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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习司法考试,法条、真题是绝不可少的。真题的作用就在于摸清出题规律,找到题感。考生如果仔细研读过历年的司法考试真题便不难发现,历年的考题都有相当高的重复度,有些知识点甚至是年年都考,变着法儿的考。所以,掌握了真题,掌握了真题解析所延伸出来的相关知识点,应对司考可谓事半功倍。
内容简介
《2016国家司法考试历年真题详解(2009-2015 飞跃版)》收录2009年至2015年7年的国家司法考试真题,以套题形式还原司考试卷原貌,训练考生良好的做题感觉。考点指示明确,答案解析准确,并结合考题对知识点进行梳理归纳。本书多年雄踞司考同类用书畅销榜榜首,是考生复习备考的选择!
根据《立法法》、《选举法》、《行政诉讼法》、《刑法修正案(九)》、《民诉解释》、《食品安全法》、《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修订。
作者简介
飞跃司考辅导中心,是隶属于中国法制出版社的司法考试图书出版部门。目前专职从事司法考试命题及复习方略的研究,并研究出版司法考试相关辅导用书。
内页插图
目录
2015
国家司法考试试题
试卷一15-
试卷二15-
试卷三15-
试卷四15-
参考答案及详解
试卷一15-
试卷二15-
试卷三15-
试卷四15-
2014
国家司法考试试题
试卷一14-
试卷二14-
试卷三14-
试卷四14-
参考答案及详解
试卷一14-
试卷二14-
试卷三14-
试卷四14-
2013
国家司法考试试题
试卷一13-
试卷二13-
试卷三13-
试卷四13-
参考答案及详解
试卷一13-
试卷二13-
试卷三13-
试卷四13-
2012
国家司法考试试题
试卷一12-
试卷二12-
试卷三12-
试卷四12-
参考答案及详解
试卷一12-
试卷二12-
试卷三12-
试卷四12-
2011
国家司法考试试题
试卷一11-
试卷二11-
试卷三11-
试卷四11-
参考答案及详解
试卷一11-
试卷二11-
试卷三11-
试卷四11-
2010
国家司法考试试题
试卷一10-
试卷二10-
试卷三10-
试卷四10-
参考答案及详解
试卷一10-
试卷二10-
试卷三10-
试卷四10-
2009
国家司法考试试题
试卷一09-
试卷二09-
试卷三09-
试卷四09-
参考答案及详解
试卷一09-
试卷二09-
试卷三09-
试卷四09-
精彩书摘
51 【答案】AB
【考点】合同解除的条件及其效力;缔约过失责任
【详解】《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据题意,张某的健身的合同目的无从实现,因此有权解除合同退房,A项正确。《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本条是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的规定,由此可见,甲公司满足本条第(2)项的规定,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B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第9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1)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2)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3)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题目所述事实与本司法解释的这两条规定不符,没有法律依据,因此C项错误。《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据此,D项错误。
52 【答案】CD
【考点】表见代理
【详解】《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本题考查的是什么叫做“有理由相信”。实践中,公司在合同上盖章,可以盖公章,也可以盖合同专用章,均为有效,因此这一点足以令温某“有理由相信”。由于授权委托书系加盖合同专用章,因此温某并不需要向甲公司核实即构成“有理由相信”。但是,如果如C项所言,那么吴某显然是超越了代理权;如D项所言,则吴某是代理权已经终止。这两种情形不可能构成温某的“有理由相信”,因此本题选C、D。
53 【答案】ABCD
【考点】诉讼时效
【详解】适用诉讼时效的权利是债权请求权、继承请求权。本题中,A项是形成权;B项是诉权;C项中,公共维修基金为业主共有,业主大会对该项基金的使用拥有决策权,其请求业主缴付维修基金是业主赋予业主大会的权利,是一种业主自治性的权利,具有社员权的属性;D项则是支配权。因此均不适用诉讼时效。
【陷阱】本题的陷阱就在于四个选项全部都不能适用诉讼时效,但是每个选项都有“请求”二字。这样的题目要求考生要提高自己的功力,对各种民事权利的类型和子类型要能够充分理解。这样的知识用死记硬背的办法是行不通的,而如果能够做到深入理解,则根本就不用一个个地背下来。
54 【答案】ABD
【考点】债权撤销权;合同的无效
