賄賂案件非法言詞證據排除實務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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鬍嘉金 著
圖書標籤:
  • 賄賂
  • 非法證據
  • 言詞證據
  • 證據排除
  • 刑事訴訟
  • 實務
  • 法律研究
  • 反腐敗
  • 司法公正
  • 證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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齣版社: 法律齣版社
ISBN:9787519719609
版次:1
商品編碼:12319994
包裝:平裝
開本:16
齣版時間:2018-02-01
用紙:膠版紙
頁數:227
字數:190000

具體描述

編輯推薦

本書創新之處在於:第*,增加瞭“疲勞審訊取得的供述”的排除;第二,建議訊問環節應當全程同步錄音錄像;第三,建議偵查機關第*次訊問時,法律援助值班律師享有在場權;第四,對監察委員會的相關法律職能定位進行瞭分析與展望。

內容簡介

《賄賂案件非法言詞證據排除實務研究》以筆者近兩年參與指導或親自審理的在全國或江西省影響較大的案件為藍本,結閤江西省內外的實證調研,圍繞當前倡導的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製度改革,就如何做好賄賂案件非法言詞證據排除提齣自己的實務見解。整個研究思路是圍繞素材分析、問題梳理與應對之策展開,強化實證研究,解決實際問題。素材分析主要基於有一定影響的典型案例、法律共同體(法官、檢察官、警察及律師)問捲調查以及現場座談等展開,盡量對賄賂案件非法言詞證據排除現狀有一個較為全麵客觀的瞭解,在此基礎上梳理齣較有代錶性的、不得不經常麵對但又疑難棘手的問題並作較為深入的探討,*後從現有法律規定齣發,提齣自己的實務見解與解決之道。

作者簡介

鬍嘉金,祖籍江西萬年,齣生於江西樂平。武漢大學刑法博士,社科院法研所與*高人民法院應用法研所聯閤招收博士後。先後在樂平市、景德鎮市兩級檢察院擔任公訴人,在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一庭、刑二庭,*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從事審判工作,曾任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長、研究室主任、審委會委員,現任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江西財經大學、南昌大學、華東政法大學兼職教授,中國審判理論研究會理事,齣版專著《恢復性司法》。

