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问题研究 [On the Issues of Excluding Illegal Obtained Evidence by the Procuratora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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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坤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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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中国检察出版社
ISBN:9787510220630
版次:1
商品编码:12345830
包装:平装
外文名称:On the Issues of Excluding Illegal Obtained Evidence by the Procuratorates
开本:16开
出版时间:2018-04-01
用纸:胶版纸
页数:245

具体描述

内容简介

  在刑事司法改革的大潮中,检察机关的角色、功能和地位也在发生着潜移默化的变化。在具有大陆法传统的我国,检察官从来就不是单纯作为诉讼的原告而存在,而是发挥着多元化功能,检察官应当履行客观公正义务已经成为共识,在此基础上也日益清晰地勾勒出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的角色和功能。2012年《刑事诉讼法》强化了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职责,将其定位为审前程序的监督者、裁判者和救济者,体现在对侦查机关取证合法性的监督、接受和处理申诉、审判程序监督和非法证据排除等方面。其中,排除非法证据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新职责,也是在审前程序中对证据合法性进行把关的刚性手段。
  然而,如何将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的职责落到实处,是需要在理论与实践的互动中进行研究的问题。为此,就要首先解决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本身的解释和适用问题,然后再设计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的具体程序及相关配套措施,此外还有一些其他问题也需要考虑,如刑事诉讼中的行政证据如何排除的问题。所以,这是一个较为庞大的课题,需要刑事诉讼法学界、检察学界和实务界共同努力。本人作为检察理论工作者中的一员,对这一问题具有浓厚的学术兴趣,故不畏粗浅,就其中的相关问题整理成册,以供学术界和实务界批评。
  首先,《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问题研究》对我国检察机关作为非法证据排除主体的正当性问题进行了证成,这是《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问题研究》的基础部分。根据域外排除非法证据的理论基础,可以从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和作用等方面证明,检察机关作为排除主体是有据且可行的,并且在我国,检察机关作为非法证据的排除主体在理论上还有自我创新和发展的方面。

目录


绪论
第一章 我国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之主体地位
一、域外非法证据排除的理论基础
二、域外理论对我国检察机关作为排除主体正当性的论证
三、本土语境下检察机关作为排除主体正当性的理论创新
四、代结语——对侦查机关作为排除主体的质疑

第一编 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实体性构成规则
第二章 中国化的证据排除规则的梳理、归纳与反思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其他几种证据排除规则的厘清
一、引言
二、既有观点的梳理及其对实践的可能影响
三、不同规定在证据排除上的目的侧重及关系定位
四、不同证据排除规则在实践中的应用逻辑
五、必要的反思与规则完善
第三章 威胁所获口供之“非法性”认定
一、威胁获得供述排除的观点纷争
二、其他国家和地区对威胁取供的态度和做法
三、我国对威胁获取供述的排除规定
第四章 引诱、欺骗所获口供之“非法性”认定
一、其他国家和地区对引诱、欺骗取供的态度和处理方式
二、我国当下对于引诱、欺骗取供的应有态度
第五章 疲劳审讯及其所获证据之证据能力
一、疲劳审讯概述
二、其他国家和地区疲劳审讯所获证据之证据能力评析
三、我国对疲劳审讯的认定及所获供述证据能力的判断
四、有关疲劳审讯的其他问题
第六章 重复性供述排除规则之规范解读
——从《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切入
一、何谓重复性供述
二、重复性供述排除规则的模式选择
三、对于两项例外情形的解读
四、需要进一步思考的问题
第七章 违反录音录像规定讯问笔录证据能力研究
一、问题的提出
二、相关理论学说的介评
三、讯问实务中违反录音录像规定的形式分类
四、讯问笔录证据能力“瑕疵说”的理论论证
五、有关讯问录音录像其他相关证据学问题研究
……

第二编 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实施性规则
第三编 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的配套机制
第四编 行刑衔接中检察机关对证据的审查与排除