【详解】《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合同法解释(二)》第19条第2款规定,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7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3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本题中,杜某转让房屋的价格为市值的75%,尚不构成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因此A项表述错误,当选。《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因此B项表述错误,当选。《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据此C项表述正确,不当选。而D项表述错误比较明显,债权的核心是请求权,其行使尚需债务人的配合,因此不能像物权等支配权那样行使。据此D项错误,当选。
55 【答案】BCD
【考点】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物权的保护
【详解】《物权法》第19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根据本题题意,刘某不可能有权利人的书面更正同意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所以直接向登记机构申请更正登记会导致更正登记难以实现,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异议登记,据此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物权法》第33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因此选项C、D正确。
56 【答案】AD
【考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流转
【详解】《物权法》第127条第1款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据此A项正确。《物权法》第129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据此B项错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据此选项D正确。耕地的承包系家庭承包,《物权法》与《农村土地承包法》均未规定可以继承,因此C项错误。
57 【答案】ACD
【考点】以物抵债;抵押权当事人的权利
【详解】本题中,王某与李某之间,通过协议将无偿租住房屋代替支付借款。这种情况在法律上被称之为以物抵债。以物抵债的构成要件及其法律效果在我国法律中并无规定,实务中以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按照无名合同来处理。就本题而言,双方均有以无偿租住房屋代替原来借款之债的意思,因此A项正确。李某的租赁权在张某的抵押权之后产生,《物权法》第190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据此B项错误。选项C很明显正确,不必赘述。D项,王某将房屋无偿给李某租住1年,理应能够正常居住,其租赁权不应有无法实现的障碍。因此,D项正确。
58 【答案】BD
【考点】物权的保护;占有的保护
【详解】本题中,徐某未经许可而扩建房屋,该房屋系违章建筑,不可能因此而取得房屋的所有权,选项A的错误十分明显。《物权法》第245条第1款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因此B项正确,C项错误。徐某自住房的墙砖被毁坏,《物权法》第37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据此D项正确。
59 【答案】ABD
【考点】附条件合同;不定期租赁的法律效果
【详解】《合同法》第232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但本题中的租赁并不是不定期租赁,不定期租赁不在于无法计算期限长度,而是根本就没有约定期限或者视为没有约定期限。而本题中约定了租赁的期限,期限的终期为“刘某出现并还清货款”,尽管这个期限目前还无法计算它的长度。因此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不能像不定期租赁那样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据此A项和B项表述均不正确。附条件合同和附期限合同的重要区别就在于附条件是无法肯定条件是否会发生,而附期限则是一定会届至的。本题中刘某的出现是无法肯定能否发生的,因此小刘与何某所签订的是一份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据此C项表述正确,D项表述错误。根据题意,本题选A、B、D。
【陷阱】本题的陷阱就在于附解除条件的租赁合同是不是属于不定期租赁合同。考生要充分地区分不定期租赁与附解除条件租赁合同的不同,否则难免会掉入命题人的陷阱。
……
前言/序言
