格波動,一些地區引入瞭基於價格的負荷削減(price-based demand response)機製,或設立價格上限,以保護消費者和維持市場穩定。然而,這些措施的效果和成本仍然是爭議的焦點。 6.2 輸電網的瓶頸與投資不足 雖然EPAct強製要求開放輸電網,但輸電基礎設施的建設和升級卻麵臨諸多挑戰,成為製約市場發展和可再生能源接入的關鍵瓶頸。 6.2.1 跨州輸電的協調難題: 電力市場往往是區域性的,甚至是全國性的。然而,輸電網絡的規劃、建設和運營涉及多個州,需要跨州協調。各州在輸電規劃、成本分攤、環境審批等方麵存在利益衝突,導緻瞭長期而復雜的協調過程。 6.2.2 應對可再生能源的間歇性: 風能和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的發電具有間歇性和不確定性,其電力輸齣與天氣條件緊密相關。將大量分散的可再生能源接入電網,需要對輸電網絡進行升級改造,以適應電力流嚮的變化和增加的波動性。這包括建設新的輸電綫路,以及升級現有綫路和變電站。 6.2.3 基礎設施更新與擴容的需求: 許多地區的輸電網絡都是在幾十年前建設的,已經老舊且容量不足。為瞭滿足日益增長的電力需求、整閤可再生能源、以及支持電動汽車等新興負荷,對輸電基礎設施進行更新和擴容勢在必行。然而,由於投資巨大、審批漫長、以及公眾反對(“Not In My Backyard” - NIMBYism),輸電基礎設施的建設進展緩慢。 6.3 可再生能源整閤的挑戰 隨著氣候變化議題的日益緊迫,大力發展可再生能源已成為全球共識。但將高比例的可再生能源整閤到現有的電力係統中,帶來瞭新的技術和市場挑戰。 6.3.1 間歇性與波動性對電網穩定性的影響: 風能和太陽能發電的不可預測性,增加瞭電網運行的難度。當這些能源供應不足時,需要快速啓動的燃氣電廠等“備用”能源來填補缺口;當供應過剩時,則可能需要棄風棄光(curtailment),造成資源浪費。這要求電網具備更高的靈活性和可靠性。 6.3.2 儲能技術的作用與發展: 電池儲能係統(BESS)等儲能技術被視為解決可再生能源間歇性問題的關鍵。儲能可以儲存過剩的電力,並在需要時釋放,提高電網的靈活性和穩定性。然而,目前儲能技術的成本仍然較高,大規模部署麵臨經濟性挑戰。 6.3.3 政策支持與市場機製的對接: 各州紛紛齣颱RPS等政策,鼓勵可再生能源發展。但如何將這些政策目標有效地融入市場運行機製,使其與其他能源形式公平競爭,並在價格信號上得到充分反映,是政策設計的重要課題。例如,對可再生能源的輸電接入、成本分攤等問題,仍需進一步解決。 6.4 公共服務義務與公平可及性的權衡 盡管引入瞭競爭,但保障所有消費者,特彆是弱勢群體,都能獲得負擔得起的、可靠的電力服務,仍然是管製契約的核心內容。 6.4.1 農村地區的服務成本: 在偏遠農村地區,由於人口密度低、輸配電距離長,提供電力服務的單位成本往往較高。在競爭性市場中,這些地區可能難以吸引獨立的電力供應商,或麵臨更高的電價。 6.4.2 低收入傢庭的負擔能力: 即使在發達地區,電費支齣對低收入傢庭而言仍然是一筆不小的負擔。市場價格的波動,特彆是極端情況下的價格飆升,可能導緻這些傢庭無力支付電費,麵臨停電的風險。 6.4.3 普遍服務基金與補貼機製: 為瞭解決上述問題,許多州設立瞭普遍服務基金,通過嚮所有電力用戶徵收少量費用,然後將資金用於補貼農村地區的服務成本,或為低收入傢庭提供電費援助。然而,基金的規模、資金來源以及分配的公平性,也一直是爭議的議題。 6.5 傳統公用事業的轉型睏境與新商業模式的探索 在競爭激烈的市場中,傳統的垂直整閤公用事業公司麵臨著轉型和自我革新的壓力。 業務模式的調整: 過去依賴於發電銷售利潤的模式已不再適用,它們需要將更多資源和精力投入到更高效、更智能的輸配電網絡建設和運營上。 服務範圍的拓展: 一些公用事業公司正在探索新的商業模式,例如提供能源管理服務、智能傢居解決方案、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等,以適應能源市場的變化,並尋找新的利潤增長點。 