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清代县域民事纠纷与法律秩序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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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佩林 著
图书标签:
  • 清代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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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中华书局
ISBN:9787101092578
版次:1
商品编码:11244449
品牌:中华书局
包装:精装
开本:16开
出版时间:2013-03-01
用纸:胶版纸
页数:451
字数:500000
正文语种:中文

具体描述

内容简介

  《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清代县域民事纠纷与法律秩序考察》主要内容包括:三十年来的清代法律史研究、概念、基本资料与研究路径、基层社会的秩序规范、南部县的历史与社会、国家对宗族组织的管理、宗族组织的内部管理等。

作者简介

  吴佩林,1973年生,四川达县人。西华师范大学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律与历史研究所副所长。四川大学历史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清代南部县衙档案整理与研究》(11&ZD093;)首席专家。长期致力于地方文献的整理、研究与教学工作。主要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法律与社会,中外关系史。主持并完成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国博士后基金特别资助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等八项;出版《清代南部县衙档案研究》(合著)、《清代南部县衙档案目录》(副主编);在《法学研究》、《历史研究》等刊物发表论文三十余篇。

内页插图

目录


凡例
绪论
第一节 三十年来的清代法律史研究
第二节 概念、基本资料与研究路径

第一章 基层社会的秩序规范
第一节 南部县的历史与社会
第二节 国家对宗族组织的管理
第三节 宗族组织的内部管理
第四节 国家对乡里组织的管理
小结

第二章 基层社会的纠纷解决
第一节 纠纷起诉与解决程序
第二节 纠纷处理场所
第三节 纠纷调处主体
第四节 纠纷处理方式
小结

第三章 诉讼到衙门
第一节 诉讼成本
第二节 何以成讼
第三节 诉讼实态
第四节 诉讼策略
小结

第四章 诉讼文书程式
第一节 状式
第二节 差票
第三节 戳记
小结

第五章 民事案件受理的官方规制与司法实践
第一节 案件管辖
第二节 案件受理
第三节 佐杂司法
小结

第六章 特殊人群的诉讼与抱告制度
第一节 妇女诉讼权利之限制
第二节 妇女诉讼与抱告
第三节 抱告制度的“反利用
小结

第七章 衙门审理民事诉讼案件的基本思路
第一节 关于传统司法的论争
第二节 衙门判案的基本思路
第三节 影响衙门判案的因素
小结

结语
第一节 对利用清代州县档案的思考
第二节 两个法律体系的纠纷解决特征
第三节 传统社会法律秩序的当下意义

附录
调查川省诉讼习惯报告书

参考文献
第一部分史料类
第二部分论著类
后记

精彩书摘

  案件发生在光绪末年。戴汶喜是蓝赵氏之翁姑蓝三贵的雇工,平日与蓝惠田、蓝宝田弟兄同坐共食,平等称呼,并没有主仆之分,蓝赵氏见面也不回避。光绪三十一年(1905)七月初七日,蓝三贵与蓝惠田弟兄都外出赶集,蓝赵氏之姑蓝李氏也外出探亲。戴汶喜趁机调戏蓝赵氏,发生奸情,而蓝三贵夫妇与蓝惠田弟兄均不知情。十二月十一日,戴汶喜见蓝惠田出外,又与蓝赵氏叙旧,此举被蓝惠田回家撞见。蓝惠田便将此事告知蓝三贵。蓝三贵等气愤不过,便投凭约邻董文芳等人,称要将此二人一并送官究治。戴汶喜跪地求饶,蓝赵氏亦惭愧悔过,立誓不与戴汶喜往来。蓝三贵考虑到事关颜面,便将此事隐忍。之后也没有给戴汶喜的工钱,另令各去,事息。光绪三十二年(1906)闰四月初十日,蓝惠田与蓝三贵夫妇出外探亲,蓝惠田之兄蓝宝田因农忙经理农务,也未在家,只留蓝赵氏一人守屋。戴汶喜得知这一消息,下午便混入院内,悄至蓝赵氏房中,欲再调戏蓝赵氏,蓝赵氏不依,双方搏斗,戴汶喜被踢伤。恰好董文耀路过,闻见屋里有人大声吵闹,便走拢劝说。蓝宝田、蓝惠田亦先后回家,问明情由。董文耀将此事告之戴彭氏,投同约邻向戴汶喜查明,戴汶喜承认被蓝赵氏拒绝、踢伤属实。戴彭氏将戴汶喜扶回,医治不愈,因伤殒命。命案发生后,戴彭氏又请约邻看明,遂报案。经南部县初审后,又保宁府招解至四川省按察使司,由该司提案亲讯。
  该案卷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也有保存。③对照《南部档案》,所叙情节并无异同,其裁决方式也完全一样。“将奸夫役死者,照擅杀罪人律减一等,拟流第擅杀绞罪。现经改流,该犯妇应于杖一百,流三千里罪上递减一等,拟杖一百,徒三年。系犯奸之妇遵照新章,免杖罚金,徒罪照例收赎。
  ……

