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契约法论(第4版) [ANGLO-AMERICAN LAW OF CONTRAC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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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桢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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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
ISBN:9787301061664
版次:3
商品编码:10076308
包装:平装
外文名称:ANGLO-AMERICAN LAW OF CONTRACTS
开本:32开
出版时间:2007-12-01
用纸:胶版纸
页数:538
字数:520000
正文语种:中文

具体描述

内容简介

  英美国家法学基础教育中,英美契约法(Contracts)及侵权行为法(Torts)为二基本科目,凡修习法律学之学子,所必修习之。《英美契约法论》即对英美契约法之起源、发展以及今日吾人所见英美契约法之态样及日后之去向,均作有系统之介绍。特别是英美契约法中之"约因"(Consideration)为英美契约法之重点及特色,乃大陆法中无之,《英美契约法论》对其起源及十九世纪发展出之禁反言(Estoppel)理论及其最新判例,均有详细之介绍及讨论。第三版中特别以电子商务与契约法设立专章讨论。英美契约法中之其他主要内容如要约与承诺,防止诈欺条例,意思表示瑕疵如错误、虚伪意思表示、强暴胁迫及不当影响,口头证据法则,当事人行为能力,契约内容之解释,不法约定及契约违约之救济等均列有专章介绍,讨论时并附有最新判例详细论述。附录中特增列原文式样英美一般通用之契约样本。

作者简介

  杨桢,台湾东吴大学法学学士、澳洲国立蒙纳西大学法学硕士、澳洲庞德大学法学博士、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现任台湾东吴大学法学院专任教授兼院长、北京大学法学院兼任教授。

目录

第一章 概论
第一节 契约之意义
一、须以发生法律关系为目 的
二、须有协议之存在
三、允诺必须具有约因(Consideration)或以盖印契约(Contract under Seal)替代
四、须协议无瑕疵存在
五、须契约当事人有行为能力
六、须契约之标的非不合法或无效
第二节 契约之类别
第一款 非要式契约与要式契约(Informal Contract and Formal Contract)
第一目 非要式契约(Informal Contract)
一、口头契约(By Word of Mouth)
二、书面形成之契约(In Writing)
三、以行为形成之契约(By Conduct)
四、部分书面与部分口头形式之契约(Partly Written and Partly Verbal)
第二目 要式契约(Formal Contract)
一、裁判上之契约(Contract of Record)
二、盖印契约(Contract under Seal)
第二款 双方契约与单方契约(Bilateral Contract and Unilateral Contract)
第一目 双方契约(Bilateral Contract)
第二目 单方契约(Unilateral Contract)
第三款 无效契约、得撤销契约及不能强制履行契约(Void,Voidable and Unenforceable Contracts)
第一目 无效契约(Void Contract)
第二目 得撤销之契约(Voidable Contract)
第三目 不能强制履行之契约(Unenforceable Contract)
第三节 发信主义与到达主义
第四节 美国法律整编契约法第二次汇编(Restatement of the Law,Second,Contracts)对契约法之影响
第五节 契约法在20世纪之现状

