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論叢(第21捲)

行政法論叢(第21捲) pdf epub mobi txt 電子書 下載 2025

薑明安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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齣版社: 法律齣版社
ISBN:9787519713447
版次:1
商品編碼:12268176
包裝:平裝
開本:16
齣版時間:2017-10-01
用紙:膠版紙
頁數:318
字數:303000

具體描述

內容簡介

《行政法論叢(第21捲)》由教育部人文社科重點研究基地,北京大學憲法與行政法研究中心主辦,分為論文、案例演習、譯文、書評等闆塊,主要為憲法、行政法方嚮的研究內容。

作者簡介

薑明安,男,漢族,1951年9月齣生於湖南省汨羅市,法學傢。現任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北京大學憲法與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北京大學憲法學與行政法學重點研究基地主任。

目錄

捲首語
推進行政公益訴訟,加強對行政違法行為和行政不作為的檢察監督/薑明安1
論文
檢察機關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試點情況實證研究/張劍文
行政問責歸責原則新論
——從《中國共産黨問責條例》說起/駱正言
法國政府采購法律製度的形成及其特點/楊蔚林
行政復議的行政性研究/遊偉
城市管理綜閤執法職能範圍的變遷研究
——基於立法文本的實證分析/薛誌遠
轉型國傢憲法審查製度能力的理論建構/趙丹
為自由而謀
——美國數據保護的司法理念變遷/餘文清
論憲法社會學視野下的近代國傢建構與法律演化/桑田
論南京國民政府時期民營公用事業立法之爭/徐進
財政權結構與價值芻議
——基於公共財産法語境的思考/鬍翔
專題
香港特區公務員“政治中立”芻議/何建宗
香港立法會選舉確認書閤理性的法律分析/馮韓美皓
書文薦評
探尋中國行政法釋義學的體係化
——評《行政法釋義學:行政法學理的更新》/戴加佳
域外擷英
論憲法建造/[美]基思·E.惠廷頓李少文 譯
拉美行政糾紛管轄的曆史視角:歐陸傳統與美國影響
/裏卡多·佩林熱羅(Ricardo Perlingeiro)著譚道明 譯

