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三天过去了, 共和国安然无恙!”
1919年以来,最高法院内部一直为如何界定第一修正案保护的“言论自由”争论不休,但是,却没有人提到过与之并列的“出版自由”话题。“吉特洛案”中,多数方大法官赞同将出版自由与言论自由一并纳入基本自由范畴,使之不得受联邦及各州侵犯。然而,时至1930年,最高法院仍未审理过一起因报纸、杂志或书籍出版受限引起的案件。只有这类案件,才是检验出版自由的试金石。不过,1931年,最高法院终于迎来第一起重要的出版自由案件:“尼尔诉明尼苏达州案”。十年后,法官们又就“布里奇斯诉加利福尼亚州案”作出裁判,这也是一起关系到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的重要判决。两起案件的结果,均以5票对4票达成,而且都是维护表达自由一方获胜。尽管多数方是靠“勉强多数”取胜,但是,两起案件在宪法史上,都起到里程碑式的作用。对于正被警察局长沙利文提起的诽谤诉讼所困扰,并打算寻求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的《纽约时报》来说,这些案件包含的表达自由价值,显得尤为重要。“尼尔诉明尼苏达州案”的主人公杰伊·尼尔是名个性复杂的新闻人,热衷揭露各类社会丑闻,俗称“扒粪记者”。弗雷德·弗兰德利在讲述此案的《明尼苏达小报》一书中,将尼尔描述成一个“反天主教,反犹太人,反黑人,反工会”的极端人士。1927年,尼尔在明尼阿波利斯市创办周报《周六新闻》。这是份激进的反犹太报纸,指责腐败的警察局长与“犹太匪帮”沆瀣一气,“暗地操纵着明尼阿波利斯市的一切”。表面上看,尼尔是个不讨人喜欢的角色,但弗兰德利也发现,此人疾恶如仇,常利用媒体的社会批判功能,挑战大小权贵。弗兰德利曾在福特基金会组织的一次餐会上,与朋友提到尼尔其人。邻座的杜邦公司总裁欧文·夏皮罗凑巧听到他们的谈话,主动搭话说:“你们讨论的是‘尼尔案’么?我认识尼尔先生。”夏皮罗的父亲萨姆·夏皮罗,曾在明尼阿波利斯市经营一家干洗店当地帮会头目巴内特要求他停止营业,将干洗业务转交他人处理。老夏皮罗拒不从命,巴内特随即派四个地痞闯进店里,在客户衣物上肆意泼洒硫酸。欧文·夏皮罗当时才十一岁,躲在木制隔板后目睹了黑帮暴行。当地报纸报道了这起袭击事件,却绝口不提巴内特和他的无理要求。杰伊·尼尔从萨姆·夏皮罗那里得知此事后,在《周六新闻》上详细披露了此事经过。他不仅如实描述了巴内特的所作所为,还痛斥其他报纸畏首畏尾,不敢点出黑帮头目姓名。不久,巴内特因这次袭击事件被政府起诉,经欧文·夏皮罗出庭指认,最终被送入大牢。尼尔选择批判对象时,并非总是如此机敏。他最喜欢批评的官员之一,是明尼阿波利斯市海乐平郡检察官弗洛依德·奥尔森。奥尔森其实是位自由派改革者,后来曾三度出任明尼苏达州州长。但是,当尼尔用污秽、下流的文字,接连向他“泼脏水”时,奥尔森选择了令自己日后追悔莫及的回应方式:提起诽谤诉讼。他根据一部名为《防治公共滋扰法》的法律,将《周六新闻》告上法庭。“滋扰”其实是个法律术语,主要指骚扰邻人行为,如乱丢垃圾、制造噪音等。但是,这部法律格外与众不同,居然将一些特定行为纳入滋扰范畴,即任何经营“恶意诽谤、毁人清誉的报纸者”,均构成“滋扰罪”。法官审理此案后,根据《防治公共滋扰法》相关条款,判令《周六新闻》停止发行,永远歇业。其实,州议会1925年制定《防治公共滋扰法》,就是为惩治一份名叫《德卢斯锯报》的“扒粪类报纸”。不过,这部法律当时并未遭到其他报纸反对,因为大家普遍瞧不起那些借揭露丑闻之名,行敲诈勒索之实的小报。