精彩书摘

  《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问题研究》:
  三、本土语境下检察机关作为排除主体正当性的理论创新
  衡量我国检察机关作为非法证据的排除方,其主体的适格性已在他域的理论学说中被证成。但是,结合中国语境下的司法制度和刑事诉讼法的程序设置,在本土的环境需求和资源供给下,检察机关作为非法证据的排除主体在理论支撑上还有自我创新和发展。
  (一)维护程序公正,实现非法证据排除的彻底性
  就非法证据的“排除”而言,创立规则的西方国家有两种诠释。大陆法系国家强调的是“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而英美法系国家强调的则是“不能进入事实裁判者的视野,被其看到或听到。”相较而言,第二种排除更为彻底,因为从心理学的角度出发,如果非法证据被事实裁判者所知悉,其必然会在裁判者心中留下烙印,该非法证据的影响也就很难在裁判心证中被彻底排除,排除规则可能就此被架空,通过程序制裁来维护司法公正的目的也将流产。而之所以出现对“排除”解释的差异,主要源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不同的庭审结构。英美法系的裁判是一种二元法庭模式,而大陆法系则是一元的。“在二元法庭,法官可以通过预审,裁定将不可采纳的信息阻挡在事实认定者的门外,使不可采但其他方面却可信的证据不在事实认定者的头脑中留下任何印记——假设法庭的这两部分相互间实行声音隔离的话。相反,在一元法庭,虽然同样是由个体决定证据的可采性和证据应有的证明力,但却无法避免被禁止但又有说服力的信息的污染。它总是要对裁决者的思想产生影响。”①
  当前,我国的法庭审理模式亲近于大陆法系,法官集证据取舍、事实裁判和定罪量刑于一身,虽然刑事诉讼法确立了庭前会议制度,②可就非法证据问题进行前置性处理。但笔者认为这一试图阻隔事实裁判者与非法证据接触的努力还有待实践的进一步检验。首先,庭前会议仅仅是就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对于非法证据的确认和排除并非作终局性处理,一些非法证据还是可能会流人法庭由法官来最终裁断,③它们对法官心证的影响不可避免;另外,即使是非法证据在庭前会议中就予以排除,①但刑事诉讼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也并未就庭前会议和庭审中是否是“双法官配置”作出明确说明,相较于英美法系国家预审和庭审不同法官审理案件的二元格局,如果中国的庭前会议和庭审都是由同一合议庭或审判法官构成的话,庭前会议排除非法证据的努力必将付诸东流,结果是鲜见的,非法证据已经在庭前会议就进入了法官视野,其对案件事实的负面影响早已产生。
  综上而言,中国一元的法庭审理模式以及非法证据的庭上排除机制,都决定了如果在庭审前缺失一道关口去阻断非法证据流入法庭,法官在事实裁判时的不当干扰、信息污染不可避免,非法证据的排除并不彻底。为此,赋予检察机关在审前程序中排除非法证据的主体资格,将非法证据通过前置阀门的过滤预先排除在法庭大门之外,可以防止非法证据对后续诉讼的纵深影响,达到非法证据的彻底排除,避免非法证据对法官的干扰和误导,确保审判质量,真正实现审判程序的客观公正。
  (二)贯彻集中审理原则,提高庭审的效率和公正
  当今社会,刑事审判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集中审理原则,即不中断审理原则,其是指“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应在不更换审判人员的条件下连续进行,不得中断审理的诉讼原则”。②该原则强调法庭对刑事案件的审理,除了必要的休息时间外,原则上应当是连续不中断地一气呵成。庭审繁冗拖沓、断断续续不仅会使案件双方的当事人长期处于讼累之中,身心疲惫,而且还会让法官在时断时续的庭审中对案件陷入一种“认识一模糊遗忘一再认识一再模糊遗忘……”的恶性循环,这不仅会造成诉讼资源的无端浪费,而且诉讼的拖延停滞还会造成法官对案件的认识成碎片状、片段性,不利于其从整体角度对案件作出全面客观的裁断。诚如台湾学者林山田所言:“在此审理密集原则下,可促使法官在对其审理诉讼客体之内容记忆尚极清新时,即行判决,一方面可及早结案,另一方面亦可以免因中断后,续行审理时,因为法官对于诉讼客体已是记忆模糊,而未能做成公平合理之判决。”③由此,集中审理被认为是诉讼上为发现实体真实、形成正确心证、提升裁判品质的技术要求,是实现司法公正、维系程序正义不可或缺的一环。①贯彻集中审理原则是公正与效率双重价值的体现,要将这一原则落到实处,一个重要的工作就是应当尽量在庭前明确争点,将庭审中一些可能会掣肘庭审进程的程序性问题尽可能在庭前解决。这其中就包括拟提交法庭的证据合法抑或非法,以及随之涉及的排除问题。
  虽然刑事诉讼法设置了庭前会议制度,但是正如笔者前面分析的,非法证据的确认和排除最终仍要在庭上解决,如果大量的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在审判程序中提出,必将使公诉机关为了收集证据证明其取证工作的合法性而不断申请延期审理,引起诉讼的中断和拖延。②况且一些所谓明显的涉及“非法证据”的伪命题其实完全可以在庭前解决,一并拿到法庭上不仅是司法资源的浪费,而且还会对法官心证产生可能的负面影响。“刑事诉讼之机能,在维持公共福祉,保障基本人权,不计程序之繁琐,进行之迟缓,亦属于个人无益,于国家、社会有损。故诉讼经济于诉讼制度之建立实不可忽视。”③为此,除了进一步细化完善庭前会议制度外,另外一个可能的解决路径就是在检察环节建立非法证据的申请、发现和排除机制,使法院能够在顺畅的庭审进程中有足够的精力直接就过滤过的证据进行审查核实,确保法庭审判集中高效地进行,提高法庭的审判质量。故从贯彻集中审理原则,实现审判公正、提高审判效率的角度,赋予检察机关庭前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力也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

