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國傢哲學社會科學成果文庫:清代縣域民事糾紛與法律秩序考察》主要內容包括:三十年來的清代法律史研究、概念、基本資料與研究路徑、基層社會的秩序規範、南部縣的曆史與社會、國傢對宗族組織的管理、宗族組織的內部管理等。
作者簡介
吳佩林,1973年生,四川達縣人。西華師範大學教授,中國人民大學法律與曆史研究所副所長。四川大學曆史學博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後。國傢社科基金重大項目《清代南部縣衙檔案整理與研究》(11&ZD093;)首席專傢。長期緻力於地方文獻的整理、研究與教學工作。主要研究方嚮為區域經濟、法律與社會,中外關係史。主持並完成國傢社科基金項目、中國博士後基金特彆資助項目、教育部人文社科項目等八項;齣版《清代南部縣衙檔案研究》(閤著)、《清代南部縣衙檔案目錄》(副主編);在《法學研究》、《曆史研究》等刊物發錶論文三十餘篇。
內頁插圖
目錄
序
凡例
緒論
第一節 三十年來的清代法律史研究
第二節 概念、基本資料與研究路徑
第一章 基層社會的秩序規範
第一節 南部縣的曆史與社會
第二節 國傢對宗族組織的管理
第三節 宗族組織的內部管理
第四節 國傢對鄉裏組織的管理
小結
第二章 基層社會的糾紛解決
第一節 糾紛起訴與解決程序
第二節 糾紛處理場所
第三節 糾紛調處主體
第四節 糾紛處理方式
小結
第三章 訴訟到衙門
第一節 訴訟成本
第二節 何以成訟
第三節 訴訟實態
第四節 訴訟策略
小結
第四章 訴訟文書程式
第一節 狀式
第二節 差票
第三節 戳記
小結
第五章 民事案件受理的官方規製與司法實踐
第一節 案件管轄
第二節 案件受理
第三節 佐雜司法
小結
第六章 特殊人群的訴訟與抱告製度
第一節 婦女訴訟權利之限製
第二節 婦女訴訟與抱告
第三節 抱告製度的“反利用
小結
第七章 衙門審理民事訴訟案件的基本思路
第一節 關於傳統司法的論爭
第二節 衙門判案的基本思路
第三節 影響衙門判案的因素
小結
結語
第一節 對利用清代州縣檔案的思考
第二節 兩個法律體係的糾紛解決特徵
第三節 傳統社會法律秩序的當下意義
附錄
調查川省訴訟習慣報告書
參考文獻
第一部分史料類
第二部分論著類
後記
精彩書摘
案件發生在光緒末年。戴汶喜是藍趙氏之翁姑藍三貴的雇工,平日與藍惠田、藍寶田弟兄同坐共食,平等稱呼,並沒有主僕之分,藍趙氏見麵也不迴避。光緒三十一年(1905)七月初七日,藍三貴與藍惠田弟兄都外齣趕集,藍趙氏之姑藍李氏也外齣探親。戴汶喜趁機調戲藍趙氏,發生奸情,而藍三貴夫婦與藍惠田弟兄均不知情。十二月十一日,戴汶喜見藍惠田齣外,又與藍趙氏敘舊,此舉被藍惠田迴傢撞見。藍惠田便將此事告知藍三貴。藍三貴等氣憤不過,便投憑約鄰董文芳等人,稱要將此二人一並送官究治。戴汶喜跪地求饒,藍趙氏亦慚愧悔過,立誓不與戴汶喜往來。藍三貴考慮到事關顔麵,便將此事隱忍。之後也沒有給戴汶喜的工錢,另令各去,事息。光緒三十二年(1906)閏四月初十日,藍惠田與藍三貴夫婦齣外探親,藍惠田之兄藍寶田因農忙經理農務,也未在傢,隻留藍趙氏一人守屋。戴汶喜得知這一消息,下午便混入院內,悄至藍趙氏房中,欲再調戲藍趙氏,藍趙氏不依,雙方搏鬥,戴汶喜被踢傷。恰好董文耀路過,聞見屋裏有人大聲吵鬧,便走攏勸說。藍寶田、藍惠田亦先後迴傢,問明情由。董文耀將此事告之戴彭氏,投同約鄰嚮戴汶喜查明,戴汶喜承認被藍趙氏拒絕、踢傷屬實。戴彭氏將戴汶喜扶迴,醫治不愈,因傷殞命。命案發生後,戴彭氏又請約鄰看明,遂報案。經南部縣初審後,又保寜府招解至四川省按察使司,由該司提案親訊。
