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新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解释全书(2014年版)》收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截止2014年1月发布的现行有效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性文件以及与诉讼活动紧密相关的司法行政文件。
考虑到部分法规、规章及文件直接关系到诉讼活动的进行,同时也勾了方便读者对相关问题的理解与实践中的应用,本版继续收录了若干法叹、规章及文件,以楷体形式标出。
全书收录文件总计1260件。
内页插图
目录
一、综合
二、民事
(一)综合
(二)婚姻
(三)继承
(四)抚养收养扶养
(五)房地产
(六)名誉权
(七)知识产权
(八)侵权责任
(九)劳动争议
(十)合同
(十一)担保
(十二)金融
(十三)破产改制
(十四)公司证券期货
(十五)涉外经济
(十六)海事海商
(十七)诉讼时效
三、民事诉讼
(一)综合
(二)起诉和受理
(三)管辖
(四)诉讼参加人
(五)证据
(六)保全和先予执行
(七)期间送达
(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九)诉讼费用
(十)第一审程序
(十一)第二审程序
(十二)特别程序
(十三)审判监督程序
(十四)督促程序
(十五)公示催告程序
(十六)企业破产还债程序
(十七)执行程序
(十八)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十九)海事诉讼特别程序
(二十)仲裁
四、刑事
(一)刑法适用范围
(二)犯罪
(三)刑罚
(四)刑罚的具体运用
(五)赃款赃物处理
(六)危害国家安全罪
(七)危害公共安全罪
(八)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九)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益
(十)侵犯财产罪
(十一)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十二)危害国防利益罪
(十三)贪污贿赂罪
(十四)渎职罪
(十五)军人违反职责罪
五、刑事诉讼
(一)综合
(二)管辖
(三)回避
(四)辩护与代理
(五)证据
(六)司法鉴定
(七)强制措施
(八)附带民事诉讼
(九)立案
(十)侦查与起诉
{十一)审判
(十二)死刑复核程序
(十三)审判监督程序
(十四)执行
(十五)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诉讼程序
六、行政诉讼
(一)综合
(二)受案范围
(三)管辖
(四)诉讼参加人
(五)起诉与受理
(六)证据
(七)审理和判决
(八)执行
(九)法律适用
(十)诉讼费用
(十一)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审理
七、国家赔偿
(一)综合
(二)行政赔偿
(三)司法赔偿
附录一:未予收录的司法解释名称索引
附录二:废止的司法解释目录
精彩书摘
二、法人
58.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59.企业法人解散或者被撤销的,应当由其主管机关组织清算小组进行清算。企业法人被宣告破产的,应当由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
60.清算组织是以清算企业法人债权、债务为目的而依法成立的组织。它负责对终止的企业法人的财产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清偿。
对于涉及终止的企业法人债权、债务的民事诉讼,清算组织可以用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
以逃避债务责任为目的而成立的清算组织,其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61.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如果查明企业法人有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所列的六种情形之一的,除企业法人承担责任外,还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直接给予罚款的处罚;对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由有关部门决定处理;对构成犯罪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62.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依法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人采用罚款、拘留制裁措施,必须经院长批准,另行制作民事制裁决定书。被制裁人对决定不服的,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10日内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决定暂不执行。
63.对法定代表人直接处以罚款的数额一般在2000元以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4.以提供土地使用权作为联营条件的一方,对联营企业的债务,应当按照书面协议的约定承担;书面协议未约定的,可以按照出资比例或者盈余分配比例承担。
三、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65.当事人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形式实施的民事行为,如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作为证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该民事行为符合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可以认定有效。
66.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的要求,对方未用语言或者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认定为默示。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67.间歇性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确能证明是在发病期间实施的,应当认定无效。
行为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应当认定无效。
68.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69.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70.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
71.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72.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73.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乎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