1927年11月,弗洛依德·奥尔森向法官提出申请,要求勒令《周六新闻》停止营业,法官立即批准。才发行了九期的《周六新闻》,就此关门大吉。尼尔上诉至明尼苏达州最高法院。他的律师提出,《防治公共滋扰法》违反了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以及州宪法中的出版自由条款,但是,州最高法院简单、粗暴地驳回了尼尔的上诉。大法官们一致认为:“我们的宪法从未打算保护恶意诽谤、蓄意中伤他人的不实之词,或者动机不良、别有用心的出版物。宪法只对诚信、审慎、尽责的报业提供保护。宪法规定出版自由,不是为放纵那些居心险恶者肆意妄为,正如它赋予人民集会权利,却不容许非法集会或骚乱暴动。”这番说辞,难免让人联想起联邦党人当年为《防治煽动法》的辩护。与那部法律一样,即使被告证明自己陈述、报道完全属实,《防治公共滋扰法》一样要求他们必须具有“善良动机、正当目的”。正如霍姆斯在“施维默案”中的异议意见所言,州政府在这里只支持“我们所赞同的思想”的自由。表面上看,“尼尔案”已尘埃落定,再无回旋余地。杰伊·尼尔已耗尽家财,没有资力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然而,两家立场有着天壤之别的机构,却同时向他伸出援手,一家是大名鼎鼎的左翼组织“美国公民自由联盟”,一家是极右翼报纸《芝加哥论坛报》。该报发行人罗伯特·卢瑟福·麦考密克并不认同“美国公民自由联盟”的所作所为,却狂热信奉新闻自由理念。麦考密克认为,《防治公共滋扰法》已严重威胁到出版自由。他极力游说,最终促成那些起初对尼尔的遭遇漠不关心的报业同行们团结一致,通过了一项谴责《防治公共滋扰法》的决议,将这部法律称作“对人民自由最严重的侵扰”。
……
批评的限度就是民主的尺度
“为川者决之使导,为民者宣之使言。”
——《国语·周语上》
“对公共事务的讨论应当不受抑制、充满活力并广泛公开。”
——“《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
作为当今世界最有影响力的媒体之一,《纽约时报》虽正经受电子传媒的挑战,发行量也有所下降,却从未感受到生存威胁。但是,1960年,一个名叫L.B.沙利文的警察局长提起的一场诽谤诉讼,却几乎将《纽约时报》逼至绝境,如果不是联邦最高法院九位大法官力挽狂澜,这家百年老店或许早已关门大吉。由威廉·布伦南大法官撰写的本案判决,不仅适时挽救了《纽约时报》,还推动美国新闻界真正担负起监督政府、评判官员的职能,跃升为立法、行政、司法之外的“第四权”。近半个世纪之后,这起名为“《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New York Times v.Sullivan)的案件,仍影响着当代美国社会,与每一位普通美国人的生活息息相关。新近发生的一起案件,就是最好的证明。
2011年3月2日,联邦最高法院宣布了“斯奈德诉费尔普斯案”(Snyder v.Phelps)的判决结果,九位大法官以8票对1票,判定极端反同性恋组织“韦斯特伯勒浸礼会教会”胜诉。消息传出,有保守派团体击掌相庆,也有自由派组织表示欢迎,报刊电视亦纷纷叫好。到底是一起什么样的案件,能令左右两派、传媒大佬们皆大欢喜呢?“斯奈德案”触及的,是美国宪法中的一项永恒议题:亩论自由。原审被告弗瑞德·费尔普斯来自堪萨斯州,是“韦斯特伯勒浸礼会教会”创始人。这个教会规模不大,成员多是费尔普斯的亲友。二十年来,但凡有军人下葬,费尔普斯都会率教众奔赴现场,并在附近亮出标语。标语内容相当令人反感,多是“感谢上帝,弄死士兵”、“为9·11感谢上帝”、“帝仇恨同性恋”、“你们会下地狱”、“美国应遭天谴”,等等。这些人极端仇视同性恋,在他们心目中,美国社会,尤其是美国军方,因为对同性恋行为态度过于宽容,正承受上帝的责罚,那些战死异乡的军人便是明证。
