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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考2018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商经法案例攻略【2017指南针案例攻略,郄鹏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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郄鹏恩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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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4-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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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ISBN:9787509384886
版次:1
商品编码:12196126
包装:平装
开本:16开
出版时间:2017-05-01
用纸:胶版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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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编辑推荐

  案例题的思路分析、解题技巧、知识点拨、实战应用、答题规范。
  理论知识案例化。从实务应用和应试的角度,以案例讲解重要考点。
  培养法律思维,训练案件事实认定与法律分析判断能力,提高得分率。
  不仅适用于卷四主观题,而且适用于小案例客观题的作答。

内容简介

  ☆出版背景
  司法考试80%以上的试题都是以案例形式呈现。
  司法考试改革要求以案例分析、法律方法检验考生在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等方面的法治实践水平,大幅度提高案例题的分值。
  ☆现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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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写作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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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讲授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与技巧,培养法律思维,提高法律分析能力,将知识点转化为得分。
  ☆作者团队
  《刑法案例攻略》——柏浪涛
  《民法案例攻略》——韩祥波
  《行政法案例攻略》——李佳
  《刑诉法案例攻略》——左宁
  《民诉法案例攻略》——戴鹏
  《商经法案例攻略》——郄鹏恩
  《理论法案例攻略》——白斌
  《三国法案例攻略》——陆寰

目录

【商法】
第一章 公司法/ 1
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 1
考点1 公司的概念、特征,公司分类/ 1
考点2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3
考点3 财务会计制度/ 5
第二节 公司的成立/ 8
考点1 人——股东/ 8
考点2 人——发起人/ 9
考点3 人——名义股东及实际出资人/ 11
考点4 钱——公司的资本制度/ 15
考点5 钱——股东出资形式及程序/ 16
考点6 钱——股东出资瑕疵/ 18
考点7 募集设立/ 23
考点8 公司章程/ 25
第三节 公司的运行/ 25
考点1 股东会、股东大会/ 25
考点2 董事会及经理/ 26
考点3 监事会/ 27
考点4 董事、监事、高管/ 31
考点5 股东知情权/ 33
考点6 否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34
考点7 司法强制解散请求权/ 37
考点8 异议股东股权回购/ 38
考点9 股东代位诉讼/ 40
考点10 公司的担保/ 42
第四节 公司的变更/ 43
考点1 公司合并、分立/ 43
考点2 股权(股份)转让/ 44
第五节 公司解散和清算/ 48
第六节 特殊类型的公司/ 51
考点1 一人公司/ 51
考点2 上市公司/ 52
第二章 合伙企业法/ 54
第一节 合伙概述/ 54
考点1 合伙的分类/ 54
考点2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54
第二节 合伙的成立/ 56
第三节 合伙的运行/ 58
考点1 合伙事务执行/ 58
考点2 利润分配、风险负担/ 61
考点3 合伙与第三人关系/ 63
第四节 合伙的变更/ 65
考点1 合伙份额的处分/ 65
考点2 合伙人转换/ 67
考点3 入伙、退伙/ 68
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73
考 点 外商投资企业法相关修改/ 73
第四章 企业破产法/ 74
考点1 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及适用程序/ 74
考点2 破产原因/ 75
考点3 破产的申请和受理/ 76
考点4 破产管理人/ 79
考点5 债务人财产/ 80
考点6 破产债权/ 87
考点7 重整/ 89
第五章 票据法/ 92
考点1 票据的特征、时效/ 92
考点2 失票救济、票据权利瑕疵、追索权/ 94
考点3 票据抗辩/ 96
考点4 汇票行为/ 99
第六章 证券法/ 104
考点1 证券发行、信息披露/ 104
考点2 证券交易的限制/ 105
考点3 上市公司收购/ 106
考点4 证券机构/ 107
考点5 证券投资基金法/ 109
第七章 保险法/ 112
考点1 保险原则/ 112
考点2 保险合同的订立/ 113
考点3 保险合同的解除/ 114
考点4 受益人制度/ 116
考点5 死亡险制度/ 117
考点6 人身险中保险人的除外责任/ 119
考点7 代位求偿/ 120
第八章 海商法/ 123
考 点 船舶担保权利/ 123
【经济法】
第一章 竞争法/ 124
考点1 协议行为、反垄断执法机构/ 124
考点2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125
考点3 经营者集中/ 126
考点4 行政垄断/ 128
考点5 不正当竞争行为/ 129
第二章 消费者法/ 132
考点1 消费者权利&经营者义务/ 132
考点2 消费者权利的社会保护/ 134
考点3 远程非现场购物情形中消费者权利保护/ 134
考点4 争议解决规则及法律责任/ 136
考点5 食品安全法/ 137
第三章 商业银行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39
考点1 商业银行的业务规则/ 139
考点2 商业银行接管、破产/ 141
考点3 商业银行的监管、央行及银监会权限/ 142
第四章 财税法/ 144
考点1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对象及优惠/ 144
考点2 企业所得税/ 145
考点3 税收法定原则、纳税争议处理/ 147
考点4 税收保障措施/ 147
第五章 劳动法/ 150
考点1 劳动关系确立、书面劳动合同/ 150
考点2 劳动合同的内容/ 151
考点3 劳动合同的解除/ 152
考点4 劳务派遣/ 156
考点5 职业安全/ 158
考点6 劳动争议的范围/ 159
考点7 劳动争议处理/ 160
考点8 社会保险/ 161
第六章 土地和房地产管理法/ 164
考点1 国有土地使用权/ 164
考点2 集体土地使用权/ 165
考点3 建设用地管理/ 166
考点4 房地产抵押/ 167
考点5 城乡规划的实施/ 168
考点6 不动产登记程序/ 169
第七章 环境保护法/ 171
考点1 环境保护基本制度/ 171
考点2 环境法律责任/ 174
【知识产权法】
第一章 著作权法/ 178
考点1 著作权的客体/ 178
考点2 著作权的主体/ 179
考点3 著作人身权/ 183
考点4 著作财产权/ 185
考点5 邻接权/ 187
考点6 对著作权的限制/ 189
考点7 著作权侵权/ 191
第二章 专利法/ 193
考点1 专利权的客体/ 193
考点2 专利权的主体/ 194
考点3 授予专利权的程序、专利保护期/ 196
考点4 专利权内容、专利侵权/ 198
第三章 商标法/ 201
考点1 商标标识的禁用、禁注/ 201
考点2 驰名商标/ 202
考点3 商标权的取得、商标权内容/ 204
考点4 商标侵权/ 205

