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行政诉讼证据制度,是行政诉讼法学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的基础和保障。《行政诉讼证据前沿实务问题研究》一书在内容和形式上都有不少新颖之处:一是问题意识强。《行政诉讼证据前沿实务问题研究》努力寻找和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尝试结合案例给出应对的思路和方法。二是实用性强。《行政诉讼证据前沿实务问题研究》将行政诉讼证据规则与行政证据规则以及部门行政领域的证据规则进行系统审视和分析,在阐述行政诉讼证据理论的基础上,着眼于实践中常见行政行为类型,结合大量的案例进行有针对性的研究。三是创新意识强。《行政诉讼证据前沿实务问题研究》避免了现有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研究的套路和内容,在许多方面提出了一些新思想和新观点,在案例选择上,注重吸纳最新的司法改革成果,吸收借鉴了全国各地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新经验和新成果。概而言之,《行政诉讼证据前沿实务问题研究》直面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理论研究前沿中的许多热点和难点问题,同时涉及行政法学的基础理论问题,兼具思想性、理论性和实用性。
作者简介
吉罗洪,北京大学法律系法学硕士,现任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中国社会科学院客座研究员,国家法官学院兼职教授。合著、专著数部,在《人民司法》《法律适用》《行政法学研究》等刊物发表论文、文章数十篇。
池寒冰,1971年参加工作,历任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干部处处长、政治部主任,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审判委员会委员、副院长,一级高级法官。在《人民检察》《安徽法学》《安徽审判》及《人民法院报》等报刊发表多篇学术论文,多次主持省级和国家级重点调研课题。
目录
第一章 行政诉讼证据基础分析
一、行政诉讼证据内涵
二、行政诉讼证据属性
三、行政诉讼证据的价值功能
四、行政诉讼证据的历史发展
第二章 行政证据与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比较研究
一、行政证据内涵
二、行政证据种类
三、行政证据适用的问题
四、行政证据与行政诉讼证据的关系
第三章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总体结构和要求
一、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总体结构
二、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实施情况
三、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存在的问题
四、完善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建议
第四章 行政处罚证据的适用
一、行政处罚证据概述
二、行政处罚证据实施情况及问题
三、行政处罚证据适用中的焦点问题(非现场执法、一对一执法、协助执法、证明标准等)
四、完善行政处罚证据规则的建议
第五章 行政许可证据的适用
一、行政许可证据概述
二、行政许可证据实施情况及问题
三、行政许可证据适用中的焦点问题
四、完善行政许可证据规则的建议
第六章 行政强制证据的适用
一、行政强制证据概述
二、行政强制证据实施情况及问题
三、行政强制证据适用中的焦点问题
四、完善行政强制证据规则的建议
第七章 行政登记证据的适用
一、行政登记证据概述
二、行政登记证据实施情况及问题
三、行政登记证据适用中的焦点问题
四、完善行政登记证据规则的建议
第八章 行政确认证据的适用
一、行政确认证据概述
二、行政确认证据实施情况及问题
三、行政确认证据适用中的焦点问题
四、完善行政确认证据规则的建议
第九章 行政裁决证据的适用
一、行政裁决证据概述
二、行政裁决证据实施情况及问题
三、行政裁决证据适用中的焦点问题
四、完善行政裁决证据规则的建议
第十章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证据的适用
一、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证据概述
二、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证据实施情况及问题
三、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证据适用中的焦点问题
四、完善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证据规则的建议
第十一章 政府信息公开证据的适用
一、政府信息公开证据概述
二、政府信息公开证据实施情况及问题
三、政府信息公开证据适用中的焦点问题
四、完善政府信息公开证据规则的建议
第十二章 行政事实行为证据的适用
一、行政事实行为证据概述
二、行政事实行为证据实施情况及问题
三、行政事实行为证据适用中的焦点问题
四、完善行政事实行为证据规则的建议
第十三章 不履行行政职责证据的适用
一、不履行行政职责证据概述
二、不履行行政职责证据实施情况及问题
三、不履行行政职责证据适用中的焦点问题
四、完善不履行行政职责证据规则的建议
精彩书摘
《行政诉讼证据前沿实务问题研究》:
(2)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标准是指证据的主体、取得证据的程序、方法以及证据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行政机关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证据的合法性:证据主体是否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
(3)关联性。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是否与案件的待证事实具有一定的关系。证据只有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才可能被采用,与案件事实没有关联的证据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没有意义,因而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行政机关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证据的关联性:证据证明的事实是否与案件有本质的内在联系,以及关联程度的大小;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对案件主要情节和案件性质的影响程度大小;证据之间是否能互相印证,并形成证据链;所形成的证据链是否能较全面地印证案件的事实。
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证据材料,在经过充分审查,认定其真实、合法后,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2.非法证据排除
非法证据,指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1)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2)以引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4)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5)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过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6)当事人虽然认可,但有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侵犯其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7)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3.补强证据
所谓补强证据规则是指某一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只有在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补强的情况下,才能作为定案证据。补强证据规则是对行政自由裁量的限制。在国外,补强规则通常适用于言词证据,而我国不仅适用于言词证据,还适用于视听资料、书证、物证等。补强证据应当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必须具备证据资格;第二,与被补强的证据材料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事实。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经执法人员改动,当事人不予认可的材料;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其他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材料。如果补强证据材料,与该案件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有效证据链的,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4.最佳证据所谓最佳证据规则,是指数个证据对某一特定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都有证明力,只能采用可能得到的最令人信服和最有说明力的证据予以证明的制度。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认定:(1)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2)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3)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4)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5)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6)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7)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8)经质证的依据优于未经质证的依据,但在听证会上经行政机关同意听证会后补充的证据,如果对事实认定或处理结果有重大影响的,可以由行政机关决定再行质证。另外,以有形载体固定或者显示的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以及其他数据资料,其制作情况和真实性经过当事人确认或者以公证等有效方式予以证明的,与原件具有同等的证明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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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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