2016国家司法考试历年真题详解(2009-2015 飞跃版) 本书聚焦 2009 年至 2015 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全部真题,以其独有的深度解析和前瞻性的复习指引,成为备考者通往法律职业资格的“金钥匙”。 --- 第一部分:精准定位与战略基石 本套丛书并非简单地汇编试题,而是建立在对司法考试历年命题趋势的深刻洞察之上。在 2016 年考试临近的关键阶段,考生最需要的不是题海战术,而是对核心知识点和高频考点的精准把握。 一、 命题脉络的系统梳理(2009-2015 跨度分析) 司法考试的命题并非孤立存在,而是体现了法律制度变迁和司法实践热点的集合。本书在收录历年真题的基础上,构建了以下分析框架: 1. 法条适用频率分析: 统计近七年内,哪些法条(如《物权法》中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刑法》中关于共同犯罪的认定)在试卷中重复出现频率最高。这直接指导考生分配有限的复习时间。 2. 知识点热度追踪: 对比 2009 年与 2015 年的试题,明确哪些“传统考点”依然坚挺,哪些“新兴领域”(如互联网金融法律规制、新《行政诉讼法》的修改点)开始占据重要比重。 3. 案例分析题的演化: 司法考试的难点在于案例分析。本书详细剖析了从 2009 年侧重于法条记忆的纯理论案例,到 2015 年侧重于多部门法交叉适用、法律思维逻辑的复杂案例之间的转变,帮助考生适应考试难度的梯度上升。 二、 结构化解题思维的建立 司法考试的通过率,往往取决于能否在规定时间内,按既定逻辑步骤完成作答。本书拒绝“一题多解”的冗余阐述,专注于构建最贴合考试阅卷标准的解题模型: “三段论”解题框架的固化: 针对每一个案例题,我们严格遵循“事实认定(小前提)—法律适用(大前提)—结论推导(逻辑推理)”的结构,教会考生如何用严谨的法律语言组织答案。 主观题论证层次的强化: 尤其在刑法、民法、诉讼法三大科目中,对于论证层次的要求极高。本书详细拆解了高分案例的论证步骤,如在刑法中如何依次分析构成要件、违法性、有责性,以及量刑情节的取舍。 --- 第二部分:分科目精深解析与重难点突破 本书严格按照国家司法考试的四大模块(基础科目、专业科目一、专业科目二、案例分析题)进行编排,确保每一道真题都能得到体系化的回应。 一、 基础科目(法理、法制史、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涉外/国内程序法) 基础科目的特点是知识点零散且涉及范围广。本书的解析侧重于“关联记忆”: 1. 法理学/法制史: 重点梳理历年真题中涉及的“法治国家”、“法律的价值冲突”等宏观理论在具体法条中的体现,避免死记硬背。 2. 经济法与其他公法交叉点: 剖析经济法(如公司法、反垄断法)与行政法、民法之间的联系,确保考生能识别出案例中隐藏的“经济法视角”。 二、 专业科目一:刑法学与民法学 这是考试的“得分半壁江山”,也是区分高分与及格的关键。 刑法: 罪数形态的细化: 对并罚、吸收犯、数罪并罚的历年考点进行精确对比,尤其关注 2013 年后关于间接正犯和共同犯罪中新型形态的考查。 特殊程序考点: 对自诉程序、附带民事诉讼的司法解释变动,与真题进行对接分析。 民法: 合同之诉的核心: 梳理买卖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高频合同的违约责任认定逻辑。 物权与用益物权的关系: 详细解析历年涉及的“善意取得”、“区分所有权”等争议性考点,并结合最新的《物权法司法解释》进行印证。 三、 专业科目二:诉讼法学与行政法学 该部分考察考生对程序正义和司法权力的理解。 诉讼法(民诉/刑诉): 证据规则的实战应用: 重点分析非法证据排除、口头辩论的效力等在历年案例中的运用,这是主观题得分的重中之重。 程序衔接与救济: 梳理二审发回重审的条件、再审申请的法定事由等程序性知识点。 行政法: 聚焦于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法定要件,以及近年来高频考点——“行政诉讼中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的实操性解析。 --- 第三部分:2016 备考的“飞跃”指南 本书的“飞跃版”定位,旨在帮助考生实现从“知识储备”到“应试能力”的质变。我们不仅仅是讲解过去,更是展望未来。 一、 错题归类与知识盲区渗透 在对所有真题进行详尽解析后,本书提供“高频错项对照表”。考生可以快速定位自己最容易犯的错误类型: 1. 法条记忆偏差型: 仅记住了法条的结论,但忘记了其前置条件或除外情形。 2. 逻辑跳跃型: 在分析案例时,省略了关键的推理步骤,导致论证不充分。 3. 新旧法适用混乱型: 将旧的司法解释或法条内容套用在新的案例分析中。 二、 临场应试技巧的实战演练 时间分配的模拟: 根据 2009-2015 年卷面和考试时间的变化,给出不同题型(选择题、论述题、案例题)的建议用时模型。 书写规范与术语准确性: 对于论述和案例分析题,本书强调法律术语(如“正当防卫”、“情势变更”)的准确使用,并提供“标准得分点”的语言范例,确保答案符合阅卷人的“第一印象”要求。 总结: 《2016 国家司法考试历年真题详解(2009-2015 飞跃版)》是一部深度剖析、结构清晰、高度实战化的复习工具。它将七年的考试精华浓缩于此,是考生在冲刺阶段查漏补缺、建立考试信心的最佳伙伴。掌握本书解析的精髓,即是掌握了通关的制胜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