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土地是农民安身立命的依托,农村土地纠纷对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影响极大。及时、依法、妥当地处理好农村的土地纠纷,有利于保护农民的合法利益,有利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也有利于农村社会和谐和稳定,因而是人民法院的重要任务。目前,农村的土地纠纷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关于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纠纷;一类则是涉及土地征收所带来的征地补偿款分配问题的纠纷。
《土地征收补偿分配纠纷案例选编》所选编的是近几年全国各地人民法院审理的土地征收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例。
目录
一、陈梅等诉德化县水口镇湖坂村第三生产组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二、武平县城厢乡东云村村民委员会诉杨永胜承包地征收补偿费返还案
三、张海峰等诉闽侯县上街镇蔗洲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案
四、王兴义诉维新镇沿河村六社征地补偿费分配案(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的有效性)
五、张芮铭诉钓台镇八里庄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征地补偿款分配案
六、冼月伦等诉海口市龙华区城西镇丁村村民委员会等征地补偿款分配案
七、郭瑞芳等诉唐家村村民委员会等土地补偿款分配案.
八、王鞠等诉林西村下塘小组等返还承包土地赔偿损失案(出嫁女权益保护)
九、周贵容等诉福安市城南南湖村村民委员会等征用土地补偿款分配案
十、林华金诉霞浦县松城街道中乘村经济联合社等土地补偿款分配案(出嫁女土地补偿)
十一、廖辉等诉望城县白箬铺镇齐天庙村小塘尾村民小组等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案
十二、谢志琼诉梁平县梁山镇镇龙村三组土地补偿费分配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确定)
十三、林圣坤诉三明市梅列区徐碧街道徐碧村村民委员会土地补偿费分配案
十四、灵凤村第六村民小组诉郑炳娇土地补偿款返还案
十五、董建平诉绥德县石家湾镇石家湾村第七村民小组征地补偿款分配案
十六、杨建明诉刘明林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案
十七、江兴传诉福鼎市秦屿镇建国村村民委员会支付生活补助费案(公民平等权)
十八、同安区西柯镇西浦村第六村民小组诉同安区西柯镇西浦村村民委员会等土地征用协议案(征地补偿协议性质)
十九、李文奎诉乐都县国土资源局支付林木补偿款案
二十、廖新道等诉新余市经济开发区水西镇宠江村村民委员会等土地补偿款分配案(开垦荒山牧益归属)
二十一、陈云钦诉陈坤枞返还赔青款案
二十二、张海蓉诉迟卫莉等支付青苗补偿款案
二十三、周樵子等诉德化县雪峰镇荐解村村民委员会侵权案(合同效力的认定)
二十四、吴海生等诉南靖县龙山镇东爱村村民委员会等财产损害赔偿案
二十五、吴福威诉宁明县昇晖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案
二十六、韦济东诉韦纪群等相邻关系纠纷案
精彩书摘
二、法院认定事实
德化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梅、黄乔松系被告湖坂村第三生产组的组员,原告李秀英、黄琼环、黄琼琪户口原也落在第三生产组。原告李秀英、黄琼环的户口因“农转非”分别于1993年11月27日、1997年6月1日迁往南埕镇政府,现落户于龙浔镇园丁新村1组;原告黄琼琪户口因升学于1998年9月3日迁往安溪培文师范学校,2002年9月10日因毕业由安溪培文师范学校迁入龙浔镇园丁新村1组,2006年11月27日因婚嫁迁往惠安县净峰镇莲峰村。1996年10月间,被告湖坂村第三生产组在分配责任田时确定的方案主要内容为:1.责任田的承包期为10年,10年内生无补,死无扣;2.耕地按生产组284人口平均分配,陈梅一家按5口参与分配;3.生产组的田地如被征用,所得的补偿款归生产组全体成员所有等等。1999年12月20日,陈梅作为户代表与湖坂村经济联合社、湖坂村第三生产组签订了耕地承包合同书,并领取了德化县人民政府1999年3月1日核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载明:户主陈梅,家庭成员为琼环、乔松、琼琪、秀英,承包地为下洋水田3.2 15亩、后垅旱地0.3 02亩,承包期限30年(自1997年8月27日至2027年8月27日)等。因德化县涌口水电站建设用地需要,德化县人民政府于2005年11月16日发布2005年第2号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决定对被告第三生产组的部分耕地依法征收,征收范围包括原告在下洋的承包地,被征收地以每亩18000元(包括安置补助费及土地补偿款)的标准给予补偿,没有对失地的农户进行统一安置。被告湖坂村第三生产组领取相应补偿款后按规定上交村提留10%,余款在组员之间进行分配。
前言/序言
土地是农民安身立命的依托,农村土地纠纷对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影响极大。及时、依法、妥当地处理好农村的土地纠纷,有利于保护农民的合法利益,有利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也有利于农村社会和谐和稳定,因而是人民法院的重要任务。目前,农村的土地纠纷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关于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纠纷;一类则是涉及土地征收所带来的征地补偿款分配问题的纠纷。
本书所选编的是近几年全国各地人民法院审理的土地征收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例。
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随着社会的发展,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的加速,城市边郊大片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就土地补偿款的分配问题发生争议的情形不断出现。与其他涉农纠纷相比,此类纠纷往往涉及农民的根本利益,双方的矛盾激烈且难以化解,争执的重点往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定,这是因为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仅仅提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对其成员资格的认定却没有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也只是规定:“发包方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发包方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而对于如何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没有明确规定,从而给司法实践带来很大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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