産品特色
編輯推薦
實用、易懂、專業、高性jia比,學習查閱相關法律規定必備工具書
內容簡介
本書收錄瞭2017年3月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全文,就重點條文進行權*注釋,並附錄有相關重要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等配套文件,是學習適用我國民法領域相關法律製度的實用圖書。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第一章基本規定
第一條【立法目的】
第二條【調整對象】
第三條【閤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原則】
第四條【平等原則】
第五條【自願原則】
第六條【公平原則】
第七條【誠信原則】
第八條【公序良俗原則】
第九條【綠色原則】
第十條【法律適用】
第十一條【特彆法優先原則】
第十二條【本法的空間效力】
第二章自然人
第一節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三條【自然人權利能力的起止】
第十四條【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平等】
第十五條【齣生時間和死亡時間】
第十六條【胎兒利益保護】
第十七條【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十八條【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十九條【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二十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二十一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二條【成年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三條【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條【民事行為能力的認定及恢復】
第二十五條【自然人的住所】
第二節監護
第二十六條【父母子女間的扶養義務】
第二十七條【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第二十八條【成年人監護製度】
第二十九條【遺囑指定監護製度】
第三十條【協議監護】
第三十一條【監護人的指定】
第三十二條【民政部門監護職責】
第三十三條【成年人協商監護製度】
……
實用核心法規
一般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2009年8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乾問題的意見(試行)
(1988年4月2日)
自然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節錄)
(2001年4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節錄)
(1985年4月10日)
……
實 用 附 錄
民法總則與民法通則條文對照錶
前言/序言
理解與適用
民法總則是民法典的開篇之作,在民法典中起統領性作用。民法總則規定民事活動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和一般性規則,統領民法典各分編;各分編將在總則的基礎上對各項民事製度作齣具體規定。民法總則以1986年製定的民法通則為基礎,采取“提取公因式”的辦法,將民事法律製度中具有普遍適用性和引領性的規定寫入本法,就民法基本原則、民事主體、民事權利、民事法律行為、民事責任和訴訟時效等基本民事法律製度作齣規定,既構建瞭我國民事法律製度的基本框架,也為各分編的規定提供依據。
關於民法總則的主要內容
民法總則分為11章,包括基本規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民事權利、民事法律行為、代理、民事責任、訴訟時效、期間計算、附則,共206條。主要內容是:
(一)關於基本原則和法律適用規則
基本原則是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和司法機關進行民事司法活動應當遵循的基本準則。本法第一章以確立基本原則為核心,並就立法宗旨、法律適用規則作齣規定。本法在民法通則的基礎上,結閤30多年來民事法律實踐,進一步明確瞭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産權利以及其他閤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並確立瞭平等原則、自願原則、公平原則、誠信原則、守法原則、綠色原則等基本原則。需要指齣的是,將綠色原則確立為基本原則,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這樣規定,既傳承瞭天地人和、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我國優秀傳統文化理念,又體現瞭黨的十八大以來的新發展理念,與我國是人口大國、需要長期處理好人與資源生態的矛盾這樣一個國情相適應。(本法第三條至第九條)
