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最新版 实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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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出版社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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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ISBN:9787509382523
版次:1
商品编码:12152118
包装:平装
开本:16开
出版时间:2017-03-01
用纸:胶版纸
页数:208
字数:173000

具体描述

产品特色


编辑推荐

  实用、易懂、专业、高性jia比,学习查阅相关法律规定必备工具书

内容简介

  本书收录了2017年3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新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全文,就重点条文进行权*注释,并附录有相关重要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配套文件,是学习适用我国民法领域相关法律制度的实用图书。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章基本规定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调整对象】
第三条【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第四条【平等原则】
第五条【自愿原则】
第六条【公平原则】
第七条【诚信原则】
第八条【公序良俗原则】
第九条【绿色原则】
第十条【法律适用】
第十一条【特别法优先原则】
第十二条【本法的空间效力】
第二章自然人
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自然人权利能力的起止】
第十四条【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第十五条【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
第十六条【胎儿利益保护】
第十七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八条【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二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二十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二条【成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三条【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条【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及恢复】
第二十五条【自然人的住所】
第二节监护
第二十六条【父母子女间的扶养义务】
第二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第二十八条【成年人监护制度】
第二十九条【遗嘱指定监护制度】
第三十条【协议监护】
第三十一条【监护人的指定】
第三十二条【民政部门监护职责】
第三十三条【成年人协商监护制度】
……
实用核心法规
一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009年8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988年4月2日)
自然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节录)
(2001年4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节录)
(1985年4月10日)
……
实 用 附 录
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条文对照表