投資決策的復雜化: 在不確定的市場環境中,公用事業公司需要更審慎地進行投資決策,平衡對傳統資産的維護與對新興技術和市場的投資。 總而言之,美國電力行業的競爭轉型是一個復雜且充滿挑戰的進程。市場機製的引入帶來瞭效率的提升,但也暴露瞭市場操縱、基礎設施不足、可再生能源整閤睏難、以及保障公共服務公平性等諸多問題。這些問題相互關聯,需要監管機構、市場參與者和政策製定者持續的智慧和努力來共同應對。 第七章:案例研究:不同州放鬆管製模式的比較分析 美國各州在電力行業放鬆管製和市場化改革的道路上,采取瞭不同的路徑和策略,並由此産生瞭各具特色的實踐經驗與教訓。通過比較分析這些案例,可以更清晰地理解不同模式的優劣,以及影響改革成敗的關鍵因素。 7.1 加州的經驗:激進改革與市場波動 加州是美國電力行業最早、也是最激進的放鬆管製改革者之一。早在1996年,加州就通過瞭《AB1890號法案》,全麵開放瞭零售市場,允許消費者選擇電力供應商,並成立瞭加州獨立係統運營商(CAISO)。 早期成效: 改革初期,加州確實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瞭部分用戶的電費,並促進瞭可再生能源的發展。CAISO的建立也為區域市場提供瞭管理平颱。 麵臨的挑戰: 然而,加州改革也遭遇瞭嚴重的挫摺。 市場操縱與電力危機(2000-2001年): 在電力短缺和價格飆升的情況下,一些電力供應商被指控操縱市場,導緻瞭嚴重的電力危機,電費大幅上漲,企業和居民受到嚴重影響。 輸電瓶頸: 加州嚴重依賴州外電力,但由於缺乏足夠的跨州輸電能力,以及內部輸電網絡的限製,在電力需求高峰時,容易齣現供應緊張。 可再生能源整閤: 盡管加州在推廣可再生能源方麵走在前列,但高比例的風能和太陽能接入,也給電網的穩定運行帶來瞭挑戰,需要大量的儲能和靈活的調配。 零售市場設計問題: 消費者選擇權的設計存在缺陷,導緻部分消費者在價格波動時陷入睏境。 調整與演進: 經曆過危機後,加州對市場規則進行瞭多輪調整,加強瞭監管,並大力投資於可再生能源、儲能和智能電網技術。近年來,加州的可再生能源比例已居全美前列,但其市場運行和價格波動仍然是關注的焦點。 7.2 德州的模式:區域市場與強勁增長 德剋薩斯州是另一個進行大規模電力市場化改革的州,其改革模式與加州有所不同,更側重於建立一個獨立的、競爭性的批發電力市場,但保留瞭較為集中的配電和零售格局。 ERCOT的獨立運作: 德州電力可靠性委員會(ERCOT)是一個獨立的區域性組織,負責管理德州大部分地區(約90%)的電網調度和電力市場。ERCOT的市場設計相對市場化程度較高,競爭性發電商參與報價,價格由供需決定。 優勢: 市場活力: 德州擁有豐富的風能資源,其市場設計有效地鼓勵瞭風電的投資和開發,成為美國風電的主要生産地。 相對較低的電價(常態下): 在正常年份,德州的批發電價通常低於許多其他州。 麵臨的挑戰: 極端天氣下的脆弱性(2021年鼕季風暴): 德州的模式在2021年鼕季風暴中暴露瞭其巨大的脆弱性。由於市場設計未能充分考慮極端天氣下的可靠性保障,以及輸電和發電設施的抗寒能力不足,導緻大規模停電和電價暴漲,造成嚴重的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 輸電投資不足: ERCOT區域內部的輸電網絡建設相對滯後,限製瞭電力資源的有效輸送,尤其是在整閤分散的可再生能源方麵。 市場監管的改進空間: 極端事件後,對ERCOT市場設計和監管的批評聲音不斷,認為其過度依賴市場信號,而忽視瞭可靠性保障。 7.3 賓夕法尼亞州的探索:循序漸進與持續調整 賓夕法尼亞州(PA)的改革路徑相對更為審慎和漸進,於2000年左右開始進行市場化改革。 混閤模式: PA選擇瞭允許消費者選擇電力供應商(retail choice),但同時保留瞭傳統公用事業公司在輸配電和作為“最後供應商”(provider of last resort)的角色。 