第二章 要约与承诺(offer and Acceptante)
第一节 要约(Offer)
第一款 要约之意义及性质
第二款 要约之成立要件
第一目 要约与订约前之商议(0ffer and Preliminary Negotiations)
第二目 须明确表示有订立契约之意思
一、实际所用之言词或文字
二、当时之情形
三、要约之对象
四、要约之表示是否明确
第三目 必要之点须确定
第四目 要约须传达于相对人
第三款 要约与要约之诱引(Invitation of Offer or Invitation to Treat)
第四款 反要约(Counter-Offer)
第五款 交错要约(CrOSS-Offers)
第六款 要约存续期间及迟到
第一目 要约之存续期间
第二目 要约之迟到(Void,Voidable and Unenforceable Contracts)
第一目 无效契约(Void Contract)
第二目 得撤销之契约(Voidable Contract)
第三目 不能强制履行之契约(Unenforceable Contract)
第三节 发信主义与到达主义
第四节 美国法律整编契约法第二次汇编(Restatement of the Law,Second,Contracts)对契约法之影响
第五节 契约法在20世纪之现状
第二章 要约与承诺(offer and Acceptante)
第一节 要约(Offer)
第一款 要约之意义及性质
第二款 要约之成立要件
第一目 要约与订约前之商议(0ffer and Preliminary Negotiations)
第二目 须明确表示有订立契约之意思
一、实际所用之言词或文字
二、当时之情形
三、要约之对象
四、要约之表示是否明确
第三目 必要之点须确定
第四目 要约须传达于相对人
第三款 要约与要约之诱引(Invitation of Offer or Invitation to Treat)
第四款 反要约(Counter-Offer)
第五款 交错要约(Cross-Offers)
第六款 要约存续期间及迟到
第一目 要约之存续期间
第二目 要约之迟到
第七款 要约之消灭
第一目 期间之届满(Lapse of Time)
第二目 要约之撤回(Revocation)
第三目 拒绝要约(Rejection)
第四目 要约人之死亡(Death of the 0fferor)
第二节 悬赏广告(Reward)
第一款 悬赏广告之性质
第一目 私人目 的所为之悬赏
第二目 政府依法令所为之悬赏
第二款 悬赏契约成立之要件
第三款 悬赏广告之履行与撤回
第三节 拍卖(Auction)
第一款 拍卖之意义及其性质
第二款 拍卖之分类
第一目 保留底价之拍卖
第二目 无保留底价之拍卖
第三目 电子商务拍卖
一、协定第四条:出价与买受
二、协定第五条:陈列与贩售
第四节 承诺(Acce Dtance)
第一款 承诺之意义与性质
第二款 承诺之有效要件
第一目 承诺之形成必须符合要约之规定
第二目 承诺须于要约有效期间内为之
第三目 承诺必须对要约为完全之同意
第四目 标准订单表格之战
第三款 承诺之通知
第四款 承诺之方式
第一目 指定方式之承诺(Method of Acceptance Prescribed)
第二目 未指定方式之承诺(Method of Acceptance Not Prescribed)
第五款 承诺之生效时期
第一目 到达主义
第二目 发信主义
第六款 错误承诺
第七款 沉默与承诺
第一目 沉默不构成承诺
第二目 收受与留存货品是否构成承诺契约行为
第八款 承诺之迟到与撤回
第九款 工程承揽适用原则
第一目 由Common Law之契约构成要件看工程承揽
第二目 允诺禁反言(Promissory Estoppel)在工程契约中之角色

第三章 约因
第一节 概说
第二节 约因之意义
第三节 约因之功能
第四节 约因之判断
第五节 双方契约之约因
第六节 约因之替代——允诺禁反言
第七节 无约因之契约
第八节 盖印契约
第九节 结论——约因之存废及大陆法系契约“原因”间之比较

第四章 电子商务与英美契约法
第一节 概说
第二节 契约法之角色定位
第三节 EDI AND B2B
第四节 电子商务契约何时成立
第五节 网际网络案例一探

第五章 防止诈欺条例
第一节 概说
第二节 防止诈欺条例下须为书面契约之种类
第三节 防止诈欺条例之效力

第六章 错误
第一节 概说
第二节 错误之种类
第三节 有影响力之错误
第四节 衡平法对错误之救济
第五节 结论

第七章 虚伪意思表示
第一节 总说
第二节 虚伪意思表示
第三节 虚伪意思表示之种类及其效力
第四节 虚伪意思表示与撤销权

第八章 强暴胁迫及不当影响
第一节 概说
第二节 强暴胁迫
第三节 不正当影响

第九章 口头证据法则
第一节 口头证据法则的意义
第二节 适用口头证据法则之标准
第三节 口头证据法则之限制

第十章 当事人之行为能力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未成年人之缔约能力
第三节 心神丧失及酗酒者
第四节 法人
第五节 特殊身份者之缔约能力
第六节 元首、公法人与欧洲共同体之缔约能力

第十一章 英美法上契约内容之解释
第十二章 不法约定
第十三章 契约违约之救济
第十四章 英美契约法形成的历史过程
附录
主要参考书目
法律名词英中对照表
英美通用商业契约样本
秩序社会的契约化思考——《英美契约法论》评介