前言/序言

  在刑事司法改革的大潮中,检察机关的角色、功能和地位也在发生着潜移默化的变化。在具有大陆法传统的我国,检察官从来就不是单纯作为诉讼的原告而存在,而是发挥着多元化功能,检察官应当履行客观公正义务已经成为共识,在此基础上也日益清晰地勾勒出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的角色和功能。2012年《刑事诉讼法》强化了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职责,将其定位为审前程序的监督者、裁判者和救济者,体现在对侦查机关取证合法性的监督、接受和处理申诉、审判程序监督和非法证据排除等方面。其中,排除非法证据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新职责,也是在审前程序中对证据合法性进行把关的刚性手段。
  然而,如何将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的职责落到实处,是需要在理论与实践的互动中进行研究的问题。为此,就要首先解决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本身的解释和适用问题,然后再设计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的具体程序及相关配套措施,此外还有一些其他问题也需要考虑,如刑事诉讼中的行政证据如何排除的问题。所以,这是一个较为庞大的课题,需要刑事诉讼法学界、检察学界和实务界共同努力。本人作为检察理论工作者中的一员,对这一问题具有浓厚的学术兴趣,故不畏粗浅,就其中的相关问题整理成册,以供学术界和实务界批评。
  首先,本书对我国检察机关作为非法证据排除主体的正当性问题进行了证成,这是本书的基础部分。根据域外排除非法证据的理论基础,可以从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和作用等方面证明,检察机关作为排除主体是有据且可行的,并且在我国,检察机关作为非法证据的排除主体在理论上还有自我创新和发展的方面。
刑法学前沿探索:刑事证据规则的现代重构 本书聚焦于当前刑事诉讼法理论与实践中的核心议题——刑事证据规则的现代重构。 本书并非探讨特定司法机关(如检察机关)在排除非法证据方面的具体操作与制度设计,而是立足于更宏大的刑事法治图景,深入剖析刑事证据采信、审查与排除背后的法哲学基础、比较法经验以及技术性难题。全书旨在为刑事诉讼的科学化、人权化发展提供坚实的理论支撑和前瞻性的制度建议。 第一部分:刑事证据的法理基础与价值冲突 本书开篇部分,首先对刑事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石进行了深刻的反思。我们探讨了“真实发现”与“程序正义”之间的永恒张力。在现代法治国家,刑事证据规则不仅仅是技术层面的操作指南,更是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界限的标尺。 1. 证据法的宪法意涵: 详细阐述了证据排除规则(Exclusionary Rule)的宪法根源,特别是对人权保障,如身体自由权、隐私权、沉默权等,在刑事调查阶段如何得到实质性维护。我们对“毒树之果”原则(Fruit of the Poisonous Tree Doctrine)的起源、演变及其在不同法系中的适用差异进行了细致的比较研究,强调了证据合法性审查对维护司法公信力的不可替代作用。 2. 