市場機製的穩定: PA的市場設計較為注重穩定性和消費者保護,引入瞭對價格的限製和消費者教育等措施。 可再生能源整閤: PA也推行瞭RPS,並相對平穩地整閤瞭可再生能源。 相對平穩的過渡: 與加州和德州的劇烈波動相比,PA的改革過程相對平穩,但也麵臨著市場競爭不夠充分、以及如何進一步激勵綠色能源發展的挑戰。 7.4 紐約州的轉型:政策主導與環境目標 紐約州在電力市場化改革中,越來越受到州政府政策導嚮和環境保護目標的影響。 近期政策導嚮: 紐約州近年來大力推動嚮清潔能源轉型,製定瞭宏偉的減排目標。其市場設計和服務機製也越來越傾嚮於支持可再生能源、儲能技術以及分布式能源的發展。 NYISO的運營: 紐約獨立係統運營商(NYISO)負責紐約州的電力市場和電網調度。 挑戰: 高成本: 紐約州作為高成本地區,電價通常較高。如何在高昂的成本下實現市場化競爭和綠色轉型,是一個巨大的挑戰。 基礎設施投資: 紐約州也麵臨著輸電網絡升級和整閤可再生能源的壓力。 政策與市場機製的協調: 如何將強有力的環境政策與市場化的價格信號有效結閤,是紐約州改革的關鍵。 7.5 其他州的經驗與教訓:多元化路徑與政策選擇 除瞭上述幾個典型州之外,美國還有許多州進行瞭不同程度的改革,例如: 馬薩諸塞州: 成功地發展瞭可再生能源和先進的電網技術。 伊利諾伊州: 在零售市場開放後,也經曆瞭一定的市場價格波動和監管挑戰。 一些州(如俄剋拉荷馬州、阿肯色州): 選擇維持或部分維持傳統的垂直整閤模式,認為這種模式在某些地區更能保證供應的穩定性和成本的可控性。 總結: 通過對不同州案例的比較分析,可以得齣以下幾點啓示: 沒有放之四海而皆準的改革模式: 每個州的地理條件、資源稟賦、經濟結構、政治環境和社會偏好都不同,因此,最適閤的改革路徑也不同。 市場化與監管的平衡至關重要: 徹底的市場化並不意味著完全放棄監管。特彆是在電力係統這種具有高度公共屬性的行業,有效的監管對於保障可靠性、公平性和消費者利益是不可或缺的。 風險管理是關鍵: 極端天氣、突發事件等因素對電力係統的影響巨大。市場設計必須能夠有效地管理這些風險,並在齣現危機時能夠迅速響應和恢復。 基礎設施投資是基石: 無論是可再生能源的發展,還是電網的現代化,都需要持續、大規模的基礎設施投資。而投資的決策和審批過程往往漫長而復雜,需要政策製定者和監管機構的有效協調。 消費者保護不可忽視: 放鬆管製最終應服務於消費者的利益。在改革過程中,必須建立健全的消費者保護機製,確保他們能夠獲得負擔得起的、可靠的服務。 適應性與持續調整: 能源技術和市場環境在不斷變化,電力係統的改革也必須是一個動態、適應性的過程,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不斷地進行調整和優化。 第八章:結論與政策啓示 8.1 主要研究發現總結 本研究對美國公用事業,特彆是電力行業,在放鬆管製背景下的競爭轉型進行瞭深入探討。通過分析曆史演進、驅動因素、關鍵立法、管製契約的演變、以及轉型過程中齣現的挑戰,並結閤各州案例的比較分析,可以總結齣以下主要研究發現: 轉型是多重因素驅動的必然: 美國電力行業的放鬆管製和市場化改革,是經濟學理論反思、技術進步、政治意識形態轉嚮以及傳統管製模式弊端共同作用下的結果。 關鍵立法重塑行業格局: PURPA indirectly 鼓勵瞭獨立發電商的興起,而EPAct則通過強製開放輸電網,直接催生瞭批發電力市場的競爭。 管製契約動態演變: 管製契約並未消失,而是從保障壟斷轉變為在競爭環境中保障公共利益。其核心在於垂直分離、獨立市場運營、激勵性管製以及消費者保護。 ISOs/RTOs是市場化改革的關鍵配套: 獨立係統運營商和區域輸電組織的建立,確保瞭輸電網絡的公平接入和市場的有效運行。 激勵性管製成為主要手段: 針對仍具有自然壟斷性質的輸配電環節,激勵性管製(如價格上限)被廣泛應用,以引導企業行為和實現政策目標。 轉型帶來顯著挑戰: 市場操縱、價格波動、輸電瓶頸、可再生能源整閤睏難、以及保障公共服務公平性等,是轉型過程中伴隨的普遍性挑戰。 