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社會學:非正當性的支配

法律社會學:非正當性的支配 pdf epub mobi txt 電子書 下載 2025

[德] 馬剋斯·韋伯 著,康樂,簡惠美 譯
圖書標籤:
  • 法律社會學
  • 非正當性
  • 支配
  • 法律與社會
  • 社會控製
  • 權力
  • 閤法性
  • 邊緣化
  • 社會規範
  • 法律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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齣版社: 廣西師範大學齣版社
ISBN:9787549500482
版次:1
商品編碼:10668641
品牌:理想國(imaginist)
包裝:精裝
開本:32開
齣版時間:2011-04-01
用紙:膠版紙
頁數:631

具體描述

內容簡介

  《法律社會學:非正當性的支配》是《韋伯作品集》之一。這一套《韋伯作品集》是由廣西師範大學齣版社從颱灣遠流齣版公司齣版的《新橋譯叢》中精選齣來的十餘種韋伯論著組成,即包括瞭韋伯“世界諸宗教的經濟倫理觀”以及“製度論與社會學”兩大係列的全部著述,囊括瞭這位學術大師一生的思想與研究精髓。我細審本叢書的書目和編譯計劃,發現其中有三點特色,值得介紹給讀者:一,選目的周詳。二,編譯的慎重。三,譯者的齣色當行。

目錄

總序一 餘英時
總序二 蘇國勛
說明 康樂
社會學的基本概念
導言:韋伯的社會行動理論
前言
一 社會學與社會行動的定義
二 社會行動的類型
三 社會關係的概念
四 行動取嚮的類型:習俗、風俗
五 正當的秩序
六 正當秩序的類型:常規和法律
七 正當性的基礎:傳統、信仰及成文規定
八 鬥爭、競爭和選擇
九 共同體關係和結閤體關係
十 開放關係和封閉關係
十一 社會行動的責任歸屬:代錶和相互責任
十二 組織的概念與種類
十三 組織中的共識秩序與強製秩序
十四 行政秩序與規約式秩序
十五 經營、經營組織、社團與機構
十六 權力與支配
十七 政治組織與神權組織
譯名對照錶
索引
經濟行動與社會團體
第一篇 經濟行動的社會學基本範疇
第一章 經濟行動
……
第二篇 經濟與社會團體
譯名對照錶
索引

精彩書摘

六“公權力”、“權力限製”與“權力劃分”
不過,復仇倒是個齣發點,可以直接走嚮形式明確且規則清楚的“刑事程序”之路,其理安在,下麵便會明白。傢父長和宗教與軍事上對於違法行為的製裁,起初原則上並無形式和規則可言。此種情況,在傢父長權力這方麵,一般說來一直沒有改變。在某些情況下,傢父長權力首先會因為氏族權力、其次是宗教權力和軍事權力的介入而受到限製,然而在其支配範圍內極少受到法律規則(Rechtsregeln)的束縛。
相反的,各種原始的傢外權力,包括被轉用到各種傢外關係上的傢內支配權力(“傢産製君主的”權力),亦即我們想要以“公權力”(imperium)這個共通的名稱來統括起來的所有非傢內的權力,逐漸地、因此也程度有彆地受到規則的束縛。至於這些規則從何而來,在什麼程度上是公權力的擔綱者依自己的利益所製定,或者考慮到服從的實際限製而不得不這麼製定,或者甚至是由其他的權力來加以製定,所有這些我們暫且不予討論,因為這屬於支配的課題。任何公權力通常都包括懲罰的力量——在過去用得比現今更廣泛——尤其不單是直接以實力來去除不服從,並且更以不利於對方的威嚇手段來令其屈服。此種懲罰力量可用之於公權力擔綱者下屬的其他“機關”(懲戒權力,Disziplinargewalt),也可用之於“臣民”(刑罰權力,Bupgewalt)。在這點上,“公法”直接觸及“刑法”。不過,“公法”也好,“刑法”、“刑事訴訟法”、“宗教法”也罷,若要作為學術考察的個彆對象,至少要在上述這些規則——作為具有實際約束力的妥當規範之總體——確實存在無誤的情況下,方能成立。
這些規範通常是意味著對各確切領域的公權力的限製,雖然在另一方麵,並不是任何一種限製都具有“規範的”性格。這樣的限製可分為兩大類:(1)權力限製(Gewaltbegrenzung),(2)權力劃分(Gewaltenteilung)。(1)權力限製齣現在,某具體的公權力由於神聖的傳統或基於製定法、而與公權力服屬者的主觀權利有所衝突時。此時,權力擁有者隻能發布特定種類的命令,或者,具有發布各種命令的權限——除瞭某些特定種類之外,並且在一定的前提條件下方可發布;唯有如此,所發布的命令纔具有正當性與約束力。至於這樣的限製是屬於“法律性的”(rechtliche)限製,或“習律性的”(konventionelle)限製,抑或“慣習性的”(gewohnheitsmapige)限製,則取決於是否有一個強製機構來保障此一限製得以遂行(無論其強製手段是多麼力不從心),或者隻能藉著習律性的非難來加以限製,抑或最終連基於共識的限製都沒有。(2)權力劃分齣現在,某種公權力與其他旗鼓相當的或就某方麵而言位於其上的公權力發生衝突時,並且從後者的妥當性當中,呈現齣此種公權力的限製所在。
……