证据的价值排序与冲突解决: 探讨了在实践中,当追求事实真实性与程序合法性发生冲突时,应如何进行价值排序。本书引入了功利主义、道义论等多种伦理学视角,分析不同证据排除标准(如故意、重大过失、过错不问)背后的道德责任分配,并构建了一个多维度的证据合法性评估框架,旨在超越简单的“是否排除”的二元对立。 3. 科学证据与疑难证据的地位: 针对生物识别技术、大数据分析等新兴证据形态,本书审视了传统证据规则的适用困境。例如,如何确保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可还原性以及在法庭上的可辩驳性(Adversarial Testing)。我们详细考察了《达伯特标准》(Daubert Standard)等科学证据采信的门槛,论证了在司法实践中区分“科学方法”与“伪科学”的重要性。 第二部分:刑事证据采信的比较法视野与制度创新 本部分将目光投向国际前沿,借鉴成熟司法体系的经验,探讨刑事证据规则的制度性创新路径。 1. 英美法系的“可采性”与“可信性”分离: 深入分析了英美法系中证据的“可采性”(Admissibility)与“证明力”(Weight of Evidence)之间的清晰界限。重点考察了陪审团制度下,法官如何通过预审程序(Pre-trial Hearings)对证据的合法性与可靠性进行第一次把关,以及这一机制对后续审判的影响。 2. 大陆法系的“自由心证”与“法定证据理论”的调和: 考察了德国、法国等大陆法系国家在坚持法官自由心证原则的同时,如何通过严格的证据开示(Disclosure)和程序保障,来避免权力滥用。特别是对德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证据禁止与证据利用的精细化规定进行了对比研究,指出其在保障被告人权利方面的独特优势。 3. 证据开示制度的改革方向: 鉴于审判中心主义对证据全面展示的要求,本书详细论述了完善证据开示制度(Discovery)的必要性。我们认为,平衡控辩双方的证据获取权,是实现程序平衡的关键。本书提出了一套基于证据分类、风险评估的动态证据开示模型,以期提高庭审效率并保障诉讼公平。 第三部分:审判中证据审查的技术化与程序保障 本卷的重点在于将理论应用于审判实践,探讨在庭审环节,如何通过精密的程序设计来确保证据的公正审查。 1. 庭审中证据异议的程序处理: 对庭审中临时性证据异议的即时处理、休庭审查机制以及法官的裁量权范围进行了细致的梳理。我们分析了不同证据类型(如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在交叉询问(Cross-Examination)环节中,如何通过有效的对抗性程序来检验其真实性和可靠性。 2. 证人保护与远距离作证技术: 随着社会环境的复杂化,证人安全与作证意愿成为影响证据采信的重要因素。本书探讨了证人保护制度的法律构建,并评估了视频连线、匿名作证等技术手段在保障证人安全与维护被告人辩护权之间的平衡策略。 3. 法律解释学在证据排除中的应用: 证据排除不仅是事实判断,更是法律解释的产物。本书运用法律解释学的原理,分析了“非法取得”的界定、证据的“关联性”标准以及排除证据的“门槛”设定等关键法律术语的内涵,强调了司法解释在统一裁判尺度中的引导作用。 本书总结: 本书致力于构建一个全面、系统、具备前瞻性的刑事证据规则理论框架。它超越了对单一机构行为的微观研究,而是从宏观的法治精神出发,探讨如何通过科学的证据采信与排除机制,实现刑事诉讼的公正、高效与人权保障。全书大量引用了德语、英语等原典文献,并结合了最新的国际司法动态,力求为刑事法学研究者、实务工作者提供一份兼具理论深度与实践指导价值的参考著作。

