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於202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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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傢監察體製改革可謂牽一發而動全身,攪動“一池春水”,既重新配置瞭國傢權力,又重構瞭國傢反腐敗體製,為“打老虎”和“拍蒼蠅”織下密網,幾乎所有人都可能被納入該製度之中,這是當下中國根本性的憲製變遷。作為一項重大的政治改革,國傢監察體製改革之關鍵正是憲法設計。如何進行憲法設計?這需要我們有憲法工程的思路,這是一種在立憲基本價值之下麵嚮現實的研究取嚮。它必須麵對具體的問題,解決具體的問題,塑造一個良好的憲法秩序。《國傢監察製度改革研究》試圖對這一重大憲法問題作齣理論迴應,對國傢監察的若乾問題展開初步研究,對正在展開和即將鋪開的國傢監察製度予以理論反思、實踐透視和製度構想。
目錄
章國傢監察改革
——從“三駕馬車”到“一馬當先”
一、睏境:同體監督、資源分散、黨紀斷層
(一)行政同體監察:低效、冗員、乏力
(二)檢察同體監督:司法公信力弱
(三)異體監察受人事財務束縛,收效甚微
(四)黨紀國法銜接障礙,“雙規”閤法難證
(五)監察機構資源分散,對象難以周延
二、改革:從“三駕馬車”到“一馬當先”
三、齣路:中國憲製與特色監察
(一)監察委員會的憲製正當性
(二)監察委員會的製度閤理性
(三)監察委員會的科學性
(四)監察委員會的黨法統一性
四、結語
第二章國傢監察製度改革的憲法價值
一、國傢現代化與國傢權力的閤理構造
二、中國國傢權力構造的現狀
三、國傢監察:權力製約現代化的嘗試
第三章國傢監察製度改革的憲法問題
一、行政監察上升為國傢監察之後監察權的憲法定位
(一)範圍內對監察權權力屬性的定位
(二)承認監察權在憲製框架內的獨立屬性
二、監察委員會在人民代錶大會製度中的地位
(一)試點期間監察委員會選舉製度的構建
(二)監察委員會應該嚮同級人大報告工作
三、監察權在司法權力體係中該如何定位
(一)監察權獨立行使有助於職務犯罪案件程序正義的實現
(二)適時賦予監察機關偵查權,提升在司法體係中的地位
四、監察改革後該如何監督製約監察權
(一)逐步完善人民監督員製度加強監督製約
(二)藉鑒廉政公署的有益做法優化監督方式
五、憲法修改與監察體製改革閤憲性的關聯
(一)監察體製改革與憲法解釋之間存在張力
(二)監察改革需及時修改憲法的必要性分析
六、結語:以點帶麵在試點中逐步構建常態化的監察製度
第四章監察製度試點授權的理論反思
一、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授權的憲法原旨
(一)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的憲法文本解讀
(二)全國人大授權的憲法文本解讀
(三)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與全國人大授權關係的憲法文本解讀
二、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授權須遵循的基本原則
三、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代替全國人大授權的原因
四、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授權的監督
五、餘論
第五章國傢監察製度改革的憲法界限
一、國傢監察體製改革的憲法程序
(一)修法抑或修憲:國傢監察體製改革的法治路徑
(二)“人大職權”與國傢監察體製改革的憲法路徑
(三)憲法修訂與國傢監察體製改革的正當程序
二、國傢監察體製改革的憲法邊界
(一)國傢監察體製改革憲法界限的理論分歧
(二)憲法根本規範與國傢監察體製改革的“憲法禁區”
(三)單嚮權力監督結構與國傢監察體製的改革
三、國傢監察體製改革的憲法指示
(一)憲法根本規範與有限國傢監察
(二)憲法根本規範與有效國傢監察
四、結語
第六章國傢監察製度改革的程序思維
一、引言:對我國國傢監察體製頂層設計內涵的思考
二、機關思維:行政邏輯在公權力領域的延伸
(一)行政邏輯的解構
(二)機關思維的形成及其比較優勢
(三)對機關思維的評說
三、程序思維:現代民主政治發展的必然邏輯選擇
(一)程序思維的描述
(二)程序思維與機關思維的辯證關係
(三)程序思維對現代民主政治發展的促進
四、程序思維視域下我國國傢監察體製改革的完善建議
(一)監察權成立環節
(二)監察權實施環節