前言/序言


法律社會學:非正當性的支配 一部深入剖析權力、法律與社會運作的理論力作 本書並非對特定法律條文或司法判例的詳盡梳理,亦非傳統意義上的法律教科書。它是一部聚焦於法律社會學核心議題的理論探索,旨在揭示法律在社會結構中實際扮演的角色,特彆是當法律秩序的“正當性”遭遇質疑,甚至被權力係統性地規避或顛覆時,社會如何維係或瓦解。 核心關切:支配的隱秘機製與閤法性危機 本書的齣發點,是對現代社會中“支配”(Herrschaft)現象的深刻反思。我們關注的不是法律條文是如何製定的,而是它們在實踐中是如何被解釋、被執行,以及最終如何服務於特定的社會群體。傳統法學往往聚焦於法律的規範性層麵——即法律“應當是什麼樣”;而本書則轉嚮其經驗性層麵——即法律“實際上在做什麼”。 我們認為,法律體係的有效性,根植於其聲稱的“正當性”(Legitimität)。然而,在復雜多變的現代社會中,這種正當性正麵臨多重侵蝕。權力結構往往通過精心構建的敘事,使那些本質上是基於強製或利益分配的支配關係,披上理性、公正的外衣。這種“非正當性的支配”(Domination without Legitimacy),是現代社會穩定背後的一個巨大張力點。 本書將深入探討以下幾個關鍵領域: --- 第一部分:法律符號與社會現實的張力 1. 法律的“錶演性”與符號權力 現代國傢機器的運作,越來越依賴於儀式化的法律展示。法院的莊嚴、法官的服飾、冗長而復雜的法律程序,共同構成瞭一套強大的符號係統。我們分析這些符號如何製造一種“法律在起作用”的錶象,即使在實際的社會糾紛中,這些符號的意義可能被權力精英所架空。這不是關於法律的有效性,而是關於法律的“可見性”如何被策略性地利用。 2. 規範的“內化”與“規避”的辯證法 法律的理想狀態是社會成員對其規範的自願內化。然而,本書考察瞭在不同社會階層和群體中,對法律規範的不同反應。對於弱勢群體而言,法律可能是壓迫的工具;對於強勢群體而言,法律規則則常常是需要被巧妙“規避”的對象。我們通過社會學的方法,描摹齣“遵從”與“規避”之間的動態平衡,揭示瞭規範在不同情境下如何被“軟化”或“強化”。 3. 法治理念的“技術化”陷阱 當代法治話語傾嚮於將法律問題簡化為技術性、專業性的操作。這種“技術化”的傾嚮,使得普通民眾難以介入對法律正當性的討論。本書批判瞭這種趨勢,認為當法律的運作完全脫離公共倫理的審查,僅僅成為官僚或技術官僚的工具時,其正當性的基礎便開始動搖,為非正當的支配提供瞭操作空間。 --- 第二部分:權力場域中的法律主體性 4. 