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排除非法證據問題研究 [On the Issues of Excluding Illegal Obtained Evidence by the Procuratorates]

檢察機關排除非法證據問題研究 [On the Issues of Excluding Illegal Obtained Evidence by the Procuratorates] pdf epub mobi txt 電子書 下載 2025

董坤 著
圖書標籤:
  • 非法證據
  • 排除
  • 檢察機關
  • 證據製度
  • 刑事訴訟
  • 法製研究
  • 司法公正
  • 程序正義
  • 偵查監督
  • 法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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齣版社: 中國檢察齣版社
ISBN:9787510220630
版次:1
商品編碼:12345830
包裝:平裝
外文名稱:On the Issues of Excluding Illegal Obtained Evidence by the Procuratorates
開本:16開
齣版時間:2018-04-01
用紙:膠版紙
頁數:245

具體描述

內容簡介

  在刑事司法改革的大潮中,檢察機關的角色、功能和地位也在發生著潛移默化的變化。在具有大陸法傳統的我國,檢察官從來就不是單純作為訴訟的原告而存在,而是發揮著多元化功能,檢察官應當履行客觀公正義務已經成為共識,在此基礎上也日益清晰地勾勒齣檢察官在刑事訴訟中的角色和功能。2012年《刑事訴訟法》強化瞭檢察機關的訴訟監督職責,將其定位為審前程序的監督者、裁判者和救濟者,體現在對偵查機關取證閤法性的監督、接受和處理申訴、審判程序監督和非法證據排除等方麵。其中,排除非法證據是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一項新職責,也是在審前程序中對證據閤法性進行把關的剛性手段。
  然而,如何將檢察機關排除非法證據的職責落到實處,是需要在理論與實踐的互動中進行研究的問題。為此,就要首先解決我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本身的解釋和適用問題,然後再設計檢察機關排除非法證據的具體程序及相關配套措施,此外還有一些其他問題也需要考慮,如刑事訴訟中的行政證據如何排除的問題。所以,這是一個較為龐大的課題,需要刑事訴訟法學界、檢察學界和實務界共同努力。本人作為檢察理論工作者中的一員,對這一問題具有濃厚的學術興趣,故不畏粗淺,就其中的相關問題整理成冊,以供學術界和實務界批評。
  首先,《檢察機關排除非法證據問題研究》對我國檢察機關作為非法證據排除主體的正當性問題進行瞭證成,這是《檢察機關排除非法證據問題研究》的基礎部分。根據域外排除非法證據的理論基礎,可以從我國檢察機關的法律地位和作用等方麵證明,檢察機關作為排除主體是有據且可行的,並且在我國,檢察機關作為非法證據的排除主體在理論上還有自我創新和發展的方麵。

目錄


緒論
第一章 我國檢察機關排除非法證據之主體地位
一、域外非法證據排除的理論基礎
二、域外理論對我國檢察機關作為排除主體正當性的論證
三、本土語境下檢察機關作為排除主體正當性的理論創新
四、代結語——對偵查機關作為排除主體的質疑

第一編 檢察機關排除非法證據實體性構成規則
第二章 中國化的證據排除規則的梳理、歸納與反思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與其他幾種證據排除規則的厘清
一、引言
二、既有觀點的梳理及其對實踐的可能影響
三、不同規定在證據排除上的目的側重及關係定位
四、不同證據排除規則在實踐中的應用邏輯
五、必要的反思與規則完善
第三章 威脅所獲口供之“非法性”認定
一、威脅獲得供述排除的觀點紛爭
二、其他國傢和地區對威脅取供的態度和做法
三、我國對威脅獲取供述的排除規定
第四章 引誘、欺騙所獲口供之“非法性”認定
一、其他國傢和地區對引誘、欺騙取供的態度和處理方式
二、我國當下對於引誘、欺騙取供的應有態度
第五章 疲勞審訊及其所獲證據之證據能力
一、疲勞審訊概述
二、其他國傢和地區疲勞審訊所獲證據之證據能力評析
三、我國對疲勞審訊的認定及所獲供述證據能力的判斷
四、有關疲勞審訊的其他問題
第六章 重復性供述排除規則之規範解讀
——從《關於辦理刑事案件嚴格排除非法證據若乾問題的規定》第5條切入
一、何謂重復性供述
二、重復性供述排除規則的模式選擇
三、對於兩項例外情形的解讀
四、需要進一步思考的問題
第七章 違反錄音錄像規定訊問筆錄證據能力研究
一、問題的提齣
二、相關理論學說的介評
三、訊問實務中違反錄音錄像規定的形式分類
四、訊問筆錄證據能力“瑕疵說”的理論論證
五、有關訊問錄音錄像其他相關證據學問題研究
……

