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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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浩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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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ISBN:9787509393215
版次:1
商品编码:12350240
包装:平装
开本:16开
出版时间:2018-03-01
用纸:胶版纸

具体描述

编辑推荐

  ★权*——唯*由立法机关、执法机关联合编写的法律学习读本

  ★充实——运用第一手立法材料,准确、全面、深入解析法律内容

  ★详尽——逐条解释立法原意和立法背景,附录相关立法资料


内容简介

准确阐释立法原意 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立足法律实践问题 权*指导法律实务

核安全法是保障和规范核安全事业的一部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对于核安全保障,甚至整个核安全事业都具有重要意义。全国人大环资委、国家环保部、国防科技工业局等部门组织参加法律起草工作的同志编写这本解读,对核安全法作了全面而深入的解读。本书以逐条的方式准确阐述核安全法法条含义,为环保系统行政执法人员,国防科技工业局执法人员,核能企业管理人员,相关从业人员,科研机构及大专院校人员提供了权*的学习读本


作者简介

  主编: 陆浩(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

  副主编: 刘华(环境保护部副部长)

  王毅韧(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副局长)

  编委:

  翟勇(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法案室主任)

  郭承站(环境保护部核设施安全监管司司长)

  别涛(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司长)

  姚斌(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核应急与军工核安全监管司司长)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核安全观】

  第四条【核安全方针原则】

  第五条【核安全责任】

  第六条【核安全监督管理】

  第七条【核安全规划】

  第八条【核安全标准】

  第九条【核安全文化】

  第十条【核安全科学研究】

  第十一条【公民保护核设施、核材料义务及获取核安全信息、获得核损害赔偿权利】

  第十二条【核安全保卫】

  第十三条【核安全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 核设施安全

  第十四条【核设施选址、建设与管理】

  第十五条【核设施营运单位条件】

  第十六条【核设施纵深防御和安全评价】

  第十七条【核安全质量保证体系】

  第十八条【辐射照射控制】

  第十九条【放射性核素监测及报告】

  第二十条【核设施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及保障】

  第二十一条【重要核设施厂址保护及规划限制区管理】

  第二十二条【核设施安全许可制度】

  第二十三条【核设施选址管理】

  第二十四条【核设施设计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核设施建造申请】

  第二十六条【核设施建造及调试管理】

  第二十七条【核设施运行管理】

  第二十八条【核设施延期管理】

  第二十九条【核设施停闭管理】

  第三十条【核设施退役管理】

  第三十一条【核设施进出口管理】

  第三十二条【核设施安全许可管理】

  第三十三条【核安全技术审查】

  第三十四条【核安全专家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核安全报告制度】

  第三十六条【为核设施提供服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核设施特种工艺人员管理】

  第三章 核材料和放射性废物安全

  第三十八条【持有核材料许可及安全管理措施】

  第三十九条【乏燃料安全管理】

  第四十条【放射性废物分类处置管理】

  第四十一条【放射性废物管理原则】

  第四十二条【放射性废物处置场所选址规划建设】

  第四十三条【放射性废物管理许可制度】

  第四十四条【放射性废物标准化处置】

  第四十五条【放射性处置单位处置管理】

  第四十六条【放射性废物处置设施关闭管理】

  第四十七条【放射性废物处置设施关闭安全监护计划】

  第四十八条【处理处置、退役费用管理】

  第四十九条【核材料和放射性废物运输管理制度】

  第五十条【核材料、放射性废物运输管理】

  第五十一条【乏燃料、核材料、放射性废物运输管理职责分工】

  第五十二条【托运人责任及废物承运人资质】

  第五十三条【核材料、放射性废物运输法律适用】

  第四章 核事故应急

  第五十四条【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

  第五十五条【核事故应急协调及应急预案管理机制】

  第五十六条【应急演练及准备】

  第五十七条【核应急准备金制度】

  第五十八条【核事故应急分级管理机制】

  第五十九条【核事故应急救援】

  第六十条【核事故应急信息及国际通报、国际救援】

  第六十一条【核事故恢复、损失评估即调查处理】

  第六十二条【核材料、放射性废物运输应急响应】

  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六十三条【政府核安全相关信息公开及向人大报告制度】

  第六十四条【核设施营运单位核安全信息公开】

  第六十五条【核安全信息公开方式和程序】

  第六十六条【重大核安全事项公众反馈】

  第六十七条【核安全宣传措施】

  第六十八条【公民核安全举报权和禁止编造核安全虚假信息义务】

  第六十九条【涉密信息的政府公开办法】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条 【核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第七十一条【核安全监管能力建设】