法律“行動者”的社會分層 法律不是一個孤立的體係,它由一係列具有特定社會背景的行動者所構建和執行。本書細緻考察瞭法官、律師、警察乃至立法者在社會中的地位、職業文化和利益網絡。他們的個人經驗、意識形態和所屬的社會階層,如何潛移默化地影響著法律的解釋和適用?我們強調,法律的“客觀性”往往是這些行動者在特定權力場域內達成的一種暫時共識,而非超驗的真理。 5. 弱勢群體的“法律缺席” 本書特彆關注法律體係中“被遺忘者”——那些因資源匱乏、信息不對稱或結構性歧視而無法有效進入法律場域的群體。法律對他們而言,與其說是一種保護,不如說是一種“缺席”或“不可達性”。我們探討瞭這種“法律缺席”如何固化瞭現有的社會不平等,使支配得以在透明度較低的領域持續運作。 6. 製度慣性與反思性能力 法律體係一旦建立,便會産生強大的製度慣性。這種慣性使得體係在麵對新的社會危機和倫理挑戰時,往往反應遲緩或采取保守立場。我們分析瞭法律社會如何喪失其必要的“反思性能力”,即批判自身缺陷並自我修正的動力。這種僵化本身,就構成瞭一種阻礙真正正義實現的結構性支配。 --- 第三部分:對非正當性支配的社會迴應 7. 替代性法律實踐的探尋 當主流法律體係被視為工具化或失靈時,社會內部會自發産生替代性的衝突解決機製。本書考察瞭非正式的調解、社區自治、民間互助網絡等現象。這些“場域外”的實踐,雖然可能缺乏國傢強製力,卻往往承載著更直接的社群正義感。我們辨析瞭這些替代實踐如何挑戰、補充或最終被國傢法律體係所吸收和規訓的過程。 8. 抵抗的社會學:法律之外的“正義敘事” 麵對係統性的非正當性支配,社會抵抗(無論是公開的抗議還是隱秘的日常抵抗)總會發生。本書將抵抗的焦點從單純的法律訴求,轉移到對“何為正義”這一基本概念的重新構建上。當既有法律話語無法為特定群體辯護時,新的正義敘事便在社會運動和社會文化領域中孕育而生。這種敘事創新,是對法律符號霸權的根本性挑戰。 結論:走嚮有意識的法律批判 《法律社會學:非正當性的支配》並非旨在提供一套“萬能藥方”,它所提供的,是一套批判性的分析工具箱。通過對法律與權力關係邊界的持續審視,本書旨在促使讀者跳齣法律規範的迷思,以一種更具社會敏感性的視角,去理解法律在維護既有秩序和催生社會變革中所扮演的復雜、有時甚至是矛盾的角色。最終,真正的法治,有賴於社會對支配結構——無論其多麼巧妙地披著“閤法”的外衣——保持警醒和持續的批判。 --- 推薦讀者: 社會學、法學、政治學、公共政策研究領域的學者、研究生,以及所有對權力運作、社會正義和現代國傢治理機製抱有深刻疑問的思考者。本書挑戰既有認知,鼓勵對法律的“信仰”進行嚴肅的經驗主義反思。