第二編 檢察機關排除非法證據的程序實施性規則
第三編 檢察機關排除非法證據的配套機製
第四編 行刑銜接中檢察機關對證據的審查與排除

精彩書摘

  《檢察機關排除非法證據問題研究》:
  三、本土語境下檢察機關作為排除主體正當性的理論創新
  衡量我國檢察機關作為非法證據的排除方,其主體的適格性已在他域的理論學說中被證成。但是,結閤中國語境下的司法製度和刑事訴訟法的程序設置,在本土的環境需求和資源供給下,檢察機關作為非法證據的排除主體在理論支撐上還有自我創新和發展。
  (一)維護程序公正,實現非法證據排除的徹底性
  就非法證據的“排除”而言,創立規則的西方國傢有兩種詮釋。大陸法係國傢強調的是“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而英美法係國傢強調的則是“不能進入事實裁判者的視野,被其看到或聽到。”相較而言,第二種排除更為徹底,因為從心理學的角度齣發,如果非法證據被事實裁判者所知悉,其必然會在裁判者心中留下烙印,該非法證據的影響也就很難在裁判心證中被徹底排除,排除規則可能就此被架空,通過程序製裁來維護司法公正的目的也將流産。而之所以齣現對“排除”解釋的差異,主要源於大陸法係和英美法係不同的庭審結構。英美法係的裁判是一種二元法庭模式,而大陸法係則是一元的。“在二元法庭,法官可以通過預審,裁定將不可采納的信息阻擋在事實認定者的門外,使不可采但其他方麵卻可信的證據不在事實認定者的頭腦中留下任何印記——假設法庭的這兩部分相互間實行聲音隔離的話。相反,在一元法庭,雖然同樣是由個體決定證據的可采性和證據應有的證明力,但卻無法避免被禁止但又有說服力的信息的汙染。它總是要對裁決者的思想産生影響。”①
  當前,我國的法庭審理模式親近於大陸法係,法官集證據取捨、事實裁判和定罪量刑於一身,雖然刑事訴訟法確立瞭庭前會議製度,②可就非法證據問題進行前置性處理。但筆者認為這一試圖阻隔事實裁判者與非法證據接觸的努力還有待實踐的進一步檢驗。首先,庭前會議僅僅是就非法證據排除問題“嚮控辯雙方瞭解情況,聽取意見”,對於非法證據的確認和排除並非作終局性處理,一些非法證據還是可能會流人法庭由法官來最終裁斷,③它們對法官心證的影響不可避免;另外,即使是非法證據在庭前會議中就予以排除,①但刑事訴訟法和相關的司法解釋也並未就庭前會議和庭審中是否是“雙法官配置”作齣明確說明,相較於英美法係國傢預審和庭審不同法官審理案件的二元格局,如果中國的庭前會議和庭審都是由同一閤議庭或審判法官構成的話,庭前會議排除非法證據的努力必將付諸東流,結果是鮮見的,非法證據已經在庭前會議就進入瞭法官視野,其對案件事實的負麵影響早已産生。
  綜上而言,中國一元的法庭審理模式以及非法證據的庭上排除機製,都決定瞭如果在庭審前缺失一道關口去阻斷非法證據流入法庭,法官在事實裁判時的不當乾擾、信息汙染不可避免,非法證據的排除並不徹底。為此,賦予檢察機關在審前程序中排除非法證據的主體資格,將非法證據通過前置閥門的過濾預先排除在法庭大門之外,可以防止非法證據對後續訴訟的縱深影響,達到非法證據的徹底排除,避免非法證據對法官的乾擾和誤導,確保審判質量,真正實現審判程序的客觀公正。
  (二)貫徹集中審理原則,提高庭審的效率和公正
  當今社會,刑事審判中的一個重要原則就是集中審理原則,即不中斷審理原則,其是指“法院開庭審理案件,應在不更換審判人員的條件下連續進行,不得中斷審理的訴訟原則”。②該原則強調法庭對刑事案件的審理,除瞭必要的休息時間外,原則上應當是連續不中斷地一氣嗬成。庭審繁冗拖遝、斷斷續續不僅會使案件雙方的當事人長期處於訟纍之中,身心疲憊,而且還會讓法官在時斷時續的庭審中對案件陷入一種“認識一模糊遺忘一再認識一再模糊遺忘……”的惡性循環,這不僅會造成訴訟資源的無端浪費,而且訴訟的拖延停滯還會造成法官對案件的認識成碎片狀、片段性,不利於其從整體角度對案件作齣全麵客觀的裁斷。誠如颱灣學者林山田所言:“在此審理密集原則下,可促使法官在對其審理訴訟客體之內容記憶尚極清新時,即行判決,一方麵可及早結案,另一方麵亦可以免因中斷後,續行審理時,因為法官對於訴訟客體已是記憶模糊,而未能做成公平閤理之判決。”③由此,集中審理被認為是訴訟上為發現實體真實、形成正確心證、提升裁判品質的技術要求,是實現司法公正、維係程序正義不可或缺的一環。①貫徹集中審理原則是公正與效率雙重價值的體現,要將這一原則落到實處,一個重要的工作就是應當盡量在庭前明確爭點,將庭審中一些可能會掣肘庭審進程的程序性問題盡可能在庭前解決。這其中就包括擬提交法庭的證據閤法抑或非法,以及隨之涉及的排除問題。
  雖然刑事訴訟法設置瞭庭前會議製度,但是正如筆者前麵分析的,非法證據的確認和排除最終仍要在庭上解決,如果大量的排除非法證據的申請在審判程序中提齣,必將使公訴機關為瞭收集證據證明其取證工作的閤法性而不斷申請延期審理,引起訴訟的中斷和拖延。②況且一些所謂明顯的涉及“非法證據”的僞命題其實完全可以在庭前解決,一並拿到法庭上不僅是司法資源的浪費,而且還會對法官心證産生可能的負麵影響。“刑事訴訟之機能,在維持公共福祉,保障基本人權,不計程序之繁瑣,進行之遲緩,亦屬於個人無益,於國傢、社會有損。故訴訟經濟於訴訟製度之建立實不可忽視。”③為此,除瞭進一步細化完善庭前會議製度外,另外一個可能的解決路徑就是在檢察環節建立非法證據的申請、發現和排除機製,使法院能夠在順暢的庭審進程中有足夠的精力直接就過濾過的證據進行審查核實,確保法庭審判集中高效地進行,提高法庭的審判質量。故從貫徹集中審理原則,實現審判公正、提高審判效率的角度,賦予檢察機關庭前排除非法證據的權力也具有相當的閤理性和科學性。
  ……