前言/序言

  吉尔兹(Clifford Geertz)说,法律与英国上院议长修辞中隐喻般的矫饰不同,乃是一种直接的“地方性知识”,其“地方性”不仅针对空间、时间、阶级与各种问题而言,并且针对“情调”而言,因事情发生及经过表现出地方特性并与当地人对事物的想象力相联系。他自己一向称之为“法律意识”者正是这种特性与想象的结合以及就事件所讲述的“故事”。这段关于法律特质的论述出自吉尔兹结集出版的有关阐释人类学的论文集,该书第八章基于阐释人类学立场,以比较分析的方法,论证了法律在制度规范和实际运作层面所具有的“地方性”,这一章的题目就设定为《地方性知识:从比较的观点看事实和法律》。
  人类学在今日似乎已成显学,学者争相体认。其实从泛学术史的立场看,人类学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只能说是一门正趋向成熟而非已然成熟的学科。在该学科的理论发展进程中,始终贯穿着“普遍主义”和“特殊主义”的方法之争,莫衷一是。②前者认为人类学的宗旨是发现人类文化的共同结构或普遍规律,后者则强调不同文化间的差异,主张研究具体而微的田野个案,对宏观的理论建构不屑一顾。上世纪六十年代,结构主义的出现使人类学中的“普遍主义”盛行,而该学科中一些人则拒绝接受“结构”的主宰,试图寻求文化与社会研究的新途径,于是促成了阐释人类学的产生。受韦伯(Max Weber)影响,阐释人类学将文化视为一张由人编织的“意义之网”,从而将文化研究从偏向“寻求规律”的经验科学型塑成致力于“意义阐释”的人文学科。阐释人类学的理论来源众多,但吉尔兹无疑是该学科重要的奠基人,通过他的不懈努力,人类学者的研究从过去形同自然科学家注重实验室实验,逐渐变得类似文学批评家那样作文本分析和意义诠释了。可以认为,吉尔兹通过建立文化的符号学理论,重新诠释了早先部分人类学者对“特殊主义”的理解,不同之处在于,在吉尔兹的话语中,“地方性知识”成为最具个性化特征的表意符号。
  “地方性知识”这一概念具有浓厚的后现代色彩。19世纪以来,随着工业化的推进,强势的西方文化向全球传播,多元的世界文明朝着一元化方向发展,西方学界在理论上也出现类似的趋同倾向。包括人类学在内的学术研究领域一度时兴“整合”之风,强调宏观,注重共性,追寻规律,抹杀个性,学术研究亦因贪大而变得肤浅。作为以“全球化”为重要标志的“现代性”的反动,吉尔兹标新立异,强调“地方性”,质疑“总体理论”及“全人类性”一类大话和宏观思维的合理性,认为“统一”固然促成了文明进步,却也毁灭了文明固有的多元性状,造成灾难性后果。吉尔兹的这一认知与“后现代主义”文化理念具有关联,由于要矫正“现代化”及“全球化”进程中的弊端,带有求异特征的“地方性”诉求便提上了学术议程。
  吉尔兹的“地方性知识”本来是限于人类学认识范畴的同样具有“地方性”局限的概念,这些年来却被中国学者——至少是具有“后学”倾向的学者视为带有普适性的人文社会科学的理论与方法,不仅人类学者,历史学者、法学学者及其他学科的学者纷纷用以观察认知文化及社会现象,“地方性知识”概念遂在中国学界大行其道。从这些年中国史学界研究的状况看,随着区域史与地方史研究的异军突起,历史学与文化人类学在对“地方性知识”的理解上实现了某种程度的契合。当然历史学者关注“地方”也有内力驱动,这一方面是因为史家偏重揭示特殊的历史现象,对“普遍性”不感兴趣,也未必认同“普世价值”。在历史学者看来,基于特殊历史现象归纳出的一般性或规律性结论,无法找到同样的历史环境重演以证明其“正确”。
