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旅游政策与法规(第2版)/新编高职高专旅游管理类专业规划教材》以绪论、旅行社经营管理法规、导游人员管理法规、旅游出境、入境法律常识、旅游饭店管理法规、旅游资源管理法规、旅游交通运输管理法律制度、旅游安全管理法规、旅游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法规、国际旅游管理法规等法律法规的主要常识,勾勒本教材章节体系的识学范畴和术练主干,并结合着意谋划框表式与流程式(PPT)教学课件,配合以学带训、以训牵术,以术育能的设计思路,形成本书特色。
内页插图
目录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旅游法律概述
第二节 旅游立法
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概述
第二节 《旅游法》主要内容
第三节 旅游纠纷处理与旅游法律责任
第三章 旅行社经营管理法规
第一节 旅行社的设立
第二节 旅行社的经营与管理
第三节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与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第四章 导游人员管理法规
第一节 导游人员概述
第二节 导游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章 旅游出境、入境法律常识
第一节 旅游出入(入出)国境法律常识
第二节 旅游出境、入境检查
第六章 旅游饭店管理法规
第一节 旅游饭店概述
第二节 旅游饭店星级评定
第三节 旅游饭店的治安和消防管理
第七章 旅游资源管理法规
第一节 自然旅游资源的法律保护
第二节 人文旅游资源的法律保护
第八章 旅游交通运输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旅游交通管理法律概述
第二节 旅游交通运输承运人与旅客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章 旅游安全管理法规
第一节 旅游安全管理法规制度概述
第二节 旅游安全事故的防范与处理
第三节 旅游食品安全的管理
第十章 旅游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法规
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概述
第二节 旅游消费者的权利与旅游经营者的义务
第三节 旅游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
第四节 旅游投诉的管理
第十一章 国际旅游管理法规
第一节 国际旅游管理法规概述
第二节 世界遗产的国际保护制度
参考文献
精彩书摘
(三)旅游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决定与证件颁发
1.申请
(1)直接申请。行政许可申请人依法向国家旅游局提出行政许可的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国家旅游局应当免费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其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2)委托申请。申请人依法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授权委托事项和授权范围。
(3)申请规范。诸如:①依法应先经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后报国家旅游局决定的行政许可,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接受申请人的申请,并进行初步审查;②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法定期限内审查完毕,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国家旅游局;③实施旅游行政许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2.受理
(1)受理条件。这包括:①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部门行政许可受理范围;②申请人或代理人提交的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是否合法有效;③申请材料中是否明确附有申请人签字或盖章;④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所申请事项的各项受理要求。
(2)受理处理。这包括:①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向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②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③申请材料存在文字、计算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告知其在修改处确认;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⑤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依照本部门要求提交补正材料的,应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3.审查与决定
(1)审查。这包括:①申请人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国家旅游局一般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②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国家旅游局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或者询问笔录;③现场检查笔录应如实记载核查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和内容,并由核查人员签字;④核查中需要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时,核查人员应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询问笔录应当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⑤实施旅游行政许可应注意听取公民、法人或者相关组织的陈述和申辩;⑥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该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在决定前告知利害关系人;⑦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⑧行政许可办理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口头陈述和申辩,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⑨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进行复核。事实、理由成立的,应予采纳。
(2)决定。这包括:①国家旅游局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②对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③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国家旅游局应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④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国家旅游局应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⑤国家旅游局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颁发行政许可证件
(1)行政许可证件。国家旅游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法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向申请人颁发加盖国家旅游局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诸如:①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②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③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2)行政许可证件载明的内容。行政许可证件一般应载明证件名称、发证机关名称、持证人名称、行政许可事项、证件编号、发证日期、证件有效期等事项。
(四)主要责任
1.申请人的责任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国家旅游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2.许可人的责任
(1)公告责任。国家旅游局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在公共媒体上公布,并允许公众查阅。
(2)听证责任。这包括: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国家旅游局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国家旅游局应在行政许可事项涉及的区域内发布听证公告,并举行听证。听证公告应明确听证事项、听证举行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要求及提出申请的时间和方式等。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国家旅游局应当发出《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③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在收到国家旅游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后5日内提交申请听证的书面材料;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听证的权利。④国家旅游局应在接到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书面材料20日内组织听证,并且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发出《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将听证的事项、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⑤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由此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3.期限与送达
(1)申请行政许可批复限期。即:除法律、法规对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期限另有规定的,或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之外,国家旅游局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国家旅游局局长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决定延期通知书》,告知延长期限的理由。
(2)送达。即:国家旅游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
4.责任的处罚
(1)民事处罚。违法实施旅游行政许可,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害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
(2)行政处罚。国家旅游局对其工作人员有以下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为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情形诸如:①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②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公示的材料;③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的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④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⑤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⑥依法应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3)刑事处罚。国家旅游局对其工作人员有以下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情形诸如:①超越职权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②索要、或者接受行政许可申请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贿赂;③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④未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⑤不履行法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严重侵害行政许可申请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⑥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人身安全等重大事项的行政许可,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或者严重不负责任作出许可决定的;⑦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
前言/序言
《旅游政策与法规》自2011年8月第一版出版发行以来,得到国内各高等职业技术院校相关专业以及社会的认可,不仅作为专业知识教学教材受到好评,而且作为导游职业资格证书的考辅教材,也被使用者看好。
随着我国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于2013年4月颁布,经出版社与教材作者沟通,《旅游政策与法规》第二版作了相应修订,具体说明如下:
1.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颁布,增补《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内容,列为第二章,其他章顺推。
2.同样,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颁布,对《旅游政策与法规》第一版部分内容作了修正或补正,比如:删除了《旅游政策与法规》第一版中第一章第二节的部分内容。
3.依据我国目前出入国境及签证制度的新规定,对《旅游政策与法规》第一版中第四章做了较大的修订更新。
4.由于旅游饭店对消防安全越来越被重视,对旅游饭店管理法规涉及消防规定的阐释,做了更为详细贴切的内容扩充。
5.随着人们对历史文化遗产的日益重视,在《旅游政策与法规》第一版中第六章第二节的基础上充实了“三、历史文化名城与历史街区、村镇的法律保护”的内容。
6.对《旅游政策与法规》第一版中某些个别表述,做了更为确切的调整。
《旅游政策与法规》第二版,主要由江西旅游商贸职业学院王世瑛编写,江西旅游商贸职业学院赵利民、南京旅游职业学院杜培明参与了部分编写。
编者
2013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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