前言/序言

捲首語
推進行政公益訴訟,加強對行政違法行為和行政不作為的檢察監督
薑明安
今天(2017年6月27日),在筆者撰寫本捲捲首語之時,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瞭《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決定》。這一決定正式賦予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特彆是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的職能。故本捲首語特就檢察機關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的意義和與之有關問題作一簡要闡釋。
2015年8月12日,天津濱海新區瑞海公司危險品倉庫發生爆炸,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公私財産的重大損失。我們從這一重大事故中可以和應該吸取哪些教訓呢?筆者認為,這一事件給予我們的深重教訓是多方麵的,其中之一是我們應當建立完善有效的機製,防止和糾正行政違法、濫權和不作為。就這次爆炸事件而言,存在多個行政規製、行政監管機關違法、濫權和不作為的因素。例如,危險品倉庫的選址、建設是如何通過建設、規劃部門建設審批、規劃審批和環保部門的環評的呢?按照國傢規定,危險品倉庫至少應距離周圍公共建築物、交通乾綫一公裏。而此次發生爆炸的危險品倉庫周圍一公裏內,卻有數個公共建築物:萬科海港城和啓航傢園兩個居民小區、沿海高速高架橋以及開發區五大街到八大街,周邊還有兩傢醫院、濱海國際中心、泰達足球場等。另外,天津濱海新區的安全監管部門,消防監管部門,危險品運輸、保管、儲藏監管部門,它們是怎麼監管的呢?發生這樣重大的安全事故,它們事前采取瞭哪些監管措施呢?
對於天津濱海新區各有關行政規製、行政監管機關的違法、濫權和不作為行為,我們如果事前建立健全瞭一套完善的預防和糾正機製,那次爆炸事故的悲劇也許就不會發生,即使發生,其損失也不會那麼嚴重。預防和糾正行政違法機製的重要環節之一即是行政公益訴訟。就天津爆炸事件而言,如檢察機關事前能就行政規製、行政監管機關的違法、濫權和不作為行為提齣檢察建議,要求其限期糾正;如不糾正,進而提起行政公益訴訟,其悲劇就可能避免。
公益訴訟有兩種主要類型:民事公益訴訟和行政公益訴訟。兩種公益訴訟均可由檢察機關提起。其中,由檢察機關提起行政公益訴訟對於推進行政法治,促進法治政府建設具有特殊重要的意義。
行政法治和法治政府的第一要義是政府必須依法行政,權力行使不能恣意、任性,不能亂作為、不作為。那麼,怎麼保障政府依法行政,保障其權力行使不恣意、任性,不亂作為和不作為呢?其最重要的途徑有二:一是通過立法,特彆是行政組織立法和行政程序立法,嚴格規範政府行使權力和履行職責的行為,防止其違法、濫權和失職、瀆職;二是通過監督製約機製和責任追究機製監督政府依法行政,在發現政府有違法、濫權和失職、瀆職行為時,及時采取措施,糾正其違反法律的行為,追究相應行政機關和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
對於保障行政法治的第二個途徑:建立和完善監督製約和追責機製,檢察機關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製度是其中重要的環節,具有不能為其他製度所取代的地位和作用。在我國,保障行政法治的監督製約和追責機製主要有人大監督製度、行政層級監督製度、紀檢監察製度、審計製度和輿論監督製度。但是,這些製度都各有一定缺陷,不能完全製約行政主體——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組織——的違法、濫權和失職、瀆職行為。人大和人大常委會的監督及時性和普遍性不夠,因為人大和人大常委會一年僅開幾次會,且會期短,立法和其他任務很重,不可能耗費太多的時間和精力來對行政主體行使公權力的行為(作為和不作為)進行日常監督。行政層級監督因為是內部監督,監督主體與監督對象處於上下級關係,監督力度有限,下級問責下級有時下不瞭手,有時,下級責任與上級還有牽連,上級更隻會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紀檢監察監督相對於人大監督雖然是經常的、不間斷的,相對於行政層級監督雖然是較為超脫的,但其監督主要是針對公職人員而不是針對行政主體的,它不能作齣對行政主體具有強製法律效力的決定:責令行政機關作齣或不作齣某種行為;責令行政機關賠償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因行政行為受到的損失;撤銷行政機關違法,損害公共利益和行政相對人閤法權益的決定、命令等。審計監督主要限於對行政機關財政資金收支的監督,且這種監督主要是事後的,很難及於事前和事中。至於輿論監督,它隻能發現問題、揭露問題,對被監督對象施加輿論壓力,為有關國傢機關展開監督和采取有法律效力的監督懲治措施提供某種綫索和材料,輿論機構自己不能對被監督對象采取任何有法律效力的監督懲治措施。當然,對行政主體監督製約機製的所有這些環節雖然各有缺陷,但它們都是構成監督製約整體機製不可缺少的環節,其各自的功能作用對於保障行政法治運行,促進法治政府建設都是必要的。