清代县域民事纠纷的类型、成因与法律秩序的动态变迁 引言 本书旨在深入考察清代县域社会中普遍存在的民事纠纷,并在此基础上,揭示影响这些纠纷产生、发展和解决的深层因素,以及清代法律秩序在应对民事诉求时所表现出的动态性与适应性。通过对大量史料的细致梳理与分析,本书将力求勾勒出清代县域社会基层法律实践的真实图景,探讨法律条文与社会现实之间的复杂互动,并尝试理解清代国家法律秩序在维护社会稳定、调和民间矛盾方面所扮演的角色及其局限性。 第一部分:清代县域民事纠纷的图景——类型与特征 在清代严密的地缘、人缘关系网络中,民事纠纷几乎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本书将依据史料记载,对清代县域民事纠纷进行系统性的分类与梳理,力求呈现其丰富性与多样性。 一、 财产纠纷:土地、债务与继承 财产纠纷是清代民事纠纷中最常见、最突出的一类。 土地纠纷: 土地作为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财富象征,其所有权、使用权、界址等问题是引发纠纷的根源。本书将详细考察以下几种土地纠纷: 买卖与典当纠纷: 土地交易过程中,由于契约不清、隐瞒实情、违约等原因,常引发纠纷。如地主反悔、价银未付、典当期限届满后赎回等问题。 地界纠纷: 邻里之间因田界不清、侵占地亩、盗挖地边而产生的争执。这种纠纷往往牵涉久远,且因地界测量技术限制,处理起来尤为棘手。 租佃纠纷: 佃户与地主之间关于租金、地租、租期、土地改良收益分配等方面的矛盾。地主随意涨租、佃户拖欠租金、损坏田地等都是常见诱因。 公共土地与共有土地纠纷: 村社公共土地(如社仓地、义田)的管理与分配,以及家族共有土地的分割和使用,亦是纠纷频发之地。 债务纠纷: 借贷关系在清代社会经济生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随之而来的债务纠纷也种类繁多。 钱债纠纷: 因借款未按期归还、利息计算不明、抵押物变卖等引发的争执。高利贷、三角债等现象也增加了债务纠纷的复杂性。 物债纠纷: 以物抵债、租赁物品损毁、买卖物品未付价款等引起的纠纷。 继承纠纷: 家族内部因财产继承、祭祀权分配、房产分割等问题产生的矛盾,尤其是在人口繁衍、财产分散的大家庭中,继承纠纷往往牵扯甚广,易引发族人间的隔阂与对立。 二、 人身与家庭纠纷:婚姻、劳务与邻里 除了财产纠纷,人身与家庭领域的矛盾也构成民事纠纷的重要组成部分。 婚姻家庭纠纷: 婚姻缔结纠纷: 聘娶礼仪纠纷、婚约解除、买卖婚姻的受害者反抗、拐卖妇女等。 家庭内部纠纷: 夫妻不睦、婆媳矛盾、虐待家庭成员、遗弃老人等。尽管在法律上有所规定,但许多此类纠纷更多地被纳入家族内部调解的范畴。 童养媳与买卖媳妇纠纷: 这些不合法的婚姻形式,在实践中常常伴随着人身虐待和权益侵害,引发一系列纠纷。 劳务与雇佣纠纷: 雇工与雇主之间的纠纷: 如工资拖欠、工作报酬不公、雇工受虐待、雇主雇工意外伤亡的处理等。 家庭帮佣纠纷: 家庭雇佣的佣人与主人之间的矛盾,涉及工钱、休假、饮食等问题。 邻里纠纷: 侵权行为: 邻居之间因噪音、气味、排污、盗窃、毁坏财物等引发的日常矛盾。 公共设施使用纠纷: 共享水源、道路、公共空间等引发的争端。 人际关系紧张: 即使没有明确的侵权行为,简单的邻里不和也可能升级为冲突。 