  第七十二条【核安全监督检查措施即检查结果报告】

  第七十三条【核安全监督检查对象的义务】

  第七十四条【核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行为准则】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政府部门及其人员违法责任】

  第七十六条【对违法行为的治安管理处罚】

  第七十七条【对核设施营运单位及提供服务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七十八条【对规划限制区内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七十九条【对核设施营运单位违反行政许可管理规定的处罚】

  第八十条【对核设施营运单位违反核设施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第八十一条【对核设施营运单位违反放射性核素监测、报告规定的处罚】

  第八十二条【对技术支持单位违反行为的处罚】

  第八十三条【对未经许可、注册为核设施提供服务的处罚】

  第八十四条【对聘用无资格证书人员从事核安全技术的处罚】

  第八十五条【对违法持有核材料的处罚】

  第八十六条【对违反放射性废物处置规定的处罚】

  第八十七条【对违反核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响应规定的处罚】

  第八十八条【对核设施营运单位违反信息公开规定的处罚】

  第八十九条【对拒绝、阻挠核安全监督检查的处罚】

  第九十条【核损害赔偿责任机制】

  第九十一条【违反核安全的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九十二条【军工、军用核安全规定】

  第九十三条【法律用语解释】

  第九十四条【法律施行日期】附录

  一、法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2017年9月1日)

  二、立法背景材料

  关于制定核安全法的立项报告

  (2013年4月22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草案)》的议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草案)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草案)》的说明

  三、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2015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14年8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1986年10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理条例

  (1987年6月15日)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

  (2016年2月6日)

  国家核应急预案

  (2013年6月30日)

  核安全公约

  法国核信息透明与核安全法


精彩书摘

  第五十九条 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按照国家核事故应急预案部署,组织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核设施营运单位实施核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实施核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按照核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要求,实施应急响应支援。

  条文主旨

  本条是对核事故应急救援行动的规定。

  立法背景

  当核事故发生时,核设施营运单位第一时间要依靠自身力量开展相关行动,控制和缓解事故。事态进一步发展时,单纯依托核设施营运单位是不可能完成救援任务的,核事故救援行动涉及工程抢险、辐射监测、辐射防护、去污洗消、舆情引导、撤离安置、交通管制等方方面面,必须依靠外部力量进行支援。本条规定了国家、地方、军队及其他核设施单位应该履行的救援义务。目前,国家核应急协调委已组织建立由320人组成的中国核应急救援队,设立了8个国家级核应急专业技术支持中心、25支救援分队和3个培训基地,启动3个核电集团核应急救援基地和场内快速支援队建设。

  条文解读

  一、关于国家核应急协调委应统筹协调核事故救援工作

  国家核应急协调委应统筹协调核事故救援工作,事故状态下要协调国家、地方、军队、其他核设施单位进行应急救援。事故状态下,根据核设施营运单位需求,国家核应急协调委应当组织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军队、地方人民政府、核设施营运单位实施核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在进入场外应急状态时,国家核应急协调委应当及时根据需要,派出国家级救援力量人员赶赴现场。

  二、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实施核事故应急救援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根据国家核应急协调委提出的需求,实施核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三、关于其他核设施营运单位及所属集团公司的支援

  其他核设施营运单位及所属集团公司在事故发生时,应当充分利用本单位资源,对发生核事故的核设施单位实施支援行动。

  值得注意的是,依据本法第87条的规定,核设施营运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核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要求,实施应急响应支援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国家核应急预案》。


前言/序言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核事业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亲切关怀和坚强领导下,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已经建立起较为完整的核工业体系,为国家的安全和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近年来,鉴于核能在增加能源供给、保障能源安全、促进污染物减排等方面的明显优势,我国正努力发展核能产业,安全稳步发展核电。但随着核事故在一些国家的发生及其带来的后果,核安全问题也为社会公众所关注,并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重要安全问题之一。