前言/序言

  理解与适用
  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开篇之作,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民法总则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统领民法典各分编;各分编将在总则的基础上对各项民事制度作出具体规定。民法总则以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为基础,采取“提取公因式”的办法,将民事法律制度中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引领性的规定写入本法,就民法基本原则、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责任和诉讼时效等基本民事法律制度作出规定,既构建了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也为各分编的规定提供依据。
  关于民法总则的主要内容
  民法总则分为11章,包括基本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计算、附则,共206条。主要内容是:
  (一)关于基本原则和法律适用规则
  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和司法机关进行民事司法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本法第一章以确立基本原则为核心,并就立法宗旨、法律适用规则作出规定。本法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结合30多年来民事法律实践,进一步明确了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并确立了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守法原则、绿色原则等基本原则。需要指出的是,将绿色原则确立为基本原则,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样规定,既传承了天地人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理念,又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新发展理念,与我国是人口大国、需要长期处理好人与资源生态的矛盾这样一个国情相适应。(本法第三条至第九条)
  关于民事法律的适用规则,本法规定:一是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和善良习俗。二是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著作权法、专利法、保险法等民商事特别法既涉及民事法律关系,也涉及行政法律关系,还有一些涉及特殊商事规则,这些法律很难也不宜纳入民法典,这条规则明确了民法总则与民商事特别法的关系。(本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二)关于民事主体
  民事主体是民事关系的参与者、民事权利的享有者、民事义务的履行者和民事责任的承担者。本法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规定了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3类民事主体。
  关于自然人制度。本法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对自然人制度作了以下完善:一是增加了保护胎儿利益的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本法第十六条)。二是下调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龄标准。这样规定是为了更好地尊重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本法第十九条)。三是完善了监护制度。监护是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弥补其民事行为能力不足的法律制度。本法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对监护制度作了完善,明确了父母子女间的抚养、赡养等义务,扩大了被监护人的范围,强化了政府的监护职能,并就监护人的确定、监护职责的履行、撤销监护等制度作出明确规定(本法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九条)。
  关于法人制度。法人制度是民事法律的一项基本制度。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新的组织形式不断出现,法人形态发生了较大变化,民法通则关于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的分类已难以适应新的情况,有必要进行调整完善。本法遵循民法通则关于法人分类的基本思路,适应社会组织改革发展要求,按照法人设立目的和功能等方面的不同,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3类(本法第三章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对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本法只列举了几种比较典型的具体类型,对现实生活中已经存在或者可能出现的其他法人组织,可以按照其特征,分别归入营利法人或者非营利法人。对特别法人,本法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机关法人。机关设立的目的是履行公共管理等职能,这与其他法人组织存在明显差别。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赋予其法人地位符合党中央有关改革精神,有利于完善农村集体经济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增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活力。三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设立、变更和终止以及行使职能和责任承担上都有其特殊性。四是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这类合作经济组织对内具有共益性或者互益性,对外也可以从事经营活动,依照法律的规定取得法人资格后,作为特别法人。
  关于非法人组织。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在实际生活中,大量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各种民事活动。赋予这些组织民事主体地位有利于其开展民事活动,也与其他法律的规定相衔接。据此,本法规定,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本法第一百零二条)。本法还规定,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法第一百零四条)。
  (三)关于民事权利
  保护民事权利是民事立法的重要任务。本法第五章规定了民事权利。这一章旨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和完善产权保护制度的要求,凸显对民事权利的尊重,加强对民事权利的保护,为民法典各分编和民商事特别法律具体规定民事权利提供依据。关于民事权利,本法规定了以下主要内容:一是人身权利。本法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本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在信息化社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保护尤其重要,本法对此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二是财产权利。本法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债权、继承权、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本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至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四条至第一百二十六条)。三是知识产权。为了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促进科技创新,建设创新型国家,本法对知识产权作了概括性规定,以统领各知识产权单行法律(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四是为了适应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发展的需要,本法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五是为了规范民事权利的行使,本法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本法第一百三十二条)。
  (四)关于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代理是民事主体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本法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的基础上,对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制度主要作了以下完善:一是扩充了民事法律行为的内涵,既包括合法的法律行为,也包括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这样既尊重民事主体的意愿,也强调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有利于提升民事主体的规则意识和责任意识(本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二是增加了意思表示的规则。意思表示是民事主体希望产生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愿的外在表达,是构成民事法律行为的基础。本法对其作出方式、生效和撤回等作了规定(本法第六章第二节)。三是完善了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规则。本法在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条件的同时,对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行为的撤销,恶意串通行为的无效等分别作了修改补充(本法第六章第三节)。四是完善了代理的一般规则以及委托代理制度(本法第七章)。
  (五)关于民事责任和诉讼时效
  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关于民事责任,本法主要作了以下规定:一是民事主体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本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是列举了停止侵害、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惩罚性赔偿等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三是为匡正社会风气,鼓励见义勇为的行为,本法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本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本法还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权利不受保护的法律制度。关于诉讼时效,本法主要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将现行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一般诉讼时效期间延长为三年,以适应社会生活中新的情况不断出现,交易方式与类型不断创新,权利义务关系更趋复杂的现实情况与司法实践,有利于建设诚信社会,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本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二是增加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后诉讼时效的特殊起算点,给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成年后提供寻求法律救济的机会,保护未成年人利益(本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本法还对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期间计算等内容作了规定。这些规定既延续了现行民事法律中科学合理的内容和制度,又吸收了行之有效的司法实践中好的做法。
  还需要说明的一个问题是,关于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关系。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在我国民事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发挥了重要作用。民法通则既规定了民法的一些基本制度和一般性规则,也规定了合同、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权、知识产权、民事责任、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等具体内容,被称为一部“小民法典”。民法总则基本吸收了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基本制度和一般性规则,同时作了补充、完善和发展。民法通则规定的合同、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权、民事责任等具体内容还需要在编纂民法典各分编时作进一步统筹,系统整合。据此,民法总则通过后暂不废止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规定不一致的,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本法的规定