目錄

緒  論
第一節 選題價值
第二節 選題意義
第三節 國內研究現狀
第四節 本書主要架構
第一章 賄賂案件非法言詞證據排除規則的立法規定及特殊性
第一節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概述
一、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宗旨
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現實意義
第二節 賄賂案件非法言詞證據排除規則的相關立法
一、非法言詞證據排除曆史沿革之法律演變
二、人權保障刑事政策之演變
三、職務犯罪偵查權之曆史變遷
四、域外非法言詞證據排除規則的概述
第三節 賄賂案件非法證據排除的特殊性
一、紀委調查材料的處理
二、辯護人會見難
三、偵查人員齣庭作證難
四、紀委對辦案機關的影響力
五、賄賂案件證據的單一性
第四節 賄賂案件非法言詞證據排除的特殊性
一、言詞證據的高度依賴性
二、言詞證據的高度易變性
三、“雙規”期間的供述
第五節 賄賂案件冤假錯案現狀及原因分析
一、現狀分析
二、原因分析
第二章 賄賂案件非法言詞證據排除規則的司法運用狀況考察
第一節 申請難
一、申請啓動調查程序的實證考察
二、申請權行使的睏境與原因
第二節 啓動難
一、程序啓動情況的實證考察
二、程序啓動障礙與成因
第三節 辯護難
一、辯護情況的實證考察
二、辯護存在的睏難與原因
第四節 認定難
一、非法言詞證據排除範圍認識不一緻影響非法證據認定
二、認定具體非法方法存在彈性影響非法證據認定
三、重復自白排除與否影響非法證據的認定
四、證據閤法性證明和審查的形式化影響非法證據認定
五、非法證據排除證明標準的雙重錶述影響非法證據認定
第五節 排除難
一、刑事司法的製度性原因影響非法證據排除
二、訴訟構造模式製約非法證據排除
三、重實體、輕程序觀念妨礙非法證據排除
四、選擇性排除影響非法證據的排除
五、法庭調查階段不利於非法證據排除
六、社會公眾認同感影響非法證據排除
第六節 其他疑難問題
一、排除“非法口供”的實體規則分析
二、審查“非法口供”的程序規則分析
第三章 賄賂案件非法言詞證據排除規則運用障礙的成因分析
第一節 理念層麵
一、“重打擊、輕保護”的刑事司法傳統
二、“重實體、輕程序”的刑事司法觀念
三、被告人主體地位感的缺失
第二節 立法層麵
一、法律規定缺乏操作性
二、偵查機關辦案規範性問題
三、偵查人員在辦案過程中存在角色衝突
四、檢察機關內部之間監督乏力
五、偵查人員在現階段仍采取突破口供的方式破案
六、缺乏對辦案人員責任追究
第三節 製度層麵
一、法院在處理非法證據排除問題存在一定的不足
二、檢法之間的配閤大於製約
三、檢方的職務犯罪偵查權對法官具有震懾作用
四、檢方自證取證閤法性的製度有缺陷
五、監督機製缺失
六、律師會見權沒有完全落到實處
七、刑事司法係統評價體係不閤理
第四章 賄賂案件非法言詞證據排除規則的操作構想
第一節 非法言詞證據排除規則的操作適用原則
一、立足本國司法實際
二、嚴格對待“毒樹之果”
三、遵循以絕對排除基本規則為主,例外排除規則和例外采用規則為輔
第二節 明確非法言詞證據的標準
一、暴力、威脅取證的認定標準
二、凍、餓、曬、烤的認定標準
三、疲勞審訊的認定標準
四、采取引誘、欺騙方法收集供述的認定標準
第三節 非法言詞證據排除調查程序的完善
一、明確程序啓動的時間和條件
二、明確參與主體
三、閤理分配證明責任
四、改革證據閤法性的證明方式
五、完善調查結論的告知程序
六、規範證人齣庭作證程序內容
七、充分發揮庭前會議的作用
八、強化裁判文書說理
第四節 配套製度的完善
一、規範偵查行為和偵查程序
二、強化檢察機關“排非”職責
三、建立律師在場權製度
四、探索建立沉默權製度
五、探索專題指導性案例
六、構建同質化的法律職業共同體
七、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製度的貫徹落實
第五節 附錄的價值與意義
一、適用的範圍不同
二、規範的內容不同
三、適用的偵查對象不同
四、附錄一相較《規定》的亮點
第五章 監察委員會在賄賂案件非法言詞證據排除發揮作用之展望
第一節 國傢監察委員會的職能定位
一、監督職能是國傢監察委員會的第一職能
二、全麵激活國傢監察委員會監督職能的意義
第二節 強化對監察委員會的監督
一、三個價值判斷
二、香港廉政公署對我們的啓示
三、監督的辦法
第三節 試點地區的案件樣本分析
一、強製措施
二、批捕機關
三、公訴機關
四、審判機關
第四節 發揮並完善監察委員會在賄賂案件非法言詞證據排除中的作用
一、突齣監察委調查權的獨立屬性
二、明確監察委調查權的強製屬性
三、確保檢法對監察委移送的證據享有核查權
四、明確相關人員的“豁免權”
五、建議將留置措施納入刑事訴訟法的調整範疇
附錄1:關於辦理賄賂案件嚴格排除非法言詞證據若乾問題的規定(試行)
附錄2:非法證據排除裁判文書目錄
附錄3:賄賂案件非法言詞證據排除問題梳理
附錄4:賄賂案件非法證據排除調查問捲數據分析
附錄5:問捲調查
參考文獻
後  記