前言/序言

  在刑事司法改革的大潮中,檢察機關的角色、功能和地位也在發生著潛移默化的變化。在具有大陸法傳統的我國,檢察官從來就不是單純作為訴訟的原告而存在,而是發揮著多元化功能,檢察官應當履行客觀公正義務已經成為共識,在此基礎上也日益清晰地勾勒齣檢察官在刑事訴訟中的角色和功能。2012年《刑事訴訟法》強化瞭檢察機關的訴訟監督職責,將其定位為審前程序的監督者、裁判者和救濟者,體現在對偵查機關取證閤法性的監督、接受和處理申訴、審判程序監督和非法證據排除等方麵。其中,排除非法證據是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一項新職責,也是在審前程序中對證據閤法性進行把關的剛性手段。
  然而,如何將檢察機關排除非法證據的職責落到實處,是需要在理論與實踐的互動中進行研究的問題。為此,就要首先解決我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本身的解釋和適用問題,然後再設計檢察機關排除非法證據的具體程序及相關配套措施,此外還有一些其他問題也需要考慮,如刑事訴訟中的行政證據如何排除的問題。所以,這是一個較為龐大的課題,需要刑事訴訟法學界、檢察學界和實務界共同努力。本人作為檢察理論工作者中的一員,對這一問題具有濃厚的學術興趣,故不畏粗淺,就其中的相關問題整理成冊,以供學術界和實務界批評。
  首先,本書對我國檢察機關作為非法證據排除主體的正當性問題進行瞭證成,這是本書的基礎部分。根據域外排除非法證據的理論基礎,可以從我國檢察機關的法律地位和作用等方麵證明,檢察機關作為排除主體是有據且可行的,並且在我國,檢察機關作為非法證據的排除主體在理論上還有自我創新和發展的方麵。
刑法學前沿探索:刑事證據規則的現代重構 本書聚焦於當前刑事訴訟法理論與實踐中的核心議題——刑事證據規則的現代重構。 本書並非探討特定司法機關(如檢察機關)在排除非法證據方麵的具體操作與製度設計,而是立足於更宏大的刑事法治圖景,深入剖析刑事證據采信、審查與排除背後的法哲學基礎、比較法經驗以及技術性難題。全書旨在為刑事訴訟的科學化、人權化發展提供堅實的理論支撐和前瞻性的製度建議。 第一部分:刑事證據的法理基礎與價值衝突 本書開篇部分,首先對刑事證據製度的理論基石進行瞭深刻的反思。我們探討瞭“真實發現”與“程序正義”之間的永恒張力。在現代法治國傢,刑事證據規則不僅僅是技術層麵的操作指南,更是國傢權力與公民權利之間界限的標尺。 1. 證據法的憲法意涵: 詳細闡述瞭證據排除規則(Exclusionary Rule)的憲法根源,特彆是對人權保障,如身體自由權、隱私權、沉默權等,在刑事調查階段如何得到實質性維護。我們對“毒樹之果”原則(Fruit of the Poisonous Tree Doctrine)的起源、演變及其在不同法係中的適用差異進行瞭細緻的比較研究,強調瞭證據閤法性審查對維護司法公信力的不可替代作用。 2. 證據的價值排序與衝突解決: 探討瞭在實踐中,當追求事實真實性與程序閤法性發生衝突時,應如何進行價值排序。本書引入瞭功利主義、道義論等多種倫理學視角,分析不同證據排除標準(如故意、重大過失、過錯不問)背後的道德責任分配,並構建瞭一個多維度的證據閤法性評估框架,旨在超越簡單的“是否排除”的二元對立。 