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本書簡直是讓我大開眼界!我一直對法律與社會之間的互動關係感到好奇,但總是覺得市麵上的書要麼過於理論化,要麼過於碎片化。當我拿到《法律社會學:非正當性的支配》這本書時,就有一種預感,它可能會填補我知識上的空白。讀完之後,我的預感得到瞭證實,甚至遠超我的期待。作者並沒有將法律僅僅視為一套冰冷的條文和程序,而是將其置於錯綜復雜的社會現實之中,探討瞭法律如何滲透進日常生活的方方麵麵,又是如何被社會力量所塑造和扭麯。特彆是“非正當性支配”這個概念,我之前從來沒有這樣深入地思考過。它揭示瞭即使是看似閤法的權力,背後也可能隱藏著不平等的結構和不公正的實踐。書中的案例分析非常精彩,從曆史上的案例到 contemporary 的社會現象,都通過法律社會學的視角進行瞭剖析,讓我能夠更清晰地理解法律是如何在維護社會秩序的同時,也可能成為壓迫和剝削的工具。閱讀過程中,我常常停下來思考,原來我所經曆的一些“不公平”現象,背後竟然有如此深層的社會和法律根源。這本書不僅提供瞭知識,更重要的是,它激發瞭我對社會公正和權力運作的批判性思考,讓我覺得自己不僅僅是一個旁觀者,而是能夠以更深刻的視角去理解和審視我所處的社會。
評分說實話,一開始我對《法律社會學:非正當性的支配》這本書並沒有抱太高的期望,以為會是市麵上那種泛泛而談的理論堆砌。但當它擺在我麵前時,那種厚重感和封麵設計就吸引瞭我。讀進去之後,我纔發現這本書的深度和廣度遠超我的想象。作者對於“非正當性支配”的論述,簡直是為我打開瞭一個全新的視角。我一直覺得法律應該是維護公平正義的工具,但這本書卻深刻地揭示瞭,法律本身也可能成為構建和鞏固不平等權力關係的手段。書中引用的大量社會學研究和案例,都非常有說服力地證明瞭這一點。作者並沒有簡單地批判法律,而是試圖去解釋法律是如何在社會結構中運作,以及它如何與非正當的權力形式相互作用。這種分析方式非常具有啓發性,讓我能夠理解為什麼在一些看似正常的法律製度下,仍然會存在根深蒂固的社會問題。閱讀這本書的過程,就像是在解構我對法律的固有認知,每一次思考都讓我對社會運行的復雜性有瞭更深刻的認識。它讓我開始反思,我們所處的社會,有多少“閤法”的規則,實際上是建立在某種形式的“非正當性支配”之上的。
評分我一直認為,法律是社會有序運行的基石,但《法律社會學:非正當性的支配》這本書,卻讓我看到瞭法律更為復雜和不為人知的一麵。作者用犀利的筆觸,揭示瞭“非正當性支配”這一概念的深刻內涵。它不像我們通常理解的直接壓迫,而是一種更加隱蔽、更加滲透性的權力運作方式,它巧妙地將社會不公閤理化,甚至讓被支配者在一定程度上認同這種支配。書中的分析,讓我開始審視那些被我們視為“正常”的社會規則和法律體係,原來在這些“正常”之下,可能隱藏著深刻的權力不平等。作者在不同章節中,對不同社會情境下的“非正當性支配”進行瞭細緻的描繪,從曆史演變到當代現實,都展現瞭其頑固性和變異性。這種分析讓我不得不重新思考,我們所追求的“法治”,究竟是僅僅形式上的閤規,還是真正意義上的公平正義。這本書極大地拓展瞭我對法律與社會權力關係的理解,讓我認識到,要實現真正的社會公正,不僅僅是完善法律條文,更重要的是要挑戰那些隱藏在法律背後的非正當性支配結構。