霍尔在《广告报》上,发表了一篇气势汹汹的社论:“世上有两类说谎者,一类主动撒谎,一类被动为之,这两类说谎者在3月29日《纽约时报》的整版广告中,粗鲁地诽谤了蒙哥马利市。”他叫嚣道:“谎言,谎言,谎言,这就是些一心想募款的三流小说家捏造出来的故事,好欺骗那些偏听偏信、自以为是,实际上却屁也不知道的北方佬。”
《批评官员的尺度:《纽约时报》诉警察局长沙利文案》这个书名,本身就充满了张力,暗示着一场关于言论自由边界的激烈辩论。我很好奇,这本书会如何为我们揭示这场诉讼的来龙去脉,以及它对新闻传播和公民监督产生的影响。我想,它会深入剖析,在那个特定的历史时期,美国社会是如何看待媒体的角色的,以及公众对官员的监督,又应该遵循什么样的准则。这本书,可能不仅仅是一份法律文献的解读,更是一次对新闻伦理、公共话语权以及公民责任的深刻探讨。我期待书中能够展现出,《纽约时报》和沙利文在庭审过程中的各自立场和论据,以及法官在做出判决时,是如何权衡不同的法律原则和价值取向的。我尤其感兴趣的是,这场官司的最终结果,是如何改变了美国新闻自由的法律格局,并且对后世的媒体报道和公众监督产生了怎样的深远影响。读完这本书,我希望能对“批评官员”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有更深入的理解,认识到真正的言论自由,需要建立在事实、证据和尊重的基石之上,而不仅仅是情绪化的表达。它可能会让我们反思,在信息传播如此便捷的今天,我们更应该如何运用手中的“笔”,去监督公权,而不是滥用它。
评分《纽约时报》诉警察局长沙利文案,这个名字本身就带着一股子针锋相对的意味,让人忍不住好奇,究竟是什么样的争议,能够闹到对簿公堂,而且还是公众熟悉的《纽约时报》和代表公权力的警察局长之间。我想,这本书大概会深入探讨“批评”的界限在哪里,尤其是在涉及到官员公职行为的时候。毕竟,言论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但对公职人员的批评,是不是可以无所顾忌,或者说,这种批评需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这其中一定有很多值得玩味的故事。想象一下,当时的社会背景,信息传播的渠道,以及公众舆论的形成,这些都可能成为解开案件谜团的关键。我特别期待书中能呈现案件发生的具体细节,比如《纽约时报》究竟发表了什么样的内容,沙利文又是如何被触怒,以至于采取法律行动。更重要的是,这场官司的判决,对后来的新闻自由和公民监督官员的权力,产生了怎样的深远影响。这本书,与其说是一本法律案例分析,不如说是一堂关于民主社会运作机制的生动课程,它可能揭示了媒体作为第四权,在制衡公权力过程中所扮演的关键角色,以及公民如何通过舆论监督来维护自身权益。我非常好奇,这本书会如何描绘这场标志性的法律战,又是如何剖析其背后复杂的权力博弈和价值冲突,让读者在读完之后,对“批评”二字有了更深刻、更全面的理解,甚至能够应用到我们日常生活对公职人员的评价和监督之中。