3. 科學證據與疑難證據的地位: 針對生物識彆技術、大數據分析等新興證據形態,本書審視瞭傳統證據規則的適用睏境。例如,如何確保電子數據的完整性、可還原性以及在法庭上的可辯駁性(Adversarial Testing)。我們詳細考察瞭《達伯特標準》(Daubert Standard)等科學證據采信的門檻,論證瞭在司法實踐中區分“科學方法”與“僞科學”的重要性。 第二部分:刑事證據采信的比較法視野與製度創新 本部分將目光投嚮國際前沿,藉鑒成熟司法體係的經驗,探討刑事證據規則的製度性創新路徑。 1. 英美法係的“可采性”與“可信性”分離: 深入分析瞭英美法係中證據的“可采性”(Admissibility)與“證明力”(Weight of Evidence)之間的清晰界限。重點考察瞭陪審團製度下,法官如何通過預審程序(Pre-trial Hearings)對證據的閤法性與可靠性進行第一次把關,以及這一機製對後續審判的影響。 2. 大陸法係的“自由心證”與“法定證據理論”的調和: 考察瞭德國、法國等大陸法係國傢在堅持法官自由心證原則的同時,如何通過嚴格的證據開示(Disclosure)和程序保障,來避免權力濫用。特彆是對德國《刑事訴訟法》中關於證據禁止與證據利用的精細化規定進行瞭對比研究,指齣其在保障被告人權利方麵的獨特優勢。 3. 證據開示製度的改革方嚮: 鑒於審判中心主義對證據全麵展示的要求,本書詳細論述瞭完善證據開示製度(Discovery)的必要性。我們認為,平衡控辯雙方的證據獲取權,是實現程序平衡的關鍵。本書提齣瞭一套基於證據分類、風險評估的動態證據開示模型,以期提高庭審效率並保障訴訟公平。 第三部分:審判中證據審查的技術化與程序保障 本捲的重點在於將理論應用於審判實踐,探討在庭審環節,如何通過精密的程序設計來確保證據的公正審查。 1. 庭審中證據異議的程序處理: 對庭審中臨時性證據異議的即時處理、休庭審查機製以及法官的裁量權範圍進行瞭細緻的梳理。我們分析瞭不同證據類型(如證人證言、鑒定意見)在交叉詢問(Cross-Examination)環節中,如何通過有效的對抗性程序來檢驗其真實性和可靠性。 2. 證人保護與遠距離作證技術: 隨著社會環境的復雜化,證人安全與作證意願成為影響證據采信的重要因素。本書探討瞭證人保護製度的法律構建,並評估瞭視頻連綫、匿名作證等技術手段在保障證人安全與維護被告人辯護權之間的平衡策略。 3. 法律解釋學在證據排除中的應用: 證據排除不僅是事實判斷,更是法律解釋的産物。本書運用法律解釋學的原理,分析瞭“非法取得”的界定、證據的“關聯性”標準以及排除證據的“門檻”設定等關鍵法律術語的內涵,強調瞭司法解釋在統一裁判尺度中的引導作用。 本書總結: 本書緻力於構建一個全麵、係統、具備前瞻性的刑事證據規則理論框架。它超越瞭對單一機構行為的微觀研究,而是從宏觀的法治精神齣發,探討如何通過科學的證據采信與排除機製,實現刑事訴訟的公正、高效與人權保障。全書大量引用瞭德語、英語等原典文獻,並結閤瞭最新的國際司法動態,力求為刑事法學研究者、實務工作者提供一份兼具理論深度與實踐指導價值的參考著作。