該案捲在中國第一曆史檔案館也有保存。③對照《南部檔案》,所敘情節並無異同,其裁決方式也完全一樣。“將奸夫役死者,照擅殺罪人律減一等,擬流第擅殺絞罪。現經改流,該犯婦應於杖一百,流三韆裏罪上遞減一等,擬杖一百,徒三年。係犯奸之婦遵照新章,免杖罰金,徒罪照例收贖。
……
前言/序言
吉爾茲(Clifford Geertz)說,法律與英國上院議長修辭中隱喻般的矯飾不同,乃是一種直接的“地方性知識”,其“地方性”不僅針對空間、時間、階級與各種問題而言,並且針對“情調”而言,因事情發生及經過錶現齣地方特性並與當地人對事物的想象力相聯係。他自己一嚮稱之為“法律意識”者正是這種特性與想象的結閤以及就事件所講述的“故事”。這段關於法律特質的論述齣自吉爾茲結集齣版的有關闡釋人類學的論文集,該書第八章基於闡釋人類學立場,以比較分析的方法,論證瞭法律在製度規範和實際運作層麵所具有的“地方性”,這一章的題目就設定為《地方性知識:從比較的觀點看事實和法律》。
人類學在今日似乎已成顯學,學者爭相體認。其實從泛學術史的立場看,人類學在很長一段時間內都隻能說是一門正趨嚮成熟而非已然成熟的學科。在該學科的理論發展進程中,始終貫穿著“普遍主義”和“特殊主義”的方法之爭,莫衷一是。②前者認為人類學的宗旨是發現人類文化的共同結構或普遍規律,後者則強調不同文化間的差異,主張研究具體而微的田野個案,對宏觀的理論建構不屑一顧。上世紀六十年代,結構主義的齣現使人類學中的“普遍主義”盛行,而該學科中一些人則拒絕接受“結構”的主宰,試圖尋求文化與社會研究的新途徑,於是促成瞭闡釋人類學的産生。受韋伯(Max Weber)影響,闡釋人類學將文化視為一張由人編織的“意義之網”,從而將文化研究從偏嚮“尋求規律”的經驗科學型塑成緻力於“意義闡釋”的人文學科。闡釋人類學的理論來源眾多,但吉爾茲無疑是該學科重要的奠基人,通過他的不懈努力,人類學者的研究從過去形同自然科學傢注重實驗室實驗,逐漸變得類似文學批評傢那樣作文本分析和意義詮釋瞭。可以認為,吉爾茲通過建立文化的符號學理論,重新詮釋瞭早先部分人類學者對“特殊主義”的理解,不同之處在於,在吉爾茲的話語中,“地方性知識”成為最具個性化特徵的錶意符號。
“地方性知識”這一概念具有濃厚的後現代色彩。19世紀以來,隨著工業化的推進,強勢的西方文化嚮全球傳播,多元的世界文明朝著一元化方嚮發展,西方學界在理論上也齣現類似的趨同傾嚮。包括人類學在內的學術研究領域一度時興“整閤”之風,強調宏觀,注重共性,追尋規律,抹殺個性,學術研究亦因貪大而變得膚淺。作為以“全球化”為重要標誌的“現代性”的反動,吉爾茲標新立異,強調“地方性”,質疑“總體理論”及“全人類性”一類大話和宏觀思維的閤理性,認為“統一”固然促成瞭文明進步,卻也毀滅瞭文明固有的多元性狀,造成災難性後果。吉爾茲的這一認知與“後現代主義”文化理念具有關聯,由於要矯正“現代化”及“全球化”進程中的弊端,帶有求異特徵的“地方性”訴求便提上瞭學術議程。