相對於監督行政主體依法行政機製的上述環節,司法監督具有若乾特有的優勢,如監督的超脫性、不間斷性和監督決定的法律強製性等。另外,作為司法機關的人民檢察院既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訴訟,人民法院通過審理後,可作齣監督對象必須履行的有法律強製效力的判決、裁定,作為司法機關的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還可以嚮監督對象提齣改進其製度、工作和處分其工作人員的不具法律強製性的檢察建議和司法建議。但是,司法監督的上述優勢此前在我國並未得到充分的發揮。在《行政訴訟法》修改,賦予人民檢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之前,我國司法監督的範圍非常有限,人民法院隻能在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自身權益受到行政主體違法行政行為侵犯而嚮其提起行政訴訟時纔能啓動司法監督機製,纔能對被訴行政行為進行司法審查和作齣行政主體必須履行的有法律強製效力的判決、裁定。此種司法監督和救濟製度有兩個缺陷:一是啓動主體隻限於私主體(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公主體(如國傢檢察機關)不能啓動;二是啓動條件隻限於私益(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自身權益被行政主體行政行為侵犯),公益(國傢利益、社會公共利益)被行政主體行政行為侵犯不能啓動。司法監督目前的這兩項缺陷導緻我國一些地方和部門行政法治齣現嚴重睏難,甚至睏境:許多違法行政不作為、亂作為得不到有效糾正、製止,從而緻使國傢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廣大人民群眾(非某一或某幾個個體)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如環境汙染、自然資源和生態破壞、國有資産流失、假冒僞劣食品藥品(可能導緻對眾多公民生命健康損害)、生産安全事故隱患(可能導緻對眾多公民生命健康損害和國傢財産的損失),等等。因此,要保障行政法治正常運行,推進法治政府建設,必須盡快改進和完善司法監督,修補我國司法監督的上述兩大缺陷。從而建立檢察機關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製度就越來越顯現齣必要性和迫切性,成為我們當下建設法治國傢總工程中的一項具有急迫性的子工程。
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中共中央關於全麵推進依法治國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根據《憲法》關於檢察機關的法律定性,要求“檢察機關在履行職責中發現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行使職權的行為,應該督促其糾正”,並“探索建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製度”。但是四中全會決定隻是黨的文件,要在實踐中貫徹落實四中全會決定提齣的上述要求,還必須通過立法將黨的政策上升為法律。盡管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瞭《關於授權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部分地區開展公益訴訟試點工作的決定》(以下簡稱《授權決定》),但《授權決定》隻是授權部分地區檢察機關而非全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這次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行政訴訟法》的決定則賦予全國所有檢察機關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的職權:“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國有財産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齣讓等領域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緻使國傢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應當嚮行政機關提齣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行職責。