精彩书摘

  一有效之备忘录或记录(note),在文书上必须有双方当事人之姓名、身份等之记载,换言之,即认明当事人及其身份。例如在买卖物品交易中,谁是买主,谁是卖主。如为不动产交易,何者为房屋所有人,何者为购买人等,均须有所叙明。倘在文件中仅称卖方,则不能符合备忘录之条件,因卖方为统称,不知指何物之卖方。倘某土地买卖中称卖方或房东,虽未指名,但判决上认为足以构成订立契据之一方,因为某一不动产乃特定,不可能任意更改。①
  第二目 标的
  双方当事人在商谈交易过程中,须对契约标的有所了解及确定。因此,在作记录时之备忘录,对于标的物之描述必须有所交代。例如某甲在某城市有20亩土地是,足以证明双方当事人所签署之备忘录中之标的系确定及明确的。②
  第三目 约因
  备忘录中必须列明约因之存在。换言之,双方间之对待给付,此约因之具备,在不动产买卖中为必须具备之要件。但如在一般保证契约之备忘录中,无约因之记载,则并不妨碍备忘录之成立。③ 第四目 重要条款必须具备 在备忘录之记载,必须对双方商谈之重要条件有所说明。换言之,备忘录必须明文或可推定地使人了解双方间契约是什么,亦即必须显示双方间所谈之所有重要条款均在记录中。④

前言/序言

  杨桢教授三十年前与吕晓光老师合著《英美契约法概论》,是当时法学界的一件盛事。本书增订新版对我们的比较法教学研究必将有卓著的贡献。杨教授留学澳洲Monash大学,多年来任教东吴大学法学院,兼任澳洲墨尔本大学亚洲法学中心客座研究员,融会贯通理论与实务。为本书的出版,杨教授曾专程赴美国哈佛大学从事研究,使资料更为完备,内容更见充实,理论更臻精微。多年前,余初读本书,甚受启迪,今日重温,获益尤多。读其书,知其人,深为敬佩。
  英美法(Common Law)是与大陆法(Civil Law)并立的主要法系。英美法的精髓在于契约法和侵权行为法。英美契约法历经数百年的变迁,发展出许多重要的原理原则。本书阐释英美契约法的理念,分析基本概念,建立理论体系,对consideration与estoppel的论述,特为深入,有其独特见解,奠定了我们对英美法研究的基础。
  台湾现行法制继受欧陆法律,近年来则渐受英美法的影响。在立法方面,如动产担保交易法、公平交易法及消费者保护法(尤其是商品责任)采取美国立法例。在金融、保险、证券交易等方面引进美国的实务。在契约方面,leasing及franchising已成为国民经济生活的部分。英美法的研究,有助于了解一个伟大法系的成长、发展和各种制度的作用,在立法和实务上颇具实益。杨教授的巨著为我们的法学开拓了新的领域,启发吾人努力的方向。英美契约法论的新版刊行,确有深远的意义。