用户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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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四: 作为一名关注中国法治建设的海外学者,我对《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问题研究》这本书充满了期待。中国正在经历一场深刻的司法改革,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健全,是衡量改革成效的重要指标之一。我希望这本书能够提供一个全面、客观的视角,去审视这一制度在中国的实施现状。我尤其关注,在不同地区的司法实践中,是否存在显著的差异?这些差异是如何形成的,又会对公平正义产生怎样的影响?此外,我也很想了解,中国在借鉴国际经验方面,做了哪些努力,又面临哪些挑战?比如,一些国家在毒树之果原则的应用上,有比较成熟的理论和实践,中国在这方面的发展如何?我也希望作者能够深入分析,在证据合法性的审查过程中,检察机关所承担的责任和面临的困境。例如,如何确保检察官在审查证据合法性时,不受外界干扰,做出独立、公正的判断?以及,当非法证据被排除后,如何确保案件的审判质量不受影响,避免出现“放虎归山”的情况?这本书如果能提供这些深入的分析,将对理解中国司法改革的进程具有重要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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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三: 当我看到《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问题研究》这本书时,我首先想到的,是那些在司法迷雾中寻求正义的普通人。他们在面对强大的国家机器时,如何确保自己的权利不被侵犯?非法证据的排除,正是保障这一权利的重要防线。我希望这本书能够深入浅出地解释,当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在侦查过程中受到侵害,所获得的“证据”是否还有效力。这不仅仅是法律条文的解读,更是对人权保障的深刻体认。我特别想了解,在现实中,有多少因为证据非法而导致的不公正判决被及时纠正?这个制度的实际运行效果,远远比理论上的探讨更为重要。我期盼作者能够用生动的语言,展现那些在法庭上,律师如何凭借对非法证据的精准把握,为当事人争取到应有的公正。同时,我也好奇,在我国当前的社会环境下,公众对于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认知程度如何?是否存在一些普遍的误解,需要通过这本书来澄清?我更希望这本书能够传递一种理念:法律的尊严,恰恰体现在它对弱者的保护,对权力的制约,以及对每一次司法程序的严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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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五: 这本书的出现,触动了我内心深处对公平正义的朴素追求。《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问题研究》,在我看来,不仅仅是一部学术著作,更是一本关于“如何让法律更有温度”的思考录。我希望通过阅读这本书,能够理解那些隐藏在法律条文背后的“人性关怀”。例如,在刑事侦查过程中,如何避免那些因技术手段的滥用而侵犯公民隐私权的证据?又比如,在讯问过程中,如何确保嫌疑人不会因为疲惫或恐惧而做出不真实的陈述?这些都是与普通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问题。我希望作者能够用清晰的语言,向我们展示,当一个人的基本权利受到侵害时,法律是如何挺身而出,为他撑起一片晴空。我也好奇,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有多少“漏网之鱼”是因为非法证据没有被及时排除而逍遥法外?这个制度的完善,对于维护社会秩序,提升公众对法律的信任度,究竟有多么重要?我期待这本书能提供一些感性的案例,让我们真切地感受到法律的“力量”和“温度”,以及它在守护每一个个体尊严时所付出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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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一: 刚拿到这本《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问题研究》,光看书名就觉得沉甸甸的,仿佛能触碰到中国司法实践中最核心、最尖锐的神经之一。非法证据排除,这四个字背后承载了多少冤屈的呼喊,多少正义的挣扎?作为一名长期关注法治进程的读者,我对此问题一直有着复杂而深刻的关切。我期待这本书能够深入剖析这一制度在我国检察机关运行过程中所面临的各种现实困境,比如,是否存在证据“非法性”认定标准的模糊地带?在讯问过程中,如何有效防止“疲劳审讯”、“诱供逼供”等不当取证行为?又比如,在证据开示制度尚不完善的当下,控辩双方在非法证据的识别与抗辩上,是否存在天然的不平等?我希望作者能够提供扎实的案例分析,让我们看到这些抽象的法律条文是如何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落地,又会遇到哪些意想不到的阻碍。更重要的是,我希望这本书能为未来的制度完善提供一些具有建设性的思考,比如,能否借鉴国际上成熟的经验,建立起更具操作性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及,在现代侦查技术日益发达的背景下,如何平衡侦查效率与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总而言之,这本书在我心中,不仅仅是一本学术著作,更是一面映照司法公正的镜子,希望能从中看到更清晰、更光明的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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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二: 我是一名对刑事诉讼程序颇感兴趣的法律从业者,近年来,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一直是我关注的焦点。这次有幸接触到《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问题研究》,我的第一反应是,这或许能够填补我在这一领域某些认知上的空白。我非常好奇作者会如何界定“非法证据”,是仅仅局限于程序违法,还是会更深入地探讨实质性的不公?尤其是在一些非典型性的取证行为上,比如,利用录音录像的技术手段,但又在操作上存在瑕疵,这样的证据是否会被认定为非法?同时,我也非常关注检察机关在这一制度中的角色定位。在我国,检察机关既是控诉者,又是法律监督者,这种双重身份在处理非法证据时,是否会产生内在的张力?例如,当检察官自己办理的案件中,其侦查部门(或公安部门)的证据可能存在非法性时,他们又该如何做出客观公正的判断?我期待本书能够深入探讨这些“两难”情境,并尝试给出可行的解决方案,而不是仅仅停留在理论层面。此外,我也对证据排除后的法律后果感到好奇,比如,排除的证据对整个案件的走向会产生怎样的影响?是否存在“宁纵毋枉”或者“过度排除”的风险?这些都是需要细致分析的问题,希望这本书能够提供深刻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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