第七章國傢監察製度試點的法治路徑
一、“補白”和“細化”:改革試點的任務
(一)暫時調整或者停止適用法律與法律的實質性修改
(二)改革試點工作的實質是實施法律
二、國傢監察機關産生的法律程序
三、監察委員會的組織規範
(一)監察委員會的法律性質和地位
(二)監察委員會組成人員的任免權
(三)監察委員會管轄權的層級分配
(四)監察委員會的職責與職權
四、監察職權的行使規範
(一)監察基準的具體化
(二)監察措施的程序化
五、監察委員會的監督規範
(一)負責
(二)監督
(三)公開
六、結語
第八章國傢監察製度改革的修憲之道
一、緣何修改憲法:改革事關重大憲製結構
二、何時修改憲法:尚待改革經驗成熟之後
三、如何修改憲法:監督權配置模式的調整
第九章國傢監察製度改革的邏輯、原則與路徑
一、監察體製的現狀及改革緣起
(一)國傢監督權的分散配置
(二)監督權配置模式的調整
二、監察體製改革應遵循的原則
(一)先“變法”後“變革”的邏輯
(二)人大製度的根本遵循
(三)機構與職能整閤的改革思路
(四)監察權獨立行使的改革理念
三、監察體製改革的路徑與方法
(一)監察體製改革與法律的“立改廢”
(二)監察委員會與其他的關係
(三)監察委員會的組織結構與職權
(四)閤署辦公與黨紀國法銜接問題
(五)監察權行使的監督與製約問題
四、結語
第十章國傢監察“全覆蓋”的可能與限度
一、問題的提齣
二、監察機關如何尊重權力機關的憲法地位
(一)民主集中製:監察機關的從屬地位
(二)議會自律原則:監察權行使的禁區
(三)監察機關應當如何“監察”權力機關
三、監察機關如何恪守審判獨立的憲法原則
(一)審判權獨立行使的憲法“邊界”
(二)審判機關是否受監察機關的監督
(三)監察機關如何“監察”審判機關
四、國傢監察體製改革的憲法限製
(一)監察體製改革能否突破現行憲法
(二)憲製核心:監察體製改革的邊界
第十一章國傢監察調查權的性質分析
一、監察委員會調查活動:調查權抑或偵查權?
(一)監察委員會調查活動麵臨的問題
(二)調查活動並非單一行政調查權
(三)調查活動具有雙重性質
(四)山西省案的意義
二、留置措施怎樣取代“雙規”“雙指”
三、監察委員會調查活動的批準(決定)問題
(一)現行《憲法》第135條的討論
(二)調查活動的批準(決定)權
(三)批準逮捕權的歸屬
(四)山西省案的意義
四、結語
第十二章國傢監察留置措施的實踐透視
一、監察委員會留置措施的決策和監督
(一)批準條件待更加明確
(二)審批主體待統一規定
(三)備案審查待發揮實效
二、監察委員會留置措施的實施
(一)從期限切入研究留置權性質
(二)留置措施之執行
三、監察委員會留置措施的外部銜接
(一)留置與司法程序的銜接
(二)留置與紀檢程序的銜接
四、當事人權益何以保障
五、結語
第十三章國傢監察調查活動的法律規製
一、監察委員會調查活動宜納入法治軌道
(一)監察委員會調查活動接受法律規製之必然
(二)監察委員會調查活動的程序和屬性
(三)監察委員會調查活動法律規製之路徑
二、監察委員會調查活動的目的原則
(一)規製調查活動的目的
(二)規製調查活動的原則
三、監察委員會調查活動的具體規製
(一)調查活動的審查批準
(二)調查活動的執行操作
(三)調查活動的期限問題
(四)技術偵查與通緝措施
(五)調查活動規製之走嚮
四、結語
第十四章國傢監察製度與其他監督製度
一、國傢監察製度與檢察製度
(一)國傢監察體製改革對檢察機關的衝擊
(二)國傢監察製度下監察權與檢察權的關係
二、國傢監察製度與國傢審計製度
(一)審計職權整閤至監察機關有礙審計獨立的實現
(二)審計職權整閤至監察機關有礙審計的達成
(三)審計職權的效能包括但不限於貪汙腐敗的治理
(四)加強監察機關與審計機關在反腐敗工作中的協作
三、司法監督與法律監督的銜接機製
(一)司法監督與法律監督銜接的製度含義
(二)司法監督與法律監督銜接的既有實踐
(三)司法監督與法律監督銜接的法理基礎
(四)司法監督與法律監督銜接的構建路徑
第十五章國傢監察若乾具體製度的構想
一、明確監察機關領導體製,閤理規劃內部工作機製
二、探索嚮省以上人大匯報工作,根據工作內容性質分彆報告
三、規範調查權的行使方式,做好與刑事訴訟的銜接
四、因應監察體製改革,完善人民監督員製度
五、閤理確定修憲時機,審慎考量修憲內容
第十六章餘論:法治化反腐及其麵臨的難題
一、腐敗存量的理性認識
二、法治化反腐的要素
三、民意時代的反腐前景與憂慮
附錄: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張元濟法學講座”演講稿
——國傢監察製度改革的邏輯、方法及限度
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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