精彩书摘

  第一章公司法
  第一节公司法概述
  考点1公司的概念、特征,公司分类
  【案例】
  张三出资50%,李四出资20%,王五出资30%,在北京设立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的华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亭),张三以自己的专利权,评估为50万元,完成了出资的义务。华亭运行2年后,累积的财产达到了500万元。
  2016年5月,华亭与思源签署设备买卖合同,思源交付了设备,华亭尚未支付货款。
  2016年度,华亭决定在西安设置分公司,在广州开办全资子公司。为了便于管理,华亭章程规定,西安分公司和广州子公司的财务均与华亭合并,但分公司及子公司针对其所负责的义务,责任自担。2016年3月,西焦公司与西安分公司签署设备买卖合同,广焦公司与广州子公司签署原料买卖合同,两合同的货款均被拖欠未付,西焦公司和广焦公司均向华亭主张支付,华亭以章程的规定,加以拒绝。
  请回答:
  1.张三主张自己在原有的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专利,是否应当支持?
  2.李四要求无偿使用该专利的主张是否应当被支持?
  3.对于思源公司主张的货款请求权,华亭主张注册资本100万元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的主张是否应当被支持?
  4.如果思源公司的货款未能得到足额偿付,可否向张三主张连带赔付责任?
  5.华亭有关子公司和分公司管理的章程规定是否合法?
  6.华亭拒绝西焦公司及广焦公司的货款请求权,理由是否合法?
  [析]
  1&2.张三和李四的主张均不能得到支持。因为华亭作为独立法人,享有法人财产权。张三出资完成后,专利的所有权转移给华亭,包括张三在内的任何第三方使用该专利均应尊重所有权人华亭的权益,经其同意,并支付相应的费用。
  3.华亭的主张不能被支持。华亭作为独立法人,应以其全部资产对债权人承担独立的偿付责任。此责任实质属于无限责任。注册资本与公司的偿付能力无关。
  4.张三作为股东与华亭彼此独立,张三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华亭承担有限责任。非法定情形,对华亭的债务没有连带责任,本案中张三已经完成了自己对华亭的出资义务,思源公司不可向张三主张连带赔付的责任。
  5.(1)章程规定分公司与华亭财务合并,合法有效。分公司没有独立性,财务须与总公司合并;
  (2)章程规定子公司与华亭财务合并,非法无效。子公司有独立法人资格,财产独立;
  (3)章程规定分公司独立担责,非法无效。分公司没有独立性,无法自担责任,须由总公司连带负担;
  (4)章程规定子公司独立担责,合法有效。子公司有独立法人资格,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6.(1)华亭拒绝西焦公司不合法,见上题分析,华亭有关分公司责任自负的内容违法无效。华亭不得以此抗辩债权人西焦公司,而应当对西焦公司的债权负连带赔付责任。
  (2)华亭拒绝广焦公司合法,广州子公司作为独立法人,责任自负,华亭只是其股东,与广州子公司彼此独立,对于子公司债务,华亭没有连带责任。
  [案例思维导图](略)
  [答题要点及解题思路]
  1.公司具有独立法人地位,有财产独、名义独、责任独的特征;
  2.股东与公司彼此独立,是单纯的资产换股权的法律关系;
  3.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4.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债权人承担独立无限责任;(生竭尽所能,死到此为止)
  5.子公司具有独立性,母公司只是其控股股东,全资子公司为法人设立的一人公司;
  6.分公司没有独立性,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从事交易活动,但需要申领营业执照,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地位;
  7.经营地域、经营管理者的配置等,子公司和分公司均无明确的限制或要求。
  考点2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案例1】
  甲公司出资75%与乙公司一起出资成立了奥普雷斯有限公司,甲公司派张某到奥普雷斯公司代为行使股东权利。张某利用职务之便,指使奥普雷斯高价从甲公司购进一批陈旧过时的机器设备,致使奥普雷斯损失2000余万元。债权人数通公司要求奥普雷斯偿债,未果。
  请回答:
  1数通公司可否向甲公司主张连带赔偿?
  2数通公司可否向张某主张连带赔偿?
  3数通公司可否向乙公司主张连带赔偿?
  [析]