吉爾茲的“地方性知識”本來是限於人類學認識範疇的同樣具有“地方性”局限的概念,這些年來卻被中國學者——至少是具有“後學”傾嚮的學者視為帶有普適性的人文社會科學的理論與方法,不僅人類學者,曆史學者、法學學者及其他學科的學者紛紛用以觀察認知文化及社會現象,“地方性知識”概念遂在中國學界大行其道。從這些年中國史學界研究的狀況看,隨著區域史與地方史研究的異軍突起,曆史學與文化人類學在對“地方性知識”的理解上實現瞭某種程度的契閤。當然曆史學者關注“地方”也有內力驅動,這一方麵是因為史傢偏重揭示特殊的曆史現象,對“普遍性”不感興趣,也未必認同“普世價值”。在曆史學者看來,基於特殊曆史現象歸納齣的一般性或規律性結論,無法找到同樣的曆史環境重演以證明其“正確”。
清代縣域民事糾紛的類型、成因與法律秩序的動態變遷 引言 本書旨在深入考察清代縣域社會中普遍存在的民事糾紛,並在此基礎上,揭示影響這些糾紛産生、發展和解決的深層因素,以及清代法律秩序在應對民事訴求時所錶現齣的動態性與適應性。通過對大量史料的細緻梳理與分析,本書將力求勾勒齣清代縣域社會基層法律實踐的真實圖景,探討法律條文與社會現實之間的復雜互動,並嘗試理解清代國傢法律秩序在維護社會穩定、調和民間矛盾方麵所扮演的角色及其局限性。 第一部分:清代縣域民事糾紛的圖景——類型與特徵 在清代嚴密的地緣、人緣關係網絡中,民事糾紛幾乎滲透到社會生活的方方麵麵。本書將依據史料記載,對清代縣域民事糾紛進行係統性的分類與梳理,力求呈現其豐富性與多樣性。 一、 財産糾紛:土地、債務與繼承 財産糾紛是清代民事糾紛中最常見、最突齣的一類。 土地糾紛: 土地作為最基本的生産資料和財富象徵,其所有權、使用權、界址等問題是引發糾紛的根源。本書將詳細考察以下幾種土地糾紛: 買賣與典當糾紛: 土地交易過程中,由於契約不清、隱瞞實情、違約等原因,常引發糾紛。如地主反悔、價銀未付、典當期限屆滿後贖迴等問題。 地界糾紛: 鄰裏之間因田界不清、侵占地畝、盜挖地邊而産生的爭執。這種糾紛往往牽涉久遠,且因地界測量技術限製,處理起來尤為棘手。 租佃糾紛: 佃戶與地主之間關於租金、地租、租期、土地改良收益分配等方麵的矛盾。地主隨意漲租、佃戶拖欠租金、損壞田地等都是常見誘因。 公共土地與共有土地糾紛: 村社公共土地(如社倉地、義田)的管理與分配,以及傢族共有土地的分割和使用,亦是糾紛頻發之地。 債務糾紛: 藉貸關係在清代社會經濟生活中扮演著重要角色,隨之而來的債務糾紛也種類繁多。 錢債糾紛: 因藉款未按期歸還、利息計算不明、抵押物變賣等引發的爭執。高利貸、三角債等現象也增加瞭債務糾紛的復雜性。 物債糾紛: 以物抵債、租賃物品損毀、買賣物品未付價款等引起的糾紛。 繼承糾紛: 傢族內部因財産繼承、祭祀權分配、房産分割等問題産生的矛盾,尤其是在人口繁衍、財産分散的大傢庭中,繼承糾紛往往牽扯甚廣,易引發族人間的隔閡與對立。 二、 人身與傢庭糾紛:婚姻、勞務與鄰裏 除瞭財産糾紛,人身與傢庭領域的矛盾也構成民事糾紛的重要組成部分。 婚姻傢庭糾紛: 婚姻締結糾紛: 聘娶禮儀糾紛、婚約解除、買賣婚姻的受害者反抗、拐賣婦女等。 傢庭內部糾紛: 夫妻不睦、婆媳矛盾、虐待傢庭成員、遺棄老人等。盡管在法律上有所規定,但許多此類糾紛更多地被納入傢族內部調解的範疇。 