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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划分可以理解为“团体格局”,西方道德观念就建筑在团体与个人关系结构的基础上。在团体内,每一成员人人平等,享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个人不能侵犯团体和他人的利益,团体也不能侵害个人的利益。团体能够存在的前提就是团体必须是超越个人的“实在”,由此团体道德的核心就是权利的观念,即团体内人人生而平等,同时团体不应侵害个人,并由此引发宪法的观念。西方道德体系中的平等观念和宪法观念来自于西方社会中人与人关系的结构格局——团体格局。
评分东方乡土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呈现为差序格局,即以己为中心外推构成的一根根私人联系网络,团体的影响微乎其微。由此乡土社会难以产生团体道德,没有一个超乎私人关系的道德观念。“在无数私人关系搭成的网络中,网络的每一个结附着一种道德要素,”这里的道德以私人关系为基础。乡土社会中的道德和法律须依据私人间的关系亲疏而加以程度上的伸缩。
评分乡土社会的家庭呈现出很强的差序格局的特性。家并没有严格的团体界限,成员不限于亲子,可以依需要而以一定的原则沿亲属差序向外扩大。该原则就是沿父系单系传递,包括五代之内所有父系方面的亲属。人类学认为这种根据单系亲属原则组成的社群即氏族,乡土社会的家在结构上是一个氏族,称为家族。家族有生育的功能,亦可担负政治、经济、宗教等功能。家族必须是绵续性的,因为政治、经济、宗教等事务是长期绵续性的,所以家族不因个人的成长或死亡而分裂或结束。这种绵续性事业社群凝合的基础不是两性情感,而是家族事业的需求。家族的主轴在父子之间、婆媳之间,是纵的而非横的。家族中的家法排斥私情的宽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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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洋的家庭是团体性社群,有严格的团体界限,是由亲子构成的生育社群。亲子指结构,生育是功能。西洋家庭里夫妇是主轴,两性之间的情感是凝合的力量,夫妇共同经营生育事务,子女成年即离开这团体,政治、经济、宗教等功能由其他团体来承担,不在家庭的功能分内。
评分“国家”这一概念在中国,至少蕴涵了三种含义:一是“国”与“家”密不可分,相互依存,即所谓“家国不分”,“国”离不开“家”,“家”也离不开“国”。[3](P20-27)这正如卡尔·马克思指出的那样:“政治国家没有家庭的天然基础和市民社会的人为基础就不可能存在。”[4](P252)二是“国”在“家”前,即所谓“有国才有家”,只有“国家”太平,农民才能安居乐业。换言之,只有把“国”治理好了,“民”才能安享太平。三是“国”的职责在保卫“家”,“国”的后面有“家”作基础、作后盾、作支撑;“家”的前面有“国”作堡垒、作前锋、作护卫。几千年来的中国历史,实质上就是“国”与“家”或者说是“国”与“民”关系的历史。中国古代学者荀子对君民关系的见解影响深远:“天之生民,非为君也。天之立君,以为民也。”他强调君民关系为“舟”与“水”的关系:“《传》曰:‘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则载舟,水则覆舟。’此之谓也。”唐太宗李世民(599-649)深悟“水可载舟亦可覆舟”之理,从而提出:“为君之道,必须先存百姓,若损百姓以奉其身,犹割股以啖腹,腹饱而身毙。”民本思想是中国古典政治哲学中最具价值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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