前言/序言

序一
自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乾問題解釋》首次確立瞭非法證據排除製度以來,我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已經確立近20餘年。尤其是兩高三部《非法證據排除規定》《關於辦理刑事案件嚴格排除非法證據若乾問題的規定》頒布實施以來,非法證據排除(以下簡稱“排非”)製度愈加完善,在規範偵查取證行為、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人權方麵發揮瞭積極重大作用。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司法實務中部分案件的“排非”過程並不理想,尤其是賄賂案件非法言詞證據的“排非”,有些案件可能根本沒有啓動“排非”程序。目前,理論界關於“排非”規則的討論也早已汗牛充棟,其中不乏可圈可點之處。但是立足司法實務,突齣實證研究的文章較少。
本書作者刑事辦案工作經曆豐富,曾在基層及市檢察院兩級機關從事刑事案件的公訴工作,之後陸續在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從事刑事審判工作。作為一名辦理瞭大量刑事案件的檢察官、法官,作者從實務工作的視角,收集瞭大量素材,剖析瞭當前“排非”製度中存在的問題,並結閤監察委員會體製改革進行瞭大量的實證分析,提齣瞭許多有建設性的意見,最終形成本書。
理論界關於非法證據排除製度的文獻頗多,作者另闢蹊徑,以小見大,將著眼點從非法證據排除縮小到非法言詞證據排除,最後限縮於賄賂案件非法言詞證據排除,立足於一個基本點,並由該點輻射到整個“排非”製度的構建。賄賂案件證據單一,對言詞證據存在高度依賴,而言詞證據本身存在高度易變的特性。司法實踐中,賄賂案件非法言詞證據排除普遍存在申請難、啓動難、辯護難、認定難以及排除難的現象,本書立足實務,從操作細節著眼,明確非法言詞證據的標準,完善調查程序及配套製度,並就如何完善賄賂案件非法言詞證據排除提齣瞭具體可行的建議,形成瞭《關於辦理賄賂案件嚴格排除非法言詞證據若乾問題的規定(試行)》意見稿。
目前,監察委員會改革正在全國有條不紊進行中,從改革啓動、試點到現在的全麵推行,已經錶明我國的監察委員會製度創新走到瞭理論創新前麵。我們應當以國傢利益為齣發點,以理性的態度對待和推進監察體製改革,並將改革納入法治的框架之中。如何確保監察委員會留置製度的改革更好地與現行法律製度相銜接,如何將其與檢法兩傢進行閤理閤法對接,理論界仍有爭議。本書作者收集瞭試點地區的案件樣本,從留置措施的適用到批捕、公訴直至審判等環節一一分析,並就如何發揮完善監察委員會在賄賂案件非法言詞證據排除中的作用提齣瞭自己的見解,在突齣監察委員會調查權的獨立屬性、明確監察委員會調查權的強製屬性的同時,又確保檢法對監察委移送的證據享有核查權,並將之納入其提齣的意見稿中。本書有可能是理論界與實務界第一個在非法證據排除方麵涉及監察委員會改革的著作。
本書特彆突齣實務,強化實證研究,嚮所有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高級人民法院發函收集瞭大量賄賂案件相關數據及典型案例,走訪瞭多位實務工作者,梳理賄賂案件非法言詞證據排除問題近兩百個。本書問題導嚮意識強,針對性強,實證研究色彩更濃,其提齣的意見稿具有很強的現實操作價值。
來自贛鄱大地的嘉金同誌,在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博士後駐站期間,認真讀書,勤於思考。在其博士後齣站報告即將付梓之際,由衷地感到高興,欣然為之作序。
李少平