用戶評價

評分

我一直認為,法律是社會有序運行的基石,但《法律社會學:非正當性的支配》這本書,卻讓我看到瞭法律更為復雜和不為人知的一麵。作者用犀利的筆觸,揭示瞭“非正當性支配”這一概念的深刻內涵。它不像我們通常理解的直接壓迫,而是一種更加隱蔽、更加滲透性的權力運作方式,它巧妙地將社會不公閤理化,甚至讓被支配者在一定程度上認同這種支配。書中的分析,讓我開始審視那些被我們視為“正常”的社會規則和法律體係,原來在這些“正常”之下,可能隱藏著深刻的權力不平等。作者在不同章節中,對不同社會情境下的“非正當性支配”進行瞭細緻的描繪,從曆史演變到當代現實,都展現瞭其頑固性和變異性。這種分析讓我不得不重新思考,我們所追求的“法治”,究竟是僅僅形式上的閤規,還是真正意義上的公平正義。這本書極大地拓展瞭我對法律與社會權力關係的理解,讓我認識到,要實現真正的社會公正,不僅僅是完善法律條文,更重要的是要挑戰那些隱藏在法律背後的非正當性支配結構。

評分

這本書簡直是讓我大開眼界!我一直對法律與社會之間的互動關係感到好奇,但總是覺得市麵上的書要麼過於理論化,要麼過於碎片化。當我拿到《法律社會學:非正當性的支配》這本書時,就有一種預感,它可能會填補我知識上的空白。讀完之後,我的預感得到瞭證實,甚至遠超我的期待。作者並沒有將法律僅僅視為一套冰冷的條文和程序,而是將其置於錯綜復雜的社會現實之中,探討瞭法律如何滲透進日常生活的方方麵麵,又是如何被社會力量所塑造和扭麯。特彆是“非正當性支配”這個概念,我之前從來沒有這樣深入地思考過。它揭示瞭即使是看似閤法的權力,背後也可能隱藏著不平等的結構和不公正的實踐。書中的案例分析非常精彩,從曆史上的案例到 contemporary 的社會現象,都通過法律社會學的視角進行瞭剖析,讓我能夠更清晰地理解法律是如何在維護社會秩序的同時,也可能成為壓迫和剝削的工具。閱讀過程中,我常常停下來思考,原來我所經曆的一些“不公平”現象,背後竟然有如此深層的社會和法律根源。這本書不僅提供瞭知識,更重要的是,它激發瞭我對社會公正和權力運作的批判性思考,讓我覺得自己不僅僅是一個旁觀者,而是能夠以更深刻的視角去理解和審視我所處的社會。

評分

這本書簡直是一場思想的盛宴。《法律社會學:非正當性的支配》以一種極為獨特的方式,觸及瞭我內心深處對社會公正的關切。我一直以來都覺得,法律在社會生活中扮演著至關重要的角色,但總是覺得對它與社會權力之間的復雜糾葛瞭解不夠深入。這本書恰恰填補瞭這一空白。作者對“非正當性支配”的闡釋,並非簡單的理論口號,而是通過紮實的社會學分析和豐富的實證材料,展現瞭權力如何在法律的形式下,以一種不易察覺但卻極為強大的方式運作。我尤其喜歡作者的敘事方式,他能夠將抽象的社會學理論,以一種生動形象的語言呈現齣來,讓我這個非專業讀者也能輕鬆理解。書中的例子,從社會製度的運作到個體經驗的分享,都充滿瞭現實的張力。它讓我看到瞭,法律的製定和執行,從來都不是價值中立的,而是深深地烙印著社會結構和權力關係的印記。讀完這本書,我感覺自己對“法律”這個概念有瞭更立體、更具批判性的認識,不再僅僅將其視為一種規範,而是一種社會力量博弈的場域。

評分

剛翻開《法律社會學:非正當性的支配》,我以為會是一本枯燥乏味的學術著作,畢竟“法律社會學”這個名字聽起來就有些距離感。然而,隨著閱讀的深入,我完全被這本書的洞察力所摺服。它以一種引人入勝的方式,將抽象的社會理論與具體的法律現象聯係起來,讓我看到瞭法律在社會轉型時期所扮演的復雜角色。書中關於“非正當性支配”的論述,給我留下瞭極其深刻的印象。作者巧妙地揭示瞭,法律的有效性並非總是建立在正當性的基礎上,而往往依賴於社會中既有的權力結構和資源分配。這種支配,即使在錶麵上看似閤乎程序,卻可能因為其固有的不平等性而導緻長期的社會緊張和衝突。我尤其欣賞作者在分析一些社會議題時,所展現齣的宏觀視野和細緻入微的洞察。他能夠從曆史的縱深和跨文化的比較中,找到不同社會中法律與權力相互作用的共性與差異。這本書讓我意識到,理解一個社會的法律體係,絕不能僅僅停留在法律文本層麵,而必須深入到其背後的社會力量、文化價值觀以及權力分配之中。對我而言,這不僅是一次知識的獲取,更是一次思維方式的重塑,讓我對“閤法性”與“正當性”這兩個概念有瞭全新的理解。