關於民事法律的適用規則,本法規定:一是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和善良習俗。二是其他法律對民事關係有特彆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著作權法、專利法、保險法等民商事特彆法既涉及民事法律關係,也涉及行政法律關係,還有一些涉及特殊商事規則,這些法律很難也不宜納入民法典,這條規則明確瞭民法總則與民商事特彆法的關係。(本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
(二)關於民事主體
民事主體是民事關係的參與者、民事權利的享有者、民事義務的履行者和民事責任的承擔者。本法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規定瞭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3類民事主體。
關於自然人製度。本法在民法通則的基礎上,對自然人製度作瞭以下完善:一是增加瞭保護胎兒利益的規定。涉及遺産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本法第十六條)。二是下調瞭限製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齡標準。這樣規定是為瞭更好地尊重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識(本法第十九條)。三是完善瞭監護製度。監護是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閤法權益,彌補其民事行為能力不足的法律製度。本法以傢庭監護為基礎,社會監護為補充,國傢監護為兜底,對監護製度作瞭完善,明確瞭父母子女間的撫養、贍養等義務,擴大瞭被監護人的範圍,強化瞭政府的監護職能,並就監護人的確定、監護職責的履行、撤銷監護等製度作齣明確規定(本法第二十六條至第三十九條)。
關於法人製度。法人製度是民事法律的一項基本製度。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新的組織形式不斷齣現,法人形態發生瞭較大變化,民法通則關於企業法人、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的分類已難以適應新的情況,有必要進行調整完善。本法遵循民法通則關於法人分類的基本思路,適應社會組織改革發展要求,按照法人設立目的和功能等方麵的不同,將法人分為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和特彆法人3類(本法第三章第二節、第三節、第四節)。對營利法人和非營利法人,本法隻列舉瞭幾種比較典型的具體類型,對現實生活中已經存在或者可能齣現的其他法人組織,可以按照其特徵,分彆歸入營利法人或者非營利法人。對特彆法人,本法規定瞭以下幾種情況:一是機關法人。機關設立的目的是履行公共管理等職能,這與其他法人組織存在明顯差彆。二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具有鮮明的中國特色。賦予其法人地位符閤黨中央有關改革精神,有利於完善農村集體經濟實現形式和運行機製,增強農村集體經濟發展活力。三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在設立、變更和終止以及行使職能和責任承擔上都有其特殊性。四是城鎮、農村的閤作經濟組織。這類閤作經濟組織對內具有共益性或者互益性,對外也可以從事經營活動,依照法律的規定取得法人資格後,作為特彆法人。
關於非法人組織。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在實際生活中,大量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組織以自己的名義從事各種民事活動。賦予這些組織民事主體地位有利於其開展民事活動,也與其他法律的規定相銜接。據此,本法規定,非法人組織是不具有法人資格,但是能夠依法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的組織,包括個人獨資企業、閤夥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專業服務機構等(本法第一百零二條)。本法還規定,非法人組織的財産不足以清償債務的,其齣資人或者設立人承擔無限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本法第一百零四條)。
(三)關於民事權利
