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一项实践先行的事业。在实践的基础上,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理论研究逐步兴起,为非遗保护实践提供指导和支持。本书根据从实践到理论的发展思路,分为上下编,上编为实践篇,按照非遗保护专题,梳理从2003年到2013年这十年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发展历程;下编为理论篇,探讨这十年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中的主要研究话题。
作者简介
汪欣,女,汉族,生于1982年,安徽安庆人。2004年毕业于安徽师范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2006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2006年8月进入中国艺术研究院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2010年,转入中国艺术研究院艺术人类学研究所,为专职研究人员,研究方向:文化人类学、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成果有学术著作:《非物质文化遗产丛书:宣纸》(合著),学术论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生态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理念的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问题探析》《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博物馆建设》《民俗文化遗产保护研究——以“端午节”的申遗与保护为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视野中的传统村落保护》 《徽州传统村落调查报告》等。
目录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十年(2003—2013) 导言(代序)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从实践到理论上编 实践篇 第一章 前非遗时代第二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体系的构建一、 UNESCO“双名录”二、 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三、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录四、 文化生态保护区名录五、 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名录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的建设一、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二、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官方机构建设三、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民间组织第四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制化一、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制化趋势二、国外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制化三、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制化进程第五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与文化盛宴一、 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的重要性二、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的宣传活动概览三、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模式分析第六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社会参与一、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视野中的“社会参与”二、 BMW中国文化之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社会参与实践三、 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社会参与形式分析第七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国际合作一、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国际合作二、 亚太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合作三、 中国在国际合作中的作用和贡献第八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学科建设一、 非物质文化遗产专业的设置与发展二、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理论研究的发展下编 理论篇第一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之探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研究综述二、“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起源与发展三、“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第二章 申报、保护与利用之辩一、申报与保护之辩二、保护与利用之辩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式一、 抢救性保护二、 生产性保护三、 整体性保护第四章 中国文化生态保护理论与实践探析第五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博物馆一、 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物质遗产二、 新博物馆理论在中国的发展和运用三、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博物馆建设四、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建设的思考第六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文化产业一、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产业的发展现状二、 我国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产业的法律政策支撑三、 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产业发展的思考第七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与遗产旅游一、 遗产旅游业的兴起与国际经验二、 中国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发展概况三、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发展概况四、 传统村落与乡村文化遗产旅游第八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传统村落一、 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传统村落的关系二、 中国传统村落的存在与保护现状三、 以传统村落为单位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第九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城镇化 参考文献后记附录:2003—2014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大事记
精彩书摘
2.中国“双名录”项目的申报与保护
2000年,UNESCO开始首批“人类口头与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名录”申报与评审工作。我国经过调查研究,确定将“昆曲艺术”作为首批申报项目,申报文本由中国艺术研究院戏曲研究所负责撰写。2001年,“昆曲”被列入首批“人类口头与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名录”。此后,“古琴艺术”被列入2003年公布的第二批“人类口头与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名录”,“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艺术”和“蒙古族长调民歌”(中蒙联合申报项目)被列入第三批“人类口头与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名录”。其中,“古琴艺术”的申报文本由中国艺术研究院音乐研究所撰写,“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艺术”和“蒙古族长调民歌”的申报文本由中国艺术研究院音乐研究所分别同新疆艺术研究所和内蒙古艺术研究所合作撰写。2008年,UNESCO宣布“人类口头与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名录”项目被纳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昆曲、古琴艺术、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艺术和蒙古族长调民歌成为我国最早的“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项目。
2009年,“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正式命名后的第一批名录和首批“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我国有22项入选“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3项入选“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2010年,我国有2项入选“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3项入选“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2011年,我国有1项入选“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1项入选“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2013年,我国有1项入选“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入选UNESCO“双名录”,主要由文化部负责实施。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向全国各省市下发提交申报预备项目通知。各省市文化厅(局)在本地入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中,遴选合适项目,制作并向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提交申报材料。非物质文化遗产司组织召开专家会议,就各省市提交的申报项目进行评审,遴选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拟制预备清单。对于进入预备清单的项目,非物质文化遗产司和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再督促各省市文化部门及项目申报单位编纂、制作规范的项目申报书。在完成项目申报书之后,由文化部外联局向UNESCO秘书处提交所有申报材料。