目录 第一章 基础概念与法律渊源 1.1 民法概述与基本原则 1.2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界定 1.3 民法的历史沿革与现代发展趋势 1.4 法律规范的层级与适用顺序 第二章 民事权利与民事行为 2.1 物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的内在结构 2.2 知识产权与人格权的法律保护 2.3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与效力判定 2.4 代理制度的理论基础与实践操作 第三章 诉讼时效、期间计算与期间届满 3.1 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断与中止 3.2 法定期间与约定期间的计算规则 3.3 期间届满的法律后果与救济途径 第四章 法律行为的效力与瑕疵 4.1 无效行为的类型与法律后果 4.2 可撤销行为的法定情形与撤销权行使 4.3 效力待定行为的确定性程序 4.4 附条件、附期限法律行为的履行与风险控制 第五章 期间届满与权利的行使限制 5.1 权利的行使期限与除斥期间的区分 5.2 诚实信用原则在权利行使中的地位 5.3 权利滥用的界限与法律制裁 --- 详细内容展开 第一章 基础概念与法律渊源 本卷聚焦于现代民事法律体系的基石,深入剖析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最小单元及其赖以存在的宏观框架。 1.1 民法概述与基本原则 民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其核心在于确立个体权利的自由与边界。本章首先系统梳理民法的调整范围,明确其与宪法、公法领域(如行政法、刑法)的清晰分野。 重点阐述贯穿全部民事活动的指导性原则:私法自治(主体意思的优先性)、公平原则(权利义务的价值平衡)、诚实信用原则(交易的道德底线)以及绿色民法精神(强调生态文明对私权行使的约束)。对这些原则的理解,是准确适用具体规范的前提。例如,对“公平”的判断,必须结合交易的客观背景和当事人的主观状态进行综合考量,而非单纯的数学对等。 1.2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界定 民事主体是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承担者。本章详尽区分自然人与非法人组织(如合伙、非法人团体)的设立、资格认定及责任承担方式。 对于自然人,细致辨析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存在)与民事行为能力(随年龄和精神状态变化)的差异。特别关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法律行为效力上的特殊规定,例如,在替其利益订立合同时,监护人的授权范围与法律后果。 对于法人,着重分析其设立的法定要件、组织机构的权责划分(如股东会、董事会与法定代表人的权限交叉点),以及法人与其设立人(股东)之间的责任区隔(有限责任原则的实质性体现)。 1.3 民法的历史沿革与现代发展趋势 理解民法总则,必须置于其历史演变脉络中。本节简要回顾大陆法系民法典编纂的经验,重点分析我国民法从早期的侧重物权保护向侧重契约自由和人格权保护的现代转型。特别探讨信息时代对传统民法概念(如“物”、“所有权”)带来的冲击与适应性调整。 1.4 法律规范的层级与适用顺序 明确区分法条(明确的规则)、原则(指导性的价值判断)和习惯(社会公认的反复做法)。在遇到法律无明确规定或规定模糊不清时,确立判断的先后顺序:优先适用法律明确规定;其次,适用位阶更高的法律原则;最后,在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参照社会生活习惯进行裁量。 --- 第二章 民事权利与民事行为 本章是总则的核心,界定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具体权益形态及实现这些权益的法律工具——民事法律行为。 2.1 物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的内在结构 对财产权进行分类解析。物权的特征在于支配性和对世性,本章深入探讨所有权、用益物权(如居住权、地役权)的权能边界。特别关注动产与不动产公示制度(登记、占有)在权利取得中的决定性作用。 债权则体现为请求权,强调相对性与请求的特定性。分析债权产生的各种基础原因(合同、侵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为后续合同编和侵权责任编的理解奠定基础。 2.2 知识产权与人格权的法律保护 随着社会发展,非物质性权利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本节阐述知识产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的基本属性,强调其时间性、地域性和专有性。 