用戶評價

評分

評價一: 剛拿到這本《檢察機關排除非法證據問題研究》,光看書名就覺得沉甸甸的,仿佛能觸碰到中國司法實踐中最核心、最尖銳的神經之一。非法證據排除,這四個字背後承載瞭多少冤屈的呼喊,多少正義的掙紮?作為一名長期關注法治進程的讀者,我對此問題一直有著復雜而深刻的關切。我期待這本書能夠深入剖析這一製度在我國檢察機關運行過程中所麵臨的各種現實睏境,比如,是否存在證據“非法性”認定標準的模糊地帶?在訊問過程中,如何有效防止“疲勞審訊”、“誘供逼供”等不當取證行為?又比如,在證據開示製度尚不完善的當下,控辯雙方在非法證據的識彆與抗辯上,是否存在天然的不平等?我希望作者能夠提供紮實的案例分析,讓我們看到這些抽象的法律條文是如何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落地,又會遇到哪些意想不到的阻礙。更重要的是,我希望這本書能為未來的製度完善提供一些具有建設性的思考,比如,能否藉鑒國際上成熟的經驗,建立起更具操作性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以及,在現代偵查技術日益發達的背景下,如何平衡偵查效率與公民閤法權益的保護?總而言之,這本書在我心中,不僅僅是一本學術著作,更是一麵映照司法公正的鏡子,希望能從中看到更清晰、更光明的前景。

評分

評價二: 我是一名對刑事訴訟程序頗感興趣的法律從業者,近年來,非法證據排除製度的改革與完善一直是我關注的焦點。這次有幸接觸到《檢察機關排除非法證據問題研究》,我的第一反應是,這或許能夠填補我在這一領域某些認知上的空白。我非常好奇作者會如何界定“非法證據”,是僅僅局限於程序違法,還是會更深入地探討實質性的不公?尤其是在一些非典型性的取證行為上,比如,利用錄音錄像的技術手段,但又在操作上存在瑕疵,這樣的證據是否會被認定為非法?同時,我也非常關注檢察機關在這一製度中的角色定位。在我國,檢察機關既是控訴者,又是法律監督者,這種雙重身份在處理非法證據時,是否會産生內在的張力?例如,當檢察官自己辦理的案件中,其偵查部門(或公安部門)的證據可能存在非法性時,他們又該如何做齣客觀公正的判斷?我期待本書能夠深入探討這些“兩難”情境,並嘗試給齣可行的解決方案,而不是僅僅停留在理論層麵。此外,我也對證據排除後的法律後果感到好奇,比如,排除的證據對整個案件的走嚮會産生怎樣的影響?是否存在“寜縱毋枉”或者“過度排除”的風險?這些都是需要細緻分析的問題,希望這本書能夠提供深刻的見解。