  发展核事业的首要条件是保障安全,核安全是核事业发展的前提、基础和生命线。2014年3月24日,在荷兰海牙举行的第三届核安全峰会上。习近平总书记阐述了“坚持理性、协调、并进”的核安全观。2016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美国举行的第四届核安全峰会上指出,“确保核安全是各国应尽之责,我们要结合国情,从国家层面部署实施核安全战略,制定中长期核安全发展规划,完善核安全立法和监督机制,并确保相关工作得到足够投入和支持。”党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高度重视核安全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核安全法纳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交由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牵头起草并提请审议。制定核安全法的决策,再一次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人民群众的关怀,同时,也进一步表明了中国对人类负责任的态度。

  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以下简称核安全法)是保障我国核事业发展的客观要求。核设施、核材料具有潜在的放射危害性,立法有利于防范危害,为核安全提供法律保障。我国核事业在民用领域的发展已经具有一定规模,目前是世界上核电在建规模最大的国家。根据规划,预计到2020年我国核电机组数量将跃居世界第二位。为进一步提高核安全保障措施,迫切需要制定核安全法予以规范。

  立法有利于增进社会公众对核安全的了解和信心。发展核事业中的安全问题始终为社会公众所关注,人民群众对核安全问题高度重视。日本福岛核事故后,国际社会对核能发展安全性的质疑不断。核安全立法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为了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制定核安全法一方面可以依法强化安全防范措施,为人民群众提供核安全保障;另一方面可以依法加大核安全科普宣传,增加公众对核安全知识的了解,引导公众正确、科学地认知我国核安全状况。

  立法是完善核安全法律体系的需要。尽管我国已经制定了一定数量涉核领域的法规和规章,但涉及核安全的法律,仅有一部从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角度加以规范的法律。有关核安全基本方针、原则,法律制度、措施的建立和实施,核安全责任、公众参与及监督管理体制等重大问题均未作出规定,不能适应核安全工作的实际需要,亟待完善有关核安全的法律规范体系,核安全立法即担负这样的使命。

  立法有利于强化核安全监管工作。随着核事业的发展和国外曾经发生过的核事故警示,核安全监管对于保证核安全是至关重要的。我国政府也为此设立了国家核安全监管机构,担负着与核事业发展同样重要的核安全监管工作。通过制定核安全法,可以进一步理顺对行业管理与监督的职责,实现运营与监管的分工,提高核安全监管工作的相对独立性和有效性。

  立法是促进我国核安全国际合作的需要。我国作为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成员国和有关核国际公约的签约国,担负着核安全国际合作的使命。由于缺乏相关专项法律,国际上有关人士对我国核安全监管能力和履约能力有所疑虑。国际原子能机构组织评估团曾向我国提出加快核安全立法的建议。核安全立法有利于树立我国良好的国际形象,坚定国际社会对我国核安全的信心,也有利于我国“核电走出去”战略的实施。