评分《批评官员的尺度:《纽约时报》诉警察局长沙利文案》这个书名,直观地指向了一个核心议题:公众对官员的批评,究竟可以“自由”到什么程度?这让我联想到,在当今信息爆炸的时代,网络上充斥着各种对官员的评价和议论,但很多时候,这种批评往往伴随着情绪化的表达,甚至是一些不负责任的指责。这本书,或许能为我们提供一个历史性的视角,去审视在更早期、更规范的法律框架下,类似的问题是如何被处理的。我非常期待书中能够深入分析,在“沙利文案”发生时,美国社会对于新闻自由的理解和实践是怎样的。它可能会详细阐述,当时的法律体系是如何界定言论自由和诽谤责任的,以及法官在判决时,是如何权衡个人名誉和公众知情权的。我想,这本书不仅仅是关于一个具体的法律案例,更是关于言论自由的哲学基础,以及如何在维护个人权利的同时,也保障公共利益的讨论。读完这本书,我希望能更清楚地理解,为什么“沙利文案”会成为一个经典,它对美国新闻自由的发展,对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的积极性,又产生了怎样的持久影响。我甚至会关注,书中是否会提到,类似案件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是否有类似的演变和发展,以及我们是否能从中汲取一些有益的经验。
评分《批评官员的尺度:《纽约时报》诉警察局长沙利文案》这个书名,让我立刻联想到的是“自由”与“责任”的辩证关系。在任何一个健康的民主社会,对公权力的监督和批评都是不可或缺的,但这种监督和批评,绝不能沦为肆意攻击和诽谤的温床。这本书,我猜想会是一次对这一核心议题的深度挖掘。我想,它会带我们穿越时空,去了解在那场标志性的诉讼背后,究竟有哪些不为人知的细节和复杂的人性博弈。我特别想知道,当年《纽约时报》的报道,究竟是如何触碰到了沙利文的“底线”,以及沙利文又是如何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本书,很可能不仅仅是对法律条文的解读,更是对当时社会思潮、政治环境以及公众舆论形成的细致描绘。我期待它能展现出,一个开放社会如何在保障言论自由的同时,也在努力寻求一种平衡,一种既能鼓励公众参与,又能防止滥用的智慧。读完这本书,我希望能对“批评官员”的尺度有一个更清晰、更成熟的认识,理解真正的言论自由,绝不是随心所欲,而是建立在事实、理性和责任的基础之上。它可能会挑战我过往的一些固有观念,让我更深刻地思考,作为公民,我们应该如何理性地表达观点,以及如何在行使权利的同时,也尊重他人的权利。
评分这本书的书名《批评官员的尺度:《纽约时报》诉警察局长沙利文案》,光是读着就让人感到一种历史的厚重感,仿佛置身于那个充满变革和思想碰撞的年代。我不禁会去想象,在那个信息相对不发达但社会思潮却异常活跃的时期,媒体的报道和公民的言论,究竟能达到怎样的高度,又会受到怎样的制约。这本书,我预感会带我们走进一场关于新闻自由与个人名誉之间界限的哲学思辨,更是一次对民主制度下权力监督机制的深刻反思。我特别好奇,当年《纽约时报》一篇看似不起眼的广告,如何能够引发一场轰动全美的诉讼,并最终成为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例。书中大概会详细梳理案发前后的每一个关键节点,从最初的报道内容,到沙利文的反应,再到庭审过程中的唇枪舌剑,每一个细节都可能蕴含着深刻的法律智慧和时代印记。我想,这本书不仅仅是法律条文的堆砌,更是一次生动的历史场景还原,让我们能够体会到那个时代下,新闻从业者和公职人员所面临的挑战与压力。我相信,通过阅读这本书,我能够更清晰地认识到,在公民社会中,言论自由的边界究竟在哪里,而对官员的监督又应该以何种方式进行,才能既有效又合法,既有力又不逾矩。这不仅是法律的辩论,更是社会价值取向的一次重要碰撞,其意义可能远远超出了案件本身。
评分书的内容真的不错,不过不是说内封有英文报纸吗?我的怎么没有,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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