評分

評價四: 作為一名關注中國法治建設的海外學者,我對《檢察機關排除非法證據問題研究》這本書充滿瞭期待。中國正在經曆一場深刻的司法改革,非法證據排除製度的健全,是衡量改革成效的重要指標之一。我希望這本書能夠提供一個全麵、客觀的視角,去審視這一製度在中國的實施現狀。我尤其關注,在不同地區的司法實踐中,是否存在顯著的差異?這些差異是如何形成的,又會對公平正義産生怎樣的影響?此外,我也很想瞭解,中國在藉鑒國際經驗方麵,做瞭哪些努力,又麵臨哪些挑戰?比如,一些國傢在毒樹之果原則的應用上,有比較成熟的理論和實踐,中國在這方麵的發展如何?我也希望作者能夠深入分析,在證據閤法性的審查過程中,檢察機關所承擔的責任和麵臨的睏境。例如,如何確保檢察官在審查證據閤法性時,不受外界乾擾,做齣獨立、公正的判斷?以及,當非法證據被排除後,如何確保案件的審判質量不受影響,避免齣現“放虎歸山”的情況?這本書如果能提供這些深入的分析,將對理解中國司法改革的進程具有重要的價值。

評分

評價五: 這本書的齣現,觸動瞭我內心深處對公平正義的樸素追求。《檢察機關排除非法證據問題研究》,在我看來,不僅僅是一部學術著作,更是一本關於“如何讓法律更有溫度”的思考錄。我希望通過閱讀這本書,能夠理解那些隱藏在法律條文背後的“人性關懷”。例如,在刑事偵查過程中,如何避免那些因技術手段的濫用而侵犯公民隱私權的證據?又比如,在訊問過程中,如何確保嫌疑人不會因為疲憊或恐懼而做齣不真實的陳述?這些都是與普通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關的問題。我希望作者能夠用清晰的語言,嚮我們展示,當一個人的基本權利受到侵害時,法律是如何挺身而齣,為他撐起一片晴空。我也好奇,在現實的司法實踐中,有多少“漏網之魚”是因為非法證據沒有被及時排除而逍遙法外?這個製度的完善,對於維護社會秩序,提升公眾對法律的信任度,究竟有多麼重要?我期待這本書能提供一些感性的案例,讓我們真切地感受到法律的“力量”和“溫度”,以及它在守護每一個個體尊嚴時所付齣的努力。

評分

評價三: 當我看到《檢察機關排除非法證據問題研究》這本書時,我首先想到的,是那些在司法迷霧中尋求正義的普通人。他們在麵對強大的國傢機器時,如何確保自己的權利不被侵犯?非法證據的排除,正是保障這一權利的重要防綫。我希望這本書能夠深入淺齣地解釋,當一個公民的閤法權益在偵查過程中受到侵害,所獲得的“證據”是否還有效力。這不僅僅是法律條文的解讀,更是對人權保障的深刻體認。我特彆想瞭解,在現實中,有多少因為證據非法而導緻的不公正判決被及時糾正?這個製度的實際運行效果,遠遠比理論上的探討更為重要。我期盼作者能夠用生動的語言,展現那些在法庭上,律師如何憑藉對非法證據的精準把握,為當事人爭取到應有的公正。同時,我也好奇,在我國當前的社會環境下,公眾對於非法證據排除製度的認知程度如何?是否存在一些普遍的誤解,需要通過這本書來澄清?我更希望這本書能夠傳遞一種理念:法律的尊嚴,恰恰體現在它對弱者的保護,對權力的製約,以及對每一次司法程序的嚴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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