州級實踐呈現多元化: 各州在改革路徑、市場設計和監管策略上存在顯著差異,加州、德州、賓夕法尼亞州和紐約州的案例錶明,沒有單一的最佳模式,改革成效取決於具體情境和政策選擇。 風險管理與基礎設施投資是核心議題: 極端天氣下的市場脆弱性以及基礎設施投資的不足,是當前美國電力行業麵臨的最為嚴峻的挑戰之一。 8.2 對未來公用事業發展趨勢的展望 基於以上研究發現,未來美國公用事業(特彆是電力行業)的發展可能呈現以下趨勢: 能源係統日益電氣化: 隨著電動汽車、熱泵等技術的普及,電力在終端能源消費中的比重將持續增加。 可再生能源主導地位增強: 在氣候變化壓力和技術成本下降的雙重驅動下,太陽能、風能等可再生能源將占據發電結構的更大比例。 分布式能源(DERs)蓬勃發展: 屋頂光伏、儲能、電動汽車等分布式能源的普及,將使能源係統更加分散化、智能化,並可能挑戰傳統的集中式發電和輸配電模式。 電網的智能化與靈活性提升: 為瞭應對可再生能源的波動性和分布式能源的復雜性,電網將嚮更加智能化、自動化、信息化的方嚮發展,具備更高的靈活性和韌性。 儲能技術的廣泛應用: 儲能將成為平衡可再生能源間歇性、提高電網穩定性和靈活性的關鍵技術。 市場與管製的持續博弈與演進: 市場機製將繼續在電力係統中發揮重要作用,但監管機構將需要不斷調整和優化管製框架,以應對新齣現的挑戰,並平衡市場效率與公共利益。 網絡安全的重要性日益凸顯: 隨著電力係統日益智能化和互聯化,網絡攻擊對關鍵基礎設施的威脅將更加突齣,網絡安全將成為保障能源供應的重要議題。 8.3 對政策製定者的建議 基於對美國公用事業競爭轉型的深入分析,為政策製定者提供以下建議: 8.3.1 持續優化市場設計與監管框架: 加強風險管理: 市場設計應充分考慮極端天氣和突發事件的影響,建立有效的風險緩釋和應對機製,例如,改進價格形成機製,避免價格過度的劇烈波動;加強對極端情況下的可靠性保障措施。 抑製市場操縱: 持續加強對市場行為的監控和監管,嚴厲打擊市場操縱行為,確保公平競爭環境。 促進市場競爭: 鼓勵更多元化的市場參與者,優化市場準入規則,防止市場過度集中。 平衡激勵與約束: 激勵性管製應更加精細化,既要激勵企業提高效率和創新,也要有效約束其可能齣現的過度追求利潤行為。 8.3.2 加大對基礎設施的投資與更新: 推動輸電網絡現代化: 優先解決輸電瓶頸問題,加大對跨區域輸電網絡和智能輸電技術的投資,以更好地整閤可再生能源,提高電網的靈活性和韌性。 簡化審批流程: 針對關鍵基礎設施項目,優化審批流程,縮短建設周期,但同時要確保充分的環境和社會評估。 鼓勵創新投資: 政策應支持對新型輸配電設備、智能電網技術、以及適應分布式能源發展的解決方案的投資。 8.3.3 促進技術創新與可再生能源發展: 支持清潔能源技術: 繼續通過政策工具(如RPS、稅收抵免、綠色證書)和市場機製,支持太陽能、風能、儲能等清潔能源技術的研發和規模化部署。 推廣分布式能源: 製定支持分布式能源發展的政策,優化其接入電網的規則,並鼓勵其與儲能、電動汽車等協同發展。 加強能源效率措施: 持續推廣和激勵能源效率項目,降低整體能源需求,減輕係統壓力。 8.3.4 強化消費者保護與公平可及性: 保障基本服務: 確保所有消費者,特彆是低收入和弱勢群體,都能獲得負擔得起、可靠的電力服務。完善普遍服務基金和能源援助計劃。 提高信息透明度: 要求電力供應商嚮消費者提供清晰、準確的閤同條款和能源構成信息,提高消費者的選擇能力。 支持消費者參與: 鼓勵消費者參與需求側響應項目,提供更多選擇權,並確保其獲得閤理補償。 公平承擔成本: 在引入新技術的成本分攤上,應充分考慮公平性原則,避免將過高的成本不閤理地轉嫁給特定群體。 8.4 未來研究方嚮的探討 未來的研究可以進一步深化以下幾個方麵: 分布式能源整閤的復雜性: 深入研究分布式能源(DERs)大規模接入電網對電網穩定性、可靠性、市場運作和監管框架的影響,以及相關的政策和技術解決方案。 儲能技術的經濟性與市場定位: 評估不同類型儲能技術的成本效益,以及其在電力市場中的最佳部署模式和價值體現。 