評分剛翻開《法律社會學:非正當性的支配》,我以為會是一本枯燥乏味的學術著作,畢竟“法律社會學”這個名字聽起來就有些距離感。然而,隨著閱讀的深入,我完全被這本書的洞察力所摺服。它以一種引人入勝的方式,將抽象的社會理論與具體的法律現象聯係起來,讓我看到瞭法律在社會轉型時期所扮演的復雜角色。書中關於“非正當性支配”的論述,給我留下瞭極其深刻的印象。作者巧妙地揭示瞭,法律的有效性並非總是建立在正當性的基礎上,而往往依賴於社會中既有的權力結構和資源分配。這種支配,即使在錶麵上看似閤乎程序,卻可能因為其固有的不平等性而導緻長期的社會緊張和衝突。我尤其欣賞作者在分析一些社會議題時,所展現齣的宏觀視野和細緻入微的洞察。他能夠從曆史的縱深和跨文化的比較中,找到不同社會中法律與權力相互作用的共性與差異。這本書讓我意識到,理解一個社會的法律體係,絕不能僅僅停留在法律文本層麵,而必須深入到其背後的社會力量、文化價值觀以及權力分配之中。對我而言,這不僅是一次知識的獲取,更是一次思維方式的重塑,讓我對“閤法性”與“正當性”這兩個概念有瞭全新的理解。
評分這本書簡直是一場思想的盛宴。《法律社會學:非正當性的支配》以一種極為獨特的方式,觸及瞭我內心深處對社會公正的關切。我一直以來都覺得,法律在社會生活中扮演著至關重要的角色,但總是覺得對它與社會權力之間的復雜糾葛瞭解不夠深入。這本書恰恰填補瞭這一空白。作者對“非正當性支配”的闡釋,並非簡單的理論口號,而是通過紮實的社會學分析和豐富的實證材料,展現瞭權力如何在法律的形式下,以一種不易察覺但卻極為強大的方式運作。我尤其喜歡作者的敘事方式,他能夠將抽象的社會學理論,以一種生動形象的語言呈現齣來,讓我這個非專業讀者也能輕鬆理解。書中的例子,從社會製度的運作到個體經驗的分享,都充滿瞭現實的張力。它讓我看到瞭,法律的製定和執行,從來都不是價值中立的,而是深深地烙印著社會結構和權力關係的印記。讀完這本書,我感覺自己對“法律”這個概念有瞭更立體、更具批判性的認識,不再僅僅將其視為一種規範,而是一種社會力量博弈的場域。
評分由馬剋斯·韋伯編著的《社會學的基本概念:經濟行動與社會團體》是《韋伯作品集》之一。這一套《韋伯作品集》是由廣西師範大學齣版社從颱灣遠流齣版公司齣版的《新橋譯叢》中精選齣來的十餘種韋伯論著組成,即包括瞭韋伯“世界諸宗教的經濟倫理觀”以及“製度論與社會學”兩大係列的全部著述,囊括瞭這位學術大師一生的思想與研究精髓。我細審本叢書的書目和編譯計劃,發現其中有三點特色,值得介紹給讀者:第一,選目的周詳。第二,編譯的慎重。第三,譯者的齣色當行。學術界對其在社會學界、管理學界、曆史學界、文化研究等領域的貢獻評價很高。 美國社會學傢科瑟對韋伯的學術淵源和成就贊譽說:“韋伯的頭腦容量大得驚人,影響他思想的因素多種多樣。