序二
二十餘年來,鬍嘉金博士一直在司法係統從事刑事檢察、審判工作,學術研究主要圍繞刑法、刑事訴訟法學方嚮。2014年進入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博士後流動站與最高人民法院應用法學研究所博士後工作站,跟隨我和最高人民法院李少平副院長做博士後項目研究。本書是作者在其博士後齣站報告的基礎上修改加工而成。
在本書中,作者全麵梳理瞭賄賂案件非法言詞證據的曆史發展,深入研究瞭賄賂案件排除非法言辭證據的模式、類型及要件,歸納、整理、分析瞭司法實踐中存在的特點、難點和規律,並做齣瞭許多富有創見或者新意的闡述。如立足我國法治國情和司法實際,嚴格對待“毒樹之果”,在明確非法言詞證據認定標準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非法言詞證據排除調查程序,並就如何完善賄賂案件非法言詞證據排除規則提齣瞭操作性較強的對策建議。
黨的十九大報告提齣,要製定國傢監察法,依法賦予監察委員會職責權限和調查手段,用留置取代“兩規”措施。2017年6月,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草案)》進行瞭審議,決定將《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草案)》在中國人大網公布,麵嚮社會徵求意見,截至12月6日共有3700多人提齣1.3萬多條意見建議。2017年11月根據黨中央確定的《關於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傢監察體製改革試點方案》,在認真總結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傢監察體製改革試點工作經驗的基礎上,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傢監察體製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傢監察體製改革試點工作。該《決定》規定,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設立監察委員會,行使監察職權。將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監察廳(局)、預防腐敗局和人民檢察院查處貪汙賄賂、失職瀆職以及預防職務犯罪等部門的相關職能整閤至監察委員會。監察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錶大會産生。監察委員會主任由本級人民代錶大會選舉産生;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由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本級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監察委員會對本級人民代錶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監察委員會負責,並接受監督。《決定》還明確規定瞭監察委員會按照管理權限:對本地區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依法實施監察;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監督檢查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以及道德操守情況,調查涉嫌貪汙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傢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行為並作齣處置決定;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為履行上述職權,監察委員會可以采取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調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驗檢查、鑒定、留置等措施。
目前,新一輪司法體製改革與監察體製改革先後進行,作者密切聯係兩項改革最新動態,將賄賂案件非法言詞證據排除問題與監察委員會改革相對接,圍繞改革啓動、試點及全麵推行中存在的立法理論熱點進行瞭深入研究。作者對監察委員會的監督職能定位進行瞭論述,並就如何強化對監察委員會的監督提齣瞭三個價值判斷標準,認為對被監察者的權利保障及監察者的權力運用應一視同仁,監察委員會職權應用和其他國傢機關的職權運用應注意平衡,同時應重視對監察權的監督製約。與政府和法檢兩院相比,監察委員會所受監督有其特殊性,在完善內部監督的同時,應確保其接受外部監督,明確提齣人大、政協、法檢兩院和全體公民參與的多角度、全方位的監督模式。
由於曆次司法體製改革的設計中均未把檢察院反貪、反瀆的職務犯罪偵查職權剝離,而監察委員會改革意味著與此相關聯的審判權、偵查權問題都要重新設計。監察委員會與法檢兩院的關係、監察委員會留置權的閤法性和正當性,在立法層麵,都成為當前急需解決的實質性問題。本書從賄賂案件非法言詞證據排除的角度齣發,就監察委員會如何與司法機關閤理銜接,將監察委員會的留置措施及其取得的言詞證據納入到賄賂案件非法言詞證據排除的每個環節中,最終將研究結果轉化為具有可操作性的《關於辦理賄賂案件嚴格排除非法言詞證據若乾問題的規定(試行)》意見稿。這些意見和建議非常重要,是非法言詞證據排除與監察委員會改革結閤研究的重要成果。
來自法院係統的鬍嘉金博士後,不僅勤於學習、樂於思考,而且善於鑽研、勇於實踐,雖然主要從事司法實務工作,但仍潛心於學術研究,先後有多篇專業論文發錶於《法學評論》《人民司法》《人民檢察》等核心期刊,成果斐然。現其博士後齣站報告付梓齣版之際,應邀命筆為之作序。
李林
2018年1月3日 於北京沙灘北街15號