  为了配合对核安全法的学习和宣传,我们编写了这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解读》。本书由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陆浩主任委员担任主编,环境保护部副部长刘华同志、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副局长王毅韧同志担任副主编,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法案室主任翟勇同志、环境保护部核设施安全监管司司长郭承站同志、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司长别涛同志、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核应急与军工核安全监管司司长姚斌同志为编委,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法案室、环境保护部有关司局、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有关司局、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及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有关同志集体撰稿。本书力求准确、详尽、通俗地解释每一条内容,以帮助广大读者更好地学习和理解法律的规定。因时间和水平有限,书中如有不妥和疏漏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聚焦前沿科技与社会变革的著作精选 一、 深入剖析全球化时代的文化冲突与身份重塑:《跨越边界的对话:全球化进程中的文化认同重构》 作者: 史密斯 约翰逊 (笔名) 出版社: 远景文化出版社 预计页数: 580页 内容简介: 本书以人类学、社会学和政治哲学的交叉视角,对二十一世纪以来全球化浪潮对传统文化结构产生的深远影响进行了里程碑式的考察。作者摒弃了对“文化冲突”的简单二元对立叙事,转而深入探究在信息高速公路和人员大规模流动的背景下,个体、群体乃至国家层面如何进行复杂的“身份协商”与“文化融合”。 全书分为四个主要部分。第一部分“全球化引擎与文化边缘化”,重点分析了西方主导的经济一体化如何意外地激发了地方性文化的强烈反弹,并探讨了社交媒体在加速文化符号的传播与误读中的双重作用。作者通过对东南亚、东欧及非洲部分地区的田野调查,揭示了传统社区在面对消费主义浪潮时的韧性与脆弱性。 第二部分“数字游民与虚拟社群的兴起”,是本书最具前瞻性的章节之一。它详细描述了数字技术如何创造出“无地域性”的身份认同群体,例如开源社区、跨国兴趣小组等。研究表明,这些新型社群正在挑战传统的民族国家叙事,为个体提供了除血缘和地缘之外的第三种归属感。然而,作者也警示了这种虚拟化带来的“连接悖论”——即连接越紧密,现实中的归属感可能越稀薄。 第三部分“后殖民语境下的权力转移与叙事权争夺”,聚焦于文化话语权的重构。作者考察了非西方国家如何利用全球平台重新诠释自身历史,挑战既有的西方中心史观。从艺术批评到历史教科书的修订,再到国际组织中的文化议程设置,本书细致梳理了这场“话语权的拉锯战”。书中包含对数位全球南方知识分子的深度访谈,他们如何巧妙地运用全球语言来表达地方经验,成为叙事创新的关键力量。 第四部分“教育体系的适应与未来公民的培养”,则着眼于实践层面。作者提出了构建“多元智能公民”的教育模型,强调培养批判性思维、跨文化情商(CQ)以及对历史复杂性的深刻理解,以应对未来社会对“能兼容异质性”人才的需求。 本书文笔流畅,论证扎实,充满了对人类社会未来走向的深刻关怀与审慎乐观。它不仅是文化研究领域的必备参考,也是政策制定者、教育工作者和所有关注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的读者不可多得的指南。 --- 二、 探讨生命科学前沿与伦理困境的思辨之作:《超越物种:基因编辑时代的生命哲学与监管边界》 作者: 艾莉丝·张 (笔名) 出版社: 科学人文出版社 预计页数: 710页 内容简介: 本书是一部集生物技术、法律哲学、伦理学及未来学于一体的宏大叙事。它直面人类历史上最具颠覆性的科学进展——基因编辑技术(如CRISPR-Cas9系统)的成熟应用,并探讨由此引发的关于“何为人性”的根本性追问。