他不是哲學傢,但在大學讀書時就熟悉大多數古典哲學體係。他不是神學傢,但他的著作錶明他廣泛閱讀過神學書籍。作為經濟史學傢,他幾乎讀遍瞭這個領域以及經濟理論的一切著作。他具有第一流的法律頭腦,對法律的曆史和原理瞭如指掌。他對古代史、近代史以及東方社會的曆史具有百科全書式的知識。當然,他專心研讀過當時所有重要的社會學論著,就連那時還鮮為人知的弗洛伊德的著作也為他所熟悉。韋伯是最後一批博學者中的一個……”。 著名經濟學傢熊彼特用一句話贊揚韋伯:“曆來登上學術舞颱的角色中最有影響的一個。” 英國傳記作傢D·G麥剋雷說:“我相信,韋伯對我們來說的確就是一座迷宮。” 英國社會學傢、哲學傢弗蘭剋·帕金的評價:“韋伯就像幾乎和他同時代的迪爾凱姆一樣,在任何一套論及重要社會學傢的叢書中,都應占有一席之地。不論在哪裏講授社會學,他的名字總是跟迪爾凱姆和馬剋思結閤在一起,被奉為社會學的三位現世神明”。 美國社會學傢根瑟·羅思認為,“韋伯是惟一能同卡 爾·馬剋思相提並論的思想傢”。 美國學者萊因哈特·本迪剋斯認為,韋伯有一種特殊的能力,即把判斷與比較曆史的方法對其確定性進行核對的能力。 德國著名哲學傢卡爾·雅斯貝爾斯認為,馬剋斯·韋伯是一個集政治傢、科學傢、哲學傢於一身的人物。“盡管由於命運和環境的作弄,他沒有在政治方麵享有顯赫的地位,但卻毫不減損他傑齣政治傢的本色,他的偉大就像一個沒有手的拉斐爾,沒有功績但卻有無限的潛力。” 德國著名的韋伯研究學者莫姆森(Wolfgang J.Mommsen)強調瞭韋伯對官僚組織之外的民選領袖的認識,指齣:韋伯“將偉大政治領袖的産生作為議會民主的最重要的功能,在一定意義上也是其閤法性的最重要的源泉。” 英國學者戴維·比瑟姆則突齣韋伯的民族主義和愛國主義特色,指齣:韋伯在政治上的民族(國傢)主義價值立場,正是以對民族文化價值的優越性的堅定信念為核心的。 哈佛大學的曆史學教授休斯曾經指齣,韋伯的腦袋是一個能夠容納多種矛盾思想的神經係統。總的看來,韋伯既是一個激進的民族主義者,又是一個學術上的民主主義者;既是一個不受傳統宗教觀念束縛的自由學者,又是一個對宗教傳統抱有濃厚興趣的社會學傢;既是一個批判社會主義的理論傢,又是一個十分敬重馬剋思及其學說的思想傢。 英國學者麥剋雷認為:“從某個觀點來說,韋伯是個曆史主義者,韋伯開始的著眼點是把社會學視為史學,對他而言,所有人類的實相都可以在時間的嚮度裏及史傢的方法論中被理解”。 當代西方最重要的思想傢之一、法蘭剋福學派的哈貝馬斯指齣:“在韋伯的閤理化理論中,法律發展既具有突齣的地位,也具有雙重意義的地位。法律閤理化的雙重意義在於,法律閤理化同時錶現為目的閤理經濟行動和行政管理行動的機製化,以及目的閤理行動的下屬體係可以——或者似乎可以擺脫它們道德實踐的基礎。”
評分質量還行吧書編寫很好的
評分收齊瞭韋伯作品集,贊同他的價值中立的不偏不倚立場和嚴謹的學問態度。
評分馬剋斯韋伯是社會學大傢,研究社會學必讀的書。這個版本是目前翻譯的最好的,裝訂也不錯。京東活動不錯!
評分好評好評好評好評好評!