三、 商业与合同纠纷:交易的信用与风险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商业交易中的纠纷也日益增多。 买卖合同纠纷: 货物质量不符、数量短缺、交货延误、价款支付争议等。 租赁合同纠纷: 铺面、房屋、工具等租赁物的损坏、租金支付、租赁期限届满后的腾退等。 合伙纠纷: 合伙人之间在经营管理、利润分配、盈亏承担等方面的矛盾。 行会与商号内部纠纷: 行会内部的行业规范执行、商号之间的不正当竞争等。 四、 其他纠纷:名誉、契约及习俗性纠纷 除了上述几类,还有一些具有特定社会背景的纠纷。 名誉纠纷: 诽谤、造谣、污蔑等行为造成的名誉损害。 契约性纠纷: 除财产合同外的其他形式的契约,如送养、拜师、代理等,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 习俗性纠纷: 随着地方习俗、宗族规定而产生的纠纷,这些纠纷往往超越了国家法律的直接规定,但又与基层社会秩序紧密相连。 第二部分:民事纠纷的根源——社会经济、文化与制度因素 民事纠纷的产生并非偶然,其背后隐藏着深刻的社会根源。本书将从多维度剖析这些根源。 一、 经济基础的制约与变迁 土地制度与贫富分化: 清代土地高度集中,小农经济脆弱,导致大量农民失去土地,成为佃农或流民。土地兼并、地主对佃农的剥削,是引发土地和债务纠纷的重要原因。 商业经济的发展与市场风险: 商品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区域性市场的形成,带来了更多的交易机会,但也伴随着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催生了商业纠纷。 赋税徭役的压力: 沉重的赋税和徭役常常成为压垮普通百姓的最后一根稻草,当经济压力过大时,人们更容易因债务、财产等问题产生纠纷。 二、 社会结构与人际关系 宗族与乡里网络的张力: 宗族和乡里作为基层社会的组织形式,既是纠纷解决的重要平台,有时也成为纠纷的放大器。血缘、地缘、业缘构成的复杂网络,使得纠纷的处理往往难以脱离人情与利益的考量。 官府与基层社会的距离: 县官作为地方行政与司法的最高代表,与广大基层社会存在一定距离。信息不对称、官员腐败、司法效率低下等问题,使得民事纠纷的官方解决渠道并不总是畅通和公正。 社会流动性与身份认同: 清代社会并非完全停滞,一定程度的社会流动带来了新旧利益格局的碰撞,也可能引发身份认同与利益冲突。 三、 文化观念与价值取向 “情理法”的交织: 清代社会在处理纠纷时,“情”与“理”往往优先于“法”。人们倾向于通过人情、道德、乡规民约来解决矛盾,法律的运用常常带有事后补救的性质。 “和为贵”的传统: 传统中国文化强调“家和万事兴”,追求社会和谐。这种价值观使得人们在很多情况下倾向于通过妥协、退让来避免公开冲突,但有时也可能掩盖深层矛盾。 权力与等级观念: 社会等级森严,权力不对等,深刻影响了纠纷的发生和处理。在许多情况下,弱势群体在面对强势群体时,其诉求往往难以得到公平对待。 四、 法律制度的设计与执行 法律条文的适用性: 清朝的法律体系虽然完备,但其条文多以刑法为主,民事事宜的规定相对粗略。许多民事纠纷的处理需要法官根据情理进行裁量,这增加了执法的随意性。 司法资源的匮乏: 县级司法机构人手不足,案件积压严重,司法效率低下。这使得许多普通民众宁愿寻求民间调解,也不愿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到官府打官司。 