前言/序言
前 言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一项从实践开始的文化事业。在实践中,人们探索出一套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遇到的现实问题的理论体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理论既来源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又对保护实践具有指导意义。
我国实质意义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开始于2003年。为了推进中华传统文化复兴,传承和发展优秀民族民间文化,文化部与国家民委、中国文联等部门联合启动了“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并设立了“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国家中心”,开启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序幕。2006年,我国正式设立“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的设立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上的里程碑,标志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入专业化和全面开展阶段。
建立各级保护名录体系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主要内容。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开展以来,我国不仅参与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布的“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和“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还创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文化生态保护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以及“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基地”等名录。从2001年至2013年,我国共有30项目非物质文化遗产入选“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7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入选“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从2006年我国国务院公布“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开始,我国陆续公布了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并逐步建立起国家、省、市、县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2014年11月,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更名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从2007年到2014年,文化部公布了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录”,各省、市、县也陆续建立了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录;命名了18个国际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2011年和2014年,文化部确立了两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为了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于2013年先后命名了两批13个“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基地”。
机构建设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基本保障。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承担了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具体工作,履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政策咨询职能。2009年,为了进一步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文化部设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司,作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最高文化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和管理事宜。此后,全国各省市县也逐渐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保护系统机构,省、直辖市、自治区级文化行政部门设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处以及同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地级市文化行政部门设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科室以及同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县级文化行政部门设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办公室以及同级直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公室。为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我国于2005年在中国艺术研究院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管理中心”,并于2012年正式更名为“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中心”,承担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工程。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是我国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最高级别的专业咨询机构,承担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各项保护工作的论证、指导和咨询职能。除了官方机构,国际和国内的民间组织(NGO)也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中起到了积极作用。
法制化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必然趋势。借鉴世界各国文化遗产保护先进国的经验,我国一开始就致力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制化建设。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以2003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通过为标志,进入实质性发展阶段。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两个重要标志,一是以2003年文化部与财政部联合国家民委、中国文联启动“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为标志开启的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二是2011年2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并于2011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制化过程也以此为标志,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开始之前,我国对于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已有悠久历史,但涉及传统文化保护的法律法规,直到20世纪90年代才出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1)、《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1997)、《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2000)。第二阶段,2003年,我国开始实施“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开启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序幕。我国颁布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成为指导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政策性文件。第三阶段是自2011年6月1日我国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开始。《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范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提供了法律支撑,明确了保护实践中的职责分工。这是我国有史以来第一部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国家大法。它的颁布,完善了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体系,是对《文物保护法》的有益补充。除了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国家立法和国家文化行政部门的行政法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文化行政部门也陆续颁布实施了相关的法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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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都有着浓厚的文以化人的礼乐作用,大部分是先辈在劳动、生活中产生的对忧乐、生死、婚配、祖先、自然、天地的敬畏与态度的表达,是满足人的自然需求、社会需求和精神需求的活态文化。其实用性,也表现在以人为本的基础上。但现实保护中,我们对遗产的文化品质在不断消解,功利性目的越来越突出,甚至“非遗”的留存、申报乃至保护,都有着强烈的利益驱动,不仅是个人的需要,还有当地政府的助推,使得申遗工作变成了本地的广告、旅游的宣传、增值的途径。更有甚者,“非遗”的申报就是一个异化的过程、商品化的过程、去神圣化的过程、从文化常态中剥离的过程。没有经济利益的冲动,有多少人会从文化本位上关注“非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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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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