  1.数通公司可以向甲公司主张连带赔偿。甲公司作为奥普雷斯的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及法人独立性,损害了奥普雷斯的财产权益使得数通公司的债权受损,应与奥普雷斯一起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数通公司不能向张某主张连带赔偿。张某在奥普雷斯没有独立的身份和人格,张某是甲公司的代言人,其行为和后果均由甲公司承担。张某没有对外的个人责任,不对数通公司承担赔付责任。如果张某确有个人过错,由甲公司内部向其追偿。
  3.数通公司不能向乙公司主张连带赔偿。因为法人人格否认遵从“个案适用”的规则,乙公司没有权利滥用的情形,依旧受到有限责任的保护。
  【案例2】
  “案例1”中,如果张某指使奥普雷斯高价从丙公司购进一批陈旧过时的机器设备,致使奥普雷斯损失2000余万元。债权人数通公司要求奥普雷斯偿债,未果。可否向丙公司主张连带赔偿?
  [析]数通公司不能向丙公司主张连带赔付。丙公司作为善意相对方,与甲公司的权利滥用行为并无关联,不承担连带赔付责任。
  [案例思维导图](略)
  [答题要点及解题思路]
  1.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有限责任制度的例外或补充,以股东的权利滥用为前提。
  2.滥用权利股东承担赔付责任:
  (1)如果侵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由受害的公司或股东作为原告,滥用权利股东作为被告,进行诉讼;
  (2)如果侵害债权人利益(损害公司利益,使得公司资不抵债的情形),由受害的债权人为原告,追究公司及滥用权利股东的连带责任。
  3.如果股东滥用权利有受益第三方,第三方恶意,与滥用权利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善意者不连带。
  4.一人公司中举证责任倒置,由股东证明自己财产与公司财产彼此独立,否则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个案适用:仅由滥用权利的股东担责。
  【案例3】
  厦门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与厦门喜洋洋食品公司(以下简称喜洋洋)签署《果冻购销合同》,电力公司依约支付了定金,但喜洋洋并未交付货物,且拒不退还定金。现喜洋洋已经停止经营且无力还债。经查,喜洋洋是台商独资企业,股东为谢得财。谢得财还设立独资公司厦门永昌荣食品公司(以下简称永昌荣)。永昌荣与喜洋洋的地址、电话及从业人员完全相同,永昌荣没有设备,没进行过任何生产活动,账目也由喜洋洋财务人员制作。谢得财挪用喜洋洋的资金用于个人还债及交通肇事赔款,且喜洋洋曾为永昌荣偿还贷款。就此情形,电力公司是否可以诉请喜洋洋、永昌荣、谢得财连带赔付其定金本息?
  [析]电力公司有权诉请喜洋洋、永昌荣、谢得财承担连带赔付责任。谢得财作为喜洋洋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个人财务与喜洋洋财务混同,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对喜洋洋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永昌荣与喜洋洋“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存在人格混同,须对喜洋洋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思维导图](略)
  [答题要点及解题思路]传统的法人人格否认是要求滥用权利的股东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赔付责任。本案中,引入了“横向人格否认”的内容,即永昌荣虽然并非喜洋洋的股东,但鉴于二者存在实质的混同关系,由永昌荣对喜洋洋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为无论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关联公司间的人格混同,往往基于他们有共同的实际控制人这一连接点,如本案中的谢得财,在谢得财滥用权利的操作下,才使得二者有财务混同,且受益一方(永昌荣)无法主张善意,故须承担连带责任。
  考点3财务会计制度
  【案例1】
  周某是嘉兴置业公司(以下简称置业公司)的股东,持股比例10%,置业公司的另外两个股东为:嘉兴实业集团(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持股80%,陈某持股10%。周某担任公司的经理。
  2015年度,公司资产负债表显示置业公司的未分配利润为-174万元。周某自己委托会计所出具评估报告,显示置业公司2015年度的未分配利润为336万元,以此起诉置业公司和集团公司要求分配利润。置业公司抗辩称:公司没有实现可分配利润,股东会未作出利润分配的决议。
  对于利润分配的主张,陈某支持周某,集团公司持反对意见。
  请回答:
  1.陈某起诉置业公司和集团公司要求分配利润是否合法?
  2.置业公司的抗辩是否应当支持?