前言
自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傢安全部、司法部(以下簡稱兩高三部)《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乾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非法證據排除規定》)頒布實施以來,尤其是新《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實施以來,司法實務中賄賂案件非法言詞證據排除申請逐漸增多,但實際效果並不理想,很多案件根本就沒啓動非法證據排除(以下簡稱“排非”)程序,部分案件即使啓動也往往以證據不足為由予以否定,並未真正排除,至多是排除其中部分證據,因“排非”産生的無罪判決率極低。
2014年10月23日,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中共中央關於全麵推進依法治國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提齣“加強人權司法保障”,強調健全落實非法證據排除法律製度,完善對限製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偵查手段的司法監督,加強對刑訊逼供和非法取證的源頭預防,健全冤假錯案有效防範、及時糾正機製。
2016年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切實保障律師訴訟權利的規定》,要求法院必須保障律師充分行使要求排除非法證據的權利。
2017年6月27日,兩高三部聯閤公布《關於辦理刑事案件嚴格排除非法證據若乾問題的規定》,從偵查、起訴、辯護、審判等環節確立瞭非法證據的認定標準和排除程序,切實防範冤假錯案。
本書以筆者近兩年參與指導或親自審理的在全國或江西省影響較大的案件為藍本,結閤江西省內外的實證調研,圍繞當前倡導的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製度改革,就如何做好賄賂案件非法言詞證據排除提齣自己的實務見解。整個研究思路是圍繞素材分析、問題梳理與應對之策展開,強化實證研究,解決實際問題。素材分析主要基於有一定影響的典型案例、法律共同體(法官、檢察官、警察及律師)問捲調查以及現場座談等展開,盡量對賄賂案件非法言詞證據排除現狀有一個較為全麵客觀的瞭解,在此基礎上梳理齣較有代錶性的、不得不經常麵對但又疑難棘手的問題並作較為深入的探討,最後從現有法律規定齣發,提齣自己的實務見解與解決之道。
同時,本書進一步強化瞭實證研究,嚮全國所有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高級人民法院發函收集相關數據、典型案例與裁判文書,到江西省十二個中級法院召開瞭賄賂案件非法言詞證據排除座談會,與兩百多位高級、中級、基層法院、檢察院的法官和檢察官、律師等座談,收集典型案例八十多個,發放問捲調查一韆餘份,梳理賄賂案件非法言詞證據排除問題近兩百個。使得本書問題意識強,針對性強,實證研究色彩更濃。此外,藉全國司法體製改革東風,探討如何讓入額法官在“審理者裁判,裁判者負責”以及“司法責任製,錯案終身追責製”的框架下,更好地做到對賄賂案件非法言詞證據排除敢排、能排、善排。
本書創新之處在於:第一,增加瞭“疲勞審訊取得的供述”的排除;第二,建議訊問環節應當全程同步錄音錄像;第三,建議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時,法律援助值班律師享有在場權;第四,對監察委員會的相關法律職能定位進行瞭分析與展望。
由於本書完稿於全國進行監察體製改革之前,檢察院職務、瀆職犯罪偵查權還未剝離,因此,本書的許多觀點仍在檢察院擁有自偵權基礎上展開。在此,恕不一一注明,敬請讀者見諒。
案件事實與證據的邊界:刑事訴訟中非法證據排除的脈絡與實踐 本書聚焦於刑事訴訟程序中一個至關重要且充滿爭議的領域:非法證據的排除規則及其在司法實踐中的具體應用。 我們將深度剖析該規則的曆史淵源、理論基礎、規範演進,並結閤大量司法判例,探討其實務操作中的難點與齣路。 第一章: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理論基石與曆史溯源 本章首先追溯瞭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起源,從大陸法係與英美法係的差異性發展路徑入手,闡明其在不同司法傳統中的根基。重點分析瞭該規則所承載的程序正義與實體真實之間的內在張力與平衡。 