人格权作为独立成编的权利,其保护范围包括生命、身体、健康、姓名、名称、肖像、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等。本章侧重于界定这些权利的界限——即在何种情况下,为维护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可以对私人的身体自由或隐私进行合法干预。 2.3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与效力判定 民事法律行为是私法自治的集中体现。本章细致拆解其生效要件:行为能力、真实意思表示、合法内容、符合法定形式(如需要书面形式的情况)。 重点分析“意思表示”的瑕疵,包括通谋虚伪表示(双方串通的欺诈)与真意保留(一方内心不愿为该行为)。这些情况对行为效力的影响,体现了民法对意思表示真实的保护力度。 2.4 代理制度的理论基础与实践操作 代理是民事法律行为效率的保障机制。本章阐明代理权的产生方式(法定代理、委托代理、表见代理),并详细区分授权行为与基础法律关系。 表见代理制度是平衡交易安全与被代理人利益的关键。本节着重分析构成表见代理的客观要件(如授权行为的外部表征、善意相对人信赖的合理性),以及当代理权超出权限时,如何通过事后追认或构成表见代理来确定最终责任人。 --- 第三章 诉讼时效、期间计算与期间届满 本章涉及权利的动态实现,是防止权利义务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时间屏障”。 3.1 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断与中止 诉讼时效并非实体权利的消灭,而是胜诉权的消灭。本章精确界定“知道或应当知道”的界限,以确定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重点解析诉讼时效的中断事由(如提起诉讼、义务人承认债务)与中止事由(如不可抗力、权利人丧失行为能力)。中断发生后,时效期间需重新计算,而中止事由消失后则继续计算原有时效期间。 3.2 法定期间与约定期间的计算规则 区分诉讼时效期间、除斥期间以及合同履行期间。明确期间的计算方法:以“日”、“月”、“年”为单位的期间计算,通常不包含起始日,但需包含截止日。涉及“起算点”的确定,例如,从行为发生之日的次日起算。 3.3 期间届满的法律后果与救济途径 当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债权人丧失司法保护的权利。本节阐述在何种情况下,债务人可以援引时效利益抗辩,以及法院对超过诉讼时效的请求应持有的态度(需当事人主动提出)。 --- 第四章 法律行为的效力与瑕疵 法律行为的效力判定,是界定权利义务归属的司法尺度。 4.1 无效行为的类型与法律后果 无效行为自始、当然、确定地不发生法律效力。主要类型包括: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方利益的行为。强调无效行为的法律后果是恢复原状,并追究当事人的过错责任。 4.2 可撤销行为的法定情形与撤销权行使 与无效行为的自动无效不同,可撤销行为的效力悬而未决,需有权人主动主张撤销。法定情形主要包括:重大误解、欺诈、显失公平的乘人之危。 本节关键在于明确撤销权的除斥期间(通常自行为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以及撤销权行使的不可分割性。 4.3 效力待定行为的确定性程序 效力待定行为(如无权处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越权限所为的行为)需要相对人的催告或有权人的追认才能确定效力。分析追认的有效形式、被追认行为的溯及力,以及催告期间内相对人的不安状态的法律救济。 4.4 附条件、附期限法律行为的履行与风险控制 对附条件行为(将法律行为的效力或终止取决于未来不确定事件的发生)和附期限行为(取决于未来确定事件的发生)进行精确区分。特别是对待所附条件的合法性要求(条件不得违反法律且不能纯粹由一方意志决定)。 --- 第五章 期间届满与权利的行使限制 本章从权利实现的角度,对民事主体行为的边界进行约束,体现了民法总则对社会关系的宏观调控。 5.1 权利的行使期限与除斥期间的区分 清晰界定诉讼时效期间(可中断、中止,届满后可拒绝履行)与除斥期间(固定不变,不可中断中止,届满则权利消灭)。例如,撤销权、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往往受除斥期间的限制。 5.2 诚实信用原则在权利行使中的地位 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是法律解释的指导,更是权利行使的实质性限制。阐述如何通过该原则来否定那些形式上合法,但实质上违背交易伦理或目的的行为(如禁止反言)。 5.3 权利滥用的界限与法律制裁 深入探讨权利滥用的构成要件:客观上存在超出于权利目的的损害行为,主观上存在损害他人的恶意或重大过失。当权利被滥用时,法律将如何进行干预,包括驳回其诉求甚至要求承担侵权责任,以实现权利行使的社会价值。