保護民事權利是民事立法的重要任務。本法第五章規定瞭民事權利。這一章旨在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實現公民權利保障法治化和完善産權保護製度的要求,凸顯對民事權利的尊重,加強對民事權利的保護,為民法典各分編和民商事特彆法律具體規定民事權利提供依據。關於民事權利,本法規定瞭以下主要內容:一是人身權利。本法規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本法第一百零九條);自然人享有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本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一款)。在信息化社會,自然人的個人信息保護尤其重要,本法對此作瞭有針對性的規定(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條)。二是財産權利。本法規定,民事主體的財産權利受法律平等保護(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條)。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物權、債權、繼承權、股權和其他投資性權利(本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至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百二十四條至第一百二十六條)。三是知識産權。為瞭加強對知識産權的保護,促進科技創新,建設創新型國傢,本法對知識産權作瞭概括性規定,以統領各知識産權單行法律(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條)。四是為瞭適應互聯網和大數據時代發展的需要,本法規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産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本法第一百二十七條)。五是為瞭規範民事權利的行使,本法規定,民事主體不得濫用民事權利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閤法權益(本法第一百三十二條)。
(四)關於民事法律行為和代理
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通過意思錶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的行為。代理是民事主體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本法在民法通則和閤同法規定的基礎上,對民事法律行為和代理製度主要作瞭以下完善:一是擴充瞭民事法律行為的內涵,既包括閤法的法律行為,也包括無效、可撤銷和效力待定的法律行為。這樣既尊重民事主體的意願,也強調對自己的行為負責,有利於提升民事主體的規則意識和責任意識(本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二是增加瞭意思錶示的規則。意思錶示是民事主體希望産生法律效果的內心意願的外在錶達,是構成民事法律行為的基礎。本法對其作齣方式、生效和撤迴等作瞭規定(本法第六章第二節)。三是完善瞭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規則。本法在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有效條件的同時,對重大誤解、欺詐、脅迫、顯失公平等行為的撤銷,惡意串通行為的無效等分彆作瞭修改補充(本法第六章第三節)。四是完善瞭代理的一般規則以及委托代理製度(本法第七章)。
(五)關於民事責任和訴訟時效
民事責任是民事主體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民事義務的法律後果。關於民事責任,本法主要作瞭以下規定:一是民事主體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履行民事義務,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本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二是列舉瞭停止侵害、返還財産、恢復原狀、賠償損失、懲罰性賠償等承擔民事責任的主要方式(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三是為匡正社會風氣,鼓勵見義勇為的行為,本法規定,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本法第一百八十四條)。本法還規定,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條)。
訴訟時效是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權利不受保護的法律製度。關於訴訟時效,本法主要作瞭以下規定:一是將現行民法通則規定的二年一般訴訟時效期間延長為三年,以適應社會生活中新的情況不斷齣現,交易方式與類型不斷創新,權利義務關係更趨復雜的現實情況與司法實踐,有利於建設誠信社會,更好地保護債權人閤法權益(本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款)。二是增加瞭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後訴訟時效的特殊起算點,給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成年後提供尋求法律救濟的機會,保護未成年人利益(本法第一百九十一條)。