我們將探討規則背後的核心價值:對公民基本權利的保障。特彆關注證據的取得過程是否侵犯瞭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憲法性權利,如人身自由、通信秘密、陳述權等。理論層麵,本書將詳細梳理“毒樹之果”原則(Fruit of the Poisonous Tree Doctrine)的內涵、適用範圍及其在我國司法實踐中的本土化改造,區分絕對排除與相對排除的界限。 此外,本章還將審視證據排除規則的司法定位,討論其是否應被視為一種程序性懲罰(針對違法取證行為)或實質性權利保障的體現。通過比較分析,勾勒齣該規則在維護司法公信力中的不可替代性作用。 第二章:刑事證據的閤法性審查標準與認定體係 證據的閤法性是排除其作為定案根據的前提。本章細緻構建瞭一套證據閤法性審查的完整體係。 閤法性審查的主體與時點: 明確瞭不同階段(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對證據閤法性審查的側重點和責任分配。重點解析瞭證據裁判的“雙重標準”——即證據的形式閤法性與實質閤法性的統一。 核心審查要素的解析: 1. 強製性措施的法定性與必要性: 針對訊問、搜查、扣押、遠程取證等關鍵偵查手段,嚴格審查其程序啓動條件、法律依據及操作的規範性。任何超齣法定權限或違反法定時限的行為,都將成為排除證據的有力依據。 2. 告知義務的履行情況: 深入剖析“米蘭達警告”等權利告知製度在我國語境下的對應要求,特彆是對嫌疑人/被告人(或其辯護人)在關鍵時刻所享有的沉默權、辯護權等權利的保障程度。告知義務的瑕疵是否必然導緻證據排除,以及如何界定“實質性告知”與“形式性告知”。 3. 瑕疵證據的分類與甄彆: 針對不同類型的程序瑕疵(如環境違法、程序倒置、記錄不全),建立量化和定性的排除標準。探討瞭“情節顯著輕微”的界限,以及在何種情況下可以“補救”閤法性瑕疵。 第三章:非法言詞證據的特殊性與排除睏境 本章是本書的重點,聚焦於言詞證據(供述、證人證言)在非法取證環境下的排除問題。言詞證據的特殊性在於其易受外力影響的脆弱性,以及對實體真實發現的潛在貢獻。 供述的任意性審查: 強製作齣供述的認定標準: 細緻分析瞭“暴力、威脅、引誘、欺騙”等誘導性或強製性取證手段的認定標準。本書提齣瞭衡量供述任意性的“多要素綜閤判斷法”,而非單一依靠供述內容本身。 “疲勞審訊”與“替代性供述”: 探討長時間剝奪睡眠、限製生理需求等隱性脅迫方式的認定,以及由此取得的供述的排除路徑。 書麵轉換與口頭重述: 辨析瞭偵查人員對口供的筆錄製作過程中的增刪改寫、誘導性提問,如何汙染瞭原始的言詞證據。 證人證言的排除要件: 雖然我國對證人證言的排除力度弱於供述,但本章仍探討瞭證人在受到不當壓力或利益誘惑下所作陳述的排除可能性,特彆是涉及“控辯交易”中的保證性陳述。 第四章:證據排除的司法程序與救濟機製 非法證據的排除並非自動發生,而是需要通過特定的司法程序加以確認。本章詳細闡述瞭排除證據的申請、審查與裁定機製。 (一) 申請與啓動: 辯護方(或被告人)如何依法提齣排除證據的申請,以及申請的舉證責任分配問題。 檢察院在發現證據可能存在非法性時應采取的措施,以及在審查起訴階段的自我淨化義務。 (二) 庭前證據開示與聽證程序: 重點分析瞭在我國司法實踐中,證據開示製度與非法證據排除聽證(或稱“證據裁判程序”)的構建與運行。聽證程序如何保證雙方充分舉證、質證,並由法官居中裁判的有效性。本書將對現有聽證程序的程序保障和實體審查的深度進行評述。 (三) 排除後的法律後果與限製: 分析瞭被排除證據的法律地位——是徹底從捲宗中移除,還是僅被排除在定案證據之外。同時,深入探討瞭“毒樹之果”的例外情形:如何界定“必然會發現”原則、獨立來源原則以及“善意取得”原則在我國的適用邊界,以避免過度排除可能對案件實體真實發現造成損害。 第五章:證據排除的司法實踐難題與前瞻性思考 本章立足於當前司法改革的背景,直麵司法實踐中遇到的復雜挑戰。 1. 證明標準的確立: 在排除證據聽證中,非法性的證明標準應如何設定?是“優勢證據標準”、“閤理懷疑標準”還是更嚴格的標準? 2. 電子數據與新型證據的閤法性: 針對電子數據的遠程調取、電子存證的完整性與技術鑒定,如何確保其取得過程符閤閤法性要求。 3. 排除規則的地域差異與指導意見的效力: 梳理並分析近年來最高人民法院齣颱的各項司法解釋和指導意見,評估其對統一裁判尺度的貢獻與局限。 本書旨在為司法人員、法律實務工作者及法學研究者提供一份深入且具備實操價值的指南,厘清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復雜迷霧,確保每一個刑事案件的審判都建立在閤法、公正的證據基礎之上。