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職責的,人民檢察院依法嚮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這次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行政訴訟法》的決定解決瞭人民檢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的權限和範圍問題,但是這一決定非常簡略和原則,檢察機關如何監督行政機關違法行政和不作為的許多具體問題尚未解決,還有待最高人民檢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共同的司法解釋作齣具體規定。
筆者認為,“兩高”的司法解釋應確定下述問題的適當解決方案。
一、關於檢察機關提起行政公益訴訟,對違法行政行為和不作為監督的原則
關於檢察機關提起行政公益訴訟,對違法行政行為和不作為監督宜確立以下三項原則:
其一,協同和補充監督原則。根據我國的整體法律監督體製,對違法行政行為和不作為的監督主體包括人大、監察機關、審計機關、行為機關的上級行政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等。除檢察機關外,上述監督主體在監督事項上有一定分工,如人大主要監督抽象行政行為,監察機關主要監督公職人員腐敗和違法亂紀行為,審計機關主要監督行政機關財政收支行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主要通過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等監督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法律對檢察機關的監督沒有確定具體事項。根據其“國傢法律監督機關”的性質,檢察機關對行政機關的所有違法行政行為都可以監督。但是,檢察機關的監督隻能是協同和補充的,也就是說,凡是其他主體已經在進行監督的事項,檢察機關不應重復介入。例如,就行政機關某一違法作為或不作為事項,監察機關已經啓動瞭監察程序,或者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已經提起瞭行政訴訟,檢察機關即不應再啓動監督程序。隻有其他主體都不作為時,檢察機關眼見著國傢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的閤法權益將要受到重大損害時,纔應積極主動齣手,行使其協同補充性質的監督職能。
其二,不代行行政權原則。根據國傢職能分工的要求,檢察機關不能代替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檢察機關發現行政機關違法作為或不作為,可以建議行為機關糾正,或建議行為機關的上級機關或監察機關予以處理,或支持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在所有這些手段都不奏效,都不能糾正行政機關違法的作為或不作為時,檢察機關纔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請求法院判決行政機關糾正違法行為和依法履行職責。但是,在任何情況下,檢察機關都不應代替行政機關作齣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製、行政給付等任何行政行為。
其三,依法監督原則。這一原則要求,檢察機關對違法行政行為和不作為進行監督,必須嚴格遵守法律規定的監督範圍、監督管轄、監督方式、監督程序,應當依法、規範、理性地行使法律監督權,努力實現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二、關於檢察機關提起行政公益訴訟,對違法行政行為和不作為監督的範圍
關於檢察機關提起行政公益訴訟,對違法行政行為和不作為的範圍,可以從以下三個層麵界定:
第一個層麵是根據檢察機關的“國傢法律監督機關”的性質界定。據此,檢察機關對行政違法行為監督的範圍應包括行政機關在所有行政管理領域(如環境、工商、質監、衛生、治安、教育、科技、文化、互聯網等)的所有違法作為和不作為(如違法審批、許可、徵收、徵用、拆遷、處罰、強製、招拍掛等,以及對依法應審批、許可、徵收、徵用、拆遷、處罰、強製、招拍掛的事項違法不予審批、許可、徵收、徵用、拆遷、處罰、強製、招拍掛等)。這次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雖然隻列舉瞭“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國有財産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齣讓”四個領域,但它使用瞭“等”這一彈性很大的用語,即意味著檢察機關在特定情況下可根據監督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對超齣四項列舉範圍以外領域的違法行政行為和不作為進行監督。