用户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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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个长期关注社会热点、法律事件的普通市民,我一直觉得了解一些基础的法律知识非常有必要,尤其是在如今信息爆炸的时代,辨别是非、保护自身权益,都离不开对法律的认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最新版 实用版)》的出现,恰好满足了我这种需求。这本书最大的亮点在于它对“权利”和“义务”的界定非常清晰。在解释“民事权利”时,它列举了非常多贴近生活的例子,比如物权、债权、人格权等,让我明白了原来我们生活中享有的很多便利,背后都有法律的支撑。同时,它也毫不含糊地阐述了作为民事主体的义务,例如履行合同、尊重他人权利等。这本书并没有回避一些敏感或容易引起争议的法律问题,而是以一种客观、公正的态度进行解读,并引用了很多最新的司法解释,让我觉得这本书非常权威且具有指导意义。它让我明白了,法律并非是束缚,而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个人自由的重要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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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法学专业的学生,在学习民法典的过程中,常常需要参考大量的辅助教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最新版 实用版)》这本书,可以说是我近期接触到的最实用、最有价值的参考书之一。它并没有停留在简单的法条翻译,而是深入地剖析了每一条文背后的立法原意、理论基础,以及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它对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无权处分”等一些比较抽象和复杂的概念,都给出了非常详尽的解释,并且引用了大量的经典案例,帮助我们理解这些概念在实际案件中的运用。这本书的“实用版”定位,体现在它不仅仅关注理论,更重视实践。它还对一些常见的法律纠纷和争议点进行了归纳和分析,并给出了相应的法律对策和建议,这对于我们未来的法律实践非常有启发。总而言之,这本书对于我这种有一定法律基础的学习者来说,是一份非常难得的宝藏,它极大地加深了我对民法总则的理解,也为我的学习和未来的职业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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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企业经营者,平时事务繁忙,对法律的了解仅限于皮毛。这次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最新版 实用版)》,主要是想系统地梳理一下与公司运营相关的法律法规。这本书的“实用性”确实名不虚传。它在解读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等章节时,都融入了大量的企业经营场景。举个例子,关于“合同的订立”这一部分,书中就详细分析了不同类型合同的签订流程、注意事项,以及可能遇到的风险。它还给出了很多合同范本的要点提示,这对我日常签署合同非常有帮助。而且,这本书的更新速度也让我印象深刻,“最新版”的名号不是虚设,它涵盖了一些最新的法律解释和司法实践的案例,这对于规避法律风险、优化经营决策至关重要。我尤其欣赏它对“法律责任”部分的阐述,清晰地指出了不同行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让我对“底线”有了更明确的认识。这本书的语言风格也比较严谨,但又不像纯粹的学术著作那样难以理解,是一种介于两者之间的平衡,既保证了专业性,又不失可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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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不说,这本书的排版和设计也让人眼前一亮。作为一名普通的读者,我一直觉得法律书籍要么过于厚重,要么过于枯燥,很难让人产生阅读的兴趣。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最新版 实用版)》在视觉呈现上做了很多努力。书本的纸张质量很好,触感舒适;字体大小适中,排版清晰,阅读起来不费眼。最关键的是,它在章节划分和内容呈现上,采用了“先概览、后细则”的模式。比如,在介绍“监护制度”的时候,它会先用简练的语言勾勒出整个制度的核心要义,然后才逐条解析相关的法律条文,并且会用小框的形式标注出重点和注意事项。这种结构安排,对于我这种初学者来说,大大降低了理解的难度。它还引入了一些图表和示意图,形象地展示了复杂的法律关系,比纯文字描述要直观得多。读这本书,感觉更像是在阅读一本内容翔实的科普读物,而不是一本冰冷的法律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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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于拿到这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最新版 实用版)》,说实话,对于我这个法律小白来说,当初选这本书纯粹是抱着学习的态度,毕竟民法是基础中的基础,而且“实用版”三个字也足够吸引人。翻开目录,内容还是很扎实的,但真正让我惊喜的是它的编排方式。不是那种枯燥的法条罗列,而是通过大量的生活化案例来引入和解释法律条文。比如,关于“法人”的部分,就用了一个关于公司注册和运营的生动故事,一下子就把抽象的概念具象化了。我本来以为会看得云里雾里,结果发现,原来法律并不是高高在上、遥不可及的,它就藏在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这本书最大的特点,就是它的“接地气”。它没有用太多艰涩的专业术语,即使有,也会立刻进行通俗易懂的解释。而且,它还特别注意了不同地区、不同情况下的适用差异,虽然我还没完全理解透彻,但这种细致入微的考虑,让我感觉这本书确实是为实际应用而设计的,而不是为了应付考试。读完第一部分,我对民事法律关系、民事主体这些基本概念有了初步的认识,感觉像是打开了新世界的大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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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残啊,这本,是压坏了还是给了本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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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知法懂法,有空看看这些跟生活相关的法律条款还是很有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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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收货 质量还可以 纸张比想像中的薄了一些 总体感觉性价比还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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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西很好,与描述和图片一致,很喜欢;物流很快,非常满意的一次购物,下次还会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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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不错,检索方便,值得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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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西安铁路局副总工程师徐建根介绍,此次宝兰高铁陕西段联调联试区段为宝鸡南至天水南区间。联调联试项目主要包括轨道、路基、桥梁、列车空气动力学响应等共计12种专业检测和多个项目。此次联调联试的重点之一是逐级提速,昨日联调联试的重点目标是逐级提速将达到250千米/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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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工具书,值得推荐…很好,很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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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好!发货速度快,质量不差!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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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给一星 45页开始直接就到70多页了 缺了几十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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