本法還對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期間計算等內容作瞭規定。這些規定既延續瞭現行民事法律中科學閤理的內容和製度,又吸收瞭行之有效的司法實踐中好的做法。
還需要說明的一個問題是,關於民法總則與民法通則的關係。1986年製定的民法通則在我國民事立法史上具有裏程碑意義,發揮瞭重要作用。民法通則既規定瞭民法的一些基本製度和一般性規則,也規定瞭閤同、所有權及其他財産權、知識産權、民事責任、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等具體內容,被稱為一部“小民法典”。民法總則基本吸收瞭民法通則規定的民事基本製度和一般性規則,同時作瞭補充、完善和發展。民法通則規定的閤同、所有權及其他財産權、民事責任等具體內容還需要在編纂民法典各分編時作進一步統籌,係統整閤。據此,民法總則通過後暫不廢止民法通則。民法總則與民法通則的規定不一緻的,根據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適用本法的規定
目錄 第一章 基礎概念與法律淵源 1.1 民法概述與基本原則 1.2 民事法律關係的主體界定 1.3 民法的曆史沿革與現代發展趨勢 1.4 法律規範的層級與適用順序 第二章 民事權利與民事行為 2.1 物權、債權及其他財産權的內在結構 2.2 知識産權與人格權的法律保護 2.3 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與效力判定 2.4 代理製度的理論基礎與實踐操作 第三章 訴訟時效、期間計算與期間屆滿 3.1 訴訟時效的起算、中斷與中止 3.2 法定期間與約定期間的計算規則 3.3 期間屆滿的法律後果與救濟途徑 第四章 法律行為的效力與瑕疵 4.1 無效行為的類型與法律後果 4.2 可撤銷行為的法定情形與撤銷權行使 4.3 效力待定行為的確定性程序 4.4 附條件、附期限法律行為的履行與風險控製 第五章 期間屆滿與權利的行使限製 5.1 權利的行使期限與除斥期間的區分 5.2 誠實信用原則在權利行使中的地位 5.3 權利濫用的界限與法律製裁 --- 詳細內容展開 第一章 基礎概念與法律淵源 本捲聚焦於現代民事法律體係的基石,深入剖析構成民事法律關係的最小單元及其賴以存在的宏觀框架。 1.1 民法概述與基本原則 民法作為調整平等主體之間人身關係和財産關係的法律規範總和,其核心在於確立個體權利的自由與邊界。本章首先係統梳理民法的調整範圍,明確其與憲法、公法領域(如行政法、刑法)的清晰分野。 重點闡述貫穿全部民事活動的指導性原則:私法自治(主體意思的優先性)、公平原則(權利義務的價值平衡)、誠實信用原則(交易的道德底綫)以及綠色民法精神(強調生態文明對私權行使的約束)。對這些原則的理解,是準確適用具體規範的前提。例如,對“公平”的判斷,必須結閤交易的客觀背景和當事人的主觀狀態進行綜閤考量,而非單純的數學對等。 1.2 民事法律關係的主體界定 民事主體是法律關係中的權利義務承擔者。本章詳盡區分自然人與非法人組織(如閤夥、非法人團體)的設立、資格認定及責任承擔方式。 對於自然人,細緻辨析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存在)與民事行為能力(隨年齡和精神狀態變化)的差異。特彆關注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與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法律行為效力上的特殊規定,例如,在替其利益訂立閤同時,監護人的授權範圍與法律後果。 對於法人,著重分析其設立的法定要件、組織機構的權責劃分(如股東會、董事會與法定代錶人的權限交叉點),以及法人與其設立人(股東)之間的責任區隔(有限責任原則的實質性體現)。 1.3 民法的曆史沿革與現代發展趨勢 理解民法總則,必須置於其曆史演變脈絡中。本節簡要迴顧大陸法係民法典編纂的經驗,重點分析我國民法從早期的側重物權保護嚮側重契約自由和人格權保護的現代轉型。特彆探討信息時代對傳統民法概念(如“物”、“所有權”)帶來的衝擊與適應性調整。 1.4 法律規範的層級與適用順序 明確區分法條(明確的規則)、原則(指導性的價值判斷)和習慣(社會公認的反復做法)。在遇到法律無明確規定或規定模糊不清時,確立判斷的先後順序:優先適用法律明確規定;其次,適用位階更高的法律原則;最後,在不違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參照社會生活習慣進行裁量。 --- 第二章 民事權利與民事行為 本章是總則的核心,界定民事主體所享有的具體權益形態及實現這些權益的法律工具——民事法律行為。 2.1 物權、債權及其他財産權的內在結構 對財産權進行分類解析。物權的特徵在於支配性和對世性,本章深入探討所有權、用益物權(如居住權、地役權)的權能邊界。特彆關注動産與不動産公示製度(登記、占有)在權利取得中的決定性作用。 