好的,这是一份关于一本假设的、与《英美契约法论(第4版)》无关的图书的详细简介,字数约为1500字。 --- 《全球气候治理与可持续发展:理论、实践与未来路径》 导言:时代的呼唤与全球治理的挑战 进入21世纪,人类社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复合型危机: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丧失、资源枯竭与社会公平的鸿沟日益加深。这些挑战不再是孤立的地区性问题,而是深刻影响全球地缘政治、经济结构乃至人类文明走向的系统性风险。本书正是立足于这一宏大背景,深入剖析全球气候治理的复杂性、现有框架的有效性,并系统性地探讨实现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SDGs)的跨部门、跨国界路径。 本书并非一部纯粹的环境科学著作,它聚焦于“治理”这一核心议题,即谁在决策、如何决策、以及决策如何转化为具有约束力的全球行动和地方性实践。我们摒弃了传统的宏大叙事,转而采用多学科交叉的分析视角,整合了国际关系学、公共政策学、环境经济学、法律社会学及城市规划学的研究成果,力求为理解和参与这场世纪性的转型提供一个扎实、全面的理论与实证基础。 第一部分:气候治理的理论基础与历史演进 本部分首先厘清了气候治理的理论基石,并追溯了自1992年里约地球峰会以来,全球气候多边主义从萌芽到成熟的艰难历程。 第一章:从环境安全到系统性风险:治理范式的转变 本章系统梳理了环境治理理论的演变,重点分析了“新自由制度主义”在气候议题上的应用与局限。我们探讨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CBDR)原则在不同发展阶段的解释张力,并引入了“复杂适应性系统”(CAS)理论框架,以解释气候变化如何突破传统线性治理模式的应对能力。同时,本章也批判性地考察了地缘政治竞争对气候合作的阻碍,特别是大国间在能源转型责任分担上的冲突点。 第二章:法律与规范的建构:从《京都议定书》到《巴黎协定》 本章深入剖析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及其后续文件的法律结构和政治意涵。与以往侧重于法律条文分析的著作不同,本书更关注“软法”(Soft Law)在塑造国家行为中的实际作用。通过对《巴黎协定》中“国家自主贡献”(NDCs)机制的解构,我们论证了自下而上的治理模式如何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自上而下条约的僵化性,但也揭示了其在问责制和透明度方面存在的结构性漏洞。此外,本章还比较了区域性协定(如欧盟的“一揽子计划”)与全球协定之间的互动关系和规范溢出效应。 第二部分:实践困境与多层级治理的实证研究 全球气候行动的难点在于,政策制定与实际执行往往存在巨大的“实践鸿沟”。第二部分通过具体案例分析,揭示了多层级治理结构中权力的分配、资源的流动以及地方社区的能动性。 第三章:能源转型中的“去中心化”与“再中心化” 能源系统是气候治理的核心战场。本章聚焦于全球能源基础设施的深刻变革。我们分析了“分布式能源”(DERs)和“微电网”技术如何挑战传统中心化的电力公司垄断地位,并讨论了社区能源项目(Community Energy Projects)在增强地方韧性方面的潜力。然而,我们也警惕了这种“去中心化”可能带来的“治理碎片化”风险,以及技术资本集中化对弱势群体的潜在排斥效应。 第四章:气候融资的结构性障碍与创新 实现全球减排目标需要数万亿美元的投资,但气候资金的配置效率和公平性仍是重大难题。本章详细考察了绿色气候基金(GCF)、多边开发银行(MDBs)的角色演变,并特别关注了“适应性融资”(Adaptation Finance)的长期短板。通过对主权债务与气候风险的耦合分析,本书提出了“气候债务互换”(Climate-Debt Swaps)机制的理论模型,旨在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更具可持续性的转型路径。 第五章:城市与气候韧性:基础设施的重构与社会公平 城市是主要的碳排放源,也是气候风险的集中地。本章借鉴了城市地理学和公共卫生学的视角,研究了“基于自然的解决方案”(NbS)在城市规划中的应用,如“绿色基础设施”对热岛效应的缓解作用。更重要的是,本章深入探讨了气候变化如何加剧城市内部的不平等,特别是“气候不公正”(Climate Injustice)在住房、交通和水资源分配上的具体表现,并评估了“基于社区的适应策略”的有效性。 第三部分:面向未来的治理路径与制度创新 终章展望了后《巴黎协定》时代的治理前景,重点探讨了技术进步、跨界合作与制度创新的前沿方向。 第六章:数字技术赋能与气候问责制的升级 人工智能(AI)、区块链(Blockchain)和物联网(IoT)正成为气候监测和报告的新工具。本章评估了这些技术在提高NDCs监测和核查(MRV)效率方面的潜力,但同时也提出了对“算法偏见”和“数据主权”的深刻忧虑。我们认为,有效的气候问责制需要技术工具与强健的法律框架和公众监督的有机结合。 第七章:跨界合作:生物圈治理与供应链脱碳 气候问题本质上是跨越国界的。本章将分析目光投向了“基于生态系统的治理”,探讨了热带雨林保护、海洋生态系统管理(如深海采矿监管)与气候目标之间的内在联系。此外,本书详细梳理了“强制性企业尽职调查”(Mandatory Human Rights and Environmental Due Diligence, mHREDD)立法在推动全球供应链脱碳方面的突破性意义,并论证了消费者行为与企业责任之间的治理循环。 结语:从共识到集体行动的“治理转向” 本书的最终论点是:全球气候治理已度过“形成共识”的阶段,进入了“执行与调整”的阵痛期。未来的成功不再取决于新的宏大条约,而在于多层级行为者(政府、企业、公民社会、地方社区)之间有效、公正的协同治理能力。本书旨在为政策制定者、国际组织从业者、企业可持续发展部门以及关注气候正义的学者提供一个全面、深刻的思考框架,以应对这一人类历史上的关键挑战。 ---