第二個層麵是根據檢察機關對行政違法行為和不作為監督的協同和補充監督原則界定。根據這一原則,檢察機關對行政違法行為和不作為沒有特定的監督事項範圍,它在整個國傢法律監督體製內,隻是起協同和補充監督的作用。凡是其他主體已經在進行監督的事項,檢察機關不應重復介入。隻有其他監督主體都不作為時,檢察機關如再不介入,國傢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的閤法權益就要受到重大損害,此時,相應事項纔進入檢察機關實際行使監督權的範圍。在這個意義上,檢察監督可以說是製止和糾正行政違法行為,維護國傢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的閤法權益的“最後一道防綫”。
第三個層麵是根據檢察機關當前對行政違法行為和不作為監督的條件、能力,以及當下行政違法行為和不作為危害最為嚴重的領域界定。檢察機關對行政違法行為的監督目前尚處於探索階段,近期內不具備全麵展開的條件。因此,現在隻能根據檢察機關當下的監督條件、能力,選擇行政違法行為危害最為嚴重的若乾重點領域開展監督。這次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列舉的“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國有財産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齣讓”四個領域即應是目前全國檢察機關監督的重點領域。各地檢察機關當然還可以根據本地的實際確定自己對當地行政違法行為和不作為監督的重點領域。
三、關於檢察機關提起行政公益訴訟,對違法行政行為和不作為監督的方式
根據有關法律的要求和各地的實踐,檢察機關對行政違法行為和不作為監督的方式主要有五種:
其一,通過嚮行政機關提齣檢察建議,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糾正違法行政行為或違法不作為。
其二,通過嚮違法作為或不作為機關的上級行政機關或行政監察機關提齣檢察建議,要求其依法對違法作為或不作為機關啓動監督程序,依法對監督對象作齣行政處分或行政處理。
其三,支持作為行政行為相對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違法行政行為或違法不作為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其四,依法嚮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
其五,對於可能導緻對國傢利益、社會公共利益、行政相對人利益重大緊急危害的違法行政行為或行政不作為,檢察機關可申請法院發布強製製止令或強製執行令,檢察機關將法院指令交付行政機關後,行政機關應立即停止違法行政行為,或者立即實施依法應實施的行政行為。
四、關於檢察機關提起行政公益訴訟,對違法行政行為和不作為監督的程序
對檢察機關監督行政違法行為的程序設計應根據不同的監督方式作齣不同的設計。例如,對檢察機關提齣檢察建議的程序自然不應完全同於檢察機關嚮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的程序,後者必須參考《行政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規定的程序,前者則無此種必要。
作為各種監督方式應遵循的一般程序,可考慮下述要求:1.獲取監督案件綫索。檢察機關應主動或通過各種法定渠道收集、獲取監督案件綫索。2.立案審查。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相應事項符閤監督條件的,應報請檢察長批準決定立案。3.調查核實。檢察機關在履行職責中或通過其他途徑發現有屬於其監督範圍的違法行政行為或違法不作為的情形,需要調查核實的,應采取相應方式調查核實。如調閱、復製行政執法捲宗材料;詢問行政機關相關人員和行政相對人、利害關係人、證人;收集書證、物證、視聽資料等證據;谘詢專業人員、相關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等對專門問題的意見;委托鑒定、評估、審計;勘驗物證、現場等。4.督促糾正。檢察機關經調查核實認為行政機關確實存在違法行政行為或不作為的,應先通過檢察建議,督促行政機關糾正。5.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行政機關對檢察建議不予答復或拒絕糾正的,即嚮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或同時啓動其他監督方式,如建議國傢監察機關對相應行政機關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員采取監督措施(停職、撤職或給予其他行政處分),建議其上級行政機關責令該行政機關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員限期依法履行職責或糾正違法行為等。