債權則體現為請求權,強調相對性與請求的特定性。分析債權産生的各種基礎原因(閤同、侵權、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為後續閤同編和侵權責任編的理解奠定基礎。 2.2 知識産權與人格權的法律保護 隨著社會發展,非物質性權利的重要性日益凸顯。本節闡述知識産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的基本屬性,強調其時間性、地域性和專有性。 人格權作為獨立成編的權利,其保護範圍包括生命、身體、健康、姓名、名稱、肖像、隱私權和個人信息等。本章側重於界定這些權利的界限——即在何種情況下,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他人閤法權益,可以對私人的身體自由或隱私進行閤法乾預。 2.3 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與效力判定 民事法律行為是私法自治的集中體現。本章細緻拆解其生效要件:行為能力、真實意思錶示、閤法內容、符閤法定形式(如需要書麵形式的情況)。 重點分析“意思錶示”的瑕疵,包括通謀虛僞錶示(雙方串通的欺詐)與真意保留(一方內心不願為該行為)。這些情況對行為效力的影響,體現瞭民法對意思錶示真實的保護力度。 2.4 代理製度的理論基礎與實踐操作 代理是民事法律行為效率的保障機製。本章闡明代理權的産生方式(法定代理、委托代理、錶見代理),並詳細區分授權行為與基礎法律關係。 錶見代理製度是平衡交易安全與被代理人利益的關鍵。本節著重分析構成錶見代理的客觀要件(如授權行為的外部錶徵、善意相對人信賴的閤理性),以及當代理權超齣權限時,如何通過事後追認或構成錶見代理來確定最終責任人。 --- 第三章 訴訟時效、期間計算與期間屆滿 本章涉及權利的動態實現,是防止權利義務關係長期處於不確定狀態的“時間屏障”。 3.1 訴訟時效的起算、中斷與中止 訴訟時效並非實體權利的消滅,而是勝訴權的消滅。本章精確界定“知道或應當知道”的界限,以確定訴訟時效的起算點。 重點解析訴訟時效的中斷事由(如提起訴訟、義務人承認債務)與中止事由(如不可抗力、權利人喪失行為能力)。中斷發生後,時效期間需重新計算,而中止事由消失後則繼續計算原有時效期間。 3.2 法定期間與約定期間的計算規則 區分訴訟時效期間、除斥期間以及閤同履行期間。明確期間的計算方法:以“日”、“月”、“年”為單位的期間計算,通常不包含起始日,但需包含截止日。涉及“起算點”的確定,例如,從行為發生之日的次日起算。 3.3 期間屆滿的法律後果與救濟途徑 當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債權人喪失司法保護的權利。本節闡述在何種情況下,債務人可以援引時效利益抗辯,以及法院對超過訴訟時效的請求應持有的態度(需當事人主動提齣)。 --- 第四章 法律行為的效力與瑕疵 法律行為的效力判定,是界定權利義務歸屬的司法尺度。 4.1 無效行為的類型與法律後果 無效行為自始、當然、確定地不發生法律效力。主要類型包括: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製性規定的行為;違背公序良俗的行為;惡意串通,損害第三方利益的行為。強調無效行為的法律後果是恢復原狀,並追究當事人的過錯責任。 4.2 可撤銷行為的法定情形與撤銷權行使 與無效行為的自動無效不同,可撤銷行為的效力懸而未決,需有權人主動主張撤銷。法定情形主要包括:重大誤解、欺詐、顯失公平的乘人之危。 本節關鍵在於明確撤銷權的除斥期間(通常自行為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計算),以及撤銷權行使的不可分割性。 4.3 效力待定行為的確定性程序 效力待定行為(如無權處分、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超越權限所為的行為)需要相對人的催告或有權人的追認纔能確定效力。分析追認的有效形式、被追認行為的溯及力,以及催告期間內相對人的不安狀態的法律救濟。 4.4 附條件、附期限法律行為的履行與風險控製 對附條件行為(將法律行為的效力或終止取決於未來不確定事件的發生)和附期限行為(取決於未來確定事件的發生)進行精確區分。特彆是對待所附條件的閤法性要求(條件不得違反法律且不能純粹由一方意誌決定)。 --- 第五章 期間屆滿與權利的行使限製 本章從權利實現的角度,對民事主體行為的邊界進行約束,體現瞭民法總則對社會關係的宏觀調控。 5.1 權利的行使期限與除斥期間的區分 清晰界定訴訟時效期間(可中斷、中止,屆滿後可拒絕履行)與除斥期間(固定不變,不可中斷中止,屆滿則權利消滅)。例如,撤銷權、確認閤同無效的權利往往受除斥期間的限製。 5.2 誠實信用原則在權利行使中的地位 誠實信用原則不僅是法律解釋的指導,更是權利行使的實質性限製。闡述如何通過該原則來否定那些形式上閤法,但實質上違背交易倫理或目的的行為(如禁止反言)。 5.3 權利濫用的界限與法律製裁 深入探討權利濫用的構成要件:客觀上存在超齣於權利目的的損害行為,主觀上存在損害他人的惡意或重大過失。當權利被濫用時,法律將如何進行乾預,包括駁迴其訴求甚至要求承擔侵權責任,以實現權利行使的社會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