網絡安全與關鍵基礎設施保護: 深入研究網絡攻擊對電力係統的威脅,以及相應的防禦策略、應對機製和監管要求。 氣候變化適應性與韌性建設: 分析極端天氣事件對電力係統的影響,以及如何通過基礎設施升級、市場設計和應急管理來提高係統的韌性。 跨州和區域性電力市場的協調機製: 進一步研究如何優化跨州輸電規劃、市場協調以及區域性市場管理,以提高效率和可靠性。 公用事業的數字化轉型與新商業模式: 探討公用事業公司如何在數字化時代實現業務轉型,並探索新的盈利模式和服務方式。 社會公平與能源轉型: 深入研究能源轉型過程中可能齣現的社會公平問題,如“能源貧睏”的加劇,以及如何設計包容性的政策來解決這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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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本書對我來說,簡直像打開瞭一扇全新的窗戶,讓我得以窺見美國公用事業行業那段跌宕起伏的“競爭轉型”時期。作者以一種極其深刻且全麵的視角,剖析瞭這場始於“放鬆管製”的變革,以及隨之而來的“管製契約”的重塑。我之前對這些概念瞭解不多,但書中用清晰的邏輯和豐富的案例,將復雜的理論變得易於理解。他不僅僅是陳述事實,更是在引導讀者思考,這場轉型究竟帶來瞭什麼,又失去瞭什麼。我印象最深刻的是,作者並沒有簡單地將市場化描繪成靈丹妙藥,而是詳細闡述瞭在轉型過程中,政府如何通過構建新的“管製契約”來試圖平衡效率、公平和安全等多重目標。這讓我認識到,任何一項重大的經濟改革,都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充滿瞭反復的權衡和精妙的設計。對於任何對經濟製度的演變、政策背後的邏輯,以及現代社會基礎設施的構建方式感到好奇的人來說,這本書都是一部不容錯過的佳作。它不僅提供瞭知識,更重要的是,它激發瞭我對我們所處經濟體係更深層次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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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最近剛讀完一本關於美國能源行業改革的書,雖然書名看起來有些學術,但內容卻相當引人入勝。這本書深入探討瞭上世紀末美國公用事業領域經曆的一場巨變,也就是所謂的“放鬆管製”運動。我之前對這個話題瞭解不多,隻知道電費好像曾經有過一些波動,但這本書讓我對背後的復雜原因和深遠影響有瞭全新的認識。作者以一種非常清晰且邏輯嚴謹的方式,逐步揭示瞭從一個由政府高度壟斷的行業,如何一步步走嚮市場化競爭的過程。他詳細闡述瞭推動這場變革的各種力量,包括技術進步、政治博弈、經濟壓力,以及最重要的,公眾對效率和價格的日益增長的訴求。我特彆喜歡其中關於“管製契約”的章節,它解釋瞭在放鬆管製的同時,政府如何試圖通過新的規則和保障措施來平衡市場失靈的風險,確保服務的可靠性和公平性。這本書並沒有簡單地歌頌市場化,而是呈現瞭一個更加 nuanced 的圖景,強調瞭在轉型過程中所麵臨的挑戰、權衡和妥協。對於任何對經濟學、政策製定或者現代能源格局感興趣的人來說,這絕對是一本值得深入閱讀的作品。它不僅僅是理論的探討,更充滿瞭對真實世界案例的分析,讓我對“看不見的手”如何作用於我們日常生活中至關重要的領域有瞭更深刻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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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本書就像一個精密的設計,將美國公用事業行業經曆的“競爭轉型”過程,從放鬆管製到管製契約的演變,梳理得一清二楚。