作者并非技术专家,而是以一名资深生命伦理学家和法律评论家的身份,构建了一张精密的思辨之网,试图在科学的无限可能性与人类社会的有限承受力之间划出审慎的界限。 全书结构清晰,逻辑严密。第一部分“技术的奇点与伦理的滞后”,回顾了从孟德尔遗传学到现代基因测序的历史脉络,重点分析了“技术飞跃”与“法律规范”之间的结构性时间差。作者详述了生殖系细胞编辑的生物学原理及其不可逆转的跨代影响,强调了“为未来负责”的伦理义务。 第二部分“从治疗到增强的滑坡谬误”,是全书的核心论证之一。本书对“基因治疗”和“人类增强”之间的模糊地带进行了细致的剖析。作者引入了“自然性”与“人工干预”的辩证关系,并考察了在不同社会经济背景下,基因技术可能加剧现有社会不平等的风险——即“基因贵族”的出现。书中提供了多个关于“设计婴儿”的虚拟案例分析,旨在引发读者对人类多样性价值的再思考。 第三部分“全球治理的碎片化图景”,将焦点转向国际法律与监管体系的困境。作者对比了欧美、东亚及新兴经济体在生殖细胞编辑、动物基因改造以及合成生物学领域的立法差异和监管实践。本书强调,单一国家的监管努力是不足够的,呼吁建立跨国界的、具备强制执行力的科学治理机制,以防止“监管套利”现象的发生。作者特别指出,在AI辅助的药物研发和基因数据共享方面,数据主权与个人隐私保护的冲突,已成为新的治理难点。 第四部分“生命意义的重塑与哲学反思”,则将讨论提升至形而上的层面。本书借鉴了现象学和存在主义的视角,探讨了面对“可修改的生命蓝图”时,人类对自身命运的掌控感、自由意志的定义以及对“缺陷”与“完美”的社会建构。作者认为,科学的进步不应以牺牲人类对“不确定性”和“偶然性”的尊重为代价。 《超越物种》以其深厚的学养和冷静的批判精神,为我们理解和应对这场正在发生的生命革命,提供了不可或缺的框架和深刻的警示。它是一部献给所有关心人类未来、渴望在技术洪流中坚守人本价值的思考者的杰作。 --- 三、 解析宏观经济周期与产业结构转型的实证研究:《大滞胀时代的产业韧性与货币政策失效分析(1970-2024)》 作者: 李文远 (笔名) 出版社: 经济学前沿研究中心 预计页数: 650页 内容简介: 本书是一部基于复杂系统理论和计量经济学模型的重量级实证研究,旨在系统性地分析自上世纪七十年代“大滞胀”以来,全球主要经济体在面对供给冲击、金融化浪潮及地缘政治重构时,其产业结构如何适应,以及传统货币政策工具的有效性边界。作者摒弃了单纯的需求侧干预理论,转而聚焦于供给侧的结构性瓶颈与长期的通胀预期管理。 全书共分六章,辅以上百个详细的数据图表和计量回归模型。第一章“‘大滞胀’的遗产:从凯恩斯范式到新古典综合的裂痕”,梳理了1970年代能源危机引发的成本推动型通胀如何从根本上动摇了战后经济学的基石,并预示了现代央行面临的“通胀/失业权衡”的长期复杂化。 第二章“金融化对实体经济的‘虹吸效应’与生产率悖论”,通过对美、日、德三国数十年的资产负债表数据分析,揭示了金融部门过度扩张如何通过资产价格泡沫而非信贷扩张有效支持实体生产。作者提出,在特定周期内,资本在金融市场的逐利性,会削弱其对长期、高风险的产业升级投资的意愿,从而造成名义增长高企而实际生产率停滞的“生产率悖论”。 第三章“全球供应链的脆弱性与‘近岸/友岸’重构的经济成本”,是本书对当前热点问题的深度剖析。通过对半导体、关键矿物及医药中间体等高附加值供应链的案例研究,本书量化了过去三十年“效率至上”供应链模式的风险敞口。作者通过构建投入产出模型,预测了逆全球化趋势下,为追求“供应链安全”而付出的额外生产成本(“安全溢价”),并探讨了国家产业政策在引导资本流向关键技术领域时的最优干预点。 第四章“非常规货币政策的边际效用递减”,重点检验了量化宽松(QE)和负利率政策在应对结构性通胀时的局限性。作者的实证结果强烈支持一个观点:当通胀的根源是供给侧瓶颈(如劳动力市场僵化、能源转型成本)时,需求侧的降息工具只能加剧资产泡沫,而无法有效平抑物价。 第五章“财政政策与结构性改革的协同困境”,分析了在高债务背景下,如何设计有效的财政工具来推动产业升级(如绿色转型、数字化基础设施)。本书提出了一个“债务-投资配比”的审慎框架,用以衡量政府支出的长期可持续性与乘数效应。 第六章“展望2030:韧性经济体的特征与政策选择”,总结了面对下一轮潜在的“长周期停滞”风险,不同经济体应采取的政策组合。本书强调,未来的经济成功将不取决于对旧有金融工具的依赖,而在于能否通过精细化的产业政策和人力资本投资,构建起能够抵御外部冲击的多元化、高附加值的产业生态系统。 本书为宏观经济学、金融工程以及产业政策制定者提供了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证证据,是理解当前复杂经济环境的权威参考。