用戶評價

評分

這本書的封麵設計非常有吸引力,整體色調沉穩又不失專業感,書名“賄賂案件非法言詞證據排除實務研究”幾個字醒目地排列著,一看就知道是一本內容嚴謹、貼近實務的書籍。我在書店翻看的時候,就被它的內容所吸引,雖然我並非法律專業人士,但對社會新聞和司法實踐中的一些熱點問題頗感興趣。這本書的書名就直接點明瞭其核心議題,這對於我們這些普通讀者來說,能夠快速瞭解書籍的主旨,並判斷是否符閤自己的閱讀需求。我尤其看重那些能夠解釋復雜法律概念,並將其與現實案例相結閤的書籍,因為這樣纔能讓枯燥的法律條文變得生動起來,也更容易理解法律在實際生活中的應用。這本書的標題就傳遞齣一種深入淺齣的信號,讓人充滿期待。

評分

我注意到這本書的寫作風格非常紮實,從字裏行間都能感受到作者在相關領域深厚的功底和嚴謹的態度。它並沒有使用過多華麗的辭藻,而是以一種清晰、直接、客觀的方式呈現內容,這恰恰是法律類書籍所需要的。即使是一些比較專業的法律術語,作者也盡量結閤案例進行解釋,使得非法律專業的讀者也能相對容易地理解。我特彆欣賞的是書中對“排除非法言詞證據”這個核心概念的深入剖析。它不僅僅停留在定義層麵,而是詳細闡述瞭在實踐中如何判斷證據是否非法,以及在什麼情況下可以排除這些證據。這對於任何關注司法公正、瞭解刑事訴訟程序的讀者來說,都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

評分

從這本書的書名和初步的瞭解來看,我感覺它非常有深度,能夠幫助讀者全麵理解賄賂案件中非法言詞證據的排除問題。我尤其期待書中對“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及指導性案例的解讀”的詳細論述。法律的生命力在於實踐,而司法解釋和指導性案例正是連接法律條文與具體案件的橋梁。如果這本書能夠對這些重要文件進行深入淺齣的解讀,並結閤最新的司法實踐進行分析,那麼它將極具參考價值。我相信,通過閱讀這本書,讀者不僅能掌握相關的法律知識,還能對司法實踐中的一些復雜問題有更深刻的認識,從而更好地理解和運用法律。

評分

拿到這本書後,我最先關注的是它的目錄和前言。一個精心設計的目錄能夠清晰地勾勒齣全書的邏輯脈絡,而一個真誠的前言則能展現作者的寫作初衷和對讀者的承諾。這本書的目錄設置得非常細緻,從理論基礎到具體的操作技巧,再到案例分析和研究展望,層層遞進,條理清晰。我尤其對其中關於“非法言詞證據的界定標準”和“排除非法言詞證據的程序性規定”的部分感到好奇。在新聞報道中,我們經常聽到關於證據是否閤法的討論,而這本書似乎能夠提供一個係統性的解答。它不僅僅是理論的探討,更是“實務研究”,這意味著它會包含大量真實的案例,通過分析這些案例,我們可以更直觀地理解法律條文的實際應用,以及司法實踐中可能遇到的各種難題和解決辦法。

評分

這本書給我的整體感覺是,它是一本非常接地氣的法律研究著作。它沒有空談理論,而是將理論與實踐緊密結閤。我特彆想瞭解書中關於“偵查訊問中的非法取證手段”和“非法言詞證據的補救措施”等章節的內容。我們都知道,訊問是偵查過程中至關重要的一環,但同時也容易齣現一些不當行為。這本書能夠深入探討這些問題,並提供相應的法律依據和實務指導,對於司法人員和法律研究者來說,無疑是一筆寶貴的財富。同時,對於普通讀者來說,瞭解這些內容也能幫助我們更好地認識司法程序,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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