推進行政公益訴訟,加強對行政違法行為和行政不作為的檢察監督是依法治國,建設法治國傢、法治政府的重要舉措。這次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行政訴訟法》的決定將為這一舉措在全國的實施提供法律依據和保障,為中國特色的法治建設提供新的促力。
《比較法學前沿:跨文化語境下的法律演變與挑戰》 內容簡介 本書係“比較法學前沿”係列叢書的最新力作,聚焦於全球化背景下法律製度的復雜互動、本土化適應及其引發的深刻挑戰。本書匯集瞭來自世界不同法域的資深學者和青年纔俊的最新研究成果,以宏大的視野和精微的分析,深入探討瞭當代比較法學的核心議題,旨在為理解不同法律文化體係的交融與衝突提供理論支撐和實踐參考。 全書結構嚴謹,內容涵蓋麵廣,分為“理論基石與方法論創新”、“特定法律領域比較研究”、“技術發展對法治的重塑”以及“全球治理與主權邊界重構”四個主要部分,共計十五篇獨立而又相互關聯的專題論文。 第一部分:理論基石與方法論創新 本部分著重於反思當前比較法研究的方法論睏境與未來走嚮。鑒於傳統法律移植理論在麵對後殖民語境和身份政治時的局限性,多位作者倡導采用更具批判性的“法律文化嵌入式”研究路徑。論文不僅探討瞭韋伯、德沃金等經典理論傢在比較法語境下的適用性,更提齣瞭基於現象學和符號學視角的法律文本解讀框架。其中一篇關於“法律移植的‘迴流’效應”的論述尤其發人深省,它指齣,當一種法律理念從A國被引入B國後,其在B國的發展軌跡會反過來影響其在A國及其他地區的演變,揭示瞭法律傳播的非綫性特徵。 第二部分:特定法律領域比較研究 此部分是本書的實踐核心,通過對具體法律製度的深度剖析,展現瞭不同法係在應對相似社會問題時的製度差異與效率權衡。 一、公法領域:行政權力的邊界與製衡 本章對行政法領域進行瞭跨國比較,重點分析瞭英美法係與歐陸法係在“信賴保護原則”的適用範圍、行政程序中的公眾參與機製以及行政救濟體係的差異。研究指齣,在數據驅動型治理日益增強的背景下,新興經濟體在藉鑒西方“正當程序”理念時,如何平衡效率與透明度,是亟待解決的難題。此外,對特定環境治理領域(如氣候變化責任分配)中,各國公法規範的協同與矛盾進行瞭細緻的比對分析。 二、私法領域:閤同自由與社會責任的再平衡 在閤同法方麵,本書探討瞭“情勢變更原則”在不同經濟周期中的適用標準。特彆關注瞭亞洲社會中“關係性閤同”的特殊性,以及如何以超越西方古典私法理論的視角,來理解閤同履行中的非正式約束力。同時,知識産權領域的研究深入探討瞭生物技術專利在全球範圍內的保護壁壘,以及發展中國傢在專利強製許可製度上的法律實踐與國際貿易規則的張力。 三、刑事與程序法:正義觀念的文化差異 本部分對刑事司法中的“認罪協商製度”進行瞭深入的比較研究,揭示瞭其在不同法域中對程序保障異化的風險程度。一篇關於“修復性司法”的論文,對比瞭盎格魯-撒剋遜模式與北歐模式在社區參與度、受害者中心化程度上的差異,並探討瞭這些模式在移植至文化背景迥異的社會時所麵臨的阻力。 第三部分:技術發展對法治的重塑 隨著人工智能、區塊鏈和大數據技術的飛速發展,對傳統法律概念的衝擊已成為全球性議題。本部分集中探討瞭這些新技術對既有法律框架的挑戰。 一、數據主權與跨境流動 研究人員審視瞭歐盟《通用數據保護條例》(GDPR)與其他地區(如美國和中國)數據治理模式的根本性區彆。核心議題在於如何界定“數據主權”的範圍,以及在確保個人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實現全球供應鏈對數據的有效利用。特彆分析瞭新興的“數據信托”機製在法律上的可行性和監管難題。 二、算法治理與責任認定 本書討論瞭在自動駕駛事故、AI輔助醫療決策中,法律責任應如何從自然人嚮機器係統轉移或分配。論文細緻梳理瞭侵權法在歸責主體識彆上的睏境,並比較瞭不同法域對“算法黑箱”的透明度要求,強調瞭在缺乏明確立法的情況下,法官在個案中如何運用類比推理來填補法律空白。 第四部分:全球治理與主權邊界重構 全球性問題的齣現,使得國傢主權的概念麵臨前所未有的挑戰。本部分側重於國際法與國內法交匯處的張力。 一、國際投資爭端解決機製的改革 針對投資者-國傢爭端解決(ISDS)機製的爭議,本書分析瞭多邊條約框架下,各國對仲裁員獨立性、仲裁裁決的可公開性以及“公共政策保留”適用範圍的最新立場。研究提齣瞭構建更具民主閤法性和司法審查可能性的新型爭端解決平颱的構想。 二、人權保護的普適性與特殊性 在環境權、健康權等社會經濟權利的比較研究中,本書警示瞭將西方自由主義人權範式簡單套用於所有發展中國傢的潛在風險。通過對比不同區域的人權公約實踐,文章強調瞭在承認基本人權普適性的同時,必須充分尊重各國在實現這些權利路徑上的經濟和社會差異性。 結論與展望 全書的最終結論是,比較法學已不再是簡單的法律製度羅列與對譯,而是成為理解復雜現代社會治理模式的關鍵工具。未來的比較法研究必須深入到法律的“實踐場域”——即法律在社會中如何被理解、被規避、被重塑的真實過程,以期構建更具韌性、更具包容性的全球法治圖景。本書為法律學者、政策製定者以及緻力於國際法務實踐的人士,提供瞭一套係統、深刻且富有啓發性的分析工具和理論框架。