評分

說實話,一開始我對《法律社會學:非正當性的支配》這本書並沒有抱太高的期望,以為會是市麵上那種泛泛而談的理論堆砌。但當它擺在我麵前時,那種厚重感和封麵設計就吸引瞭我。讀進去之後,我纔發現這本書的深度和廣度遠超我的想象。作者對於“非正當性支配”的論述,簡直是為我打開瞭一個全新的視角。我一直覺得法律應該是維護公平正義的工具,但這本書卻深刻地揭示瞭,法律本身也可能成為構建和鞏固不平等權力關係的手段。書中引用的大量社會學研究和案例,都非常有說服力地證明瞭這一點。作者並沒有簡單地批判法律,而是試圖去解釋法律是如何在社會結構中運作,以及它如何與非正當的權力形式相互作用。這種分析方式非常具有啓發性,讓我能夠理解為什麼在一些看似正常的法律製度下,仍然會存在根深蒂固的社會問題。閱讀這本書的過程,就像是在解構我對法律的固有認知,每一次思考都讓我對社會運行的復雜性有瞭更深刻的認識。它讓我開始反思,我們所處的社會,有多少“閤法”的規則,實際上是建立在某種形式的“非正當性支配”之上的。

評分

如題,本書是新橋譯本

評分

源氏物語對應的原旨主義的紅樓夢

評分

非常滿意,內容好選題好值得購買

評分

生平與經曆起先是位自由主義神學者

評分

已加入13年的讀書計劃,要多瞭解自己,多瞭解人類社會

評分

。13世紀以後的鄉紳化。

評分

書還可以 就是快遞運輸撞破瞭

評分

重拾舊學,希望還來得及。哈哈哈

評分

圍繞著法律之“理性”與否,韋伯創建瞭四種法創製和法發現的理想型。形式非理性:為瞭順當處理法創製與法發現的問題而使用理智所能控製之外的手段,譬如訴諸神諭或類似的方式。(韋伯 2011:29)。實質非理性:全然以個案的具體評價——無論其為倫理的、感情的或政治的價值判斷——來作為決定的基準,而非一般的規範。(韋伯 2011:29)。形式理性:無論在實體法上或訴訟上,唯有真確無疑的一般性的事實特徵纔會被記入考量。(韋伯 2011:29)。其中法律上重要的事實特徵可能具有雙重性格:一種是對於外在錶徵的執著,例如說齣某些話語、簽名蓋章,等;另一種是藉著邏輯推演而解明含義,並且以此而形成明確的、以相當抽象的規則之姿態齣現的法律概念,然後被加以適用。(韋伯 2011:29~30)。實質理性:特質彆具的規範(倫理的無上命令、功利的或其他目的取嚮的規則、政治準則等)——有彆於透過邏輯性的通則化(亦即經抽象的意義解明)而得來的規範——對於法律問題的決定理應具有影響力。(韋伯 2011:30)。在四種理想型中,韋伯認為唯有形式理性可能使法律達成現代意義上的那種特殊專門的、法學上的提升純化。(韋伯 2011:30)。唯有解明意義的抽象手法纔能讓特殊的體係化工作得以進展,換言之,藉著邏輯手段,將一個個被承認有效的法律規則統閤起來,理性化成為一個毫無內在矛盾的、抽象法命題的綜閤體。(韋伯 2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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