我之前對這個領域瞭解不多,隻覺得電費好像會變,但讀完這本書,我纔意識到這背後隱藏著多麼復雜而深刻的變革。作者的敘述非常有條理,他像一位經驗豐富的嚮導,帶領我們一步步穿越曆史的迷霧,理解這場變革是如何發生的,又是為瞭什麼。他不僅解釋瞭為什麼當初要放鬆管製,還詳細分析瞭在放鬆管製過程中遇到的各種挑戰,以及政府如何通過建立新的“管製契約”來應對這些挑戰。我印象特彆深刻的是,書中對不同階段的政策措施都進行瞭細緻的剖析,包括那些成功的地方,也包括那些存在爭議和問題的方麵。這本書最棒的地方在於,它並沒有簡單地給齣一個“好”或“壞”的結論,而是呈現瞭一個充滿復雜性和動態性的過程。對於那些希望深入瞭解經濟製度如何影響我們日常生活,特彆是如何塑造我們身邊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的人來說,這本書絕對是不可多得的讀物。它提供瞭寶貴的洞察,讓我們能夠更理性地看待市場與管製之間的微妙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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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完這本書,我對美國公用事業領域發生的那場翻天覆地的變化有瞭全新的認識,尤其是“放鬆管製”和“管製契約”這兩個概念,作者的闡述簡直是鞭闢入裏。他沒有止步於錶麵現象,而是深入挖掘瞭這場轉型背後的深層原因和驅動力,從技術革新到政治博弈,再到公眾對效率和價格的期待,都被描繪得淋灕盡緻。我特彆欣賞作者的敘事方式,他能夠將如此宏大的經濟改革進程,用一種引人入勝的方式呈現齣來,讓我仿佛置身其中,親曆瞭整個過程的跌宕起伏。書中對於“管製契約”的探討尤其發人深省,它揭示瞭在市場化浪潮下,政府如何試圖重新定義其角色,如何在促進競爭的同時,依然保障公共服務的穩定性和可及性。這不僅僅是一部關於能源行業的曆史,更是一部關於經濟政策演進、製度設計與社會權衡的深刻案例研究。對於那些對宏觀經濟、政策製定以及行業轉型感興趣的讀者來說,這本書絕對是填補知識空白、拓展思維的絕佳選擇。它能夠幫助我們更清晰地理解,我們所享受的現代化生活,是如何在不斷變化的經濟與政策環境中塑造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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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絕對是我近年來讀過最令人耳目一新的一本關於經濟政策的書瞭。它以“美國公用事業的競爭轉型”為主題,但你韆萬不要被這個聽起來枯燥的書名嚇到。作者對放鬆管製和管製契約的論述,簡直是把一個原本可能晦澀難懂的議題,剝繭抽絲地呈現在讀者麵前。我最欣賞的是它那種宏大敘事與微觀細節的完美結閤。它不僅勾勒齣瞭整個行業在幾十年的時間裏發生的根本性轉變,還深入到具體的政策設計、法律條文以及不同利益集團之間的博弈。讀這本書,你仿佛置身於一場波瀾壯闊的改革浪潮之中,親眼見證瞭傳統模式的瓦解和新秩序的建立。作者對於“管製契約”的解讀尤其精彩,他指齣瞭在追求效率和競爭的同時,如何通過一係列製度安排來維係公共服務的本質,防止齣現“劣幣驅逐良幣”的情況。我一直在思考,這種轉型對於消費者和生産者來說,到底意味著什麼?這本書給齣瞭非常詳盡的答案,它不僅僅是關於電和天然氣的價格,更是關於資源分配、技術創新以及社會公平的一場深刻辯論。我強烈推薦給那些想要理解現代經濟運行邏輯,尤其是能源市場背後深層機製的朋友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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