官员的素质与作为: 县官的个人素质、对民情的了解程度、以及是否存在贪腐行为,都直接影响着民事纠纷的公正审理。 第三部分:清代法律秩序在民事纠纷中的运作与演变 清代法律秩序并非一成不变,它在应对民事纠纷的过程中,表现出了一种动态的适应与调整。 一、 基层法律实践的多样性:官府、族规与民间调解 官府审理: 县官作为最高司法权威,其审理程序、判决依据、以及对法律的解释,直接影响着民事纠纷的走向。但官府的介入往往伴随着诉讼成本、权力寻租等问题。 族规与家法: 强大的宗族组织拥有制定族规、家法的权力,通过族长、乡绅等对族人进行管束,并在一定程度上处理族内纠纷。族规的执行在许多情况下比国家法律更具约束力。 民间调解: 乡绅、耆老、有威望的族人等,常常充当民间调解人,在官府之外,通过劝说、劝和、权衡利弊等方式,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这种调解模式在基层社会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 二、 法律秩序的适应性与局限性 法律的“礼俗化”: 清代法律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往往吸纳和融合了大量的礼俗成分。法官在判决时,常常会参考地方风俗、道德评判,使得法律呈现出一定的“礼俗化”特征,以期更好地被民众接受。 国家法律与民间习惯法的互动: 国家法律并非唯一有效的行为规范。在基层社会,一套以习惯法为主的规范体系与国家法律并行存在,甚至在某些方面扮演着更重要的角色。 应对与规避: 面对法律的不足或不公,民众会采取各种策略,如“告状难”促使人们寻求民间解决,利用法律条文的模糊性规避义务,或者通过贿赂等方式影响判决。 三、 法律秩序的变迁与趋势 商品经济发展对法律的影响: 随着商业活动的日益频繁,对契约的规范、交易的保障等民事法律需求逐渐增强。法律条文也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回应,如对商业契约的确认和保护。 基层治理模式的演变: 晚清以来,为了应对社会危机,清政府也在尝试对基层治理进行改革,包括加强基层法律的推广和适用,但效果有限。 司法实践中的权力与利益: 尽管有法律条文的约束,但权力与利益的运作始终贯穿于民事纠纷的解决过程中。如何平衡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如何确保司法公正,始终是法律秩序面临的挑战。 结论 本书通过对清代县域民事纠纷的细致考察,揭示了清代法律秩序并非一个僵化的体系,而是在复杂多变的社会现实中不断运作、调整和演变的。民事纠纷的产生根源于经济基础、社会结构、文化观念以及法律制度的方方面面。而法律秩序的应对,则体现了官府审理、族规约束、民间调解等多种力量的交织。理解清代县域民事纠纷的图景与法律秩序的运作,不仅有助于我们深入认识清代社会的肌理,更能为我们思考当代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提供历史镜鉴。本书希望能够为读者呈现一个更加立体、鲜活的清代基层法律实践景象,展现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调和人际关系中的复杂作用。