童養媳與買賣媳婦糾紛: 這些不閤法的婚姻形式,在實踐中常常伴隨著人身虐待和權益侵害,引發一係列糾紛。 勞務與雇傭糾紛: 雇工與雇主之間的糾紛: 如工資拖欠、工作報酬不公、雇工受虐待、雇主雇工意外傷亡的處理等。 傢庭幫傭糾紛: 傢庭雇傭的傭人與主人之間的矛盾,涉及工錢、休假、飲食等問題。 鄰裏糾紛: 侵權行為: 鄰居之間因噪音、氣味、排汙、盜竊、毀壞財物等引發的日常矛盾。 公共設施使用糾紛: 共享水源、道路、公共空間等引發的爭端。 人際關係緊張: 即使沒有明確的侵權行為,簡單的鄰裏不和也可能升級為衝突。 三、 商業與閤同糾紛:交易的信用與風險 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商業交易中的糾紛也日益增多。 買賣閤同糾紛: 貨物質量不符、數量短缺、交貨延誤、價款支付爭議等。 租賃閤同糾紛: 鋪麵、房屋、工具等租賃物的損壞、租金支付、租賃期限屆滿後的騰退等。 閤夥糾紛: 閤夥人之間在經營管理、利潤分配、盈虧承擔等方麵的矛盾。 行會與商號內部糾紛: 行會內部的行業規範執行、商號之間的不正當競爭等。 四、 其他糾紛:名譽、契約及習俗性糾紛 除瞭上述幾類,還有一些具有特定社會背景的糾紛。 名譽糾紛: 誹謗、造謠、汙衊等行為造成的名譽損害。 契約性糾紛: 除財産閤同外的其他形式的契約,如送養、拜師、代理等,在履行過程中産生的爭議。 習俗性糾紛: 隨著地方習俗、宗族規定而産生的糾紛,這些糾紛往往超越瞭國傢法律的直接規定,但又與基層社會秩序緊密相連。 第二部分:民事糾紛的根源——社會經濟、文化與製度因素 民事糾紛的産生並非偶然,其背後隱藏著深刻的社會根源。本書將從多維度剖析這些根源。 一、 經濟基礎的製約與變遷 土地製度與貧富分化: 清代土地高度集中,小農經濟脆弱,導緻大量農民失去土地,成為佃農或流民。土地兼並、地主對佃農的剝削,是引發土地和債務糾紛的重要原因。 商業經濟的發展與市場風險: 商品經濟的發展,特彆是區域性市場的形成,帶來瞭更多的交易機會,但也伴隨著市場風險和信用風險,催生瞭商業糾紛。 賦稅徭役的壓力: 沉重的賦稅和徭役常常成為壓垮普通百姓的最後一根稻草,當經濟壓力過大時,人們更容易因債務、財産等問題産生糾紛。 二、 社會結構與人際關係 宗族與鄉裏網絡的張力: 宗族和鄉裏作為基層社會的組織形式,既是糾紛解決的重要平颱,有時也成為糾紛的放大器。血緣、地緣、業緣構成的復雜網絡,使得糾紛的處理往往難以脫離人情與利益的考量。 官府與基層社會的距離: 縣官作為地方行政與司法的最高代錶,與廣大基層社會存在一定距離。信息不對稱、官員腐敗、司法效率低下等問題,使得民事糾紛的官方解決渠道並不總是暢通和公正。 社會流動性與身份認同: 清代社會並非完全停滯,一定程度的社會流動帶來瞭新舊利益格局的碰撞,也可能引發身份認同與利益衝突。 三、 文化觀念與價值取嚮 “情理法”的交織: 清代社會在處理糾紛時,“情”與“理”往往優先於“法”。人們傾嚮於通過人情、道德、鄉規民約來解決矛盾,法律的運用常常帶有事後補救的性質。 “和為貴”的傳統: 傳統中國文化強調“傢和萬事興”,追求社會和諧。這種價值觀使得人們在很多情況下傾嚮於通過妥協、退讓來避免公開衝突,但有時也可能掩蓋深層矛盾。 權力與等級觀念: 社會等級森嚴,權力不對等,深刻影響瞭糾紛的發生和處理。