前言/序言
《新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解释全书(2014年版)》以外的重要法律文献导读 本导读旨在为法律专业人士、法学研究者以及关注中国法律实务的读者,梳理和介绍除《新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解释全书(2014年版)》以外,在特定时间段和特定法律领域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其他权威法律文件。此范围主要涵盖现行有效但未被该特定版本收录的司法解释、重要的部门规章、行政法规、以及在司法实践中具有指导意义的立法解释或批复。 理解中国法律体系的运行,不能仅仅依赖某一特定时间节点的司法解释汇编。司法解释的生命周期、立法的动态调整,以及其他层级的规范性文件的补充作用,共同构成了完整的法律适用图景。 --- 一、 2014年版司法解释汇编的局限性与补充需求 《新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解释全书(2014年版)》作为一个特定的时间切片,主要汇集了截至2014年为止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对法律适用具有直接指导意义的规范性文件。然而,法律实践是动态发展的,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空白”需要通过其他文件来弥补: 1. 2014年之后的新增司法解释: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法律环境的变化,自2014年底至2024年初,最高司法机关发布了大量新的司法解释,涵盖了互联网金融、知识产权保护、环境资源审判、未成年人犯罪等前沿领域。这些最新的司法解释是指导当前司法实践的基石,必须独立查阅和研究。 2. 其他重要法律文件的缺失: 司法解释是“法律的细则”,但法律的完整适用还需要依赖于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支撑。该“全书”主要聚焦于“司法解释”,因此,大量与司法程序和实体法执行紧密相关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并未被纳入。 3. 立法解释与最高院的《规定》与《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具有最高的权威性,而最高人民法院的部分重要《规定》(如法院组织法、诉讼程序法实施细则)和《决定》也对司法实践有根本性的影响。 --- 二、 重要的法律适用文件类别导读 为全面理解2014年之后的法律适用环境,建议重点关注以下几类未被该特定版本收录的、但至关重要的规范性文件: (一) 2014年以来的核心司法解释(重点补充) 自2014年版之后,司法解释的增量巨大。读者应特别关注以下几个关键领域的最新动态: 1. 民商事领域的新发展: 公司治理与股东权益保护: 针对新《公司法》实施后,对股东代表诉讼、董监高责任认定等方面的最新司法确认。例如,涉及“刺破公司面纱”的最新认定标准。 合同法与新型交易: 涉及P2P清退、虚拟货币交易的法律定性、保证责任的最新规定等,这些是当时未曾预见或未充分规范的领域。 不动产与物权变动: 涉及不动产登记、抵押权实现的具体操作细则的更新。 2. 刑事与诉讼程序的新规范: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深化: 在2014年版之后,该制度的适用范围、程序保障和量刑指导标准经历了多次重大调整和细化。 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量刑标准: 随着知识产权侵权成本的提高,对侵犯商业秘密、假冒注册商标等犯罪的数额认定、情节认定的最新司法解释。 证据规则的完善: 涉及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性规定在特定领域(如反贪、反恐)的细化。 3. 行政诉讼与国家赔偿: 针对行政诉讼法(2014年修订)实施后,对行政行为的审查标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细化规定。 国家赔偿的范围和计算标准的更新,尤其是针对特定行政行为(如财产征收、限制人身自由)的最新指引。 (二) 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 司法解释是法院和检察院的内部指引,而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则直接规定了司法活动所依据的实体法背景和程序环境。 1. 重要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涉及公共利益的实体法配套法规: 例如,涉及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认定的司法解释,必须结合最新的《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行政法规来理解。 涉及金融监管的行政法规: 例如,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部门颁布的涉及外汇管理、证券市场管理、保险业监管的最新条例,直接影响相关经济犯罪和民事纠纷的处理。 2. 关键部门规章(涉及程序与标准): 公安、司法鉴定部门的规定: 在刑事案件中,鉴定意见的采纳标准、程序规范(如DNA采集、痕迹检验)通常由公安部或相关部门通过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确定,这些是法院审查证据合法性的重要参照。 税务、海关的解释文件: 在涉及走私、逃税、骗税等案件中,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发布的具体认定标准,对司法机关的定罪量刑具有决定性影响。 (三) 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与对法律的请示性答复 虽然许多早期的批复和答复已被新的司法解释所吸收或取代,但在特定疑难复杂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对下级法院请示的个案性或原则性答复(通常以“批复”形式发布),仍然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强大的参考价值。这些批复往往针对特定地区或特定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方式,是理解法律条文深层意图的重要窗口。 (四)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 任何司法解释都不得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基本法律相抵触。当法律条文的含义存在争议时,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具有至高无上的效力。例如,对某些特定法律(如《物权法》、《刑法》中一些关键术语)的官方解释,是理解法律原意的最终依据,其地位高于任何司法解释。 结语 《新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解释全书(2014年版)》是理解特定历史阶段司法政策的重要工具。然而,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其实时适用。要全面把握当前中国的法律实务,法律人必须紧跟2014年至今的司法解释增量、相关行政法规的修订,以及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解释。只有将静态的汇编与动态的更新相结合,才能构建起完整、精确的法律适用知识体系。