用户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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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三 作为一名法学院的学生,我一直在为我的契约法课程寻找一本辅助教材,最终我选择了《英美契约法论(第4版)》。这本书的语言风格非常学术化,但又不会过于晦涩,使得复杂的法律概念变得易于理解。我尤其欣赏作者在书中对“法律上的承诺”和“个人承诺”的区分,以及对“默示承诺”的详细解释。这让我对合同的形成过程有了更清晰的认识。在学习“违约”这一章节时,书中对“实际履行”和“损害赔偿”的探讨,让我了解到不同国家对于违约救济的不同侧重点。例如,书中对“惩罚性赔偿”在英美法系中的适用情况进行了深入的分析,这与我国法律体系有很大的不同,非常有启发性。我同样对书中关于“限制性契约”的讨论印象深刻,特别是关于“竞业禁止协议”和“保密协议”的合法性与可执行性,书中引用了大量的判例,分析了法院在判断这些协议的有效性时所考虑的各种因素,如合理性、公众利益等。这对于我理解合同的边界和法律的价值取向非常有帮助。此外,书中对“不作为”作为契约一部分的分析,以及对“第三方受益契约”的探讨,都极大地拓宽了我的视野,让我对契约法的应用范围有了更深刻的理解。总而言之,这本书是我契约法学习路上的一位良师益友,它帮助我构建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也培养了我批判性思维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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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五 作为一名在读的法律研究生,我一直在寻找一本能够为我的研究提供坚实理论支撑的著作,而《英美契约法论(第4版)》完全满足了我的需求。这本书以其严谨的学术态度和深刻的洞察力,对英美契约法的诸多重要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我尤其欣赏书中对于“合同的效力”的论述,它不仅仅局限于对合同成立要素的介绍,更进一步探讨了合同的“可撤销性”和“无效性”等问题,并引入了“重大错误”和“恶意欺诈”等概念。这为我理解合同的稳定性以及法律对弱势方的保护提供了新的视角。书中对“违约责任”的分析也相当到位,它详细介绍了“实际履行”、“损害赔偿”、“恢复原状”等救济措施,并深入探讨了“间接损失”和“预期损失”的界定,以及“限制赔偿范围”的法律原则。这对于我理解合同违约的法律后果,以及如何在研究中运用相关理论,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我同样被书中关于“合同的公平性”的讨论所吸引,特别是对“不公平合同条款”的审查标准,以及“禁止滥用合同权利”的原则。这表明了英美法系在追求合同自由的同时,也注重对社会公平和公共利益的维护。这本书无疑为我的学术研究提供了宝贵的资源,让我能够更自信地进行深入的探索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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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一 作为一名对英美法系法律体系一直怀有浓厚兴趣的法律从业者,我一直在寻找一本能够深入浅出地解读英美契约法核心原则的著作。当我在书店无意间翻开《英美契约法论(第4版)》时,就被其清晰的逻辑脉络和详实的案例分析所吸引。这本书的编排方式非常人性化,从契约的成立要件,到违约责任的承担,再到各种特殊的契约类型,都进行了细致入微的阐述。作者在论述过程中,并非照本宣科,而是巧妙地将一些经典案例融入其中,通过对这些案例的深入剖析,让我能够更直观地理解抽象的法律条文。例如,在讲解“要约与承诺”这一章节时,书中对Lapse of Offer and Acceptance的讨论,不仅仅列举了各种导致要约失效的情形,还辅以了大量判例,让我对“意思表示的到达”和“沉默是否构成承诺”等关键问题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同时,书中对“对价”的解释也相当到位,不仅阐述了其基本含义,还探讨了“已完成的作为”和“现有义务”等复杂概念,让我对契约的有效性有了更全面的把握。我尤其欣赏的是,作者在讨论“法定限制”时,引入了关于“禁反言”和“信赖利益保护”的理论,这些在英美法系中至关重要的原则,书中都有详尽的介绍和分析。总而言之,这本书是一部令人受益匪浅的法学著作,对于任何想要系统学习英美契约法的读者来说,都是一本不可多得的宝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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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二 最近读了《英美契约法论(第4版)》,这本书的阅读体验相当独特,尤其是在理解契约法的一些细微之处时,它的价值便显现出来。我是一名在跨国公司工作的法律顾问,经常需要处理涉及英美契约的合同,这本书提供了一个非常系统且具有实践指导意义的框架。