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於2024-12-15
日本刑法及特彆刑法總覽 pdf epub mobi txt 電子書 下載
基本信息
書名:日本刑法及特彆刑法總覽
定價:86.00元
作者:張淩,於秀峰
齣版社:人民法院齣版社
齣版日期:2017-04-01
ISBN:9787510916748
字數:
頁碼:540
版次:1
裝幀:平裝
開本:16開
商品重量:0.4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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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提要
《日本刑法及特彆刑法總覽》收錄瞭新修改的現行刑法、特彆刑法共47部。到目前為止,學者翻譯瞭日本刑法典,但對日本特彆刑法基本沒有介紹。實際上,特彆刑法構成瞭日本刑法的重要部分,對我國刑法立法、刑法學研究以及刑事司法實務具有重要意義。例如,《配偶暴力防治法》《有組織犯罪對策法》等。
目錄
部分 刑法
一、刑法典
二、附錄:改正刑法草案
三、刑法施行法
第二部分 涉及社會秩序的特彆刑法
四、輕犯罪法
五、賣淫防止法
六、配偶暴力防止法
七、網絡引誘兒童行為規製法
八、嫖宿兒童及兒童禁止法
九、未成年人吸煙禁止法
十、未成年人飲酒禁止法
十一、跟蹤尾隨糾纏行為規製法
十二、精神障礙者醫療觀察法
十三、關於決鬥罪之件
十四、盜竊犯防止法
十五、持有特殊禁止法
十六、醉酒防止法
十七、非法網絡鏈接禁止法
第三部分 涉及經濟秩序的特彆刑法
十八、罰金等臨時措施法
十九、印花稅票犯罪處罰法
二十、關於僞造變造仿造外國流通貨幣紙幣銀行券證券的法律
二十一、仿造貨幣證券取締法
二十二、類似紙幣證券取締法
二十三、仿造印花稅票等取締法
二十四、仿造郵政郵票取締法
二十五、毀損貨幣等取締法
二十六、法人管理者處罰法
二十七、經濟罰則調整法
二十八、公害犯罪處罰法
第四部分 涉及公共安全的特彆刑法
二十九、危險駕駛緻人死傷行為處罰法
三十、暴力行為處罰法
三十一、危害航空安全行為處罰法
三十二、劫機犯罪防止法
三十三、人質犯罪處罰法
三十四、提供恐怖活動資金行為處罰法
三十五、新乾綫安全運行特例法
三十六、損壞公海海底電纜行為處罰法
三十七、有毒物有害物取締法
三十八、關於處罰使用火焰瓶等的法律
三十九、爆炸物取締法
第五部分 涉及有組織犯罪的特彆刑法
四十、暴力團對策法
四十一、有組織犯罪處罰法
四十二、破壞活動防止法
四十三、濫殺無辜團體規製法
第六部分 涉及犯罪的特彆刑法
四十四、法
四十五、興奮劑取締法
四十六、取締法
四十七、麻醉及精神藥品取締法
四十八、麻藥特例法
作者介紹
張淩,男,吉林大學和日本早稻田大學法學博士,現任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犯罪學學會常務副會長,中國法學會理事,中國犯罪學學會被害人學專業委員會主任,中國政法大學亞洲法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德恒律師事務所律師。
主要成果:《注釋中華人民共和國新刑法》(日文),《日中比較有組織犯罪論》(日文),《刑法學》(閤著),《日本刑事訴訟法》(閤譯),《刑事訴訟的目的》(閤譯)等。
於秀峰,男,吉林省人,現任北京德恒(深圳)律師事務所主任,吉林大學法學院法學博士、商學院經濟學博士後,曾留學日本早稻田大學法學部。深圳市第四屆、第五屆、第六屆代錶、深圳市第四屆、第五屆、第六屆法製委員會委員、深圳市決策谘詢委員會委員、深圳市常委會立法谘詢專傢、深圳市(法製辦)專傢谘詢委員會委員,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員、華南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員、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員、深圳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北京大學法學院等多所大學教授(碩士生導師、研究員)。
學術成果:獨著《證券犯罪經濟學分析》,譯著《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的目的》《刑事辯護的技術與倫理》。在全國重要法學刊物上發錶過《市場經濟與刑事執法觀》《證券犯罪的刑罰適用與司法強化》《日本經濟犯罪國際化問題研究》《德國破産法評述》等近20篇較有影響的學術論文。
文摘
《日本刑法及特彆刑法總覽》:
第四章 刑罰緩期執行
(刑罰的緩刑)
第二十五條 ①對於被宣告三年以下懲役、禁錮或者五十萬日元以下罰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情節,自判決確定之日起在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期間,可以對該刑罰的緩期執行:
一、以前沒有被判處禁錮以上刑罰的;
二、以前曾經被判處禁錮以上刑罰,但從該刑罰執行終瞭之日或者免除執行之日起五年以內沒有被判處禁錮以上刑罰的。
②以前曾被判處禁錮以上刑罰,但該被緩期執行者被宣告一年以下懲役或者禁錮的,有特殊酌量情節時,適用前款規定。但是,依照後條款規定給予保護觀察處分,在該期間以內又犯罪的,不在此限。
(刑罰緩刑中的保護觀察)
第二十五條之二 ①對於前條款情況,在緩期執行期間可以交付保護觀察;對於前條第二款情況,在緩期執行期間應當交付保護觀察。
②依據行政機關的處分,可以暫時解除前款規定的保護觀察。
③前款規定的保護觀察被暫時解除,適用前條第二款但書和第二十六條之二第二項規定時,在取消該處分以前的期間,認為沒有被交付保護觀察。
(刑罰緩刑的必要撤銷)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刑罰緩刑的宣告。但是,在第三項的情況下,被宣告緩刑人是第二十五條款第二項規定之人,或者符閤下一條第三項規定的,不在此限:
一、在緩刑期間內因又犯罪被判處禁錮以上刑罰,對該刑罰的沒有宣告緩刑的;
二、在緩刑宣告以前犯其他犯罪被判處禁錮以上刑罰的,對該刑罰的沒有宣告緩刑的;
三、發現在宣告緩刑以前有其他犯罪被判處禁錮以上刑罰的。
(刑罰緩刑的裁量撤銷)
第二十六條之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銷刑罰緩刑的宣告:
一、在緩刑期間內又犯罪被判處罰金的;
二、依照第二十五條之二款規定給予保護觀察的人不遵守應遵守事項,情節嚴重的;
三、發現在宣告緩刑以前有其他罪被判處禁錮以上刑罰,該刑罰的已經緩期執行的。
(刑罰緩刑撤銷時撤銷其他緩刑)
第二十六條之三 依照前兩條規定撤銷禁錮以上刑罰緩刑的宣告時,對緩刑中的其他禁錮以上刑罰也應當撤銷緩刑宣告。
(刑罰緩刑期滿的效果)
第二十七條 刑罰緩刑的宣告未被撤銷且該緩刑期間已滿的,刑罰的宣告失效。
(部分刑罰的緩刑)
第二十七條之二 ①下列人員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懲役或者禁錮時,考慮犯罪情節的輕重、犯人的處境和其他情節,認為為瞭防止再次犯罪而有必要並且適當的,可以在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期間,緩期執行該部分刑罰:
一、以前未受到禁錮以上刑罰處罰的;
二、雖然以前曾被判處禁錮以上刑罰,但該刑罰被緩期執行的;
三、雖然以前曾被判處禁錮以上刑罰,但從該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免除執行之日起五年以內沒有受到禁錮以上刑罰處罰的,
……
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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