  3.如果周某的主张被支持,陈某可否据此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利润分配?
  4.如果周某的主张被驳回,是否支持陈某据相同的事实和理由,提出相同的诉讼请求?
  [析]
  1.陈某提出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应当以置业公司为被告,集团公司作为另一股东,不能作为被告,鉴于其不同意利润分配,可作为此诉讼中的第三人。
  2.置业公司的主张应当被支持。《公司法司法解释(四)》2016年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明确要求,股东提出利润分配请求权的诉讼,需要向法院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有效决议。
  3.可以。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规定,利润分配请求权的诉讼生效判决对其他股东同样有约束力。其余有利润分配请求权的股东可以据此申请强制执行。
  4.不可以。《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确认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所以周某被驳回后,陈某根据相同的事实和理由提出相同的诉讼请求,法院不再受理。
  [答题要点及解题思路]利润分配请求权的诉权保护是《公司法司法解释(四)》新增的内容。考生需要重点关注:
  1.诉讼当事人。
  (1)原告:股东;(2)被告:公司;(3)共同原告: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诉讼的其他股东;(4)第三人:不同意分配利润的股东。
  2.申请的条件。
  (1)原则:原告应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有效决议;
  (2)例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证据证明其他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欺诈行为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的,可以不提供上述载明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决议。
  3.审判结果的法律效力。
  (1)生效判决。判决对未参加诉讼的有利润分配请求权的股东发生法律效力。未参加诉讼的有利润分配请求权的股东,可以据此申请强制执行。
  (2)驳回起诉。人民法院审理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案件,驳回股东诉讼请求后,未参加诉讼的股东以相同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另行起诉的,应当不予受理。
  【案例2】
  张三出资50%,李四出资20%,王五出资30%,在北京设立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的华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亭),但张三仅实缴出资30万元,李四和王五缴足了出资。2015年度,公司待分配利润100万元,章程对利润分配没有约定。张三主张自己应分配37��5%,李四主张张三只能分配30%,王五主张应根据张三对公司的贡献,股东协商确认张三的分配比例。三股东的主张应该怎样认定?
  [析]公司的利润分配顺序为:有约定看约定,没约定看实缴。本案中题干提示没有约定,实缴出资的计算方式应该是股东的实缴出资/各股东实缴出资的总和。所以仅张三的主张应被支持。
  [答题要点及解题思路]对于公司的利润分配,应该按照有约定按约定,没约定按实缴的方式确定股东的分配份额。
  [考点延伸]
  1.利润分配与补亏的关系。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2.利润分配与提取公积金的关系。纳税、补亏后的利润,提取10%列入法定公积金,根据股东会议决议提取任意公积金。
  3.违法分配利润的处理。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议在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作出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决议,进行了利润分配后果有二:(1)决议无效;(2)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给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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