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彆行政區法律叢書:澳門選舉製度 [The Election System in Macau] pdf epub mobi txt 電子書 下載
內容簡介
《澳門特彆行政區法律叢書:澳門選舉製度》係統而詳細地介紹瞭澳門的選舉製度。其內容既包括選民登記製度、立法會選舉製度和行政長官選舉製度,也包括與此相關的政製發展問題;而基於立法會選舉製度的若乾機製亦為行政長官選舉製度所沿用,故其內容涉及較多,包括對法律演變的梳理和對現行規定的分析。
《澳門特彆行政區法律叢書:澳門選舉製度》認為,瞭解立法過程中的討論對於把握澳門選舉製度立法原意頗有裨益;而在法律實施過程中選舉管理委員會發齣的指引,則有助於厘清對法律條文的界定和操作。因此,《澳門特彆行政區法律叢書:澳門選舉製度》亦將立法會審議法案的意見書和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的指引酌情列齣,以便參閱。
作者簡介
趙嚮陽,1986年畢業於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獲憲法學碩士學位。現為澳門特彆行政區政府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顧問,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一國兩製”法律研究所研究員,澳門科技大學法學院客座教授。齣版專著《當代資本主義國傢政治體製縱論》(主編)、《艱難的跋涉——政治體製與民主建設的麯摺曆程》等十餘部,在內地及澳門學術刊物發錶論文數十篇。
內頁插圖
目錄
前言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選舉權的法理分析與國際公約
第二節 選舉製度的類型及其政治影響
第二章 澳門選舉製度概說
第一節 選舉製度的産生和變化
第二節 選舉製度的構成和特點
第三節 選舉製度的研究與思考
第三章 選民登記製度
第一節 迴歸前的選民登記製度
第二節 《選民登記法》的製定與修改
第三節 自然人選民登記
第四節 法人選民登記
第四章 立法會選舉:法律演變
第一節 迴歸前的立法會選舉製度
第二節 《立法會選舉法》的製定與修改
第五章 立法會選舉:一般規定
第一節 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第二節 選舉方式及標準
第三節 委任議員及公職人員參選
第四節 選舉管理委員會
第五節 補選及提前選舉
第六章 立法會選舉:直接選舉
第一節 候選名單的提齣與確定
第二節 競選活動的開展和規範
第三節 競選活動的財務資助
第四節 投票日期及其延遲
第五節 投票站的管理及運作
第六節 選舉權的行使及保障
第七節 對選票的點算與核算
第七章 立法會選舉:間接選舉
第一節 名額分配
第二節 選舉規範
第三節 選舉概況
第八章 立法會選舉:司法程序
第一節 提起司法程序的主體
第二節 訴訟製度的特彆規定
第三節 投票和核算之司法上訴:概述
第四節 投票和核算之司法上訴:案例
第五節 選舉的不法行為
第九章 行政長官選舉製度概述
第十章 行政長官選舉製度分述
第十一章 政製發展
精彩書摘
(2)推薦(提名)候選人權。推薦候選人是選民行使選舉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是選舉權中推薦權的錶現。在選舉製度中,推薦候選人有多種方式,其中,由選民聯名直接推薦是重要形式之一,也是選民行使選舉權的重要內容。
(3)被選舉權。選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從廣義上說,被選舉權也是選舉權的組成部分。傳統的憲法學認為,被選舉權隻是一種資格,不是主張選舉的權利,因此被選舉權受到的限製往往大於選舉權。這種認識有失偏頗,權利受到限製不能否定權利本身的屬性。同時,選舉權是被選舉權的基礎,沒有選舉權就不可能享有被選舉權,隻有享有選舉權的公民纔有可能成為行使被選舉權的候選人。從這個意義上說,被選舉權亦是選舉權的有機組成。
(4)投票權。投票權是選民行使選舉權時對其選擇行為作判斷的意思錶示。選舉投票權是選舉權行使的最直接、最重要的方式。根據不同國傢選舉法的規定,投票行使權可以作齣肯定的意思錶示即投贊成票,也可以作齣否定的意思錶示即投反對票,還可以作齣另有選擇的意思錶示即另選其他任何選民,甚至可以作齣不行使選舉權的意思錶示即投棄權票。
(5)救濟權。當選民的選舉權行使受到侵害或選舉權行使的結果因受到非法乾預而不能錶達和反映其意誌,選舉權的法律主體可以尋求法律途徑對選舉權及其行使予以維護和補救。這是選舉權的一種延伸。對選舉權的救濟可分為對選舉權利本身的救濟和對選舉權利結果的救濟。前者指選舉權受到侵犯,如選舉權未被依法確認,可以通過選舉訴訟獲得救濟。後者是指選舉意願與選舉實效相違背,選民可運用諸如“選舉無效”之訴等方式確認投票結果閤法性,這也是選舉權的展開形態。
3.享有選舉權的條件
享有選舉權的條件可分為積極的條件和消極的條件。積極條件一般包括國籍條件、年齡條件和居住條件。各國憲法和選舉法對選舉權的積極條件在立法技術上多采取肯定資格和否定資格兩種規定方式。肯定資格是享有選舉權必須具備的資格,否定資格是享有選舉權時不可具有的條件。例如,各國法律在國籍條件上為否定資格,即外國人沒有選舉權。在年齡條件上為肯定資格,即必須達到一定年齡纔具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在居住條件上為否定資格,即選民必須在選區內居住一定時期纔享有選舉權。
消極條件,指具有選舉權的人在特定條件下不能行使選舉權。一般包括能力條件、限權條件、財産條件等。能力條件要求享有選舉權者必須有健康的精神狀態,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選舉權。限權條件要求選民必須依法享有不受限製或剝奪的政治權利,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得行使選舉權。各國憲法或選舉法一般規定嚴重的刑事犯罪分子予以剝奪政治權利。財産條件要求選民必須具備一定的財産資格纔能行使選舉權,這種限製在現代社會已逐步被取消。
(三)選舉權的限製與剝奪
基本權利的絕對性和相對性是法學研究中的重要論題。“天賦人權”學說認為,人的權利是與生俱來的,任何人都不能予以剝奪。在民主憲政的社會裏,人的權利神聖不可侵犯,法律應當確認和保障基本權利不可剝奪、不可轉讓和不可放棄的法律性質及其社會地位,這就是權利絕對化的錶現。絕對化的權利是法治思想所設計的人的基本權利應然與理想的狀態。但是我們既然承認權利是受到法律確認與保障的,就應當承認權利本質上具有社會的屬性。因此,從維護每個社會成員的閤法權益和社會整體利益的立場齣發,不能不對權利的行使作齣必要的限製。對於選舉權來說,最嚴重的限製就是對選舉權的剝奪。
選舉權的剝奪,即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剝奪政治權利(包括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刑法和選舉法。其具有以下特點:①剝奪選舉權對象的特定性。即剝奪政治權利的對象是特定的犯罪分子。選舉法規定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②剝奪選舉權的有期性。例如,中國《刑法》規定,剝奪政治權利一般是有期限的,因被判死刑、無期徒刑而被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除外,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為1~5年。③剝奪選舉權的可恢復性。即被剝奪政治權利期滿後恢復政治權利的選民,仍然可以行使選舉權。從以上特點可以看齣,剝奪選舉權實質上是一種權利的停止,它是限製權利行使的一種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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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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