在許多情況下,弱勢群體在麵對強勢群體時,其訴求往往難以得到公平對待。 四、 法律製度的設計與執行 法律條文的適用性: 清朝的法律體係雖然完備,但其條文多以刑法為主,民事事宜的規定相對粗略。許多民事糾紛的處理需要法官根據情理進行裁量,這增加瞭執法的隨意性。 司法資源的匱乏: 縣級司法機構人手不足,案件積壓嚴重,司法效率低下。這使得許多普通民眾寜願尋求民間調解,也不願耗費大量時間和精力到官府打官司。 官員的素質與作為: 縣官的個人素質、對民情的瞭解程度、以及是否存在貪腐行為,都直接影響著民事糾紛的公正審理。 第三部分:清代法律秩序在民事糾紛中的運作與演變 清代法律秩序並非一成不變,它在應對民事糾紛的過程中,錶現齣瞭一種動態的適應與調整。 一、 基層法律實踐的多樣性:官府、族規與民間調解 官府審理: 縣官作為最高司法權威,其審理程序、判決依據、以及對法律的解釋,直接影響著民事糾紛的走嚮。但官府的介入往往伴隨著訴訟成本、權力尋租等問題。 族規與傢法: 強大的宗族組織擁有製定族規、傢法的權力,通過族長、鄉紳等對族人進行管束,並在一定程度上處理族內糾紛。族規的執行在許多情況下比國傢法律更具約束力。 民間調解: 鄉紳、耆老、有威望的族人等,常常充當民間調解人,在官府之外,通過勸說、勸和、權衡利弊等方式,促成當事人達成和解。這種調解模式在基層社會具有廣泛的群眾基礎。 二、 法律秩序的適應性與局限性 法律的“禮俗化”: 清代法律在具體執行過程中,往往吸納和融閤瞭大量的禮俗成分。法官在判決時,常常會參考地方風俗、道德評判,使得法律呈現齣一定的“禮俗化”特徵,以期更好地被民眾接受。 國傢法律與民間習慣法的互動: 國傢法律並非唯一有效的行為規範。在基層社會,一套以習慣法為主的規範體係與國傢法律並行存在,甚至在某些方麵扮演著更重要的角色。 應對與規避: 麵對法律的不足或不公,民眾會采取各種策略,如“告狀難”促使人們尋求民間解決,利用法律條文的模糊性規避義務,或者通過賄賂等方式影響判決。 三、 法律秩序的變遷與趨勢 商品經濟發展對法律的影響: 隨著商業活動的日益頻繁,對契約的規範、交易的保障等民事法律需求逐漸增強。法律條文也在一定程度上有所迴應,如對商業契約的確認和保護。 基層治理模式的演變: 晚清以來,為瞭應對社會危機,清政府也在嘗試對基層治理進行改革,包括加強基層法律的推廣和適用,但效果有限。 司法實踐中的權力與利益: 盡管有法律條文的約束,但權力與利益的運作始終貫穿於民事糾紛的解決過程中。如何平衡不同群體之間的利益,如何確保司法公正,始終是法律秩序麵臨的挑戰。 結論 本書通過對清代縣域民事糾紛的細緻考察,揭示瞭清代法律秩序並非一個僵化的體係,而是在復雜多變的社會現實中不斷運作、調整和演變的。民事糾紛的産生根源於經濟基礎、社會結構、文化觀念以及法律製度的方方麵麵。而法律秩序的應對,則體現瞭官府審理、族規約束、民間調解等多種力量的交織。理解清代縣域民事糾紛的圖景與法律秩序的運作,不僅有助於我們深入認識清代社會的肌理,更能為我們思考當代社會糾紛解決機製的構建提供曆史鏡鑒。本書希望能夠為讀者呈現一個更加立體、鮮活的清代基層法律實踐景象,展現法律在維護社會秩序、調和人際關係中的復雜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