用戶評價

評分

評價五: 這部《行政法論叢(第21捲)》以其獨特的視角和深刻的見解,徹底改變瞭我對行政法的一些刻闆印象。在談及“行政閤法性審查”時,作者並沒有局限於傳統的司法審查模式,而是拓展到瞭行政內部監督、行政復議、第三方評估等多種審查維度。他強調,閤法性審查的根本目的在於保障公民的閤法權益,並且應該與時俱進,適應社會發展的需求。我印象深刻的是,作者在分析行政復議的改革方嚮時,提齣瞭“強化實質審查”和“提高公信力”的建議,並詳細闡述瞭如何通過程序優化和製度設計來實現這一目標。這種超越性的思考和對製度創新能力的挖掘,讓整本書充滿瞭活力。它讓我看到,行政法並非一成不變,而是隨著社會進步而不斷演進的活的法律。這本書不僅提供瞭豐富的理論知識,更重要的是,它激發瞭我對於如何建設一個更加公正、高效、便民的行政體係的思考,非常有價值。

評分

評價二: 這部《行政法論叢(第21捲)》著實給我帶來瞭不少啓發,讓我對行政法的理解上升到瞭一個新的高度。書中關於“行政許可”和“行政強製”的章節,是我重點研讀的部分。作者並沒有僅僅停留在對法律條文的字麵解讀,而是深入挖掘瞭這些製度背後的邏輯和價值取嚮。例如,在分析行政許可的審查標準時,書中列舉瞭不同國傢和地區的實踐經驗,並對比瞭各自的優劣,這種跨國界的視野和批判性思維,是我在以往的閱讀中很少遇到的。讓我眼前一亮的是,作者在探討行政強製的必要性和限度時,引用瞭大量的社會學和心理學研究成果,試圖從更深層次上理解為何某些行政強製措施會引發爭議,以及如何纔能在保障公共利益和尊重個體自由之間找到更佳的平衡點。這種跨學科的融閤,使得整本書的論述更加立體和豐滿,不再局限於純粹的法律思維,而是展現瞭法律作為社會科學一部分的強大生命力。

評分

評價四: 《行政法論叢(第21捲)》是一部具有前瞻性和深刻性的學術力作。書中對於“行政責任”的探討,是我關注的焦點。作者沒有簡單地羅列行政責任的種類和構成要件,而是將視角放在瞭行政責任的追究機製及其效果上。他深入分析瞭當前行政責任追究體係中存在的不足,例如權力製約的有效性、追責程序的公正性等,並提齣瞭一係列頗具建設性的改革建議。我尤其贊同書中關於“事前預防”和“事後救濟”並重的觀點,認為行政機關不僅要注重在行政活動中遵守法律,更要建立有效的內部監督和外部問責機製,從而從源頭上減少違法行政行為的發生。書中的一些案例分析,更是將這些理論性的探討落地,讓我對如何構建一個更加負責任、更加公正的行政體係有瞭更加清晰的認識。這是一本值得反復閱讀、細細品味的著作。

評分

評價一: 拿到《行政法論叢(第21捲)》的時候,我本以為會是一本枯燥乏味、充斥著晦澀法律條文的專業書籍。然而,翻開第一頁,就被作者嚴謹而不失生動的筆觸所吸引。書中對於行政法基本原則的闡釋,遠非簡單的理論堆砌,而是深入淺齣地剖析瞭這些原則在現實世界中的應用,並結閤瞭大量鮮活的案例,使得原本抽象的概念變得具體可感。尤其是在探討行政權力與公民權利的平衡這一核心問題時,作者展現瞭非凡的洞察力,從曆史演變到當下挑戰,都進行瞭細緻入微的梳理。我印象最深刻的是關於“信賴保護原則”的那一部分,作者不僅詳細闡述瞭其構成要件,還通過幾個極具代錶性的案例,生動地展現瞭當行政機關的行為對公民造成不應有的損害時,如何通過這一原則來尋求救濟。這種將理論與實踐緊密結閤的方式,對於我這樣對行政法感興趣但並非專業人士的讀者來說,無疑是一種莫大的福音。它讓我看到瞭法律條文背後的人文關懷和公平正義的追求,也讓我對法律的生命力有瞭更深的理解。

評分

評價三: 讀完《行政法論叢(第21捲)》,感覺自己像是經曆瞭一場酣暢淋灕的思想碰撞。這本書的寫作風格非常獨特,它不是那種按部就班、平鋪直敘的教科書式寫作,而是充滿瞭思辨的火花和作者鮮明的立場。在探討“行政程序正義”的章節,作者並沒有迴避那些敏感和棘手的問題,而是大膽地提齣瞭自己的觀點,並用紮實的論據來支撐。我特彆欣賞書中關於“參與式行政”的討論,作者認為,在現代社會,行政機關在做齣重要決策時,應該更加重視公民的參與,並詳細分析瞭公民參與的各種形式及其潛在的睏境。這讓我意識到,法律並非是冰冷的規則,更是連接政府與民眾、實現社會和諧的重要橋梁。書中的許多觀點都引人深思,甚至會挑戰你固有的認知,這正是這本書的魅力所在。它鼓勵讀者獨立思考,而不是被動接受,這一點非常可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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