用户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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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总觉得,要真正理解一个时代的社会,不能只看那些光鲜亮丽的大事,更要关注那些藏在角落里的细微之处,那些普通人在生活中的点点滴滴,以及他们在面对冲突时所采取的行动。清代的县域民事纠纷,恰恰是这样一个绝佳的切入点。通过考察这些纠纷的发生、发展和解决过程,我们可以窥见当时社会的经济状况、人际关系、道德观念,甚至权力运作的真实面貌。比如,一个简单的土地纠纷,背后可能牵扯到家族的利益、宗族的权威、地方官的腐败,以及社会经济结构的变迁。而法律秩序的考察,则不仅仅是看法律条文是否被遵守,更要看法律是如何被运用,被解释,被执行,以及在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偏差和变形。我希望这本书能够以一种生动而不失严谨的方式,将这些复杂的社会现象呈现出来,让读者能够感受到那个时代基层社会的脉搏,以及在看似平静的表面之下,涌动的各种暗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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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历史学研究者而言,一本《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的著作,本身就代表着一种学术的高度和分量。而《清代县域民事纠纷与法律秩序考察》这个题目,更是直指中国传统法律史研究中的一个极具挑战性的领域。我们都知道,史料的匮乏,尤其是关于基层社会日常生活的细致记录,一直是困扰学者们研究的一个难题。因此,我非常好奇本书的作者是如何搜集、整理和解读那些可能散落在卷宗、地方志、奏折、甚至民间契约中的珍贵信息。本书对“县域”的聚焦,暗示了其研究的精细化和在地化,这对于我们突破宏大叙事的局限,去理解法律在具体社会语境下的运行至关重要。我期待书中能够展现出严谨的学术方法,对于清代县域司法实践的制度性、程序性以及实际效果进行深入的辨析,并能够在此基础上,对清代法律秩序的形成机制,特别是其与基层社会结构、经济状况、文化传统等因素之间的互动关系,提出具有原创性的学术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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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的出版,无疑填补了我们在理解清代基层社会治理方面的一个重要空白。长久以来,我们对清代的法律史研究,似乎更多地聚焦于朝廷的律令、重大的政治案件,或者精英阶层的法律思想。而真正触及到普通民众日常生活中的民事纠纷,以及这些纠纷如何在县域这个最基层的行政单元中得到处理,相关的论述相对较为零散。因此,当看到这本以“县域民事纠纷与法律秩序”为主题的著作时,我内心涌现出一种强烈的阅读冲动。我设想,本书应该会深入剖析那些看似琐碎的土地买卖、婚姻家庭、债务纠纷等案例,去考察清代基层官员在处理这些案件时所遵循的原则、依据的习惯法,以及可能存在的腐败与权力滥用。同时,我也期待书中能够探讨,除了官方司法之外,乡村社会中是否存在着有效的非正式冲突解决机制,例如宗族长老的调解、乡绅的介入、以及邻里之间的互助等,这些“软”的社会控制力量,是如何与国家法律形成一种互补或博弈的关系,共同维持着一个相对稳定的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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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个历史爱好者,或者说一个对中国传统社会运行模式抱有浓厚兴趣的普通读者角度来看,这本书的意义不亚于打开了一扇通往古代社会“毛细血管”的窗户。我们都知道,法律不仅仅是条文,更是社会关系和权力运作的载体。而清代的县域,恰恰是连接国家权力与民间社会的关键节点。书名中的“民事纠纷”四个字,就足以勾起我无限的遐想:究竟是什么样的矛盾,让古时候的百姓不得不走到官府或者其他解决渠道面前?是贪婪?是怨恨?是误解?还是时代变迁下的利益冲突?而“法律秩序”的考察,又意味着作者不仅仅满足于罗列纠纷的发生,更会去分析这些纠纷的解决方式,以及这些解决方式如何最终影响甚至塑造了当时的社会秩序。我希望这本书能呈现出一种动态的图景,而不是静态的文献堆砌,让我能够感受到清代基层社会的活力,以及其内在的复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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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拿到这本厚重的《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清代县域民事纠纷与法律秩序考察》,我原本抱着一种对历史细节的探究心理,期待能一窥那个遥远时代普通民众的生活图景,以及在那个缺乏现代司法体系背景下,基层社会如何维系秩序的种种机制。我尤其感兴趣的是,在清代严苛的社会等级和宗族制度下,当个体间的利益发生冲突时,究竟是通过怎样的途径来解决的?是简单的官府断案,还是存在着更为复杂和多元的民间调解、家族仲裁等等?书中那些关于“县域”的视角,也让我对地方性、区域性的差异化治理产生了浓厚的好奇。毕竟,一个王朝的法律条文,在抵达基层时,定然会因为地域、风俗、人性等诸多因素而呈现出不同的“落地”形态。我对书中所描绘的具体案例充满期待,希望能从中看到真实的人性在法律框架下的挣扎与妥协,以及在法律之外,道德、伦理、人情在维护社会稳定中所扮演的角色。我期望这本书能带给我一种穿越时空的沉浸感,仿佛亲临那些古老的县衙,感受那份古朴而又充满智慧的基层治理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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