书中对于“意图缔约”的论述,让我对合同的形成过程有了更深入的理解,特别是关于“附条件的合同”和“意图的推定”等议题,书中通过对相关判例的引述和解读,帮助我更好地辨别哪些情况可以被认定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我特别喜欢书中关于“合同的解释”这一部分的分析,它详细地介绍了各种解释规则,例如“字面解释”、“目的解释”以及“交易习惯”的作用,并结合实际案例说明了这些规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这对于我在审查和起草合同条款时,如何避免模糊不清的表述,以及如何应对合同解释的争议,提供了宝贵的经验。此外,书中对“合同的变更”和“合同的终止”的探讨也十分全面,涵盖了“欺诈”、“胁迫”、“错误”等导致合同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以及“履行”、“解除”、“抵销”等合同终止的方式。其中,关于“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的分析,在当前不确定的国际环境中,具有尤为重要的参考价值。这本书无疑为我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和实践指导,让我在处理复杂的涉外合同案件时,能够更加自信和游刃有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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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四 对于那些希望深入了解英美契约法精髓的读者,《英美契约法论(第4版)》无疑是一部不可或缺的著作。我是一名对法律历史和理论感兴趣的业余爱好者,一直以来都觉得英美契约法的逻辑严谨而又充满智慧。这本书的优点在于,它不仅仅是简单地罗列法条,而是通过历史演进的视角,展现了契约法原则是如何在漫长的司法实践中逐渐形成和完善的。例如,书中在讨论“要约的撤回”时,追溯了“邮政信箱规则”的起源和演变,这让我对法律的动态发展有了更深的认识。我尤其欣赏书中对“法定免责条款”的详尽分析,它不仅列举了各种法定免责的情形,还深入探讨了这些免责条款背后的公共政策考量。例如,关于“不可抗力”的定义,书中结合了历史上的自然灾害和现代社会的突发事件,对“不可预见性”和“不可避免性”进行了细致的界定,这对于理解合同的风险分配至关重要。同样,书中对“合同的解除”的探讨,也让我对“违反根本义务”和“预期违约”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并认识到合同关系的稳定性和灵活性之间的微妙平衡。这本书的学术深度和思想广度,足以让任何一位热爱法律的读者沉浸其中,获得丰厚的精神食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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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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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桢著写的的书都写得很好,[]还是朋友推荐我看的,后来就非非常喜欢,他的书了。除了他的书,我和我家小孩还喜欢看郑渊洁、杨红樱、黄晓阳、小桥老树、王永杰、杨其铎、晓玲叮当、方洲,他们的书我觉得都写得很好。英美契约法论(第4版),很值得看,价格也非常便宜,比实体店买便宜好多还省车费。书的内容直得一读,阅读了一下,写得很好,英美国家法学基础教育中,英美契约法()及侵权行为法()为二基本科目,凡修习法律学之学子,所必修习之。英美契约法论即对英美契约法之起源、发展以及今日吾人所见英美契约法之态样及日后之去向,均作有系统之介绍。特别是英美契约法中之约因()为英美契约法之重点及特色,乃大陆法中无之,英美契约法论对其起源及十九世纪发展出之禁反言()理论及其最新判例,均有详细之介绍及讨论。第三版中特别以电子商务与契约法设立专章讨论。英美契约法中之其他主要内容如要约与承诺,防止诈欺条例,意思表示瑕疵如错误、虚伪意思表示、强暴胁迫及不当影响,口头证据法则,当事人行为能力,契约内容之解释,不法约定及契约违约之救济等均列有专章介绍,讨论时并附有最新判例详细论述。附录中特增列原文式样英美一般通用之契约样本。,内容也很丰富。,一本书多读几次,一有效之备忘录或记录(),在文书上必须有双方当事人之姓名、身份等之记载,换言之,即认明当事人及其身份。例如在买卖物品交易中,谁是买主,谁是卖主。如为不动产交易,何者为房屋所有人,何者为购买人等,均须有所叙明。倘在文件中仅称卖方,则不能符合备忘录之条件,因卖方为统称,不知指何物之卖方。倘某土地买卖中称卖方或房东,虽未指名,但判决上认为足以构成订立契据之一方,因为某一不动产乃特定,不可能任意更改。①第二目标的双方当事人在商谈交易过程中,须对契约标的有所了解及确定。因此,在作记录时之备忘录,对于标的物之描述必须有所交代。例如某甲在某城市有20亩土地是,足以证明双方当事人所签署之备忘录中之标的系确定及明确的。②第三目约因备忘录中必须列明约因之存在。换言之,双方间之对待给付,此约因之具备,在不动产买卖中为必须具备之要件。但如在一般保证契约之备忘录中,无约因之记载,则并不妨碍备忘录之成立。③第四目重要条款必须具备在备忘录之记载,必须对双方商谈之重要条件有所说明。换言之,备忘录必须明文或可推定地使人了解双方间契约是什么,亦即必须显示双方间所谈之所有重要条款均在记录中。④。快递送货也很快。还送货上楼。非常好。英美契约法论(第4版),超值。买书就来来京东商城。价格还比别家便宜,还免邮费不错,速度还真是快而且都是正版书。,买回来觉得还是非常值的。我喜欢看书,喜欢看各种各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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