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职工安全生产培训指南》对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内容作了阐明,对主要行业的安全生产规范作了介绍,特别是对许多安全生产岗位的法定职责和具体操作作了具体表述。
《职工安全生产培训指南》对于广大劳动者了解和熟悉与自己密切相关的安全生产知识,对于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监察的部门和监督检查管理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于用人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开展具体的监督检查,都具有较好的指导意义和工作指南作用;《职工安全生产培训指南》对于安全生产监督监察部门和用人单位培训安全生产方面的监督监察管理人员和监督检查人员,也是不可多得的培训教材。此外,对于广大社会工作者、工会工作人员、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维护劳动者安全生产权益,对于法官依法审理涉及安全生产的案件,《职工安全生产培训指南》具有较好的法律参考作用。
目录
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机制
安全生产培训
生产安全事故处理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处理
事故隐患举报和信息公开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
建设项目安全生产
矿山安全生产
煤矿安全生产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煤矿安全培训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危险化学品登记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
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
烟花爆竹安全
特种设备安全
特种设备监察
特种设备事故处理
特种设备人员管理培训
安全生产保护
劳动者权益维护
职业安全卫生
职业健康
职业卫生监督
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检查
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精彩书摘
22.哪些非法违法较大事故应当实行重点挂牌督办?
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下列非法违法较大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省(区、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应当对其实行重点挂牌督办,并在10日内将事故简要情况及挂牌督办情况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1)无证、证照不全或者未取得有关安全生产的其他许可,以及超出行政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导致的较大事故;
(2)依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应当关闭而未按照标准关闭继续生产经营,或者关闭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导致的较大事故;
(3)证照过期、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或者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导致的较大事故;
(4)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或者抗拒安全执法导致的较大事故;
(5)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认为需要跟踪督办的其他非法违法较大事故。
23.如何对较大事故查处实行挂牌督办?
省(区、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对较大事故查处实行挂牌督办,应当参照《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安委[2010]6号)有关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或者部门(机构)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并在省(区、市)主流媒体、省(区、市)人民政府网站或者省(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网站上公布挂牌督办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有关人民政府或者部门(机构)接到挂牌督办通知后,应当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组织、督促有关部门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和督办通知的要求做好非法违法较大事故的查处工作。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对《非法违法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跟踪督办暂行办法》第3条规定的非法违法较大事故查处实行跟踪督办,应当向省(区、市)人民政府安委会下达跟踪督办通知书,并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网站上公布跟踪督办信息。
24.跟踪督办通知书包括哪些内容?
跟踪督办通知书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名称、性质;
(2)跟踪督办事项;
(3)跟踪督办责任人;
(4)跟踪督办的解除方式。
上述第(2)项所称的跟踪督办事项,依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事故情况确定。重点督办对非法单位是否依法取缔关闭、违法单位是否依法责令停产整顿、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是否依法落实、事故发生单位是否依法受到行政处罚、事故相关责任人是否依法依规受到追究等。
25.非法违法较大事故查处跟踪督办应采取哪些措施?
在非法违法较大事故查处跟踪督办期间,省(区、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应当加强与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的沟通,及时汇报有关情况。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应当加强对跟踪督办事项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及时掌握非法违法较大事故查处的进展情况。必要时,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向有关省(区、市)派出工作组进行现场督办,并对非法违法较大事故查处中存在的违法违规等问题责令予以纠正。
26.如何审核非法违法较大事故调查报告?
非法违法较大事故调查报告形成初稿后,有关人民政府安委会或者部门(机构)应当及时向省(区、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作出书面报告。
省(区、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应当对事故调查报告初稿进行审核,并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备案。事故调查报告初稿经审核同意和备案后,由有关人民政府或者部门(机构)依照规定作出批复决定。
27.较大事故查处结案后需要做好哪些后续工作?
较大事故查处结案后,省(区、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应当将事故挂牌督办情况和事故查处情况在省(区、市)主流媒体、省(区、市)人民政府网站或者省(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网站上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非法违法较大事故批复结案后,省(区、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应当在15日内将事故调查报告及其批复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
前言/序言
生命健康权益是人生过程中最重要的权益。对劳动者而言,生命健康权益的实现在于有一个安全的工作场所和环境。安全生产,既是劳动者从事工作的基本需求,也直接关系着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关系着劳动者家庭的幸福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安全生产一直是党和政府非常重视的工作,新中国成立之后,先后颁布了许多维护劳动者权益的法规规章和政策,对计划经济时期工业企业的安全生产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企业为劳动者提供了安全生产的场所,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得到了安全生产的保障,亲身感受到了作为国家主人翁所享有的劳动权益。但是,随着非公有制企业越来越多,许多私营企业主更多地关心自身利润的增加,置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于不顾,想方设法地规避应当承担的安全生产法律义务,进而导致安全生产事故频频发生,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成为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
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和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国家采取了许多重要措施。特别是近几年,国家加快了安全生产立法的步伐,2002年颁布的《安全生产法》,2009年进行了修改,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又作了第二次修正。同时,针对不同行业,国务院和相关部委还制定或修订了大多数安全生产的法规规章,初步形成了我国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以法律法规为依据,我国建立了安全生产的专门管理部门、发布了各个行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和标准,健全完善了安全生产的协调机制,规范落实了用人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提供了法律规范与保障。
为了让更多的劳动者知晓自己享有的安全生产权益,应法律出版社的要求,编写了这本《职工安全生产培训指南》,对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内容作了阐明,对主要行业的安全生产规范作了介绍,特别是对许多安全生产岗位的法定职责和具体操作作了具体表述。相信《职工安全生产培训指南》的出版对于广大劳动者了解和熟悉与自己密切相关的安全生产知识,对于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监察的部门和监督检查管理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于用人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开展具体的监督检查,都具有较好的指导意义和工作指南作用;本书对于安全生产监督监察部门和用人单位培训安全生产方面的监督监察管理人员和监督检查人员,也是不可多得的培训教材。此外,对于广大社会工作者、工会工作人员、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维护劳动者安全生产权益,对于法官依法审理涉及安全生产的案件,本书具有较好的法律参考作用。
本书的编写,从众多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中选取了重要的部分和精要的内容,难免会存在编写不全或不当之处,尚希望热心的读者给予指正。
谢良敏
2014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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