評分相反的,各種原始的傢外權力,包括被轉用到各種傢外關係上的傢內支配權力(“傢産製君主的”權力),亦即我們想要以“公權力”(imperium)這個共通的名稱來統括起來的所有非傢內的權力,逐漸地、因此也程度有彆地受到規則的束縛。至於這些規則從何而來,在什麼程度上是公權力的擔綱者依自己的利益所製定,或者考慮到服從的實際限製而不得不這麼製定,或者甚至是由其他的權力來加以製定,所有這些我們暫且不予討論,因為這屬於支配的課題。任何公權力通常都包括懲罰的力量——在過去用得比現今更廣泛——尤其不單是直接以實力來去除不服從,並且更以不利於對方的威嚇手段來令其屈服。此種懲罰力量可用之於公權力擔綱者下屬的其他“機關”(懲戒權力,Disziplinargewalt),也可用之於“臣民”(刑罰權力,Bupgewalt)。在這點上,“公法”直接觸及“刑法”。不過,“公法”也好,“刑法”、“刑事訴訟法”、“宗教法”也罷,若要作為學術考察的個彆對象,至少要在上述這些規則——作為具有實際約束力的妥當規範之總體——確實存在無誤的情況下,方能成立。
評分經典讀物經典讀物經典讀物
評分這套書都不錯,翻譯的也比較通順
評分正當性是在經驗和理性兩個維度上尋求最高的“閤法性”。就經驗層麵, 正當性錶現為得到社會的普遍認同和尊重; 就理性層麵, 正當性是經過道德哲學論證而取得的閤理性。這兩方麵共同構成瞭正當性概念的結構: 第一, 在理性層麵, 正當性要求一種客觀要素:符閤某種規範或客觀標準, 這可以說是西方古代自然法的核心訴求; 第二, 在經驗層麵, 正當性要求一種主觀要素: 公眾主觀意誌的錶達(服從意願的錶達) , 這是西方近代社會契約論充分錶達瞭的正當性觀念。正當性概念的二元結構盡管全麵, 但卻會有矛盾, 客觀要素賦予瞭正當性以“真理”的地位, 但它可能淪為統治者的主觀臆斷; 主觀要素訴諸“多數同意”的解釋正當性, 但多數不代錶必然正確(盡管通常來說它有接近正確的最大可能性) , 真理可能掌握在少數人手裏。正當性概念似乎隻能在這種矛盾卻互補的二元結構中理解。閤法性(英語:Legitimacy;又譯正統性、正確性、閤理性或正當性是一個被廣泛使用的政治概念,通常指作為一個整體的政府被民眾所認可的程度。約翰·洛剋:政治正當性來自被管治者的同意。”在政治科學中,正當性是人民對律法或政權作為一種權威所給予的認受。在這裏,“權威”代錶建製政府當中一個特定位置、“正當性”代錶一個政府“體係”--而“政府”則代錶一個“勢力範圍”。政治正當性被視為管治的基本條件,缺少政治正當性,政府會在立法機關麵臨睏局並倒颱;但在某些政治製度下這個情況不會發生,不受人民歡迎的政權仍然可以生存,因為一小群有影響力的精英依然認為該政權有正當性。在道德哲學中,“正當性”經常被正麵地解讀為一種由人民授予其管治者、相關機構、職位及行為的規範性地位,其基礎是人民同意現政府的組成的閤法性以及其運用權力的手法仍然維持恰當。在法律當中,正當性和閤法性有所區彆,政府行為可以是閤法但同時缺乏正當性,例如在1964年北部灣事件後美國國會所通過的北部灣決議案,容許美國在沒有對越南正式宣戰下與其交戰;另一方麵,政府行為亦可能是正當但不閤法,例如:先發製人的軍事行動、智利1973年的軍事政權,又或者在一場憲製危機裏各個具正當性的政府機關互相角力的話,也會齣現類似情況。在中國政治哲學當中,從周朝(公元前1046–256年)開始,統治者和政府的政治正當性由天命所授,不公義的統治者會失去天命授權,繼而失去對人民的統治權利。啓濛時期英國社會理論傢約翰·洛剋提齣,政治正當性來自群眾或明示或暗示的同意(英語:consent):“第二(政府)論的論點是除非得到被管治者的同意,否則該政府不具正當性。”德國政治哲學傢Dolf Sternberger說:“正當性是得以施行的政府權力的基礎,是在政府有意識到其管治權利的同時,被管治的也對該權利有某種承認。”[4]美國政治社會學傢西繆·馬丁·李普賽特指齣,正當性也“涉及到一個政治體係有多少能力去製造和維持一種認同現存政治機製是對該社會最適閤和適當的信念。”美國政治理論傢Robert A. Dahl以水塘為喻解釋正當性;隻要存水維持在某一程度,政治穩定便得以維持,但假若存水低於該程度,政治正當性就會受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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