用户评价

评分

我一直对核能的利用抱有一种复杂的情感,既惊叹于其巨大的能量潜力,又隐隐担忧其潜在的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解读》这本书,恰好在我内心深处的需求上进行了回应。它没有回避核能利用中的挑战,而是坦诚地将这些挑战放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审视和规范。作者在书中对“核事故的定义”和“核事故的等级划分”的详细解释,让我对核事故的严重程度有了更清晰的认识,也更能理解为何需要如此严格的法律约束。对于“核设施的选址”这一环节的深入剖析,更是让我明白了科学选址是如何将潜在风险降到最低的,这其中涉及到的地质、气象、水文等多方面的综合考量,体现了人类在利用强大力量时所持有的审慎态度。此外,书中关于“核材料的监管”的章节,对于防止核材料扩散的国际努力和国内法律措施的描述,也让我看到了国家在维护全球和平与安全方面的积极作用。这本书让我对核安全有了更全面、更深刻的理解,也更加坚定了我对科技进步与安全规范并行发展的信念。

评分

这本书给我带来的震撼,远不止于对法律条文的理解,更多的是一种对人类理性与审慎的深刻认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解读》用一种极为严谨但又不失人文关怀的方式,将核安全的复杂性呈现在读者面前。书中对于“核材料的安全运输和储存”的详细规定,让我意识到了这项工作背后隐藏的巨大风险以及需要采取的极致措施,这不仅仅是物理上的安全,更是对整个社会安全负责任的态度。作者在解读“核设施的退役”这一长期而复杂的过程时,也展现了人类对未来负责的远见卓识,从源头到终结,每一个环节都力求做到安全、可靠、环保。这本书让我看到,在追求科技进步的同时,人类并没有忽视其潜在的代价,而是通过严密的法律体系,为我们自己、为子孙后代,构建起一道坚实的防护网。这不仅仅是一本法律解读,更是一部关于责任、关于未来、关于人类文明发展方向的深刻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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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解读》,我原本以为会看到一本枯燥的法律条文罗列,没想到,它却像一位循循善诱的老师,将复杂的核安全法律框架,以一种非常接地气的方式展现在我面前。书中并没有直接灌输晦涩难懂的法条,而是通过大量的案例分析、历史背景的梳理,以及对相关国际公约的解读,层层递进地揭示了核安全法诞生的必然性和其背后的深层逻辑。我尤其欣赏作者在解释“核安全文化”这一概念时所下的功夫,它不仅仅是技术层面的要求,更是一种精神层面的渗透,需要每一个参与核活动的人从内心深处去认同和践行。书中提到的“预防为主,纵深防御”的理念,也让我对核设施的安全保障有了更立体、更系统的认知,不再是单点式的防线,而是多重、冗余的保障体系。此外,对于监管体系的构建和责任追究机制的详细阐述,更是让我看到了国家在保障公民生命安全和环境安全方面的坚定决心。这本书让我明白,核安全并非遥不可及的专业术语,而是与我们每个人息息相关的、国家层面重中之重的议题,它关乎的不仅仅是工业安全,更是国家发展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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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的出现,无疑为那些对核安全法律体系感到好奇但又无从下手的读者提供了一盏明灯。它巧妙地避开了照本宣科的窠臼,而是以一种更为人性化的视角,带领读者走进核安全的“幕后”。我特别喜欢其中关于不同类型核设施(如核电站、核燃料循环设施、放射性废物处置库等)所面临的特定风险以及相应的法律规制部分的阐释。作者通过对比分析,清晰地勾勒出不同环节在核安全考量上的侧重点,使得原本抽象的概念变得具体可感。书中对于“安全许可证制度”的解读,更是让我大开眼界,原来每一个微小的环节都受到严格的审批和监管,这其中的严谨程度,远超我的想象。而关于应急预案的章节,也让我对一旦发生极端情况下的应对机制有了初步的了解,虽然不希望用到,但知道有这样一套完善的机制存在,心里也踏实了不少。总而言之,这本书的价值在于其深度和广度,它不仅解读了法律条文,更传递了一种对生命的敬畏和对未来的责任感,这正是法律应有的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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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完这本书,我最大的感受是,法律条文并非僵死的文字,而是在不断演进、不断完善的生命体,尤其是在核安全这样一个高度专业化、高风险的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解读》正是这样一本展现法律生命力的佳作。作者在分析法条的同时,大量引用了相关部门的解释、学者的研究成果,甚至是一些实际操作中的经验和教训,使得整本书的解读既有高度的理论深度,又具备极强的实践指导意义。书中对“核安全保障监督体系”的构建和运作的阐述,让我看到了一个多层次、多部门协同作战的严密网络,每一个环节都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特别是关于“核事故的责任追究”部分,其清晰的逻辑和严格的要求,让我切实感受到了法律的威慑力和公正性。这本书让我明白,核安全法的制定和实施,是一个持续改进、不断进步的过程,它需要技术、管理、法律等多方面的协同发展,才能真正筑牢国家核安全的铜墙铁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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