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为了便于地方主管部门和工作人员准确理解《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中央纪委监察部法规室(司)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法规司、城乡规划司组织编写了《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释义》,依据《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逐条进行详细解释和说明。同时,列举了当前城乡规划领域一些常见违法违纪案例。附录部分收录了与城乡规划管理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部分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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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部分 概述
第一章 处分的概念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
第三章 处分的程序
第四章 处分的法律后果
第五章 处分的解除
第二部分 条文释义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未依法编制、修改城乡规划行为的处分】
第四条【地方人民政府滥用职权行为的处分】
第五条【委托不具相应资质单位编制城乡规划行为的处分】
第六条【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行为的处分】
第七条【城乡规划行政不作为的处分】
第八条【违规调整规划条件的处分】
第九条【未依法公示和公开征求意见行为的处分】
第十条【城乡规划管理渎职行为的处分】
第十一条【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行为的处分】
第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行为的处分】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规划城乡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
第十四条【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违法批准建设行为的处分】
第十五条【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重大项目建设违法行为的处分】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
第十七条【不服处分的申诉】
第十八条【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案件移送制度】
第十九条【城乡规划领域刑事犯罪案件的移送】
第二十条【规章解释权】
第二十一条【实施日期】
第三部分 附录
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风景名胜区条例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
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
城市紫线管理办法
《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城市黄线管理办法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
工作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精彩书摘
但若规划实施过程中出现了特殊情况,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的,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城乡规划法》第43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容积率是规划条件的重要内容之一。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2年颁布实施了《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该办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指标,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不得以政府会议纪要等形式代替规定程序调整容积率。”因此,如果需要变更规划条件中的容积率,还应当照此办法规定执行。
规划许可作为一种行政许可,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行政许可法》第8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行政许可法》第73条还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谋取私利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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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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